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和二分法:一种实用主义的概念选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实用主义论文,民主论文,概念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从事民主比较研究的学者们在论述民主与非民主的区别之时,究竟应该采用二分法,还是采用等级法?这个被学者们反复提及并激烈辩论的问题,对于研究框架的设计、资料的收集和分析,以及对民主的起因和结果的推断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个问题还提醒我们,在关于政治学的研究框架的论述中,必须非常重视概念性的问题。
有部分学者鼓吹一种以等级和分层为基础的方法。伯林(Bollen)和杰克曼(Jackman)认为“民主总是一个与‘程度’有关的问题”,并且把二分法视为一种“有缺陷的”方法。同样,达尔(Dahl)采用的也是一种等级观点,他使用了“多头政治”这个术语,科皮奇(Coppedge)和赖内克(Neinicke)后来也采用了这种方法。与此相反,萨托利(Sartori)认为,用等级术语来论述民主与非民主之间的区别,是一种用“程度主义”来进行分析的可笑的做法,因为这种方法忽略了一个基本的事实,即各种政治系统都是“有界限的整体”。采用过二分法的学者还包括林茨(Linz)、亨廷顿(Huntington)和格迪斯(Geddes)。普沃斯基(Przeworski)和他的合作者尤其反对伯林和杰克曼,认为他们的论述是“令人迷惑的”,因为他们没有认识到各种政体“不可能是半民主的:有一个自然零点”。他们的观点非常令人诧异,因为从大的研究框架来看,其基础是一些定量数据和复杂的统计分析形式;但是当他们在衡量民主与非民主的时候,却选择了二分法。
本文的目的在于探究研究者们是如何在二分法和等级法之间作出选择的。第二部分着重分析与概念形成、二分法以及等级法有关的一般性方法;第三部分对一些研究民主问题的知名学者所采用的一般性理由进行评述;第四部分对一些理由进行更加具体的分析,我们认为,这些理由能够让我们在二分法和等级法之间做出更加合理的选择。
为了评价这些更加具体的理由,我们采取了一种实用主义的立场。我们认为,对某种概念的学术性理解,决定并限制着方法的选择;同时我们坚信,对于任何一项研究而言,只有依据其理论框架、分析目标和研究背景,才能正确地理解和评价其方法的选择。如果理论、目标和背景发生了变化,观念的选择也应该会发生变化。
二、概念的形成
本部分探讨各种二分法的两个主张:(1)它们是根本性的,因为观念的形成本来就应该以分类推理为基础;(2)通过对目标观念和有界限的整体的论述,就可以证明它们的正确性。在本部分的结尾,我们指出了在证明二分法或等级法的正确性的过程中所存在的困难。在过去的30多年里,萨托利是最关注这些问题的学者。这是因为,他在这一研究领域中提出了一种建设性的方法;因为他的观点对于与民主有关的概念形成的研究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而且,在很多方面,他的方法与普沃斯基及其合作者讨论过的以下一些方法相类似。
1.概念形成本来就应该以分类推理为基础吗?
正如萨托利在《概念的不幸》中所阐述的一样,他对于各种概念的看法中最重要的一点,是认为概念的形成本来就应该以分类推理为基础,并因此对关于概念的推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重点分析一下萨托利的论点中的两个部分。首先,他认同在概念形成过程中所潜在的人的思维活动,包括一些根据类别和切割点(cut-point)进行的思考。因此,“在人的思维中,需要一些断开点(cut-off point),这些断开点恰好与那些能够用自然语言或定性语言进行划分的各个部分相符合”。其次,萨托利实际上还把这种观点应用到了学术研究的规范之中。他认为,“不管它们的界限是什么,分类法仍然是所有科学论述的必要的或初始的条件。”
