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规的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李燕林[1](2021)在《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研究 ——功能、困境及优化路径》文中提出我国《宪法》序言第十一段表明了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之间已经形成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民族问题一直是政治实践中的重要一环,更是宪法所规范的重要命题之一。中国共产党经过全面探索,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一制度发源于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民族理论,在1954年经《宪法》确认后,成为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政治制度。宪法总纲条款首先确认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之一,国家机构章节通过专章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行细化。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最重要的是民族区域自治权的行使,对于少数民族公民来说,民族区域自治权是一项重要的权利,主要是通过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作为自治权的一项重要内容,融合了“自治”和“立法”两个因素,既是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权的重要手段,也是地方治理法制化的表现。因此,对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进行研究是宪法学的重要命题之一。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的逻辑前提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一制度不仅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解决民族问题的产物,还具有一定的宪制意涵。这一制度既是我国作为统一多民族国家从清末开始的民族治理模式的转变,也是民族国家建构上制度演进的结果,这一结果同时整合了民族认同与公民身份认同和国家认同,实现了民族地方的政治重塑。其次,还可以看作是大国中央与地方关系权限划分中民族因素的考量。也就是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形成和发展都是在国家建构及央地关系这一基本框架下发生的。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既是民族区域自治权的一项重要内容,也包含于广义的地方立法之中,但是又区别于普通的地方立法。从概念上看,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的内涵主要指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进行的立法活动;其外延主要包括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变通或补充规定。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而形成的立法权,其法理基础和立法功能也应当围绕民族、自治和立法这三个层面进行分析。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的特殊功能决定了应当从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两个方面进行优化,以期待通过立法权的行使实现本民族内部事务的管理。然而,实践表明,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在行使过程中实效性较差,并未完全实现制度设计的预期目标。主要表现为自治条例同质化严重,且有超越立法权限之嫌;单行条例条例与地方性法规混淆,且立法的民族特色不明显;变通或补充规定性质不明确导致立法情况较为混乱。司法方面适用情况也不乐观,但是可以看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行政机关行为规范的来源之一,也是行政执法的重要依据。立法及司法适用效果不佳的原因主要在于规范层面并未明确界定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的范围和效力,立法程序方面未明确规定特殊的立法程序,导致条例立法事项的特色不足。因此,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行使的优化路径应当围绕上述立法权行使欠佳的原因展开,即在理论层面对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的立法权限和效力进行界定,然后结合自治立法的实践,通过程序设计在实践层面优化立法权的行使。首先,对立法权限的界定应当以立法主体的确定为基础。从法律条文的规范分析看,其中“民族自治地方”的含义无需做过多解释,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对于“人民代表大会”不应作扩大解释,将其解释为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且实践中也并无扩大立法主体的必要性。其次,对立法权限的界定应当分为纵向立法权限与横向立法权限。纵向立法权限主要指自治条例和变通或补充规定的立法权限。自治条例立法权限的法教义学分析主要以《宪法》《立法法》《地方组织法》等规范条文为依据,通过分析认为自治条例相较于单行条例来说,呈现出一种“综合性”特征,主要是用于规定自治机关组织和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这一点既能从法律条文中推衍而知,也能从制定自治条例的起源得知。变通或补充规定立法权限应当适用《立法法》第75条第2款,即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就自治条例的效力而言,无论从自治条例的内容看,还是从法律冲突的适用规则看,自治条例都无凌驾于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的特殊效力位阶,并且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定,单行条例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变通法优于被变通法的法理依据并非效力优先原则,而是适用优先原则。这种适用优先原则,不能仅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进行解释,该原则的适用对象应当是同位阶法律规范,也不能将其视为“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例外情况,应当以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之间的适用问题作为理论基础进行阐释。横向立法权限主要是指自治州双重立法权的立法形式选择问题。目前,从《立法法》对两类立法权限的规定看,可以通过法教义学的方法对规范条文进行分析,但是仍然无法直接形成立法形式选择方案。在立法选择方面,对“非自治权”事项的立法选择,立法机关自由裁量权较大,主要是看侧重点或者立法视角,并结合立法主体的主导地位及差别进行选择;对于同时兼具地域性和民族性因素且二者缺一不可的事项,则应当归于自治立法权的范畴内。单行条例的效力方面,同级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并无效力位阶上的差别,但是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彰显民族性因素的单行条例在适用上优于自治州自治条例、自治州以及省级地方性法规,然而,若单行条例既不包含变通内容,条例事项和内容也不体现任何民族特色,则省级地方性法规的位阶较高。从理论上对立法主体、立法权限以及法规效力问题进行澄清之后,有必要通过立法程序的设计优化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的行使。主要以正式的立法程序为中心,将自治法规的立法程序分为立法准备——正式立法——立法监督三个阶段。立法准备阶段包括立法项目调研与立法项目论证两个主要的程序。立法项目或者立法内容如何反映本地民族的特色,可以通过前期的项目调研对少数民族习惯法或少数民族风俗进行吸纳。立法前的项目论证充分发挥着民意汲取和整合以及认定客观事实的功能,并且这种民意性信息的采纳是形成立法决策的关键,实质是从源头上对立法民主性进行控制,为后续立法程序设置了来自民主的意志。立法项前的项目论证,实现了对立法项目的筛选。草案内容的适当性与合法性问题唯有在审议阶段才会显现,因此正式的立法程序中审议程序较为重要。加之,2015年《立法法》修改,第41条增加了重要条款单独表决机制,各地立法程序也有对此条款的吸纳。自治立法作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享有的特殊立法权,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无论是单独的变通规定还是单行条例中的变通条款,都可以被视为“重要条款”,单独进行表决。在草案公布程序中,一般附带立法草案说明,应当通过立法草案说明展现立法过程中的协商过程。此外,在立法批准阶段,仍然需要坚持以合法性审查为主,变通规定的审查批准依据“间接不抵触”原则,也包含于合法性审查中。最后,还有后续立法监督程序对条例的行使进行监督,主要是备案审查机制以及合宪性审查机制。无论在哪种监督机制中,都应当注重调和普通条款和涉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条款之间的关系,既要保障法制统一和宪法的有效实施,也要实现对少数民族公民权利的保护。
