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构建:制度基础与路径选择_金融论文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构建:制度基础与路径选择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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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综合性银行:我国金融业发展的有益选择

90年代初期以前,我国实行的是综合金融体制,商业银行几乎都属于综合性银行范畴。然而,基于90年代初期我国经济运行产生了“经济泡沫”,混乱的金融秩序又进一步加剧了“经济泡沫”的膨胀。所以,自1993年开始,我国的金融体制在政府的主导下实现了强制性变迁,综合金融体制为分业金融体制所替代,分业体制在1995年通过立法的形式得以确立。客观地讲,分业经营对于防范和化解90年代初期的金融风险,使混乱的金融秩序得以整顿,确保整个金融业的稳健发展,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将“分业经营”作为一项体制来规范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其负面效应是显而易见的。其突出表现是,我国金融业的风险压力不是减弱而是增大了,整体国际竞争能力没有提高,金融业的合力效应难以实现。1999年美国《现代金融服务法案》通过以后,我国是世界上唯一实行分业经营体制的国家。在世界金融业纷纷抛弃分业体制转而实行综合体制的主流趋势下,尽管目前的制度和技术条件还不允许我国近期实行综合金融体制,但从发展的观点看,开放的中国不可能在金融制度方面长期游离于国际金融制度之外,综合金融体制必将成为我国金融制度变迁的目标选择。我国的金融体制在从现实模式向目标模式演进的过程中,实施“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基点不能定位于“强化分业”、为分业而分业,而必须定位于“在分业的同时更好地为将来的综合创造条件”。其中,在分业体制框架内,建立综合性银行是深化金融改革,推动金融发展,提高民族金融业国际竞争力的重要途径。

1.建立综合性银行有利于提高我国金融业的整体竞争力,促进我国金融业向国际化发展。在经济金融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强的情况下,我国面对的是一个开放的世界,中国经济金融的发展将置身于一个竞争更为激烈的全球性市场。在这种发展格局下,金融国际化的实现从根本上取决于金融体系整体的国际竞争能力。就我国金融业的发展现状而言,由于体制、政策和法律的诸多约束,金融体系的整体竞争力不足。一方面,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都存在着规模偏小、资金实力不足、资产质量状况不理想等问题,由此而产生的问题是,利润规模、资本回报率、资本充足率、抗风险能力等方面与国外同业相比有较大差距;另一方面,业务品种传统单一,业务发展的空间和回旋余地较小,服务功能远远不够完善。而西方国家自70年代以来,在金融自由化和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助推下,其金融业已由传统的媒介金融发展到交易金融阶段,“综合化全能经营”成为各种金融机构业务发展的基本特征与方向,并由此而有效地提高了总体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基于这种比较,在分业体制框架下,我国的商业银行不仅在国际金融市场上无法与综合化全能经营的金融集团进行竞争,甚至难以在国内市场上应付外资银行的冲击。在这种情况下,可能的选择有二:一是加强金融机构间的合作,构建策略性联盟;二是根据国际金融综合化发展的趋势,调整经营战略,积极探索和构建综合性银行。

2.建立综合性银行是降低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的现实途径。目前我国国有经济的战略性改组还未实现,企业制度和经营机制还没有健全,实施“分业经营”实际上是把国内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限制在一个更狭窄的范围内,这样将会使金融机构的业务风险进一步集中和扩大。在这种情况下,构建综合性银行无疑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金融风险,增强金融创新的空间和能力,为业务范围的拓展、客户和信息资源共享、收入结构的调整和盈利能力的增强奠定基础。

从宏观角度讲,建立综合性银行有利于保障我国的金融安全。对于一个开放经济而言,经济金融安全既取决于外部因素冲击的程度,更取决于内部金融制度和金融体系的健康状况及抵御外来冲击和内部风险的能力。东南亚金融危机表明:在资本市场开放程度不高的条件下,我国现有的金融制度和金融体系可以维护我国的金融安全,但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提升,特别是面对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一客观事实,现有的金融制度和金融体系在维护我国金融安全方面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应对这一挑战的根本在于不断改革和完善金融制度,增强我国金融体系的整体竞争能力。为此,我们必须积极探索和构建综合性银行,发挥金融协同效应,应对来自国际金融市场的冲击和外资金融机构的竞争。

