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教育学的建构:我的教育学理论_教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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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道,若大路然,岂难知哉?人病不求耳!”(《孟子·告子章句上》)

“山径之蹊,间介然用之而成路。”(《孟子·尽心章句上》)

教育学的建构,是教育理论界长期关注而迄今尚未根本解决的课题。按照教育学科演变的趋势与中国教育学科的实际状况,似有必要把重建作为“基础学科”的教育学提上日程。何谓作为“基础学科”的教育学?如何建构这种教育学?都属同治“教育学”之道相关的问题。以下所论,均属一己之见,为我的教育学信条。

一、重建作为基础学科的教育学

近代教育学形成于18世纪与19世纪之交。最初为道德人格陶冶意义(“教育”一词本义)的“教育”之学(如康德构建的“教育学”刍型);19世纪初,赫尔巴特尝试构建把“教”之学与“教育”之学融为一体的《普通教育学》(“一般教育学”),为师—生双边活动过程之学,即“教育过程”之学,从而奠定近代教育学的基础;约在19世纪中叶,赫尔巴特学派把“教育过程”之学扩充为“教育实体”之学,即“学校教育学”;尔后,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包括各级各类学校在内的学校系统的形成,进而出现“学校系统”与“教育系统”之学(如民国时期诸种《教育概论》)。至此,教育学问题领域的扩大似已到了尽头。

19世纪与20世纪之交,教育价值观念发生显著变化,出现“人本位”、“社会本位”、“文化本位”、“人格本位”之类教育价值取向的纷争;同时,又形成教育研究方法取向的多种选择,以此为契机,发生了从单一类型的赫尔巴特学派教育学到多种类型教育学的演变,形成教育学“多元化”的格局;进而越出传统“教育学”框架,出现包括各种教育交叉学科、教育学子学科与教育学亚学科(如《教育概论》、《教育原理》、《教育通论》)在内的教育学科群。

在此过程中,随着教育视界的拓宽,教育知识的丰富,教育知识越来越难以在一门学科中加以统合;加之,时至20世纪,西方教育的研究中心,从德国转移到美国,在美国研究传统影响下,教育研究越来越趋于实用化,以应迅速发展的教育之需,以至在英语国家、法语国家,大抵已放弃从基础理论角度统合教育知识的意图。其理由之一是以教育学与医学类比。所谓“医学”指的是基于解剖、生理、病理与药理的学科群,并无一门作为医务知识统合的医学。干脆说,在这些国度,作为基础学科的教育不复存在。这标志着教育基础理论建设阶段的终结。

惟在20世纪,苏维埃俄国作为国际教育研究的另一中心,异军突起。在俄国,从30年代起,以本国教育价值取向与教育结构为内容,进行了重建教育学的尝试,遂有以凯洛夫《教育学》为代表的各种教育学研究成果问世。这种教育学,参照传统的德国教育基础理论的概念框架,多少带有基础理论性质,但它作为苏维埃俄国教育的辩护理论与经验概括,本质上属于“实践教育学”范畴;由于它漠视现代国际教育研究成果,教育理论视野较为狭窄,理论概括程度不高,缺乏严格论证,实际上属于“工作手册式”教科书,算不上现代教育基础理论。在若干英语国家,长期忽视从基础理论角度对教育知识的统合,不能说不是一个问题。惟其如此,在当代出现关于“教理学”的议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重建教育基础理论的意向。不过,迄今为止“教理学”尚处在酝酿阶段。“教理学”也者,于今“但听楼板响,未见伊下来”。

