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基于群体智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体制的创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管理体制论文,文化遗产论文,群体论文,物质论文,智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71(2011)02-0059-08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以下简称为“非遗档案”)形成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活动及非遗保护活动中,是非遗、非遗活动、非遗保护活动的原始性记录。非遗档案在非遗保护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非遗保护最重要的两类途径——活态保护及固态保护中,受制于环境变化、文化传承等条件,活态保护往往难以实现,而固态保护是最具普遍适用价值、最具效率的长期保护方式。将非遗转化为非遗档案正是非遗固态保护的最重要方式之一。
2005年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加强非遗保护的通知》[1],明确了为非遗建档。此后,非遗档案管理工作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在非遗档案收集、整理以及数据库建设方面成效颇著。审视已有的非遗档案管理工作,我们不难看到,目前的非遗档案管理存在着一些严重的问题,如非遗档案管理分散、非遗档案处置不规范、参与方权责不清等。这些问题的出现,一来是由于非遗建档时间不长的原因,二来是影响非遗档案管理的因素很多。各种因素中,最重要的是当前非遗档案管理体制存在缺陷。为此,如何创新非遗档案管理的体制,是加强非遗档案管理不可忽略的重要方面。本文基于群体智慧理论[2],构建了基于群体智慧的非遗档案管理体制,旨在为推进我国当前的非遗档案管理工作提供参考。
1 非遗档案管理体制创新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非遗保护工作的进展,尤其是“十一五”期间各种非遗保护政策出台、一系列非遗工程的启动以及非遗名录体系的形成,我国非遗保护工作成绩斐然。随着国家对非遗保护工作的加强,非遗档案管理体制也得以最终确定。201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分别提出,“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遗调查,应当对非遗予以认定、记录、建档,建立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全面了解非遗有关情况,建立非遗档案及相关数据库。”[3]至此,文化部门主导的非遗档案管理体制正式形成。
然而,实践证明,这种管理体制导致了非遗档案管理问题颇多,主要体现在:
1.1 从非遗档案管理存在问题的角度分析
由于现实或者历史的原因,我国非遗档案广泛地分散在政府、文化事业单位和个人手中。不同的保管主体有着各自的保管优势[4],但事实上,在缺乏协调管理的条件下,非遗档案管理呈现出微观求全而宏观无序的局面,根本无法从宏观上反映非遗及非遗保护活动的完整原貌,这是非常令人担忧的问题。
除了分散保管问题以外,非遗档案管理还存在着如下问题:
(1)对非遗保护与非遗档案管理的关系认识不到位。非遗保护是一项包含收集、整理、调查、记录、建档、展示、利用、人员培养等多个环节的复杂工作,档案管理是其中的一个环节,一些决策部门没有从全局的角度认识非遗档案管理的作用,没有理清非遗档案管理与非遗保护两者间的关系。
(2)从形式上看,我国的非遗档案表现为多媒体为主、多种载体形式并存的格局。由于不同机构和个人在保存非遗时所使用的载体(包括载体形式以及保存格式等)不统一,为今后可能出现的统一管理造成了困难。
(3)非遗档案管理过程中,尽管各地依照非遗项目、非遗传承人,形成了依“项”建档、依“人”建档以及“一项一档(卷)”、“一人一档(卷)”的非遗档案整理方法,但“项”、“人”之下档案类目的设置缺乏相应的规则与方法的约定。
(4)申报各级非遗时候,各种非遗档案本身需要有一种鉴定方法,但此外情形中形成的非遗档案价值却多缺乏鉴定。
(5)非遗档案管理的法规建设滞后。截至目前,尚没有出台系统的非遗档案管理条例或办法、规范,影响非遗档案的建立。
