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评价指标论文,企业经济效益论文,建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并尽量与国际惯例接轨,财政部于1995年初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制订颁发了一套新的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体系》)以供试行。总的来看,这套试行《体系》比起以“实现产值、实现税利”为中心的旧评价体系有了根本改进,其总体结构合理,十大指标也能体现重要信息充分披露原则,基本上可以满足投资人、债权人和社会三方面对了解企业真实情况的不同要求。当然也应看到,十大指标并非十全十美,还须在实践中予以完善补充。依笔者所见,试行的新指标尚存在以下不足:
(一)销售利润率概念不够准确
按解释,该指标应当“反映企业销售收入的获利水平”。而公式中的分母是“产品销售净收入”,分子却是“利润总额”。按照“利润总额”的一般涵义,它实际上反映的是企业的获利水平而不是销售收入的获利水平。同时,公式中的分子分母并不匹配,由此计算出来的销售利润率在很多情况下不但不能有效地说明什么问题,反而会在客观上掩盖或在主观上被利用来掩盖某些问题。比如,当利润总额中的非产品销售利润这一因素影响较大时,该指标会歪曲甚至严重歪曲销售收入的获利水平。这样,既不利于企业内部对经营业绩的正确评价,也不利于投资人对企业情况的真实了解。而当该指标的歪曲程度达到足以影响投资人的投资意向时,其夸大的倾向可能会损害投资人的利益,其缩小的倾向则可能导致投资人失去信心,从而削弱企业的投资吸引力,不利于企业发展。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这也许不会造成什么严重后果,但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中,这是不能不考虑的。此外,该指标公式中的分母为“产品销售净收入”,作为应适用于所有企业的考核指标,该分母的定义未免以偏概全,使之从字面理解似乎只是针对生产企业而言。
(二)平均数的计算不够合理
《体系》中所有平均数的计算均规定采用“(期初+期末)÷2”的形式,如指标2“总资产报酬率”和指标9“社会贡献率”公式中的分母“平均资产总额”,指标7“应收帐款周转率”公式中的分母“平均应收帐款余额”,指标8“存货周转率”公式中的分母“平均存货成本”,都规定为上述计算形式。虽然目前在实际工作中也大多是采用这种简式来计算,但应该说,这是相当不精确的。第一,所计算的指标在期内的变化并非总是线性均衡的,从我们所接触到的实际情况看,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这种变化就连接近非线性均衡的事例也是极少数;第二,期初数和期末数较易受人为控制,从而使计算出来的平均数与实际情况产生很大偏差,比如,很多基层金融机构在结帐日的存贷余额上做文章就早已不是什么秘密。所以,一律采用“(期初+期末)/2”的简式来计算本期平均数并非恰当的选择,如果说,在纯手工记帐年代采用这样的简式有利于减少操作量的话,那么,随着电脑记帐的普及,核算手段有了很大的改善,仅仅为了减少计算量而采用简式就没有什么必要了,特别是,作为财政部颁布的指标公式,应当具有普遍适用性,在定义上应该更科学、更合理。
(三)部分指标定义不够完善
1.资本收益率(指标3):作为分母的“实收资本”,当期内发生增资或减资时,是用期初数,还是用期末数?抑或是用加权平均数?虽然实收资本的增减必须履行严格的手续,因而其发生变化的情况不是很多,但作为定义公式,应当具有逻辑上的完整性。
2.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4):用“期末所有者权益总额”除以“期初所有者权益总额”来定义本指标,更有值得商榷之处。首先,本期可能发生实质性的增资或减资(即由实际资产进入或退出企业而引起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其次,本期还可能出现非经营性的权益增减因素,如接受捐赠引起权益增加,因支持社会性公益事业引起帐面所有者权益减少等;再次,因资产重估、评估也可引起帐面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化,如国有企业占用的土地过去一般都未计价入帐,但若进行股份制改造或以土地向“三资”企业进行投资,按规定必须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经评估计价入帐或折价入股;还有,本期实现利润是否在本期内进行分配,也会使指标计算产生不同结果;等等。发生上述经济事项时,必然对期末所有者权益产生影响,而这些影响并不能看作是经营者的业绩。
