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族传统习俗与苗区精神文明建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苗族论文,精神文明建设论文,传统习俗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苗族在长期历史发展中形成了独具特色的风俗习惯。在苗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过程中,对待民族风俗习惯的基本原则,应该是“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并坚持对外开放,积极吸收兄弟民族的优秀文化成果,为传统习俗注入新的内容。
Traditional Customs of Miao Nationality and Construction of Spiritual Civilization
Wang Lan
Abstract During the long historic development,the unique customs and habits of Miao nationality have been formed.In the course of strengthening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ist civilization,the basic principle to deal with ethnic customs and habits is"discarding the dross"and"selecting essence"and sticking to opening out and absorbing the excellent cultural achievement from other ethnic groups so as to get more newcontents into the traditional customs.
关键词:苗族 风俗习惯 精神文明
Key words Miao nationality,customs and habits,spiritual civilization
中图法分类号:K892. 316 D64 C912.5 (CLCK892. 316 D64 C912.5)
苗族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民族,由于自然、社会、历史等方面的原因,苗族也形成了自己的独具特色的风俗习惯。这些风俗习惯是苗族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的一种反映,同时又对民族经济、政治、文化生活和民族的发展有巨大的影响。风俗习惯还和民族心理感情联系在一起。因此正确认识和对待民族风俗习惯是关系到苗区精神文明建设的大问题,也是关系到民族团结的大问题。
民族风俗习惯,是指各民族人民群众在衣饰、饮食、居住、生产、婚姻、丧葬、节庆、礼仪等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方面广泛流传的喜好、风气、崇尚、禁忌。斯大林说:“每个民族,不论大小。都有它自己的、只属于它而为其他民族所没有的本质上的特点、特殊性。”这种特点和特殊性的表现形式,很大一部分就是民族风俗习惯。本文拟列举其中几个方面:
一、衣饰
苗族服饰样式最多,花色最繁。目前,男子大多已改穿汉装,苗族传统服饰基本上保存于妇女中。
苗族服饰在各地各有其特点,妇女头上的发髻和裹巾,衣衫的颜色,绣花的图案等等,各地都不相同。有的地方上着大襟右衽衣,下穿长裤;有的地方上穿大领短衣,下穿各种百褶裙,长短不一,罩有裙片。川、滇、黔、桂、海南岛苗族裙布多作蜡染。蜡染一般为蓝底白花,贵州三都苗族则有红、黄、绿、蓝、白等色的彩蜡染。据不完全统计,苗族妇女服饰有130种之多。分为便装、盛装两大类。其式样、花色之多之精堪称古今中外之冠。《遵义府志·物产志》谓:苗族“妇女衣缘领袖,皆缀杂组,藻彩云霞”,斑斓夺目。仅花饰即有绣花、挑花、缠花、贴花、堆花、编花等诸种手法,多为几何图形,兼有飞禽走兽花草等形象。[①]这些精美的服饰都出自苗家妇女之手,所以苗族女子从七八岁起,就学织布、绣花,几乎无一不会。苗族服饰体现了苗族妇女的勤劳、智慧和精湛的手工技艺,是祖国艺术瑰宝的一部分。
二、婚姻
苗族的婚姻为一夫一妻制,同宗不婚,以自由恋爱为主。