上述现象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非遗档案管理工作的发展。为了推动非遗档案管理工作,必须探索一种新的非遗档案管理体制,在现行的政策法规框架下,以不影响各方根本利益为前提,实现对非遗档案的宏观控制。
1.2 从非遗档案管理主体的角度分析
在非遗档案管理主体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非遗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遗的保护、保存工作。”[5]该法第十三条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全面了解非遗有关情况,建立非遗档案及相关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非遗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和非遗学术研究机构、保护机构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非遗的整理、研究、学术交流和非遗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展示。”由此可见,我国非遗档案存在着多个主体是一种客观现实[6-7]。深入分析,参与非遗档案管理的主体包括:①各级地方人民政府;②各级文化事业管理部门;③非遗传承人;④非遗商业性机构;⑤非遗研究性机构;⑥各级各类文化事业机构。此外,有的个人手中也保存有非遗的档案。简言之,我国非遗档案广泛地分布在文化事业机构和私人手中,这种状况的存在给非遗档案管理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进一步分析发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非遗档案管理并非由档案部门负责,非遗档案及其管理过程所产生的档案也并没有规定档案部门的参与。档案部门参与非遗档案管理存在着政策方面的制约,至少是缺乏明确的政策规定。由此,非遗档案管理与档案管理专业部门存在着剥离的现象,作为专业性的档案管理机构的各级档案馆被排除在非遗档案管理的责任方之外。档案部门切入非遗档案管理不仅存在着制度瓶颈,而且存在着体制瓶颈。
目前,在国家政策的范围内,档案部门参与非遗档案的管理存在着困难。而非遗档案管理的主管机构及私人又缺乏非遗档案管理所需的专业水准、技术与设备,难以实现非遗档案的科学管理。这种现状的存在,以及不同保管主体间利益关系的存在,以往那种通过组织设计与变革的管理体制创新是无法解决的。非遗档案管理需要一种新的体制支持。
1.3 从非遗本质的角度分析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持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8]由此可见,非遗本身即是特定的文化形式,是以人(群众)的参与为前提的。非遗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由广大的群众参与创造。脱离了群众,非遗不可能存在。从这个角度看,非遗档案的形成主体除了政府机关、传承人、相关文化单位以外,必然还包括群众这一被人忽视的群体。在现有的非遗档案管理体制下,群众的力量往往被相关责任方所忽视,群众无法有效的参与到非遗保护工作中,遑论非遗档案的收集、整理与管理工作。
另外,非遗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在一定的群众基础上得以发展,为特定地域的群众所接受。原生地域的群众对非遗有着深入而广泛的了解,作为一个整体,这些群众拥有远多于个别专家、传承人的非遗知识。对于非遗档案管理,群众能够依靠群体的智慧发现档案中存在的问题,鉴定档案的价值。因此,在非遗档案的整理、鉴定上,也有必要调动群体智慧的参与。
然而,当前非遗档案管理体制下,非遗档案主要由政府机构及政府支持下的相关机构管理,民间公益组织乃至公众的参与度很低。从非遗的本质看,非遗档案管理仅仅依靠政府、相关文化管理部门和文化事业单位,缺乏公众的支持和参与,实现非遗档案有效管理是不现实的。
总而言之,保管主体众多而协同机制缺乏、重视微观建设而轻视宏观规划、专业档案机构参与的缺失、忽视群众在非遗档案管理工作的价值……当前非遗档案管理体制存在的种种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非遗档案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因此,有必要在现行政策框架下,探索新的非遗档案管理体制。
