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前在很多土木工程中工程款的变更也采取索赔方式,极大地加大了索赔的难度。由于我国工程索赔的概念出现较晚,很多规章制度还不完善,索赔经验不丰富,造成索赔管理问题层出不穷。而索赔的问题出现的实质是由于施工的实际情况和原本的招标计划不一致导致承包商承担的费用增加,利润受损。在出现工程变更问题时实则不宜采用此方法。因此为了更好地解决工程变更赔偿问题,维护受损者的利益,本文将从工程变更问题和索赔问题两方面进行讨论。
关键词:工程变更;索赔;问题
在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过程中,承包商不完全说了算,常常要接听来自业主的各种意见。 所以原本设计好的图纸,制定好的规划时常会因为业主或是其他的变量因素,比如施工环境,施工技术等作出改动。由此会造成企业的施工进度发生变化,进而引起施工方和业主对执行合同起争执。除了上述原因,还有一些是来自承包商本身的问题。由于想要攫取巨大的利润,不惜采取种种方式降低成本。如在勘察现场的时候走马观花,未能做到不放过任何一个微小的细节,准确地计算出工程量。以致于在最后施工的时候不得不改变施工工程,最终造成的损失不以正常的工程变更获得,反而采取索赔方式,往往会招致业主的反感,适得其反。
1 工程变更
常见的工程变更有一工作范围变更;二施工条件变更;三设计变更;四进度计划变更;五是新增项目。
1.1工作范围变更
为使项目向着有利于项目目标实现的方向发展而变动和调整某些方面因素而引起项目范围发生变化的过程。项目范围变更是不可避免的,通常对发生的变更,需要识别是否在既定的项目范围之内。如果不在,那么就需要预估变更所带来的影响以及针对影响施工队应该采取的相应措施。
1.2施工条件变更
往往是指未能预见的现场条件或不利的自然条件,表现在施工中实际遇到的现场条件同招标文件中描述的现场条件有本质的差异,或发生不可抗拒的情况等,使承包人向业主提出施工单价和施工时要从事电力工程造价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场地、道路、机械、施工水电、人员配备、材料供应、气侯条件等都属于施工条件。当这些因素其中一个或是某几个发生变化的时候,就会造成施工条件的变化,进而影响工程变更。
1.3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是指项目自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优化等活动。设计变更应以图纸或设计变更通知单的形式发出。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属于设计变更。变更有关工程价款的报告应由承包人提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更改施工组织设计的,应经业主和监理同意。
1.4进度计划变更
主要包括业主没有及时交付设计资料、设计图纸,没有按规定交付施工场地、水、电、道路等,由于产生新的施工技术,有必要改变原实施方案以及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改变了原合同规定的施工顺序,打乱施工部署等。
1.5新增项目
业主对工程项目有了新的要求,包括原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包括的工程项目,如修改项目总计划,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项目用途发生变化以及提供合同以外的服务项目,也包括政府部门对工程项目有新的要求如环境保护要求、城市规划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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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索赔问题
工程变更中出现的索赔问题不同于一般的施工索赔问题。一般的施工索赔问题是由于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费用负担成本增加,预期能够获得的利润减少,由此对业主提出索赔。而工程变更则是与之截然不同的问题。
2.1索赔问题的成因
一是外部环境:由于业主供图、供料、村民干扰等原因造成停工、赶工费用损失而产生的费用;二是不可抗力:因地质条件、恶劣气候等突发状况引起的以及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三是工期变化:由于业主要求提前竣工或者是业主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而引起的施工费用增加;四是价格变化:物价上涨超过原本方案或是计划的预期而造成的施工费用增加;五是工程保险:施工单位在遭受损失时,根据投保的内容,在规定期限和范围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的索赔;六是其他因素:合同约定的其他索赔条款。
2.2工程变更与其他施工问题索赔的程序不同
首先施工索赔是先有施工索赔事件的发生,之后有索赔要求;而工程变更是先提出变更要随后才会出现变更事实;其次施工索赔是在施工索赔事件发生后确定索赔价款,而工程变更则是先明码标价,然后才会施工;第三承包商在索赔事件中属于债务人,业主是债权人,债务人在欠债过程中一直处于被动地位,而在工程变更过程中承包商有主动权,不再像索赔一样处于任人宰割的地位;第四施工索赔与工程变更支付的金钱数额与时间不相同,在施工索赔处理中承包商大多数只能获得施工成本的赔偿,而在工程变更中则多了利润赔偿这一部分,而且支付款还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月(季)支付。所以,在发生工程变更时承包商率先采取的策略应该是按照工程变更要求赔偿,不应该采取让自己处于被动地位的施工索赔。
2.3施工企业对变更条款的合理利用
无论发生何种变更,施工企业应当尽量让工程变更变得合法化。对于“指令工程变更”,即工程师以书面文件下达命令的工程变更一般合同双方都会遵守。而对于“可推定工程变更”,即双方都知道,但是工程师并未用书面指令下达变更命令的变更,施工企业应该努力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指令的书面确认上作为重点关注对象。因为“可推定工程变更”发生的几率很高,承包商应当充分抓住机遇利用,使得某些项目尽快变成工程变更之后好从中获利。第一是图纸和技术规范中的漏洞,由于最初设计的图纸和技术规范中出现纰漏,势必会影响后面工程的实施,因此必须要对此加以修正,这便成为了工程变更的原因之一。第二是工程师的不当拒绝。当一名工程师认为某种材料或者是方法手段不符合技术要求时拒绝采用此材料或是此方法,而事后证明工程师的判断是错误的,便构成了工程变更的第二个原因。第三是工程师的挑剔检查。当一名工程师对于一项工程过于频繁、不及时,或是采取与合同规定的通用方法不同时,会对工程项目实施产生严重干扰,构成了“可推定工程变更”。第四是业主要求修改之前的计划,当业主提出对技术规范进行修改的要求时,同时又未严格按照合同变更条款办理变更手续时也会构成“可推定工程变更。”
结束语
工程变更和施工索赔是土木工程建设中不可避免的两个必然事件。但是通过分析我们直到在工程变更中承包商若是采取施工索赔的方式是及其不恰当的,应该按照工程变更赔偿的程序走,只有尽量规避索赔,才会让自己不陷于被动地位。只有尽量采取工程变更支付的方式才会减少损失,提高利润。而随着我国对于索赔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在以后的索赔管理中,诸如此类的问题也一定会大大减少。维护受损者的利益是土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应有之意,只有协调好承包商和业主双方之间的关系,才能够保证一项施工项目高质量的完成,才能够促进我国建筑工程行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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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雪沁.不可抗力引起的工程索赔问题研究[D].职工法律天地2017年8期.
论文作者:薛冰花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1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7/18
标签:工程论文; 承包商论文; 业主论文; 发生论文; 项目论文; 条件论文; 工程师论文; 《基层建设》2018年第16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