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争端解决策略选择的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争端论文,策略论文,WTO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565(2008)05-0071-08
近年来,我国经济增长速度较快,外贸规模在全球贸易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导致我国面临的贸易摩擦和争端也越来越多,中外贸易争端也将因为我国出口产品竞争力的加强而进入增发期,未来较长时期都将面临中外贸易争端,为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要“健全贸易运行监测预警体系和摩擦应对机制,合理运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增强应对贸易争端能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对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的方法,除了双边磋商外,还有利用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我国许多学者都认为中国加入WTO可以利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中外贸易争端。事实上各国利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了许多重大的贸易争端。到2007年,WTO共接受369件贸易争端案件,其中针对中国的申诉案8件(见表1),中国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2件。就目前中外贸易争端解决方式来看,3件得到磋商解决,1件中方胜诉,6件等待专家小组决定,中国政府的策略选择与其他成员方的策略选择有何异同?这都需要全面统计分析WTO争端案件的策略选择,才能明晰,同时为指导我国今后在贸易争端各阶段的策略选择,有必要研究争端解决的策略。可见,研究中外贸易争端策略选择,总结相关经验和有益的教训,提高我国贸易争端解决的博弈能力、制定我国的有效对策日益紧迫,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应用前景。
Butler and Hauser[1]第一次对WTO争端解决机制进行了经济学分析,建立了一个4阶段(申诉阶段、磋商阶段、专家小组阶段、上诉评审阶段)的博弈分析模型,给出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策略解,并通过案例分析了部分申诉国和被诉国策略选择的原因,文中按最终结案方式(不分阶段)统计,发现1995~1999年案件中,选择磋商解决和对专家小组决定上诉策略的比例很高。Young and Umbricht [2]最早对WTO争端国别分布进行了统计分析,Kara and Simon[3]后来进行了新的分析,主要是就WTO争端解决涉及的领域和产品、申诉国和被诉国分布、争端解决的方式等进行了分析,其结论是争端方主要为美国和欧盟,争端解决方式主要为磋商解决。杨仕辉、吴哲[4]对GATT/WTO争端解决实践进行了统计分析。现有的文献虽有4阶段(当时没有案件进行到报复阶段)的策略分析,但只是从结案方式而不区分阶段统计的,而且样本少,对实践的指导意义不强,没有分阶段、分国别对策略选择进行统计分析,不够全面和深入,难以指导争端方在各阶段的策略选择。本文基于WTO争端解决程序,从WTO争端解决6阶段、羊群效应、共同申诉和不同经济水平国家的策略选择进行统计分析,明了争端方各阶段、羊群效应、共同申诉等的策略选择特点和规律,为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中外争端的中方策略选择提供参考。
一、WTO争端解决程序和策略选择
申诉方(以下记为C方)提出申诉后,WTO贸易争端进入第一阶段——磋商阶段。这也是WTO争端解决程序的首要强制性阶段,争端双方可以采取各种磋商方式。在WTO争端解决实践中,接到磋商请求的被诉方有时拒绝回答任何问题或根本不理睬申诉方的磋商请求,磋商也就名存实亡。因此,当申诉方要求与被诉方(以下记为D方)磋商时,被诉方的策略选择为磋商或不磋商。当被诉方决定与申诉方磋商时,争端双方可能实现磋商解决,从而结束案件;如果无法实现磋商解决,申诉方可以申请撤销案件,也可以请求成立专家小组,由争端解决机构来决定建立和组成专家小组来作出决定。
