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国有企业集团化发展与股份制经营_国企论文

法国国有企业集团化发展与股份制经营_国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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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在法国,国有企业数量不多,但受它控制的公司数量很大,国有企业能影响和左右法国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法国国有企业实行的是股份制,国家是国有企业的股份持有者,控制企业的发展方向和影响企业的经营方针,而对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则不加干预。股份制是实现政企分离、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一种可行和有效的形式。

法国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管理不仅是间接的,而且是分层次的,国家的管理和控制只限于在企业群体和企业集团中领头的大企业和大公司,大的抓住了,小的也搞活了。在协调国家目标和企业目标方面,政府通过同企业签订计划合同,企业接受和实行国家的发展计划和发展目标,可以获得国家的财政资助,更好地实现企业自身的目标和利益。计划合同化是法国对国有企业实行计划管理的有效形式。

一、法国虽然是市场经济国家,但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法国国有企业能够影响和左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大多是大型企业。按自有资本排列,法国最大的25家工商业公司中,国有企业有15家,包括头4家最大的公司在内。按职工人数排列,最大的20家企业中,17家是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数量并不多,但受它控制的公司的数量却很大。很多国有大企业是集团公司,不少国有公司本身就是控股公司,一些国有大银行不仅控制其他银行,也参与工业投资。国有企业的经营范围很广。国有企业不仅在银行金融业和基础设施部门占据了重要的垄断地位,而且广泛分布于各工业和外贸部门,所有国有大企业都不是单一产品、单一经营,而是多种产品、多种经营,综合发展。国有企业在国际上的活动范围很广,大企业一般在国外都设有子公司。很多国有工业集团在国外的营业额和职工人数都占很大比重。

法国国有企业逐渐从垄断性部门向竞争性部门扩大。按照企业所在部门的性质,法国国有企业分为三类,一是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部门;二是一般制造工业部门;三是金融部门,包括国有银行、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按照企业是否参与国内外竞争,即按其与市场关系的性质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垄断性部门,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部门的国有企业大都属于这一类。垄断性部门的垄断地位不是绝对的,垄断部门也会具有某种竞争性。第二类是竞争性部门,该类国有企业都按照市场规律积极参与国内外的竞争,一般制造工业部门和金融部门的国有企业都属于这一类。法国国有企业存在由垄断性部门向竞争性部门推移和扩大的趋势。对于竞争性企业,可以从它的盈利情况来评价;对于垄断性企业,利润就不是唯一的标准,这类企业往往要承担一定的社会义务,国家必须计量企业因承担社会义务所带来的经济负担和损失,并给以相应的补偿。垄断性部门的国有企业大多数亏损,但其中很多是政策性亏损或同国有化无关的因素所致。

二、法国政府管理国有企业的重大政策措施

1、控股管理:国家是国有企业的股东。

法国国有企业建立的具体办法有三种:一是通过购买私人企业股份,二是通过企业兼并,三是通过国家向私人企业参股。国家和国有企业的关系,主要表现为股份持有者与企业经营者之间的关系。①股份补偿。在法国,私人企业国有化,国家要拿出钱来补偿私人资本家。1982年实行国有化的私人企业,由财政部分期分批用五年时间把全部股金偿还私人股东。补偿股东股金的资金来源是由企业在国有化后的五年内每年上交国家15—30%的利润,补偿金额是根据企业的股票价格、资产总值和盈利能力计算的。②控股数额。在法国国有企业中,国家控股的数额不一,有的企业国家控股100%,即全额股份控制,如法兰西电力总公司、法兰西煤气公司、法国电报电话公司和国有商业银行。有的企业为多数股份控制,国家控股51—99%,如雷诺汽车公司原来国家持有79%的股份,近年实行资本开放后,国家持股水平确定在53%;国营飞机发动机研究制造公司国家控股85%。有的企业为少数股份控制,国家控股在50%以下,如法国石油公司国家直接控股35%;法国煤炭公司国家直接控股5%。③控股范围。在法国国有企业中,国家控股一般只限于控制总公司和母公司的股份,不控制子公司和分公司的股份,后者的股份由总公司或母公司控制,如汤姆森—布朗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100%由国家控制,而它的两个分公司的股份则由总公司控制,总公司控制电气公司99%的股份,控制汤姆森CSF公司50.7%的股份。④控股方式。国家控股的办法有二,一是直接控制,由财政部长代表国家控制;二是间接控制,由国有金融机构控股。国家直接控制着五大工业集团股份的75%,法国工业参与公司是一个由财政部控制的金融机构,它的股份51%由国家控制,49%由国有银行控制。国家直接控股,就要由国家直接提供资本投资。国有银行参与控股,就由银行购买工业企业股票。这样既可以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又不削弱国家的控制。⑤股票交易。法国国有企业中的国家股份不能在股票交易所买卖,其变化必须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国有企业中的私人股份,可以在巴黎股票交易所自由买卖。

