中小学校体罚现象的调查与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小学校论文,现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自1952年教育部发布有关废止对学生进行体罚的指示以来,国家和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已多次发文严令禁止教师体罚学生。尤其是1985年以来,更以立法的形式在《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禁止以各种形式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但实际情况并不令人乐观。最近,我们就中小学校的体罚问题在浙江省瑞安市做了一次实地调查,调查结果表明,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在不少中小学校普遍存在,且形式多,影响坏,后果严重。我们希望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领导能重视这一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遏制这一势态的蔓延,保护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
二、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查阅学校资料、问卷调查及与学校领导、教师、学生、家长个别访谈相结合的方法,在6所中小学校进行调查。调查的6所学校中,中学、小学各3所,分别处于经济比较贫困、一般和较发达的地区。3所中学都是乡镇中学,其规模分别是11个班、15个班、21个班,平均班学额58人。3所小学中2所是中心小学,规模分别是10个班、18个班,平均班学额52人;1所完小,平均班学额37人。师资状况是:3所中学师资合格率分别达到80%、88%、75%,青年教师所占比例分别为83%、81%、75%;3所小学师资合格率分别为75%、91%、68%,青年教师所占比例分别为28%、47%、41%。问卷调查是在初中的三个年级中随机抽取345名学生,在小学三至五年级中随机抽取247学生当堂发放问卷,共收到有效答卷592份。调查了解1995-1996学年学生受体罚或变相体罚的情况。调查时间为1996年5-6月。
三、调查结果与分析
1.体罚的特点
从调查所了解的情况来看,目前中小学存在的体罚现象主要有下列一些特点:
(1)受罚面广。从所得的统计数据分析,受过体罚或变相体罚的学生所占比例分别为:初一47.3%、初二50.7%、初三35.9%;小学五年级31.6%、四年级41.4%、三年级46.8%。在与个别教师的访谈中还了解到,个别学校的一些班级,绝大多数学生都程度不同地受到过体罚或变相体罚。
(2)体罚形式多。粗略统计,教师体罚学生的形式有近20种左右。归结起来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以直接伤害学生身体为主。如打耳光、打手心、扯耳朵、教鞭抽、罚坐、罚走、罚站、罚跪、罚晒、罚冻、留堂饿饭、罚在碎石子上跑步等。有时即便是一种体罚形式,也还有多种罚法。第二类是以侮辱学生人格为主。如讥讽、挖苦、嘲笑、谩骂、中伤、威胁、用胶带纸封学生的嘴等,在这一类型中往往出现连同学生家长的人格也一起受到侮辱。第三类是变相体罚。如罚作业、罚劳动、放学不准回家等等。
(3)随意性大,性质恶劣。对有过错的学生,教师或动粗,或罚作业、罚劳动,完全凭借当时的情境和教师的心态行事,随意性大。有些体罚的性质相当恶劣。如有位学生因上课打瞌睡被教师罚站在凳子上长达30分钟;一位教师对一位纪律差的学生长时间站在操场上罚晒,结果造成该生休克,经抢救方脱险;一位教师因学生上课不守纪律,一怒之下将教鞭打在学生头上,致使该生当场晕厥;一位教师因学生期中考试成绩差,除了让个别成绩好的学生坐下外,竟然让大部分学生站着,由教师挨个打巴掌;至于罚学生抄写大量作业的案例就更多了。诸如此类的极端性事件时有发生,在学生和学生家长中造成极坏的影响。
(4)体罚的对象以学业不良、违反纪律的学生居多。在这两种情况下,尤以违反纪律而遭体罚的居多。由于男生比女生好动顽皮,学习的自觉性差,因此男生被体罚的比女生要多得多。
(5)体罚者以青年教师为多。这与一些青年教师缺乏教学、管理经验,教学方法简单,工作压力大,情绪急躁等因素有关。
2.中小学校体罚现象的原因分析
体罚学生现象做为中小学校长期存在的一个老大难问题,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
(1)教师受封建残余教育思想的影响。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学校中,教师是可以用戒尺、鞭子任意责罚学生的,《学记》中就提出用“夏楚二物,收其威也”。明朝中央国学-国子监设“绳愆厅”,由监丞负责,对于学生可任意施行科罚。学堂所设之“戒尺”就是“严师”的象征,这样体罚自然就成了“合法”的教育手段,成了维护“师道尊严”的武器。多少年来,“戒尺底下出人才”一直作为信条而为许多人所接受。受封建残余教育思想的影响,一些中小学教师把体罚这一旧学校中流行的对待学生的非人道的处罚方法作为管教学生的主要手段,认为体罚学生是教师理所当然的权力。有的教师直言不讳地说:“不打,哪能教育”。尤其是农村中的一些中小学,受封建残余教育思想的影响较深,不仅体罚学生的事例多,而且性质更为恶劣。
