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春秋时期“国”与“家”的关系_春秋战国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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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59-8095(2008)04-0010-08

春秋时期,列国突破五等爵制的约束,[1] “狡焉启疆”,掠取了大片的土地,同时又把土地封与卿大夫,建立起以卿大夫采邑为基础的地方政权——“家”。从“郑伯克段于鄢”至“公患三桓之侈”,“国”与“家”的斗争贯穿了春秋时代的始终,并成为列国政治矛盾的核心。春秋时期“国”与“家”的斗争,表面看似乎是诸侯与卿大夫之间的权力之争,实质上却是列国中央政权和地方政权之间冲突的表现,是分封制政体内在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因此,有必要将春秋时期诸侯与卿大夫之间的关系上升到政治体制演变的角度去认识。本文拟对春秋时期“国”与“家”的内在矛盾及其在国家结构转变中的作用进行讨论,敬请方家指正。

一、“家”的双重性质及“国”与“家”的矛盾关系

春秋时期,列国诸侯“立家”,建立了以卿大夫采邑为基础的地方政权。以家与国对比,卿大夫之家具有公、私双重性质。一方面,它是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具有国家公共政权的性质。这种性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第一,采邑是公室作为俸禄赐给卿大夫的,国家对采邑拥有所有权。《左传》昭公十六年:“立于朝而祀于家,有禄于国,有赋于军。”杜预注:“受禄邑。”卿大夫的禄邑与其官职是联系在一起的,有官职才能有禄邑。《左传》襄公二十九年,吴季札谓晏平仲曰:“子速纳邑与政。无邑无政,乃免于难。”由于官职是获得禄邑的前提,而禄邑又是家族存立的保障,即所谓“大官、大邑,身之所庇也”,[2](襄公三十一年) 故卿大夫为了保持官职而不惜付出重要的代价。《左传》文公十六年,宋公孙寿辞掉司城之职,让他的儿子荡意诸做司城。后来对他人说:“君无道,吾官近,惧及焉,弃官则族无所庇。子,身之贰也,姑纾死焉。虽亡子,犹不亡族。”公孙寿不惜舍弃亲子以保官庇族,足见官职对于卿大夫家族的重要性。

采邑既为俸禄,则卿大夫占有采邑的多少是根据官爵的高低而定的。《左传》襄公二十七年,卫国的公孙免余说:“唯卿备百邑,臣六十矣。下有上禄,乱也。”《左传》襄公二十六年:郑伯赐子展八邑,子产六邑。子产辞曰:“自上而下,隆杀以两,礼也。”采邑既由公室封赐,且本质上是为官的俸禄,所以最高所有权仍属于国家。《左传》襄公二十六年:“臣之禄,君实有之。”襄公三十年,“子产为政,有事伯石,赂与之邑”,子大叔对此提出异议,子产曰:“何爱于邑?邑将焉往?”杨伯峻注:“国家之臣得邑,仍在国家,不能携之他往。”这是采邑归国家所有的一个显证。

对于卿大夫的采邑,公室有削夺或改封的权力,卿大夫却不可将采邑据为私有,即所谓“专禄以周旋,戮也”。[2](襄公二十六年) 《左传》成公八年,晋讨赵同、赵括,“以其田与祁奚”。昭公二十八年,晋“分祁氏之田以为七县,分羊舌氏之田以为三县”。[2](襄公二十六年) 马克思说:“土地所有权的前提是,一些人垄断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从自己个人意志的领域。”[3](p.695) 公室既然有权收回采邑,则表明卿大夫对采邑只有占有权,而没有所有权。卿大夫“受君之禄,是以聚党”,[2](成公十七年) 代表国君对采邑实行统治。因此,采邑应是国家的基层政权,是国家公共政权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二,作为地方政权,“家”对“国”承担着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义务,具有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的职能。

政治上,“家”的义务有两个方面。首先,卿大夫作为“公臣”,负责为公室处理内政、外交、军事等方面的事务。《左传》昭公十六年,郑子产说孔张“为嗣大夫,承命以使,……立于朝而祀于家,有禄于国,有赋于军,丧祭有职,受脤、归脤,其祭在庙,已有著位,在位数世,世守其业。”列国卿大夫的职责大略不出此范围。其次,卿大夫有义务代表国君对采邑进行管理和统治。卿大夫的采邑“有自己的统治区域,有一套完整的统治和管理机构,有大批掌握着各种权力的官吏,有独立的武装,又有象征统治权力的宗庙和社稷,还有代表统治中心的宫室和朝廷,也有采邑内的最高君主——采邑主”。[4] 从表面上看,这些统治机构、官吏、武装似乎仅仅是为卿大夫个人服务的。实际上其职责范围已远远超越了卿大夫的家庭和宗族事务,而更主要是管理和统治采邑的领土和人民,包括财务、军务、政务等明显具有国家公共事务的职能。