西方国家经历教育基础理论盛行时期,早有这种文化的积淀,不同类型国家,在教育研究领域,业已形成一定的规范,以此为基础,转向教育分支学科的构建,特别是向实用性的教育研究转化,不失为明智的抉择;中国则不然。我国作为教育研究起步甚晚的国家(晚德国近一个世纪),教育近代化过程不得不以西方国家为先例,教育研究也只得从向西方国家学步开始。在此期间,国际教育思潮与教育研究取向经常发生变化,迫使我们亦步亦趋,奋力紧追;加之国内局势多变,以致对国外教育研究新成果,每每来不及消化,又迅速转向。仿佛老熊拖苞米,边拖边丢,难免食而不化;在人民共和国时代,又长期处于封闭、半封闭状态,对国际教育研究信息知之不多,又存偏见,以致中国理论先天不足,后天失调,教育学视界焉能不窄?如此状况,特别是由于教育研究领域尚未形成检验理论的规范,从而为大量缺乏必要训练的“教育研究者”的介入,提供方便条件,以致教育理论陈述至今尚相当混乱,“打假”问题尚未提出,故在中国似比别的大国,更需反思教育研究历史,在广泛吸收教育研究成果基础上,重建作为基础学科的教育学。

二、“回到基础”

在教育学演变过程中,随着问题领域逐步扩大,本来意义上的“教育”观念越来越淡薄,甚至“教育”之所以是“教育”的那种意思,几乎被人“遗忘”了;其实,被教育学家淡忘的那种“教育”,事实上并未消失。它仍在一般人的潜意识中存在,并且作为“真正的教育”存在。针对这种久已存在的情况,有理由作教育学“回到基础”的考虑。自然,不是回到过时的教育学,而是从大量复杂的教育知识中,筛选出教育的“基础知识”;不是轻易地剔除非基础知识,而是使基础知识占有恰当地位。

为了从越来越庞杂的教育知识中,提炼出堪称“基础知识”的教育知识,首先需要确立“教育基础知识”的标准。

究竟什么是“教育基础知识”,这个答案还得从教育学演变的轨迹中去寻求。

从教育学演变的道路看来,尽管“教育学”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变化的内在根源,在于“教育”概念不可避免地变化;惟“教育”概念的变化,并不表示原有“教育”概念失效,实际上呈现的是“教育”一词多义现象。“教育学”的进展,在于依次改变就“教育”(就其原始含义来说)论“教育”、就“教育过程”论“教育过程”、就“学校”论“学校”、就“学校系统”论“学校系统”、就“教育系统”论“教育系统”的狭隘观念,而就教育问题领域来说,其中各个层面在整个教育活动中的地位,并未发生根本改变,因而与此相关的“教育”诸种含义并未失效。这是由于:

1.尽管不能不把教育问题放在整个社会—文化背景上考察,而“教育”学毕竟是“教育”之学,从“非教育知识”中演绎不出“教育知识”,解决不了“教育问题”。

2.尽管在当代,教育系统业已相当完备,制度化的教育(学校教育)的局限性、它的弊端日趋显露,而学校教育至今依然是整个教育系统的主体;只要这种局面未从根本上改变,“学校教育理论”在整个教育理论中的地位,就难以动摇。

3.尽管在当代,直接“教育过程”意义的有限性,逐渐为人们所认识,而自古以来,直接“教育过程”就是“教育实体”的基础。这种局面更难从根本上加以改变,故“教育过程理论”在“学校教育理论”中的核心地位,也动摇不了。

4.近代以来的教育,充其量只有四百年左右的历史,而源于中国先秦、古希腊及更早时期的“教育”概念、作为使人为善的“教育”观念,在数千年中世代相承,至今仍属在最广泛的人群心目中影响最为深刻的“教育”观念,以后也难消失,故狭义的“教育理论”(如凯洛夫《教育学》中的“教育理论”),只要是名副其实、顺理成章,就自有其生命力。

教育学演变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是,随着教育视野的开阔和对教育问题认识的深化,研究的范围逐步扩大,由于对教育学“涟漪图式”(注:陈桂生:《略论教育学日益离题现象》,《教育评论》,1997年第3期。)所反映的现象认识不清,使关于“教育系统”自身、关于“学校系统”自身、关于“学校”、关于“教育过程”及关于“教育(道德人格陶冶)”的理论,在整个教育学中,呈现依次相对削弱的状态。如是,把握“教育基础知识”,也就是尽可能削弱或剔除羼入教育学中的“非教育知识”,相对突出有关教育结构的知识;从“教育知识”中,相对突出“学校教育知识”;从“学校教育知识”中,相对突出“教育过程知识”。这种由多层教育基础知识统合而成的学科,就是作为“基础学科”的教育学。在这个意义上,不妨说“回到基础”。针对教育学“离题”倾向,也可谓之“返璞归真”。

