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与证书担保三方合作初探_银行论文

银行与证书担保三方合作初探_银行论文

银证保三方合作问题初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三方论文,银证保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国外金融混业经营优势已被我国业者所认同,我国当局已认识到金融混业经营是大势所趋,但目前的金融监管水平及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尚未达到要求,只能以“分业合作”作为过渡,逐步走向“混业经营”,从某种程度上讲,目前银行、证券,保险之间的合作是在现有的投融资体制和分业制度下的一种创新,但这种合作还不规范,表现在政策上没有法律基础,有些是依靠政策上的默许或打法律法规中的“擦边球”进行的。同时,实际操作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银证合作中的若干问题

(一)“银证通”处境尴尬,“网上交易”拓展艰难

“银证转账”在银行与券商之间构筑了资金的快速通道,资金划转可由两端发起,股票交易则由券商发起。后来在此基础上推出了“银证通”,资金由银行保管,股票由券商保管,资金划转及股票交易皆可由两端发起。但这项业务推出后一直未得到大力宣传,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政策上不明朗,银行直接买卖股票,是否构成银行代理股票业务?虽然《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规定》中有“代理股票买卖”这一条,但央行在发布隔日即出面澄清,称银行代理股票买卖目前尚不能具体操作?二是资金由银行保管,券商就失去了利差收入,因此反应不甚积极。随着非现场交易佣金的大幅降低,尤其是“网上交易”在各类交易手段中费用最低,也是券商大力推广的产品:银行在代办“网上交易”时,希望能与券商共享佣金收入,而不是简单地收取开户代办费,在大幅降低佣金后,券商的利润空间已被压缩,再要与银行分成,恐怕难以实现。

(二)银行在资金融通方面如履薄冰

监管当局三令五申禁止银行资金流入股市,券商在以房产等固定资产作抵押后,从银行获得的贷款受到严格的监控,手续相当繁琐。银行一方面愿意向券商提供贷款(主要看其中存放于银行的结算资金),一方面又不得不设置种种障碍,以免触及“政策雷区”。

银保合作中的若干问题

(一)寿险代理方面

1.银行代理网点的限制使得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不公平竞争

目前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主要体现在兼业代理上,商业银行有营业网点及客户资源的优势,而保险公司拥有大量的资金,于是协议存款和代理网点成为双方合作的互利基础。由于保监会规定一家商业银行网点只能代理一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寿险或产险),这样资金雄厚的保险公司就会采取“圈地运动”,以协议存款来换取代理网点,而有些资金规模小但产品更具竞争力的中小型保险公司,只能被排挤在外。同时,客户在购买保险产品时没有其他的选择,不利于公平竞争。

2.银行寿险销售金额呈现虚假繁荣

一般说来,银行寿险销售应是这样的过程:银保双方签订代理协议→保险公司开发适合银行销售的寿险产品→银行将寿险产品放置于柜面销售→客户至银行填写投保单→保费存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单。然而从实际情况看,真正在银行咨询并购买保险的客户并不多,这与媒体报道的银行保险费收入不断增长有较大的出入,究其原因,主要是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在与客户确定投保意向后,让客户将其保费交到银行,保险公司将这些保费全部算入银行代理账户,其保险公司的寿险产品在银行推出后,效果一直不佳,半年仅出售800万元,临近年底,该保险公司鼓励业务员进行营销,保费收入一个月内完成2亿元,效果立竿见影,那么保险公司为什么要这样做呢?据业内人士透露,银行保险费收入已纳入考核体系,业务员为完成指标不得已而为之。

3.造成当前银行寿险代理发展的“瓶颈”

(1)客户的保险理念。虽然银行比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有更为良好的信誉,但保险业务员是主动出击,而银行则是被动守候,在保险理念还未深入人心的现在,要客户主动购买保险为时尚早。

(2)银行代理网点的积极性有待提高,由于保费收入与储蓄余额呈“翘板”现象,而银行对储蓄余额有考核指标,对保费仅算中间业务收入,对于储蓄余额本就不高的中小银行的网点而言,自然不会积极营销:另外,寿险产品的营销需要银行柜员的积极推荐,同样销售一份寿险产品,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有丰厚的提成,而银行目前给柜员的奖励相当少,甚至没有,柜员推销的积极性受挫。