3.建立综合性银行是推进我国金融体制变迁的基础。80年代以来,在国际金融竞争加剧、商业银行生存空间收窄、金融创新对传统金融业务分工界限模糊和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等因素的推动下,实行分业金融体制的国家纷纷放弃分业体制转而实行综合金融体制,综合金融体制成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流。我国金融体制的选择不可能游离于国际惯例之外,同样将由分业体制走向综合体制。当然,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从现行的金融体制和法律框架出发,综合经营体制的实现大致需要经过三个基本阶段:一是在严格的分业监管和机构分设的情况下,允许金融机构进行业务合作,开展某些综合经营业务。二是在分业监管的情况下,允许金融机构在股权上进行合作,发展以全能经营为目的分支机构。三是在交叉监管或统一监管的情况下,发展全能性金融机构,允许金融机构全面实行全能经营。由此可见,建立综合性银行是推进我国金融体制变迁的关键。

二、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构建:制度基础

在明确了综合性银行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现实而有益的选择之后,一个关键的问题是,如何构建我国的综合性银行?根据世界各国的现实经验,金融控股公司应当是理想的组织模式。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在目前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框架之下,实际上已经存在着模式不一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鲁能集团和平安保险等。在这些模式各异的金融控股公司中,各级独立法人的资本金投入是否足实?是否得到了相关监管机构的核查?是否存在上级公司以负债或举债形式筹资入股子公司现象?按照我国目前的有关法规,银行、证券和保险之间以及金融与实业之间,是否建立了有效的“防火墙”?银行、证券、保险三个金融监管部门各自对本部门监管对象涉及他部门监管对象间的信息,是否已做到相互沟通?是否存在集团公司下属各实体间的不良关联交易,增大了集团公司总体的风险?由于历史和体制原因,这些问题迄今为止并没有得到很好的重视和研究,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制度基础并未健全完善。这样就很容易导致集团公司内一个公司经营不善或倒闭,引发严重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前几年,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严重支付风险,导致整个光大集团的负债累累、苦不堪言这一事实,即是典型例证。这说明,我国现实中存在的金融控股公司是不规范的,其原因在于制度基础不健全。所以,重塑制度基础是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关键。具体设想是:一是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不断完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增强风险意识和自我约束机制;二是适时修订《商业银行法》,鼓励产融结合,允许有条件的金融企业稳步开展综合化经营,大型商业银行可以直接持有一定额度的非银行金融企业股份,培育具有国际综合竞争力的金融企业。三是协调发展货币和资本市场,完善市场体系和市场环境,消除沟通梗阻,提高金融市场的整体效率。四是进一步加快“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向“综合经营,统一管理”体制的转变。此外,应着重强调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对任何希望进行综合化经营的商业银行,首先必须成立一家金融控股公司,并要求它们必须将风险较大的业务活动置于控股公司中的非银行子公司进行,而不是在银行中进行,银行只从事传统银行业务。

第二,政府应变革某些法律和法规,确保银行与可能在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中发生的任何金融业务相分离。这些“防火墙”式的条例应该包括:银行对控股公司的贷款和其他信贷延期等方面的严格数量限制;对银行从这些其他子公司购买证券或其他资产方面的严格限制;要求银行与其他子公司间的所有交易在“市场条件”下进行;防止控股公司从银行提取过量的红利,以致过度消耗银行资本。