在中国数千年的历史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历来被视为正统观点。苗族则与汉族相反。清人檀萃的《说蛮》一书有这样的记载:“婚无媒妁”。近代的一些史料中亦有:“嫁娶有欧美风,由男女自行婚配”的记载。清代梁玉绳也有“不解通媒妁,掷著花球当聘钱”的诗句。[②]《永绥厅志》卷六:“苗洞”篇记载:“其处女与人通者,父母知而不禁,反以为人爱其美。若犯其妻妾,则举刀相向”。又载:“夫妇不相得,则夫弃其妻而别娶,妻弃夫而别适”。
古代,苗族青年男女婚姻的缔结过程很简单又十分自由,完全由青年人作主。在现实生活中,苗族青年男女无拘无束地自由相爱,已为众人所公认。青年男女社交公开,这种寻找异性朋友的方式,各地叫法不一,苗语称“几查”。在汉语古文献中称为“摇马郎”,按现在的翻译,湘西称“会姑娘”,黔东南称“游方”。它是苗族男女的一种传统社交活动。一般在农闲或节日举行。每逢赶场、节庆活动或农闲时,游方季节来到了。母亲为女儿做花衣,父亲打银饰,把女儿打扮成天仙样,支持她到游方坡去游方;有儿子的同时鼓励儿子外游。中午时分,三三两两,一路笑语,一路欢歌,漫步登上游方坡。然后叙情对歌。平时一般在村寨前后进行,每天下午至黄昏,男青年用拍掌、吹木叶、打口哨、招手等作为传讯的信号,姑娘们闻讯,随即盛装而至。到指定地点后,即攀谈对歌,互表爱慕之情。正如近代苗族学者石启贵在《湘西苗族实地调查报告》一书的《苗竹枝词》中所描述的:“苗女如云耍岁新,路旁山畔戏风情。公然调笑公然唱,不计生人与熟人”。“歌声遥起乱山中,男女樵苏唱和同,只是鸾凤求正偶,自由婚姻最开通”。“青年月下共徘徊,男女情浓丢不开”,“夜半歌声犹未歇,当言明晚早些来。”[③]经过几番对歌,从歌中觅求到了爱慕的情侣,如果爱情趋于成熟,双方就可以确定自己的终身大事,进入定情。双方互赠定情物,姑娘把自己心爱的手饰送给小伙子,小伙子以相当手饰价值的银子或衣物送给姑娘,并且发誓要遵守情约。定情后,双方各自通知家长。
可见,苗族青年大多数是以歌为媒或以话为媒,从相识到定婚基本上都是用“歌”来表示,一般不要媒人从中撮合。如一首苗族情歌中唱到:“高山点荞不用灰,有心相交不用媒,多个媒婆多张嘴,媒人嘴里多是非”。[④]
苗族游方习俗产生已有上千年历史,苗族是大力提倡男女自由交往,苗族先辈对男女自由恋爱也是非常理解、支持,得到了社会的公认和保护。有句古话说:“男女不游方,死后走不过阴山,穿不过地狱”。有句古规道:“游方不能乱,乱,只见草木发,不见人发。”从而给了男女自由交往的合法权利和地位,这种习俗仍然保持到现代。
显然,苗族男女这种恋爱的习俗,体现了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原则,反映了苗族的美德和良好的婚姻道德,这是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的。
苗族在婚礼中,还有一种“抹花脸”或“打花猫”的习俗,这种习俗在黔东南一带苗族中流行甚广,湘西一些地方的苗族也有类似的习俗。居住在榕江县水屋乡的苗族在结婚前三天,男方要请人抬1头肥猪去女方家办酒。女方对于抬猪去的客人要热情款待,妇女们热情地给客人斟酒。当客醉之际,女方男人们才出面,以锅烟抹醉客的脸逗乐,以增添热闹气氛。
居住在贵州、湖南部分地区的苗族,婚后不落夫家;结婚当晚新婚夫妇不同床,新娘与陪娘共宿,三天后与陪娘一道返回娘家。待农忙时节由男方弟妹接回住上三五天又返回,直到有孩子才落夫家长住。[⑤]
三、礼俗
尊老爱幼、团结互助 团结互助是苗族人民的传统美德,在大敌当前的民族危难时刻,大家团结一致,共同御敌。在日常生活中,大家互相帮助,对于缺乏劳动力或丧失劳动力的家庭,大家都会主动帮助,一家有难大家来帮。生活富裕一些的家庭要帮助有困难的,否则要受到非议。这种团结互助的美德在我们大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今天,是值得大力提倡的。
憨厚朴实、热情好客 自古以来,苗族就重义轻利,看重人与人的情义、互助关系。他们热情好客,家里来了客,不论熟识与否,都要热情接待。即使穷得无米下锅,也要想尽办法找东西来招待。
重视礼貌教育、尊老爱幼 在家庭生活中,夫妻虽然分工不同,但地位基本上是平等的。生活上给老人和小孩以特殊照顾。晚辈要孝敬长辈,对老人说话要用敬语,不允许在老人面前说脏话、粗话。吃饭时,客人、老人坐上方,先给老人、客人添饭敬酒。外出路遇老人,要主动打招呼,帮忙拿东西。
注重社会公德 苗族对社会公德十分重视,为了有秩序地进行生产、生活,苗族历来就有“议榔”的习俗。“议榔”是苗族古代社会中民主议订社会公约的议会组织和制度。通过“议榔”会议制订的公约即习惯法,称为“理录”、“理告”,即“古理”、“古法”,也有称“款条”,“榔规”的。对内起到维护社会公德及社会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对外起到互通有无,驰援救急,抵御外侮的作用。