经济上,卿大夫有义务贡献赋税给公室。《国语·晋语四》:“公食贡,大夫食邑。”关于采邑贡纳的标准,《周礼·夏官·司勋》云:“凡颁赏地,三之一食。”郑玄注:“赏地之税,参分计税,王食其一也,二全入于臣。”贾公彦疏:“采地之税四之一,与小国入天子同。”盖郑玄以为赏田与采邑非一事,采邑要把收入的四分之一上缴给王室,而赏田则要把收入的三分之一上缴王室。这些说法虽然于《左传》、《国语》等文献中还找不到直接的证据,但是采邑对公室的经济义务必有制度上的规定。《左传》襄公二十二年,臧武仲如晋,在御叔之邑避雨,御叔讥讽武仲曰:“焉用圣人!我将饮酒而已,雨行,何以圣为?”穆叔闻之,“令倍其赋”。是可证采邑纳贡确有一定的标准,否则“令倍其赋”一语就成了无谓的虚语。只是列国的标准是否统一,尚不能肯定。

军事上,卿大夫有义务率领私家武装参加国家的对外战争。卿大夫的私家武装有两支:一是以族人为骨干的族兵;二是由采邑民组成的采邑兵。卿大夫的族兵对内保护本族利益,一旦国家遇有战事,则迅速调动起来投入战斗。如晋、楚城濮之战,“唯西广、东宫与若敖之六卒”实从子玉,[2](僖公二十八年) 所谓“若敖之六卒”即子玉的族军。在鄢陵之战中,“栾、范以其族夹公行”。[2](成公十六年) 在邲之战中,晋知罃被俘,“知庄子以其族反之”。[2](宣公十二年) 在君权强大时,公室握有卿大夫“族兵”的调兵权。《左传》宣公十七年,郤克“请伐齐,晋侯弗许。请以其私属,又弗许”。卿大夫的采邑大多数位于野之中,起初采邑一般不设武装。春秋时期,列国先后打破了国野的界限,赋予了野人当兵的权利。[5](p.128) 各国卿大夫的采邑纷纷建立了武装。随着战争的发展,卿大夫的采邑兵的规模扩张到了惊人的地步。《左传》昭公五年:“韩赋七邑,皆成县也。羊舌四族,皆强家也。晋人若丧韩起、杨肸,五卿八大夫辅韩须、杨石,因其十家九县,长毂九百,其余四十县,遗守四千,奋其武怒,以报其大耻。”哀公十一年云:“鲁之群室,众于齐之兵车。”春秋后期,公室“公乘无人,卒列无长”,[2](昭公三年) 卿大夫的私家武装成为维持列国统治的主要力量。

作为国家的地方政权,采邑在国防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春秋时期,列国卿大夫的采邑最初多建于国家的边鄙,《左传》昭公十一年,申无宇云“五大不在边”,所举的例子是“郑京、栎实杀曼伯,宋萧、亳实杀子游,齐渠丘实杀无知,卫蒲、戚实出献公”,可见京、栎、萧、亳、渠丘、蒲、戚最初无一不在边地。列国把卿大夫的采邑封在边鄙,目的就是利用采邑来保卫边疆。《左传》昭公二十六年:“有都以卫国也。”可见,保卫国家的边防是采邑不可推卸的责任。

“家”是春秋列国的地方政权,承担着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义务,所以“国”和“家”有相互依赖的一面。《左传》襄公十四年:“是故天子有公,诸侯有卿,……以相辅佐也。”襄公二十二年:“国卿,君之贰也。”昭公九年:“君之卿佐,是谓股肱。”列国之所以将卿大夫譬为“股肱”、“辅贰”,即在于春秋时期,“家”仍是“国”的基础,故公室只好违心地依赖于卿大夫之“家”。正因如此,春秋列国常采取更立宗主的办法处置失败的卿大夫,而不绝其族祀。如鲁国杀叔牙而立叔孙氏;齐国鲍牵被刖,“齐人来召鲍国而立之”;晋讨赵同、赵括,乃立赵武。[2](成公八年) 列国通过“兴亡继绝”,使一些破败的家族得以恢复,目的是为了扩大和巩固政权的基础。此举清楚地反映了国家对家族的依赖性。

