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学治理结构中的学术权力及其局限性--评“教授治理”与“教授研究”之争_大学论文

中国大学治理结构中的学术权力及其局限性--评“教授治理”与“教授研究”之争_大学论文

我国大学治理结构中的学术权力及其限度——关于“教授治校”与“教授治学”争论的述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教授论文,述评论文,治理结构论文,限度论文,权力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教授治校”与“教授治学”之内涵

      教授治校抑或教授治学,这里的“教授”一词显然不能仅做“高等学校教师的最高职称”之解。它不是指“教授”个人,而是一个集合,是以教授为代表的学者群体。教授治校与教授治学中的“治”,皆意指“治理”。从字面上解读,教授治校是指“教授治理学校事务”,教授治学则是指“教授治理学术事务”。但其真正含义不仅如此。

      (一)教授治校

      教授治校是发轫于欧洲的舶来品,作为西方大学传统的管理理念,可追溯到中世纪大学产生之初。传统意义上的教授治校表现为:“一是大学校长必须由资深教授担任,二是大学校长由教授选举产生,三是教学等学术事务由教授负责”。在宗教改革时期,加尔文创办日内瓦学院,构建由校外董事掌管学校的大政方针、大学教授分管学术事务的管理模式,大学董事会制度因此萌芽。后来,这种制度流传到哈佛学院等,逐步演化成美国大学的管理模式。到了19世纪,柏林大学成立了以讲座教授为主的校务委员会,教授自由地进行教学和研究,定期进行校长推选,不受国家行政的干涉,把教授治理大学事务的权力加以固化。至此,教授治校理念得以确立。在德国大学的引领下,教授治校模式一度成为许多国家竞相效仿的样板。

      在我国20世纪初,北大校长蔡元培先生将教授治校的理念付诸实践,建立了比较健全的“教授会”和“评议会”制度。以此为载体,形成了教授治校管理模式,校、系两级均实现了教授主政,开创中国大学教授治校之先河。“五四运动”后,教授治校逐步由以北大为代表的“校长—评议会—教授会”模式(模仿德国),转变为以东南大学为代表的“董事会、校长—评议会—教授会”模式(以美国为蓝本)。清华大学校长梅贻琦更是从制度上进一步强化了教授在“评议会”、“教授会”连同“校务会议”在内的治理权,将教授治校推向极致,开创了早期清华办学史上的黄金时代。在那段风雨飘摇的岁月中,深受教授治校理念影响的西南联大取得了辉煌的成就。时至今日,在谈及世界一流大学建设时,仍有不少学者呼吁,“一流大学应是教授治校”。

      考察国内外大学教授治校理念与实践发展的历史进程,可以看出,教授治校的内涵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教授治理学校。“教授”一词在中世纪和现代所指不同,治校的具体内容也有差异。如今,学界关于教授治校争论的焦点在教授治校的主体和权限。关于治校的主体,涉及的是全体教授共同治校,还是教授代表参与治校。有学者认为,中世纪大学教授治校的内涵,是指大学的全体教师共同掌管大学的一切(包括校内和对外的)事务。早期英国大学则是以全体成员组成的“教职员全体会议”(Great Congregation,如牛津大学)和包括所有教师的“评议院”(Regent House,如剑桥大学)为载体。此后及至当下,全体教授共同治校显然已经不合时宜。

      更多的争论主要在于教授治校的权限。高田钦认为,教授治校是教授掌管学校的一切事务,教授掌握决定权。彭阳红指出,传统意义上的教授治校,是指教授完全管理大学的机制;现代意义上的教授治校,则应理解为大学教师群体作为核心力量,参与大学所有事务的决策与管理并发挥实质性的影响与作用。但也有学者认为,教授治校是一个限制性概念。张意忠指出,教授治校的内容通常限定于对重大学术问题的参与决策,其实质为治学。赵蒙成则认为,所谓教授治校,即指通过大学宪章或规程以及一定的组织形式,由教授执掌大学内部的全部或主要事务,尤其是学术事务的决策权。在另一篇论文中,赵蒙成还作了进一步解释,教授治校“力图打破行政权力远远超越学术权力而一家独大的格局,目的是为教师群体参与学校重大事务的决策设置通道与程序”。

