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地生态补偿标准核算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水源地论文,生态论文,补偿标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水源地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管理面临着两难的困境:既要保障整个流域“喝水”,又要保障水源地“吃饭”,如何协调二者关系,涉及水源地的生态补偿问题。[1]在水源地生态补偿中,补偿标准的确定是核心,它直接关系到生态补偿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实施效果。补偿标准的实质,是确定补多少才能既反应水资源的价值,又能弥补其成本,进而激励水源地保护者的积极性,被上下游所接受,形成上下游地区优势互补、协调发展的双赢局面。目前学者对于补偿标准的核算,大致有两种思路:一是从生态建设成本的角度分析生态补偿的定量标准,如相伟对北方农牧交错带生态建设成本及补偿的分析[2],郑海霞等对金华江流域生态服务补偿的定量标准研究[3]等;二是从生态效益的角度,通过生态服务价值评价分析生态补偿的标准,如熊鹰等对洞庭湖湿地恢复的生态补偿标准分析[4]等。但将生态建设成本与生态效益结合起来,探讨生态建设补偿的标准,目前仍然较为少见。本文将从这一视角对水源地的生态补偿标准核算展开研究。
一、水源地生态补偿标准确定的经济学基础
从自然属性看,流域水资源具有明显的外部性,外部性的存在,使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失去效力,使用者普遍存在“搭便车”行为和机会主义倾向,造成流域水资源被过度耗用产生环境恶化的市场失灵现象。由于外部性的存在,生产和消费行为中正的生态环境效应不能在经济行为主体(水源地保护者)的私人收益中体现,市场在生态环境资源配置方面失去了应有的调控功能。而解决市场失灵最好的办法就是通过政府干预加以解决。按照庇古理论,对于正的外部影响,政府应予以补贴,以使生产者的收益弥补私人成本,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然而对于水源地保护中产生的外部性仅靠政府干预难以调动水源地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因此有必要在明确水资源产权的情况下引入市场机制,由下游受益地区对水源地进行补偿。
如图1所示,MPB代表水源地生态保护者的私人边际收益,MSB代表其生态保护行为为全社会带来的生态系统服务的社会边际收益,MC为进行生态保护增加水资源供给的边际成本。当存在正外部性时,即水源地的保护行为改善了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该行为的边际社会收益MSB就会大于边际私人(水源地保护者)收益MPB。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和水资源有价并可以自由进行市场交换的情况下,水源地的实际保护行为是由MPB和边际成本MC决定的,此时满足市场均衡的水资源量为,对应的边际成本为,此点为水源地满足自身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水资源量。但实际上,由于水源地特殊的地理位置和流域水资源的重要性,下游用水区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提出更高的水质水量要求,要求水源地提供的水资源量是而不是。此时,如果水源地仍然提供水平的水资源服务量,就会出现供给不足的现象。然而基于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考虑,水源地不会自动将水资源供给水平提高到,因为此点对应的MC大于MPB,水源地会产生面积为ABC的直接损失。要使水源地的水资源供给量提高到,实现全社会的帕累托最优,就必须按照庇古理论,对其多付出的成本进行补偿,补偿的最低限额为面积ABC,反映在经济活动中就是水源地提供增量的水资源产生的成本。然而要使水源地的保护行为持续存在下去,实现扩大再生产,仅弥补其损失是不够的,还要使其有利可得,才能提高其对水资源保护的积极性。从、两点对应的MSB和MPB可以看出,水资源服务量的增加,产生了面积ABCD的外部收益,这是下游用水区所愿意付出的最高值,因此可以将其作为生态补偿的上限。
图1 流域水资源边际分析
根据以上分析,下游受益者支付给水源地的补偿额应介于面积ABC和面积ABCD之间,面积ABC为水源地提供增量单位水资源所发生的损失,面积ABCD则是增量单位水资源带来的外部收益,计算出这两个数值,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在目前的补偿实践中,以流域上游地区在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中投入的直接成本和机会成本作为补偿标准[5]的较多。这种补偿方法造成的直接后果是水源地难以形成持续保护水资源的长效激励机制。从上面对流域水资源的利益分享模型看出,水源地在保护行为中产生了面积ABC损失的同时,带来了面积ABCD的外部收益,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关系,最好的办法就是将补偿标准定于这两者之间。有的学者曾提出水资源服务的这部分外溢价值很难定量,在此我们可以以水资源为载体,根据下游用水者对水资源的利用形式和利用数量按一定的标准对这部分外溢收益进行粗略核算,从而为不可计价的外部性提供一种新的核算思路。
二、水源地生态保护成本核算框架
水源地为保护生态环境涵养水源不仅进行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的投入,产生了直接成本,而且限制了一些产业的发展,影响了收入,损失了发展权,发生了机会成本。为此,对水源地生态保护成本的核算可以从直接成本和机会成本两方面来展开。
(一)直接成本的核算
