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理论若干基本问题新探_客观性论文

经济法理论若干基本问题新探_客观性论文

经济规律理论若干基本问题新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济规律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关于经济规律问题,我国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和经济学词典有两个最基本的观点:一是认为经济规律是由生产关系决定的,“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就会有什么样的经济规律”[①];二是认为经济规律是超“意志”的,“任何经济规律都具有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实在性”。这两个观点,在我国理论界一直被当作天经地义的经典,被当作经济学唯物史观的根本信条,已成为人们分析研究经济问题的立论依据。然而,本人则在研究中发现用这两个观点来说明经济规律的客观性问题,似有不妥之处,很值得重新认识。下面就此谈几点不成熟的看法:

一 “生产关系”并不等于“客观经济条件”,不能把“有什么样的

客观经济条件就有什么样的经济规律”简单地说成“有什么样的生产关

系,就会有什么样的经济规律”

本人认为,“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就会有什么样的经济规律”(以下简称“生产关系决定论”)这一观点,至少有以下三个方面的不妥之处:

第一,“生产关系决定论”与经济规律分类理论自相矛盾。大家知道,理论界一致认为经济规律有三种类型,即一般经济规律、共有经济规律和特有经济规律。所谓一般经济规律,是指人类社会发展过程各个阶段所共有的经济规律,如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状况的规律,这一规律在一切社会形态中都存在并起作用。对于这个“一般经济规律说”,我们能用“生产关系决定论”来作解释吗?不但不能,而且恰恰相反。因为作为在一切社会经济形态下都存在并起作用的一般经济规律,首先意味着它是超越具体生产关系的,无论在什么样的生产关系条件下,它都存在并起作用。同时就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状况这一经济规律来说,其本身的根本内容就是指生产关系的状况是由生产力状况决定的,生产关系的发展变化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变化,有什么样的生产力就要求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与之相适应。完全可以说,是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状况这一经济规律决定着生产关系的发展变化,而绝不是生产关系决定这一经济规律。所谓共有经济规律,是指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某几种社会形态共有的经济规律,如价值规律等,它是从奴隶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等四种生产关系条件下都存在、并起作用的规律。很显然,这个“共有经济规律说”与“生产关系决定论”也是不相容的。它意味着同一经济规律能容纳多种不同性质的生产关系,或者说,多种不同性质的生产关系受制于同一经济规律。可以说,所谓“生产关系决定论”,它最多只能用来解释特有经济规律。这实际上是只承认经济规律的特殊性(个性),而不承认经济规律的普遍性(共性)的形而上学的观点。

第二,“生产关系决定论”不符合辩证唯物主义关于形式与内容的辩证统一关系,即“内容决定形式”[②]的基本原理。大家知道,政治经济学在关于“生产方式”这一范畴的解释中有这样一段话:“生产方式包括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个方面,生产力是生产方式的物质内容,生产关系是生产方式的社会形式”[③],而在关于“经济规律”范畴的解释中则认为“经济规律是社会经济现象普遍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它反映社会经济过程发展的本质。”[④]辩证唯物主义在关于“内容”的解释中也认为“内容是指事物所具有的特定的本质、属性、规律等”[⑤]。从上述引文中可以看出,生产关系是一个属于“形式”性质的范畴,而经济规律则是一个属于“内容”性质的范畴。很显然,根据“内容决定形式”的原理来判断,应该是经济规律决定生产关系,而不是生产关系决定经济规律。所谓经济规律,实际上是生产关系发展变化的规律,这个定义之意,就是指经济规律支配着生产关系的发展变化,即生产关系的发展变化要遵循一定的客观经济规律,而并不是生产关系支配着经济规律的存在与消亡。

