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尔#183;施米特的国家观简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卡尔论文,国家论文,施米特论文,观简析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072(2009)04-0100-05
国家是政治学探讨的传统论题。本文所要考察的是20世纪一位卓越的公法学家和政治理论家——德国的卡尔·施米特(1888-1985年)的国家观。作为一个见证了威廉帝国、魏玛共和国、纳粹德国和联邦德国的兴衰成败、自身又通过著述和投身政治而发挥了巨大影响并且生前死后都被人评判言说的思想家,施米特的国家学说体现出鲜明的特色。
一、施米特国家观的基本内容
(一)奠基于“政治”之上的国家观
施米特断言,国家的概念以政治的概念为前提[1]P128。而施米特之所以声誉鹊起或者说恶名昭著,正是因为他的《政治的概念》,而非别的什么著作。[2]P11在这本小册子里,施米特提出了他的“政治就是划分敌我”的著名论断,从而其本身就激起了仇恨和敌视。
施米特认为,与人类活动的其他相对独立的领域相比,政治也具有某种以自身特定方式表现出来的标准,这一标准就是朋友和敌人的划分。这一划分,必须在其具体的生存意义上来理解。他明确指出,他所关注的既不是抽象的理论,也不是规范化的理想,而是这种划分所固有的现实性和实现的可能性。
施米特所提出的政治的概念及其所坚持的政治的不可避免性,构成了施米特国家理论的核心概念并成了他观察、判断政治现实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由此,施米特强调指出,与其它的团体相比,国家是政治的统一体,它具有巨大的力量:发动战争和以国家名义安排人民生活的可能性。作为最高的政治统一体,国家拥有战争法权,在特定情况下决定谁是敌人的现实可能性,以及运用来自政治的力量与敌人作战的能力。对政治也即对敌友判断的垄断,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团的根本性标志。与多元主义理论把国家视同于与其他社会团体一样的团体相比,作为政治单位的国家是权威性、总体性和至高无上性的。
由政治的概念所得出的结论自然是世界的多元主义。因为,政治统一体以敌人的实际可能性为前提,因而与另一个政治共同体并存。所以,施米特总结到:只要尚有国家存在,世界上就必然不会只有一个国家。[1]P173“世界国家”之类的信念以及伴随之而出现的后果,将会导致和平主义者“以战争反对战争”,以另外表现出来的政治的逻辑肯定了战争,从而使之成为人类“绝对的和最后的战争”。这样的战争,由于带有所谓的“正义”、“和平”的面具,必然是空前惨烈、毫无人性,因为一旦超出政治范围,他们必然在道德和其他方面贬低敌人,并且把他们变成非人的怪物。因而,对这种怪物就不仅仅是要加以抵抗,而且必须予以坚决消灭之,换言之,敌人就不再仅仅是被迫退回自己的疆界而已。[1]P148施米特认为,这种战争的可行性恰恰说明了战争作为一种现实可能性直到今天仍然存在,这一事实对于认识政治至关重要。
(二)国家的第一原理:庇护与臣服
在施米特看来,“如果没有庇护和臣服的关系,任何秩序、任何理性的合理性或合法性均无从存在。‘庇护与臣服’乃是国家的第一原理”。[1]P168他甚至把这一关系提高到了人类本性和神圣权利的要求这样的高度来强调。
施米特认为,霍布斯建构其国家理论的出发点是对自然状态的恐惧。在自然状态下,人对于人都是狼,那是一个“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的状态。恐怖的自然状态驱使忍受巨大痛苦的个人走到一起,在他们的恐惧达到极点时,一丝理性之光闪过,突然就在他们面前出现了一个新的上帝。[3]P31