三、确认“教育学”姓“教”

教育价值观念,植根于教育领域之外,植根于一定社会—文化情境中的一般价值观念(主流的与非主流的)。如中国现今主导的教育价值观念,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它植根于整个国家社会意识形态中占主导地位的价值观念,即“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但不意味着在“教育”上加“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定语,就解决了中国教育价值观念问题;同时,称之为“教育现象”的种种现象,在其一般意义上,属于发生在一定社会中由人们所参与的文化现象,故在研究“教育问题”、解释“教育现象”时,不能不涉及隐含在这种现象之中的关于“社会”、“文化”和“人”之类的假设。这类假设不同,“教育问题”的性质、“教育现象”的含义很可能大相径庭,而《教育学》毕竟不是专门研究一般“社会”、“文化”、“人”之类的学问,故这类假设只能从《教育学》之外的社会科学、文化学、心理学之类学科中去寻求。若不如此,而就教育论教育,往往流于经验之谈,成不了教育的“理论”;如是,又存在使《教育学》沦为“别的学科领地”的危险。在《教育学》中,如搬用别的学科的结论,或从别的学科结论中简单地演绎出教育结论,虽然省力,却不啻使《教育学》在事实上为别的学科所“占领”,从而以“百家姓”为“教育学”之“姓”。别的学科知识,好比教育研究者的营养。这种营养可增进研究者的视力;若把它们作为现成的教育知识加以陈述,那种陈述仿佛是研究者透过一副或多副眼镜产生的见识。还是赫尔巴特说得对:“我不把科学视为一副眼镜,而把它看作一只眼睛,而且是一只人们可以用来观察他们各种事情的最好眼睛。”(注:赫尔巴特:《普通教育学》.《〈普通教育学〉· 〈教育学讲授纲要〉》,人民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第11页。)

从别的比教育学更带基础性质的学科中,吸取一般假设,同在教育学中搬用别的学科结论、甚至搬用别的学科对具体问题的论证,不是一码事。别的学科中的概念和由概念构成的命题,是别的学科中的概念、命题,那些概念、命题,若从其系统中游离,就可能失去原义。同一个词,如“人格”,在心理学、伦理学、法学中,各有特定含义,它所表达的,实际上是不同的概念。教育学研究者只有理解别的学科的背景,才能把别的学科中的概念、命题作为相关的假设;并且在运用这类概念时,还得顾及教育学陈述中的语境;即使如此,这类假设也只是“一般概念”的假设,不是教育概念、命题本身。

在当代,我们称之为“教育现象”的种种现象,也成为别的学科研究的实质对象。如社会学、文化学、心理学,对这种现象也相当关注;惟社会学把这种现象视为“社会现象”,文化学把它作为“文化现象”关注,心理学由把它作为“心理现象”加以研究。可见,同样一种现象,单从某一学科角度研究,都算不上是充分的研究;即使是“教育社会学”、“教育文化学”、“教育心理学”关于我们称其为“教育现象”的种种现象的研究的结论,也只在各自赋予的特定意义上,才能够成立,不宜简单地视为“教育学”的结论。因为“教育”不等于“一般社会”,不等于“一般文化”,置身于教育活动中的人们的心理,也不同于“一般心理”。由此更证明从“教育”角度整合教育知识的必要。

四、基于教育“整体”观念整合教育学子学科知识

教育学不仅需要对包涵在教育交叉学科中的知识加以甄别和抉译,即使对教育学子学科中的知识源泉,也须加以统合。

教育学子学科,如果名副其实,其中的知识,基本上属于教育知识;惟子学科系以教育中的某局部视角,构成其知识系统。如《德育原理》中有关“德育”意义与目的的陈述,《体育原理》中有关“体育”意义与目的的陈述,各有其理,而诸育都是在整个学校教育中实施的,事实上各育的意义与目的到底如何,只有从各育的比较中才能确定。这种比较,正是教育学所要解决的知识整合问题,而现今流行的教育学中,关于各育意义与目的的陈述,同子学科中的陈述,无甚区别;又如《德育原理》中,少不得把“教学”作为“德育”途径之一,而《体育原理》则把“教学”视为一种“体育”途径,其实,“教学”不只是“德育”或“体育”途径而已。