我们先来看第一部分。萨托利的观点形成于1970年,自那以后,在语言学、认知心理学以及与人的认识有关的各种科学中,有很多研究都得出了强有力的实证依据,以便人们从更多的方面来探讨人类的认识。尽管分类法是人类认识的基础,但与等级法有关的推理同样是其基础。为了表述各种等级法观点的特征,语言学家使用了“渐变”、“等级”、“语用等级”等术语,甚至在认知语言学的当代研究领域发展起来之前就已经如此。罗施(Rosch)对概念推理原型的中心性,以及与原型相关的等级推理进行了实证分析。他们还认为,一个围绕等级观念而集中地组织起来的思想体系,在面对变动不居的经验现实的时候会更加稳定、灵活和可靠,而不是只能为人类的认识提供不可靠的、易变的基础。总的说来,我们都相信,认为人类的理解力在根本上依靠分类法的观点向我们展现的是一幅不完整的图画,这种观点并没有理解:对于不同的等级模式以及任何特定现象表现出来的各种形式,人的思维具有显著的概念化能力。
第二部分涉及的是社会科学研究的规范。关于这个问题,我们也相信,对于概念形成过程中潜在的相似性和差异性的推理来说,它不仅包括一些与鲜明对比及切割点有关的概念,也包括关于各种形式的等级和顺序的概念。在规范的度量理论中,这两者都是概念研究所必不可少的。那些用来为度量提供逻辑支撑的公理和概念推理,不但包含关于平衡与不平衡的概念,还包含关于大于和小于的概念。对于与概念化和操作化有关的不太规范的推理流程而言,这两者都是非常重要的。事实上,不管是选择以分类法为基础的方法,还是选择以等级法为基础的方法,所涉及的都是使那些与所研究的案例有关的信息简单易懂。
2.目标概念和有界限的整体
后来,萨托利又展开了一种更加易变的论述,这种论述集中讨论的是“目标概念”和“有界限的整体”。他从对“对立面”和“矛盾”的区分开始了这种论述,他把这两者之间的区别与另一种方法联系起来。他认为,概念上相反的两个元素之间存在居间情况,反之则反是。这些对立的概念“不仅相互排他,而且彻底排他”。他的论述响应了哲学逻辑中“排中律”的传统思想。他认为民主与非民主就应当被视为一种矛盾。萨托利的这种区分表现了一种易变的方法,虽然这种方法也证明了在处理某些在概念上相反的元素之时采用等级比较的合理性,但在对于其他一些关于矛盾的研究中却强调的是二分法的重要性。
在讨论对立面与矛盾之时,萨托利对“目标概念”与“属性概念”进行了区分。事实上,这种区分提供了一条基本原理,使得人们能够把某些概念看作矛盾并采用二分法来进行研究。当某个概念被建构成目标概念之时,萨托利就把它用来表示“类型”或“实体”,并在涉及“鉴定实体”的实证研究中应用这种概念。被讨论的实体可以是一种复杂的现象,例如某种特定的政治体系的形式。萨托利认为,这样的体系是由多种特征构成的,在对某个概念进行归类的时候,所有这些特征都必须表现为该概念的例证。因此,这个概念就可以理解为一个有界限的整体。当某个目标概念被应用到特定的案例当中时,人们就必须按照二分法来加以证实,而不管这个案例是否与该概念相符合。萨托利把目标概念方法与一种属性概念方法进行了对比,在属性概念方法中,概念被视为得到不同程度的表现的案例的特征,并因此需要用等级法来加以分析。
我们想强调一下这种方法的两大贡献。首先,萨托利明确指出,这是一种可以变通的方法,它允许人们在对概念进行逻辑分析时有所选择。因此,与概念形成密切相关的就是“确定哪一种逻辑分析符合研究目的”。与此相关,他还讨论了如何对概念进行建构,才能符合各种逻辑分析的需要。这就需要人们做出选择,而这种选择似乎会受到研究者的目标的影响。这种对研究目标的强调,使得讨论朝着有利的方向发展。其次,萨托利关于目标概念的论述是很重要的,因为它集中关注的是民主的各种成分属性当中的相互作用。
3.转移证明的困难
根据社会现实变幻以及理性认识发展所带来的问题,我们提出了一种实用主义的方法,这种方法使得萨托利在目标概念和属性概念之间找到的区别更加令人信服。在很多情况下,萨托利的这种区分能为概念的形成提供一条有用的途径。因此,任何一个学者都可以轻易地找到一种特定的理解,用它来排除某些居间选择,并使得这种理解适合概念分析的需要,这就如同指定了一个由一组不可或缺的相互联系的部分组成的研究对象。
事实上,与概念有关的辩论通常只取决于参与辩论的学者,每个人都认为,只有自己的特定的方法,才能正确地解释概念的全部特征。皮特金(Pitkin)对概念表述所做的研究很有影响力,她在其中为我们说明了如何认识关于某个概念的多元竞合的观点:每一种观点都将其“有偏见的观点”误认为“完整的结构”;这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和克服概念的混淆。因此,在对一个概念的含义做出明确解释的时候,学者们必须谨慎。
