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试点检察院主任和检察院的职权分配_检察官论文

部分试点检察院主任和检察院的职权分配_检察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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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总体上,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所确定的45项由检察长、副检察长行使的职权,根据权力的性质、特点、影响等,由检察长向不同办案部门的主任检察官进行了程度不同的授权。整体上讲,对公诉、诉讼监督、自侦部门的主任检察官授权程度依次递减,行使审查批捕、公诉等职权的主任检察官可以更为独立。对于非终局性的权力如起诉权,由主任检察官独立行使,而不起诉等终局性权力,则不完全由主任检察官行使;对于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重大程序性问题,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其他案件或事项可由主任检察官决定,对于应由检察长决定的事项,主任检察官有权提出建议。

      具体而言,各部门主任检察官的职权配置如下:(1)在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部门,对于社会关注的案件和特大案件开展初查、案件线索缓查、立案、不立案、撤案、侦查终结等事项,以及强制措施、强制性侦查措施、技术侦查措施等涉及人权保障的重要侦查措施的采取,仍由分管副检察长决定,其他职权由主任检察官依法行使。(2)在侦查监督部门,不批准逮捕由检察长授权分管副检察长决定,批准逮捕由主任检察官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分管副检察长进行文书审核。分管副检察长还保留了对社会关注、拟作附条件逮捕、复议、监督撤案、对严重侦查违法行为的书面纠正、捕后拟变更强制措施或撤捕、对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审查等职权,其他职权由主任检察官行使。(3)在申诉检察、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于重要监督事项,如被监管人脱逃、死亡等重大事件和严重违法的监督纠正,拟作出不予国家赔偿决定,提请抗诉或改变原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等由分管副检察长决定,日常监督工作则交由主任检察官负责。(4)在公诉和未检部门,分管副检察长只保留了上级交办、督办等重大案件审批权,在押嫌疑人取保候审决定权,拟不起诉、撤销原不起诉、抗诉、撤回起诉等提请检察委员会处理权,其他职权均由主任检察官行使。

      在部门负责人与主任检察官的职权分配上,明确对于具体案件的办理,部门负责人不再行使审批权,但可以负责协调沟通,依申请召集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案件,供主任检察官参考。对于组织调研信息宣传、基层院建设考评、专项工作以及开展培训等检察行政事务,则由部门负责人负责,主任检察官予以配合。对于一些与办案息息相关的业务管理事项,如分案、绩效考评等,也需要明确主任检察官与部门负责人的职权划分。对于分案,在刑检部门实行专业性案件专组办理,由部门负责人根据专业组特点进行分配;其他案件由案件管理部门按照“轮案”方式进行统一分配。部门负责人管理权的行使,以不干涉主任检察官办公室的办案为原则。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首先,遵循以下原则配置主任检察官的职权。第一,合法性原则,即法律明确规定应当由检察长、检委会行使的职权,如审查批准逮捕权、提交检委会讨论的重大案件决定权等,不能交由主任检察官行使。第二,检察长授权原则,即除法律明确规定由检察长、检委会行使的职权外,其他职权由检察长授权检察官行使。第三,合理性原则,即综合考虑权力性质、案件影响等因素,合理确定主任检察官的职权。一是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由主任检察官直接决定和处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依据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的风险等级的标准确定。二是诉讼监督工作中,就诉讼活动的违法情况向有关单位提出口头纠正意见或针对个案发出检察建议的,由主任检察官决定;对可能影响其他执法司法机关权力的监督决定,如抗诉、提出书面纠正违法意见等应当由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三是对做出终局性决定的案件如不起诉、撤案、撤回起诉等,由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四是有可能直接侵犯当事人重要权利或影响诉讼程序进行的事项由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如对被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财产的处理等。第四,简化案件审批程序的原则,明确需部门负责人审核的案件范围与案件处理决定,以风险等级评估、案件处理决定是否属于终局性、是否直接影响他人人身权益、是否直接导致财产所有权的转移等标准,来确定哪些案件、案件的哪些环节需要经过部门负责人审核以保障办案安全与司法公正。

