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亚农业发展的一般规律及其对中国农业转型的启示_农业论文

东亚农业发展的一般规律及其对中国农业转型的启示_农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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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中国大陆的农业发展进入了一个明显的转型时期,短缺农业为过剩农业所取代,农产品生产成本高企,农产品价格接近甚至超过国际市场价格,种植业比较效益下降,非农产业收入增长缓慢,农民增收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这些困难,其他东亚国家和地区在发展过程中也遇到过,那么在东亚地区这种明显不同于欧美农业基本结构的基本情况下,如何实现农业的现代化?本文将试图总结东亚地区农业发展的共同规律,以期对中国大陆未来如何成功实现农业转型提供借鉴。

一、东亚农业发展的共同规律

首先,我们可以归纳出东亚地区农业结构的共同点;其次,将讨论各国(地区)农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较发达地区的经验无疑对欠发达地区有某种示范效应;最后,我们总结出东亚地区农业发展的共同规律。

根据田岛俊雄的分析(1997),东亚农业的基本结构是:(1 )在家庭作业体系下,将最大限度的劳动力投入到稀缺的土地资源上,实现了很高的土地生产率和土地的充分利用。这是一种劳动替代资本的产业,发挥了东亚地区劳动密集的资源优势。(2 )监督成本低的家庭经营(而非雇佣劳动的资本主义大农场)成为主要经营方式。由于土地稀缺且地块分散,形成了复杂而严峻的土地所有关系。1990年,东亚各地区的人均占有耕地面积是:中国1.26亩,台湾省0.66亩,韩国0.73亩,日本0.63亩。这一共同性制度,无一例外都经历了战后的土地改革,从而形成了自耕农体制。但在发展到一定阶段,日本、韩国、中国台湾都开展了第二阶段农地改革,大力促进土地集中,只是各国(地区)效果不尽相同。(3 )严厉的农产品国(关)境保护和政府对农产品市场的严格管理(只有韩国例外,是间接调控)。但在市场机制冲击下,日本、中国台湾省和大陆,都相继放开了粮食市场,转向间接调控为主。另外,在GATT/WTO的压力下,东亚地区都被迫开放农产品国内市场,日中韩三国正是世界粮食市场的最大买主。(4)农协、农会、 专业化农业中介组织等对促进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中介组织的发育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东亚地区农业的竞争力。

东亚各国(地区)农业发展也有不同之处。这表现在:(1)日、 韩、中国台湾省的土地所有制是严格意义的私有制,以自耕农所有为根基,地主被迫退出多余土地,佃农和雇农则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入了大量土地,从而形成自耕农占主体的格局。中国的土地制度走了一条曲折道路,先是土地均分,消灭地主所有制,建立自耕农体制,但却过快过急的走上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道路,最后又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形式回归家庭经营与小农体制。(2 )日韩及台湾省转移农村劳动力的速度要比中国大陆快的多,相应地,城市化的速度也更快。尽管东亚地区普遍存在着兼业农户比例高的现象,但对日韩及台湾省而言,真正从事农业的人口和劳动力是大大减少了。1991年,农林水产业就业人口占全社会就业比例,日本是7.8%,中国台湾省13.0%,韩国16.7%, 中国大陆高达59.8%。就农林水产业创造的GDP占全社会比例而言, 东亚地区普遍比该产业就业比例要低,日本、中国台湾省、韩国及中国大陆分别为2.3%,3.7%,8.1%和26.2%,这说明东亚的农业生产率是很低的, 完全无法和非农产业比,也无法和欧美农业比(丹麦的农业生产率甚至高于非农产业生产率)。这就决定了农户收入低于城市家庭收入。

东亚地区农业发展过程中呈现出阶段性特征。第一阶段,各国都进行了土地改革,虽然背景不同,但内容效果是接近的。台湾省及韩国在正式实施“耕者有其田”制度之前,还经历了减租、公地放领这样的过渡阶段。土改在短时间内解放了生产力,有助于本国(地区)的政治稳定。特别在战后初期,东亚普遍遭受通货膨胀之苦,土改对于缓解食物短缺意义重大。第二阶段,出现了农产品特别是主食过剩,农产品价格连续下跌,农民收入无法保障的新问题,短缺农业转为过剩农业。(日本由于人地矛盾过于尖锐,粮食始终无法自给,只有高度重视的国家安全产品即主食大米出现了过剩,但这种过剩是国内市场关闭的结果)。表现在农业增长速度上,这一阶段明显比第一阶段要慢很多。中国台湾省农业发展的第一阶段是1952—1968年,年均增长5.2%,第二阶段是1969—1976年,降到了2.8%。中国大陆也是如此。 各国(地区)解决这一问题不约而同的做法是,对粮食主产品实行保证收购制度,建立了各种形式的平准基金以及农产品统购制度。另外,大家都意识到再次进行农地制度改革的必要性,认为恢复租佃制度,推进土地经营权集中,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种植业的效率。就推行粮食保证收购制度而言,这显然是为了保护农户利益,“以工业反哺农业”,但是政府为此背上了沉重的补贴包袱。乌拉圭回合谈判后,日本大米被迫“关税化”,特别在WTO成立后,日本将于2000年正式放开大米市场。 韩国90年代加入经合组织后也面临同样大的压力。中国台湾和中国大陆已加入WTO, 国际竞争的前景和日韩是一样的。只是相对而言,台湾的农业国际竞争力要比东亚其他地区更强,它的农产品贸易始终保持较大的顺差。

