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主体”与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规定之争_基本经济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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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0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82(2015)12-0010-06

       一、公有制为主体理论的提出及其“主体”的本义

       中国30多年的改革开放取得了极大成功,然而情势的变化、实践的发展,也促使人们对一些习以为常、不成问题的问题作进一步考量。含义确定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就是一个这样的问题。对这样一个看似寻常而实际上并不寻常的问题,还必须从根本上进行认识。

       1.以公有制为主体理论的提出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曾经从理论上推断,即便是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或初级阶段上,也已经是实现了生产资料的全社会占有。后来,列宁提出“社会主义=公有制+按劳分配”的公式。到斯大林时期,又形成一个“单一公有制+计划经济”的所谓“社会主义模式”。从新中国成立到第一个五年计划完成,总的来讲是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取得很大成功,也赢得人民的拥护。之后,由于缺乏经验,还是走了前苏联的路,且“左”的指导思想逐步占到上风,把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看成“水火不容”,连社员自留地等也被说成是必须割去的“资本主义尾巴”。1978年改革开始时,在全国工业总产值中,非公有制经济仅占0.2%,几乎被消灭光。这种举国捆在一起受穷的“纯社会主义”,比不过亚洲“四小龙”等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这就是中国推行改革开放政策并以公有制为主体理论推进所有制结构调整的大背景。在这个大背景下展开的中国改革开放,正是由邓小平同志所直接推动的。

       重读《邓小平文选》可知,早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前,他在一次重要讲话中,就提出要制定外国人投资法①。他先是在1984年6月谈话中强调:“中国的主体必须是社会主义。”②紧接着又在一次谈话中明确提出:“我国是以社会主义经济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很大,吸收几百亿、上千亿外资,冲击不了这个基础。吸收外国资金肯定可以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补充”③。邓小平同志总的主张是:对港、澳、台实行“一国两制”,作为中国主体的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港、澳、台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大陆的社会主义制度,又是以公有制为主体、非公有制为补充的。

       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劲吹的改革春风,公有制企业开始扩大自主权的改革,非公有制经济很快得到正名。个体经济、外资经济、私营经济先后都被肯定为“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经过改革,做主体的公有制经济活力增强,特别是国有经济,始终牢牢控制着国民经济命脉,主导着经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适应了我国生产力发展状况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很快成长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搞社会主义建设,从公有制一统天下,到以公有制为主体,看似只前进了一小步,实则是对传统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的一个带有决定意义的突破和重大创新。正是有了它,我们才从空想社会主义走出来,回到了鲜活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2.公有制为主体中“主体”的本义

       在邓小平的公有制为主体理论中,“主体”含义是确定的,主要有下列各点:(1)这是直接就国民经济中的所有制结构讲的。主体指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是公有制经济的补充。(2)公有制主体内含着国民经济要以国有经济为主导。这点,在中共十四大报告中已讲清楚。(3)公有制主体包含着数量优势。这点,邓小平同志讲公有制为主体时把话说得很明白。如,直到1992年初他还在讲,“特区姓‘社’不姓‘资’。从深圳的情况看,公有制是主体,外商投资只占四分之一”④。(4)这里所讲的公有制主体是指基本的生产资料归公有。邓小平同志十分明确地讲:“基本的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归集体所有,就是说归公有。”⑤国民经济所有制结构属于社会生产关系方面的结构,从根本上讲,公有制为主体是一个所有制问题。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由一定生产力水平所决定的人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形式。一般地讲,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性质(所有制又是基础)决定着该社会经济制度的性质。

       要在这里说明的是:第一,这里所言生产资料是指现实的生产资料,不包括可能的生产资料。“历史上的生产资料,都是同一定的科学技术相结合的;同样,历史上的劳动力,也都是掌握了一定的科学技术知识的劳动力。”⑥“我国地大物博,这是我们的优越条件。但有很多资源还没有勘探清楚,没有开采和使用,所以还不是现实的生产资料。土地面积广大,但是耕地很少。”⑦第二,公有制主体如讲资产主要应是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资产。它是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能为社会提供商品或劳务、或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国民经济是一国经济活动的总称或各生产部门和其他劳动部门的总称,企业或事业生产或工作单位是国民经济的细胞。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民经济中各种所有制经济发展快慢主要靠竞争,比较经营性资产对判定国民经济中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数量关系价值更大。第三,讲社会总资产不如讲社会总资本。社会总资本即社会上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个别资本的总和。社会总资产中有些是潜在的和死的,资本才能不断增殖。现在讲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也是讲的资本的相互融合,而不是、也不能是资产的相互融合,讲它“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国有资产包括经营性、行政事业性和资源性三部分,如只讲国有资本要少得多。因此,比较公有制和非公有制资本的优势,要远胜过比较资产的优势。