      其次,根据职权性质和部门特点,确定不同业务部门主任检察官的职权。第一,公诉部门主任检察官享有的主要职权包括:对除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外的其他案件决定起诉的权力;改变公安机关起诉意见认定的犯罪事实和罪名的决定权;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权;追加、变更起诉书指控的决定权;建议侦查机关(部门)追捕漏犯的决定权。第二,侦查监督部门取消部门负责人审核案件环节,由主任检察官直接向检察长报批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事项除外。同时下放部分由检察长批准的事项,由主任检察官决定,如对提请逮捕的案件提出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附条件逮捕的意见;决定追捕漏犯;要求侦查机关(或部门)说明立案或不立案理由;决定报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排除非法证据等。第三,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将程序性事项决定权赋予检察官,同时减少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报批程序,分为主任检察官可以直接决定的事项共11项,如决定搜查;决定调取、查封、扣押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决定查询、查封、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权、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决定委托鉴定等;主任检察官不需报部门负责人审核,直报检察长审批的事项共7项,如决定是否准许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律师会见在押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决定采取特殊侦查措施、决定中止侦查或恢复侦查等;主任检察官先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再报检察长决定或批准的事项共5项。第四,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取消部门负责人对案件的审核权,由主任检察官对审查终结的案件做出处理意见后,直接向检察长报批,重大、疑难案件除外。第五,监所检察部门取消部门负责人对监督工作的审核权,由主任检察官提出处理意见后直接向检察长报批,重大、疑难事项除外。第六,控告申诉部门取消部门负责人的审核权,所有工作和案件均以主任检察官名义提交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审查决定。第七,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取消部门负责人对具体工作的审批权,由主任检察官直接向检察长报告工作,重大、疑难事项除外。

      最后,准确界定主任检察官与检察长及检委会、部门负责人、办案组内检察官的关系。第一,检察长、检委会就有关案件或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充分听取主任检察官的意见,主任检察官对事实和证据负责,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对所作出的决定负责;主任检察官的决定被改变或部分改变的,主任检察官对改变的部分不承担责任。对检察长、检委会做出的决定和命令,主任检察官必须执行。各部门主管副检察长在检察长领导下,受检察长委托对需报检察长决定的案件或事项进行审批和做出决定,对上级交办案件或事项以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进行指导和督办,主管副检察长受检察长委托做出的决定,主任检察官须执行。第二,部门负责人从主任检察官中产生,负责案件分配、案件督查、案件协调和组织案件研讨,还对重大、复杂案件负有审核权,同时自己办理案件。部门负责人不得介入、审批、干扰其他主任检察官的案件办理和决定。主任检察官认为难以做出决定的案件,可以提请部门负责人召开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进行讨论,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安排。部门负责人还应承担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队伍建设、思想政治、业务培训、执法规范、干警考评等工作,监督检查主任检察官行使职权及廉洁自律的情况。第三,主任检察官与办案组内检察官的关系。办案组内检察官在主任检察官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工作中发现或遇到的问题,应当及时报主任检察官决定。主任检察官应与办案组内其他检察官妥善分工,合理分配工作量,以确保案件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原则上,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或事项,应由主任检察官承担。主任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发扬民主,在对案件作出决定或者提出处理意见前,应充分听取办案组内其他检察官的意见和建议,主任检察官不同意办案检察官的意见,可以与办案检察官进行充分的沟通,如果办案检察官坚持自己的意见,主任检察官可以提议召开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拿出意见供办案检察官参考。仍然不能达成统一意见的,可以提交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对于检察长或者检委会的决定,办案检察官、主任检察官都应当执行。主任检察官对组内其他检察官办理的案件进行审核把关,对本组承办的全部案件承担责任,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的其他检察官对自己承办的案件承担责任。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在办案权限划分上,检察长和检委会依据“管下不管上”的原则行使职权,即只保留行使具有程序终局性效力的权力,其他权力则下放给主任检察官行使,如对不捕、不诉、撤诉、撤案等事项由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对逮捕、起诉则基本放权给主任检察官决定。具体而言,职务犯罪侦查案件中,对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线索的初查、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终结决定等事项,由主任检察官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再由部门负责人报检察长决定;公诉处、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处、侦查监督处、民事检察处主任检察官在查办案件时,除应当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事项以外,均由主任检察官独立作出决定。