另一方面,卿大夫之“家”具有私家政权的性质。这种性质体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宗法制度决定了卿大夫的宗族组织具有私法团体的性质。

宗法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制度,“主要实行于大夫士阶层”。[6](p.136) 在这种制度下,家族长对家族成员有生杀予夺的权力。谢维扬先生说:“宗法制度的本质可以说是一种私法制度。就是国家(同时也表现为法律)承认血缘团体的领袖对其成员有代替法律(亦称“公法”)来实施的管理和处置权,承认这种血缘团体是国家行政及司法的基本单位。”[7](p.198) 此说至确。《左传》成公三年,晋知罃被楚释放后,对楚君说:“以君之灵,累臣得归骨于晋,寡君之以为戮,死且不朽。若从君之惠而免之,以赐君之外臣首,首其请于寡君而以戮于宗,亦死且不朽。”这说明,宗子荀首在得到国君的同意后有权在宗庙中处死其子。《左传》定公十三年,晋赵鞅因卫贡五百家与邯郸午发生矛盾,“赵孟怒,召午,而囚诸晋阳,……乃使告邯郸人曰:‘吾私有讨于午也,二三子唯所欲立。’遂杀午。”赵鞅为赵氏大宗;邯郸午为侧室小宗。大宗赵鞅对小宗动辄召之、囚之、杀之,而且说这是“私有讨”,足见大宗对宗族成员的人身支配权何等之大。“私有讨”一语,反映了宗法制度的私法性质。宗族组织的这种私法功能,一方面使国家间接地实现了对家族内部秩序的管理,另一方面又势必强化族长的权力和地位,造成家族成员心目中只有家主,没有国君。

第二,家臣对卿大夫的依附决定了家臣“不知二命”的行为准则。

春秋时期,卿大夫任命家臣来管理家族和采邑的事务。家臣同卿大夫之间,具有强烈的依附关系。“策名委质,贰乃辟也”,[2](僖公二十三年) 是当时社会的普遍观念。这种人身依附关系决定了家臣的行为准则是:只尽忠于家主,而不听命于国君。《左传》襄公二十五年,齐国大夫崔杼图谋害君,设计将齐庄公骗入自己的家,然后派家臣去杀庄公。庄公请求这些家臣放掉自己,家臣们回答:“君之臣杼疾病,不能听命。近于公宫,陪臣干掫有淫者,不知二命。”家臣如果犯了罪,只能由家主来处置。《左传》昭公二十八年,晋祁胜与邬臧通室,祁盈将执之,并说:“祁氏私有讨,国何有焉?”杜注:“言讨家臣,无与国事。”家主对家臣的处置,国家一般不予干涉。可见,家主对家臣的人身支配权亦具有私法的性质。所以,卿大夫与家臣之间的君臣关系,与国君与臣下之间的君臣关系,有着本质的不同。前者是私的性质,后者是公的性质。在《左传》中,“凡是以君臣对言者,都是特指国君与臣下,从来没有卿大夫与家臣对称为君臣的情况,有时虽然也用臣代指卿大夫家臣,但是都有严格的限定,标明为某某之臣”。[8](p.57) 公臣与家臣的这种区别,实质上是“国”与“家”之间公、私之别的具体表现。