第三,“生产关系决定论”的出发点,本来是为了说明经济规律的客观性,但实际上却构成了对经济规律客观性的否定。以往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在关于经济规律客观性的论述中,一方面强调“任何经济规律都具有客观性”,“人们既不能消灭、废除或改造经济规律,也不能创造或制造经济规律”[⑥]。另一方面又强调“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就会有什么样的经济规律”。表面上看,这两个强调似乎有助于说明经济规律的客观性,但是认真推敲起来,却不难发现,这两个强调实际上是互相矛盾(否定)的。因为社会生产关系的更替,虽然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但是它的演变过程却并不是纯自然的演变过程,而是必须要通过激烈的革命斗争才能实现的,特别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生产关系向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关系的更替还必须通过暴力革命才能实现。这一点是人类历史上五次生产关系的更替过程的客观事实所充分证明了的。正因为如此,所以人们往往把生产关系的更替过程,直接表述为“消灭旧的生产关系,建立新的生产关系”。也就是说,生产关系的更替,既是历史的自然演变过程,也是人们直接进行“破”与“立”的主观努力下的产物,我们完全可以把生产关系的更替理解为人们创造条件、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过程。说到底,生产关系虽然是一种客观的社会存在,但是这种存在并不是纯自然形成的,而是可以在人们的主观努力下被消灭或废除、被创立或改造的。我国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斗争过程,实际上就是消灭半殖民地半封建生产关系和创立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过程,我国当前的改革开放过程,实际上就是调整和改造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过程。以此为前提,如果我们把“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就会有什么样的经济规律”的观点带进来推理的话,势必得出人们可以通过消灭或废除生产关系而消灭或废除经济规律,可以通过改造或创立新的生产关系而创造新的经济规律的结论来。而这个结论恰恰与“人们不能消灭和创造经济规律”的观点相悖。可见,“生产关系决定论”与“经济规律不可消灭或创造论”是一个不可并列成立的两难选择,要承认“生产关系决定论”就必须同时承认经济规律的可消灭和可创造性,若要坚持“经济规律不可消灭和创造论”就必须放弃“生产关系决定论”。

上述分析已充分说明,“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就会有什么样的经济规律”的观点是不确切、不科学的。但是,传统理论为什么会长期陷于这么一个明显的理论误区呢?我认为,其根本症结在于对“客观经济条件”的理解过于简单化、片面化。大家知道,传统理论关于生产关系决定经济规律的观点,是以“任何经济规律都是在一定的客观经济条件的基础上产生和发生作用的。并随着客观经济条件的变化而变化,有什么样的客观经济条件,就会生产与它相适应的经济规律”[⑦]这一观点推论出来的。这种推论实际上犯了偷换概念即把“客观经济条件”简单地等同于生产关系的逻辑错误。其实“客观经济条件”与生产关系并不是一回事,生产关系虽然是“客观经济条件”的主要内容,但并不是决定性内容,因而不能代替客观经济条件。所谓客观经济条件应该是指社会生产方式,它应该包含社会生产关系状况与社会生产力状况两个方面,经济规律实际上是在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的基础上产生并发挥作用的。“生产关系决定论”的根本错误就在于忽视了客观经济条件中生产力状况的这种决定性因素。因此,我认为在关于经济规律客观性的论述中,只要阐明经济规律是由客观经济条件决定的,有什么样的客观经济条件,就会产生什么样的经济规律等观点就足够了,不必要再进行把“客观经济条件”换成生产关系这样的具体化分析。如前所述,因为这样的具体化分析,不仅不能进一步说明问题,反而会把已经明朗的问题弄糊涂,使真理变成谬误。

在我国理论界,目前虽然还没有人直接对“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就会有什么样的经济规律”这一观点提出质疑,但是在实际研究中,我国理论界已突破了这一观点。例如承认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制度下也存在着市场竞争规律,社会主义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的资源配置也要遵循市场调节的原则。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文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⑧],《劳动法》的这段条文实际上已经承认属于私有制经济的私营企业(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应包括私有制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小私有制经济)与按劳分配的可兼容性。这意味着按劳分配作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公有制经济)的特有分配原则的传统界定也已经在事实上(法律上、政策上)被突破。实际上等于承认了按劳分配是共有经济规律,并非社会主义特有经济规律。以上一系列重要观点的提出,实际上都已经跳出了生产关系决定论的框框。

