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收费刍议--与王善迈教授商榷_准公共产品论文

高等教育收费刍议--与王善迈教授商榷_准公共产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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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675(2003)06-144-03

我国高等教育长期实行免费上学,八十年代末开始向学生收取学费,学费标准由最初的每生每年100-300元,提高到目前的3000-5000元,特殊专业和私立高校以及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收费标准更高。巧合的是,与此同时,西方部分福利经济国家,如英国、澳大利亚等,基本上和我国一样进行了类似的改革。人们虽然对这种改革由最初的不满、质疑,到现在已初步接受,但理论上仍有很多问题值得探究,如高等教育学费的性质以及制定学费标准的理论依据是什么。这是理论界、社会以及政府关心的问题。

学费的性质是什么,在教育经济理论界最具代表性的观点是:学费是高等教育的成本补偿,是一种收费。如我国著名教育经济学专家王善迈教授在他的《论高等教育学费》(《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0年第6期)一文中指出:“高等教育服务的产品性质决定了学费的性质。……既然高等教育服务属于准公共产品,政府与消费者(受教育者)应共同负担其成本,受教育者直接负担的形式就是学费。学费从性质上来说应是准公共产品的收费,或者就像美国学者布鲁斯·约翰斯通1986年提出的‘成本负担’。由此,学费应是高等教育成本的一部分,它不应等于成本,更不能高于成本”。王善迈教授对学费的性质已作了基本论述。但是,我们认为,新形势下对学费性质的认识值得进一步深化。

一、学费不只是一种简单的高等教育成本补偿和收费问题,收费的背后体现的是双方特殊的经济关系

收费从性质上看有两种:一是服务性收费,二是行政性收费。行政性收费是政府凭借国家权力的一种收费行为,收费的主体只能是政府或准政府组织,其性质类似于税收,或可称为“准税收”,因此,税费两项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它是一种无偿的、强制的收费;服务性收费,具有偿性和自愿性,其依据是收费方向付费方提供了劳务或商品,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收费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市场主体。而高等教育既不是政府行政行为,也没有强制性,很明显是一种自愿的市场行为,高等教育是一种劳务,其收费是一种服务性收费行为。

“学费是一种成本补偿”只说明了学费的用途、目的和原因,说明了之所以要向学生收取学费,是由于高等教育的提供者——高校在高等教育过程中提供了教育成本,高等教育的受益者为此进行付费,作为成本补偿。实际上,市场经济下所有商品、劳务交易行为所包括的价格首先是成本补偿。政府向居民收税是为了补偿政府公共管理成本,对产品生产者和劳务提供者来说收取的收入首先要补偿成本,对购买者来说交易费用主要包含的是成本因素,而产品和劳务的真实成本购买者是很少、很难,也没有必要知道的。可见:“学费是一种成本补偿”的表述可能是为了回避“学费是一种价格”的实质,又恰恰说明学费是一种价格的性质。如果要说学费是一种成本补偿,即可以说市场交易的所有收入或收费都是一种成本补偿。

二、“学费不能等于更不能高于成本”是政府对高等教育“暗补”的结果,或者说是学校向政府“收费”的结果,与高等教育学费的价格性质无关

高等教育可以多方受益:首先,学生个人及其家庭是高等教育的直接受益者,由于接受高等教育可以提供受教育者的综合素质和生产技术能力,经济上可以提高未来个人收入,社会上可以提高个人社会地位;同时,高等教育可以使全社会受益,提高社会生产力,提高社会文明程度。因此,根据谁受益谁付费的市场原则,受教育者个人应支付学费,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也要承担一定的费用,即政府对高等教育投资(或“暗补”)。

从学费的标准来看,无论是我国公办高校还是美国等国家的私立高校,学费的标准确实没有达到或超过高等教育的社会平均成本,有的还相差很远;其产生的原因很多,如社会经济和政府制度、高等教育体制、传统因素等等,但这些因素只能对高等教育成本补偿主体的补偿标准产生影响,它并不能说明这种收费的性质。这种性质是市场经济下劳务的提供者和受益者双方的市场交易性质决定的。我们知道,市场经济下商品劳务交换的价值,是价格,因此,学费的性质实质上就是高等教育的受益者之——学生与高等教育的提供者——学校之间就高等教育劳务交易的价格。

为什么我们常见的学费又低于高等教育成本呢?这是由于高等教育存在多方交易,学校与学生之间的交易——表现为学费,学校与政府之间的交易——表现为政府拨款。也可以这样理解,由于政府拨款对学校进行了“暗补”,才使学生与学校之间的交易价格低于学校正常的教育成本。即使是免费上学的国家,高等教育的这种交易关系是存在的,只是政府为学生全部“买单”了。