这种易变的、实用主义的方法转移了对概念选择的证明的困难。我们认为,目标概念与属性概念之间的这种区别并不是一成不变的;相反,这种区别取决于特定的学者赋予某一个概念的具体的含义、规定,以及研究的目标和背景。
三、一般性理由
接下来,我们分析一下由那些对民主与民主化进行比较研究的知名学者们提出的使用等级法或二分法的理由。这些学者把他们的大部分论述集中在一些一般性的主张上,即认为对民主概念的研究本来就需要这种或那种方法。这些实例告诉我们,这种争论是难以在这些一般性主张的层面上解决的。
1.对等级法的证明
伯林及其合作者认为,应该采用等级法来看待民主与非民主之间的区别。伯林提出了一种等级法,把政治民主视为各个政体在不同程度上显示出的一种属性。他把等级与定义结合起来,把民主定义为“精英政治权力最小化的程度和非精英政治权力最大化的程度”。
伯林采用一种由民主概念所规定的一般性概念,来为他选择等级法进行辩护。伯林和杰克曼认为,二分法的运用是“难以证明其合理性”的,因为由二分法所带来的衡量指标很难反映“政治民主概念本来就具有的连续性本质”。伯林不仅断言“政治民主是连续性的”,他还认为,“完全没有必要通过把民主概念视为一种二分现象,来对它进行折中处理”。
伯林在这种概念的基础上,依据一种与测量误差有关的观念,对等级法做了进一步的论述。他认为,由于未能完整地理解政治民主的连续性本质,两种方法都产生了真实的测量误差,但尽管如此,还是有理由可以支持等级法。伯林坚信:“不用二分或三点式等级,我们可以做得更好”,而且二分法与我们所能够得出的顺序等级“天然”相关。他赞成使用两三个以上的类别组成的等级。他将误差的估算限制在相对立的顺序法与二分法之间,着重分析它们如何才能更好地反映他所假定的连续性现象的实质,因此,他关于误差的论述显然是以他的概念性论点为基础的。对于那种需要不同类别的基本概念的统计程序,伯林明确地加以排除。他认为,这些程序“是不合适的,因为概念是延续性的”。
达尔在其关于民主的有影响力的著述中,也把等级融入了民主的概念和定义。他认为,“因政府符合民主进程标准的程度不同,而使得各国存在极大的差异”。在《多头政治》一书中,他把民主的定义与一种理想的类型联系在一起,并据此为他的等级法奠定了基础。因此,民主作为“一个等级的末端,或事物的一种极限状态,它(就像一个完美的真空吸尘器一样)可以被用来作为评价各种制度接近这种理论界限的基础”。
通过把民主这个术语与这种理想的类型联系起来,达尔引入了多头政治这一名词,用以讨论那些现实中的政体。科皮奇和赖内克也曾运用过格特曼(Guttman)的等级分析法,对多头政治进行等级分析。此外,达尔还使用了他们所用过的等级,这也反映了他对等级法的偏好。
达尔非常清楚分类方法的不足。他在对多头政治进行概念化之时,集中思考的是“政府与其反对者之间的敌对、对抗或竞争”。从这个角度来看,分类法是一种非常不好的简化。因此,在对自己所关注的两个主要维度进行甄别之后,达尔认为,“从理论上来说,因为在一个以两个维度为界限的空间里,某个政体也许可以定位于任何一个地方;这样,有一个问题立刻凸显出来:我们对各种政体使用的术语存在几乎令人生厌的不足,因为它必然是一个以分类而不是以等级为基础的术语”。
毋庸讳言,达尔和伯林两人都为民主研究做出过卓越的贡献。他们对于融合了等级法的民主定义进行了非常详细的论述,他们对于民主概念的使用也恰当地遵循了自己下的定义。然而,这种建立一个以等级为基础的定义的做法,并没有排除其他学者采用以二分法为基础的概念和定义的可能性,也未能为调和人们关于民主和二分法的争论提供理论基础。
2.对二分法的证明
萨托利认为,应该用二分法来分析民主与非民主之间的区别。因此,根本的、首要的任务,就是为民主与非民主建立一个详尽的、相互排他的分类。在萨托利看来,用程度来分析民主与非民主之间的区别,这样的方法存在根本性的缺陷。“被这种程度主义或连续主义所完全忽略的是,各种政治制度都是有机的系统,即有界限的整体,这种整体是以基本机制以及某些显现的(尽管不完全)或隐藏的(尽管不完全)规则为特征的。”