第三,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制度体系的建设,实施有效的功能性监管。金融控股公司本身不直接从事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金融业务,可按普通的非金融企业对待,但是由于其主要资本或大部分资本投资于金融企业,其经营决策行为直接对金融市场产生影响,因此,必须把金融控股公司列入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但是,在分业监管的情况下,为堵塞监管漏洞,应指定一家监管部门为主要监管部门,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主要监管部门的选择应有两种:一是可选择由监管资金支付体系的部门为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监管部门或监管协调部门,这主要是基于对金融机构的主要经营特点是资金流动,而资金的流动直接涉及、影响全国资金支付体系的安全运行这一问题的考虑;二是可对集团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进行分析,寻找形成该集团公司资产负债、收益或资本金的核心公司,对该核心公司实施监管的部门可为主要监管部门或监管协调部门。但是,这并不否认银行、证券、保险等各自行业的有效监管,因为这是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基础。对于主要监管部门来说,除去分业监管本身需履行的职责外,应研究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条件;审批金融控股公司的业务范围,允许或禁止金融控股公司以自己名义或通过控股子公司从事的某些业务;会同财政部门研究确立控股公司内各公司会计报表的并表原则。涉及境内外企业的,要考虑不同国家的会计制度差异和会计年度的差异;研究实施对整个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监管,包括资本充足率要求、流动性要求、监督大额内部交易、防止集团内不良关联交易等。同时,要研究确立对整个控股公司或受监管子公司的经营决策有实质性、重大影响的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审查制度;研究确立监管部门间定期、非定期的信息通报制度,并有义务把对控股公司的监管信息及时通报非主要监管部门。此外,还要研究建立跨国、跨行业监管当局之间的信息共享制度问题。

三、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构建:模式与途径

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及其他相关问题,目前我国的法律和部门规章都未明确,但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存在许多不规范的金融控股公司,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也一直未放弃综合化经营的发展战略思路。中国建设银行在1996年与外资合作组建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在香港收购了东亚证券,中国银行在伦敦组建了中银国际。而且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均都设立了资产管理公司,积极向投资银行方向发展。我国目前至少存在着三类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一类是母公司为非金融企业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如光大模式、鲁能模式等;一类是母公司为商业银行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如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模式和一些成立较早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因与其附属的证券公司脱钩未彻底而存在的银行控股公司模式;还有一类是母公司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如平安保险模式。

“母公司为非金融企业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其主要特征是: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不是金融机构,而是一个非金融机构的经济实体,其牌照也是一个非金融机构牌照,它全资拥有或控股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以及非金融性经济实体在内的附属公司或子公司。这些子公司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独立对外开展相关的业务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些子公司的最高决策层及其重大决策都直接或间接地受制于集团公司的董事会。该模式的突出特征是非金融机构控股金融机构。

“母公司为商业银行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其主要特征是:集团的控股公司是一家银行,具有银行牌照;该公司全资拥有或绝对控股一些包括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金融服务公司以及非金融性实体等附属机构或子公司;其拥有或绝对控股的附属公司或子公司都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都分别具有相关的营业执照,独立对外开展相关的业务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些子公司的最高决策层及其重大决策都直接或间接地受制于集团公司的董事会。该模式的突出特征是银行控股其他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母公司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与“母公司为商业银行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在内涵上基本上是相同的,主要区别在于母公司为非银行金融机构。

现在的问题是,何种模式应成为我们的目标选择?根据前文的分析,“母公司为非金融企业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应是理想选择。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构建应走光大集团或鲁能集团的路子。相反,我们必须对现存的中信模式、光大模式和鲁能模式进行规范化改造和完善。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基本模式大致可定位于: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三大监管机构分工协作监管的条件下,在一个金融控股公司控制下的各类金融机构的跨行业经营,并通过国家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货币政策协调资金在各类金融机构之间的流动。金融控股公司不是金融机构,其从事的金融业务必须得到相关金融监管机构的认定,并以其控股的具有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为业务平台,金融控股公司的各子公司必须接受相应监管部门的监管。

