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法律援助协会_法律援助律师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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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法援’咏叹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咏叹调论文,中国妇女论文,法援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据我所知,“咏叹调”系西洋歌剧、清唱剧中的一种抒情唱法,歌曲中的第三段为第一段的反复,它听起来令人感慨、令人怀念、令人沉思。

我是1982年落实政策后从事律师工作的。之后不久,我就被四平市妇联聘请为妇女维权的法律顾问。于是乎,我有机会办了好多好多妇女权益被侵害的案件。我深感中国妇女从古至今都是处在一种没有妇女就没有人类、就没有社会、就没有进步的崇高位置。然而历史上却没有一段曾闪亮过妇女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时期。即使是武则天、慈禧太后的女权荣盛时期,她二人及同时期的妇女们同样也是在被诽谤、被攻击的环境下生存的。也可能出于此种原因,母亲——妇女才是最伟大的象征。在我20年的律师生涯中,在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长期工作中和斗争中,深感历史的反复,妇女维权的反复。在我感慨万千之中,只好用“咏叹调”这样一个题目来述说我下面的几个案例及现今社会现状,也许让人们品味一下“咏叹调”的乐谱给世界人类文明带来的启迪与感受,也借助“咏叹调”来品味一下中国妇女法律援助工作的迫切与艰辛。

咏叹之一:是喜剧,还是悲剧?!

一位65岁的老人,她是省级“三八”红旗手,她一生的奋斗目标就是为残疾人能正常生存而献身。解放后,她用一台缝纫机投资办起一家残疾人的福利工厂,解决了几十名残疾人的就业大事。于是,她被评为省级“三八”红旗手。中央残联的领导还多次拜访她。老骥伏枥,志在千里。她为了解决更多的残疾人就业,使更多无儿无女或有儿有女而不被赡养的老人安度晚年,她把一手兴办起来的工厂交给她的主管部门后,又自筹资金,在一片荒野上建起一座福利院,安排了残疾人,安排了十几名无家可归的老人。她的福利院兴旺起来了,那是80年代的壮举,为此参观的人络绎不绝。红旗、奖状雪片似的飞向她。她雄心勃勃,决心发展扩大福利院。这个时候,她的主管部门犯了“红眼病”,要把福利院收上去。那么,主管部门以什么为理由呢?他们抓住福利院中的个别老人“烧香拜佛”,于是便以福利院院长宣传封建迷信,把她禁闭在仓库里反省,取消她的福利院院长职务。公安机关开始审查她,整整一百天,才把她从仓库里放了出来,让她“解甲归田”。老人家不服,开始走上了上访之路。她的观点是“我自筹资金办的福利院,我在办好事,办善事,为何把我押起来,为何把我赶出福利院?”她跑了半年不见效果,她找到了四平市妇联,又由妇联找到了我,我毅然决然地对老人家进行了法律援助(那时候还没有法律援助之说)。我们经过两年的奋斗,终于使老人家又回到了福利院,老人家重整旗鼓,把被撵走的老人和残疾人都找了回来,福利院又兴旺起来。很多报社和电台又开始宣传这位可敬的老人。

然而,好景不长,不到一年,她的主管部门又以老人家已年迈,不应再为福利院操心为借口,于是再次把老人家免职。把这样一个好端端的福利院及其附属企业交给一个个体户经管。而这个个体户却把福利院变成卖淫场所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并且登报批评。老人家对主管部门把她免职不服,她说:“我办福利院的时候,就已经近70岁了,当时为何不说我年迈?现在福利院发展起来了,我一无所图,全心全意为了社会福利事业,为何又把我撵走?这个福利院是我一手办起来的,是我自己花钱,自己用私房贷款办起来的,凭什么不让我来干?”我第二次帮助老人家申张事理,又和老人家一起踏上了艰辛的申诉与上访之程。我们多次到全国妇联、全国残联、全国人大、中共中央进行申诉。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也进行了采访、报导。老人家第二次胜诉,这个福利院又归她经营。但这两年来所造成的损失怎么办?老人家为了争个理,在与主管部门的领导争论的时候,突然间脑出血。经过抢救,老人家清醒过来,但神智时清时不清,她的嘴里经常唠叨一句话:“我要敬老院,我要敬老院。”有一天,我同几名记者看望这位可敬的老人,她突然清醒过来,满眼泪花,凄惨地说:“王律师,田记者,我要我的敬老院啊!”

