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走在暴利与爆仓的边缘——银监会叫停外汇保证金交易,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叫停论文,暴利论文,边缘论文,银监论文,外汇保证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08年6月3日,银监会以窗口指导的形式,要求民生银行暂停办理外汇保证金业务。按监管层要求,该行已于6月4日暂停办理保证金新开户业务,已开户客户的交易暂不受影响。而原本已经开始搭建相关交易系统的中国建设银行也已停止了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的筹备工作。6月12日,银监会对外发布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规定,银监会将研究制定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的相关管理办法,在相关管理办法正式发布前,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开办或变相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
外汇保证金交易一度被认为是国际外汇交易市场上的宠儿,在欧美和日本的金融商品中被喻为“个人理财的巅峰之作”,就在年初业内尚预测今年内地可能全面批准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保证金业务,但是眼下银监会对国内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外汇保证金业务紧急叫停,背后原因究竟是什么呢?
交易杠杆的高风险与高收益
外汇保证金交易,在国际市场上也称外汇按金(margin)交易,它是指在金融机构之间以及金融机构与个人投资者之间进行的一种即期或远期外汇买卖方式。
外汇保证金交易是典型的杠杆式交易,投资人将一定金额的资金存入交易账户,作为外汇交易的保证金,经交易商同意,授予客户若干信用倍数,使其可操作相当于存入资金的数倍的交易金额,使其用可以用较小的资金,在外汇市场上进行较大的交易。目前,国际上一些经纪商的保证金的最低要求可达到0.25%,投资者可以以最低25美元的保证金来进行最高10000美元的外汇交易,可谓四两拨千斤。
作为一种避险工具,保证金交易有其独特的优势:外汇保证金交易以全球同步外汇行情为交易数据,倍数从5倍到30倍甚至是100倍、200倍不等;可以双向交易投资,没有熊市、牛市之分;资金进出灵活,随时可以补仓或是调回资金;24小时连续交易,投资者能自主安排交易时间。另外,全球外汇市场交易量巨大,几乎没有被庄家操纵的可能,即使是国际财团抑或一国央行。此外,保证金交易是虚盘交易,若对最近市场趋势把握不太好,交易者就可以空仓、观望,而做实盘就永远要持有一种币种,也就永远不会休息。
但无论其优势有多少,外汇保证金交易终归就是一种利用杠杆效应、使实际交易金额在原基础上放大几十倍甚至上百倍的外汇交易,其特有的放大机制,既可能使投资者获得高收益,也可能使风险同比例放大。它可以使投资者一夜暴富,也可以让其瞬间一贫如洗。
保证金交易在国内的影现
外汇保证金交易起源于上个世纪80年代的伦敦,后来被引入中国香港。早在1992年到1993年,我国曾有一批个人和机构参与过此类交易。但好景不长,由于缺乏监管,市场混乱,一部分机构借此机会诈骗钱财,南京“金中富”、深圳“百事高”、上海“润丰”、河南“财鑫”等一批机构轰然崩塌,不少银行也因为没有对风险进行应有的控制而产生大额损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在1994年联合下文,严禁金融机构以任何形式从事外汇保证金及外汇期货交易。外汇保证金交易从此在国内止步。
随着外汇市场的不断发展,以及市场主体对于外汇理财产品的切实需要,被禁十多年后,外汇保证金交易正在重新进入人们的视野。一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取得监管部门相关衍生产品或理财业务资格后,参照关于具体的产品不必逐项进行报批要求,而采用报告制的方式,将外汇保证金业务理解为衍生产品或是理财产品来开展。
2006年11月,交通银行率先推出了外汇保证金业务“满金宝”,随后,国内的外汇保证金业务推广有了加快的迹象。目前除了民生银行,中国银行已将开展“保证金外汇宝”的试点扩大到南京、深圳等地;最早推出具备保证金交易性质的“个人外汇远期交易”业务的中国建设银行也在扩大试点;中国工商银行去年已推出北京、上海和浙江三地的外汇保证金服务试点。此外,兴业银行、中信银行、北京银行等或正在测试交易系统,或正在寻找合适的时机开通这项业务。
爆仓危险警示监管当局
就在外汇保证金交易逐渐受到投资者追捧之即,业内专家也慎重提出我国的外汇保证金交易还处于起步阶段,由于杠杆放大效应的存在,该投资风险系数大。
早在今年3月,银监会就从风险角度出发,展开了对“外汇保证金”业务的调研。5月,银监会高层公开表示,银行目前的风险控制能力还不能适应外汇保证金交易的要求。6月,在点刹民生银行外汇保证金业务之后,银监会紧急叫停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外汇保证金交易。
截至6月12日,民生银行对其外汇保证金交易被叫停事宜尚未对外披露原因,但据相关媒体报道,该事“祸起”投诉是由于该银行外汇保证金交易对杠杆倍率的松散管理,不少投资者损失惨重,甚至爆仓。
业内专家表示,对于投资者而言,外汇保证金交易对投资者的操作能力要求很高。投资者首先需要有一定的技术分析能力,能够较好地把握短线节奏,不能逆市开仓,开仓之后一定要设置止损,并严格执行,如果操作不当,很可能会出现爆仓,导致投入的资金血本无归。而提供交易平台的银行对于这种高风险杠杆交易理应建立风险分散机制,按照国际标准交易模式到国际市场上进行对冲交易。但是由于到国际市场对冲会降低银行利润,因此不少银行安于现状,相关风险控制体系的建设也一直没有突破,这也是国内外汇保证金交易的硬伤。