李飒[2](2021)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变通权研究 ——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为例》文中提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国家法治建设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向民族自治地区推进,由于法律自身局限性以及少数民族地区特殊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国家制定法在民族自治地区推行时总是不可避免的出现博弈,与民族地区的特色文化产生一定冲突;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变通权的有效行使,可以一定程度上缓解这种冲突,实现国家制定法与具有民族和地方特色的行为规则相互协调、共荣共生,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地区自治权的有效实现。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出台,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变通权的相应理论问题得到了统一、合理的安排,有关自治立法变通权的主体、表现形式、可以进行变通的范围等都有了明确的答案,但从另一个角度看,变通立法的实践情况却不甚理想,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为例,虽然广西在自治立法领域取得了可观的成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无论在制定程序还是内容上均有亮点,但变通立法的覆盖范围相当有限,同时表现出立法内容单一、民族性不强等问题,为保障少数民族同胞自治权的有效实现,我们亟需找出问题成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全文共有五个部分,其中第一、第二部分是关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变通权的理论研究,第三、第四、第五部分是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行使自治立法变通权的实践研究。在第一部分,本文梳理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变通权的概念,解释了为何采用这一概念,并介绍其授权性、自治性、民族性,重点明确了自治立法变通权存在的法理基础,从宪法、立法法以及民族区域自治法中为该权力找出法律依据。第二部分采用对比研究的方法,归纳了立法法颁布实施前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变通权在主体、表现形式上出现的变化,并解释了这种变化出现的原因及意义;除此之外,该部分还介绍了自治立法变通权的范围,即哪些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可以进行变通,哪些不能,结合立法法规定归纳出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变通权的实施程序。在第三部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会法制办文件,归纳了近些年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立法情况,总结出广西区内自治立法的亮点以及缺憾。随后,结合广西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变通权行使情况,明确了自治立法变通权在促进广西民族区域经济发展、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以及民族团结方面的重要意义。第四部分,指出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自治地方在行使自治立法变通权时存在内容单一、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变通立法民族性不强的问题,分析了问题存在的成因;第五部分针对这些问题,从提升立法机关对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壮大立法队伍力量以及增强自治立法民族性等方面提出了解决方案,以期推动变通立法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的完善和发展。
杨川渝[3](2020)在《制度自信视域下民族区域自治运行研究》文中指出
萨日拉[4](2020)在《改革开放40年内蒙古自治区单行条例研究》文中提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自治法规体系已基本建成,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立法研究还处于相对薄弱阶段。单行条例立法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行使立法自治权的重要形式。内蒙古自治区改革开放40年以来,现行有效的单行条例共有31部,本文以鄂温克自治旗、鄂伦春自治旗、莫力达瓦达斡尔自治旗的单行条例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发现,以上单行条例表现出顺应改革发展新理念的政治特点、迎合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经济特点、体现少数民族权益保护的民族特点。单行条例立法对协调现阶段资源开发与少数民族收益权益、生态环境保护与少数民族文化传承和可持续发展权益、市场经济导向与少数民族交易平等权益之间的矛盾,对推动单行条例法制化建设、保障民族权益、促进民族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同时,单行条例立法也存在着立法权行使不充分、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不规范、缺乏监督、解决改革开放与少数民族之间的矛盾有限等诸多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建议从立法审议程序、报批和审查标准的定位、突出单行条例立法内容的民族特色以及强化单行条例的协调作用等角度,将法学原理与现实问题有机结合,有针对性的完善和加强单行条例立法,推动内蒙古自治区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制化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陈雪[5](2020)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权保障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由五十六个民族组成。国家根据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实际情况,国家建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维护各民族平等,确保少数民族当家作主,该制度是我国的基本制度之一。该制度中最重要的权利是自治权,自治权中的自治立法权是本篇论文研究的重点。1984年5月31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地区自治立法权在行使过程中,为民族自治地方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作出了重要贡献。民族区域民族自治制度是一种独特的政治制度,以统一国家结构的形式保护少数民族的权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主要是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中,侧重维护我国少数民族地区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民生权利的政治制度,一方面,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少数民族地区享有政治、经济等自治权的延伸,另一方面,它还兼具一般地方的行政职能权力,具有明显的双重性。