不知又过了多少天,我公出回到四平,她的儿子(不是亲生的,老人终生不育)对我说:“老人家快咽气的时候,对我说了两句话:我要敬老院,我要看看王律师,然后就与世长辞了。”

老人家做了一辈子善事,使好多好多残疾人有了生存的条件,使好多好多老人享受过福利院的生活,她得了好多好多奖状、红旗,她一生没有子女,但却为很多很多残疾人解决了就业问题,她一生办起了福利工厂,办起了福利院,使很多很多老人安度了晚年,而她却被拘禁100天,她为社会福利事业从地方到中央的上访之路不知走了多长又多长,她两次取得了胜诉的结果,然而她最后的两个愿望“我要敬老院,我要看看王律师”,都未能实现。她死不瞑目离开了人间。

我是她的支持者、法律援助者,可是,我很困惑,这究竟是喜剧,还是悲剧?!

咏叹之二:是抗争,还是病患?

一个衣着褴褛的妇女,看上去40来岁,背着包裹,早晨上班她就来到我的办公室,一进屋就跪在地上,她一边哭一边说:“王律师,你得救救我。”我把她搀扶起来,问她为什么?她说:“我是从精神病院跑出来的。”我问:“为什么?”她说,她是黑龙江的,她家的土地被别人承包去了,她多次到北京上访,又多次被送回黑龙江,当地政府说她扰乱社会秩序、上访闹事,又说她无理取闹,把她送进精神病院。她说她没有病,受不了精神病院里的折磨,便逃了出来。一路上要饭,跑到长春,她说她在报纸上,在北京信访办知道王海云律师能为受害妇女主持公道……

我听到她的哭诉后,心里很纳闷,土地承包——上访——精神病——逃跑,这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呢?我平素接触过很多精神病患者。于是,我向她问了很多问题,包括她上访的问题,家庭问题、社会问题。她当时向我提供了当地政府领导的电话号码及政府官员的一些内幕,我觉得她并不是在精神上一点克制能力都没有的人。我征求她的意见,想通过电话形式与当地领导通通话。这时,她突然大惊失色,她连连说:“我失策了,我不应该告诉你电话,他们知道我在你这里,肯定来抓我。”她一边说,一边收拾东西,然后,背起包就要走,我上前拉住她说:“你从很远路程来找我,你不能轻易走,我得帮助你呀!”这时电话铃响了,我正接电话,她趁机就跑了。我撂下电话从兜里摸出200元钱去追她,这时她已经进了电梯下楼了。

我的心七上八下地跳着,这是为什么呢?她为何这样害怕当地领导呢?当地领导为何把一个上访者送进精神病院呢?

我以为她会回来的,直到晚上仍然未见她的身影,我心里很难受。

我拨通了由她给我提供的电话,电话里传出来一位自报是县长的声音:“你千万把这个女的留住,我们马上派人去接她。”然后立刻把电话撂了。我怀疑上千里的路程,当地政府能为一个“疯女人”来找她吗?

第二天刚上班的时候,突然有人敲门,于是进来两位不速之客。据他们说,是按照我的电号码找到了我的单位,当然也找到了我。他们自报姓名后,说是来接这位女人的,并说这个女人经常上访告状,影响了当地的名声,又说她有精神病,还得把她接回去送进精神病院。

我当时说:“你们真是神兵天降,从黑龙江到长春,你们一夜之间就到了,真令我佩服。”我又问:“她的上访究竟有没有理呀?”他们说:“有理倒有理,我们已经给他家安排得差不多了,可是她不满足,还到处告,我们没办法。”他们下话欲说又停住了,也就是要说:“我们没办法就把她送进精神病院了。”

我唉叹地说:“她昨天就走了,到现在也没回来。”

他们说:“唉呀,我们让你留住她呀!”