不仅如此,各子学科为谋求自身的系统化,陈述的角度与层面越来越复杂,所陈述的,或许是子学科中不可或缺的知识,而未必是教育的“基础知识”。这也是整合教育知识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以上所述,形成一条整合教育知识的思路。即:

1.确立“教育基础知识”的标准;

2.从“教育”视角对教育交叉学科知识加以整合;

3.从教育问题领域“整体”着眼,把握教育学子学科中的知识源泉。

五、建立教育“形式概念”框架, 表述教育结构的一般性质和教育演变的逻辑

古今中外教育概念,不无共同之点,更有显著区别,遂成为在教育的纵向发展与横向联系中沟通的难题,由此又可能引起种种误解。

在我国教育学陈述中,以我国一定时期的基调,图解古代与别国的教育现象,屡见不鲜。这叫做“以今度古”、“以中度外”;反之,“以古度今”、“以外度中”的现象,也并非不存在。

“古今互度”、“中外互度”,都病在混淆“古”“今”之别、“中”“外”之别。这种混淆,是不明“描述的”历史研究与比较研究同“规范的”历史研究与比较研究区别所致,更出于“规范研究”的误用。

“古”是“古”,“今”是“今”,“中”是“中”,“外”是“外”,尊重客观事实,这是描述性研究的起码规定;所谓“古为今用”、“洋为中用”,所谓“革新民族文化传统”,“广泛地宏扬中华民族文化”,属于规范研究的命题;其实,“古”、“今”、“中”、“外”不分,也就无所谓“古为今用”、“洋为中用”,故明“古”、“今”、“中”、“外”之别,是“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前提。

“古今互度”、“中外互度”倾向,又同对表达教育诸概念的词语缺乏名、实之辨相关。“古”、“今”、“中”、“外”教育,不仅异“实”,其“名”,也不尽相同。人们在翻译与陈述中,难免造成“古”、“今”同名与“中”、“外”同名现象,只此一端,就使这类倾向易于发生;为避免这类现象的发生而又在尊重教育客观事实(其中包括常被忽视的教育语言的历史事实)基础上,沟通“古”与“今”、“中”与“外”教育的联系,势必需要建立更有概括性的教育“形式概念”框架。这种基于求同存异的“形式概念”,是涵盖更为广泛对象的抽象概念,可作为古今教育、中外教育的比较项。

除了东方与西方自古至今一直通用(含义有同有异)的基本概念如“教育”、“教”(教学)之外,尚有必要构建若干起码的“形式概念”。这种“形式概念”,大致分为两个系列:

1.标志教育结构层次的概念系列,如“教育过程”(指师—生双方活动过程)、“教育实体”(如学校、家塾等)和“教育系统”。

2.标志教育组织独立与成熟程度的概念系列,如“形式化教育”(有别于“非形式化教育”)、“实体化教育”(有别于未“实体化”的形式化与非形式化教育)、“制度化教育”(有别于“非制度化教育”)。

这类教育“形式概念”,是对不同国度发生于不同时期的教育组织现象的抽象,是基于对教育进行历史的、比较的研究成果的概括;运用这些“形式概念”又可作为逻辑范畴,从最简单、最基本的视角,分析不同的教育组织现象。

其中所择定的概念,多为业已通用的概念(如“教育过程”、“教育系统”、“形式化教育”、“制度化教育”);“教育实体”概念,间或也有人提及,它是古今中外教育实体的抽象。

古今中外教育实体,不仅异实,也不尽同名。如“学校”,基本上是近代概念。我国近代“废科举,兴学校”之说,便是明证。中国古代官学,往往也以“学校”名之,近代借用这个名目,所指称的,其实是与古代官学截然不同的教育实体;至于“家塾”、“书院”,古人并不把它们视为“学校”。古代教育组织只在“教育实体”这一抽象层次上与近代学校同类。如把中国古代教育实体一概名之为“学校”,也就难免把它们当作“学校”看待。