第二阶段——专家小组工作阶段。如果双方达成磋商,应请求中止专家小组程序,争端结束。否则,由专家小组报告来决定,专家小组报告可能支持申诉方,也可能支持被诉方。
第三阶段——上诉审议阶段。如果专家小组报告支持申诉方,被诉方的策略选择是或者向上诉审查机构提出上诉由上诉机构裁决;或者不上诉,被诉方就有义务执行专家小组的裁决,进入WTO的执行程序。如果专家小组报告支持被诉方,申诉方的策略选择是或者向上诉审查机构提出上诉,由上诉机构裁决;或者不上诉,案件就此结束(被诉方被诉的贸易措施不用改变)。上诉机构报告可能推翻上一阶段专家小组报告决定而支持另一方,也可能维持专家小组的裁决。
第四阶段——执行阶段。在执行程序中,被诉方应在“合理期限内”执行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的裁决,将其贸易措施调整到与相关的WTO规则一致。如果出现异议,申诉方可申请仲裁机构决定“合理期限”的长短。假如被诉方认为在“合理期限内”难以实现WTO决定的要求,可与申诉方达成相互满意解决的期限来结案。如果不能达成相互满意解决或被诉方不执行WTO决定,申诉方可以请求报复,进入下一阶段。
第五阶段——报复请求阶段。如果被诉方不执行WTO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的决定,申诉方可以选择请求报复或不报复的策略。如果提出请求报复要求,争端解决机构将根据案件损失授权C方报复并决定报复金额(但不得超过申诉方所遭受的损失)。该过程中双方仍可磋商,如果达成补偿协议,案件结束;否则进入下一阶段。
第六阶段——报复实施阶段。被诉方可以选择执行WTO专家小组决定或上诉机构决定(取决于是否经过上诉阶段),如果选择执行WTO决定,案件结束;否则,申诉方可以选择实施报复或不报复。
下面根据上述争端解决程序对WTO争端解决案例的策略选择进行统计分析。
二、全部样本各阶段争端方策略选择的统计分析
1.磋商阶段策略选择
根据1995~2007年WTO受理的争端解决案件资料(截止日期:2008年1月1日公布的至2007年8月20日的资料,2007年1月1日下载)和上述争端解决程序进行分类整理,结果见表2。1995~2007年共有369个案件。其中123个案件在磋商阶段仍未结案,占总样本的33.3%。其余246个案件中,在磋商阶段申诉方选择撤诉策略的有2个,占磋商阶段已结案件的比例()为0.8%;通过磋商得到解决的68个(1995~1999年为45个,2000~2007年为23个),占本阶段已结案件的比例()为27.6%(由1995~1999年的35.4%下降到2000~2007年的19.3%)。申请成立专家小组案件176个(1995~1999年为81个,2000~2007年为95个),占该阶段已结案件的比例()为71.5%(由1995~1999年的63.8%上升到2000~2007年的79.9%)。可见,在磋商阶段,申诉方越来越倾向于选择请求成立专家小组的策略,选择撤诉策略的极少,选择磋商解决策略的概率则在下降。
2.专家小组工作阶段策略选择
在专家小组工作阶段,仍有29个案件专家小组尚未作出决定,已结案件中,因申诉方请求而中止专家小组程序的案件只有12个,专家小组已作出裁决的案件135个(1995~1999年为76个,2000~2007年为59个),占该阶段已结案件的比例()为91.8%(由1995~1999年的95%下降到2000~2007年的88.1%)。专家小组决定支持申诉方的共119件,占专家小组已作出决定总案件的88.1%(由1995~1999年的86.8%上升到2000~2007年的89.8%),支持被诉方只有16件。可见,申诉方更愿意选择由专家小组来决定的策略,专家小组决定绝大多数案件支持了申诉方。
3.上诉审议阶段策略选择
(1)在专家小组支持申诉方的119件案件中,被诉方选择上诉策略的有90件,上诉概率()较高,达到76.9%(由1995~1999年的80.3%下降到2000~2007年的72.5%)。在被诉方上诉的案件中,上诉机构决定仍支持申诉方的有86件,支持被诉方只有4件,上诉机构全面推翻专家小组决定的概率只有4.4%(而且2000年以来还没有出现过这种情况)。说明被诉方选择上诉策略的概率较大,专家小组支持申诉方后上诉机构决定全面推翻专家小组决定的概率极小。
(2)在专家小组支持被诉方的16件案件中,申诉方选择上诉策略的有10件,上诉概率()为62.5%,选择不上诉策略的共6件。在申诉方上诉的案件中,上诉机构决定支持申诉方的案件有6件,即上诉机构决定全面推翻专家小组决定的概率为60%。说明申诉方选择上诉策略的概率相对要小,在专家小组支持被诉方后,上诉机构决定全面推翻专家小组决定的概率较大。