      由此可见,在一些研究者看来,教授治校既是一种大学理念,也是他们对于这种理念指导下形成的大学制度的美好期盼。呼吁教授治校的实质,是主张更加充分地落实和扩张教授群体的学术权力,以期发挥学者群体对行政权力更大的制约作用。其中最有代表性(或许也是最为激进)的主张是,“教授治校的实质是创建以学术权力为主导的大学组织结构与权力架构”。

      (二)教授治学

      相对“教授治校”,“教授治学”一词颇具中国特色。目前,学界对“教授治学”还没有权威性的解释。虽然《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作为国家政策文本提及“教授治学”,但要深刻理解“教授治学”的内涵,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

      从词源角度分析,“治学”一词在汉语词汇中不是无中生有。平日里我们说某人“治学严谨”、“治学有方”,这种情况下的“治学”,实质为个体意义上的教授“做学问”、“研究学术”,并没有治理或掌管学术事务的含义。在历史上,“教授治学”一词的使用也是颇有来头的。同样是民国时期的1930年,蒋梦麟出任北大校长之后,“教授治校”遭遇多重劫难,面临政治和社会动荡,蒋梦麟提出了“教授治学、学生求学、职员治事、校长治校”原则,希望学者埋头治学、不问政治。显然这里的“治学”无关“学术治理”之痛痒。但这个“十六字方针”似乎更切合那时期大学的管理实际,也是在当时国民政府加强对大学控制的时代背景下出现的变化。

      “教授治学”,作为“教授治理学术事务”的理解,只是最近10多年才被赋予的新的含义。笔者以“教授治学”为篇名词检索中国知网数据库报刊论文,发现在2001年之前发表的文章,均无涉“治理大学学术事务”之意。第一篇标题出现“教授治学”的论文,始见于2002年杨叔子的《论教授治学——兼议华中科技大学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一文,这篇文章引发了专家学者对于本文意指的“教授治学”的广泛关注。此后,不仅学界有关于教授治学的大量论著发表,很多高校在实践中也屡有教授治学的尝试。在2010年颁布的《纲要》明确倡导教授治学主张之前,全国就已有包括东北师范大学在内的20多所高校成立了教授委员会,另一些高校也在学术委员会制度建设上迈开脚步。在近期教育部核准的6所大学章程中全都载明了“教授治学”事项并有相关的制度设计。

      从学理上分析,大学是一种特殊的组织,其根本特征在于学术性,强调的是“三A原则”,即学术自由(Academic Freedom)、学术自治(Academic Autonomy)和学术中立(Academic Neutrality)。根据这一基本原则,教授(群体意义上)理应作为大学治理的重要主体,在把握学术发展方向方面具有掌控权,并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决策权。教授治学作为一种基于“大学组织的学术性特征”而提出来的治理理念,其着眼点在于实现教授在一定程度上掌管学术事务,使教授成为规划学术发展方向、配置学术资源、协调学术关系、评价学术成就的重要力量。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是,教授治学的内涵应该包括教授“治学科、治学术、治学风和治教学”。

      有学者对于“教授治学”用以表达学术权力的主张,提出了一个较为尖锐的观点,认为这是在讨论“教授治校”过程中构建的一个非常巧妙的概念。它一方面安抚教授要求参与大学管理的意愿,另一方面又不会破坏大学中的基本领导结构,保护了现有权力者的既得利益。的确,国外没有“教授治学”的明确用词,而是用“教授参与大学学术事务的决策和管理”(faculty participation in institutional governance)之类说法,来表述中国语境下的“教授治学”。

      事实上,教授应该充当学术权威的角色,教授治学为的是提高大学决策特别是学术事务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为教授(学者群体)赋予共同治理(shared governance)意义上的学术权力。教授治学追求的是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协调与平衡(而不是“以学术权力为主导”)。值得注意的是,《纲要》在提及“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时,除了指出要充分发挥教授在学术研究中的作用外,也明确提出了教授应在学校管理中发挥作用的要求。这不仅意味着对教师群体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权利的确认,也为教授参与治理其他校政事务预留了政策空间。

      二、“教授治校”与“教授治学”之关系

      (一)二者互通之处

      如果撇开大学与外部权力的关系,就大学内部治理而言,教授治校和教授治学所持的主张确有互通关联之处,主要表现在:

      首先,强调教授在办学中的主体作用。无论是清华大学梅贻琦校长的大师论、浙江大学竺可桢校长倡导的“教授是大学的灵魂”,还是美国哈佛大学柯南特校长所言的“大学的信誉在于一代又一代的教授素质”,倡导教授治校或是强调教授治学,均能找到《纲要》中“教育家办教育”思想的影子。

      其次,对大学组织的学术性本质予以确认。不管群体意义上的教授把握高校学术发展方向,还是个体意义上的教授作为学者的担当,都以“大学组织的学术性”为前提。不论是教授治校还是教授治学,二者均认可教授对学术事务的治理,都主张教授群体要在大学组织治理中彰显学术话语权。

      最后,对科学决策和民主的诉求是其共同内涵。教授治校和教授治学都要求教授团体对教学、人才培养和学术研究等重要事务,有权力也有权利对大学内部的有关事务进行科学决策与民主管理。

      (二)二者分歧之见

      学界对“教授治校”与“教授治学”的理解确实存在诸多分歧,有关二者关系的辩论可谓见仁见智。总的来说,争论在于如下几点:其一,追溯理念的发端,是“教授治校”先于“教授治学”成为传统,还是“教授治学”早在“教授治校”之前已成为事实?其二,在大学治理功用上,二者之中孰更胜一筹?其三,二者是同一事物的两个名称,还是有本质上的区别?如果二者存在本质性的区别,异见又何以发生?

      从产生的时序上看,“同步论者”认为,最初的教授治学与教授治校是混沌一体的,均发轫于欧洲中世纪大学的学术传统。“异步论者”指出,教授治学源自教授治校,当教授治校的学术传统面临现代大学管理“行政化”的威胁,教授治学就成为一种退而求其次的现实选择。在大学治理的地位上,有关二者之间谁的层次更高些,“差异论者”较为一致地认为,教授治校的层次高于教授治学。表现在教授权力的向度上,“治校”的教授在非学术性事务上要比“治学”的教授掌握更多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对重大校务的决策权。关于二者是否为同一事物的讨论,“等同论者”指出,国外高校的教授治校与我们所说的教授治学,是对同一制度在不同语境下的两种不同表达方式,甚至通过对欧洲大陆、英国和美国模式三种典型的国外大学内部治理模式进行比较,试图证明教授治学是新时期教授治校在我国的表现。关于二者之间的本质区别,多是在讨论教授治学是否仅仅为教授治校的一个枝节部分,二者哪一个是教授权力的合理延伸,以及试图将教授的权力彰显到何种程度。关于这方面的争论,在赵蒙成教授和杨兴林教授等学者相互之间的商榷文中有充分论述,此处不再赘言。

      就笔者理解,教授治校与教授治学在治理权方面的分歧,主要表现在:

      首先,在治理内容方面,教授治学强调教授遵照学术发展的内在逻辑,对学术发展的大政方针和重大事宜持有决策权,侧重点集中在学术事务;教授治校则同时强调,教授除了享有学术事务治理权外,还应有对其他校政参与决策的权力(不是权利)。显然,教授治校涉及的治理内容更为宽泛。

      其次,在治理程度上,教授治校坚持学术权力至上,要求创建“以学术权力为主导”的大学权力架构;而教授治学,旨在落实教授在学术事务管理上拥有的决策权,并没有从根本上动摇大学内部既有的权力格局。可见,教授治校所持的主张,对于教授享有的大学治理权有着更大的诉求。

      最后,二者对高校去行政化的问题提出了不同的解决方案。“教授治校”主张教授在充分享有学术权力的同时,制衡(抑或主导)行政权力;同时主张教授治校作为教授治学的前提和保障,以避免教授在治学方面话语权的日趋衰微。“教授治学”则主张,高校承担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文化传承创新等职责,应该妥当处理学术事务、行政事务之间的关系,既要给予学术精英以决策话语权,也要强调统揽全局的党委和校长等方面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教授治学本意不在教授参与校务管理,而在于保障在学术领域确立教授的权威和决策的话语权,使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之间保持适度的张力。

      三、教授治理权:现实与限度

      从现行法律和政策来看,我国在借鉴国外高等教育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立足文化传统、政治经济条件和教育发展现状,对教授治理权进行富有特色的本土化探索,以法律和政策文本的形式确定学术权力的地位。在法律规定上,“教授治校”和“教授治学”所共同主张的学术权力,在1999年生效的《高等教育法》规定的学术委员会职责中有了较为明确的体现;在政策文本上,“教授治学”的提法和要义正式而又明确地被载入《纲要》的相关条目中。