二 经济规律的客观性不等于自然规律的客观性,不能把自然规律不

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观点,简单地套换成“任何经济规律都是不以人们

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

传统理论把辩证唯物主义关于自然“规律是客观的,不依人们的意识而存在”的观点,简单地引入经济规律的分析,认为“任何经济规律都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经济规律只能随着客观经济条件的变化而变化,而不取决于人们的主观意志”。[⑨]这样的界定,从表面上看,似乎符合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基本原理,但是仔细地推敲起来,却不难发现,这种把社会规律(经济规律)与人们的意志的关系,简单地等同于自然规律与人们的意志的关系的观点,并不符合唯物辩证法的原则,实际上犯了片面化、绝对化和机械主义、教条主义的形而上学错误。我认为,我们既然要把人类社会从自然界中相对独立出来,把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相对区分开来,把社会规律(经济规律)与自然规律相对区分开来,那么,就不能完全用解释自然的方法和观点来机械地解释人类社会,不能把人类社会的发展变化规律简单地看作是一种纯自然演化的必然过程。而应该承认人类社会及其发展变化过程,有其固有的不同于自然界的本质特征。也就是说,我们应该突破自然辩证法的框框来研究人类社会,应该突破自然规律的理论框框来研究社会规律。

那么,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社会规律与自然规律到底有什么本质区别呢?我认为,其区别主要在于:自然界是完全独立于人们的意识之外的(超意志的)单独的客观物质运动世界,而人类社会则是物质运动与精神运动(人们的主观能动作用)辩证统一的客观世界。自然规律是客观物质纯自然演化过程的客观必然性,而社会规律则是事物的自然演化过程与人们主观意志的能动作用过程交织在一起的客观必然性。可以说,辩证唯物主义关于“自然界是独立于人们的意识之外的客观世界”的观点和关于“自然规律是事物发展变化过程中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超意志)的必然联系和必然趋势”的观点是完全正确的。但是,人类社会及其发展变化规律却不一样,人类社会与人们的主观意志是密不可分的。人类社会是由有主观意志的人组成的,在地球上正是因为通过漫长的演化过程产生了一个与自然界相对应的人类主观世界,才有人类社会可言,若没有人类主观世界的产生,就不可能有人类社会这样一个特殊的客观世界。主观世界虽然也是客观自然界长期演化的产物,但是它一旦产生出来,就再也不是完全被动地受自然支配的普通物质,而是一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支配人类社会主观能动地改造自然、顺应自然的特殊的物质力量(即精神力量——意志)。这种特殊力量虽然不能改变自然物本身的固有的运动规律,但是,它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改变自然物质运动的具体方式和存在形式,可以综合运用各种不同自然物质的运动规律,从而产生一系列能够超出纯自然演化结果的结果来(即仅仅依靠纯自然演化根本不可能出现的结果)。