中国在吸收我国古代及借鉴其他国家解决少数民族矛盾的经验上,实行符合我国国情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种制度经多年的实践效果来看是符合民族自治地方的。当前,各民族自治地方立足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相继颁布了各自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但在一定程度上,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在行使自治权时,因多种原因,单行条例、自治条例的制定未立足民族特色、质量偏低、数量过少、缺乏监督等问题。本文从查阅数据资源库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分析我国当前法规的基础上,运用民族法法学理论,综合民族学、宪法学、社会学等理论,多层面、多视角深入剖析当前自治地方在自治立法权当中的问题,本文关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权的实现,首先应当从立法、监督等方面出发,规范立法语言,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完善责任制度、健全立法监督制度、克服狭隘部门主义的影响和加快单行条例制定速度,扩大单行条例立法范围,以期为少数民族地区在行使自治权和立法权方面,提供理论层面指导,形成稳定的法律保障体系。
鲁立[6](2020)在《民族地区财政自治权运行研究 ——以湘西自治州为例》文中认为我国作为一个典型的多民族国家,一直以来都重视少数民族地区的管理,并通过不断深入管理,加快了民族地区的发展,促进了中华民族大一统进程。周朝设置了“大行人”,接待远方来的贵宾客人。秦统一华夏,中央设置“典客”,掌握诸“蛮夷事务”。此后的汉唐宋元明延续了对少数民族地方的管理,并设置了不同机构,清朝更是设立了“鸿胪寺”与“理藩院”,共同管理少数民族事务。新中国成立以来,为促进各民族平等发展,改变以往少数民族地区称臣纳贡的政治格局,党中央开创性的创立了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地区财政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项重要内容,它作为民族财政方面重要的政策指引,关乎着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特别是在当下新时代,对实现乡村振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等方面都有着重要意义。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从五代十国开始由褐糜制度,发展到后来的土司制度,中央政府一直管理着这一地区。根据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少数民族人口为1967096人,占常住人口的77.21%。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湘西州考察时,让湘西成为了“精准扶贫”的首倡地,研究湘西州财政自治权具有特殊意义和重要性。但经过前期的调查与资料收集,作者发现类似的研究文章大多集中在经济法的角度,而民族财政自治方面的研究,却鲜有关于湘西州方面的内容。因此,本文依托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背景,从民族地区财政自治权的角度出发,选取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为切入点,探求民族财政自治权发展现状,带来的经济、文化以及社会影响,同时也分析目前的问题并提出自己的意见。本文第一章民族自治地区财政自治权概述,分为民族地区财政自治权概念、主要内容、法律渊源和意义阐述四个小节,对一些基本概念进行了陈述,特别是自治权所涉及的法律和财政部分。第二章民族地区财政自治权运行实证分析,从湘西自治州财政情况、财政自治权运行状况、存在的问题三个小节来分析,引入了近些年的相关财政数据,指出了目前存在民族地区财政自治监督缺乏有效性、财政体制不科学及财政自治运行缺少责任规制等问题。最后一章关于推进民族地区财政自治权良性运行的策略,提出了完善法律保障、优化实施保障机制和健全运行监督体系三个层面的对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笔者长在湘西,学在湘西,工作在湘西,湘西对笔者而言有着特殊的感情。因此,通过本文的研究,笔者希望能够引起政府及民族自治地区对财政自治权的重视,提出的策略能够对湘西自治州财政自治权的运行提供一定的改良意见,对其它民族地区财政自治权的运行和管理也能够起到借鉴作用。
钟楚怡[7](2020)在《治理现代化背景下民族自治立法研究》文中认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新时代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现实选择。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作为国家的有机组成部分,其治理也必须实现现代化。现代治理首先是法律治理,而良法才有善治。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要实现治理现代化,必须要有良法。民族自治立法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规范的重要来源,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治理的源头环节。如何在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审视和改进民族自治立法就成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现代化建设的重要课题。立法主体、立法内容和立法过程是民族自治立法的三个有机组成部分。当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民族自治立法提出了新要求,它要求民族自治立法主体多元化、立法内容精准化和立法过程民主化。立法主体多元化是立法过程民主化和立法内容精准化的前提,立法主体多元化和立法过程民主化是立法内容精准化的保证,立法内容精准化是立法主体多元化和立法过程民主化的必然结果,三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形成一个良性循环。唯有实现立法主体多元化、立法内容精准化和立法过程民主化的和谐统一,才能加快推进民族自治立法的治理现代化。然而,现实中的民族自治立法,在立法主体方面存在人大立法单一和政府立法缺失的问题;在立法内容方面存在调整社会关系不平衡、民族特色体现不充分、内容老化不合法和语言表述不规范的问题;在立法过程方面存在民众参与程度低、立法公开水平低和自治立法效率低的问题。因此,我们应当赋予人大常委会和政府一定的自治立法权,实现民族自治立法主体多元化;破除认识误区,扩大立法领域,充分行使变通权,适当吸收习惯法,提高立法能力,实现民族自治立法内容精准化;建立健全自治立法联系点制度、建立自治立法协商制度、健全自治立法信息公开和反馈制度、规范自治立法批准程序,实现民族自治立法过程民主化;并促进立法主体多元化、立法内容精准化和立法过程民主化三者的有机统一,共同推进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良法善治,实现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治理现代化。
胡懿萌[8](2020)在《自治州自治立法权与地方立法权的界分与协调 ——以云南省八个自治州为例》文中提出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修改后,赋予三十个自治州同设区的市一般享有地方立法权,自治州在原有自治立法权的基础上,又获得地方立法权,形成二元立法权结构,一方面通过自治立法权管理州内少数民族事务,促进民族经济政治文化的繁荣;另一方面行使地方立法权满足具体实际需求,推动地区建设和发展。通过对已有研究理论的总结及实例的梳理,发现目前自治州双重立法权存在界分不清问题:理论层面,自治立法权与地方立法权的界分和适用标准尚不够明确,存在矛盾疏漏;实践层面,囿于立法理论层面的薄弱,导致立法实践中对这两种立法权选择不够精确,内容适格与否还存在疑惑。具体表现为:立法主体权力过于模糊、程序不够健全、无细致法律适用标准、民族元素适用混乱、立法领域及立法事项模棱两可等问题。对此试图寻找界分要点和协调路径,对于立法主体,可根据帕累托效率进行权力的自由裁量,进而选择适用双重立法权之一,应对自治州具体立法事务权力选择尚且缺乏明确适用标准的问题;对于立法内容,地方立法权涉及的“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皆缺乏明确的法律解释,亟须《立法法》解释说明,并且自治立法权涉及的民族元素需《立法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准确定位,同时对少部分民族元素稍显薄弱但仍需用自治立法权进行立法的领域作出详细说明,对民族文化与历史文化“重合”部分需要进一步作出立法规定;对于立法审批程序,可兼顾事前事后审批,通过立法优化完善自治州法治建设。