      与此同时,我国学者在进行大学史研究和国别比较研究,甚或就讨论如何建设中国现代大学制度时,关于“教授治校”的呼声似乎也从未间断。教授是重在治学还是重在治校?究其根本,并非纯粹的理论之争,而是涉及当下我国大学内部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及其运行机制。

      (一)“教授治校”之式微与审思

      E·阿什比曾说,大学的兴旺与否取决于其内部由谁控制。西方的教授治校既是回应大学组织的治理之需,也体现民主管理的思想,其本意不在于教授从政。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大学,自诞生之日起就受到了政府的强力干预与严密控制,作为舶来品的教授治校,在旧中国“一切问题尚处于讨论争议和选择阶段”的特殊历史条件下得以施行,有其合理性,但不能因此就认为教授治校理念具有永恒的普适性。改革开放以来的三十多年间,教授治校并未在中国高校得以落实,主要因其日益凸显的局限性。

      即便是在当今的美国大学,人们对于教授治校主张的学术权力限度也存有不同程度的争议,学术评议会在不同大学的实际作为也是各有不同、参差不齐的。美国著名社会学家里斯曼(David Riesman)早在1980年出版的著作中就明确指出,随着学生消费主义(Student Consumerism)的兴起,教授在大学决策机制中的没落,纯粹的、传统意义上的教授治校已不复存在,这种现象在21世纪将会表现得更加明显。从世界范围内看,一个总的趋势是,传统大学所谓“教授治校”理念中的教授影响力在日趋下降,在高等教育走向全球化、大学重视市场化经营背景下,学术评议会的地位大不如前,多半是象征性与咨议性,而不看重其实际权力运作,体现为维持大学组织内部权力运行的平衡性。教授治校理念与制度式微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教授治校不能准确反映现代大学教授的地位和职责。教授治校与教授治学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教授治校强调教授治理校政事务。现代大学规模宏大、结构复杂,与社会联系密切,需要专业化的校长和专职的管理者。而教授是大学形象的缔造者,主要任务是从事学术研究。将大学行政决策的权力更多地赋予教授,势必导致教授不堪重负而无法胜任,对大学运行的绩效也会产生负面影响。美国学者威廉·布朗(William Brown,2001)通过对美国几百所大学教授对大学事务的参与度与决策类型的研究表明,教授参与管理学术事务的程度越高,学校的业绩表现越好;教授参与管理行政事务的程度越高,学校的业绩表现越糟糕。

      其次,过分地强调教授治理权,不能保证办学的公平和效率。学术权力的过度扩张,容易造成学术资源分配不均、学术垄断和学阀现象。如以学术权力主导大学权力体系,势必造成对其他权力的“侵犯”和“压制”,从而会影响办学公平和学术发展。因为,在一个任何组织中,都存在部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冲突。教授往往是某一学科领域的代表,他们彼此之间的利益存在冲突,并和大学办学整体目标掣肘。让教授们主导学校非学术事务的决策,一定是没有效率的且有碍公平。

      再次,缺乏合法性基础和制度性条件。教授治校在不断地改革和变迁,作为校方雇员(如美国)或国家公职人员(如欧洲)的教授并不是高校的主人,即使以教授的身份充任校长,也只是董事会或理事会的CEO,何况是重视教育行政宏观调控、统筹兼顾的中国呢?况且目前学术人员以及学术组织参与学术事务管理尚处于表层,参与率不高,深度也有限,种种尝试流于形式。

      最后,与“校长负责”相左。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质为集体领导下的个人负责制,即校长要对学校办学承担全部责任。假设某高校实施“教授委员会集体决策基础上的校长负责制”(在学校治理层面上这样做首先是不合法,但在基层学术组织进行类似的尝试是有积极意义的),教授拥有学校内部重大事务的决策权,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学术权力。此权力非“权利”,教授对决策结果不负有责任,校长作为法人代表就成了共同决策恶果的替罪羊。历史上北大、清华等积极推行教授治校的大学,其校长均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今,相当数量的校长对是否给予教授一定的学术决定权(非建议和咨询作用)均持谨慎态度。