4.执行阶段策略选择
(1)在被诉方不上诉的27件案件中,被诉方选择执行WTO专家小组决定策略的有26件,被诉方选择不执行WTO专家小组决定策略的仅1件。
(2)在被诉方上诉且上诉机构仍支持申诉方的86件案件中,除1件仍在进行中,其余85件已有进一步的结果,被诉方选择执行WTO专家小组决定策略的有77件,被诉方选择不执行WTO专家小组决定策略的有8件。
(3)在专家小组支持被诉方且申诉方选择上诉策略后、上诉机构全部推翻专家小组决定的6件案件中,被诉方全部选择了执行WTO上诉机构决定的策略,还没有被诉方不执行WTO上诉机构决定的情况发生。
比较上诉机构决定后双方的策略选择,发现绝大多数案件中被诉方选择了执行WTO决定的策略,但被诉方不上诉时执行WTO决定的概率(96.3%)比被诉方上诉且上诉决定仍支持申诉方后被诉方执行WTO决定的概率(90.6%)要大一些。
5.报复请求阶段策略选择
在专家小组决定支持申诉方后,被诉方不上诉且不执行WTO决定的1件案件中,申诉方选择了请求报复策略;被诉方上诉且上诉机构仍支持申诉方后,被诉方仍不执行WTO决定的8件案件中,申诉方均选择了请求报复策略(本文统计时,只要有一个申诉方对被诉方申请报复或实施报复就将该案按请求报复或实施报复进行统计)。可见,对被诉方不执行WTO决定的行为,申诉方无一例外地都选择了请求报复的策略,还没有就补偿协议双方达成一致来结案的情况发生。
值得指出的是,在所有9件被诉方不执行WTO决定的案件中,在请求报复阶段,双方都寻求过就补偿协议来结案的可能性,但就结果而言,没有一个案件达成了补偿协议,最终都实施了报复。可见,在报复请求阶段来达成补偿协议是比较困难的。其原因一是因为被诉方已经支付了败诉的声誉成本,二是补偿的认同双方的看法不一,三是这类案件无论是撤销原措施还是对申诉方实行补偿对被诉方来说一样困难,毕竟实现补偿协议本质上是通过牺牲本国其他产业的利益来保护该争端受益的产业利益,但就被诉国政府而言是绝不会也决不能承认并实施的,因为这将使其失去国内被作出补偿产业界的政治支持,威胁到该国政府的执政信念,并被质疑政府处理争端的能力,对该国政府是大大不利的,因此,被诉国政府不会实现补偿协议的。之所以被诉方积极寻求补偿谈判解决途径,其目的还是为争取拖延时间以尽可能保护本国产业利益,同时又显示该国在积极履行WTO成员的义务。当然,在补偿协议谈判期间,被诉方的被补偿的产业界也会积极游说其政府,必要和可能时还会对其政府施加压力,迫使其政府放弃补偿协议的签订。而被实施报复本质上也是被诉国的有些部门的利益受损,但由于是被WTO授权而不是被诉国政府选择的,不是被诉国政府的意愿,对本国产业界有一个好的交代,何况有的案件从结果来看,即使被授权报复,有的申诉方考虑到其他因素最后可能会放弃实施。当然,被报复的产业界也可以游说,对本国政府施加压力。从目前结案的情况看,9个被请求报复的案件最后都实施了,表明被报复的产业界在对本国政府游说中是处于不利地位。
6.报复实施阶段策略选择
在WTO授权报复的所有9个案件中,被诉方均未执行WTO决定,且申诉方也都实施了报复(这里,按惯例多方申诉案件中只要有一个申诉国家实施了报复,就将本案统计到选择了实施报复中)。可见,对不执行WTO决定且申诉方提出报复请求的,WTO无一例外地同意了申诉方的报复请求并授权实施,所有申诉方也都选择了实施报复的策略。
三、成员申诉策略的选择
1.多方共同申诉案件的策略选择
369个争端案中,多方申诉的案件只有7个(详见表3)。从双方策略选择和专家小组/上诉机构决定来看,除了DS158尚未结案和DS35磋商解决外(见表4),其余案件申诉方都选择了由专家小组决定的策略,被诉方也都一律不服专家小组决定而继续上诉,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一直都支持申诉方。其中DS58在上诉机构决定支持申诉方后美国选择了执行WTO策略,其余3个案件都未执行上诉机构决定,且申诉方都选择了请求授权报复,被WTO授权报复后都选择了实施报复的策略(见表5)。可见,申诉方多选择由专家小组决定的策略,被诉方都选择上诉策略,对不执行上诉机构决定的,申诉方都选择了请求报复策略,WTO都同意了申诉方的报复请求并授权报复,申诉方最后都选择了实施报复的策略。