(3)银行柜员的保险业务知识缺乏。虽然目前银行销售的寿险产品大都简单易懂,保险公司在正式销售前也会对柜员进行培训,但大都讲述操作流程,对产品的特点阐述不多,银行柜员毕竟不是专业人员,一旦客户详细询问,就无法给予确切的答复,成交率自然就低:保险公司虽然有专职的业务员负责银行代理网点,但一人负责多家网点,难免顾此失彼。

4.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

(1)保监会应适当放宽银行代理保险的限制,允许一家银行网点同时代理二至三家保险公司的产品,这不仅有利于保险公司公平竞争,同时也使客户有更多的选择。

(2)保险公司对银行保险费收入的考核应予以弱化,重点放在与银行的积极配合,利用银行的信息资源对客户进行细分,开发出具有针对性(如不同年龄段、不同收入群体)的适销对路的寿险产品。

(3)银行内部应重视保险代理业务,把保险业务作为一项新兴的中间业务来抓,与保险公司积极配合,加大宣传力度。同时,对向客户成功推销保险产品的柜员予以更多的实质性奖励。

(4)保险公司应加强对银行柜员的业务培训,使他们对代理的寿险产品的特有性能有深入的了解。同时,要与银行柜员经常沟通,这样可以从柜员反映的客户询问中得到不少启发,不断改进金融产品的功能,适应市场需要。

(二)产险代理方面

1.高额回扣,市场竞争混乱

虽然保监会规定一家银行网点只能代理一家保险公司的产险产品,但产险代理多以中间介绍为主,并不像寿险产品上柜销售且有严格的会计制度。在市场竞争激烈的环境下,实际上银行网点有多家保险公司的产险产品可供选择,在产品功能,费率大致相同的前提下,保险公司给予的回扣就成了银行网点取舍的关键,一些银行网点出现“挂羊头,卖狗肉”的现象,即名义上代理甲公司的产险产品,实际上向客户介绍乙公司的产险产品。为了增加市场竞争力,保险公司给予银行网点的回扣要从手续费中支出,就利用各种办法,如扩大手续费计提范围,不设代理台账,甚至以实际手续费支出核算保费收入,使手续费支出比例管理制度形同虚设。

2.在产品开发的互动性上,双方缺乏沟通

虽然在银保《全面合作协议》中通常有“共同开发产品”这一条,但实际上双方很少互通信息,通常保险公司在开发产品时未向银行征询意见,而银行也未将客户的保险需求告知保险公司。前段时间引起不小轰动的“南京爱立信事件”就很能说明这一点,中资银行之所以觉得办理“无追索权票据买断业务”风险太大,就是由于其中牵涉信用保险问题,如银保双方能在产品开发上互通信息,这个问题应不难解决。

3.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

(1)保监会应改变目前保险费率固定的做法,逐步使费率市场化,对基本费率严格调控,在此基础上建立费率的弹性空间,使各保险公司能根据市场及自身的承受力合理定价,培育合理的价格竞争,避免回扣现象的泛滥。

(2)银保双方应切实贯彻《全面合作协议》中的相关内容,在实际业务中积极执行,而不是将条款流于形式。

证保合作中的若干问题

200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银河证券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与联合证券公司签订了《全面合作协议》,可谓开创了证保合作的先河。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保险服务,兼业代理,客户资源共享,合作开发产品,资产管理等。但从签订的协议内容与实际情况相比较,发现其可操作性小。

(一)就兼业代理和客户资源共享而言,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的客户群有很大差别

首先,证券公司没有商业银行的网点及客户资源优势。全国最大的券商——银河证券公司,也只有近180家营业网点,而大型商业银行营业网点上万家。日常生活中几乎人人要与银行打交道,而目前沪深的全部证券开户数只有8000万左右,除去双边开户及代理开户,证券公司的实际客户更少,其次,银行客户追求稳定收益,资产的安全性及增值性极为重要,这与保险的销售目标相符。而证券公司客户追求高额利润,投机性强,对稳健型的保险产品不感兴趣。同样,保险公司客户亦对风险甚大的证券投资敬而远之。

(二)保险服务只是将证券公司做为最大的买单者,其他合作可操作性不强

保险公司向证券公司的固定设备及员工提供保险保障,证券公司将保险产品作为礼品赠予客户。至于资产管理,虽然证券公司有丰富的投资经验,但各保险公司亦有其自身的投资部门,因此,官方合作机会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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