施米特认为,霍布斯的利维坦是一个上帝、凡人、动物和机器四种形象的综合体。作为一个给人类带来了和平与安全(而不是因为国王的神圣权利)这一目的的人的上帝,利维坦要求的是臣民无条件的服从。[3]P53无论是诉诸于更高的或者不同的权利,或者是激起宗教的理由或者论证,都不存在对他而言的抵抗权。作为主权者,虽然它是由人们为了社会安定的需要而缔结契约转让权力而形成的一个第三者,然而,这一建构从其结果和从国家的视角来看展现出来的是:“国家并不仅仅是并且是迥异于由个人缔结的契约”。和平的唯一维护者,利维坦,并不仅仅只是因为这一契约就可以产生的。“主权代表者远非所有缔约者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个人对其生命本身的日益加剧的忧虑导致一种新的权力即利维坦的产生:一个用魔法招来而不是创造出来的上帝。由此,这个新上帝凌驾于所有此契约的所有缔约者和全体臣民之上,但这明显仅仅是在法律的意义上而不是在形而上学的意义上。”[3]P33-34所以,霍布斯国家和法学思想中具有相当的法治国家成分,然而,数个世纪来,霍布斯一直被认为是绝对的“权力国家”臭名昭著的代表,利维坦形象则被扭曲成面目可憎的摩洛神或者被赋予生命的假人。[3]P71这一状况至今亦然。
抵抗权之不存在,还在于,作为利维坦而存在的国家,是维护宁静、安全和秩序的不可抗拒的工具而发挥作用的,并且,所有主客观的权利都站在它这边——原因在于,作为独一和最高的立法者,它制定所有的法律,要不然它就不存在,因而就不能实现其作为和平维护者的功能:在此情况下,国家就返回到了自然状态,国家就不存在了。[3]P46施米特认为,因为反叛和内战的原因,国家可能会停止运行,这一巨大机器可能解体,然而,此种发展与“抵抗权”毫无关系。
然而,国家并不是绝对的。它自身也有义务:保护臣民身体的安全。“这样一种合理的国家权力首先必须要承担所有存在的风险,并且因此要担负起保护国家臣民安全的全部责任。一旦这种保护停止,国家本身亦将不复存在,所有的服从义务也由此解除。这样,个人就重新获得了他的‘自然的’自由。‘庇护和臣服’的关系是霍布斯国家建构的最重要的要点。”[3]P72
(三)全能国家(total state)
施米特认为,我们已经进入了“全能国家”的时期,在这一时期,传统自由主义国家/社会划分的概念已经被消除了,政府为了应付来自政治和社会剧烈增加的要求,已经干涉到人类生活的所有领域。在“合法性和正当性”中,施米特总结说,“具有典型特征的‘向全能国家的转变’及其不可避免的‘计划’趋势(而非像100年前那样的‘自由’趋势),在今天典型地表现为向管理型国家转变。”[1]P251施米特也许是现代第一个提出全能国家概念并对之分析的思想家。
按照施米特的分析,19世纪的欧洲政体建立在国家和社会之间明晰区分的基础上。中立和不干涉是一般自由主义国家的原则,宗教和经济生活的自主性通过国家和社会的明晰分离而得到有效的保证。在这样的情境下,自由国家能够“强大到凌驾并超越于种种社会力量之上,并由此而保持了自己对于社会的独立性,能够使‘潜在的冲突’相对化,从而阻止他们采取寄予于感情爆裂的形式”。[4]P87
国家与社会的融合是随着民主的逐渐扩大而发生的。随着选举权扩展到那些“有产者和受教育者”之外的阶层,以及议会对行政的优先性的确立,传统的两分法消失了。国家和社会融合起来了,国家变成了一个“社会自我组织的纯粹的自我表现”。这些组织把国家单纯地看成是满足众多大众要求和需要的一种方式。在这样的情况下,中立性和不干涉原则也过时了:“如果社会把自身组织进国家,如果国家和社会基本上是同一的,那么所有的社会和经济问题就变成了国家直接面对的目标了。”[4]P89“国家社会化”(同时也是“社会国家化”)意味着国家变成了干涉主义国家,管制型国家,福利国家。自然,在这样的发展中,任何国家都负担不起取消国家经济干涉的代价。所以,国家的重心自然就应该是国家的行政力量。