由于多个成员共同申诉具有许多优点,一是说明该案件的利益方多,申诉成本共同分担,降低了单一成员的申诉成本(当然也有部分磋商成本的增加),二是该法律争议肯定很大(内生的,不取决于申诉方是否联合),否则不可能联合申诉。共同申诉还有利于就法律争议传递信息、达成共识,降低申诉方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也就是说容易就被诉方的措施是否违反WTO规则形成一致意见,这对是否能胜诉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举证、上诉申辩等更有力量,事实也表明了这一点,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一致支持申诉方。三是共同申诉有利于实力弱的国家报复(见表5)。如果被诉方的实力相对单一申诉方来说过于强大,申诉方可能没有报复能力,共同申诉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一弱点,事实上在DS27,DS217和DS234案件中厄瓜多尔、智利、巴西、韩国、印度和墨西哥的经济实力不如欧盟和美国,报复一般发生在具有报复能力的国家(主要是发达国家之间),如果发展中国家单独申诉,可能就不一定有能力实施报复,事实上发展中国家的报复主要在这三个案件中,另一次是巴西对加拿大飞机出口补贴(DS222)实施报复,该案其实也是针对DS46实施的反报复。
单独申诉案件共有362件,策略选择具体见表6,这里不详加分析,以下分析基于此样本。
2.争端解决“羊群效应”行为争端方策略选择
争端解决的羊群效应指的是一成员就某措施向WTO申诉后,其他成员随后也就该同一措施对同一成员提出申诉的行为。据统计,共有27类被诉措施有羊群行为(79件争端),大多数都是在同年或次年发生的,但也有相隔3年的。
参见表7,在磋商阶段,双方磋商解决的案件概率不高,绝大多数案件申诉方选择了请求成立专家小组的策略(概率高达80.3%,超过全部样本的该概率值8.8个百分点);专家小组阶段,申诉方选择中止专家小组程序策略的概率也不高(只有3.9%,不到全部样本的该概率值的一半),专家小组决定都支持了具有羊群行为的申诉方;上诉阶段,被诉方选择上诉策略的概率很高(85.7%,超过全部样本的该值8.8个百分点),上诉机构无一例外地仍支持申诉方;执行阶段,对于被诉方不执行WTO上诉机构决定的行为,申诉方全部选择请求报复策略,且都被WTO授权,申诉方都选择了实施报复的策略。可见,从策略选择来看,“羊群效应”行为争端方的策略选择磋商解决的概率并不高,绝大多数案件申诉方选择了请求成立专家小组而不愿意选择中止专家小组程序的策略,但被诉方随后选择上诉策略的概率很高,对不执行WTO上诉机构决定的,申诉方都选择请求报复策略且都被WTO授权后选择了实施报复的策略。对比“羊群效应”行为的策略选择和多个申诉方共同申诉行为的策略选择,可以发现两者策略选择有异曲同工之妙。争端解决“羊群效应”行为在争端立案时虽然是多个申诉成员各自单独申诉,但在争端解决中,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的裁决标准是一致的,而且若申诉时间相隔不久的话,组成专家小组的时候还会组成单一专家小组或合并专家小组来解决,因此,事实上实现了共同申诉的目的。这里还可能存在学习效应[5,6],有的案件是相隔一年以上申诉的,不可能组成单一专家小组(如DS139和DS142)或合并专家小组(如DS7,DS12和DS14),但由于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的决定是无偏的,因此,某种程度上也降低了申诉成本,且由于前面的案件已经有处理结果和可资利用的信息,解决了申诉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可以提高申诉方的争端胜诉率,即使失败了,也可从中学到相关经验。实际上争端解决“羊群效应”行为的目的就是降低面临不完美、不确定信息的风险,因为收集信息、计算决定、评价信息、策略选择和应对等都要发生成本,Bikhchandani, Hirslleifer and Welch[7]在分析反倾销申诉“羊群效应”行为时指出:作为有限理性的申诉者,采取模仿策略是一个节约成本的申诉,并为模仿者提供了一个合理采取贸易保护行动、限制进口的装置。对于争端申诉的“新使用者”而言,申诉方由于缺少经验,不足以评价成本和收益,也可能缺少被诉方争端解决策略的信息。观察此前同类争端解决的程序和结果可进一步了解被诉方的详细信息,提供机会进一步了解当前信息集以达成分离均衡;二是可以确知该法律的争议程度,降低申诉方的法律风险,这对是否能胜诉具有重要意义,事实也表明了这一点,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一致支持申诉方。三是有利于各阶段策略的选择。这很容易理解,只要学习前面案件申诉方的做法就可,当然还要根据双方经贸关系重新选择(因为在“羊群效应”案件中申诉方和被诉方的关系不一样,而且被诉方的策略选择也会因申诉方的不同而不同)。从表7可以看出,各阶段策略的选择很相似,但并没有达成完全一致。如DS50和DS79两个案件的策略选择就不同,DS50是被诉方(印度)不服专家小组决定后上诉并败诉后终止原措施结案的,DS79是在专家小组决定支持申诉方后被诉方(印度)不上诉立即执行WTO专家小组决定。