龚梦川[9](2020)在《论民族区域自治从理念到制度的历史演进》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世界上多民族国家众多,解决民族问题的路径不尽相同,我国实行的是民族区域自治。我国历史上已经形成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在漫长的岁月里共同生存繁衍,在不断的交往交流中融合发展,形成了特有的民族格局和民族关系,具有政治上的统一性和经济文化上的整体性。基于这样的国情,我国选择了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民族问题、协调民族关系的基本方式。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经历了从理念形成、付诸实践到确立为制度的演进过程,并不断发展与社会各阶段相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民族区域自治宪制地位得以确立,其政治地位实现了法律化,并上升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在我国的实施,维护了国家统一,增进了民族团结,促进了各民族社会经济文化共同发展,对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伴随着国家各方面事业向前快速发展,社会结构转型,我国民族关系呈现出新的变化。作为协调民族关系基本方式的民族区域自治也需要在发展中进一步完善。在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和强化“制度建设”的当下,研究民族区域自治在我国的形成、实践与发展,具有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在新的历史时期,坚持“制度自信”的同时,我们应赋予民族区域自治新的理念,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框架之下,坚持以“统一与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相结合”为价值引导,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本文正是基于这样的思路展开。本文除导论、结语外,共分四章。第一章“我国的民族关系及其协调”,简要概述了我国民族的构成及其特点、由此特点决定了我国的民族关系与特点,并论述了近代中国民族关系的发展与协调理念,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协调民族关系的基本方式。我国自古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民族构成有其自身的特点,各民族因交往交流形成的民族关系也有悠久的历史,这是我国采用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基础。我国民族关系经历了多个发展阶段,协调民族关系的方式也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第二章“民族区域自治理念的形成”,论述了民族区域自治思想萌芽、民族区域自治理念的理论基础、民族区域自治理念形成。理念,是一种理性的观念,在民族区域自治思想萌芽到理念形成的过程中,内涵得到不断发展充实。通过实践,结合少数民族的实际情况,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也从简单地提出民族平等的口号,废除民族压迫,扩展到帮助发展少数民族社会的经济文化,保护宗教信仰等多个方面。中华民族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民族共同体,包含着各有特色的各民族,各民族之间有着共同的利益,在兼顾整体与特殊、历史与现实的基础上,民族区域自治理念形成了多层次的内涵。第三章“民族区域自治在我国的实践”,论述了民族区域自治理念形成后付诸实践的几个重要阶段,即民族区域自治在局部的成功实践,在更大范围内的实践、宪制地位的确立及在我国的全面实施。在起初“试点式”的实践基础上,中国共产党不断总结研究并深化了民族区域自治理念的内涵,建立了第一个县级民族自治政权豫海回民自治政府。随后民族区域自治在更大范围内进行了实践,内蒙古自治政府的建立,成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经验,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已经初具雏形。民族区域自治理念通过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局部实践,再到更大范围内的推行,传播了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帮助少数民族从封建剥削和民族压迫中获得解放,建立了自治政权,发展了少数民族社会经济文化事业。第四章“作为基本政治制度的民族区域自治”,论述了民族区域自治政治地位的法律化,随着《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订,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由我国的重要政治制度上升为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始终遵循着自身内含的价值引导,在不断平衡中发展完善,发挥着协调国家与民族、民族与民族、民族自治地方与国家之间关系的重要作用。探讨了在社会发展的新阶段,我国各领域民族关系的诸多变化,因此协调民族关系需要理念的更新,坚持民族区域自治需要坚持以“两个结合”为价值引导,加强制度建设,回应新时代民族关系协调的制度诉求。
苏杰[10](2020)在《中国特色的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研究》文中指出对口援藏、对口援疆是我们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类型。如果以1979年全国边防工作会议正式确立改革开放时期全国性的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为开端,迄今为止该政策已经走过40余年的发展历程,其中以1994年正式启动的对口援藏、1996年正式启动的对口援疆工作最具典型性和代表性。纵观整个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的理论和实践不难发现:它是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缩小民族与地区发展差距、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重要途径之一,一直是我国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制、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口支援民族地区工作力度不断加大的同时也受到学界和社会上的一些质疑和批评,需要从学理层面对该政策制定和实施的理论支撑、基本内涵、实施绩效等问题进行研究并给予必要的辨析与澄清。全面、科学、系统地认识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是当前我国民族理论界和实际民族工作中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以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方法论为理论工具,在对有关研究文献进行梳理以及对改革开放以来的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考察基础上,通过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政策学科的研究视角,同时借鉴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历史学等多学科的理论知识,在“理论——政策——实践”的分析框架下,首先从区域协调发展、政府间关系、民族平等、民族团结、“两个共同”、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相关理论的源头去认识和考察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的理论支撑,进而结合对口援藏、对口援疆等典型案例的分析,对其基本内涵以及实践过程等进行全面论述,并提出如何坚持、完善和创新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的思考和建议。总体上力图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从理论层面回答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制定和实施的理论支撑是什么?二是从政策层面回答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的基本内涵、制定背景与原因、典型特征及其与民族法规建设、民族关系发展的内在联系是什么?三是从实践层面回答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的发展过程、经验与挑战以及如何推进政策的完善和创新等方面的问题。文章主要由七章构成。第一章为绪论,主要对选题缘由与价值、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范围思路与方法、重点难点与可能的创新之处等进行分析。