第三,卿大夫对采邑的世袭必然导致采邑长期的私人占有和采邑民的私属化。

采邑是国家作为俸禄分封给卿大夫的。卿大夫在致仕后或患病不能任职时应归邑于公。《左传》襄公二十二年:“郑公子黑肱有疾,归邑于公。”但是,由于世官世禄制的实行,采邑往往成为宗族的世袭领地。《晏子春秋·内篇杂下》:“晏子相景公,老辞邑。公曰:‘自吾先君定公至于今,用世多矣,齐大夫未有老辞邑者。今夫子独辞,是毁国之故,弃寡人也。’”采邑依卿大夫官爵高低受之于公,故又称“官邑”。[2](昭公十六年) 采邑的世袭又必然导致采邑长期的私人占有,故又称“私邑”。[2](哀公十六年) 春秋中、后期,卿大夫对其私邑的控制不断地加强,公室想要无条件地削夺大夫的采邑已不很容易。如臧纥致防,[2](襄公二十三年) 高竖致卢,[2](襄公二十九年) 都以为本族“立后”为条件。《论语·宪问》:“臧武仲以防求为后于鲁,虽曰不要君,吾不信也。”可谓一语道破天机。《左传》昭公七年,“晋人来治杞田,季孙将以成与之”,成宰谢息为孟孙坚守,季孙曰:“不如与之,间晋而取诸杞。吾与子桃,成反,谁敢有之?是得二成也。鲁无忧而孟孙益邑,子何病焉?”季孙的话表明,对于孟孙氏的采邑,他族已不可能插足其间。《左传》定公十二年,孔子为三桓堕三都,将堕成,成宰公敛处父对孟孙说:“且成,孟氏之保障也,无成,是无孟氏也。子伪不知,我将不堕。”孔子堕成的计划因此未能得以实现。

由于采邑的世袭,采邑民逐渐变成了卿大夫的私属。作为被统治者的采邑民,他们也会把卿大夫作为唯一的主人,而为其效力。《左传》襄公二十三年,晋栾盈以曲沃发动兵变,胥午“谓曲沃人曰:‘今也得栾孺子,何如?’对曰:‘得主而为之死,犹不死也。’皆叹,有泣者。爵行,又言。皆曰:‘得主,何贰之有?’盈出,遍拜之。”曲沃是栾氏的采邑,栾盈当时已被晋君宣布为叛臣,但曲沃人仍愿意为他效命。《国语·晋语九》载,赵襄子在与知、韩、魏的斗争中退守晋阳,“晋师围而灌之,沈灶产蛙,民无叛意。”采邑民对卿大夫的忠心耿耿,于是可见。

春秋时期的采邑从产生之日起,采邑主就以采邑为基地开始了扩张的生涯。《左传》闵公元年,晋献公“赐赵夙耿,赐毕万魏,以为大夫。”卜偃预见到“毕万之后必大”。《左传》昭公十年,齐景公“与桓子莒之旁邑,辞。穆孟姬为之请高唐,陈氏始大。”卿大夫势力膨胀后,采邑即成为私家据以对抗公室的武装据点。《左传》昭公十一年:“郑京、栎实杀曼伯,宋萧、亳实杀子游,齐渠丘实杀无知,卫蒲、戚实出献公。”春秋中、后期,各国普遍产生了一批巨卿,如鲁“三桓”、晋“六卿”、郑“七穆”、齐国氏、高氏和陈氏等。这些巨卿的形成都与采邑的扩张有直接的关系。春秋后期,这些强家大宗的采邑,已从国家的基层政权转化而为国家的割据势力了。

第四,卿大夫的私家军队是维护和扩张私家利益的工具。

春秋时期,公室与卿大夫的军队各属已有,赋从己出。卿大夫的军队称“私属”和“私卒”。“这一‘私’字,就表明了它与家室的直接隶属关系”。[5](p.155) 卿大夫的乘马还打上特有的标志以明其归属。《左传》定公十年:“叔孙氏之甲有物。”杜注:“物,识也。”春秋前期,卿大夫的私卒是国家军队的组成部分,其征调权掌握在国君的手里。春秋中后期,“礼乐征伐自大夫出”,卿大夫的私卒逐步摆脱了国家的控制而转化为卿大夫的私家武装。以齐国为例,国、高的私家武装相当强盛,其家族利益受到侵害时,便依仗强大的私家武装进行军事反抗。《左传》成公十七年,国、高分别“以谷叛”、“以卢叛”。齐国的其他各族,亦都有私家武装。《左传》襄公二十五年,崔氏家兵对齐庄公发起围攻。在灭崔氏时,庆封令家臣“帅甲以攻崔氏”。[2](襄公二十七年) 在灭庆时,“庆氏以其甲环公宫。……栾、高、陈、鲍之徒介庆氏之甲。”[2](襄公二十八年) 昭公十年,栾、高、陈、鲍各自“授甲”,展开厮杀,栾、高被灭。其他各国卿大夫与齐国一样,也都拥有各自的私家武装。私家武装一旦私有化,就变成了卿大夫对抗公室和卿大夫之间火并的工具。而卿大夫军队的私有化又进一步加剧了卿大夫的掠夺、扩张和兼并。卿大夫军队这种亦公亦私的特点,正是“国”与“家”既矛盾又统一的关系的反映。