议榔前,由群众推选一至三个年岁大,威望高、处事能力强的人担任“榔头”。有的地方没有议榔坡,选定一个日子,由榔头带领大家到议榔坡去“议榔”,主要讨论对山林、田园、房屋财产的保护,对水沟、河流、荒山、婚姻等事务纠纷的处理等等。榔头把大家的意见综合起来,形成“榔理”。由榔头向群众当众宣布,提醒大家注意遵守,不得违反。有的书写在纸上,或书写在木牌上。挂在榔树上,还有的刻在石牌上。在黔桂边境苗族地区主要是通过“埋岩”的形式来制定习惯法。在该地区制定习惯法的时候,要竖一块岩石在地上或埋在地下,这就叫“埋岩”。寨与寨之间联合制定的“榔规”,具有联防性质,如某个村寨发生紧急事情,就以牛角号为信号,或用鸡毛夹火炭的方式通知邻寨,把大家召集起来,共同商讨御敌措施。[⑥]
在“榔规”的约束下,苗区秩序井然,夜不闭户,路不拾遗。
建国以来,苗族人民的“议榔”得到了党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许多苗族乡寨沿用了过去“议榔”的历史习惯,制订乡规民约,使它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了新的丰富和发展,对于促进苗区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公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苗族是一个有着悠久传统文化、习俗的民族,其中很多是纯朴、健康、有益的习俗,它们是苗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有利条件和基础。正确认识和对待这些民族习俗,对于今天苗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那么,怎样对待苗族的传统习俗以促进苗区精神文明建设呢?
第一,民族的风俗习惯是各民族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上产生的,它产生于各民族的社会生活之中。由于各民族都经历了各个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各民族的风俗习惯也就必然带着不利于社会和民族发展的有益成分,也存在着不利于社会和民族发展的有害成分,这些风俗习惯渗透在各民族人民的日常生活中,具有广泛的民族性和群众性,对民族的发展和社会进步有着重要的影响。
由于民族风俗习惯有精华,也有糟粕。因此,对民族风俗习惯不能一概而论,应本着“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基本原则对待民族风俗习惯这一传统文化遗产,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充分发挥其群众性、民族性的优势。邓小平同志说:“我国历史悠久,地域辽阔,人口众多,不同民族、不同职业、不同年龄、不同经历和不同教育程度的人们,有多样的生活习惯、文化传统和艺术爱好。雄伟和细腻,严肃和诙谐,抒情和哲理,只要能够使人们得到教育和启发,得到娱乐和美的享受,都应当在我们的文化园地里占有自己的位置。”[⑦]
苗族人们的自由婚恋、男女平等,体现了他们在婚姻道德上的高尚情操;团结互助、尊老爱幼、注重礼仪是苗族人民美好心灵的体现;苗族人民能歌善舞,蜡染,刺绣等手工技艺高超。
以上这些,都是各民族的宝贵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精神文明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应进一步弘扬的。
第二,改革落后的,不健康的风俗习惯。
在苗区同时存在一些落后的、不健康的习俗,它们是阻碍苗区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是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
丧葬是苗族人生中的一件大事,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他们逐渐形成了一整套规范化的社会礼仪。战争,使苗族经历了多次迁徙,他们总爱沉浸于对往事的追忆和对祖先的缅怀中,人死后,也要请巫师把灵魂送回祖先居住的地方,安葬死人时,尸体横葬于山腰,头一定朝东,脚向西。目的都是对故土及先祖的追忆。在这种特定的文化背景及“万物有灵”观念的支配下,苗族就形成了强烈的祖先崇拜观念,并由此形成了众多的对祖先的祭祀崇拜仪式。黔东南苗族的“鼓社祭”,旧译为“吃牯脏”,湘西苗族叫“农聂”,即“吃牛”,都是地区性的大型祭祖活动。不惜倾家荡产,大肆屠杀牲畜,以祭祖先。还有小型的,各家各户的祭祖活动更是名目繁多。
