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约束”的分配正义--诺齐克分配理论研究_功利主义论文

“无约束”的分配正义--诺齐克分配理论研究_功利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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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问题几乎是现代社会经济与政治的中心问题,因为,通过分配方式可以洞透一个社会的正义理念。“新古典自由主义”无一例外地追求国家在经济上保持绝对中立,在权利应得的分配问题上保证无约束。其目的在于实现市场的完整性、自然性或科学性,并因此,经济正义与政治正义浮出自由的理想性。

“新古典自由主义”者诺齐克(R.Nozick)认为,国家只有在性质上保持非模式化(Non-Patternalization)、在功能上保持最小化,就一定能够实现经济上的中立、分配上的无约束。它不仅与罗尔斯(J·Rawls)所理解的国家,在经济上保持干预、在文化上保持中立,从而,在分配问题上保持约束的观点形成了显明对比。而且,在自由主义内部,诺齐克以其无约束的分配正义理论将功利主义和其它“新古典自由主义”观点一一涤清。

综观诺齐克的无约束分配正义理论,其核心是“非模式化的分配”,其表现方式是历史原则的分配,“如果所有人对分配在其份下的持有都是有权利的,那么,这个分配就是正义的”[1]。本文就是从这两个方面研究“无约束”分配的历史原则和“非模式化”原则。需进一步说明的是:分配的“无约束”是对于政治权力而言的,而不是针对、也不可能针对市场的自然随机性的约束,恰恰相反,分配的自然随机性约束是诺齐克分配理论的垂衷之所在。

一、历史原则的分配

诺齐克认为,“分配正义的权利理论是历史的,分配是否正义依赖于它是如何演变过来的。”[2]分配应当根据个人对获取的合法性以及转让的自愿原则来确定,并且,获取与转让是两个分立的过程。所以,不同方式的持有,其正义性来自于持有过程的合法性。因此,诺齐克历史原则的分配实际上是一个持有来源的正义过程的描述。

与诺齐克不同的是“即时的正义”原则(Current Time-Slice Principle),主要是指功利主义的分配原则、传统社会主义的“生产——应得”的历史原则和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的原则,他把这三者的分配原则都视为“模式化”的分配。

诺齐克认为,传统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也是“历史原则的分配”观,它“正确地坚持了挣取、生产、权利、应得等概念,它拒绝只注意持有的结果之结构的即时原则。”[3]但接着他又认为,传统社会主义把一个人持有的权利仅仅看作对生产过程的依赖,而没有把生产与权利的应得看作两个分立的过程。这种批评实际上并没有切入传统社会主义分配失误的关键:传统社会主义的分配是因为把公平原则进行“模式化”而追求“等同”——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平等,所以,就必然会否定市场的效率分配。而这个问题,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已经自觉到,并致力于纠正和完善。

功利主义分配原则的最突出特点,是一个利益最大化原则(The Greatest Happiness Principle)。“幸福就是善:每一个人的幸福是他自己的善,因而,总体的幸福就是全体的、所有人的善。”[4]所以,从功利目标的追求上讲,分配是调整功利的一种手段。判断任何分配体制的标准是看它是否能产生最大功利总额,然后对当即的利益进行分配。在功利分配的计算中,功利主义认为(我们这里只叙述其中的两点):其一,当一个人所获得的功利数量越大,其功利增长率就会呈递减之势,这样就会影响整体功利的进一步提高;相反,则功利增长率呈递增之势,从而使整体功利进一步扩大。其二,整体的功利总量和每一个获得功利份额较大者,都是基于整体合作,即个人之间相互依赖的体系的结果,所以,分配时必须考虑每一个人的功利要求。这种分配方式所导致的结果,往往只关注那些处于分配体系中最后的个人,这一点与福利主义是相同的。在这个意义上,诺齐克将它称为分配的“即时原则”。针对第一点我们作一个说明,在实际生活中,与功利主义的分配理念可能恰恰相反的是,一些收入较高甚至很高的人,他们的收益增长率还在进一步提高,这需要考虑的参数是很多的。当然问题的关键不是在这里,因为功利主义者可以进行社会统计:这样的情况在整个社会中所占的比例大小,关键问题是这种方式是否违背个人自由的“古典自由主义”的理念。针对第二点,从功利分配方式上看,功利主义遮遮掩掩地奉行这样一种观念:在功利的产生过程中,那些才智较高者、运气较好者削弱了那些生产能力较弱者的功利机会。所以,功利主义者从功利调整的角度对功利机会重新整合、调剂,使“正义”得以昭显。