综上,春秋时期的卿大夫之“家”,具有公、私双重性质。一方面,它是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具有国家公共政权的性质;另一方面,它又具有私家政权的性质。“家”的公、私双重性,决定了春秋时期“国”和“家”的关系,既有相互依赖的一面,也有矛盾斗争的一面。究竟以哪一面为主,取决于公室和卿大夫之间的实力对比。春秋前期,当公室仍较强大时,“家”与“国”的关系以相互依赖为主,“家”发挥着藩屏公室的作用。春秋后期,随着卿大夫实力的膨胀,公室成为其进一步扩张政治、经济权益的障碍,私家与公室之间的矛盾开始激化,双方于是围绕着权力和财富展开了激烈的斗争,并最终导致了“礼乐征伐自大夫出”的政治局面。

二、“国”与“家”的矛盾运动在国家结构转变中的作用

春秋时代,“国”是以国君为代表的国家政权,“家”是以卿大夫为代表的地方政权。因此,“国”与“家”的矛盾斗争,必然会直接影响到国家结构形式的变化。对此,朱凤瀚先生已经进行了深入的探讨。[9](p.517-528) 但朱凤瀚先生主要研究了春秋晚期的卿大夫执政制在国家结构转变中的作用。笔者认为,春秋时期在“国”与“家”的矛盾斗争中,“国”一方面利用分封制的等级原则控制和制约“家”,另一方面也进行了新的地方行政制度的尝试,县制开始在晋、楚、齐、秦等国萌芽。县制与卿大夫执政制以双层双线的方式推动着春秋国家结构向集权的方向发展。

(一)分封制下“国”制约“家”的若干原则

春秋时期,为了能够控制“家”,春秋列国规定了若干分封制原则,对“家”进行制约。这些原则主要有:

1.君主制原则

通过“立家”,春秋列国诸侯和卿大夫间确立了严格的君臣关系。国君的命令被视为至高无上,卿大夫只有服从的义务。《左传》庄公十四年:“臣无二心,天之制也。”君臣的身份有严格的界限。《左传》昭公七年:“一国两君,其谁堪之?”对于“死君命者”,社会舆论大加褒扬。《左传》宣公十五年,晋解扬为楚所囚,楚君欲使解扬反其言,解扬却乘机传达了晋君的命令,并说:“臣之许君,以成命也。死而成命,臣之禄也。”楚君于是释放了他。解扬能以一言而保全性命,说明当时忠君思想已经深入人心,并成为社会普遍认可的价值观念。诚然,在春秋列国,卿大夫违抗国君,甚至出君、弑君的事可谓层出不穷,然而卿大夫出君、弑君被视为不义之举,并被记录在各国的史书中。既被书于简册,他们便背上了弑君、逐君的恶名,这给弑君、逐君者本人乃至后代,都造成了很大的精神压力。《左传》襄公二十年,卫国的宁殖因曾参与了赶走卫侯的行动,临死前深以为悔,叮嘱其子曰:“吾得罪于君,悔而无及也。名藏在诸侯之策,……君入则掩之。若能掩之,则吾子也。若不能,犹有鬼神,吾有馁而已,不来食矣。”昭公二十五年,季平子逐鲁昭公,叔孙昭子谓平子曰:“子以逐君成名,子孙不忘,不亦伤乎!”这表明,春秋时期的人们对于弑君、出君之名是深为忌讳的。尽管这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弑君、出君事件的发生,但对卿大夫毕竟是有一定的约束力的。

2.等级占有制原则

分封制政体得以有效运转的前提是“本大末小”,即公室在经济、军事力量上,相对于家室处于优势的地位。反之,家室的力量如果超过公室,则必然会危害公室。《左传》桓公二年:“吾闻国家之立也,本大而末小,是以能固。”闵公二年:“大都耦国,乱之本也。”所以,春秋列国实行等级占有制,规定卿大夫对土地和民人的占有,按照等级而有范围与数量的限制。《左传》隐公元年:“都,城过百雉,国之害也。先王之制:大都,不过叁国之一;中,五之一;小,九之一。”襄公二十七年:“唯卿备百邑,……下有上禄,乱也。”卿大夫的军队规模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礼记·坊记》:“家赋不过百乘。”《左传》哀公二年孔疏:“百乘,卿之极制也。”卿大夫家族无权统治公室属地上的民众。《左传》昭公二十六年:“在礼,家施不及国,……大夫不收公利。”在列国公室力量占支配地位时,上述原则对卿大夫有着较强的限制作用。