我说:“我有什么理由留住人家呀?那不是非法拘禁吗?那不是犯罪吗?”

他们说:“我们到车站去找找吧。”他们连一句告别的话都没说,便匆匆忙忙离开了我。我也很失礼,没有给他们倒一杯水。

这位女人究竟哪儿去了?

这位女人是不是又走上了上访之路?

这位女人是不是被关进精神病院?

这位女人究竟有没有病?

我为什么不能为她提供法律援助?

我很痛心,对此我天天在想,时时在想。

啊!这位女人究竟是抗争还是病患?!

咏叹之三:是否定,还是进步?

恩格斯发现一个定理,叫螺旋定理,也叫否定之否定定理。事物在发展的时候,呈螺旋式上升。换言之,社会是按螺旋式进步。

马克思通过对资本主义商品及商品经济剖析,得出一个剩余价值的真理,于是写出了著名的《资本论》一书。说的是资本家靠剥削工作剩余价值而发财致富,于是号召工人们起来斗争,争取8小时工作制。我们党和国家为了广大工人农民的彻底解放,摆脱贫穷与压迫,进行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解放后,又制定了一系列的政治上的经济上的政策,尤其又制定了宪法和各类法律与法令。其中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一般每月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个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替休日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我们国家建国已经五十多年了,而我国的妇女们,尤其女青少年劳动者所得到的待遇如何呢?是进步,还是倒退?平素我经常接待很多妇女尤其是青少年女劳动者。她们多数是从农村流入城市的青少年女孩,也有一些城市学校毕业的女青年。这些女孩们多数在饭店、理发店、浴池里谋生,她们向我诉说着她们的苦衷!

她们每天工作十七八个小时;

她们没有节假日;

她们每月三四百元的工资,扣掉住宿费、饭费所剩无几;

她们经常被老板借故赶走,使得她们不得不流落于街头;

有些女孩被老板及社会无赖们欺负,使她们有口难辩。还有些女孩们迫于生存不得不干一些污浊的事情,使她们无法面对亲友……

我问她们:“你们为何不回家种地?”

她们说:“家里的土地用不了多少劳动力,又没有别的事可干,再说出来后就不想回去了,外面的天地总比农村新鲜。”

我问她们:“你们受了这么多的苦,吃了这么多的亏,你们是怎么想的?”

她们说:“我们也想不好,所以来请教律师。”

我被她们的话弄得哑口无言,我怎么向她们解释呢?这些社会问题能是律师解释清楚的事情吗?有一个15岁的女孩,在饭店打工,被火锅的酒精之火把一张美丽的脸烧毁了,我决心对她进行法律援助。诉状写好后才发觉这个饭店关闭了,老板逃了。我几乎瘫痪了,我还能援助她什么呢?我当时给她300元,可这300元对于这样一个患者,又有多大意义呀?况且,需要援助的并非三五个人啊!又有一天,一群女孩因为争报酬,一同被饭店老板辞退了,当月工资也不给,找到了我,我们所律师通过共同努力,把她们介绍到另一家饭店去打工,她们很感激我们,然而我心里却像被刀刺了一样作痛,天下哪有几个“红心”老板?他们靠工人们的超负荷劳动和低得没法再低的报酬,变成“白领”阶层,这些老板们学通了马克思的《资本论》,利用剩余价值论使他们大发大富,日日夜夜花天酒地,无所不用其极地剥削这些劳动者们。法律援助,在这个问题上能有多大作用呢?

用伟人恩格斯的“否定之否定”定理,能不能来论述一下我上面所叙述的社会现实呢?

用马克思的剩余价值论,能否剖析一下我国现实社会的劳动就业问题?用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却能说清这些问题,可是,能从根本上解决吗?

这,究竟是否定,还是进步?!