      由于种种原因,传统意义上的“教授治校”正演化为现在的各种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的“群力治校”与“共同治理”(即便在有着根深蒂固的教授治校传统的欧美高校这也是事实)。布鲁贝克曾精辟地指出,虽然赞成学术自治的论据看起来合乎逻辑,高等教育因太重要,不能完全留给教授们决定。教授治校要在直接和整体意义上指导当今的中国高校“去行政化”,并非易事。从中外大学治理制度演变趋势来看,教授治校确因时代变迁而逐步成为大学的遗产;当然,反过来,我们也不能因教授治校的局限就因噎废食,消极压制了教授群体的学术权力和民主权利。

      (二)“教授治学”之必然与可能

      历史可以追慕,却无法复制。教授治校在20世纪前半期确实有过一时的“辉煌”,只是时过境迁之后,当今建设现代大学制度不是简单的回归或恢复,而需要重建或重构。因此,笔者认为,与其将关注的焦点放在争论“教授治校”与“教授治学”哪一种理念和模式更先进,不如从现实的角度去思考和探索哪一种理念和模式最适宜。

      教授治校和教授治学的争论,本质上就是教授治理权限度的争论。在我国高校现有治理结构中,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并存。教授治理权所代表的学术权力是三元权力结构中的一元,但其影响力还只是依附于政治权力和行政权力,缺少相对独立运行的条件。在当下的中国高校,对教授治理权的强调不能脱离国情和现实,必须以进一步彰显学术权力为目标,借助于一个适合、恰当的制度安排来加以实现。这个制度毫无疑问就应该是“教授治学”。

      首先,我们应该认识到,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关系不是二元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的。有研究表明,美英大学的教授会或学术评议会,其功能是否发挥,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校长(首席副校长)是否重视,与教授会或评议会主席是否保持接触并支持他们的决议或建议;评议会的常设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是否得到行政方面的支持与配合;校方行政主管是否经常出席或列席评议会等。以此,大学学术评议会代表的学术权力的彰显与各校行政系统的重视和配合密切关联。在我国高校更应如此,没有学校党委和行政的支持,学术权力的主张是不可能在实践中得到落实的,更妄谈建立“以学术权力为主导”的大学治理模式了。

      但是,以教授治理权为表征的学术权力毕竟不同程度地存在于传统和现代的大学中。不同时期教授治理权以及行使权力的组织形式虽有所不同,但均指向学术事务。正如伯恩鲍姆一篇文章的标题所言,“学术评议会虽然差强人意,但绝不会随风飘远”。在美国大学治理结构中,董事会、校长和学术评议会确有不同的分工,教授治校虽然式微,但学术评议会角色仍受到较为普遍的尊重。因此,在当下中国,充分尊重学术权力,对教授治校和教授治学所持主张的某些一致性予以确认,倡导并推进教授治学是必然的选择。

      其次,《纲要》中规定积极推动教授治学,为教授治学从理想到实践开辟了更为广阔的道路。然而,教授治学亦非祛除高校一切痼疾的灵丹妙药。我们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媒体和一部分学者渲染和追捧的诸如“学术权力至上”,“校长退出学术委员会”等言论或行动,需要我们进行深入思考,评估其合理性和可持续性;需要思考同一制度设计,在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不同文化传统的不同高校,是否具有普适性。当旗帜鲜明地倡导“教授治学”之时,不应停滞在现有权力结构内打转。我们不赞成假借反对“教授治校”之名,不思张扬学术权力之举;也不能借坚守“教授治校”理想之故,轻易放弃“教授治学”所赋予的学术权力。真正做到“适当利用学术权威做好管理工作,勿盲目信奉学者管理学校”,委实不易,关键是找到一个“度”,以保证学校办学和管理的公平、效率和民主,平衡行政权力与教授治学的学术权力之间“必要的张力”,在实践中使二者产生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效果,无疑更加有利于当下我国高校的和谐发展和科学发展。

      笔者认为,当下中国大学“去行政化”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强化和彰显学术权力,并规范学术权力的运行。最为迫切的是,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大学学术委员会制度设计和制度创新,积极回应学术权力的有关诉求,努力构建“党委领导、校长治校、教授治学”这个“三权互补、相互支撑”,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治理体系。正如有学者建言,如果大学章程能够很好地建立,教授治学能够普遍实行,就有望使“现行大学制度”或“现今大学制度”真正变成“现代大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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