       另外,与其把自然资源归于社会总资产中公有资产,不如把其看做是社会财富。

       3.析一种流行的对公有制为主体的新解释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发展,我国所有制结构已发生很大改变,总的是非公有制经济比公有制经济发展更快。例如,原来公有制经济占比很高的上海市,改革开放中所有制结构调整经历三个阶段的变化,即从公有制经济占主体阶段→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对半格局”→公有经济、个体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三分天下”,都得到统计数据的有力支持⑧。改革开始时江苏省公有制经济比重也很高,改革开始后乡镇集体企业又得到大发展(所谓“三分天下有其二”),之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加快,变成“在江苏经济总量中,国有集体经济、个私经济、外资经济各占三分之一”⑨。据统计:至2014年,江苏省民营经济创造的增加值已占全省经济总量的54%,提供的税收占直接税收总额的57%,民间投资占全社会投资的68%⑩。另据张卓元同志2014年6月发表文章提供的数据,就全国讲,“目前非公经济对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已超过60%、对税收贡献超过70%、对就业岗位的贡献超过80%”(11)。事实胜于雄辩。现在再讲公有制还占有数量优势也没哪个肯相信。

       面对这种情势,我国经济理论界流行着一种对公有制主体含义的新解释,认为七七八八算算,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还是占有数量优势的。张卓元同志就提出:“有人担心,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会不会影响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与此同时,体现为国有工商企业资产、非经营性资产、金融资产、城市土地资产、自然资源资产以及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等资产的公有资产,仍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有的计算占50%多,有的计算占60%多。”(12)可以预想,在我国国民经济中非公有制经济比公有制经济发展快的势头在一定时期内仍将保持,这种七七八八加总的算法即便能说明当前,但却说明不了长远。其实,根据本文以上的分析,公有制为主体原本是指的“基本的生产资料归公有”,而且这里所讲的生产资料又是“现实的生产资料”,如讲资产首先也应是“经营性资产”。面对着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发展的新情况,再生拉硬扯地说明我国的公有资产仍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所有制结构中仍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已无多大意义。

       二、重要文献中关于公有制为主体论述的出新值得细细琢磨

       改革30多年来,我国经济以世上少有的发展高速度持续增长,即便现在进入经济新常态,7%左右实实在在的发展速度也是许多国家望尘莫及的。伴随着形势变化和实践发展,党对国民经济中公有制和非公有制关系的认识在不断加深;反映在党的重要文献中,对相关问题的论述也发生着变化。回过头来看,反映在我党重要文献中的这些不断出新的论述,值得细细琢磨。

       1.中共十四大报告集中体现了邓小平公有制为主体思想

       邓小平同志是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作为邓小平理论重要组成部分的公有制为主体理论也由他首创。在《邓小平文选》二、三卷中,有许多个地方都是讲这个问题的。他着重强调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其一,社会主义的经济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制度以此与其他社会经济制度从根本上相区别。其二,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其三,公有制为主体要求基本的生产资料归公有,在国民经济中公有制经济要占数量优势。其四,公有制为主体要由国有经济主导国民经济发展,同时大力发展集体经济。其五,份额有限的各种非公有制经济都是对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改变不了中国的社会制度。从党的十四大报告那段关于“所有制结构”的阐述可以看出,邓小平的公有制为主体思想,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集中得到体现。公正地说,当时能这样提出和认识问题已非易事。

       2.中共十五大报告创造性地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由此非公有制经济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体内