正是在这个问题上,罗尔斯的平等自由观与功利主义的分配原则所得出的结论是相同的。功利主义分配原则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而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其核心观点是“最小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罗尔斯认为,社会掌握的是基本的善,即权利和自由、权力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其它基本的善,如自然禀赋,是社会所不能直接掌握的,但自然禀赋可以表现为社会所掌握的基本的善,这为平等地分配社会基本的善提供了一个水平基点。进一步说,平等的分配原则设定在这样一个目标上:如果差别原则被满足,所有人都要获益。罗尔斯的论证是基于效率原则与差别原则的综合:即使在最有效率的自由原则作用下、即使不受正义的政府的限制条件下,利益的效率也将达到一个最优点而开始下降。但他的“差别原则”却不是在这个点上,而是在这个最优点之前,使最优效率仍然发挥作用,而同时又要使最小受惠者获利益,使其利益尽可能地发挥效能。至此,罗尔斯认为,“首先,制度建立旨在推进所有人共享的某些基本利益;其次,各种职务和地位都是开放的”,[5]这个理想可以通过立法者和法官利用他们的特权和权利来实现:首先,最大限度的增加状况最差的人的福利;然后,最大限度地增加次最差的人的福利,……直到所有前面N-1个人,这也是罗尔斯的所谓“词典式序列”。他认为,这就实现了其“平等的自由”的正义原则。

以个人自由的观念来看,我们认为,对利益的量的大小进行个人之间的调节,不可能等于机会的调整,这种作法无异于“头痛医脚”,更重要的是它以牺牲正义的方式来追求平等。功利主义主要关注或者说最终关注的是利益总量的平衡,而不注重利益的质的正义约束。他们认为,幸福是人类生活的目的,是独立自存的,正如密尔(J.S.Nill)所说,“功利主义者的信条是,幸福是可欲的——作为结果是惟一可欲之物,其它的一切均为这种结果的工具。”[6]这种“即时分配原则”,以功利最大化分配为目的,对现实利益的分配是通过功利的社会结构所进行的,从而确保功利最大化结果的实现。所以,从国家性质上看,功利主义国家观就是一种结构化的正义观。从国家的功能上讲,其分配原则必然又是一种“目的——结果”的分配原则(End-Result PrinciPles)。

功利主义为了实现其功利目的,进行功利分配模式的设计,即分配结构的人为安排,因此,诺齐克将他对功利主义的即时分配的批判进一步延伸:“不同的领域可能应用不同的模式,或者某些模式的一种结合可以以不同的比例在一个社会中活动。一种以这种方式由几个模式化的分配构成的分配,我们也把它称之为‘模式化的’分配。”[7]比如,按道德、对社会有意义、社会有效需求、智商等等,都是把一种或几种因素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固定的分配模式。这些固定的分配模式对人们的实际生活进行规范,企图引导人们的生活,实际上都是对理想的正义生活的一种假定。这必然会对个人权利进行干预,从而不具有合法性。所以,诺齐克指出,“一种实际上由权利原则的活动造成的分配,对任何模式都是无目的的随机选择的”,[8]这就是被诺齐克所宣称的“非模式化的分配”原理。诺齐克后来在他的《知识分子为什么反对资本主义》的一篇文章中顺便提到了他的分配正义观,它有助于我们对这一观点的进一步理解:“分配的正义寄予于对公正地获得的财产和不同的劳务之自愿交换的正义的过程之中。不管交换的结果是什么样的,都可以说是公平正义的,而某一特定的分配模式并不一定会产生这样的结果”。[9]

“新古典自由主义”基本上都不赞同模式化分配,比如,哈耶克(F.A·Hayek)认为,由于我们对社会总体信息是处于无知状态的:“现实世界的难题都是由一个‘实际的困难’所决定的——即我们的知识远未完备。……而在社会领域,经常是我们不知道的东西更重要,若要继续强调我们知道的东西,便可能使人误入歧途。”[10]哈耶克的理解,任何分配的模式化以求取平等,将会导致的结果是更大的不平等;任何模式化的分配都是强不知以为知。

但是,哈耶克把分配仅当作利益的获取,而不把它理解为个人权利的应得过程,这等于认为,利益只有个人能力的社会随机性而不是个人权利的必然。假如某甲喜欢某乙,愿给他一笔钱,那么,乙所得的这笔钱是否是他的应得?其实,这是无可厚非的,而哈耶克的分配理论是无法解决这类问题的。与之不同,诺齐克的历史原则的分配,把分配视为个人权利的实现及其过程。所以,它依赖于获取、转让个别事实的实际发生及其过程,是否符合个人权利所实现的正义要求,这是个人权利的应得,而与整个国家的政治结构没有必然的相关性,这样的“历史原则的分配观”也就决定了它的分配方式的“非模式化”。

二、非模式化的分配

诺齐克的非模式化分配,是无法进行原则性描述的,我们只能通过批判模式化分配来理解。模式化的分配,诺齐克认为就像一群不懂事的孩子切分蛋糕,按照某种约定条件切完以后,还要从分到每个人手中的一份中再行切割,以调整自己原来的粗心。这里暗藏着人为设定的统一标准,而非真实的市场原则——“模式化”,成为具有不同的利益、价值追求的个人的行为规导,正如我国学者朱学勤所言,这是用“肮脏的脚”踩着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反对模式化分配方式的诺齐克企图表明:国家除了履行“守夜人”的职责以外,剩下的工作就是什么也不做,否则,就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