2、组织管理:政府、企业各司其职,协调运作。

法国中央政府中负责管理国有企业的部门主要有经济和财政部、工业贸易部、国防部、劳工部、农业部、运输部、邮电部、装备和住宅部等。国家主管部门的权利为:①制定和实施有关经济立法和宏观经济政策,特别是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投资政策。这一点不仅对各类国有企业,而且对所有私人企业都是一样的。②任免董事长,或决定董事长人选提名。③派代表参加董事会,参与公司发展政策的制定。④与企业谈判签订计划合同,通过对话、协商、讨论,承担必要的财政支持和其他支持,使企业的经营方针和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的发展目标和发展要求,并将其用合同形式规定下来。⑤向企业派遣常驻代表和专门调查组。⑥设立审计署,对国有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检查,实施监督。⑦国家对企业承担特殊义务,如对外签约要保护企业在国外的利益等。

与此同时,为了使国有企业适应市场竞争,搞好生产经营,法国国有企业也具有相应的权利:①自主制定本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和政策,并付诸实施。②对本企业各类人员的任免、调配、培训、报酬、晋升等拥有自主权。③可自由同国家谈判签订计划合同,通过执行合同义务,向国家缴纳红利和税金,使企业活动符合国家发展目标,取得国家的财政援助和其他支持。④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有权决定企业组织和内部管理制度。⑤承担特殊义务,如保证服务质量等。⑥执行行业公会、政府和工会三方制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年增长率。

政府对竞争性部门和垄断性部门的国有企业,实行不同的管理模式。对于竞争性部门的国有企业,在价格、市场、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均不实行直接干预,因此,国家对这类企业的管理是有限的和谨慎的,一般采取协商方式,不进行强制。企业基本上处于与私人企业相同的地位,其经营方式与私人企业完全一样,企业拥有完全的经营自主权。对于垄断性部门的国有企业,国家不仅控制着价格的批准权和决定权,而且往往给企业规定一些社会义务,企业经营管理的自主权相对较少,但企业内部的人事、劳动、财务和组织等方面仍由企业自行管理。

3、计划管理:确定重大项目、签订计划合同,引导企业健康发展。

法国制定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计划,是一种中长期的发展设想和安排,主要任务在于确定发展的战略决策和中期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手段。日常的经营决策和短期的投资行为,则属于市场机制的调节范围。把中长期安排落实到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短期活动中去,是法国计划实施成功的关键,主要做法是:①确定优先实施项目,建立计划——预算联系。法国的预算是按年度编制的,而计划是按五年制定的。为了打破预算的短期限制和临时性变动的干扰,实现长期目标,计划一般要确定优先实施的重大项目,形成计划期内的战略发展方向。②计划合同化。国家采取合同方式,通过同公私企业、有关地区进行谈判,签订计划合同,这是法国政府落实国家计划的重要措施和重要步骤,也是国家对国有企业实行计划管理的有效形式。国家同企业谈判签订计划合同的基本目标,一是谈判协商承担责任,制定企业发展战略,使其与国家计划目标相一致,依靠企业来实现国家计划规定的优先实施项目。二是在企业内部建立社会对话,共同讨论计划合同和本企业发展计划的各项目标,动员国有企业及广大职工来实现这些目标。计划合同的具体内容和具体条款各不相同。