关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构建途径问题,我认为应在坚持市场原则的基础上进行多样化的探索。对于现存不规范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中信、光大和鲁能等集团应进行规范化改造和完善;对于母公司为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控股公司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以商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主体设立一家非金融企业的金融控股公司,然后以此为平台,收购或新设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参股非金融企业等等,最终形成规范化的金融控股公司。就中国金融业的发展现状而言,在目前以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为主组成的金融体系中,商业银行的实力是最强大的,尤其是那些全国性的商业银行,其业务网点、资产和资本规模都是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所难以比拟的。能够有实力收购其它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的首推商业银行。因此,以商业银行为主体进行金融控股公司的构建应当是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主要方向或现实选择。从国外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情况看,基本上也是如此。以美国为例,《金融现代法案》出台以后,我们所见到的是商业银行收购投资银行及保险公司的活动多,而后者对商业银行的收购则比较鲜见。当然,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并不仅限于商业银行的实力强大,其他原因还包括:一方面,投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特别是前者对收购商业银行缺乏兴趣。这主要是因为三业之中,投资银行业的利润最丰,利润率比商业银行高,同时行业进入壁垒也较大,所以投资银行业从事商业银行业的兴趣不会太高,至多利用商业银行这一渠道来推销它们的产品,或在零售这一层为其客户提供更多的金融产品。另一方面,IT产业的发展向商业银行提出了严峻挑战,使得商业银行在面临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所带来的传统“脱媒”的同时,又面临着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发展运用而带来的新“脱媒”。即由于网络的开放性突破了时间、空间和信息交流的限制,金融业竞争门槛已经大为降低,一些IT企业、甚至一些IT创新企业凭借风险资本的支持,也开始渗入金融服务业,他们崭新的运作模式给传统的商业银行带来很大冲击。同时,由于网络金融服务的便利、高效,客户只需轻轻点击,就可在一瞬间轻松地将其网上帐户资金转移。客户改变所选择的银行无需多少额外成本,客户“忠诚度”大大降低。在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必须迅速调整其经营战略和产品品种,通过组织架构的调整,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将业务触角扩展到新的金融业务甚至非金融业务领域。

四、小结

面对日益开放的世界,中国金融业发展的关键是不断提升金融体系的整体国际竞争力。而提升金融体系整体国际竞争力的现实选择是借助金融控股公司这一组织机构安排大力发展综合性银行。在分业体制框架内,我国已存在若干不同模式的金融控股公司,其中,“母公司为非金融企业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应当成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构建的目标模式。根据我国金融业发展的现实状况,以商业银行为主体进行金融控股公司的构建应当是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主要方向或现实选择。

结论一、金融制度的变迁可以分为诱致性金融制度变迁和强制性金融制度变迁两种模式。基于“政府失败”的客观性,政府主导的金融制度变迁不一定会增进金融制度效率,甚至可能破坏金融制度变迁的内在规律。

结论二、现代分业经营体制实质是政府忽视市场作用,强制推行政府主张的结果,是政府为应对经济危机,恢复社会对政府信心而作出的一种应急性措施选择,而不是一项具有普通意义的制度安排。由此,综合经营制度是金融制度的基本或主导制度安排,商业银行实行综合性经营或综合性银行是金融制度变迁的内生要求。

结论三、作为现代金融制度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综合性银行在内存多方面优势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如风险引发金融系统稳定问题;垄断和抑制竞争,从而弱化效率问题等。但这些问题并不是综合性银行的“专利”,不能归咎于银行的综合化性质。

结论四、金融控股公司是一种比较有效的综合性银行组织制度安排。

结论五、中国金融业发展的关键是不断提升金融体系的整体国际竞争力,而提升金融体系的整体国际竞争力的现实选择是借助金融控股公司这一组织机构安排大力发展综合性银行。

结论六、“母公司为非金融企业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应当成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构建的目标模式。根据我国金融业发展的现实状况,以商业银行为主体进行金融控股公司的构建应当是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主要方向或现实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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