有两种类型的全能国家:质量上的(qualitative)全能国家和数量上的(quantitative)全能国家。这两种类型的国家最本质的不同集中在区分政治领域——国家与非政治领域——社会的能力上。前者居于社会之上,因而拥有对政治的垄断权,从而使他能够区分朋友与敌人。而后者则是一种“渗透到人类活动所有方面和所有领域的国家,一个不知道有免于国家干预领域存在的国家,因为它不再有区别对待的能力了。”[5]P218
二、魏玛困境与西方文明反思下的德国国家理论建构
施米特国家观的形成,既是对魏玛困境的应对性思考,又是对德国国家理论研究传统的继承,同时更是对西方文明发展转折时期的理论反思。
(一)魏玛困境的现实关怀
可以说,施米特政治思考的出发点和理论论述的最终归宿是自己国家德国的前途和命运,而这个国家曾经在不久前还是一个雄心勃勃、与其他列强并雄的强大国家,而在一战后却成了政府权威虚弱、政治动荡不安的魏玛。这样的一种状态,不仅仅无法实现国家的目标,甚至维持其存续的政府自身的正当性都成了问题。
从根本上说,魏玛的危机不仅仅是战败的结果,也是法学理论的危机。当时在魏玛占主导地位的是以凯尔森为代表的“纯粹”法学:“试图回答法律是什么,它怎么样,而不是它应当怎么样”[6]P88。为了实现这样的目标,构造这样的一个体系,就必须排除一切非法学因素。按照这样的要求,凯尔森在处理国家问题时就必然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国家不是一种与法律秩序并列或处于法律秩序之外的实在或者想象出来的实体。国家就是法律秩序本身,它必须被视为一个整体。所以,国家既不是法律秩序的创造者,也不是法律秩序的来源。[1]P17
这样的一种理论,由于追求其科学性,就必然会抬高形式性的地位,排除那些道德正义和政治问题的干扰。合法性成了最高的价值,表面的平等(包括机会的平等)成了这种价值的现实表现。在这种情况下,对法律效力的最终来源的追问——这不是法律问题——就成了另外学科的问题而与法学无关了。
然而,一种法学能够不问价值取向、不关怀其最终的权力来源而仅仅关注自己的科学性么?一种缺乏实际的政治价值支持的法学在理论上可能吗?无论如何,法学的根本问题是正当性,而非合法性。刘小枫如是评论凯尔森:这样一种不问“政治”、不考虑正当性的法学(施米特称之为拒绝追问宪法的朋友与敌人的法学,其代表人物是民主派法学家),在魏玛实施的结果就是:一个政党进入合法性之门,然后在自己身后将这门关上:这是一场合法革命的典型案例。[1]P338
当然,魏玛民主的危机是全面的,原因也是综合性的,不单单是法学独自的问题。总的来说,施米特在魏玛的实践中发现了一种否定“政治”的思维倾向和现实表现,而正是这种情形导致了国家无所作为,无能为力,不成其为国家(施米特意义上的):魏玛政权丧失了区别自己“敌人”的能力,反而在“合法性”的旗帜下被自己的敌人——仇视、反对魏玛自由民主政体的政治势力合法的“埋葬”了。
具体来说,国家的政治意志的形成是主要政党之间博奕的结果。施米特认为,由于议会候选人的确定是被政党以候选人名录的方式而提名并且采取的是比例代表制的形式,这一过程只会产生出非结构性的、实际上相互敌对的共存这样的体制,由此产生的国家效果可想而知:“这样构建政治意志的方法会导致一个纯粹量的总体国家,不能够分别经济和国家、国家和文化、或者甚至国家和人类和社会的其他领域。”[5]P220所以,魏玛面对危机无能为力,就在于它是全能的,同时又是软弱和缺乏抵抗力的——无力抵抗政党和组织化利益的攻击。
(二)国家理论研究的德国传统
在西方政治思想的发展中,德国具有自己鲜明的特征,那就是对国家理论情有独钟。事实上,可以说自从黑格尔以来,国家——社会的区分就以这样或者那样的方式成为一种理论轴心,其周围环绕着大量的德国政治思想。而且,德国的政治和法律思想者们往往致力于以形而上学为基础的国家观——国家事关真正的实质而不可被简单化为一种功能体,更遑论将其简化为市民社会的代理人[7]P7。同时,这一传统是在对自由主义批判反思的基础上形成的。