      在办案组内,主任检察官主要行使以下权力:(1)审批、签发职权内的法律文书以及工作文书;(2)直接办理本办案组内的主要疑难复杂案件;(3)组织、协调本办案组检察官、检察官助手办理案件;(4)结合本办案组开展法律监督工作;(5)提请、参加所在部门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参与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为其他主任检察官办理案件提供意见和建议等。主任检察官指导检察官、检察官助手开展案件办理工作,有权改变检察官的意见,检察官、检察官助手应当执行主任检察官的决定。检察官、检察官助手应当配合主任检察官工作,接受主任检察官的指派,处理办案过程中的具体事项,并向主任检察官负责,及时报告工作中发现或遇到的问题,就案件事实、定性等问题客观准确地向主任检察官提出明确意见,并对自己承办的案件承担责任。主任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案件作出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前,应充分听取检察官、检察官助手的意见和建议。检察官、检察官助手不服从工作安排,或由于不负责任使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主任检察官有权提出人员调整的建议。

      部门负责人承担本部门的综合管理职责,制定部门发展计划,在思想建设、业务建设、队伍建设、行政事务、后勤保障等方面履行职权。试点部门负责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主任检察官进行监督管理:(1)统筹分配案件,指定办理上级交办、督办的案件;(2)调阅主任检察官办案材料或通过办案网络系统了解办案进度和对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主任检察官进行工作报告;(3)主任检察官与本院其他部门就具体案件办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由本部门负责人进行协调解决;需要与公安、法院等相关单位进行协调解决的,由本部门负责人或由其指定他人负责办理;(4)听取本院有关业务部门对主任检察官工作的意见;(5)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听取律师(辩护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对主任检察官工作的意见;(6)对主任检察官执行本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总体上,检察长或检委会保留了部分权力,其他权力则交由主任检察官行使。检察长或检委会保留的权力包括:审查起诉部门的决定不起诉、决定抗诉或者建议法院再审等实体事项以及决定办案人员回避、决定变更强制措施、决定改变案件管辖、决定撤回起诉等程序性事项;侦查监督部门办理的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以及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督办的案件,不捕、附条件逮捕、外国人犯罪等案件以及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书等事项;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按规定需要报批的监督事项,如提请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的制发,以及控告申诉部门办理的赔偿案件、监所检察部门重要检察建议制发审批的权力。职务犯罪侦查部门除法律明确规定必须由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的权力外,对一些侦查工作的程序性职权均由主任检察官行使。

      各部门主任检察官的权限则根据业务特点确定,具体如下:(1)刑检部门主任检察官对本办案组办理的案件负有监督指导职责,指导检察官开展证据调查、审查起诉、诉讼监督、文书拟写等工作。主任检察官所办案件按规定需提交审核的,由担任主任检察官的部门负责人审核;办案组内检察官所办案件由主任检察官审核。主任检察官同意或不同意承办检察官意见,都须通过书面明示的审核方式加以确定。审核意见与承办检察官意见发生分歧时,主任检察官不能直接改变承办检察官的决定;承办检察官接受主任检察官审核意见的,则视为承办检察官的意见,由承办检察官承担办案责任;承办检察官不接受主任检察官审核意见的,主任检察官无异议,可按承办检察官意见决定,主任检察官承担相应的审核责任;审核意见和承办意见不能统一的,主任检察官认为确需改变承办检察官决定的,须通过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合议或者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后,报检察长或检委会讨论决定,并归入案件材料。(2)民事行政检察、控告申诉、驻所检察等部门,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内的一般法律监督事项由承办检察官行使决定权,主任检察官行使审核权。主任检察官同意或不同意检察官意见,须通过书面明示的审核方式加以确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当审核意见与承办检察官意见发生分歧时,主任检察官不能直接改变承办检察官的决定,而承办检察官接受主任检察官审核意见的,则视为承办检察官的意见,由承办检察官承担办案责任;承办检察官不接受主任检察官审核意见的,主任检察官无异议,可按承办检察官意见决定,主任检察官承担相应的审核责任;审核意见和承办意见不能统一的,主任检察官认为确需改变承办检察官决定的,须通过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合议或者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后,报检察长或检委会讨论决定,并归入案件材料。(3)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主任检察官享有的权力具体包括:一是指导办案,如指导检察官开展案件侦查、证据调查、文书撰写等;二是组织案件讨论,对承办的案件,主任检察官可以召集组内的其他检察官进行讨论、研究;三是其他相关职权。