第二章为理论阐释,主要包括对口支援概念界定、类型划分、基本属性、理论支撑等。第三章为政策内涵分析,主要包括政策文本内容、政策工具使用、价值取向、制定背景与原因、典型特征等。第四章主要围绕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与民族法规建设、民族关系发展的内在联系进行论述。第五、六章为实践检视,从当代中国民族工作实践的角度分析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沿革、实践经验与挑战,提出坚持、完善和创新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的思考和建议。第七章为结语,提出本文的初步研究结论,阐述关于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的“中国特色”的认识,指出研究不足之处以及可以进一步深化和拓展的研究方向。本文认为,从中华民族大家庭的立场出发,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是基于国家责任和情感道义的兄弟民族之间互帮互助与互惠互利相结合的制度机制。守望相助、命运相依是大家庭的“家规”,在经济生活方面给予特别扶持、在文化生活方面给予特别尊重,在社会生活等方面给予特别照顾,是大家庭的“家教”。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集中彰显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全国一盘棋、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越性,体现了“四海一家”“四海之内皆兄弟”传统观念下中华民族互帮互助、团结协作的民族精神和优良传统,是在我国独特的政治文化以及统一多民族国家的现实国情中孕育和发展起来的一项重要宏观民族政策。同时该政策也作为一项重要的政策工具广泛运用于西部大开发、兴边富民行动、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等其它经济战略或政策措施中,在党和国家民族政策体系中共同构成一个政策主体相同、政策目标相近、政策效果相辅相成的特色政策群,成为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题中应有之义,呈现出鲜明的理论特色、制度特色、道路特色与实践特色。坚持、完善和创新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必须讲两分法、两点论,正确处理好“输血”与“造血”、硬件与软件、物质与精神、供给与需求、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交钥匙”与“交支票”、“见物”与“见人”、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对口支援与互利合作等十个方面的重要关系问题。
二、关于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规的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规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研究 ——功能、困境及优化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论文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宪制意涵 |
一、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国家建构与认同整合 |
二、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的民族因素 |
第二节 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的制度内涵 |
一、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的概念 |
二、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的法理基础 |
第三节 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的功能阐释 |
一、实现央地关系中立法权的纵向配置 |
二、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权的重要手段 |
三、实现国家制定法与民族习惯法之间的调和 |
第二章 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优化的必要性 |
第一节 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的现状及实效性考察 |
一、自治条例的立法概况 |
二、单行条例的立法概况 |
三、变通或补充规定的立法概况 |
四、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的实效性考察 |
第二节 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行使中的问题 |
一、自治条例同质化严重且有超越立法权限之嫌 |
二、单行条例与地方性法规混同且民族特色缺失 |
三、变通与补充规定性质不明晰且行使不充分 |
四、自治法规司法适用情况较差 |
第三节 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行使状况不佳之成因 |
一、立法权限不清晰 |
二、效力位阶不明确 |
三、立法程序不规范 |
第四节 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正当行使的标准及优化思路 |
一、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正当行使的标准 |
二、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的优化思路 |
第三章 纵向立法权配置的优化——以央地关系为视角 |
第一节 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的立法主体 |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解释 |
二、变通或补充规定立法主体多样化之成因 |
第二节 自治条例的立法权限 |
一、中央与民族地方事权划分的规范分析 |
二、自治条例的“组织法”性质 |
三、自治条例的立法内容 |
第三节 变通或补充规定的界限 |
一、变通或补充规定的适用情形及边界 |
二、刑法变通规定的合宪性分析 |
第四节 自治条例和变通或补充规定的效力 |
一、理论基础:规范位阶和效力位阶的区别 |
二、自治条例并非民族自治地方的“小宪法” |
三、变通或补充规定优先适用的法理阐释 |
第四章 横向立法权配置的优化——以自治州为分析对象 |
第一节 自治州作为分析对象的原因 |
一、双重立法权是立法权限划分的规范依据 |
二、丰富的立法实践为立法权限划分提供了客观条件 |
第二节 单行条例立法事项的界定 |
一、规范内涵的澄清——基于立法原意的考察 |
二、“本民族内部事务”作为立法事项的合理性 |
三、“民族特色”的判断标准 |
第三节 特殊问题——自治州重叠立法事项的拆分与重构 |
一、自治立法权与一般地方立法权的重叠——基于立法实践的分析 |
二、地方立法权与自治立法权的界分 |
三、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法规的效力位阶 |
第五章 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行使的程序优化 |
第一节 破解思路——立法程序的完善 |
一、地方立法条例的规范表征 |
二、程序法治视野下的立法图景——立法过程的程序化 |
三、破题:立法程序三阶段的划分 |
第二节 立法准备阶段:立法动议的初步达成 |
一、立法准备阶段之于自治法规立法程序的重要性 |
二、作为承载少数民族特点的民族习惯法的价值内涵 |
三、立法准备阶段对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吸纳 |
第三节 正式立法阶段:在交涉和博弈中达成共识 |
一、立法审议阶段的协商空间 |
二、变通内容等重要条款的单独表决 |
三、立法批准阶段审查标准的多样性 |
第四节 立法监督阶段:严守法制统一的底线 |
一、备案审查信息的适度公开及制度优化 |
二、自治法规的合宪性审查的必要性及空间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2)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变通权研究 ——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选题缘由 |
2.研究目的和意义 |
3.研究综述 |
4.研究方法 |
一、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变通权概述 |
(一)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含义和性质 |
1.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变通权的含义 |