2 非遗档案管理体制创新的目标与要求
体制创新是推进我国非遗档案管理工作的关键。针对我国非遗档案工作的现实,非遗档案管理体制创新的目标是:通过体制变革,推动我国非遗档案的科学化管理。具体地,该目标可以表述为,建立由文化管理部门主管、档案行政部门业务指导、公众广泛参与的非遗档案管理体制,通过协调机制,各个主体发挥各自的优势和专长,实现对非遗档案及非遗档案工作的高效、规范管理,服务于非遗保护事业。需要说明的是,上述体制设计的前提是,在符合法定的管理体制的前提下,根据非遗档案管理的规律,通过群策群力,将公众引入到非遗档案收集和整理工作中,实现群体性的非遗档案管理和非遗保护。
为实现上述目标,当前需要着力如下方面的变革:
(1)发挥多重管理主体的优势。非遗档案管理存在着多个主体,仅仅依靠单一机构或者个人是无法完成非遗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等各项工作。不同主体在工作的各个环节有着不同的作用,甚至于同一工作环节在不同条件下,各个主体也有着各自的优势和不足,因此,体制的构建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发挥各个主体的专长和优势。此外,管理体制还需要有自适应性,即在该体制下,各个主体的作用发挥不是固定的,而能够在体制的作用下根据实际情况发挥各自的最佳效用。
(2)建立合理的协作机制。在非遗档案管理工作中,各个主体之间存在着工作上的相互依赖关系。但受限于相互依赖关系,各个主体难以发挥各自的最佳效用。另外,由于协调机制的缺乏,即使局部的非遗档案管理能够达到最优化目标,但在宏观层面,非遗档案管理的总体目标也难以实现。为此,创新性体制的实现必须解决各个主体协作机制的问题。
(3)鼓励公众的广泛参与。传统意义上的档案多存在于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机构,档案管理工作往往由相对封闭但专业的档案管理机构加以管理。但非遗形成的背景表明,非遗档案管理必须引入群众力量参与。群众是非遗的创造者和见证者,也应该成为非遗档案各项工作的参与者。
(4)发挥专业团队的作用。档案管理是一项专业性的工作。高效、规范的非遗档案管理需要发挥专业团队的作用,需要由各级档案行政机关以及档案学研究团体承担。各级档案机构可以直接对非遗档案进行收集、鉴定、保管,也可以接受委托管理各机构以及个人所拥有的非遗档案,另外,档案机构以及档案学研究团体还可以为各机构、个人的非遗档案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在标准、规范、技术等方面为非遗档案管理工作提供支持。
(5)实现非遗档案的优化布局和宏观控制。由于形成主体和保管主体的多样化,非遗档案资源存在着分散布局的问题。受制于各种原因,集中化的档案管理机制并不适用于非遗档案,但是宏观布局仍然有必要,否则割裂开的非遗档案难以完整的反映非遗及非遗保护活动的原貌。为此,需要在体制上保证非遗档案宏观布局和宏观控制的实现。
3 基于群体智慧的非遗档案管理体制的设计
3.1 群体智慧的概念
群体智慧又称作集体智慧,可以理解为共享的或者群体的智能,它可以在细菌、动物群体、人类社会、计算机网络中出现,表现为集体协作的创作方式、协商一致的决策方式等群体合作方式[9]。
群体智慧最初出现于生物学研究,动物学家发现蚂蚁等动物通过群体协作表现出超越个体水平的智能[10]。此后,许多学科纷纷引入了群体智慧的概念。发展至今,群体智慧不但在计算机科学等领域有着重要的应用,还开始表现为一种新型的管理模式和社会协作模式,得到管理学和社会学等学科研究者的重视[11-12]。
人类社区的群体智慧是群体智慧的重要形式,人类社区的群体智慧主要表现为认知、合作、协作三种实现类型[13]。认识包括基于群体意见的市场预测、政治决策、技术预测等,相关应用如网易的基于群体智慧的股票预测系统;合作是目前应用最多的群体智慧类型,Linux的开发、Wikipedia的建设、Youtube的发展,都是基于网络的群体合作的结果;协作更多的出现于管理领域,论坛讨论、集体决策都是协作的应用。
3.2 群体智慧实施模型
作为管理理念,群体智慧的实施方式具有一定的通用性,群体智慧实施模型正是对这种通用性的反映。Malone等提出的群体智慧建设框架很好的对群体智慧实施的通用性问题进行了分析[13]。Malone框架非常简单,但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其核心是对四个问题的回答,即:What is being done? Who is doing it? Why are they doing it? How is it being done?
