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区域内建设项目竣工实施自主验收新政策之现状论文_章剑兰

浅析区域内建设项目竣工实施自主验收新政策之现状论文_章剑兰

安徽省巢湖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我国现行的一项重要环境保护制度,国务院第177次常委会通过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中第17条规定了新的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竣工自主验收新政策:即取消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原环境保护部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和标准,随后发布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一、新政策带来的影响

《条例》和《暂行办法》自2017年10月实施以来,就我市各界对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竣工自主验收存在诸多现实问题褒贬不一。首先,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来说,取消验收行政许可,解决了环保部门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的尴尬问题,环保部门释放了部分精力转移到事中事后监管上,更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和污染防治。其次,就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责任主体为建设单位来说,基本没有自我验收能力,建设单位由原环保部门委派所属社会公益性二级机构环境监测站进行的竣工验收监测转由自行委托生态环境社会服务“第三方”进行竣工验收监测,由此产生高于项目环评几倍费用来办理验收环节,实际增加了企业经营成本。再次,就时下应运而生蓬勃发展的生态环境社会服务“第三方”来说,大量的环保验收市场需求,带来的一方面是服务收入的增长,另一方面又是对其服务技术和能力一次次验证的过程。

二、新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条例》和《暂行办法》的实施,企业在开展自主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初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自主验收流程过长,尤其是验收通过后的验收报告按《暂行办法》的规定需公示20个工作日,之后需在全国统一的验收信息平台上传验收信息,这些相对于原来的环保验收,客观上增加了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的时间,一些对环境污染影响不复杂的项目,诸如房地产阶段性验收,基本都是交房前急着履行“三同时”验收手续,因为新政策产生的时间差,给他们带来不利,但又不得不执行。

(二)自主验收基本委托生态环境社会服务“第三方”进行,建设单位由于为此清付了费用,故而在主观上产生与已无关的思想,待验收完成更则认为环保手续齐备,对建设项目日常环境管理松懈,环保设施维护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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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态环境社会服务“第三方”技术能力水平良莠不齐,加之各个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不一,项目的敏感性不同,建设单位的环保意识差别等等,完全的市场竟价情况下难免造成第三方在想获得利润的同时存在低价竞争,主观上自然也会影响到报告的编写质量甚至是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形为。

(四)国家相关法律出台的滞后性如目前固废的环保验收环保部门仍留有的尴尬局面。依据《暂行办法》,在《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先后修订后,环保部门可不再对水、气、噪声出具验收意见,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尚在修订过程中,以自主验收为核心的前提下,环保部门应当仍对固废出具环保验收意见。

三、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一)简政放权,扩宽监管手段和方法。在全国倡导“金山银山,不如绿山青山”的发展良性生态环境理念下环保新政策不断推陈出的新阶段,建议各级环保部门要不断创新工作,丰富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管手段和工作方法,对在那些明显对环境影响不是很大的项目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简化一些验收内容,加快竣工验收速度。

(二)加强企业环境监管,推进企业自律,验收宣贯。要构建环保监管、企业自律、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必须做好企业自行监测政策法规宣贯,让建设单位尽快转变思路,充分认识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企业自行验收的意义和责任;同时区域环境管理部门应该注重对建设项目验收事中、事后监管,将验收的责任交于企业的同时,对企业实施严格监管,明确项目验收合格只是其主体工程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其生产或者使用过程中其污染治理设施及环境管理中一旦发现问题,更应从严处罚,杀一儆百,让企业始终将环保工作视同产品质量贯穿至整个生产周期。

(三)加强“第三方”环境监管,推进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各级环保部门在加强生态环境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的监管同时,为确保第三方服务走向健康良性发展道路,应积极推进地方行业协会的建立,以行规来规范行业行为,杜绝业类恶性竟争,明确服务质量责任,提升服务技能;同时扩大社会监督渠道,促进服务水平的提高。

(四)加强环保队伍业务知识学习,提高干部环保工作能力。经过多年发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虽日益健全和完善,但一些重点工作领域的法律、法规还在根据形势要求不断进行修订,法制化进程中明显存在滞后性,给环保工作带来困惑,故此各级环保部门更需要切实加强环保队伍全体干部职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与更新,全面提高环保干部工作水平,服务社会的能力,推动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迈上新台阶。

(五)推行税收优惠、基金扶持政策,激励企业加大环保投入,促进环境质量提升。建议我市政府对区域内环境保护管理落实到位的项目单位出台相应企业环保税收优惠政策,设立环保技术专项扶持基金,调动社会资本的投资积极性,从而有效促进企业环保升级,为打好我区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保障。

论文作者:章剑兰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1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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