       中共十五大报告是在所有制问题上的又一次思想大解放,最突出的理论成果就是创造性地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从而使非公有制经济从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体外,进入初级阶段社会主义体内。报告具体阐述了社会主义公有制主体地位的体现,并预见到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还要减少,一方面指明公有制经济“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另一方面更寄希望于通过更大发展集体经济以补上国有经济所占比重下降的窟窿。十五大后国家曾多方面采取措施促进集体经济发展,但集体经济并无大的起色,以至于到2010年,在中宣部理论局编的《划清“四个重大界限”学习读本》中,还要大声疾呼“集体经济的改革和发展显得尤为迫切。”(13)足见,那时全党上下的确都还是认为,既是要实行公有制为主体,那就不能不坚持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的数量优势。

       但回过头来看,也有证据证明,十五大后,在发展集体经济无大起色的情况下,在党的重要文献中已不再重复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了,而是更突出地把目光盯在了确保国有经济主导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上。例如,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强调的,已不是确保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而是“国有经济应保持必要的数量”。这里所讲的国有经济的必要数量,也就是确保国有经济主导经济发展必须有的数量。正如人民日报社论所讲:“这是一个跨世纪的战略决策,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这确是一个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的思想认识的转变。

       其实,做到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并不需要公有制经济一定要占有数量优势这个条件。

       3.中共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报告突出强调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注重发挥国有经济对经济发展的主导作用和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

       自中共十六大开始,在历次党的大会报告中已看不到“公有资产要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字句,而是一次次反复强调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即:“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共十四大报告在阐述所有制结构问题时,就明确提出通过平等竞争发挥国有企业的主导作用。对于国有经济主导经济发展这点,在中共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报告中都有进一步地强调和发挥。对于公平竞争,中共十五大报告、十六大报告、十七大报告、十八大报告都作了论述,强调要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还有一个问题是值得认真思索的,就是从党的历次代表大会报告看,对集体经济地位、作用的认识已没有原来看得重。十四大报告提出“实行家庭联产承包,是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乡镇企业异军突起,是中国农民的又一个伟大创造。”十五大报告和十六大报告都还提出“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十七大报告中“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则不再提,只讲“推进集体企业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合作经济。”据讲,十八大前有经济团体曾极力向党中央建议,在十八大报告中恢复“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提法,但并未见十八大报告中有这样的字句,只在“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小标题下,讲了如何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长期是中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曾被誉为中国社会主义经济的一大特色,又在改革初期得到很大发展;随着改革的推进,发展困难愈来愈大,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不断减少。这种状况是否带有必然性,一时还难做定论。

       4.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突出了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直接把非公有制经济看作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在讲过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后,接下去这样并列地讲这个话,不仅把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放在平等竞争的地位,而且完全看不出还要对哪个的发展作数量限制。这实际上是确立了“国有经济主导论”,而舍弃了“国有经济数量决定论”和“非公有制经济补充论”。在这里,虽然同时还在强调“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但对许多同志来说差不多都已经知道是什么意思了。

       国有经济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顺着这一思路,《决定》又突出地强调了“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指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这样,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也就成为由社会主义国有经济主导的混合所有制经济。

       然而,到此仍然有个问题没有解决,即:不管讲不讲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数量关系,它们各自在国民经济中占比都是客观存在,并且,极有可能是在相当长时间内公有制经济并不占数量的优势。在这种情况下,还能继续坚持讲我国的所有制结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吗?如果不能,那又怎样描述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事实上,在我国学界,这也已经是一个争来争去的问题。

       三、敞开思想谈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描述的“主体”、“主导”之争

       上文已说明,不论从“以公有制为主体”本义讲,还是从我国经济发展实际看,都难说当前我国的所有制结构仍然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了。并且,有理由预想,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存在的这种公有制经济所占比重不断降低、非公有制经济所占比重不断升高的趋势,在一定时期内将延续下去。这种状况的存在已引起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认识的分歧,发生了这一基本经济制度描述上的“主体”、“主导”之争。

       1.存在的主要认识分歧

       大家知道,对我国的所有制结构调整,从大的方面看,改革一开始就受到西方经济理论干扰和资产阶级思想影响;从小的方面说,一开始就存在着是坚持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的改革方向还是中国也要搞私有化的认识分歧。前者主张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后者鼓吹“以民营经济为主体、主导”(实则以私有制经济为主体、主导)。毋庸讳言,从公有制退回到私有制至今仍然有市场,但对这种“公”与“非公”的论争本文不作讨论。