这些频繁的祭祀活动,造成了人力、物力的巨大浪费。哪家有丧葬祭祖活动,这个家族的成员都得参加。历时两三天,每天大摆宴席,每搞一次丧葬活动,要花去一年甚至几年的积蓄,有的甚至倾家荡产。有些落后地区发展家庭副业不是为了发展生产,而是为了丧葬祭祀的需要,在人们意识中,猪、牛、羊等牲畜是用来祭祀祖先的,不是发展经济的必要手段和途径。这样,由于每年丧葬祭祀大量宰杀牲畜,造成了巨大的浪费,严重影响了苗区的正常生产和生活。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苗族的繁荣和进步。
苗族妇女尤其珍爱银饰,种类有银冠、银花、银盆、耳环、项圈、手镯、指环、银锁、银牌、银扣、牙签、银衣片、戒指等数十种。头部、颈部、前胸、后背及上肢,皆有银制品装饰,盛装时,一个妇女所载银饰达数斤至十数斤之多,其中尤以黔东南的银角凤凰最为光彩夺目。银角高低约2尺,宽1.5尺,载在头上亮晃晃的。从苗族服饰看,花时多,用银量大,无疑会给苗区经济文化建设,带来一些不利的因素。
引导苗族群众改革不良习俗,是苗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环节。但是风俗习惯的改革,必须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坚持自愿原则。通过宣传教育,引导群众自己来改,采取行政命令,强制措施,结果只会伤害民族感情,引起民族群众的反感。毛泽东说:“少数民族地区的风俗习惯是可以改革的,但是这种改革必须由少数民族自己来解决”。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中指出:“在广大城乡要积极开展移风易俗活动,提倡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克服社会风俗习惯中还存在的愚昧落后的东西。婚姻丧葬中的陋习要改革,封建迷信要改革。这种改革要在尊重健康民俗的前提下,在自愿的基础上,由群众自己来进行,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率先倡导”。
第三,坚持对外开放,积极吸收兄弟民族的优秀文化成果。
近代世界和中国的历史都表明,拒绝接受外国及其它先进民族的先进科学文化成果,任何国家,任何民族要发展进步都是不可能的。闭关自守只会使本民族更加落后。十四届六中全会关于精神文明建设决议指出:“我们进行的精神文明建设,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坚持改革开放的精神文明建设,是继承发扬优良传统而又充分体现时代精神,立足本国而又面向世界的精神文明建设”。对外开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条基本原则。
苗区进行精神文明建设,必须打破封闭的、闭关自守的自然经济体系。不仅继承以往的本民族的优秀文化遗产,还要扩大对外开放与交流,加强民族间的文化交流。汉族作为我国的主体民族,在教育、科技、文化和社会管理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许多历史性的文明成果,苗族必须大量借鉴、吸收汉族及兄弟民族创造的文明成果,及西方发达国家先进的精神财富,结合新的实践进行新的创造才能加快发展,创造出较高水平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
第四,给传统习俗注入新的内容。
民族的风俗习惯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也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生变化,打上新时代的烙印,注入新的内容。如苗族一些传统节日“四月八、赶秋节”等都已成为苗族人民进行文娱体育活动,交流商品的一个盛会。
对苗族丧葬祭礼内容也可加以改进和更新,禁止或限制大量杀牲,以节约为本,亦可采取用其它象征物品代替的办法。简化程序,缩短时间,禁止大操大办,以娱乐为主,注入新的时代内容,把对祖先的崇拜改变为对先辈业绩的追忆,激励子孙后代继承先辈开天辟地、驱恶除邪的战斗精神,奋发向上,为民族的腾飞而努力。
收稿日期:1997-02-26
注释:
①参见翁家烈著《论苗文化特征、成因及作用》,载《苗学研究》(二),贵州民族出版社出版。
②③引石帮明著《屈斌中的婚俗与苗族婚俗》,载《苗族文化论丛》,湖南大学出版社。
④《苗族习俗风情与口头文学》第60页。
⑤⑥参见《中国少数民族道德概览》,云南民族出版社出版。
⑦《在中国文学艺术工作者第四次代表大会上的祝辞》1979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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