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贸易保护角度看反倾销措施--对美国最高法院第一次反倾销案的再思考_美国最高法院论文

从贸易保护角度看反倾销措施--对美国最高法院第一次反倾销案的再思考_美国最高法院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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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1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106(2011)04-0062-04

2008年11月4日是美国总统的大选之日。正当全世界的目光几乎都集中在奥巴马和麦凯恩如火如荼的决胜日竞选及最终结果时,在华盛顿美国最高法院的审判大厅里,一场史无前例的审判也在同时进行。这是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首次审理反倾销案。庭审日和大选日的巧合似乎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该案的非同寻常。事实上,总统竞选中的多个争议极大的重要性议题,包括环境保护、国家安全、贸易和保护本国产业工人的利益以及和欧盟、俄罗斯的关系等都在该案中有所反映。同时,该案在法律上的意义及其将对美国和世界贸易以及反倾销实践所产生的深远影响远大于政治的巧合。2009年1月26日,美国最高法院终审判决推翻了联邦上诉巡回法院先前的判决。本案背景极为复杂,所涉法律问题反映了当代反倾销法中从适用范围到司法审查的各个方面①。本文将进一步结合该案的政治经济背景对该案进行再思考,探讨本案对国际贸易实务的启示,集中呈现和反思贸易保护主义对当前反倾销实践的影响。

一、EURODIF案再回首

本案争议的产品是欧洲重要的浓缩铀生产商法国Eurodif公司生产的低浓缩铀(LEU),LEU主要用在核工厂的燃料棒中以生产核电。Eurodif公司是本案的一方当事人。另一方当事人则是目前美国市场上唯一生产浓缩铀的厂商美国USEC公司和以美国商务部(DOC)为代表的美国政府。

通常,生产LEU的生产商和其客户可能签订两类合同:EUP浓缩铀产品合同(EUP合同)和SWU分离加工合同(SWU合同)。在本案中,当事人对于EUP合同产生的由客户直接购买的LEU并无争议。争议的焦点是SWU合同中经过加工产生的LEU是否应适用反倾销法。

2000年12月,USEC公司向DOC提出申请,要求对从法国Eurodif公司进口的LEU进行反倾销调查。在反倾销调查中,DOC认为当认定LEU存在倾销并且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时,不论是依据EUP合同还是SWU合同生产的LEU都应适用反倾销法管辖②。然而,被调查方Eurodif公司则认为,SWU合同和EUP合同所产生的LEU是有区别的。SWU合同不是货物买卖合同,而是服务合同③。根据美国反倾销法的规定,只有在外国进口产品倾销并且因此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是实质性损害威胁时,DOC才能对该外国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④。换言之,只有货物(产品)才适用反倾销法,而服务是不能适用反倾销法的。而在SWU合同中,生产商在收到客户提供的铀原料后进行加工收取的是客户支付的加工服务费,客户收到的则是加工后的产品。所以SWU合同买卖的是服务而不是货物,这类合同所产生的LEU不应适用反倾销法。

Eurodif公司因此诉至国际贸易法院,请求撤消DOC对SWU合同下经分离加工的LEU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结果,国际贸易法院推翻了DOC的决定,判定SWU合同中的LEU不适用反倾销法。随后,DOC代表美国政府和USEC公司共同将本案上诉至联邦上诉巡回法院,但是,联邦上诉巡回法院维持了国际贸易法院的一审判决⑤。于是,2008年此案最终被上诉到了美国最高法院。

在最高法院的庭审中,上诉方和被上诉方主要就几方面的问题进行了争论⑥:

1.依据DOC以往的判例和现行的法规,进口商是否可以预料本案SWU合同所产生的货物应当适用反倾销法?反倾销法本身对“产品销售”(a sale of merchandise)的定义是否清楚明晰?如果法律条文本身没有明确定义,DOC是否对此有权进行解释?DOC的解释是否改变了法律条文本身?进口商对此解释是否可以预见?

2.DOC在检验SWU合同中的LEU是否是反倾销法中所指的货物时所使用的标准是什么?是铀原料的可替代性还是因为对铀原料的加工提炼是一种实质性的改变?如果是后者,究竟何种程度的改变才是实质性的改变?

3.合同的形式和交易的实质是否是一致的?