我国水源地在生态保护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直接投入,按照物质形态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实物投入,指水源地为保护水源地生态环境、增加水资源供给发生的各种实物形态的投入,如水利设施建设、水土流失治理、生态移民安置、水污染治理及林业建设中发生的各种财力、物力的投入;第二类是劳动力投入,即在上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中发生的人工投入;第三类是智力投入,即水源地为了改善生态环境所进行的科研和实验投入、水源地保护宣传投入和相关人员的培训投入等。各项成本的类型不同,相应的核算方法也有区别。在对已有的实践案例[6]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将我国水源地生态保护中可能发生的直接成本核算项目及核算内容整理如表1所示,并针对各类成本类型提出相应的核算思路。
(二)机会成本核算
为保护生态环境涵养水源,水源地制定了比同类地区更加严格的环境保护政策,不仅一些现有的工业项目受到影响,也限制了潜在进入企业的发展,给企业带来产值损失的同时,也使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受到影响。除了企业和政府,水源地的居民也因为生态保护的需要放弃了一些诸如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等发展机会,发生了机会损失。可见,对于水源地在生态保护中发生的机会成本可以分别从居民、企业、政府三个层面进行归集与核算。我国水源地生态补偿中机会成本的核算范围可归纳整理为表2,并根据核算内容的不同给出相应的核算思路。
为了便于核算水源地发生的机会损失,我们按照受损主体的不同,分别从居民、企业、政府三个层面进行核算。
1.居民个人损失。主要包括农业收入损失和非农收入损失,农业收入损失具体又分为耕地面积减少带来的直接损失和减少农药化肥施用量带来的间接损失。对农业收入的直接损失,可根据退耕前当地各农作物的平均收益来估算,农业收入的间接损失则可依据农药化肥使用量减少前、后的产值差来估算;对农户的非农收入损失,如林业、渔业、牧业的收入损失,主要是依据限制发展前、后的收益差额来估算。
2.企业损失。因水源地执行更严格的环境标准而限制了某些特殊行业的发展,如矿产、化工、造纸等污染类企业,对该类企业产生的机会损失可以通过比较限制发展前、后企业的年产值算出。对企业因关闭、停办所产生的产值损失,可选取该类企业近三年的平均产值来计算;对企业因合并、转产带来的利润损失,可用合并、转产前后的产值差额来计算,此项仅限于转产后产值小于转产前的情况;企业因搬迁发生的迁移损失,可根据搬迁成本扣除原厂房、设备变现价值及政府给予的拆迁补偿的差额来计算。
3.政府损失。水源地生态保护给当地政府带来税收损失,可按企业的不同类型来估算。对关停企业的税收损失可依据关停前企业的税收贡献为参照;潜在企业的税收损失可根据同类企业在同类地区(非水源地)的行业平均利润来计算;迁移企业因为已经不在水源地所以其税收收入成为水源地政府的直接损失,对这部分税收损失可利用该类企业近三年的税收收入的平均值来估算。
三、水源地生态保护外溢价值核算
水源地在生态保护水资源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外溢价值,由于外溢价值很难直接测算,本文根据水源地的特点,将水源地生态保护中产生的外溢价值依附到水资源这一有形实体上,以水资源为载体,依据流域下游对水资源的利用形式和利用量,按照一定的标准对水资源价值进行核算,从而解决流域水资源外溢价值难以量化的问题。水资源按照用途可分为生产用水、经营用水和生态用水。生产用水是指农业用水、工业用水和生活用水;经营用水是指水上旅游、娱乐、发电、运输等经营获利项目用水;生态用水是指用于水土调节、水土保持和废物净化等用途的水资源。水资源的利用形式不同,价值计算方法也不同。
(一)生产用水。按照产权理论,将流域水资源产权界定给水源地后,水源地就拥有了经营权和使用权,下游要用水需要按一定的价格进行购买,由此水资源得以量化,价值得以计量。生产用水业户按照一定的价格向水源地(或水资源管理部门)购买用水权,其不同用途的水权可以实行差别定价,工业用水、服务业用水可以实行高价,居民生活用水及农业用水可以实行低价。根据用水量和单位水价就可以计算出生产用水的价值。
(二)经营用水。经营用水业户可按照其经营的水面(如水上旅游、娱乐业)或用水量(如发电企业),对水源地提供的水资源进行价值核算。对于其用水量无法准确度量的部分用户(如运输及旅游等),也可以参照其经营效益确定。
(三)生态用水。生态用水具有空气调节、水调节、水土保持和废物净化等功能,对这部分用水很难采用直接市场法进行核算,可考虑构建水资源生态服务价值评估指标体系,依据水资源生态服务功能的不同分别设计相应的评估指标,运用特尔菲法和层次分析法来建立量化指标体系,以实现对水源地水资源生态价值的估算。
四、水源地补偿标准的确定
水源地补偿标准的确定,涉及很多因素,但最为重要的是对水源地生态保护成本和外溢价值的估算。根据对水源地水资源保护行为的边际效用分析,作为理性的“经济人”,水源地只有在收回成本的情况下才会开展生态保护,而要想将这种保护行为保持下去,没有成本以外的补贴激励,单纯依赖政府的强制要求难以长久。在此,水源地承担着流域水资源的供给任务,水资源作为水源地的“产品”,也就有了成本和价格。水资源的供给方(水源地)和水资源的需求方(下游用水区),就可以在成本和价格间进行谈判。本文提出的生态保护成本核算和外溢价值估算,旨在为双方谈判提供参考依据。通过核算其成本和收益就能为水源地的补偿标准提供一个参考值。
经过分析,水源地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主要考虑两个极限:下限是水源地因增加生态服务供给产生的私人成本的增加额扣除其在生态建设中获得的内部收益,上限是水源地保护带来的水资源价值的外部收益。计算出这两个极限值,我们就能确定水源地生态补偿标准的范围,即为流域生态补偿核算的一般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