四个问题的回答揭示了群体智慧应用的四个方面:做什么?参与人员如何构成?动力机制是什么?解决方案?通过对四个问题的回答,应用设计者可以确定应用构建的目的,参与者、动力机制、实施方案,而这些正好构成了一个应用的实施框架,见图1[13]。
3.3 非遗档案管理的群体智慧实施模型和体制设计
基于Malone群体智慧实施模型图,非遗档案管理的群体智慧实施模型也需要回答上图中的四个问题,具体到非遗档案管理的语境而言,即非遗档案管理的目标、相关工作的承担主体、各方参与的动力机制、群体智慧的实施与协同机制,对这四个问题的回答构成了基于群体智慧的非遗档案管理体制设计。
图1 Malone群体智慧框架
3.3.1 非遗档案管理的客体(what?)
模型构建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对非遗档案的高效、规范管理,为此,模型首先必须解决非遗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等工作的实现问题。
非遗档案的收集是非遗档案工作的首要环节,非遗档案形成于非遗活动及非遗保护活动中,其形成主体包括政府机关、文化机构、传承人、学术机构、个人等多个主体。从当前情况来看,主流的形成主体有政府机关、文化机构和传承人。因此,非遗档案的收集有赖于政府机关、文化机构档案工作的有序开展以及专业档案机构的合理参与。此外,由于非遗的性质使然,仅仅依靠少数机构的努力,难以对所有的非遗实现覆盖,即使对某一种文化遗产进行了针对性的保护,也难以做到对相关档案的完整收录,因此,有必要通过一定的机制,由群众收集档案,从群众中收集档案。
鉴定是档案工作中最为困难的工作环节。首先,非遗档案作为一种特色类型的档案,其鉴定工作要求鉴定人员具备一定的档案业务水平。其次,非遗档案鉴定工作要求鉴定人员对相关档案的价值以及背景有着充分的了解。但是,由于非遗档案形成主体的多样性以及形成过程的复杂性,很多时候,仅仅依靠文化机构,或者仅仅依靠档案机构都难以实现对非遗档案的准确高效鉴定。在非遗档案管理群体智慧模型中,非遗档案鉴定工作由政府机关、文化机构、传承人、群众等多个主体共同鉴定,通过协调机制的作用,实现群体智慧在鉴定工作上的实现。
已经建立的非遗档案项目可能仍然存在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需要相关主体,如文化机构、档案机构、传承人、社会公众等的跟踪完善,如添加某项工艺的资料、补充已有资料的不全之处、发现及报告可能出现的虚假档案,提交各类声像资料、上传自己对非遗活动的记录等等。
“做什么?”除了可以从档案工作环节切入的内容以外,还包括实现对非遗档案的宏观控制。
非遗档案存在着分散保管的情况,由于各种因素的存在,集中式的保存方式并不适用非遗档案管理。非遗保护需要保证非遗的完整性不致遭到破坏,同时,档案的完整性也是档案工作的基本要求之一。因此,尽管不采用集中式的档案管理方式,非遗档案的宏观控制和布局仍然有其必要。
非遗档案的宏观控制和宏观布局有两项基本工作:第一,构建非遗档案目录体系,对分散保管的非遗档案加以记录,保证能够通过单一的目录体系查找到特定非遗项目的全部档案,避免非遗档案“宏观无序”状态的出现;第二,需要通过文化部门以及档案部门的协作,实现对非遗档案各个保管主体档案工作的监督,纠正某一主体对档案可能的不规范处置,对于不具备档案保管条件的主体,在必要时需要进行档案的征集处理,避免非遗档案的损失。
3.3.2 非遗档案管理的主体(who?)