例如,人们可以利用自然界物理、化学、数学等等自然规律设计制造出汽车、飞机、卫星、电脑、电视机等种种物质产品,而这类物品是无论自然界怎么演变,也永远不可能演变出来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汽车、电脑等物品的形成,完全依赖于人们的主观意志的存在,若没有人们的主观意志的作用,就绝对不可能有这些产品的问世。这就是人类生产过程与纯自然演变过程的根本区别。关于这一点,恩格斯也曾十分明确地指出:“人类社会和动物社会的本质区别在于,动物最多是搜集,而人类则能从事生产。仅仅由于这个唯一的然而是基本的区别,就不可能把动物社会的规律直接搬到人类社会中来”。[⑩]说到底,以人类为主体的人类社会,绝对不是一种超越人们的主观意志的客观存在,而应该是一种承认主观意志,包含主观意志,并在一定程度上受人们的主观意志支配的客观存在。因而传统理论把人类社会说成是不依赖人们的主观意志而存在的客观世界的观点(11)是毫无意义的。同理,社会规律(经济规律)作为人类活动的规律,它也绝对不是超“意志”的东西,那种认为“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过程同自然界的发展一样,是物质运动的一种形态,不论人们的意志的作用有多大,它终究还是一个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物质过程”(12)的观点,同样是毫无意义的。因为这样的界定也完全是关于自然规律的界定的翻版,丝毫也没有概括出社会规律的特征。传统理论虽然在作出上述界定之后,总要加上“不能把社会规律与自然规律混为一谈”,“社会这个自然过程同自然界有着明显区别”,“人们在社会规律面前并不是无能为力、毫无作为的,而是可以主观能动地认识和利用社会规律的”等等一大段说明,试图以此来说明社会规律与自然规律的不一样。但是,这样的说明实际上同样是关于自然规律的说明的翻版,因为人们在自然规律面前,同样也不是无能为力的,同样也是可以主观能动地认识和利用的。可以说,到目前为止,无论是哲学关于社会规律的解释,还是政治经济学关于经济规律的解释,都没有跳出自然规律的理论框框,完全停留在对自然规律的定义的同义反复和变相翻版的水平上。这是我国哲学和政治经济学理论研究的一个极不正常的现象,这种状态如果长期得不到改变,有可能引起人们对历史唯物主义及其社会规律理论的科学性和存在的必要性的怀疑。因为,如果完全用解释自然的方法来解释人类社会,用解释自然规律的方法来解释社会规律,把社会规律的客观性与自然规律的客观性划等号的话,那么,把社会科学和社会规律独立出来研究,也就没有多大实际意义了。这样做,其出发点可能是为了维护历史唯物主义与辩证唯物主义的统一性,但是实际上却恰恰相反,笼统地把社会规律说成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必然联系和必然趋势,不但没有说清楚社会规律的客观性到底是什么,反而等于是否定了社会规律的客观实在性。因为,作为以人的社会活动为主体的社会规律,如果把人的主观意志排除在外的话,那么就无所谓社会规律了。如果硬要说在人们的主观意志之外还有所谓的什么社会规律和什么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联系和必然趋势的话,那么,这种所谓的社会规律,所谓的必然联系和必然趋势,实际上已成为一种虚无飘渺的神话,与客观唯物主义的所谓“绝对精神”没有什么两样。因为任何规律,它都应该有一个载体,自然规律以自然物为载体,社会规律应该以人类社会为载体,而人类社会与纯自然界的区别主要在于有人的主观意志这种特殊的物质存在。如果我们把社会规律既看成是超意志的东西,又看成是与自然规律不同的东西,那么它究竟是什么东西呢?可以说,这样的东西实际上根本就不存在。离开人的意志谈论人类社会及其社会规律的作法,与离开自然物质谈论自然物质规律的作法具有同样的不可思议性。

