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的特色业务:表决权信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表决权论文,特色论文,业务论文,信托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我国信托业的现状
自1979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以来,信托业在我国逐步发展壮大,弥补了我国单一银行体制的不足,有力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但同时,多达百家的信托公司也是我国金融体系中问题较多的非银行机构。由于其经营不规范,屡次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乱:1982年,发展过快导致资金分散,冲击计划内基本建设;1985年,由于信托资金与信贷资金不分,致使信贷失控;1988年,信托机构超计划发放贷款,引致信贷管理混乱;1993年,又过分热衷于实业投资、股票和期货投资,因而国家多次整顿信托业。
我们认为,到目前为止所进行的五次整顿未能解决实质问题,其根本原因是信托投资公司仍未形成自己的特色业务。我国恢复开办信托业以来,业务结构没有一个清楚和全面的界定。许多信托投资公司很大程度是在做银行业务,或者主要自己搞投资、搞项目。甚至进行贸易业务,不仅造成国内金融秩序的混乱,也给信托投资公司自身带来诸多问题。目前信托投资公司只有以《信托法》出台为契机实现业务调整,集中力量于中介性投资方面的业务,拓展出自己的特色业务领域,才能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金融体系的建立,并为自己的发展壮大找到出路。而表决权信托这一名副其实的“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业务正是我国信托投资公司有待开展的中介性投资业务,也是信托投资公司开创自己特色业务的新途径。
二、有待开展的表决权信托业务
表决权信托又称商务管理信托,它是指公司股东将持有股份的表决权信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行为。其特点是将股东拥有的两个重要权力(获取红利,股息的权利和参与企业管理,行使表决权的权利)分离,单独使用。原股东享有除表决权以外的一切权利。而受托人在信托期内代表股东行使行政权,代为保管股票、处理公司事务、代转股息收入。表决权信托在西方颇为盛行,但在我国还是一项有待开拓的信托新品种,它作为股权型国有资产市场化运营一种延伸方式,在我国当前的经济实践中有巨大的业务空间,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经济实践领域:
第一,参与股权类国有资产运营,实现国有资产市场化运作。
国有企业公司化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根本途径,但公司制只是理顺了产权关系,并没有解决国有股的管理和行使问题。这是因为股权的行使需要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和经营方针十分熟悉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而不管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还是公司主管部门都不可能拥有众多专家型的微观经营决策者,因而不应该也没有能力陷入实际的经营决策之中,否则要么国家股权行使流于形式,造成“所有者缺位”和“内部人控制”,要么造成新的行政干预。
如果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为委托人和受益人以公司中的国有股权为信托财产,以选定的可以依赖的信托投资公司为受托人成立表决权信托就能很好地解决上述问题。一方面,将国家股权通过信托方式转于非行政化的受托人名下,由受托人为了国家的利益行使表决权并收取股利,使国家股权有了明确的、具体的、市场化了的产权主体,并有效防止了不适当的行政干预。另一方面,信托制度中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定型化和法制化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体系,又能充分保障受托人对受益人(国家)利益的忠实,从而使国家利益得到维护。