3.上述指标3和指标4中“资本”一词含义不一致,在指标3中是指“实收资本”,而在指标4中是指“所有者权益总额”,同一文件中对同一概念作出两个实质不同的定义,在逻辑上违反了同一律原则,容易造成混淆。
4.反映企业偿债能力的三大指标——指标5“资产负债率”、指标6“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都只采用了时点式,显得有些因循守旧。实际上,仅仅以年末这一时点的有关数值计算的上述指标来判断一个企业的偿债能力是不够的,故近来已出现了用平均数代替期末数来计算的趋势。
此外,关于速动比率指标中速动资产的计算口径,沿用了“流动资产—存货”这一流行模式,不太合理。从我们对基层企业尤其是那些核算不够健全、人为调节较多的中小企业的财务状况调查来看,这往往对速动资产有夸大的倾向。主要是“待摊费用”之类科目普遍存在人为调节现象,还有中小企业为图核算简便,多将应列递延资产的长期性支出列入流动资产,这些待摊费用、递延费用实际上是不可能变现的,而当前大多数国有中小企业经济效益不佳,在这类费用科目中常常采用应摊不摊的手段人为保留较大余额,如果不从速动资产中减去这部分因素,必然会使名义上的速动比率大大高于实际,从而对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作出错误的乐观判断。
5.指标7“应收帐款周转率”采用“赊销净额”作为分子是一种不必要的稳妥,而且使得两个因销售方针不同而导致赊销程度有较大差异的企业在计算同一指标时处在不同的前提下。实际上,对较多地采用现销方式的企业应当视同其相对平均应收帐款余额较小,换言之,应当看作是应收帐款周转率较高;如果按现行公式的定义,从其分子中减去现销收入部分,反而可能使那些现销比例较大、资金回笼快的企业呈现较低的帐款周转率,歪曲了其资金回笼速度。
6.指标9“社会贡献率”和指标10“社会积累率”中的“企业社会贡献总额”和“上交国家财政总额”的计算口径存在缺陷。《体系》中规定的上述两项“总额”均包括“应交增值税、应交……其他税收”等,这里存在以下问题:
其一,未将国家凭借所有者身份取得的税后利润分配收入纳入积累额(如股份制企业支付国家股的股利),范围不全。其二,由于数据提取来源不明确,上述各项“应交”数实际难于准确提取——根据我们对众多中小企业的财会帐表所作的审查,除“应交增值税”相对较准确以外,企业关于“应交”数的上报往往是“两张皮”:在核算帐簿上,为了钻空子尽量少纳税,很多企业对应纳税金常常不按规定计提,而是采用“等”税务稽查、查不出归“我”、查出来还要找理由赖掉一部分的办法,故帐簿记录中的“应交”数大多小于实际应交数;但在另一方面,企业为了自塑“形象”,在有关报表上往往子虚乌有地多填税利数。常常有这样的情形,我们从企业的税务主管部门取得的纳税数据与从企业及其行政主管部门的报表中取得的纳税数据相差达百分之好几十。其三,“应交”数实际也不能考核企业的真正贡献程度,因为即使企业真正做到了按规定计提税金,并做到帐表一致,但当前企业欠税严重,个别企业欠到破产完事,就算帐面计提了再多的税金,也是一种没有兑现的“虚”贡献。
此外,“企业社会贡献总额”中还规定包括工资、统筹(应含保险)、利息支出等项,也存在一个是按应付数还是按实付数计算的口径问题,尤其是利息支出,其应付与实付之间的计算差异基本与上述类似甚至更严重,大多数亏损严重企业干脆采用收付实现制来核算利息费用,所以应付利息数据可以说难以保证准确提取。
二
鉴于《体系》中的指标计算规定存在上述诸多不足,建议进行如下相应调整:
(一)销售利润率指标公式的分子规定为“销售利润”或者“营业利润”(以便适用于所有行业)为宜,其分母应修改为“销售净收入”或“营业净收入”(“生产经营业务净收入”)。由于缴纳增值税与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在销售收入计算口径上不一致,为了增加可比性,还可考虑是否在分母中统一扣除营业税(以及三大税之另一税种“消费税”),以便对所有企业均能在同一标准上进行考核评价,同时也便于投资人进行比较和选择。
企业的销售利润与企业的利润总额之间并非总是线性关系,销售利润率只反映销售收入的获利水平而未必能反映企业总体的综合获利水平,为了弥补这一不足,可以增设一项“收入利润率”作为附属补充指标,其分子采用“利润总额”、分母采用“企业收入总额”(包括销售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等其他各项收入)。
此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相互参股、对外投资越来越多,但对投资收益的管理与考核尚有很大漏洞,为此,建议在指标2“总资产报酬率”下附设“其中:对外投资报酬率”予以补充,可暂定公式为“对外投资报酬率=投资收益/对外投资总额”。
(二)有关指标中平均数的计算,应予重新定义。从理论上讲,最完整的定义方法当然应该是按日加权平均法,如
全年平均资产总额=Σ每日资产余额÷365
考虑到指标既要具有完整性,也应具备一定灵活性,以适用于不同层次的企业,可以采用下列加权式作为计算的标准定义:
其中:单位期是指采用多长的时间段为一个计算单位,如以五日为一单位期,或以一月(30日)为一单位期;期数(即权数)是指本期划分为单位期的个数,即本期总日数除以每单位期日数。
实际应用中可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予以具体规定,如一些核算水平低或业务发生基本均衡的企业可以采用“(期初+期末)÷2”的传统简式,核算较完善的企业至少应采用按月加权计算式,而已实行电算化的企业应逐步实行自动全加权平均式来计算(由电脑自动完成,并不给财会人员增加工作量)。当然,这就要求财政部门今后在评审财务软件时,应将是否具有计算按日加权平均数的功能作为评审项目之一。
(三)对前文提及的其他有缺陷的指标进行修订完善,包括:
1.资本收益率(指标3)的分母“实收资本”可规定采用月加权法计算。同时,为了保证《体系》中关于“资本”一词概念的同一性,可将本指标另行表述为“股本收益率”或“实收资本收益率”。
2.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4)应作重新定义,可规定其分子为“所有者权益本期经营性净增加额”,一般正常情况下,也就是企业本期实现的税后净利,但在实际运用中应注意必须扣除企业未按规定计提折旧、摊销费用等少提少摊额,避免虚假增值;其分母则定义为期初所有者权益总额与本期非经营性增减所有者权益的月加权平均数之和。
3.指标5采用“平均资产负债率”为宜,以“期(年)末资产负债率”为其补充,这样既能真正衡量企业负债水平的更为真实准确的情况,两个指标对比还可考核企业在本期内负债率的变化趋势,借以判断其长期偿债能力是否有所改善。指标6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名词可以沿用,但应规定按平均数计算。我们的财务报表过去一直有计算“流动资产平均余额”这一项,现在不应倒退;速动资产的计算口径,除了应从流动资产中减去存货外,还应规定扣除“待摊费用”、“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等根本不可能变现的项目,使之更为准确,以便作出可靠判断。
此外,关于偿债能力的三大指标,《体系》只着重于考核其“能力”,而现实的情况是,一些企业虽然从理论上讲有足够好的偿债能力,其实际信用却不佳。故从全面评价企业负债情况的角度上讲,除了考核其负债水平、偿还能力以外,尚应对其信用状况有所评价方为更佳。初步设想是,可否增设一项“支付信用系数”之类指标?如可采用:
到期债务支付率=本期到期债务实际支付额/本期到期债务总额或 负债迟偿率=期末到期末偿负债数/期末负债总额或其他方式表达。
4.采用“销售净收入”代替“赊销净额”来计算应收帐款周转率(指标7)更为合理、更具可比性。而且,“赊销”与“现销”虽然在理论上可以明确划分,但不足一月的短期赊销在会计核算中很难与现销截然分开。举例来说,假设本月月初发生一笔销售,20天后收到货款,在会计处理上,一般不会作为应收帐款入帐。而本月下旬发生的一笔销售,虽然15天之内就收到货款,但由于跨期,一般会在本月先记入应收帐款。由此可见,即使不是出于商业机密的原因,采用赊销净额来计算应收帐款周转率也是不适宜的。当然,企业如果为了便于内部考核和进行财务分析,可以根据自定标准对赊销部分的应收帐款余额进行分类排队,考核分析其回收完成情况。
5.对社会贡献率(指标9)和社会积累率(指标10),可以采用双重指标考核,即划分出实际率与名义率、以实际率为主的考核评价办法。具体来讲,也就是企业社会贡献总额和上交国家财政总额以实付实交数为基础计算实际贡献率和实际积累率、以应付应交数为基础计算名义贡献率和名义积累率,这样才能对那些真正为社会作了贡献的企业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而那些只做表面文章、博取虚名者将原形毕露。举例说:假设某企业前任领导长期欠税不交、欠贷拖息不还,但由于帐、表文章做得“好”,按现行的试行指标来考核,其“业绩”仍然不差;而后任埋头苦干、扎实工作,不仅任期内税、息、工资等等结算得清清楚楚,还想方设法组织资金付清欠税欠息,其实际贡献显然高于前任,但按现行试行指标考核,其业绩却未必比前任更佳。如果按实际率来予以评价,则二者优劣立现。再说,一个企业即使帐面上计提的工资、税金再多,但一直到破产也未能兑现,你能说它有多大贡献?所以说,要使我们的评价指标真正做到名副其实,真正有助于奖优罚劣,采用实际数来评价企业的贡献水平才是恰当的。
综上所述,在对《体系》的有关指标进行重新定义和调整后,可归纳如下(解释略):
企业实际社会贡献总额:即企业为国家或社会创造或支付的价值总额,包括实付工资(含奖金、津贴等工资性支出)、劳保退休统筹、劳动保险及其他社会福利支出、利息支出净额、实交税金及附加等。
注:上述各项以应付应交数计算时为“名义社会贡献率”。
上交国家财政总额:包括实交税金及附加、实付国家股利等。
注:上述各项以应付应交数计算时为“名义社会积累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