2.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的性质 |
(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变通权的法理基础和法律依据 |
1.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变通权的法理基础 |
2.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变通权的法律依据 |
二、我国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变通权的制度安排 |
(一)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变通权的实施主体和表现形式 |
1.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变通权实施主体 |
2.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变通权的表现形式 |
(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变通权的实施程序 |
(三)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变通权的权限范围 |
三、广西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变通权实践考察 |
(一)广西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概况 |
1.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县自治条例立法概况 |
2.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县单行条例立法概况 |
(二)广西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变通权行使情况 |
1.自治条例中自治立法变通权的行使情况 |
2.单行条例中自治立法变通权的行使情况 |
(三)广西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变通权实施成果 |
1.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得以有效贯彻 |
2.民族特色与区域发展的契合度得以提升 |
3.维护了民族团结和国家法治统一 |
四、广西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变通权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
(一)广西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变通权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1.变通权很少用或被虚置 |
2.变通立法内容过于单一 |
3.没有对民族地方文化特色和民族习惯特色作出合理安排 |
(二)广西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变通权实践存在问题的成因 |
1.对民族自治地方行使变通权的必要性、重要性认识不足 |
2.思想较为保守,开放意识不强 |
3.立法经验不足,立法者素质有待提高 |
4.部分民族地区立法环境错综复杂 |
五、完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变通权的建议 |
(一)提高民族自治地方行使变通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识 |
(二)加强理论研究和立法队伍建设并丰富变通立法的内容 |
(三)增强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民族性 |
1.采用区分原则正确对待少数民族习惯法 |
2.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 |
3.增强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变通权的公众参与程度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改革开放40年内蒙古自治区单行条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单行条例的基础理论 |
(一)单行条例的概念 |
(二)单行条例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关系 |
1.单行条例与自治条例 |
2.单行条例与地方性法规 |
3.单行条例与变通、补充规定 |
(三)单行条例的法律地位 |
二、改革开放40年内蒙古自治区单行条例立法现状及文本分析 |
(一)改革开放40年内蒙古自治区单行条例的立法现状 |
(二)改革开放40年内蒙古自治区单行条例的文本分析 |
1.单行条例的政治特点 |
2.单行条例的经济特点 |
3.单行条例的民族特点 |
(三)改革开放40年内蒙古自治区单行条例的立法成就 |
1.资源开发与少数民族收益权益 |
2.生态环境保护与少数民族文化传承和可持续发展权益 |
3.市场经济导向与少数民族交易平等权益之间的矛盾 |
三、改革开放40年内蒙古自治区单行条例存在的问题 |
(一)单行条例立法权行使不充分 |
1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回避制定单行条例 |
2.单行条例立法模式与内容“大而全”,民族特色不突出 |
(二)单行条例的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不规范 |
(三)单行条例尚缺协调经济发展与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的功能 |
四、内蒙古自治区单行条例立法完善对策 |
(一)保障单行条例立法权充分行使 |
1.推动单行条例“立、改、废”工作 |
2.增强单行条例的民族性与变通性 |
(二)完善单行条例的立法程序 |
(三)加强单行条例对少数民族权利的保护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权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点 |
第一章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权概述 |
第一节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权的内涵及行使原则 |
一、自治立法权的内涵 |
二、自治立法权的行使原则 |
第二节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权的特点及性质 |
一、自治立法权的特点 |
二、自治立法权的性质 |
第三节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权存在的合理性分析 |
一、自治立法权存在的法理基础 |
二、自治立法的现实依据 |
三、自治立法权的理论基础 |
第二章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权同一般地方、经济特区立法权的区别 |
第一节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权同一般地方立法权的区别 |
一、权限范围不同 |
二、不同等级的效力 |
第二节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权同经济特区立法权的区别 |
一、自治立法的法律依据及性质不同 |
二、立法的目的和范围不同 |
第三章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权实现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权在行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一、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质量不高 |
二、立法缺乏监督 |
三、制定自治条例时,复制现象突出 |
四、制定的单行条例数量过少、调整范围单一 |
第二节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权难以实现的原因 |
一、规范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权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
二、自治立法权设置不合理 |
三、中央职能部门对于自治立法权存在不配合行为 |
四、自治立法权在行使的过程中缺乏民主性 |
第四章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权有效行使的保障措施 |
第一节 规范立法语言和完善立法程序以提高立法质量 |
一、规范立法语言 |
二、完善立法程序 |
第二节 完善责任制度及立法监督制度 |
一、完善责任制度 |
二、健全立法监督制度 |
第三节 克服狭隘部门主义,避免法律条文重复 |
第四节 加快制定单行条例的速度,扩展单行条例立法领域 |