咏叹之四,或日本文咏叹调第三段

本文的第一题,是喜剧,还是悲剧?介绍了一位老人为办福利院所经受的磨难与艰辛。这段故事,被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所播放,在社会上产生了强烈反响,一晃十几年过去了。这几天,中央电视台夕阳红节目又派记者来到我处采访,让我介绍一下老年人的问题,尤其是老年人被虐待的问题,我说这种事情太多了,我举出几件是我法律援助的案件,立刻引起了记者们关注。我把这几段故事做为本文的最后一段,也可谓“咏叹调”第三段为第一段的反复写下来,以期完成这篇《中国妇女“法援”咏叹调》的整个构思。

故事一:

一位77岁的老人,她在她40岁的时候,与一位丧偶的人结成夫妻。当时,她的新婚丈夫还有两个一岁和五岁的孩子。她为了疼爱丈夫,也为了这两个孩子,决定终生不育,承担起一个继母的责任。两个孩子在她的关怀扶养下,长大成人,成家立业,娶妻生子。三十多年之后,矛盾发生了。老人家向我多次哭诉:她的继子女表面装人,背后装鬼,他们有房子住但非要搬进她家住,以求占领这座房产。老人不同意,便天天遭到他们侮骂,又唆使他们的亲生父亲一同把老人撵出家门。老人家告到居委会,告到妇联,告到法院,这些继子女们又装出一副可怜相,嫁祸于老人家,老人家走投无路,找到了我们律师。律师做了大量工作,仍然无济于事,我们律师无奈,不得不采取下下策,把老人家送进福利院,而老人家常常大哭:“我养活他们四十来年,为了他们我不生孩子,我没有功劳还有苦劳呢!我和我老伴共同生活了四十来年,为什么让我们夫妻分开呀?我虽然老了,我也需要家呀!我也需要爱呀!我有家,为什么住敬老院啊?我要我的房子,我要我老头,我要回家。”

故事二:

一位年近七旬的老太太向我求援:“王律师呀!你为我们老年人做了很多工作,我这件事你帮助帮助我吧!我太憋气了。我的小学同学头十三年死了老伴,他便想到了我,因为我也失去了老伴。小学的时候,我们就挺好的,几十年来,我们常常通信,通电话,互相关心。唉,我们两个人的老伴都死了,我们俩一合计咱们结婚吧,于是就冲破重重障碍真的结婚了。我们日子过得很幸福。我们都有亲生儿女,生活不困难。结婚后真正的感到了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的滋味。谁知祸从天降,我老伴去年突然病逝。他这一死可把我坑了,他儿女非要把我撵走,占这所房。我哀求他们,我得在这屋里守你爸爸一百天呀!他们根本不听,打我、骂我,最后把我撵出家门。我想回到亲女儿家,又怕女婿看不起我,我想回到儿子家,又怕儿媳妇给我脸色看,我没办法就得躲在亲戚家。后来我一想,这房子是我老伴的呀,我和老伴在这已经住了十三年,他儿女有住处为什么撵我出门?我便到法院告了他们。可是一开庭,我傻眼了,这个房证不知什么时候把我老头名改为他儿子名了。两级法院都判我败诉,其理由是,房产证是谁就判给谁。”

老太太大哭起来说:“十三年来,他的爸爸经常有病,是我屎一把尿一把侍候他爸爸。他爸爸患脱肛病,是我天天给他爸爸热敷,这些事他们谁管过?他爸爸死了,我要守孝一百天都不允许。他们打我骂我,还偷改房证,这口气我怎么能咽下去呀?”

记者们对上面两个故事究竟是感动还是气愤,使他们不知说什么才好,最后冒出一句“可怜天下继母心。”

记者们让我说点什么,我能说什么呢?我在平素法律援助的工作中,见到的这类事情太多了,老年人更需要法律援助,尤其老年的妇女们。《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规定:

“……发展老年人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得、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强调:“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而法律终为法律,更重要的是社会上的人们都应当参与。对那些不敬老、养老的人形成一股强大的谴责力量,让社会更文明,让人们更有道德,这是一个庞大的社会工程。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自成立以来,为社会文明、人类道德率先垂范地作出了大量的工作。我们相信,只要社会都参与妇女法律援助工作,社会就会得到大大的改善与进步。

进步是永恒的!

进步万岁!

祝本届“妇女法律援助发展研讨会”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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