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利用外资损益比较_外商直接投资论文

中韩利用外资损益比较_外商直接投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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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与韩国利用外资的基本情况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即确立了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加快现代化建设的战略方针。18年来,外资的大规模投入,有效地缓解了我国建设资金紧张的矛盾,为经济高速增长作出了贡献。1979年一1996年累计,我国实际利用外资达2814.06亿美元,其中国外贷款实际使用额1043.57亿美元,外商直接投资1800.49亿美元。我国借用国外贷款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商业等其它贷款分别占总额的25.5%、17%和57.5%。1995年止,我国外债余额达1070亿美元,为世界第三大债务国。但我国借用国外贷款已基本形成借、用、还的良性循环,借用外债规模仍控制在国力所能承受的范围之内,债务率、偿债率均在国际公认的警戒线以下。

至1996年底,我国累计已批准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265800多个,其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169300多个,中外合作经营企业40600多家,外资企业56100多家。1995年止,全部独立核算三资工业企业达到49559个。创造的工业总产值达10713.97亿元,占我国全部独立核算工业企业总数和总产值的9.7%和19.5%。初步预测,1997年底,三资企业总产值占全部独立核算工业企业总产值的比重将达到25%;到2000年三资企业总数和总产值占全部独立核算工业企业的比重将达到1/4和1/3。从发展速度看,我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增长率一直很高,这在世界各国中是鲜见的。目前我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实际金额已居发展中国家第一,世界各国的第二位。但总体看,我国吸收外商投资项目中劳动密集型的中小型一般加工项目较多、传统产业项目多;产品出口型、规模较大、技术含量较高,先进技术型的项目或企业偏少,比重偏小。

韩国1964年正式提出“输出立国”的方针,并成功地推行“出口替代”发展战略。通过积极吸引外资与技术引进,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出口贸易,推动本国经济的高速发展。韩国利用外资的原则一是有助于出口发展和国际收支的改善;二是有利于关键性工业和公益事业发展;三是能够对国民经济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作出贡献。根据上述原则和外部环境的变化,结合本国利益,在不同时期采取不同的利用外资政策,总体上服从出口第一的方针。借用国外贷款是韩国利用外资的主要方式,对于外商直接投资,则采取有限制的鼓励政策。对外商的限制,特别是对独资企业的限制及对出口的苛求。使一些希望掌握经营权和开发韩国市场的投资者望而却步。1962年-1983年,韩国利用外资中国外政府贷款和商业贷款分别占外资总额的45%和50%,而外商直接投资仅占5%。直到80年代中后期为缓 解外债压力,韩国才改变利用外资策略放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限制,奖励高科技和以出口为目的的外商直接投资。进入90中代后,外商直接投资占利用外资总额已达2/3以上。韩国的外商投资以制造业为主,所占比重达66.2%,其次为服务业占32.8%。韩引进外商直接投资的目的是为增强制造业的竞争能力,以打入国际市场。

韩国借用外债以尽可能寻找偿还条件低的借款为基本点,以中长期和固定利率贷款为主,对一些利息高的商业贷款逐渐采取限制性政策。巨额国外贷款的流入为韩国经济起飞创造了条件。也使韩国在80年代初成为世界第四大债务国和亚洲最大债务国。1986年韩债务余额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高达47.4%。然而,韩国卓有成效的外债管理和外债使用的高效率,使韩国受债务问题困扰并不大。由于出口导向战略的实施,韩国60年代初至80年代出口额年均增长宰达32%,远远高于外国贷款年均增长26%的速度,形成引进外资和发展出口的良性互动关系。1990年-1996年,韩国出口额从720亿美元上升为1313亿美元,进口额从680亿美元上升为1397亿美元,其外债余额则从1990年的256亿美元下降为1994年的177亿美元。目前,韩国仍在继续扩大高新技术及现代工艺技术的进口,扩大出口贸易,拓展海外直接投资,它将有助于韩国提早偿还全部外债,从债务国变为资本输出国。

二、中韩两国利用外资得失比较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吸收外商投资主要来自港澳地区,以劳动密集型的加工项目和宾馆、服务设施等第三产业项目居多。为改善外商投资结构,引导外商投向,1986、1987年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先后颁布,制定了《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以及鼓励、限制、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目录,使外商投资于工业的比重增大,连续几年都保持在80%以上。1992年以后,外商投资进入高速发展阶段,投资的区域和行业迅速扩大。近年来,中国成为国际投资的热点,国际上著名的跨国公司纷纷来华投资办厂。据调查,日本最大的20家工业公司中有17家在中国投资;德国最大的10家工业公司有9家在华投资;美国名列前茅的500家跨国公司有100家在华投资;韩国排名世界前列的12家跨国公司都在华开始大规模投资。这些大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投资性控股公司,加大投资力度,呈现来势猛、规模大,系统性强的特点,特别是发展有潜力的行业和以前外资涉足少的领域发展加快。18年来,利用外资不仅带来了资金、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经验,还促进了外汇收支平衡及进出口贸易的发展。1996年我国进出口总额达2899亿美元,其中出口总额1511亿美元,进口总额1388亿美元,其中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总额达1371亿美元,占全国进出口额的47.3%。外商投资企业对国内其它企业提高技术产生了示范效应和扩散效应,推进了企业技术进步,缩小了与国际先进技术水平之间的差距,增强了企业的竞争能力。尤其是家电行业,由于对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吸收较好。洋为中用,并在此基础上吸收、创新改造,形成了正宗的国产名牌。但随着外商直接投资规模的急剧扩大,也出现了一些需要研究和加以解决的问题。