萨托利主张使用有界限的整体这个概念,其目的似乎是为了按照这些机制以及显现的或隐藏的规则的不完全状况,来陈述一个经验性假设。但是,我们对萨托利的观点的理解是,他援引一些经验案例是为了说明一种在他看来必不可少的、正确的、一般性的关于民主的概念主张,而不是为了对一种潜在的、可证伪的(falsifiable)主张进行确认。萨托利指出了一些非常明显的区别,以说明为什么需要采用二分法,例如美国与苏联的区别,以及那些非常无情地导致大量难民的政权与接受那些难民的政权之间的区别。在这些例子中,他并没有关注如何比较居间情况(这些情况也许最适合于民主的等级思想)的问题。
尽管在论述中反对基于分层的方法,萨托利并不完全排除采用等级法,而是认为,只有对那些根据初步二分法可以确证为民主化的国家,才能采用二分法。因此,“不应该把那些使民主政体成为可能的因素,与那些使民主政体更加民主化的因素混合起来”。萨托利认为,只要分析家们遵循一种特定的两步程序,这两个方面的问题都可以在一个单独的、完整的框架之内加以解决。第一步,必须把各种政体分为民主政体和非民主政体;第二步,可以把一组更深层次的标准应用于那些通过初步二分法确证为民主化的政体。只有考虑了这些情况,我们才能分析它们有多么民主。
萨托利并没有建议对所有的概念都使用他的两步程序,而是特别强调把这一程序用于对作为有界限的整体的政体进行的概念化分析。因此,他对于必须使用两步程序的断言预示了他此前的一种主张,即必须把民主政体视为一个有界限的整体。看起来,在运用这种两步程序之前,他还需要对有界限的整体的思想进行更加完整的修饰,并就其对于特定的民主定义的适用性进行辩护。
在萨托利之后,普沃斯基、阿尔瓦雷斯(A1varez)和利蒙奇(Limongi)也对二分法的运用进行了论证,在某些方面甚至比萨托利走得更远。普沃斯基与其合作者也并没有完全排除对各种民主政体进行的所有等级比较,相反,他们也鼓吹采用萨托利的两步程序,并且其二分步骤在根本上也是基于有界限的整体的思想。他们认为,各种政体不可能是半民主的:有一个自然零点。为了对不符合他们的标准的政体进行比较,普沃斯基及其合作者因此将它们视为局部的民主政体,而排除了对它们的分析。作为一种替代方法,他们提出了一种单独的概念化,这种概念化涉及“专政”的三个维度:它是变动的还是排他的;它有多少个正式的权力中心;它是在一个法律框架之内进行统治,还是用更多的专制手段进行统治。
我们对这种两步程序大体上表示赞同。但是,与上面提出的使用等级法的理由一样,这种理由也许只能用来支持在特定的研究项目当中做出的选择,但我们不应该把它解释为一种能够应用于所有关于民主概念化的一般性规则。
四、更具体的理由
现在我们转向学者们为使用二分法而提出的一些理由,这些理由与研究的理论和分析目标以及特定的研究背景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我们不是为了涵盖学者们可能提出的所有理由,而是试图通过提供一些更加具体的理由来说明它们所带来的某些问题。在这些讨论中贯穿着一个重要的对比。我们发现,虽然学者们在开始提出这些理由的时候都是为了对二分法进行辩护,但是所涉及的每一个理由都有一个与其相对的、支持使用等级法的理由。
在最近关于民主化的研究中有一个重要的部分,学者们习惯上称之为“转型文学”,因为其涉及的是一种叫做转型的事件。对于这些事件的研究近来已经成为比较社会学中一个重要的中心内容,并且,正如赖克(Riker)在一篇研究确定事件的著名文章中所证明的那样,要对各种事件进行严格的分析研究,就需要用二分法的术语来为它们划清界限。相应地,奥唐奈(O' Donnell)和施米特(Schmitter)也把转型定义为“一种政治体制与另一种政治体制之间的间隔 (interval)”。这个定义反过来要求采取一种设定切割点或下限的二分法,来研究需要甄别的走向民主的事件。
在一些研究中,学者们提出了一大堆理由,用以评价我们也许可以称为“传统的”民主的亚类型。在他们看来,这种亚类型指的是那些明显民主化的、具有进一步的区分属性的国家。例如,奥唐奈和施米特就曾经对他们所说的“委托式民主”(即总统具有强大权力的政体,在这些政体中,立法机构对“水平责任制”的执行力被削弱了)进行过比较。奥唐奈认为,在各种民主政体中,这种委托式民主具有侵蚀政治制度化的重要作用。他明确地把委托式民主定义为在民主的基本下限之上的政体。因此,这一套委托式民主中所包含的东西,就被他假设成了更大的、可以用二分法界定的一些民主化国家所包含的东西。我们还可以从民主和评论的话语中发现这种亚类型,这种理论研究的是国家的政体类型对于参与国家间战争的可能性的影响。埃尔曼(Elman)认为,政治学家应该通过观察特定的民主类型对于国际冲突行为的影响,以更加认真地详细说明民主和平的假说,并且她也着重研究了议会制的和总统制的亚类型。与奥唐奈一样,她的分析特别关注的也是一些民主化的国家。