当前的档案管理工作承担主体主要有文化机构和档案机构,另外,传承人也承担了一部分的非遗档案管理工作。在非遗管理群体智慧实施模型中,政府机关、文化部门、传承人、档案机构、科研团体、社会公众都是相关工作的承担主体。在这些主体中,文化机构、传承人、档案机构、社会公众是主要的非遗档案工作承担者,各自有着不同的职责。
政府和文化主管部门是非遗档案管理工作的主导者,之所以称其为主导者,既是对其责任的确定,也是对其权限的限定。首先,在现有的政策框架下,文化部门是非遗保护工作的主要责任方,非遗的档案保护仅仅是非遗保护工作的途径之一,服务于非遗保护工作。因此,文化部门必须在非遗档案管理工作中承担主导作用,在非遗保护的层面上对非遗档案工作进行宏观的规划,使其能够实现在非遗保护工作中使命。其次,文化部门毕竟不是专业的档案管理机构,并非是非遗档案的唯一形成单位,因此,不能将所有的非遗档案工作都交由文化部门承担,文化部门的使命是在非遗保护的层面发挥其主导作用,不能作为非遗档案工作的唯一责任方和承担者。非遗档案高效、规范管理的实现,有赖于文化部门、档案机构、传承人、社会公众等多方面的共同参与。
档案机构是非遗档案工作的主要参与者。“参与者”的定位肯定了档案机构在非遗档案管理中的价值,同时也意味着档案机构需要在文化部门的主导下开展工作。一方面,档案机构在非遗档案管理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价值:依托于其在档案工作上的专业水准和相对完善的人力物力储备直接承担对非遗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等工作;制定行业标准规范各方的档案工作。另一方面,由于非遗档案来源的多样性、形成条件的复杂性、作用的特殊性,档案管理机构也不应该撇开文化部门单独开展非遗档案管理工作,否则也不利于非遗保护工作的开展,也就违背了非遗档案工作开展的初衷。
传承人是非遗档案管理中不可忽视的责任方。传承人是非遗档案管理中不可忽视的责任方,这一点很好理解:传承人是非遗档案的直接形成者之一,作为非遗档案工作的主体理所当然。
非遗来源于公众,公众往往是该地非遗及非遗保护活动的直接见证者,甚至是参与者。公众对所在地域的非遗有着深入的了解,熟悉其构成,发挥其非遗档案管理的主动性可以填补政府机构档案管理工作的盲点。另外,群众中不乏专业人士,这些专业人士的知识储备可以用于解决非遗档案管理中出现的各类难题。此外,文化存在于公众之中,为公众所需,公众的价值判断对非遗档案管理项目的分级有着重要的价值。
3.3.3 非遗档案管理的动力机制(why?)
实现新的管理体制,必须要求各个主体的实际参与。对于各个参与主体而言,必然存在一定的需求和驱动力,否则将缺乏参与的动机,非遗档案管理的群体智慧实施模型也便无法得到实现。
基于群体智慧的非遗档案管理实施模型下,各方参与的动力主要有物质回报、爱、荣誉、职责四种[13-14]。
(1)物质回报是重要的动力因素。人们参与各种活动,获得物质回报往往是其主要的目的。
(2)爱也是一个重要的动力因素。很多人参加非遗保护活动,不追求任何回报,只是出于这些活动或者活动的受益者的热爱。例如,一些参与非遗档案管理工作的热心人士,往往不追求什么回报,只是因为热爱非遗,或者热爱家乡的缘故。
(3)荣誉或者认同感也构成了重要的动力。例如,某些传承人在非遗名录体系的鼓励下,积极开展申报以及相关的档案工作,这些活动可能并不能带来物质回报,但传承人仍然积极参与,部分原因便是荣誉或者认同感的驱动所致。
(4)职责可能是最无奈的动力因素,例如,文化部门的工作人员承担非遗档案工作,固然是各种动力驱使的结果,但是职责所系恐怕也是许多人参与这些工作的唯一原因。
3.3.4 群体智慧的实施与协同机制(how?)