      由于不同部门的性质差异,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的办案方式也不尽相同。如侦查监督、审查起诉部门行使的是典型的司法权,此部门主任检察官只对其组内检察官办理的案件行使审核权,改变承办检察官的决定需经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并报分管副检察长或检委会讨论决定;民事行政检察、控告申诉等部门行使的是典型的法律监督权,此部门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应实行合议制,对重要监督事项,按组内检察官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决定意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鉴于查办案件的特殊性,承办案件的检察官需执行主任检察官的意见,主任检察官承担相应的办案责任。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科学合理地确定主任检察官的权限,应综合考虑其所负责业务的类型和性质。具体而言,负责侦监业务的主任检察官享有7项独立权限,包括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或不予逮捕犯罪嫌疑人;决定提前介入;决定追捕犯罪嫌疑人;决定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等。负责公诉业务的主任检察官享有14项权限,主要包括决定提起公诉,决定案件受理、改变管辖或者变更、追加起诉,决定追诉漏罪、漏犯,决定退回侦查机关(部门)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决定逮捕直接起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等权限。负责职务犯罪侦查业务的主任检察官享有9项权限,主要包括决定开展线索摸排,决定初查,决定通知询问证人,决定并组织搜查,决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调取与犯罪嫌疑人有关的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决定查询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等权限。但主任检察官享有的上述权力在以下案件中受到限制:区(县)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涉嫌犯罪的案件;党委、人大、上级检察机关、检察长交办的案件;提前介入侦查机关引导侦查的案件;侦查机关提请复议的案件;有重大争议及重大敏感、可能引发涉检上访的案件。对正科级及以上人员、县区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涉嫌犯罪案件、领导和上级交办案件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的案件,按照规定应当上报或需要上报的事项,主任检察官要及时上报。另外,负责职务犯罪侦查业务的主任检察官对个人贪污、受贿达五万元以上的犯罪嫌疑人才有决定立案侦查、拘传、拘留的权限,对涉嫌五万元以下的个人贪污受贿案件没有决定立案侦查、拘传、拘留的权限。

      在内部关系上,部门负责人与主任检察官只有行政事务上的管理关系,没有业务上的领导关系,部门负责人对主任检察官所办理的案件没有审批权限,但主任检察官应该接受和服从部门负责人的行政管理。一般情况下,主任检察官独立办案、独立负责,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专职委员不再对其有业务上的领导关系,但当主任检察官的承办意见与副检察长意见不一致时,应报检察长审批;与检察长意见不一致时或者属于应提交检委会研究的案件,应提交检委会研究决定。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要求主任检察官独立办案,不受其他人干涉,但遇到重大、复杂、疑难和有影响的案件,主任检察官不能决定的,可提请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研究,但联席会议上其他主任检察官(包括检察长、部门负责人兼任的主任检察官)提供的意见对主任检察官仅有参考价值,主任检察官可以不同意。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总体上,将起诉决定权、批准逮捕权等在后续诉讼程序中会受到制约的非终局性权力或者有利于提高打击犯罪效率的权力授予给主任检察官独立行使。具体而言,公诉业务可以由主任检察官行使的权力主要有:决定是否调取辩护人申请调取的无罪或罪轻证据;要求侦查机关说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决定勘验、检查(含侦查实验)、搜查、鉴定、辨认、调取相关证据;决定案件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决定对案件提起公诉并出庭支持公诉;决定补充起诉或变更起诉;决定追加起诉遗漏的犯罪嫌疑人;提出量刑建议等。侦查监督业务可以由主任检察官行使的权力主要有:讯(询)问;审查批准(决定)逮捕;决定追捕遗漏犯罪嫌疑人;决定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等。相应地,对于诸如决定不起诉权、不批准逮捕权、非法证据排除等改变检察机关原处理决定又无后续诉讼程序制约的终局性权力或者有利于保障人权的权力保留给检察长行使,如公诉业务应当由检察长行使的权力主要包括: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撤回起诉;建议提起抗诉;决定不抗诉;对侦查机关复议案件提出处理建议等。侦查监督业务应当由检察长行使的权力主要包括:审查决定不批准逮捕;撤销(不)批准逮捕决定;建议变更强制措施;签发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等。