(2)教师法制观念淡薄。《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教师体罚学生。《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九条也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但是,这些法律条款并没有受到重视。我们发现,相当一部分中小学教师的法制观念非常淡薄。其表现形式主要是:第一,不学法、不懂法。很多教师反映,从没认真学习过教育法规,也不认为自己体罚学生是一种违法行为。有的教师说:“这样打一下有什么关系?又没有把他们打得怎么样?”有的教师说:“体罚一下学生还不是为他们好,怎么是违法呢?”个别校长甚至认为“只要不闹出人命就行,至于体罚,这还可以看成是教师负责的表现”。第二,对“法”的认识存在偏差。80%以上的教师认为违反《刑法》是违法,而违反《教育法》则不算违法。显然,教师对“法”的认识仅限于法的强制性和惩罚性,而对法的规范性和约束性则认识不足,因而对“违法”的理解也相当片面。教师们只强调自己的良好愿望,而忽视了体罚行为本身已违背了教育法规,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危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由此可见,教师对教育法规的无知与偏颇的认识是导致体罚之风盛行的主要原因之一。
(3)教师缺乏良好的师德。除了思想认识上的差距外,教师自身缺乏良好的师德,素质不高也是产生体罚的一个重要原因。有些中小学教师对本职工作不甚热爱,缺少事业心和责任感,对学生缺乏起码的爱心和耐心,尤其是对一些差生。有的教师教学水平低下,教育思想陈旧,在学生管理方面常常以罚代教。还有的教师民主意识甚差,不是以平等的态度对待学生,而是凌驾于学生之上,任意地处罚学生。一些年轻教师自控能力差,面对工作及生活中的诸多压力,常常表现为紧张、烦躁、易怒、压抑,动辄就对学生施以体罚,错把体罚作为“治理”学生的一种法宝。体罚现象中反映出的一部分中小学教师基本素质不高,师德不良的状况,不仅影响到学生的健康发展,而且还有损于学校的形象和教师的整体形象。从而降低了教师在人们心中的地位,影响了社会对教师的尊重。
(4)“应试教育”普遍存在。在“应试教育”思想、体制的影响下,考试分数和升学率直接影响学校的声誉,教育行政部门及整个社会都把它作为衡量学校与教师的标准。在此背景下,学校只能制定出相应的措施将这一重担压在教师身上,并将之与教师的切身利益相连。升学率的巨大压力迫使教师采取各种非正常的手段来对付学生。可见,“应试教育”及其所形成的管理机制对教师产生的压力,是导致教师体罚学生的原因之一。“应试教育”的状况不改变,中小学校存在的体罚和变相体罚的现象就难以从根本上予以铲除。
(5)教育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我国的法律原则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但在教育法律的贯彻执行过程中,虽“有法可依”,但往往“违法难究”,因此“必究”的前提是有效的监督。而我国的教育运行机制长期以来没有专门的监督机构来行使执法监督的职权,加之一些中小学领导对教师体罚学生现象的默许,导致一些教师体罚学生有恃无恐。
3.体罚的危险性
体罚带来的危害是多方面的,它主要表现在:
(1)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教师在体罚学生时,情绪往往很激动,动作往往具有极大的冲动性和伤害性。极端案例每每发生,它们对学生的身体健康构成极大的威胁。
体罚对学生生理上的危害易于发现,而对其心理上的危害一时不易被人觉察。其实其心理伤害比起生理上的危害有过之而无不及。调查材料表明,体罚中以压服、训斥、讥讽等手段损害学生人格的做法,给学生心理造成的创伤是难以弥补的。它挫伤了学生的自尊心,妨碍学生自我意识的发展,摧残学生健康的感情。同时体罚往往迫使学生屈服,容易使其形成许多不良的性格,如从恐惧导致自卑、懦弱、多疑、焦虑;从压抑、沉默导致执拗、孤僻、对生活失去乐趣,甚至悲观、厌世;从文过饰非、撒谎导致油滑、诡辩;甚至从不满、反抗导致攻击、报复,形成刻薄残忍的性格等等。这种不良性格的形成非常不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
(2)影响学生个体的社会化发展。青少年时期是一个人社会化发展的重要时期,因此学校生活在学生个体社会化发展当中所起的作用就显得格外突出。学生在学校的社会化主要是通过与教师的互动作用来完成的,尤其是初中、小学阶段,学生个体常常把教师的态度、行为作为自己行动的参考标准,教师的一言一行对他们的影响都很大。由于中小学学生各方面的发展还不成熟,在与教师交往的过程中,尚不能像成人一样能将交往对象作用于自己的手段和目的区分开来,当受到教师的体罚时,一般很少会去体会教师体罚的动机,而往往只是关注自己在教师心目中的地位遭到多大程度上的否定。随着受体罚和变相体罚次数的增多,学生自我否定的成分也逐渐增加,这就很容易引发学生个体与他人、社会的冲突,产生强烈的社会否认感,形成扭曲的心理,向社会化的“反向”发展,最终导致学生行为偏离社会规范,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3)破坏了正常的师生关系。