结束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学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6)民族地区财政自治权运行研究 ——以湘西自治州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选题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四、主要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一)主要研究内容 |
(二)主要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民族地区财政自治权概述 |
第一节 民族地区财政自治权概念和特征 |
一、民族地区财政自治权的概念 |
二、民族地区财政自治权的基本特征 |
第二节 民族地区财政自治权的主要内容 |
一、财政立法自治权 |
二、财政收支管理自治权 |
三、财政助援自治权 |
第三节 民族地区财政自治权的法律渊源 |
一、宪法对财政自治权的相关规定 |
二、其它法律对财政自治权的相关规定 |
三、行政法规对财政自治权的相关规定 |
四、民族地区自治法规对财政自治权的相关规定 |
第四节 民族地区财政自治权的意义 |
一、促进民族地区发展 |
二、保障民族地区自治 |
三、强化民族地区人权保护 |
第二章 湘西自治州财政自治权运行实证分析 |
第一节 湘西自治州财政情况 |
一、财政收支情况 |
二、财政收支不平衡 |
三、财政自治成效 |
第二节 湘西自治州财政自治权运行状况 |
一、财政自治立法权运行情况 |
二、财政收支管理自治权运行情况 |
三、财政援助接受权运行情况 |
第三节 湘西自治州财政自治权运行存在的问题分析 |
一、财政自治运行立法制度不完善 |
二、财政体制不科学 |
三、财政自治权范围过小 |
四、财政自治运行缺少责任规制 |
五、财政自治监督缺乏有效性 |
六、财政自治执法与司法保障缺失 |
第三章 推进民族地区财政自治权良性运行的策略 |
第一节 完善民族地区财政权运行的法律保障 |
一、完善财政自治规范 |
二、变革民族地区财政体制 |
三、优化民族地区财权事权配置 |
四、扩大民族地区财政自治权范围 |
五、规范民族地区收支制度 |
第二节 优化民族地区财政自治权实施保障机制 |
一、民族地区财政权执法机制变革 |
二、民族地区财政权司法保障机制建构 |
第三节 健全民族地区财政自治权运行监督体系 |
一、落实民族地区财政自治权运行监督主体 |
二、优化民族地区财政自治权运行监督措施 |
三、构建民族地区财政自治权运行监督责任 |
结束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学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7)治理现代化背景下民族自治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研究现状 |
一、治理现代化研究 |
二、民族自治立法研究 |
第三节 国外研究现状 |
一、治理理论研究 |
二、民族自治研究 |
第四节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点 |
第一章 治理现代化与民族自治立法 |
第一节 民族自治立法的概念 |
一、民族自治立法的界定 |
二、民族自治立法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第二节 治理现代化是新时代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发展的现实需求 |
一、顺应新时代国家推进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
二、应对新时代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发展的现实挑战 |
第三节 治理现代化对民族自治立法的新要求 |
一、立法主体多元化 |
二、立法内容精准化 |
三、立法过程民主化 |
第二章 主体多元化视角下的民族自治立法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民族自治立法主体的现实困境 |
一、人大立法主体单一 |
二、政府立法缺失 |
第二节 民族自治立法主体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关键因素:人民代表大会性质 |
二、核心因素:行政化的分权制度 |
三、重要因素:自治地方政府角色 |
第三章 内容精准化视角下的民族自治立法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民族自治立法内容的问题探析 |
一、调整社会关系不平衡 |
二、民族特色体现不充分 |
三、内容老化不合法 |
四、语言表述不规范 |
第二节 民族自治立法内容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与一般地方立法混淆 |
二、变通权使用不充分 |
三、习惯法吸纳不足 |
四、立法清理不及时 |
五、立法能力不足 |
第四章 过程民主化视角下的民族自治立法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民族自治立法过程的问题剖析 |
一、民众参与程度低 |
二、立法公开水平低 |
三、自治立法效率低 |
第二节 民族自治立法过程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参与意识不强烈 |
二、参与制度不健全 |
三、批准程序不完善 |
第五章 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完善民族自治立法的对策思考 |
第一节 民族自治立法主体多元化的路径选择 |
一、赋予人大常委会立法权 |
二、赋予政府立法权 |
第二节 民族自治立法内容精准化的完善策略 |
一、破除认识误区 |
二、扩大立法领域 |
三、充分行使变通权 |
四、适当吸收习惯法 |
五、提高立法能力 |
第三节 民族自治立法过程民主化的制度健全 |
一、建立健全自治立法联系点制度 |
二、建立自治立法协商制度 |
三、健全自治立法信息公开和反馈制度 |
四、规范自治立法批准程序 |
结语:主体多元化、内容精准化、过程民主化的和谐统一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8)自治州自治立法权与地方立法权的界分与协调 ——以云南省八个自治州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自治州自治立法权与地方立法权的概述 |
第一节 自治州双重立法权的概念与来源 |
第二节 自治州双重立法权的实施概况 |
第二章 自治州自治立法权与地方立法权的界分 |
第一节 自治州双重立法权的属性界分 |
第二节 自治州双重立法权的立法主体、对象和程序界分 |
第三节 自治州双重立法权的立法事项界分 |
第四节 自治州双重立法权的界分之困 |
第三章 自治州自治立法权与地方立法权的实例考察 |
第一节 云南省各自治州地方立法权的实例分析 |
第二节 云南省各自治州自治立法权的实例分析 |
第四章 自治州自治立法权与地方立法权的协调 |
第一节 自治州双重立法权的协调要点 |
第二节 自治州双重立法权的协调路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附录一: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部分学术论着 |
附录二:法条统计表 |
(9)论民族区域自治从理念到制度的历史演进(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研究的重点、难点及创新点 |
第一章 我国的民族关系及其协调 |
第一节 我国的民族关系 |
一、我国民族的形成与构成 |
二、我国民族构成的特点 |
三、我国的民族关系与特点 |
第二节 我国民族关系的协调 |
一、近代中国民族关系的协调理念 |
二、民族关系的协调与其发展相适应 |
三、我国民族关系的协调方式 |
小结 |
第二章 民族区域自治理念的形成 |
第一节 作为民族关系协调有效方式的民族区域自治 |
一、民族区域自治思想的萌芽 |
二、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基础 |
第二节 民族区域自治理念的形成与特点 |
一、民族区域自治理念的形成 |
二、民族区域自治理念的特点 |
小结 |
第三章 民族区域自治在我国的实践 |
第一节 民族区域自治由理念到实践 |
一、红军长征深化了民族区域自治理念 |
二、民族区域自治在豫海的局部实践 |
第二节 民族区域自治从实践到制度 |
一、民族区域自治在内蒙古的有效实践 |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初具雏形 |
三、民族区域自治实践的特点 |
第三节 民族区域自治宪制地位的确立 |
一、《共同纲领》将民族区域自治确立为国家制度 |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全面实施 |
小结 |
第四章 作为基本政治制度的民族区域自治 |
第一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
一、民族区域自治政治地位的法律化 |
二、民族区域自治由重要政治制度到基本政治制度 |
第二节 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协调变化中的民族关系 |