3.“家”无独立的外交权原则

作为基层政权,卿大夫之“家”没有独立的外交权,卿大夫所进行的外交活动,只能是执行国君的命令,而“不能以采邑主的身份与别的诸侯国进行对等的交往”。[10](p.228) 《左传》庄公二十七年:“卿非君命不越竟。”卿大夫朝聘天子得到的赐品,也要先致之于君,得到了国君的许可后,方可据为己有。《左传》昭公四年:“夫子受命于朝,而聘于王。王思旧勋而赐之路。复命而致之君,君不敢逆王命而复赐之,使三官书之。”《礼记·玉藻》:“君赐车马,乘以拜赐;衣服,服以拜赐。君未有命,弗敢即乘服也。”郑玄注:“谓卿大夫受赐于天子者,归必致于其君,君有命乃服之。”卿大夫出使必以国事为务,不可借机谋私。《国语·鲁语下》载,叔孙穆子说:“承君命以会大事,而国有罪,我以货私免,是我会吾私也。”列国规定“臣无境外之交”,目的是防范卿大夫结交外援,从而减少他们联合他国篡权夺位的机会。

上述诸项原则,都是公室为了限制卿大夫势力而作的制度规定。公室企图通过这些原则,把“国”与“家”的矛盾和斗争保持在秩序的范围内。然而,只有公室强大,在政治、经济、军事上能够主宰私家时,这些原则才能发挥作用。春秋中后期,随着卿大夫势力的膨胀,分封制下的等级隶属原则逐渐失去了对卿大夫的约束力。以分封制为基础的国家结构,在春秋后期陷入了危机之中。

(二)县制的产生及其在国家结构转变中的作用

只要实行分封制,卿大夫的坐大是不可避免的。为了加强公室的权力,春秋一些国家开始在新兼并的地区设县,派官吏进行管理。作为一种新的地方建制,县制在春秋国家结构转变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史籍中关于晋、楚县制的资料比较丰富,以下拟就晋、楚的县制进行讨论。

1.晋国的县制

春秋时期晋县的来源主要有三:一是在新占领的地区置县。《左传》僖公二十五年,晋平息王室之乱,周襄王为报答晋文公,乃“与之阳樊、温、原、攒茅之田”,晋于是设置了温、原二县,使“赵衰为原大夫,狐溱为温大夫”。僖公三十三年,晋襄公“以再命命先茅之县赏胥臣”。“先茅”就是周襄王赐给晋文公的“欑茅”。[11] 二是失败贵族的封邑改造为县。《左传》昭公二十八年:“魏献子为政,分祁氏之田以为七县,分羊舌氏之田以为三县。”三是从大县中分出来的“别县”。如州县就是从温县中分出来的,且“晋之别县不唯州”。[2](昭公三年)

关于晋县的性质,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顾颉刚认为,春秋时期的晋县是采邑性质。① 杨宽认为,春秋时晋、楚的县制具有国君直属的边地军事重镇的性质。[12] 笔者认为,两说都不够全面,晋国县制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有着不同的特点。春秋早期晋国设置的县,多居于边鄙地区,有防卫边境的作用,因此具有边地军事重镇性质。如温、原、先茅之县皆位于南阳之田,这几个县的设置对晋开拓南阳之地有重要的意义。后来,晋国在内地也设县。在晋县中,国家设置了若干官吏。县的长官为县大夫,[2](昭公二十八年) 其下有县师一职。[2](襄公三十年) 县大夫负责县中的民事、军事、法律诉讼等方面的事务。《左传》昭公二十八年:“梗阳人有狱,魏戊不能断,以狱上。”晋县有为国家提供军赋、徭役的义务。《左传》昭公五年:“韩赋七邑,皆成县也。”杜注:“成县,赋百乘也。”襄公三十年,晋征绛县入城杞。由此可见,“晋县虽有军备武装,但其作用并非军事重镇,而主要是地方行政建制的一种组织形式”。[13]

虽然晋国采用了县这种地方行政建制,但它多用来赏赐卿大夫,因此学者多认为晋县是采邑的性质。笔者以为,尽管晋县形式上仍是邑,却不是卿大夫的采邑,晋县与采邑存在着如下的差别:

第一,采邑具有俸禄的性质,并且可以世袭享有。而县则是直属国君的地方行政单位,县大夫绝大多数并非世袭。周振鹤先生根据《左传》的有关材料对温、原二县进行了考察。晋文公以温置县后,先是以狐溱为县大夫,继之者为阳处父,再后及于郤至,接下来却是赵氏。原县第一任大夫是赵衰,以后原轸、赵同相继为原大夫。赵同被诛后,原县成为公邑。后来不知何时,又归了乐氏。[14](p.24) 由此看来,温、原二县曾数易其主,并非卿大夫的世袭采邑。其他晋县也当如此。

第二,县大夫的任命在一定程度上实行任人唯贤。《左传》昭公二十八年,晋六卿灭祁氏、叔向氏,于是“分分祁氏之田以为七县,分羊舌氏之田以为三县”。任命十人为县大夫。所举十人中,其中两人因为“有力于王室”,四人因为“余子之不失职,能守业者也”。另四人则“以贤举”。魏献子时为晋国执政,魏戊是其庶子,戊被任为县大夫,魏献子还担心有人讲闲话,问成说:“吾与戊也县,人其以我为党乎?”成列举魏戊的德行,而后说:“虽与之县,不亦可乎?”说明世族子弟虽有优先出仕权,但仍须以德才为条件。这种以才能作为任用县大夫标准之一的选官制度,尽管还会受到世族势力的影响,但与分封制下的世官世禄制毕竟有着很大的不同。

第三,卿大夫任命邑宰管理其采邑,本人一般居住在国都中。县大夫则必须前往履职。卿大夫采邑事务被视为家族内部的事,国家一般不予干涉。而县大夫遇有疑难无法处理,则上报中央定夺。《左传》昭公二十八年:“梗阳人有狱,魏戊不能断,以狱上。”这表明,县与中央之间存在着垂直的行政管理关系。另外,“晋国新置的这十个县是由大夫的封建采邑重新疆理而设置,……说明是朝着正式政区迈进了一大步”。[14](p.28) 所有这些,都显示出了县制与采邑制度的不同特点。

晋国实行县制的本意是加强国君的权力。然而,由于晋国卿大夫的势力过于强大,部分县逐渐脱离了公室而变成了卿大夫的世袭采邑。如温县经过数易其主,最后落入赵氏的手中。赵氏在温县建了祖庙。《左传》昭公元年:“赵孟适南阳,将会孟子馀。”杜注:“孟子馀,赵衰,赵武之曾祖,其庙在南阳温县。”庄公二十八年:“凡邑有宗庙先君之主曰都,无曰邑。”则温县已经成为赵氏家族的宗邑。申公巫臣奔晋,被封为邢大夫,[2](成公二年) 死后其子继任为邢大夫,称邢侯、邢伯,则邢也变成了世袭的采邑。春秋中、后期,晋国公室日益衰落,政治、经济、军事大权旁落卿大夫之手。“晋县的设置,县级长官的任命,县内重大事务的决断,县郡所有权的转让等大权,已完全由卿族操纵,晋君无力干预”。[13] 晋国设县的结果,公室的力量不但没有加强,反而进一步削弱了。卿大夫的势力没有得到遏制,反而进一步膨胀了。所以有的学者认为,“春秋时期晋国的县制是一种失败的尝试”。[11] 不过,失败的是晋国的国君,对于正在发展中的中央集权而言,县制仍具有重要的意义。周振鹤说:“国君无权并非等于不存在中央集权形式,只是权集中于执政者手里,而不在国君手里而已。这在春秋后期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一方面是中央集权的萌芽,另一方面却是国君权力的丧失。”[14](p.29) 这一看法很有启发性。春秋晋国县制,应是中央集权的先声。它的实行,为战国时韩、赵、魏三国郡县制政体的最终确立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2.楚国的县制

顾炎武说:“春秋之世,灭人之国,固为己县。”[15](卷22) 楚国就是灭国为县的典型国家。楚国灭国颇多,所以楚国置县数目肯定不少。《左传》宣公十二年,郑襄公对楚庄王表示郑国愿意“夷于九县”。“九县”一语表明楚国灭国置县必然很多。