目前,投资者从事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亏损的比例很高,当前80%甚至90%的投资者都处于亏损状态。这种参与者高损失、低盈利的概率已近似于“赌博”。而且还有一些银行仍未认识该项业务给银行带来的声誉、法律、市场和操作上的风险,继续筹备并准备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
银监会创新监管与协作部主任李伏安曾表达了对国内外汇保证交易现状的不满,“外汇保证金等衍生产品应该是专业化的团队销售才更为合理。经营该业务的机构应该建立相应的数学模型、信息系统、数据系统和投资风险评估系统,而这些都是非专业机构难以做到的。毫无疑问,银行发展这种高杠杆的业务应该审慎,不能把控制风险的责任交给客户。”其明确表示至少银行类金融机构不应该倡导高杠杆比率业务,并指出,对于理财业务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银监会需要有一个更新的监管理念,更有效的监管体制,不能固守于传统的制度,必须通过创新充分建立新的风险管控能力。
银监会紧急叫停势在必然
银监会6月12日发布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信息科技系统风险及客户适合度评估不足风险日益突出,市场需要进一步规范,银监会将研究制定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此业务的相关管理办法。在相关管理办法正式发布前,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开办或变相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而在《通知》发布前已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再向新增客户提供此项业务,不得再向已从事此业务客户提供新交易(客户结清仓位交易除外)。建议对已在银行进行此业务的客户适时、及早结清交易仓位。另外,《通知》明确要求目前已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通知》颁发后5日内,将已从事此业务客户数量、保证金总额、交易头寸总额、客户总体盈亏状况及目前已采取的相应风险管理措施等情况以书面形式一式两份报送银监会。此后在每月初5日内将上月情况逐月报送,直到已从事此业务客户完全结清交易仓位为止。如果违反本《通知》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监会将依法进行处罚。
据了解,在暂停银行经办该项业务的同时,银监会将继续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会同外汇管理等部门,进一步研究对此业务的风险监管,在各方面条件成熟时,研究推出新的统一规范管理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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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外汇保证金交易的风险控制
美国对外汇保证金交易并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管,主要原因是相关立法的落后。美国期货市场监管机构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依据的法律主要为:Commodity Exchange Act(1936年商品交易法,以下简称CEA)、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 Act(1974年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法,以下简称CFTCA)、Commodity Futures Modernization Act of 2000(2000年商品期货现代化法,以下简称CFMA)。
CEA赋予CFTC对在交易所和场外交易的期货和商品期权的唯一管辖权,同时也赋予了它监管市场中介机构的权力,如期货佣金经纪商(Futures Commission Merchant,以下简称FCM)。不过,场外外汇交易并不受CEA监管,除非这些交易涉及未来在商品交易所交割。CFTCA赋予了CFTC对期货合约的专属管辖权,但是有关外汇合约的监管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
由于陈旧的法案早已无法适应当代日新月异的金融衍生品市场,所以克林顿政府在2000年制定了CFMA。CFMA在很大程度上放松了对OTC衍生品交易的限制。法案规定了“合格投资者”(eligible contract participant,以下简称ECP),用来明确哪些交易者要服从CFTC的监管,而哪些交易者则不必。
所谓ECP是指总资产超过1000万美元的各类投资者,包括经纪自营商、期货佣金商以及资产超过500万美元的商品基金。在ECP之间的外汇期货交易不属于CFTC管辖;非ECP客户的交易要服从CFTC的管辖。
但是,CFTC对OTC外汇衍生品的管辖权只是被限定在期货和期权产品上,远期和现货外汇合约并不在CFTC的管辖范围之内。不过,作为行业自律组织,NFA(美国全国期货协会)也对其成员作出了一些约束:所有外汇交易成员必须于任何时间维持净值500万美元;较大型的外汇交易成员,尤其是设有交易台的交易商,可能需要符合大幅度高于建议新规则所要求的最低资本净值;要求任何外汇交易成员提供经由独立注册会计师核证的年度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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