      随着试点的推进,又进一步将部分情节简单、无争议案件的不批捕权和不起诉权授权给主任检察官行使,使精英化的主任检察官拥有更加完整的检察权。新授权给主任检察官行使的权力包括:对于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3、4、5项规定情形之一,且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无争议的案件,做绝对不起诉处理的权力;对涉嫌《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的案件,法定量刑档次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无前科且全额退赃或退赔的案件做微罪不诉处理的权力;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涉嫌危险驾驶罪的案件做微罪不诉处理的权力;对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的权力等。

      为从制度上排除部门负责人对案件的干预,保证基本办案组织制度下检察权的合理运行,明确部门负责人所享有的权力限于行政管理;调研、信息、宣传工作;协助分管副检察长或单独召集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协助分管副检察长协调本部门与其他单位之间、部门内主任检察官之间的各项事务。部门负责人同时担任主任检察官的,在承办案件方面的权力与其他主任检察官相同。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检察院

      主任检察官在检察长授权范围内,依法独立行使检察办案权和案件管理权等相关权力,直接对分管副检察长、检察长负责。各部门主任检察官职权配置情况如下:(1)在刑事检察局内,履行侦查监督职能的主任检察官有权对一般案件决定批准逮捕,但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需决定提请分管检察长研究;决定对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88条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诉讼法》第277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10条规定的刑事和解案件二类案件不批准逮捕并报分管检察长备查,对其它不批准逮捕案件向分管检察长提出建议;决定追捕犯罪嫌疑人;决定要求侦查机关补充证据、说明不立案理由,对一般违法行为进行纠正等程序性处理决定权。履行审查起诉职能的主任检察官有权决定起诉并提出量刑建议;决定对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88条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诉讼法》第277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10条规定的刑事和解案件二类案件不起诉并报分管检察长备查,对其它拟作不起诉案件向分管检察长提出建议;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决定改变管辖或者变更起诉;决定补充、追加漏罪、漏犯;决定排除非法证据;独立审核判决、裁定书(自侦案件除外),提出抗诉或建议提请按审监程序抗诉;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并报分管检察长备查。(2)在职务犯罪侦查局,履行职务犯罪侦查职能的主任检察官有权决定并组织搜查;决定调取有关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决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等。(3)在诉讼监督局,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的主任检察官有权决定(不)提请抗诉或建议(不)提请抗诉;决定提出再审建议和工作建议;决定审查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政、经济案件,督促行政机关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履行职责依法起诉,或者发出检察建议;决定发出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等。履行控告申诉检察职能的主任检察官有权决定刑事申诉、赔偿、司法救助案件立案;办理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申诉案件,提出抗诉意见或发出书面检察建议。履行监所检察职能的主任检察官有权决定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初查;决定对公安机关侦查的留所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决定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等。

      在主任检察官与部门负责人关系上,采取淡化行政色彩但并不去行政化的做法,业务部门负责人一般由主任检察官兼任,对本部门享有行政管理和案件管理权,但不负责案件的审核、审批。主任检察官在授权范围内享有对所承办案件处理的决定权,接受和服从部门负责任人的行政管理,但部门负责人不能干涉主任检察官的执法办案行为,发现主任检察官执法办案中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或副检察长、检察长提出意见建议,但不能改变主任检察官的决定。

      在主任检察官和检察长的权限划分上,明确规定主任检察官的职权来源于检察长授权,除法律明确规定检察长对其授权事项必须承担责任的是授权留责(即主任检察官行使该职权的后果由检察长承担法律规定的相应责任)外,检察长的其他授权均为授权授责,即主任检察官对其按检察长授权行使职权的后果负责。主任检察官受检察长和分管检察长的领导,授权范围由检察长决定。对检察长、分管检察长的指挥、决定和命令以及检委会作出的决定,主任检察官必须服从。属于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决定的事项,主任检察官对事实和证据负责;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对主任检察官的决定改变或部分改变的,主任检察官对改变部分不承担责任。主任检察官对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提请检委会研究,但要严格限制上会案件的数量,避免主任检察官依赖集体决策逃避责任承担。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总体上,法律明确应当由检察长、检委会行使的职权,应由检察长、检委会行使。目前,检察长仅保留对案件提交检委会决定权、变更强制措施决定权、绝对不起诉案件决定权和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行使的职权等四项职权。而主任检察官主要享有以下四大职权:办理案件,组织、指挥、协调组内成员办理案件并进行监督;根据检察长授权,审批、签发主任检察官有权决定的法律文书及其他事项;组织组内成员讨论案件,提请、参加所在部门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参加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讨论;完成检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同时,明确主任检察官不能自行决定的案件、事项包括:附条件逮捕的;不(予)批捕的;书面纠正违法的;决定对在押人员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公安机关撤案的;在本地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涉嫌犯罪的;决定撤回起诉的;决定不起诉的;决定提交检委会提请抗诉的;上级交办、督办的;其他按照规定主任检察官不能自行决定的案件或事项。此外,特别明确主任检察官不得行使案件分配权,因为案件分配权是案件管理权的应有之义和具体体现,而且若主任检察官既有案件分配权、又有案件办理权,会导致权力集中,引发社会对案件分配公正性的疑虑。对于上述事项,属于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的事项,主任检察官只对事实和证据负责;主任检察官的决定被全部或部分改变的,对改变的部分不承担责任。