既然社会规律不能简单地搬用自然规律的理论来作解释,那么又应该怎样界定才合适呢?我认为,揭示社会规律,应该着重扣住人类社会不同于自然界的特征。前面已经说到,人类社会的本质特征在于物质运动与精神(主观意志)运动的辩证统一,在于在自然界的基础上加了一个主观世界。社会规律不仅仅是自然过程的客观必然性,而且应该是自然过程和主观能动过程共同作用的客观必然性。社会规律既然是这两个过程共同作用的客观必然性,那么,我们就不应该简单地说“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了,而应该充分肯定人们的主观意志在构成这种客观必然性中的重要作用。以此为出发点,我们可以给社会规律下这样一个全新的定义:即社会规律是在人们的共同意志支配下的社会历史过程内在的、本质的必然联系和必然趋势。

值得特别说明的是,把社会规律看成是人们的共同意志支配下的社会历史过程内在的、本质的必然联系和必然趋势,是不是违反了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呢?是不是陷入了主观唯心主义(唯意志论)的泥潭呢?我认为,不仅没有,而且恰恰相反,只有这样界定,才真正符合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才真正抛弃了唯心主义,才算是真正科学的唯物史观。因为这一界定,从根本上纠正了传统理论把“人们的主观意志”的主观性绝对化,进而把它排除在社会规律(经济规律)的客观性之外的形而上学的错误。为了说明这一点,首先我们有必要对“人们的主观意志”这个概念进行一些具体的分析。我认为,用唯物辩证法的观点来分析,所谓“人们的主观意志”,其主观性只是相对于纯自然界及其纯自然规律而言的,而相对于人类社会及其发展变化的规律来讲,其主观性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可以说,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仅仅只是相对于其本人而言才是主观的,而相对于别人来说,却是一种地地道道的客观存在。也就是说,任何人的主观意志的主观性,仅仅只能体现在他(她)自己身上,而其客观性却普遍地体现在除他(她)本人之外的其他所有人身上。总之,我认为,属于主观范畴的主观意志,仅仅只是单个人的自我意志,而离开“自我”这个特定条件的主观意志,则是属于客观范畴的。这就是作为自然辩证法和自然科学的“主观意志”范畴与作为历史辩证法和社会科学的“主观意志”范畴的本质区别。既然在历史唯物主义和社会科学中“人们的主观意志”这个概念具有客观和主观二重性,那么,我们对于经济规律与人们的主观意志之间的关系,也就不能简单地和笼统地理解为客观与主观的关系,不能片面地把经济规律(社会规律)理解为完全独立于人们的主观意志之外(超意志)的客观必然性,不能片面地把人们的主观意志理解为一种仅仅只能认识、利用和顺应经济规律的主观能动作用。而应该承认,经济规律与人们的主观意志之间也具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联系的一面。进而言之,经济规律所超越的仅仅只是属于主观范畴的单个人的自我意志,而并不能超越属于客观范畴的人们的共同意志,甚至可以说,人们的共同意志是构成经济规律的根本因素(核心内容)。古人云:“得人心者得天下”,“人心所向,大势所趋”,实际上就是指顺应人们的共同意志。古人的这些格言,科学地揭示了人们的共同意志与历史发展规律的一致性,我们应该由此得到启发。说到底,社会规律实际上是人们的共同意志的代名词或者说同义语,经济规律是人们在经济生活各个方面的共同意志的代名词或同义语。我们通常说的按经济规律办事,实际上就是按人们在生产经营、分配、交换和消费等各个领域的共同意志(意愿和要求)办事。分析到这一步,结论已经非常清楚,我们决不能笼统地说“经济规律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而应该把“人们的主观意志”这个定语区分为“人们的个别意志”(或个别人的意志)和“人们的共同意志”两种不同含义的具体定语。经济规律(社会规律)仅仅只是不以人们的个别意志(或个别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并非不以人们的共同意志为转移。可以说,经济(社会)规律的客观要求与人们的共同意志是分不开的,违背人们的共同意志的东西,绝对不是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东西,人类社会的发展变化,实际上是人们的共同意志作用的结果。我们通常所说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是阶级性和科学性的统一”,道理也在于此。“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之所以能够真正做到阶级性和科学性的高度统一,是因为它所代表和体现的无产阶级利益同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完全一致的,同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所指引的方向也是完全一致的。”(13)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要求为什么会同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的要求完全一致呢?这里实际上意味着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是以劳动人民的共同意志为转移的,所谓“民心不可违”,就是因为历史的车轮最终必定要以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为转移。

值得特别强调的是,本文针对经济规律(社会规律)的客观性理论这样一个敏感问题提出根本性质疑,目的绝不是为了否定马克思主义的经济(社会)规律客观性理论,而是为了丰富和发展这一理论,使其变得更加贴近实际,更加浅显易懂,以便于人们理解和把握。不管上述观点是否站得住脚,但是本人的出发点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本意的。马、恩这两位大师,一贯强调自己的理论是不断发展的理论。早在1887年恩格斯在给一位美国女士的信中就明确指出:“我们的理论是发展的理论,而不是必须背得烂熟并机械地加以重复的教条”。(14)1894年恩格斯在《资本论》第二卷的序言中又明确写道:“认为人们可以到马克思的著作中去找一些不变的、现成的、永远适用的定义”是一种“误解”。(15)我认为马克思主义之所以是科学,就是因为它的一切理论观点都以事实为最后依据,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随着实际生活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地发展。作为一个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就不应该把马克思主义局限于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泽东等)说过的东西,不应该仅仅以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说过什么或者没有说过什么,来判断什么是马克思主义,什么不是马克思主义。从19世纪末叶到现在,人类对自然界的认识和人类社会本身的历史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和发展,这些变化和发展的具体形态和过程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不可能预料到的,他们也没有作这样的预料。作为一个真诚的马克思主义者,应该敢于和善于担负起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这一艰巨任务。

注释:

[①][⑥][⑦][⑨](13)卫兴华等:《政治经济学原理》第一章导论部分,经济科学出版社1994年修订版。

[②][⑤]《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第182、180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

[③][④]《财经大词典》(上卷)第19、20页,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年版。

[⑧]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条和第46条。

[⑩](14)(1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4卷第163页、第36卷第584页、第25卷第17页。

(11)肖前等:《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第30页,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12)《历史唯物主义原理辅导》第12~13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

标签:;  ;  ;  ;  ;  ;  ;  ;  ;  ;  ;  ;  

经济法理论若干基本问题新探_客观性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