我们认为,对于各种事件和亚类型的研究的这些选择,有赖于与对案例的实证区分以及规范的评价有关的、潜在的假定。如果能够认可并详细解释这些假定,学者们就可以为他们的选择提供更好的理由。
在关于民主的比较研究中,规范评价具有重要的作用,而这些评价可以为证明运用二分法或等级法的合理性提供另一个来源。事实上,尽管学者们对于隐藏在许多辩论之后的规范评价解释得不是很清楚,但它们似乎更有利于证明二分法的合理性。有学者对于能够为二分法提供根据的规范标准进行了认真的、自觉的研究,例如,奥唐奈和施米特在《威权政体的转型》丛书中所写的总结卷。他们在其中提出的(转型)启动点(point of departure)就是一种非常明确的规范,他们按照一些政治的和社会的变量对其进行了公式化的表述,例如他们提到了1980年代拉丁美洲和南欧所面对的变量。在确定了这些变量之后,两位学者认为,提倡政体转型的一个可靠的目标就是民主的“程序最小化”形式,其中包括了自由和公正的选举、普遍的参政,以及对政治自由和公民自由的广泛保护。他们把具有这些特征的汇合体贴上“政治民主”的标签,并运用二分的方法,把它设计成民主化的目的。
尽管规范评价可以引领学者们采用二分法,并且能被用来证明选择特定的切割点的合理性,但它同时也可能促使学者们采用等级法。在《民主与它的批评家》当中,达尔提出了自己对关于各种政体的评价的看法,他认为二分法有可能“给世界上的道德方面和实证方面的复杂现象强加一种摩尼教秩序”。二分法是“经验主义的误导”,因为它忽略了一个事实,即“对于完全的多头政治而言,在合理的下限以下的国家是非常多样化的”。结果,这样的方法“具有道德方面的不足,并有可能导致无效的政策”。达尔进一步认为,在规范评价中需要“对变化的动态,特别是变化的方向和速度作出评价”。
对规范评价的这两种观点反映了学者们的不同意图。奥唐奈和施米特描述的是急剧的、在世界范围内发生的民主化阶段的中期。他们试图说明,政治参与者在这种背景下,为了实现民主,应该确定的合适的目标是什么。相反,达尔对于规范评价作出的表述更加具有一般性,它并不固定在某一个特定的历史阶段,因此,他那种更加灵活的方法也是合适的。
五、结论
关于民主与二分法的辩论引起了一些定性分析家和定量分析家都必须面对的基本问题,这些辩论涉及的是,用什么标准才能恰当地评价与概念的形成和应用有关的选择。我们已经论证过,当为运用二分法或等级法而提出的证明集中于特定的研究目标和研究背景下的论述之时,它们是最有说服力的。在本文的论述中,出现了这样一种对位的情况,某些论述刚开始时似乎更适合于运用二分法,但修改之后,却可以兼容甚至需要运用等级法。这种对位的情况使我们更加相信,学者们提出的理由必须尽可能具体,而且他们应该认识到,各种概念选择也许比刚开始出现时更加模棱两可。
根据我们的证明,究竟是运用二分法还是等级法,往往建立在所研究的问题的框架之上。在那些把民主化作为有很好的边界的事件的研究中,以及关于传统的亚类型民主的研究中,适合于运用二分法。但是,在研究这些事件和亚类型之时可以选择的替代性方式中,也可以引入各种等级概念。我们认为,与这些概念选择密切相关的是:尽管在某种情况下必然要运用等级法,但在另一种情况下,案例的实证分布和规范评价却证明了二分法的合理性。基于有界限的整体的概念而提出的理由也很有价值,但却未得到充分的展开。
我们的实用主义方法认为,应该根据研究目标和背景的变化来认识民主的概念、定义及其实施,这并不是一种忽视标准化的、逻辑严密的基本概念的方法。当然,这并不是说我们支持“随心所欲”的“无政府主义的方法论”。相反,我们认为,通过现实主义的视角来关注其他的目标是如何影响概念的使用和运用,可以更有效率地实现标准化的、逻辑严密的特定目标。对于某些概念而言,这种方法是不太适合的;不仅如此,那种认为所有的学者在积累知识的过程中都应该采取千篇一律的理解,甚至还可能起反作用。因此,学者们自己应该认识到,他们的概念选择是现实的,是从一系列选择中做出的决定,尽管特定背景下的标准证明了自己选择的合理性,但学者们也应该认识到在其他背景下其他选择的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