黑格尔的时代,自由主义无论是作为一种思想体系,还是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内在矛盾和危机都已得到暴露。黑格尔通过对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论的全面批判,重建了自由理论。经由家庭——市民社会——国家的辩证发展,最终自由在国家中达到其最高阶段。黑格尔特别指出,成为国家成员是单个人的最高义务,个人本身只有成为国家成员才具有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性。这是与传统自由主义个人主义的理论前提截然不同的理论阐述。在政治思想史上,黑格尔第一次对市民社会与国家做出了严格区分并断言:市民社会的形成有赖于国家的建立,没有国家所提供的秩序,就不可能有市民社会。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是马克斯·韦伯。特殊的社会历史条件造就了韦伯特殊的自由主义理论。它更强调自由主义的民族特色,更注重权力的行使,更强调国家在自由实现过程中的积极作用。[8]P723-727对国家权力的积极肯定是韦伯自由主义理论的基础。
在韦伯的观念中,在任何一个社会,控制和权力都是社会存在的基础。控制是社会行为最重要的要素之一,社会行为的一切领域都无一例外地、深深地受到控制结构的影响。然而,控制又离不开权力,总是和一定的暴力紧密相联。而合法地对暴力垄断使用的就是国家。韦伯把国家定义为:“这样一个人类团体,它在一定疆域之内(成功地)宣布了对正当使用暴力的垄断权”。[9]P41由这一标准判断,魏玛共和国作为国家代表的资格就很成问题,其失败也是一种必然。在韦伯看来,国家保障了不同价值信仰的人们和平共处,为自由主义提供了可能。按照拉吉罗的话说,尽管自由主义主张个人自由的利益,否定所有的国家干预;但是,最后不得不承认:没有国家,个人自由也将消失。[10]P388
国家问题成为德国国家构建中的核心问题不难理解。同时代的施米特目睹了魏玛共和国的混乱与无序,目睹自由主义的魏玛宪法软弱无力,缺乏权威和力量,无法解决各种政治势力之间的冲突,必然对国家权威和国家能力产生渴求,使向霍布斯寻求理论资源成为现实。由此,对自由主义的国家理论进行批判成为必然,因为:自由主义宪法的核心内涵是,个人自由的范围在原则上是无限的,而国家干预这一范围的能力在原则上是有限的。也就是说,个人行动在理论上无需证明其合理性;相反,国家的干预行动却必须证明其合理性。[11]P107-122而这些,在魏玛的处境中其合理性和实现性是大打折扣的。
(三)欧洲文明的“衰落”与“中立化”追求的悖论
第一次世界大战不仅给整个世界造成了巨大的人员和物质的损失,伴随而来的还有对欧洲文明优越性的深深的怀疑和悲观情绪的蔓延。与此相伴的是,与自由主义相对的两种新的意识形态——法西斯主义和布尔什维克登上了历史舞台并且吸引了众多渴望变革的人们的关注和追随。“18、19世纪,欧洲人的思想曾经唤醒和激励过美国人和俄国人。现在的情形正好相反。欧洲人正在别处寻找领导者,寻找思想。”[12]P615
在这样的情况下,世界确实是面临着数百年“未见之大变局”,欧洲以往的国家理论和国际法理论已经存在着解释力不及的局限了。在这一过程中,对于欧洲的知识人来说,由于身处其境,感受到时代的变迁对自身知识背景和解释图式的冲击而具有一种迫切寻找新的智识出路的愿望和要求。
而在施米特眼中,近代欧洲的整个历史实际上就是一部世俗化的历史,从16世纪以来近四个世纪,经历了神学、形而上学、人文——道德和最近的经济四个阶段。每一个阶段都有一个中心领域,欧洲人在不同时期“从一个中心领域转移到另一个中心领域,形成了我们文化发展的一切均是这些阶段的成果”。[1]P230而这几百年从一个领域转移到另一个领域的历史发展,有一个始终起着关键作用的基本动力,那就是为自16世纪以来纷扰不断的神学论证和宗教斗争争取一个消除了冲突的中立的领域,在其中可以通过辩论和交换看法而达成一致。这一努力在技术化时代得以实现,自由主义学说成了中立化进程的经典表述。