东亚地区农业发展的共同规律,我们可以简要总结如下:东亚农业结构是以家庭经营为主要方式的自耕农体制即小农生产体制。这一体制在发展过程中尽管能发挥精耕细作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优势,但在农产品过剩经济来临后,农业丧失了对劳动力的吸引力,从而出现了农业经营的粗放化趋势(典型特征是复种指数下降)。相反,大农场经营体制尽管同样有着粗放经营的弱点,单产和单位面积土地的收益不如小农体制高,但它能充分发挥资金密集型产业的优势。东亚的困难是如何推进土地集中,而不是需不需要集中。实践证明,东亚各地集中土地的进程是非常缓慢的,比之欧美各国有着鲜明的区别,这与东亚地区农户特有的乡土情结——对土地高度重视的心理有很大关系——这就出现了东亚普遍意义的兼业农户现象。而世界各国农业的发展规律表明,兼业对于增加农户收入有直接帮助,但对于农业本身发展并无好处,甚至制约着农业的持续发展——因为农业劳动力没有真正从农业转移到其他产业,这就无法提高农业的生产力。相对而言,日本的“离乡不离土”,中国大陆的“离土不离乡”,都有一定缺陷。而韩国的“离土又离乡”,可能才是东亚真正能够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模式。

二、提高农业生产力的两条途径:农地规模经营和农业组织化

对于农地规模经营是否能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理论界是有争议的。国内的一些调查似乎也不能支持这个结论。但日本及中国台湾省的数据却肯定这个结论,这使得人们不免困惑,难道中国大陆就有着与众不同之处?

产权理论是分析经济组织是否有效率的有用工具。多数人认为,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组织管理费用太高,或者说组织内部的监督成本太高,无论是记工分还是生产现场管理,它付出的成本相对于家庭经营而言是毫无必要的,这直接促成了中国70年代末的农村改革。大农场经营显然会碰到同样的问题,即农业资本家对雇工的监督问题,规模越大,监督成本越高,规模经营的经济性,应该由它带来的资本和劳动成本的节约与监督成本的上升之比给出。而这个临界点,对于管理水平差别甚大的各个国家和地区来说,肯定是个不同的量。加上各地土地集中的难易程度也不同,很难对农户的经营规模合理分组下一个判断。另一方面,组织化的农业生产不必花费市场交易费用,这就犹如工业领域的企业内分工,或者跨国公司内部的交易费用可以忽略不计一样。合作化组织的市场交易费用比家庭经营要小的多,无论是商品化农业,还是计划化农业,把农民组织起来始终有着重大意义,分散生产的小农个体是无法应付有组织的城市经济需求的。所以,如果我们要赢得两种费用的节约,势必要尽量使家庭经营和农业组织化合理地衔接起来。同时,我们还要衡量家庭经营和农地规模经营的边界,选择一种适合当地情况的经营方式。

酒井富夫(1997)认为,规模经营主要带来的成本节约是财物费用(资本)节约,特别是机械化耕作带来的节约。而来自劳动的节约更为明显。1994年,全日本农户生产大米每10公亩的平均费用是1668万日元,而经营5公顷以上的大农户(平均经营8.1公顷)的费用只及前者的78%,协作经营体(平均经营17.9公顷)只及前者的82%,合作承接组织(平均经营27.6公顷)只及73%。可见,经营面积最大的合作化组织的成本最小。日本虽然在规模经营上有明显成效,但在全国并没能推广这一经营方式,只有北海道地区开展了大规模经营。韩国的情况有所不同。韩国由于实行了举家迁离农村的“离土又离乡”体制,尽管土改后初期自耕农比重还相当高(50年代末为92.4%),到了1991年,韩国租地比例已经上升到37.4%,这和日本大力开发的北海道地区相当。可见,政策是推动土地集中的重要因素。