从调查的情况得知,几乎没有一个学生能够由衷地接受教师的体罚或变相体罚。面对教师的威严,学生不得不承受种种不合理的处罚。但由此而产生的对教师的惧怕、反感和憎恨的心理,给本应和谐一致的师生情感蒙上了一层阴影。有的教师在动怒的同时还伴有讽刺、奚落、训斥、谩骂,甚至在学生的名字上调动文思,以泄为快。教师的这些言行大大地伤害了学生的自尊心,极易引发学生的愤恨和对立情绪,甚至产生报复心理,从而破坏师生间的正常关系。那些动辄体罚学生的教师,从当时的情境看似乎镇住了学生,解脱了自己的困境并维护了教师的自尊,但实际上却把自己从一个正面教育者的角色转化为学生敌视的对象。许多实际案例表明,教师对学生的体罚或变相体罚,不能从根本上改善班级的风纪,更不能增进学生的自律,反而会使问题进一步恶化,甚至导致师生之间产生激烈的冲突。
(4)有损教师与学校的形象。教师在动怒体罚学生时,由于情绪激动,言行往往失态,这不仅有损教师为人师表的形象,同时也大大降低了教师作为一个教育工作者的人格魅力。教师对学生的体罚行为还会损害学校的声誉和形象,在教师体罚学生现象较严重的学校,许多学生纷纷要求转学,少数学生甚至拒不上学,结果造成大量流失生,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的包袱。
(5)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之间出现鸿沟。从调查反映的情况看,绝大多数的家长不赞成教师以体罚或变相体罚的方式教育学生,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易引发教师、家长之间的矛盾,从而影响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之间的合作关系,导致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之间出现鸿沟。
四、解决问题的对策设想
1.加强教师的法制教育,启迪教师的民主意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领导应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教师学习国家已经颁布的各种教育法规,尤其对一些具体的有关严禁教师体罚学生的法律条款,如《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九条等更应当反复强调,增强教师的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提高教师对“法”的规范性和约束性的认识,引导教师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行为,形成依法施教的良好风气。此外,要清除教师思想意识中的封建残余以及旧的教育传统遗留下来的有害偏见,加强教师的民主思想教育,启迪教师的民主意识,重视强调教学过程中师生之间的民主与平等,从而避免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这种违法行为的发生。
2.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水平
学校领导首先应当以《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准则,加强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教师的师德境界和敬业精神,使教师真正做到热爱事业、热爱学生、为人师表。其次,还要帮助教师努力提高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在教育方法上坚持正面教育,以疏导、表扬为主,不断吸收成功的教育经验,使教师们在实践中不断提高教育素质和教育艺术。再则,学校领导要帮助督促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培养和锻炼自己的自制能力,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允许教师失去理智而体罚学生。
3.建立严格的教师管理制度和有效的监督机制
为督促教师教育行为的规范化,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应建立起配套完整并切实可行的教师管理制度和有效的监督机制。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教育督导机构,以便有效地监督教育法律的执行情况。要有能经常检查的、严格的工作制度,以免恶性事件的发生。
4.更新教育观念,端正办学思想
学校、教育行政部门以及社会各界要大力宣传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从“应试教育”中解放出来,实现向素质教育的真正转轨。同时注意纠正教师管理中的一些不得当做法,使教师具有正确的教育行为,从根本上遏止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现象的发生与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