2009年1月26日,最高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推翻了联邦上诉巡回法院的二审判决,认定SWU合同中的LEU是货物销售,应适用反倾销法⑦。

二、EURODIF案的再思考:拨开贸易保护的迷雾

1.反倾销措施:国家利益和政治利益高于一切

美国是世界上实施反倾销措施的主要国家。早在1916年,美国就已经有了反倾销法⑧。其反倾销规则在近一个世纪的漫长岁月中曾几经修改⑨,现已成为美国对外贸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现行的反倾销规则,反倾销调查由DOC和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协同进行并由DOC最终做出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这是反倾销调查阶段。依据世界贸易组织(WTO)反倾销协定,反倾销调查结束后,当事人有权要求相关司法或仲裁机构对反倾销调查的结果进行司法审查⑩。美国反倾销法据此对DOC的反倾销裁决实行三级法院审查制度,即如果当事人对DOC的决定不服,可以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联邦上诉巡回法院和最高法院逐级上诉,而最高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

尽管美国法律赋予当事人三审终审直到诉至最高法院的权利,但是在美国贸易法的长期实践中,最高法院很少同意审理国际贸易案件(11)。但就反倾销案件而言,最高法院历史上就从未受理过任何反倾销案件。因此,Eurodif案不仅是最高法院审理的极少数国际贸易法案子之一,也是其历史上首次审理反倾销案并就反倾销法的法律解释问题做出判决。正因如此,美国法学界人士评论Eurodif案“从表面上看是枯燥乏味的法律定义之争”,实则却是“当代最重要的案件之一”(12)。

美国近年大力发展其核工业,不断规划并建设新的核工业项目。本案当事人之一的USEC公司是美国商用核工业浓缩铀的主要供应商,而美国政府显然希望本国公司能在核工业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由于本案的争讼产品LEU是核工业产品,涉及能源和国家安全。因此,阻止外国的低价产品进入,不仅是商业利益的要求,更是国家能源和安全的需要(13)。这一点在本案中表现得尤其突出。结果代表政府的政府首席律师办公室和USEC公司共同上诉,并得到了美国国内众多利益集团的支持,其中包括美国能源部和美国国防部等。可见,反倾销措施已不仅是商业利益和法律之争,更是国家利益和政治利益的体现。

最高法院受理该案的决定是维护美国国家利益的重要表现。通常,国际贸易法院和上诉巡回法院是处理国际贸易和反倾销案件的法院,尤其是国际贸易法院更是审理此类案件的专门法院。在该案的一审和二审中,国际贸易法院和上诉巡回法院一致判决Eurodif公司胜诉。然而,在两级法院都做出一致判决后,最高法院却史无前例地决定受理该案。这表明他们不仅考虑到一旦上诉巡回法院的判决生效,欧洲的LEU产品会不受限制地进入美国市场,更顾虑到世界另一主要LEU生产国俄罗斯的低价产品会大量进入美国市场。正因如此,在最高法院决定审理本案后,美国国会很快通过法案对俄罗斯的铀原料和SWU合同下的LEU产品实施年度进口配额(14),以保护美国国内工业的利益。

2.反倾销措施:贸易保护的有力武器?——Eurodif案的影响和启示

抛开环境、能源、国家安全等政治性因素,笔者曾从国际贸易法和反倾销法的角度出发,对本案及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所涉及的三大法律问题:反倾销法的适用范围、反倾销实践中的规避问题和保护主义倾向以及反倾销的司法审查进行过分折和探讨。从最高法院的判决及其所陈述的理由可以发现,最高法院改判本案的主要原因是为了维护美国反倾销法的有效性,不让现有的反倾销法出现漏洞,从而防止可能出现的规避行为。销售行为方式和合同结构以及合同条款的改变并不能成为规避反倾销法的有效借口。最高法院的判决更多的是从保护美国国内产业的角度出发来解释反倾销法。反倾销措施的首要任务是提供“公平竞争”的舞台(14)。

最高法院对Eurodif案的判决具有广泛而重要的影响。首先,该判决实际上是把货物的认定范围和加工安排的类型与反倾销调查范围及反倾销税相连系。这种联系将使那些依赖来料加工、外包业务等生存的企业和国家处于极大的贸易风险中。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离岸加工贸易、外包业务以及来料加工等贸易方式比比皆是。这些业务不仅对跨国公司至关重要,对许多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工业国更是其国民经济中重要的支柱。因此,如果作为世界主要出口市场之一的美国明确确立与本案SWU合同相似的来料加工、外包业务或是离岸加工业务都可以适用美国反倾销法,那么美国使用反倾销法的力度将会大大增强,其域外适用范围也将扩大。反倾销法的保护主义功能更将进一步强化。美国反倾销法调查范围的扩大对于大量依靠来料加工等传统贸易方式进行对外贸易的国家来说,在出口市场上有可能因此遭受严重的打击并对他们的涉外贸易产生直接的影响。

其次,从长远来说,美国作为传统反倾销大国对此问题的处理会对其他国家产生示范作用。一旦各国都效仿美国的做法,世界贸易将会有严重损害。因为贸易的基础是比较成本优势,限制离岸加工贸易和来料加工业务会极大地限制自由贸易。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之后,许多国家都在寻求贸易保护主义措施以加强对本国产业的保护。反倾销措施作为WTO允许的贸易措施无疑受到各国的青睐而被频繁使用。因此,在金融危机时期,如何限制反倾销措施的贸易保护主义功能是国际社会应当共同面对的问题。尽管本案是美国最高法院在金融危机刚刚爆发的初期做出的判决,但其反映的美国国内贸易保护主义倾向却不容忽视。该判决是否会在后金融危机时期被各国效仿以用来限制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外贸加工业务值得忧虑和警惕。