第二,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优化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目前,我国的股份公司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是股权分散,而与此同时大多数上市公司中非流通的国有股和法人股又占了多数,流通股部分比重较少。因此,一方面,上市公司在经营管理的方式上依然无法摆脱国有企业特征,政府作为超级大股东其意志往往是影响局势的决定因素,使法人治理成为空谈。另一方面,为数众多的分散的流通股股东根本无法过问具体的经营管理。许多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开不起来,股东会的决策对董事会的制约作用无从体现。我国公司法设计的委托代理投票制度以及后来产生的征集委托书的做法都无法确切保障中小股东利益,而且中小股东的表决权往往成为大股东之间争夺利益的工具,使公司事务整体运行不畅。表决权信托具有长期稳定、权利义务明确、操作规范、一经授予不能撤回的特点,受托人可以不受委托人一时一事,短期行为的控制。在此情况下运用表决权信托,若干个中小股东将股权信托给经济实力能与上市公司大股东相匹配的受托人,由其集中管理和投票,则能有效地将分散的无长期投资意识和管理意识的追求短期利益的小股东集中起来,可以对大股东产生一定的制衡作用,有助于法人治理结构的真正实现。而且,受托人驾驭市场的能力、对宏观经济的判断力以及与财政、税务、证券市场、资金市场的天然联系都能引起大股东的特别重视,便于强强联手,间接、长期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最后,从长远看,开展此项业务会引导或唤醒中小股东的经营意识,最终形成大小股东同舟共济、合力经营的局面,从而促进公司事业发展。
第三,保持公司股权结构的相对稳定。
保持公司股权结构的相对稳定对股份公司是非常重要的,尤其当公司经营不善,面临风险,需要时间改善经营状况或企业重组,进行重要人事变动时,通过表决权信托集中股权,可以把企业经营管理受股权变动的影响降到最小,保持股权结构的相对稳定,保证企业经营管理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同时给投资者以信心,降低他们的风险预期,从而避免更大的股权变动。另外,从长期看,国有经济要退出一般性竞争领域,在国有股逐步退出的过程中,通过设立表决权信托,把分散的非国有股股权集中起来行使,一方面可以保证公司股权的相对稳定,有利于公司经营的连续和稳定,另一方面还可以有效地减轻国有股退出对股市产生的影响。
三、对开展表决权业务的建议
当前,开展表决权信托业务,信托投资公司具有一定的优势:首先,拥有丰富的财务管理经验和严格的管理制度,已经培养出了具有较高素质的财务管理人员队伍,可以向上市公司派驻优秀管理人员,为其制定科学的企业管理制度。其次,经过多年经营,信托投资公司大多拥有众多的下属机构,具有规模优势。可以利用自身的声誉和影响,赢得客户的信任;并且可通过下属机构及时准确地获得市场信息,加以分析,以利于企业的运营。
然而,信托投资公司目前在我国开展表决权信托业务,还应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准备工作:
第一,以《信托法》出台为契机,加强国民信托观念。
信托业虽然在国外发展了上百年,在我国也有了一定的发展,但由于其发展极不连续,又缺乏法律规范、支持,致使社会对信托业了解甚少,因此,从管理层到一般投资者要理解并接受表决权信托还需要一定时间。目前,应以《信托法》为契机,大力宣传,从培养国民的信托观念入手,培育我国自己的信托文化。
第二,信托投资公司自身必须按照产权清晰、责权分明、科学管理的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我国现有的信托投资公司大多都达不到规模经济的要求。只有打破地域封锁,通过信托机构间的收购、兼并,进行优化组合,才能最终在全国范围组建几家规模较大、资本雄厚的真正的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信托投资公司。同时要建立各种激励机制,促进信托投资公司提高自身知名度和资信度,以吸引表决权信托的客户。
第三,提高信托投资公司的中高级管理人员的工、商企业管理能力,加强金融人才的培养。
各信托投资公司对于人才培养及录用要坚持人才素质专业化、全面化的原则。在公司内加快对现有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全员整体素质;还要积极从外部引进理财能手和业务专家,提高表决权信托的业务能力。
第四,建立风险管理制度。
由于表决权信托业务具有一定的经营风险,各公司要加强风险的分析和控制,强化风险的检测反馈机制,以降低业务的风险性。信托投资公司可成立专门的审定小组对项目进行论证,实现民主、科学的决策;建立合理的授权机制,明确各机构的权力,加强内部审核。这样,才能控制表决权信托业务的风险,有利于公司整体的运营发展。
第五,加强信托业的内部自律。
为了配合政府对金融机构的宏观调控,依法可成立信托业间的协会,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沟通各公司间的信息交流,为企业表决权信托业务的开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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