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水污染治理的法律思考_水污染论文

太湖水污染治理的法律思考_水污染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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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因分析

太湖的污染问题之所以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从法治的角度看,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一)对企业超标排污解决不力

据中华环保世纪行的报道,太湖区域的企业超标排污问题,由来已久。在区域内考察可以看到,沿河的生活排污口依然向太湖不停地排放污水;环太湖地区的许多企业至今仍不能做到达标排放。太湖区域内,环保部门近年来公布了超过300家污染企业,其中有大量化工、印染、电镀、制药等高风险企业。水面养殖等污染问题也很严重,排进太湖的氮磷物质为蓝藻的生长提供了十分有利的条件。

在这些违反环境法规的企业中,既有规模不大但污染严重的乡镇企业,也有一些国内知名的企业,甚至还包括在国际上有着很大影响的跨国公司。

(二)总量控制没有实现目标

太湖污染物总量控制问题,包括指标的制定和分配两个方面。专家们认为,太湖水域污染物接纳能力十分有限,如无锡范围内的太湖水域每年接纳COD(指化学需氧量)的能力应为5万吨左右,而有关方面制定的指标为7万多吨,制定的排放目标显然超过了实际接纳能力。即使如此,在执行中,一些地区的实际排污量仍然大大超过了总量控制的分配指标。

(三)缺乏综合决策和综合管理

太湖的治理涉及江苏、浙江、上海的多个市县。无锡市区虽然是此次蓝藻爆发的重灾区,但仅占太湖面积的四分之一。由于缺乏综合决策和综合管理,目前在太湖区域主要存在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缺乏综合的水质保障政策。由于跨行政区的水流可以把一个地方的污染转移到其他地方,如果没有一定的跨行政区的水体质量保障政策,有些单位和地方就会以邻为壑,自己得了水利,却给他人造成水害。

二是缺乏综合开发利用的管理措施。太湖区域经济发展很快,经济总量很大,但对跨行政区的各方缺乏综合开发利用的具体管理措施。太湖的各个地区,往往各自采取有利于本地区的开发利用政策;不同的行业部门,也只从本部门需要出发来决定开发利用水资源。这些不合理的开发利用行为没有得到有效的约束。

三是缺乏综合决策的体制和机制。太湖水资源管理涉及多地区、多部门管理权限的划分。由于缺乏全区域的水环境综合决策和管理机制,所以形成不了解决问题的“拳头”。各部门、各地方都根据自己的需要来进行管理和决策,缺乏统一的协调。有些政策和措施,从局部的角度看可能是正确的,但对整体来说却可能是有害的。而且,各部门的管理又会发生重叠和冲突的现象,白白浪费了大量的精力、物力和财力。

二、对策建议

(一)强化企业责任,依法处理超标排污行为

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落实目标责任,强化管理措施,自觉防治污染。同时,应当加强机关单位、公民等各类社会主体的责任,促使公民自觉履行环保义务,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污染防治新格局。

(二)依法实施总量控制

对太湖区域的污染防治,应当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实行“停止增量、减少总量”的原则,实事求是确定本区域的排污总量控制目标。政府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进一步严格工业和生活污水处理和排放标准,把减排的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分解到区域各市(地)、县和有关企业,切实减少向太湖排污的总量。与此同时,对有关的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减排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强有力的工作格局。

(三)建立健全有利于全区域管理的体制和机制

为了把太湖区域的水环境作为一个整体来对待,需要打破地区和部门界限,制定一个综合的、全面的、系统的水资源管理政策。而能否制定和实施统一的太湖水资源和水环境管理政策,关键在于能否有一个合理、科学的管理体制。从太湖区域的实际需要出发,新的体制应当满足以下两点要求:一是有关部门的力量要统一行使,而不是相互抵消;二是各有关地区要统一行动,而不是各自为政,更不能以邻为壑。为此,建议国务院和中央编制管理部门认真研究太湖地区的实际需求,建立统一的协调管理全区域水资源和水环境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在这个基础上,按照统一的治理方案,落实经费保障,确定治理目标,明确各方的治理责任,确保各项治理任务的完成。

总之,只有在法治的基础上,强化企业责任,依法实施总量控制,并加快建立完善适合太湖区域管理的机制和体制,太湖的污染问题才能根本解决。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强化环境法治才是解决太湖区域水污染问题的根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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