       一种看法认为,讲公有制为主体不能不讲公有制经济要在国民经济中占数量优势,既然现在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已不占优势,那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表述中,对于“以公有制为主体”就不宜再坚持。至于对基本经济制度的描述要不要讲主体以及什么经济是主体,认识又不一致。

       又一种看法认为,虽然在国民经济中公有制经济已不再占数量优势,但公有制为主体内含着国有经济对经济发展的主导作用,而且,公有制主体中由国有经济主导国民经济更带有决定意义;既然国有经济还很好地主导着国民经济发展,那就可以认为我国经济至今还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持这种观点的同志主张,对人所共知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描述不作改动。

       另一种看法认为,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回避不了何种经济为国民经济主体的问题,在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国有资本和集体资本在交叉持股中占有主体地位。这实际上是认为,在混合所有制经济下依旧是公有制为主体。

       还有一种看法,认为在混合所有制经济大发展的情况下,各种所有制资本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主体,单体企业是非主体;在混合所有制经济做主体情况下,也仍然是由国有经济主导国民经济。

       笔者的看法是:第一,“以公有制为主体”和“以国有经济为主导”毕竟是两个概念,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据数量优势是“公有制为主体”的题中应有之义;既然现在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已不占数量优势,那么,仅仅依据国有经济主导经济发展来判定仍然是公有制为主体就多少有些勉强。

       第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只是在非公有制经济作公有制经济补充的情况下才具有理论上的严密性和科学性。既要坚持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又要框定非公有制经济只能在公有制为主体条件下发展,这依然是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要大发展的非公经济看作公有经济的补充,并内含着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不平等。

       第三,基于前文所作论述,宜在进一步论证基础上,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改称为国有经济为主导、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笔者在2013年发表的一篇文章中就已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不应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而应是社会主义自身发展成熟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14)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描述作这个改动,最直接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在于:“公有制为主体”从制度上规定,非公有制经济只能在公有制为主体条件下发展;而“国有经济为主导”则从制度上规定,在国有经济主导下各种所有制经济公平竞争。

       问题是:放弃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数量优势,这违背社会主义根本原则吗?而正确回答这一问题,又应深入去问问,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究竟是什么,即究竟是公有制经济的块头,还是主导国民经济发展的国有经济自身的性质,在决定着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

       2.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在根本上由什么决定

       在1999年发表的一篇文章中,笔者就表述过这样的观点:“公有制和非公有制是不同性质的所有制,它们都现实地存在于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中,但由于居于主体地位的公有制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着事物的性质,因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也就成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15)许多同志也都认为,对于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还是不难从理论上证明的。而要证明“国有经济为主导、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则还是另一个问题。

       “主体”是指事物的主要部分。能否认为,对于“公有制为主体”中的“主体”,事实上还存在另一种解释,即:公有制为主体可以是指一般所理解的公有制经济块头大,在国民经济中占数量优势,并由国有经济主导整个经济发展;还可以理解为,在多种所有制经济中,有一种是特别重要的,在整个经济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公有制主体直接就是指这种发挥着主导作用的那种所有制经济本身。自然,社会主义自身发展成熟后不会再是现在这种老样子,但任何事物都是慢慢长大的。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发达社会存在的一般,并不排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然公有制不占数量优势,但国有经济却依然能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这个特殊性。在我国,“公有制经济数量决定论”影响深远,似乎公有制不占数量优势,经济制度就不具有社会主义性质了。而没有看到,公有制块头大,还要分分是全民所有制即国有制还是集体所有制或别的什么公有制。原始公社所有制只能是原始社会。至于合作社经济,在资本主义下早已存在,怕是离开社会主义国有经济,所有制结构中合作、集体经济占再高的比例,也是不能称其社会为“社会主义社会”的。