“教育实体”是教育发展一定阶段的产物,在“教育系统”形成后,它是“教育系统”中的基本单位。添加“教育实体”、“教育实体化”概念,这才构成标志教育结构层次与教育独立与成熟程度的概念系列(框架)。

构建教育“形式概念”框架,在消极意义上,可避免“古今互度”、“中外互度”之类失误,减少名实之辨的麻烦;其积极意义在于提高教育理论的概括程度,使其成为名副其实的“普通教育学”(或称“一般教育学”)。

六、兼用历史的、逻辑的、价值的分析

近代教育学初创时期,赫尔巴特为构建“普通教育学”,尝试把“教”(教学)的理论,引入“教育学”。其前提是使“教”的研究从“教”之法上升为“教”之论;为此,建立“教学形式阶段”假设。不可忽视的是,他所谓“教学形式阶段”,原是教学“形式概念”框架,是对复杂多样的教学现象,作抽象概括的尝试,而不限于作为一堂课实施阶段的具体划分;不过,就连他本人也已意识到,以此解释复杂的教学现象有一定难度,这才承认“教学形式阶段”,更适合于“每一个更小的组合”,即一节课教材的教学。可见,后来把它实际上作为一堂课阶段的划分,不惟无由。这样,已经有失“形式概念”框架的本义。

赫尔巴特建立“教学形式阶段”的假设,虽以一定教学经验为基础,主要还是对教学进行逻辑分析的结果,是思辨哲学的产物;如今构建教育“形式概念”框架的假设,应是基于对不同国度历史的教育现象进行逻辑分析的结果,并把抽象出来的逻辑范畴,用于解释一定国度历史的教育现象。这种研究取向,属于历史分析与逻辑分析的结合。

不仅如此,关于对教育进行历史的、逻辑的分析的结果,如有必要,还需作出价值评价与价值抉译。如:尽管以“形式化教育”代替“非形式化教育”是教育演变过程中的进步趋向,惟在“形式化教育”出现以后,“非形式化教育”并未消失(这是以往所忽视的事实判断),并且它一向在个体个性化与社会化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这是以往所忽视的价值判断);同样,在当代学者的观念中,“制度化教育”已经不适合时宜,而在中国,由于至今尚缺乏“制度”观念,“制度化教育”作为我国教育系统的支柱,尚未丧失它的价值,不能不说,这是合乎国情的价值判断。

七、基于教育理论成分四重划分象限图式的假设, 确定作为基础学科的“教育学”的性质

西方关于教育知识(理论成分)的分类,历来采取“教育科学”与“教育艺术”两重划分。到了现代,由于讲求“教育艺术”的科学根据,遂有“教育科学理论”(“教育科学”、“科学的教育学”)与“实践教育理论”(“实践教育学”)二重区分之说;在当代,又有对教育作三重划分的尝试,如把教育理论成分,划分为“教育科学”、“规范教育哲学”与“实践教育学”。西方学者既强调“教育科学理论”与“实践教育理论”之间的逻辑鸿沟,又对“教育科学理论”与“教育技术理论”不加区分,同时又不分清“教育价值理论”与“教育科学理论”之别。这样,在揭示“教育科学理论”与“实践教育理论”之间的逻辑鸿沟时,论证中不免出漏洞。如常称“教育科学理论”只回答“是什么”,不解决“做什么—怎样做”问题,而包含在“教育科学理论”中的“技术理论”,不正谋求解决“做什么—怎样做”问题么?所谓“实践教育理论”只回答“应当是什么”,还不足以解决实践中的问题,而包含在“教育实践理论”中的“规范理论”,不正谋求解决“应当做什么——怎样做”问题么?基于这种矛盾现象,有必要提出教育知识(理论成分)四重区分的假设,即把教育理论成分,划分为“教育技术理论”、“教育科学理论”、“教育价值理论”与“教育规范理论”,并以象限图式表示。(注:陈桂生:《“四分法”:教育理论成分解析的新尝试》,《教育研究与实验》,1995年第2期。)