一、新时期民族关系协调面临的问题 |
二、更新理念协调发展中的民族关系 |
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要坚持“两个结合” |
第三节 回应新时代制度供给需求完善民族区域自治 |
一、制度自信背景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
二、强化制度建设过程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10)中国特色的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缘由与价值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范围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范围 |
1.3.2 研究思路与内容 |
1.3.3 研究方法 |
1.4 重点难点和创新之处 |
1.4.1 重点难点 |
1.4.2 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对口支援的理论阐释 |
2.1 对口支援的概念 |
2.1.1 对口支援概念的界定 |
2.1.2 对口支援的类型划分 |
2.2 对口支援的属性 |
2.2.1 公共政策属性 |
2.2.2 制度与体制机制属性 |
2.3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的理论支撑 |
2.3.1 区域协调发展理论 |
2.3.2 政府间关系理论 |
2.3.3 民族政策与民族工作原则相关理论 |
2.3.4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理论 |
第3章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内涵分析 |
3.1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文本分析 |
3.1.1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文本的概况 |
3.1.2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的政策工具 |
3.1.3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的价值取向 |
3.2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制定的背景原因 |
3.2.1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制定的背景 |
3.2.2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制定的原因 |
3.3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的典型特征 |
3.3.1 政治问题与经济问题相统一 |
3.3.2 互帮互助与互惠互利相统一 |
3.3.3 民族政策与政策工具相统一 |
第4章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与民族法规及民族关系的互动 |
4.1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与民族法规建设的互动 |
4.1.1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法律化的成效 |
4.1.2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法律化存在的问题 |
4.1.3 在依法治国中推进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法律化 |
4.2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与民族关系发展的互动 |
4.2.1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实践中的民族关系意蕴 |
4.2.2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与民族关系发展的辩证关系 |
4.2.3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实践中的民族关系调控机制 |
第5章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的实践过程与基本经验 |
5.1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的实践过程 |
5.1.1 初步萌芽时期(1949—1978年) |
5.1.2 初步探索时期(1979—1982年) |
5.1.3 快速发展时期(1983—1991年) |
5.1.4 优化提升时期(1992—2009年) |
5.1.5 纵深推进时期(2010年至今) |
5.2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实践的基本经验 |
5.2.1 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 |
5.2.2 资金和项目是重要基础 |
5.2.3 对口支援干部人才是关键 |
5.2.4 科学规划是重要前提 |
5.2.5 改善民生和产业带动是着力点 |
5.2.6 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是根本 |
第6章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的挑战与对策建议 |
6.1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面临的挑战 |
6.1.1 兼顾发挥发达地区优势与增强民族地区内生动力 |
6.1.2 兼顾满足民族地区共性需求与特殊需求 |
6.1.3 兼顾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与提高社会力量有效参与 |
6.1.4 兼顾加强政策执行与强化政策绩效评估 |
6.2 完善和创新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的对策建议 |
6.2.1 正确处理好“输血”与“造血”的关系 |
6.2.2 正确处理好硬件与软件的关系 |
6.2.3 正确处理好物质与精神的关系 |
6.2.4 正确处理好供给与需求的关系 |
6.2.5 正确处理好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关系 |
6.2.6 正确处理好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的关系 |
6.2.7 正确处理好“交钥匙”与“交支票”的关系 |
6.2.8 正确处理好“见物”与“见人”的关系 |
6.2.9 正确处理好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 |
6.2.10 正确处理好对口支援与互利合作的关系 |
第7章 结语 |
7.1 初步研究结论 |
7.2 研究不足与进一步深化之处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四、关于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规的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研究 ——功能、困境及优化路径[D]. 李燕林. 吉林大学, 2021
- [2]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变通权研究 ——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为例[D]. 李飒. 广西师范大学, 2021(12)
- [3]制度自信视域下民族区域自治运行研究[D]. 杨川渝. 西南民族大学, 2020
- [4]改革开放40年内蒙古自治区单行条例研究[D]. 萨日拉. 内蒙古大学, 2020(10)
- [5]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权保障研究[D]. 陈雪. 吉首大学, 2020(03)
- [6]民族地区财政自治权运行研究 ——以湘西自治州为例[D]. 鲁立. 吉首大学, 2020(03)
- [7]治理现代化背景下民族自治立法研究[D]. 钟楚怡.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20(10)
- [8]自治州自治立法权与地方立法权的界分与协调 ——以云南省八个自治州为例[D]. 胡懿萌. 三峡大学, 2020(06)
- [9]论民族区域自治从理念到制度的历史演进[D]. 龚梦川. 西南民族大学, 2020(03)
- [10]中国特色的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研究[D]. 苏杰. 西南民族大学, 20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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