“物品是带着人们对它们的权利进入世界的”,[11]诺齐克认为,只要没有违反利益的获取与转让的正义,那么,一个人对其持有就是拥有所有权的。所以,利益的分配实质上就是权利的获取与转让过程;如果一个社会把利益价值化,个人由此必然会产生一种虚幻的满足,导致权利被这种虚幻价值遮蔽着的平等,而不是权利意义上的公正,这就是诺齐克追求非模式化分配原则的意义。

只有权利才能获得应得的利益。如果权利集中于某一个结构化的正义体系,任何个人利益只有被祭奠于或者曲折地表达为结构化的正义体系之中,才具有合法性,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异化”。诺齐克认为,模式化的分配公式是:“按每个人的( )给予每个人”,比如,按照每个人的“边际功利平等”或共同约定、契约来给予每个人。这种模式化分配就是把根本上把个人权利当作是社会的承认,而不是从来就有的、永远存在的,似乎权利和利益只是因为有了政治结构才能具有合法性。

模式化分配有以下两个无法解开的死结:

第一,模式化分配是没有可靠性的。因为,除非强力干预,个人自由选择将不断地打破模式化分配。模式化分配原则有三个假定:其一,它假定人们都愿意接受这一模式;其二,它假定能够对社会有足够的信息,并能够综合这些信息形成正确的判断;其三,它假定人们行为能够遵守这一模式,或者采取强制,人们也会认为这种强制是合理的。实际上,模式化分配还有其它许多假定,比如假定单个人只有依附于整体才能获得其独立性,等等。

对模式化分配的反驳,诺齐克所举证的就是风靡学界的“篮球明星张伯伦(Wilt Chamberlain)门票收入”的案例:球队与篮球明星张伯伦签约,把每张门票中的25美分交给这位球星,一个赛季过后,有一百万人观看了他的比赛,他的收入就是25万美元,这大大超过一般人的收入,诺齐克追问:他的收入难道不合理吗?这一问包括两层含义,即自愿交换一定会打破模式化分配、出于自愿交换的任何所得即为权利的应得。所以,任何模式化分配如果不去干涉人们的生活,或迟或早地将会被摧毁;而为了维持模式化的分配,人们的生活将不断地被干预。诺齐克总结道:“一个合理的推测是:任何模式要么是不稳固的,要么是被权利体系所满足。”[12]

第二,模式化分配是无法优选的。社会选择将消解为个人权利行为。我们可以去掉假设可以筛选社会中某一对象的较高的优先级,因为,它已经在上文“三个假定”中予以排除。在这里,我们以个人选择有别的情况作为对这个问题论证的根据。设有两个人A与B,A有选择权(X→Y),B有选择权(Z→W),他们有选择权的顺序和要素各不相同,现在我们假定没有任何外界因素干涉的情形下A的优选顺序是:(W→X→Y→Z),而B的优选顺序是:(Y→Z→W→X)。按照一致同意的原则,Y优于Z、W优于X(这两个人的共同优选排列就是这样的),但在A来看,其优选顺序是:X→Y而B其优选顺序是:Z→W与上文所提到的社会优选并不相交,除非添加强力干预。

上文的计算过程是这样的:对X、Y、Z、W四种选择是随机抽取的,按照排列组合方法总共为二十四种,即4×3×2×1=24种选择,但是,要排除违反A与B个人选择顺序的情况和不构成他们俩人不相交的情况,如X→Y→Z→W或Z→W→X→Y等排列,那么就只能剩下八种可能性,然后,一一地进行如我们上例的计算,结果,应当是没有真正的最优选择(上例中,我们只选取了其中的一种,其它可以此方式进行计算)。

论证到这一步还只是达到说明哈耶克的社会目标是分散的这一观点,而诺齐克的非模式化则进一步认为,“一个对象可以被选择,即使所有人都愿意选择别的对象”,[13]比如A不知何故,他认为X是最高优选,就象某甲爱上乙,可能社会评价有很多比乙更有优点的人,甚至与乙一样,但甲只是选乙,而不愿意其它的任何选择。因此,选择某一个最合理的正义结构,以此决定分配;或者,在一个正义结构的框架内优选某一个合理的分配皆为不可能,除非人为强制。由此可见,诺齐克认为,现行美国分配制度与奴隶制度无本质区分,只有程度的不同,也意在情理之中。

通过对模式化分配的不可行性分析,诺齐克的非模式化分配原则可总结如下:第一,权利不是根据社会结构而被评定的,相反,它作用于社会评定、为社会确立约束条件。并且,这个约束条件则是在权利市场中形成的。第二,分立的个人权利是同时的,每个人应以主体资格进行权利选择行为。因此,第三,统一的社会评判并不存在。模式化的利益分配原则均不为个人权利的应得,即使是巧合。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将诺齐克的无约束分配正义概括为:“非模式化原则的历史分配”或者“历史原则的非模式化分配”,而这一分配原则在再分配之前就已经划上了句号。

收稿日期:2003-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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