4、资金管理:多方筹集巨资,鼓励国企发展。

法国国有企业筹集资金的方式多种多样,国家投资、银行贷款、股票债券、工人参股、自有资本等各自发挥着相应的作用。①国家投资。企业扩大再生产或经营亏损时,国家一般不采取财政补贴办法,而以股东采取增股方式向企业提供资本。②银行贷款。法国国有银行是筹集运用资金的重要机构,为国有企业提供了大量发展资本。③发行公司股票和债券。发售公司股票和债券是法国国有企业筹集资金的重要方式,很多国有企业都向金融市场发售公司股票和不同形式的债券。④工人参股。法国政府还实行鼓励工人参与公司股份的政策来筹集资金,并且规定,国有企业应有10%的股份归工人所有。⑤企业自有资本。企业自有资本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折旧基金,二是企业留利。

国家对国有企业的投资管理也是积极而有效的。主要采用两种办法:一是利用利率、税收等经济杠杆进行调节;二是通过计划优先实施项目和计划合同。这样,既能保证一定的投资方向,又能扩大投资规模,并且带动私人企业投资。

三、法国国有企业内部管理

1、董事会及其职能相当完备。在法国国有企业中,董事会一般由18人组成,政府代表、社会知名人士代表和职工代表,一般各占1/3。在国有企业中,董事会是决策机构,负责制定企业的发展战略和经营方针,任免分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决定红利分配等重大问题。总经理是决策执行人。有的国有企业,如法国电力总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决策和执行合一,但有关企业经营方针等重大问题,都要经过董事会的讨论通过,如是否与国家谈判签订计划合同以及合同的条款,都要在董事会进行讨论、表决通过,然后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代表企业签字。

2、企业内部组织严密,责权分明。法国国有企业内部的组织形式和组织层次随各个企业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法国宇航工业公司的内部组织分为三层:总公司或总部;总公司下面按产品分为四个分部,即飞机、直升飞机、导弹和军事战略装置、宇航产品;四个分部管辖13个工厂。总部负责与国家的关系和企业发展方向,负责直辖四个分部的政策,集中管理公司财务。各分部负责生产和销售政策。各个工厂负责生产、加工和组装。汤姆森—布朗特公司也分为三个层次:总公司或总经理部;总公司下面有五个分部,即大众电子产品、工程工业、装备系统、电子元器件和医疗电子产品分部;再下面包括国内外分公司或子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公司与工厂,总行与分行之间,虽有上下级、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关系,但由于实行自治管理和分散权力计划,子公司、工厂和分行都有较大独立自主权。每个国有企业都有自己的中长期发展计划,同时又通过公司与子公司,公司与工厂签订年度经营合同加以落实。如:法国电力总公司的年度经营合同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①企业投资规模、方向和资本来源;②合理的价格体系;③企业的财务。年度经营合同与计划合同有某些相似之处,由总公司给下属子公司、工厂制定要完成的目标和预算,从而把年度经营合同与计划合同衔接起来。

3、国有企业内部的劳资关系。法国通过了企业委员会法案,每个国有企业都建立了企业委员会,负责管理职工的福利基金。法国全国有五大工会组织:法国总工会、法国总工会工人力量、法国劳工民主联合会、基督教总工会和管理人员工会。这些都是企业的对话者,它们在各企业中都有自己的分支机构。工会在企业中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工人利益。如同企业谈判签署有关工资的协议,每年根据国家有关工资提高幅度的规定,讨论决定本企业的工资增长率及其具体增长的安排,讨论签署有关减少工时的协定,以及讨论签署有关发放奖金的协定。工会还有保护工人就业权利的责任。如,企业要开除工人,先要准备材料,然后找工人本人谈话,听取本人意见,工人可请工会代表为他辩护,企业在听取了工人和工会意见以后作出决定,最后还要通过法律程序,即由职业法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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