值得指出的是,中外贸易争端中已经有这种行为了(DS339,340,342;DS362,363,见表1),而且在外国对华反倾销中更是大量存在“羊群效应”行为,林汉川、杨仕辉[6]对此进行过理论与案例分析。当然我国也可以利用争端解决“羊群效应”,尤其是对利用WTO争端解决经验严重不足的中国政府来说更有必要,实际上中国第一例向WTO申诉的美国钢铁保障措施争端案就是属于这类行为。此外,还可以采取共同申诉的策略,但从WTO受理的案件来看,到2007年底只有7件共同申诉的案件,而且2002年以来还没有多方共同申诉的情况发生,可见共同申诉还是有难度的。中国目前主要是采取第三方参与的策略来积累经验,作者建议今后在适当的时候可以采取“羊群效应”策略。
四、国家间的争端解决策略选择
这里按不同经济水平将申诉方分类成发达国家(DC)、新兴工业化国家(NIC)、传统发展中国家(LDC)和转型经济国家(TEC)。
1.作为申诉方。这些国家作为申诉方的争端解决策略选择具体见表8,在磋商阶段,选择磋商解决策略的概率以传统发展中国家为最高,新兴工业化国家最低。相比较而言,新兴工业化国家最愿意选择请求成立专家小组策略,发达国家次之,传统发展中国家选择请求成立专家小组策略的概率只有63.2%。专家小组阶段,申诉方选择由专家小组决定策略的概率与申诉方的经济水平基本无关,但在专家小组支持申诉方后,被诉方选择上诉策略的概率的申诉方(σ[,2])与申诉方的经济水平成正比(转型经济国家的案件少,不一定具有统计意义),申诉方经济水平越高,被诉方选择上诉策略的概率也越高(不上诉的概率越低)。在报复请求和报复实施阶段,申诉方为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各有5件和1件报复案件,这表明报复确实与申诉方的经济实力成正比,经济实力越强,报复能力也越强,经济实力弱小的国家则根本就没有报复能力。可见,不同经济水平的申诉方的策略选择有一定的差异。申诉方选择由专家小组决定策略的概率与申诉方的经济水平基本无关,但在专家小组支持申诉方后,被诉方选择上诉策略的概率与申诉方的经济水平成正比,而实施报复与申诉方的经济实力成正比。
2.作为被诉方——被诉方选择磋商解决策略的概率与其经济水平基本上成反比,申诉方选择请求成立专家小组的概率与被诉方的经济水平成正比,发达国家作为被诉方选择上诉策略的概率高于其他国家。
四类国家作为被诉方时的争端解决策略选择具体见表9,从中可以发现,在磋商阶段,被诉方选择磋商解决策略的概率()与其经济水平基本上成反比,经济水平越低的被诉方越愿意选择磋商解决结案,尤其是转型经济国家选择磋商解决策略的概率是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选择磋商解决策略的概率的近3倍,传统发展中国家选择磋商解决策略的概率也较高,相当于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选择磋商解决策略的概率的近2倍,中国在WTO争端解决磋商阶段就有3个案件选择了磋商解决策略看来与此相同。申诉方选择请求成立专家小组的概率()与被诉方的经济水平成正比,经济水平越高的被诉方越愿意进入专家小组决定阶段。在专家小组工作阶段,经济水平越高的被诉方越不愿意在专家小组阶段同意中止专家小组工作,或者说,经济水平越高的被诉方越愿意选择由专家小组决定的策略(越大)。专家小组决定支持被诉方的概率(1-)与被诉方经济水平成正比,经济水平越高的被诉方被专家小组裁决胜诉的概率越高。上诉阶段,发达国家作为被诉方选择上诉的概率高达82.4%,比新兴工业化国家和传统发展中国家的这一概率要高出近20个百分点,表明发达国家确实在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即使败诉也可以拖延案件的解决而且不用担心被惩罚,为其谋取更有利的经济贸易收益并服务于本国政治利益集团。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专家小组决定支持被诉方,当被诉方为发达国家时,申诉方也有9个争端案选择上诉策略并且上诉机构推翻专家小组决定的案件有6个(比例高达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