      具体而言,在刑事检察部门,主任检察官对组内检察官所办理的案件,在检察长授权范围内享有审批决定权。但审批意见与承办意见不一致,承办人不接受的,可以提请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审核意见与审批意见不一致时,主任检察官可以不接受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意见,但要对所办案件负责。主任检察官直接办理的案件,由所在业务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但不得改变主任检察官的处理决定。审核意见与承办意见不一致时,主任检察官可以不接受,并独立承担办案责任。在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主任检察官在检察长授权范围内,负责指挥、指导、协调组内成员开展侦查活动;在线索初查以及案件突破后取证固证、审查结案等阶段,由主任检察官指挥办案组开展侦查活动。

      主任检察官无行政管理职能,要接受和服从业务部门负责人的行政管理,但兼任部门负责人的主任检察官对部门人员具有行政管理职权。业务部门负责人主要行使九大项职权,主要包括:负责案件和工作对内对外协调,如协调解决本部门主任检察官和公安机关、法院等外部单位及本院其他内设部门在案件办理和工作协调中出现的问题;监督各办案组办案,如部门负责人与主任检察官对案件意见不一致,主任检察官不接受业务部门负责人意见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可召开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案件,会议意见供主任检察官参考,主任检察官不接受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意见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可报请检察长审批直至检委会讨论决定;部署和分解各办案组调研任务;案件办理;审核本部门主任检察官直接办理的案件;主持召开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研究重要法律监督事项;承担部门行政管理工作及检察长交付的其他工作等。

      湖北省随州市人民检察院

      主任检察官职权的明确,依赖于检察长、检委会保留权力范围的确定。对于检察长、检委会保留权力的范围,首先明确对于法律明确规定应当由检察长、检察委员会行使的职权,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行使。其次,明确对于具有监督性质、相关行为和决定影响其他司法机关决策的权力,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行使。相应地,对于办案中的非终局性事项和事务性工作,则交由主任检察官独立决定。经过梳理和明确,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事项为24项,经检察长授权由主任检察官决定的事项有6项;审查批捕业务经检察长授权由主任检察官决定的事项有11项;公诉业务经检察长授权由主任检察官决定的事项有16项;监所检察业务经检察长授权由主任检察官决定的事项有9项。

      具体而言,检察长、检委会有权决定回避、决定初查、决定不予立案或立案侦查、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决定侦查终结、决定撤销案件、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决定附条件逮捕、决定不予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决定撤销逮捕、决定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排除非法证据、决定启动法律监督调查程序、决定将发现的诉讼违法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或提出书面纠正违法意见以及检察建议、决定不起诉、变更、追加、补充或者撤回起诉、决定抗诉、撤回抗诉、指令抗诉等。主任检察官可以独立行使的权力则需结合各业务部门的工作特点和规律加以明确。负责职务犯罪侦查的主任检察官有权组织、指挥初查;制定侦查方案、安全防范预案、风险工作预案,组织、指挥办案组成员实施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调取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提出适用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意见;提出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意见;提出侦查终结意见。负责审查批捕的主任检察官可以决定对一般案件批准逮捕、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对情节较轻的诉讼违法行为提出口头纠正意见等。负责公诉的主任检察官有权决定退回补充侦查或自行补充侦查、决定追加漏罪及增加罪名、决定改变案件定性或减少原认定的对量刑不会产生较大影响的事实、决定对情节较轻的诉讼违法行为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对除职务犯罪案件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外的其他案件直接决定起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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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试点检察院主任和检察院的职权分配_检察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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