春秋楚国灭国后,通常是将原来的统治者迁出或赶走,委派官员对各县加以治理。楚国县的长官称公、称尹,如沈尹、芋尹、莠尹、嚣尹、陵尹、申公、息公、陈公、蔡公、商公、期思公、析公、叶公、白公等。楚国的县尹多由王族及其旁系分支的贵族担任,但并不能世袭。如《左传》的记载的申公,首任是斗班,次任是斗克,均出自若敖氏。而据日本学者平势隆郎的考证,此后申公不再世袭,而且楚国其余的县也无世袭之例。② 与晋国不同,楚县不再作为赏赐卿大夫的采邑,而是楚王的直属地。《左传》成公七年:“楚围宋之役,师还,子重请取于申、吕以为赏田,王许之。申公巫臣曰:‘不可。此申、吕所以邑也,是以为赋,以御北方。若取之,是无申、吕也。晋、郑必至于汉。’”可见,申、吕是楚王的直属地,其军赋由公室直接征收,如果以之作为卿大夫的私邑,赋无所出,楚国将失去北部边境的军事屏障。顾颉刚说:“楚的县是直隶于君主的,没有封建的成分在内。”[16] 从楚县县尹不世袭、楚县直属国君这两个特点来看,顾颉刚先生的看法是很有道理的。

然而,春秋楚国的县制与后世的郡县制度尚有很大差距。楚灭国为县,县一般都置于边地,具有军事重镇性质。“楚的内地在春秋时期大约始终没有设县,而保持着封建形态的国野制度”。[14](p.27) 《国语·楚语》:“国有都鄙,古之制也。”据《史记·楚世家》载,楚灵王众叛亲离的时候,其右尹先劝他“待于郊以听国人”,继之又劝他“入大县而乞师于诸侯”,可见楚国在内地还未设县。楚县的内部,也没有经过明显的行政改造。周振鹤说:“楚县完全是以国为县,旧国与新县之间除了主人换了以外,尚无行政组织方面质的变化,”“其基层组织尚未经过重新改造(即尚未从氏族组织改造成为什伍乡里),且县的幅员未经过有意识的划定,”“所以春秋楚县虽为国君之直属地,但这只是开始脱离封建制的标志,还远未成为郡县之县”。[14](p.25) 其说至确。另外,楚县位于边境,规模太大,又以世族为县尹,并有强大的军队,也容易造成割据之势。后来楚国发生的蔡公和白公之乱就是例证。因此,楚国的县制也很不完善。以晋县和楚县相比,晋县多赐与卿大夫,而楚县直属国君,就加强君权而言,楚县为优。但是,晋县在其内部所进行的行政改造则较楚县前进一步。学者往往认为楚县比晋县具有先进性,似不够全面客观。

春秋时代的县,是作为采邑制度的对立物而出现的,是“国”与“家”矛盾运动的产物。各国设县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遏制“家”的势力以加强君权。春秋时代的县尽管还很不成熟,各国的县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别,且未必能完全实现加强君权的预期目的,但它毕竟是从分封制向战国郡县制转变的一种过渡形态。县制与春秋后期的卿大夫执政制,交互作用,共同促使春秋国家结构向集权的方向演进。

春秋时代的政治变迁,是以“国”与“家”的矛盾为主线展开的。诸侯通过立家,建立起以卿大夫采邑为基础的地方政权。最初,这种地方政权对维护列国统治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家”具有私家政权的性质,“国”与“家”公、私对立的不断发展必然导致分封制政体运转失灵。春秋时期“礼崩乐坏”,权力重心逐级下移,政治斗争日趋激烈,以分封制为基础的贵族政治最终陷入了危机之中。为了摆脱危机,社会的发展迫切要求有一种新的国家结构来取代运转失灵的分封制。春秋列国的县制和卿大夫执政制就是在这一方面的探索和尝试,但由于春秋经济“尚没有产生与分封制相抗衡的社会势力或集团”,[17] 所以上述的制度变革仍是在分封制的范围内进行的,并带有明显的旧制度的残余。以郡县制全面取代分封制的历史使命,最终是由战国变法运动完成的。

收稿日期:2008-01-22

注释:

① 参见顾颉刚:《春秋时代的县》,《禹贡》第七卷第六、七期合刊,1937年。

② 转引自杨宽《春秋时代楚国县制的性质问题》,《中国史研究》198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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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春秋时期“国”与“家”的关系_春秋战国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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