按照这种假设,主要由“教育科学理论”与“教育价值理论”构成两类“理论教育学”;由“教育技术理论”与“教育规范理论”构成两类“实践教育学”;而作为基础学科的“教育学”,为教育知识陈述体系。只要明确各种教育理论成分之分,不妨在同一本《教育学》中,兼纳几种不同性质的知识。

在拙作《教育原理》(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中,关于教育问题的陈述,尝试尽可能地把客观存在的教育事实(实然状态)、逻辑上可能发生的事态(盖然状态)、应有的事态(应然状态)与可行的抉择这样四个不同的层面加以分清(以承认教育知识性质之别、不同性质教育理论之间的逻辑鸿沟为前提),并适当兼顾这样四个层面的陈述(跨越不同性质教育理论之间的逻辑鸿沟)。这正是运用历史的、逻辑的、价值的分析方法,构建作为教育知识陈述体系的初步尝试。

八、确认作为基础学科的教育学意义的有限性

为进一步明确作为基础学科的教育学的性质,不妨把它同我国历史(指民国时期)形成的“教育学”诸亚学科(《教育概论》、《教育原理》、《教育通论》)加以比较:

1.其问题领域,超越“学校教育学”,近于作为“教育系统”之学的“教育概论”;不过,它不是关于“教育过程”、“教育实体”、“教育系统”几部分理论的拼凑,而是把教育作为“整体”加以考察。

2.其论证近于以往的“教育原理”;不过以往的“教育原理”,主要提供理解教育所需心理学、社会学理论基础,所忽视的,是揭示教育结构之理、教育自身演变的逻辑。

4.它包涵“实践教育学”中必须包涵的“教育价值理论”与“教育规范理论”成分;惟“实践教育学”指向特定社会——文化情境中的教育,作为基础理论的“教育学”涵盖的教育知识面,当比“实践教育学”宽广。

惟其如此,所拟构建的作为基础学科的教育学,无意代替别的“教育学”亚学科。它作为诸多教育分支学科共同的基础,或有助于开拓教育理论视野,还可能激发“教育辩证法”的思考,提高教育研究的学术水平。它未必适合作为师范院校本科“教育学”教材,故即使有所建树,其意义也相当有限。

九、“教育研究”与“教育学研究”并举

教育学以“教育问题”为研究对象,把“教育”研究的成果加以陈述,构成“教育学”的基本内容,故教育学属于“对象理论”;惟不同性质的教育学,构建的规则有别,检验不同性质教育学的标准也不尽相同,故单吸取教育研究成果,不明陈述教育研究成果的规则与检验理论的标准,也治不好“教育”之学。有关构建教育学的认识论标准与规则的研究成果,人道是“元教育学”。它是有别于“对象理论”的“元理论”,属治“教育学”之道。

“元教育学”中所包涵的治“教育学”之道,应是从历史的“教育学现象”、“教学学问题”中概括的结果,单读关于“元教育学”书籍,而不具体考察其中的标准、规则所由产生的历史的“教育学现象”与“教育学问题”,并进而运用这些标准与规则检验各种“教育学现象”,那种“元教育学”只是一堆教条。故治“元教育学”,恰当的抉择为,“做”元教育学重于“讲”元教育学。

这里所陈述的一堆“信条”,就其内容来说,并非全都是个人的“发现”,甚至可以说,大都算不上什么“发现”,其中包含许多转化为个人信念的别人的见识。至于这些“信条”当否,既作为“信条”,原属个人的抉择。“智者见智”,“拙者”只能“见拙”。

近年间,偶尔有青年学子来函来访,打听在下治“教育学”之道,鉴于个人“倦迎送,疏检点,绝敷衍”,早成习性,尝谓“淡泊非为明志,宁静无于致远”,顺生而已,对别人的下问,一向懒于作答。自知有失礼貌,常怀歉意,本性终究难移。权借此机会,一并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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