1、低估中方有形无形资产,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一些地方领导以引进外资多少作为衡量政绩的指标之一,在引进外商投资时,往往低价出让国有资产,对中方出资的无形资产(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市场)等,“让利润、让市场、让股权”,对外方出资的设备或其它估计过高。而外面则将注意力主要投向国内各行业中的骨干企业。目前,我国电子产品市场中,集成电路和计算机市场的70——80%,程控交换机市场的50%,卫星通信市场的90%,秽动通信的95%都被外资产品所占领:国内照像机市场的80%和彩卷市场的90%以上为国外品牌所垄断,碳酸饮料国产品只剩“健力宝”在“可口可乐”、“百事可乐”两大公司夹击之下抗争;世界排名前10位的啤酒大集团均在国内找到了合作伙伴,通过合资、合作、租赁,许可证生产、独家代理等形式占领市场的超过20家,60多家啤酒生产企业中,年产5万吨以上的,70%与外商合资,外商控股达55%一99%;自行车行业中有三资企业200多家,外国品牌的产量占全国产量的30%以上。

2、跨国公司大规模系统化投资冲击或压抑了我国民族工业的发展。1995年以来,外商以消费品领域为主要突破对象,大量并购或控股国有大型企业。到1995年底,全球最大的500家工业和服务性跨国公司中已有200家在华投资。一些公司为挤占中国市场,纷纷采用排挤国内名牌产品,推销自己的产品来设立三资企业,且控股权逐渐增加,一些外商以雄厚的资金作后盾低价甚至赔本销售产品,以达到排挤国内企业,挤占中国市场的目的。有些合资企业只引进外国的成熟技术而不搞技术开发创新,把国内企业作为简单的加工厂,甚至从国外购进原料,在国内销售产品。在我国机床工具行业连续三年生产下降,国产机床在国内市场占有率由76%下滑至33%的同时,机床进口额却从1991年的5.11亿美元,激增为1995年的22亿美元,其中11亿美元以上的产品国内甚至能制造。国外非高新技术产品长驱直入抢占国内市场,致使大批企业陷入困境。

3、转移利润,使国家和企业蒙受损失。一些外商在合资初期,中方股份占优势时,对企业亏损不管不问,当企业连续亏损被迫出让股份后,利用资金,技术和管理的优势迅速调整生产经营活动,完全对企业控股或并购,使企业的营销、财务操纵在外方手中。借以转移利润,更有少数企业采用高价从国外购进原材料,低价外销产品的方式转移利润,使国家和企业蒙受损失。

韩国从1964年开始实行出口导向战略,把经济活动的重点由国内市场转向国际市场,力促形成以出口贸易为中心的经济体制,积极推动外贸出口以带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出口导向战略成为贯穿于整个经济高速增长时期的对外贸易战略。30多年来,在“出口第一”口号的推动下,韩国政府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出口,在引进外资的同时,加强对技术引进的消化和吸收,在此基础上不断创新。韩国引进技术是以促进产业升级和实现出口为目的。因而,韩国一直把技术引进作为利用外资的重要方面,其引进技术的方式基本上分为四类:(1)一般形式的引进技术,由企业从发达国家引进成熟的生产技术,直接用于本企业生产;(2)科研单位从国外研究机构引进开发阶段的技术,加以创新并开发出新技术,再转让给企业;(3)引进外国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后进行消化、创新、开发后用于生产;(4)通过向国外的尖端技术部门进行新技术投资,掌握核心技术后运用于国内。由于韩国利用外资以外国贷款为主,因而引进技术的方式灵活多样,以移植技术引进为中心,力图将技术引进同本国的自主开发紧密结合来推动出口导向战略的实施。1962—1987年韩国引进外国技术4500多件,付专利费19.5亿美元。从70年代后半期,韩国大力进行引进技术的熟练、消化、应用的研究开发,到80年代前半期这种研究开发终于走上正轨,形成研究开发经费超过技术引进费的倾向。19990—1994年韩拨出388亿美元用于徽电子、航空航天、生物工程、精细化工、激光技术等领域的最新技术开发。韩通过对技术引进的消化、吸收、研究开发和创新,促进了产业技术的升级,保证了出口导向战略的持续实施,到80年代,附加值高、竞争能力更强的技术密集型产品逐步替代了资本和劳动密集型产品,实现了以出口高新技术产品为主的格局。