群体智慧的实施与协同机制解决的是“如何做”的问题,这可能是群体智慧实施框架中最具复杂性的问题。限于篇幅,本文难以深入讨论实施与协同的具体实现,仅从非遗档案管理工作方式进行描述。
(1)收集(collection)。收集意味将非遗档案收集到一起,非遗档案具有多样化的形成主体,文化部门、档案机构、传承人乃至一般个人,都有可能形成非遗档案,因此基于群体智慧的非遗档案管理体制允许通过一定的方式,由各个主体各自形成和收集非遗档案,并将非遗档案组织在一起。这里的“组织”可能是实体意义上的组织,也可能是通过名录进行的组织。
(2)合作(cooperation)。合作发生在用户创建内容或者分享内容相互之间存在依存关系的情况下,因为不同人的工作之间相互依赖,人们需要以协调相互间的工作,避免不必要的冲突。非遗档案管理工作存在着多个环节,许多环节的工作都需要相关主体进行合作。合作意味着非遗档案管理工作中各个主体之间的平等性,不存在单一主体对非遗档案管理任务和相关资源的独占,各个主体基于各自的专长和资源,通过合作实现非遗档案管理工作的全局最优化。
(3)集体决策(collective decision)。集体决策的表现形式多样,例如投票、协商、预测等等。在非遗档案管理工作中,非遗档案的鉴定、整理、持续性的完善等等,都要求集体决策的实现。
对上述四个问题的回答,构成了基于群体智慧的非遗档案管理体制设计:这一设计包含了对体制的任务、主体、动力机制、实施方式的描述,而这些正是一个体制设计所必须包含的要素。
4 基于群体智慧的非遗档案管理体制的实现路径
当前形势下,实现文化管理部门主导、档案行政机关业务指导、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非遗档案管理体制,除了要实现认识(尤其是领导干部的认识)的转变外,还需要政策、管理方法、技术设施、标准规范等方面的支撑。
(1)政策上的革新。当前,我国非遗档案管理还不存在一个完整的政策框架:已有的政策规定并没有系统化,对于各个主体在非遗档案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缺乏限定,使得相关机构在非遗档案工作中存在着权责不清的问题,各主体各自开展非遗档案管理工作,缺乏协调。此外,已有的政策规定仅仅肯定了文化部门、传承人等主体在非遗档案管理中的作用,对于档案机构、群众等非遗档案管理主体在非遗档案管理中的作用并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实质上也就把档案机构、社会公众排除在非遗档案管理之外。实现基于群体智慧的非遗档案管理新体制,首先就必须在政策上加以改进:通过政策的革新,明确档案机构及社会公众在非遗档案管理中的作用和价值;同时,规定各个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各个主体之间的协作机制,避免权责不清、非遗档案管理主体缺位、主体分立等问题的出现。
(2)管理上的革新。我国非遗档案管理存在多个主体以及各个参与主体协作机制存在着欠缺,要实现非遗档案管理新体制,首先,需要明确各单位的权利与责任,避免权责不清问题的出现。其次,需要发挥文化部门和档案部门各自的优势,在非遗保护的整体工作框架下开展非遗档案管理工作,最终服务于非遗保护事业。例如,文化主管部门因其工作上的优势做好非遗保护各项工作的统筹,同时在档案部门的参与或指导下开展具体的非遗档案管理工作,包括非遗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等工作。再次,通过为群众的参与提供各种条件支持和参与行动的规范,公众(特别是文化遗产地居民)直接参与收集、鉴定、整理等活动,发挥公众在非遗档案管理以及非遗保护中的作用。
(3)基础设施的支持。多机构的协同工作,社会公众智慧的聚合,这些目标的实现,都离不开一定的基础设施支持,包括网络的支持。由于网络的优势,目前绝大多数的协作平台以及群体智慧聚合工具都表现为网络应用形式,例如Linux开发所依托的Git平台、Wiki百科所依托的MediaWiki、TikiWiki等[15]。对于非遗档案管理而言,既需要建立文化部门、档案机构等机构间的协作平台,协同各主体的工作,也需要构建一套支持群众参与的非遗档案管理平台,利用群众的集体智慧收集、建立和完善非遗档案,并提供利用。
(4)标准规范的制定。非遗档案管理涉及多个主体、多个流程,各个主体的工作开展既需要协调机制的作用,同时还需要遵循一定的标准规范。良好的标准规范,既是对非遗档案管理规范化和标准化的保障,也是提高各管理主体以及整体管理工作管理效率的需要。鉴于当前非遗档案管理规范欠缺的现状,文化主管部门需要联合档案部门从事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其中,文化部门需要从文化事业的角度参与到非遗档案管理标准规范的制定,实现非遗档案与非遗保护其他手段的协调;档案部门则需要从档案管理的角度参与到非遗管理标准规范的制定,实现非遗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收稿日期:2011-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