但另外一些数据则表明,耕地集中不一定能带来效益的提高。普罗斯特曼(1996)指出,就谷物单产而言,规模大的农场反而不如小农场,土地集约型的小农经济在提高单产方面有优势。在巴西,每公顷土地的纯收益甚至随着农场规模的扩大而递减。史正富(1995)对国内796 个农户的调查发现,农户经营的土地规模对土地产出率没什么促进作用。张忠根,史清华(2001)对浙江省农村固定观察点10个村的调查,有更为细致的结论。浙江绝大部分农户经营1~10亩耕地,占农户数90%, 其中经营1~3亩的最多,说明仍然是小农经济的天下(这与浙江省人多地少的省情有关)。近年来浙江无地农户大增,即所谓的“洗脚上田”户,1986年占8.5%,1999年已高达21.8%,这和韩国的情形类似, 说明非农产业发达的地区,部分农户对土地的重视程度已经下降。在不同农地经营规模的分组中,无地户收入最高,其次是1~3亩户,<1 亩户,>10亩户,最低的是3~5亩户和5~10亩户。而最低的两组, 是以种植业收入为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这两组占农户数的44.2%,说明近一半的农户在小农体制下,只能解决温饱问题,难以实现小康。如果要专业从事种植业生产,10亩是一个起码的规模临界点。当然,大农户在节省劳力上有明显优势。>10亩户的亩均投工只有11.6个,远低于平均的23.3个。大农户的真实就业率较高,为27.2%(还是没达到台湾省农业的充分就业水平),<1亩的小农仅为3.2%,可见中国大陆传统的小农经济的隐性失业率之高!

为什么对于农地规模经营的认识有着如此大的反差?我们认为,各种观点认识的侧重点不同是主要原因。首先,不能为了自己的结论而去找数据,而且调查的范围要尽可能的大,大样本比之小样本更有代表性。其次,要承认规模经营既有优越性,也有局限性。局限性是它的单产和单位面积净收益低,但可以通过总面积大来克服这一不足,实现大农户总收益较大的目标,对农户个人而言,这一缺点可以忽略不计。但对整个社会而言,规模经营确实是粗放的,对土地的利用强度不如小农,这对耕地短缺的地区不利。

至于农业的组织化、社会化,它本质上是对农业内部分工的深化。尽管中国有上百万个各种形式的农业服务组织,但比之更为庞大的农民队伍来说,农村服务业的发展还是滞后的。美国单纯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占全国劳动力2%,但围绕着他们服务的劳动力有10倍之多!

中国则相反,农业生产和农业服务业从业人员之比大约是10∶2~3。可见农业劳动力转移的潜力有多大!这个比例的不协调,一方面因农民从事服务业的能力所制约,另一方面还没有找到农业服务组织与农户结合的有效途径。

三、农地规模经营和家庭经营的结合:深化土地流转制度改革

家庭经营是东亚农业结构的根基,实践告诉我们这个根基很难动摇。农地规模经营则是许多东亚国家和地区的发展方向,它的发展并没有直接冲击家庭经营。到目前为止,东亚各国(地区)仍然是以小农为主的耕作体制,大农户只占一小部分。

不可否认,家庭承包责任制和东亚各地的小农体制一样有它自身的弊病,如果不和规模经营相结合,那是无法克服的。农业领域和非农产业一样,都要实行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产权社会化可以促成农业资源的集中,从而有利于推行规模经营。而且,租佃关系使得集中的只是使用权,并非所有权,这就避免了农场规模再度扩大过程中再次孕育新的大地主阶级,同时,只租不买的交易关系,为大农场发展节约了很大一笔购地资金。

这里说的租佃关系和中国大陆的家庭承包制有一定关联。表面上,农民也是集体的一员,拥有抽象意义的土地所有权,实际上,农户和村集体之间的承包和发包是租佃关系,因为非村集体成员也可以承包。

问题的关键是要不断丰富扩大农地的使用权,从法律上对使用权进行新的界定。

由于中国长期对土地资源的配置是计划方式,农民对以市场配置的新机制明显不熟悉,所以往往认为,只能由村干部牵头来调整农地,似乎不统一调地,人地矛盾就无法解决,这对以市场为手段来推进农地集中是很大的障碍。

尽管相当大比例的农户因为对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的运作过程还不熟悉,但是还是有很多农户在积极探索新的农地集中模式,而且新模式是在30年承包权不变的大框架进行的,我们不得不由衷赞叹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力。例如,浙江绍兴发明了土地信托市场;山东桓台、浙江武义发明了土地承包股份制;河南商丘科迪集团发明了“承租返包”模式。这些探索,或者为农地转让供求双方提供了低成本信息,或者为土地使用权流转扫清了障碍,或者稳定了公司+农户的大农业大规模生产体制,在推进土地集中的同时并没有冲击到家庭承包经营这个基础。

正如捷拉德与黄祖辉等人(2001)指出的,农业的家庭经营与合作制度的结合,是迄今为止最有效的农业制度安排,既发挥了家庭制度在劳动控制、剩余分配、激励与约束方面的独特优势,又发挥了合作制度在产销协调、风险弱化、利益均沾等方面的功能。家庭经营为主的小农体制,本质上是强调分配公平的体制,农村基层总是要不断调地,不断均分,原因就在于此。而30年不变的政策,在强调大公平的基础上,实际上融入了追求效率的政策倾向,即鼓励农户通过追加长期投资而致富,这样可以拉开农村家庭收入的差距,同时这一政策还默许农民较大的自主支配农地的权利,这就为农地使用权流转提供了可能。所以说,家庭经营完全能和规模经营结合。而且,科迪集团的成功模式,则提供了家庭经营和农业产业化、组织化、合作化结合的范例,这种结合,在一定意义上也是规模经济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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