       在如上提到的讲基本经济制度的那篇文章中,笔者斗胆提出如下看法:“决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性质的不在于公有制和非公有制哪个居于数量优势,而在于整个国民经济为谁所主导”(16)。我认为:虽说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但它们在国民经济中所处地位和所起作用却有着很大差别。合作、集体经济并不具有主导国民经济发展的功能,只有全民所有制即国有制才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即马克思讲过的“一种普照的光”。一般地讲,社会经济制度的性质是由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性质所决定的。如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是资本主义社会,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是社会主义社会。笔者偶尔在《现代经济辞典》中,看到一条颇有新义的对“私有制”的新解释,即认为:“占主导地位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着该社会的经济制度乃至整个社会制度的基本性质。”(17)请注意:这里是讲的“占主导地位的生产资料所有制”,而不是“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应该理解为“占主导地位”的所有制和“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在量上存在着差别。拿我国当前所有制结构对照,国有经济完全符合“占主导地位”这个条件。这就为笔者在2013年发表文章中讲过、又在本文中强调的上述理论观点提供了支撑。总之,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上,决定其基本经济制度性质的,并不在于笼统地讲国民经济中公有制经济占数量优势,而是质量统一、能很好主导国民经济发展的国有经济的性质。国有经济自身的性质同时也决定着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

       3.走出社会主义发展阶段的“二划分”

       坦诚地说,面对我国国民经济中公有制经济已不占数量优势的新情况,依然把“公有制为主体”看做不可逾越半步的雷池,仍坚持非公有制经济只能在公有制为主体条件下发展,不能不说这正反映出传统社会主义公有制理论对我们根深蒂固的影响。这点,有些同志可能不愿承认。

       对于共产主义发展阶段的“二划分”,暂时可以不去说它。我们党创立起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这样社会主义社会也有了“二划分”,即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在走过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后(即到2050年基本实现现代化),仍将是以公有制为基础。距2050年已不算太远,完全有理由预想,要在2050年后步入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社会,根本不可能,因为2050年后不可能不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社会主义本质上是个实践问题。说起社会主义发展阶段划分,自然不是一个不可讨论的问题。

       现在看,算上“过渡时期”对社会主义发展阶段至少可作“四划分”:(1)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过渡时期”;(2)国有经济为主导、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3)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和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中级阶段;(4)公有化程度更高,基本实现生产资料的公有和基本在全社会实现按劳分配、部分实行按需分配的高级阶段。在一篇文章中(18),笔者曾试着对社会主义发展阶段作过“五划分”,即在步入高级阶段后又增加一个“生产社会化和公有制发展到更高水平、一部分实行按劳分配、一部分实行按需分配的更高水平发展阶段”。现在看,上一篇文章中所作的“五划分”可以改为上述的“四划分”,即把原来所讲的四、五两个阶段合并为现在所认为的第四个阶段。

       总之无论是对共产主义发展阶段的“二划分”,还是对社会主义发展阶段的“二划分”,包括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实行一种什么样的基本经济制度、如何向更高发展阶段过渡等等,都还要由实践来检验。在笔者看,说起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描述,“国有经济为主导、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提法,比“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提法,更切合实际、也更科学。

       注释:

       ①《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83年7月第1版,第146页。

       ②③《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10月第1版,第59、65页。

       ④⑤《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10月第1版,第372、91页。

       ⑥⑦《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83年7月第1版,第88、164页。

       ⑧黄文忠:《参加上海市集体经济研究会专题研讨活动的几点感受》,《上海集体经济》2015年第2期,第20-21页。

       ⑨李富阁:《换个角度论说“分配不公”问题》,《现代经济探讨》2010年第6期,第12页。

       ⑩转引自江苏省社会科学院2015年3月24日举办的“经济研究报告会”报告论文。

       (11)张卓元:《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什么样的经济》,《上海集体经济》2014年第3期,第10页。

       (12)张卓元:《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什么样的经济》,《上海集体经济》2014年第3期,第10页。

       (13)中共中央宣传部理论局编:《划清“四个重大界限”学习读本》,学习出版社2010年8月第1版,第30页。

       (14)李富阁:《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在确保国有经济主导国民经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再认识》,载《现代经济探讨》2013年第5期,第5-9页。

       (15)李富阁:《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基础》,载《现代经济探讨》1999年第3期,第5-9页。

       (16)李富阁:《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在确保国有经济主导国民经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再认识》,载《现代经济探讨》2013年第5期,第5-9页。

       (17)刘树成主编:《现代经济辞典》,凤凰出版社、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12月第1版,第977页。

       (18)李富阁:《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多种所有制经济的一体性发展》,《江苏经济探讨》2014年第8期,第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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