最后,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欧洲法院在2006年曾对类似问题做出过和本案巡回法院做出的二审判决完全一致的判决,即认定SWU合同是服务合同而不是货物合同(15)。欧洲法院和美国最高法院对同一事实截然相反的判决必将引起对这类合同更大地争议,也无法预测欧美是否会因此在WTO发动诉讼解决这一争议。但对欧盟而言,本案判决显然并不限于欧洲的公司输掉了一场官司。加工类产品在欧盟和美国市场上将可能因为此案而受到区别对待。相对于保护力度加大的美国市场,加工类产品会更容易进入欧洲市场。

三、结语

反倾销措施是国际贸易中各国普遍采用的贸易救济措施。从1901年澳大利亚首次开始实施反倾销法(16),世界反倾销法已经走过了百年历史。尽管WTO要求各成员国为其反倾销措施向出口国提供司法救济手段,以期能限制滥用反倾销措施从而使出口方获得更公平地对待。然而,在实践中,无论是进口国反倾销调查机关还是其司法机关在处理反倾销问题时,都无法避免首先考虑本国的国家利益和国内政治利益。这使反倾销措施必然和贸易保护主义紧密相联,而所谓“公平舞台”和“公平竞争”在此背景下更像是水中月和镜中花,遥遥不可及。这也正是Eurodif案所带来的最重要的启示和反思。

注释:

①笔者曾在过去的文章中对本案审理过程和最高法院判决中所反映的当前反倾销法理论和实践中的若干重要问题进行过剖析,这些问题包括反倾销法的适用范围、规避问题和实践中的保护主义倾向以及反倾销法的司法审查。参见俞燕宁.反倾销理论和实践中的若干问题——美国最高法院首例反倾销评析[J].社科纵横,2010(第10期).

②在DOC的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中,DOC认为:"…we believe,as a practical matter,that the arrangement between the utility company and the enricher under a SWU contract is functionally equivalent to the arrangement under an EUP contract...".See Department of Commerce,Notice of Final Determination of Sales at Less Than Fair Value:Low Enriched Uranium from France,66 FR 65877,December 21,2001,p.65885.

③前引②.pp.65882-883.

④美国反倾销法规定:The Department of Commerce shall impose antidumping duties when "a class or kind of foreign merchandise is being,or is likely to be,sold in the United States at less than its fair value".See Tariff Act of 1930,Tit.VII,19 USC.,1673.

⑤See Eurodif S.A.V.United States,506 F.3d 1051,1053(CA,Fed.2007)(Eurodif III).

⑥See Oral Argument,United States V.Eurodif S.A.ET AL.,Alderson Reporting Company,November 4,2008.关于庭审中这些问题的讨论和分析,详见俞燕宁.反倾销理论和实践中的若干问题——美国最高法院首例反倾销评析[J].社科纵横,2010(10).

⑦See Syllabus,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United States V.Eurodif S.A.ET AL.,January 26,2009.

⑧The Revenue Act of 1916,ch.463,Sections 800-801,39 Stat.798,codified as 15 U.S.C.§.72.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案”即1916年税法的Sections 800-801。该法在2002年被欧盟和日本诉至WTO并被裁定为与WTO反倾销规则不符。

⑨美国1921年反倾销法首次提到反倾销税的征收。该法经编撰和修改于1979年被编入1930年贸易法。之后,1930年贸易法又数次修改,目前使用2006年版。反倾销规则在该法第7编,DOC和ITC也分别制订了反倾销条例。这些法规和条例构成了美国现行反倾销规则的主体。

⑩1994年WTO反倾销协定第13条规定:“国内立法包含反倾销措施规定的每一成员均应设有司法、仲裁或行政庭或程序”。

(11)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很少审理国际贸易法案件。之前仅有几起案件涉及国际贸易法,如2001年的United States V.Mead Corp.案,1999年的United States V.HAGGAR APPAREL CO.案和1998年的United States V.United States Shoe Corp.案。对于国际贸易法的案件,美国最高法院通常都是维持其下级法院国际贸易法院和联邦上诉巡回法院的判决,甚少出现全票推翻两级法院判决的情况。在Eurodif案中,美国最高法院不仅同意受理,而且以全票推翻了国际贸易法院和联邦上诉巡回法院的判决,因此非同寻常。

(12)See llya Shapiro,"Don't Dump on Free Trade",November 17,2008,Legal Times.

(13)2009年1月26日,最高法院宣判后,USEC公司对外发表的声明中提到,最高法院的判决是对美国政府振兴核工业的支持。"USEC Welcomes Supreme Court Decision",USEC Inc.News Release,For Immediate Release,January 26,2009.

(14)"US Supreme Court Sides with USEC on Enrichment Antid-umping Duties",Nucleonics Week,January 29,2009,50:4,p.12.

(15)前引(14).p.13.

(16)澳大利亚的反倾销最早出现在其1901年关税法中。See Customs Act 1901.Austral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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