形成反讽的是,在这一中立化过程的辩证发展中,中心领域的转换却不断地创造出新的斗争领域。在这个起初被看作中立的新的领域中,人与人之间以及各种利益之间的对立空前地呈现出来,并变得日益尖锐。从根本上说,由技术时代所带来的人们所谓的“中立化”并不能带来真正的和平,原因就在于这样的时代,政治仍然不可消除。从根本上来说,政治乃是人类不可避免的命运。正是在这样的思索中,施米特构建起了自己完整的政治、国家理论。
三、自由主义的国家批判及其启示
对施米特国家观进行评析,是一件令人困扰的事情。比如,施米特对霍布斯理论的推崇使得霍布斯成了施米特政治论著中不断被引用的人物,两者政治气质的相似使得施米特成为了“20世纪的霍布斯”。然而,实际上,两者还是具有一些并非不重要的区别。比如,关于自然状态,在霍布斯那里,摆脱自然状态成为其最终的目的,而在施米特那里,自然状态恰恰是人类的政治状态,而政治是不可能摆脱的;还有,施米特并不认同霍布斯所谓的建立在自然的、个人理性之上的讨论作为正当性基础的论调,因而,也就是拒绝了霍布斯基础性的个人主义的立场。另外,关于施米特以及其所推崇的霍布斯的“现实主义”,也有论者提出了不同:霍布斯是和平的现实主义(realism of peace),而施米特则是战争的现实主义(realism of war)。[13]P246按照刘小枫的说法,施米特的论说诡奇多端,其既是现实政治的批评家,也是政治哲学和法理学家,[14]P35所以不能简单化处理之:其学说既有德国民族主义的现实关怀,还有最终基督教的信仰支撑。
不过,施米特的学说总体上被现代西方,尤其是北美学界称为反自由主义学说,其人被称为自由民主政体“最杰出和不妥协的对手”。[15]P134通过批判自由主义的国家观,施米特阐述了自己对于国家的明确信念:国家首要的和根本上是政治的,必须要握有对政治的垄断以能够判断敌我,在提供保护的前提下获取民众的效忠和维护。同时,施米特特别强调政治概念的具体处境性,认为所有的政治概念如果脱离了一定的情境和针对性,就会陷入泛泛的空谈而无助益。所以,他的国家学说也体现了对魏玛和纳粹政权的思考和判断。然而,在对具体环境的分析和诊断中,他的学说又一以贯之地渗透了对政治本质的思考和政治信念的坚持。这形成了施米特国家思想乃至政治思想的鲜明特点。
研究施米特的国家观念,至少在实践中和理论上有以下的启示:
(一)正确认识国家在现代国家-社会建构中的积极作用。从根本上说,早发西方国家是一种“自生自发”的秩序演进。在这个过程中,国家的作用是相对消极的、隐性的。然而,后发国家的状况完全不同,经常困扰他们的问题是:统一而有效的政治意志如何产生?相互对立而冲突的政治力量之间如何达成妥协?在此状况下,保持一个超越于各种政治力量之上的强有力的国家是顺理成章的必然要求。由国家主导的现代化是后发国家不得不走的路径选择。
(二)国家干预和社会权力的限度。现代国家的职能范围空前扩大,然而,国家干预必须要有限度,应该重点关注秩序的提供和国家有效性的实现。同时,国家要自我约束,保证社会自我发展的良性运行。这些,需要法治和逐步的民主化而保证。那种权力无限扩张的国家在本质上是难以持久的,因而也是社会良性发展的障碍。任何社会,都需要在国家-社会之间维持张力的均衡。
(三)正确认识西方政治思想,特别是自由主义的现实适应性。自由主义是西方主流的政治理论形态,在西方早发国家中发挥过巨大的作用。然而,在后发国家,必须了解自由主义个人本位所导致的对国家力量的忽视所可能带来的消极后果。毕竟,没有政治秩序,个人自由何以可能?两者之间的辩证关系如何?这也许是卡尔·施米特在面对魏玛困境时所首先产生的疑问,也是我们在思考各种政治思想时需要思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