韩国对外资的限制主要在吸引外商直接投资上,原则上规定外商投资比例以韩商、外商各占50%为宜,股份控制在50%以下。对产品全部出口和代替进口的产业。对其它技术影响大的产业,以及与韩国合作需相当长的时间的产业,才允许投资50%以上。随着韩新兴工业化、产业化的迅速发展,韩政府放宽对外商直接投资的限制、对外资所有权不再作任何限制,规定投资比重低于50%的项目,10天内可自动获得批准。韩积极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成功地实现了民族经济独立。新兴工业崛起和出口导向战略,有效地摆脱了对发达国家技术供给的严重依赖,并通过扩大对外贸易,使其国际收支结构得到改善。

三、如何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

1、不断完善吸收和利用外资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利用外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中外双方的利益关系,建立完善的利用外资管理制度,加强对外资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逐步建立按国际惯例运作,并符合我国国情的利用外资和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管理体制。制定和实施有关惩治倾销、垄断等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制度,如《反垄断法》、《反倾销法》、《反暴利法》,坚决保护民族工业的合法权益,确定进口总额,充分发挥关税调节作用,研究采用应用技术标准限制或禁止进口,坚决打击走私,维护国内市场秩序。

2、把外资的质量,效益和结构优化放到利用外资的中心位置。充分发挥宏观调控和科学管理的作用,合理确定利用外资的规模、结构方向。把利用外资的重点从重数量、重速度转移到重结构、重质量、重效益上来。吸收外资从一般劳动密集型向注重吸引大型、高技术和资金技术密集型项目转变;从吸引一般加工型项目为主向高附加值项目转变。努力提高外资投资的规模效益、技术水平、运作效率。

3、加强产业政策对外资投向的导向作用。抓紧制定和及时修订各个行业的产业政策,明确对外投资的导向。国家计委、各个行业、产业的主管部门应及时了解,预测和研究市场供求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实施以产业倾斜为主的优惠政策。对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重点扶持的产业,急需的先进技术或产品能填补空白,并适应市场需求的新产业,进口替代产业,在税收的减免期、征地费、土地使用费等方面给予优惠。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高利润行业,应保障中方的控股权。明确规定一些行业的三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中方股份高于外方。限制外商投资国内已开发、多次引进技术、生产能力已满足市场需求或单纯进口散件组装、产品全部内销的项目。

4、加大利用外资中技术引进、消化、吸收的力度。积极引导企业把技术引进同自主开发、创新紧密相结合起来,强化技术引进的消化、吸收、应用开发。重视运用税收杠杆,诱导外资投资于技术密集型产业。对投资现有企业技术改造、产品能弥补国内生产能力不足和扩大出口创汇的项目给予扶持和优惠。借用国外贷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坚持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根据国家鼓励引进的高科技设备、技术器材的情况,制定对进口设备和生产资料实行高低悬殊的税率。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生产技术短期内引进期限和国产化率期限。坚持利用外资为提高我国工业总体技术水平和扩大出口竞争服务,有助于自主发展、保护民族工业的原则,正确引导外资投向,促进产业升级。

5、制定吸引跨国公司投资的具体政策。探索、研究、总结跨国公司商务运作规律。深入了解和熟悉跨国公司的性质、特点及其在中国的发展战略,运作规律。加强对跨国公司重大投资行为的管理,限制跨国公司对我国重要企业的兼并和控股,处理好与跨国公司合作和保护民族工业的关系,合理确定与跨国公司合作的产业、行业和程度。选择技术先进,管理科学、资金雄厚的跨国公司合资合作高新技术、高附加值,替代进口和出口创汇企业,利用跨国公司带来的资金、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实现优势互补,转变原有机制,提高技术、管理水平,扩展规模经济。

6、建立规范的外商直接投资市场。按照国际惯例规范外商直接投资市 场。认真做好合作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采用科学方法,实事求是地正确评估企业原有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既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也不能漫天要价,影响信誉。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权保护工作的组织引导,重视合资合作项目的风险分析和投资回报率分析,做到项目有真正的可行性。努力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维护健康、平等、公正的秩序。

7、在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同时,切实保护国家重点企业及国内名牌产品。制定政策扶值国家重点企业,对国内名牌企业,利税大户企业在贷款利率和贷款规模上给予优惠。积极为国内名牌产品企业的股票上市创造条件。建立名牌产品基金,保障国内名牌产品的正常生产经营。探索规范国内市场国际竞争秩序的方法,加速保护民族工业和名牌企业的立法进程,保护国内名牌企业在平等的基础上与国外产品和外商控股的三资企业产品之间的公平竞争。新闻导向应大力倡导国民消费国内名牌产品;集团或公款购买大宗商品,必须尽量购买国内名牌产品,保护民族工业的发展。

8、加强对三资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加强三资企业遵守合同、法律、法规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对不法商人及其不法行为,如注册资金不到位,倾销和垄断经营,不按合同期限转让技术,行贿、偷税漏税等不法行为严肃查处。要积极防止和减少跨国公司,外商直接投资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及时研究解决外商直接投资中存在的问题,适时修订和完善已不适用的法规、条文,不断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利用外资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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