实际上,高等教育又不全是政府要“买单”的,对于个人收益程度较高或完全可以由市场调节的高等教育,政府可以退出。如在我国,成人高等教育、非学历培训、非公办高等教育(包括民办教育、非公办跨国教育、非政府接受外国留学生)等高等教育政府基本上不补贴或少补贴,其学费标准可能就达到或超过了高等教育的成本水平。

可见,高等教育学费的价格性质与高等教育成本水平的高低没有直接关系。这种现象可称为“政府补贴”,在其他产品生产销售中也出现过。如前些年政府对粮食生产的补贴,政府粮食的销售价还低于从农民手中购买的粮食购买价,加上仓储及运杂费成本,政府是低于成本价销售。而对居民而言,政府的粮食成本,他是不得而知的,他认的只是粮食销售价多少。但我们不能因此说政府向居民销售的粮食价不是价格,只是一种收费。

三、高等教育作为准公共产品,对消费者来说,倒不如说是“准私人产品”

根据萨缪尔逊的公共产品理论,产品或劳务根据其在消费上是否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将全部产品分为私人产品、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公共产品由政府提供,私人产品由市场提供,准公共产品由政府和市场共同提供。按此理论,一般认为,教育等特别是高等教育劳务属于准公共产品。这种观点和表述表面上看比较科学,问题是既然可以将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的产品为准公共产品,那么可否再引入一个“准私人产品”的概念呢。

首先,字面上理解,在英语中“准公共产品”(quasi-publis product)的“准”(quasi)是“类似”、“宛如”、“半”的意思。

在汉语中“准”的解释根据是:“程度上虽不完全够,但可以作为某类事物看等的,如准将、准平原”,从词义上理解:“准公共产品”即程度上不完全是公共产品,但可以作为公共产品看待的产品,它强调的是其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

“准公共产品”和“准私人产品”的概念差异在哪里呢?粗略一看,它们没有差别,都表示介于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的产品。但在程度上是差别很大的:“准公共产品”更接近于公共产品,“准私人产品”更接近于私人产品。“准公共产品”主要由政府提供,少数或极少数由市场提供,如水利工程,绝大部分是公共产品由政府全额投资,但农村部分水利工程也可以适当向农民收取少量的费用或农民投入义务工,这种情况下,水利工程就成为准公共产品。“准私人产品”主要由市场提供,少数或极少数由政府提供,如高速公路是私人产品,完全可以市场化,通过收取过路费收回投资和获取一定的利润。

其次,高等教育——作为准公共产品还是准私人产品,不能以目前由政府提供还是由市场提供的结果来判断。同样的产品,在不同国家,一个国家的不同时期所采取的配置方式都会不一样。高等教育是典型的例子,同样是西方市场经济,德国、法国等西欧福利国家,基本上由政府包揽,而日本、美国则更多进入市场机制,向学生收取较高标准的学费。而英国20世纪80年代前也是政府全额投资,80年代撒切尔夫人时期才开始了市场化改革。可见,从现行制度或收费标准上是看不出高等教育劳务的私人性或公共性的,关键还得要看高等教育本身,是否具有竞争性、排他性和私人收益性。

高等教育消费上具有较强的竞争性和排他性,在一定的高等教育资源条件下,一个人接受了高等教育就减少了他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根据国家统计局2002年9月26日发布的《首次中国城市居民家庭财产调查总报告》显示,我国居民家庭财产和居民受教育程度直接联系,户主文化程度越高家庭财产越多。

我国城市家庭财产和家庭户主学历的关系(单位:万元)

城市居

硕士本科专科中专高中初中小学

民平均 及以上

22.8349.94 37.29

30.4321.21

18.71 15.28

14.39

占平均 218.7% 163.3% 133.3%

92.9%

81.9% 66.9%63%

水平

美国商业部也作了同样的调查,其结论和中国的一样即受教育的程度越高,个人收入越高,如下图:

受不同教育的劳动者的收入

受教育水平

比中学毕业生为支平均月收入 比中学毕业生平

付教育费用比率% (美元)

均月收入的比率%

博土学位 295 2637 3.95

硕士学垃 158 2378 2.58

学士学位

99 1829 1.99

协士学位

58 1458 1.58

职校毕业

18 1088 1.18

中学毕业1

912 1

原材料见《中国教育报》1993年8月9日

第三,学费——高等教育私人产品部分的价格表现。如上所述,商品购买者一般是很难也没必要知道商品的实际生产成本的,在他看来,购买价即价格。学费每年只有几十或几百元时,或许还不足以认为是高等教育的价格,但达到几千乃至上万元以后,无论从形式还是内容上其价格的性质都已经具备。

高等教育成本应包括的内容、范围、计算标准、方法等问题,目前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制度上都没有定论,因此,社会生均成本应该是多少,谁也说不清楚。如果把高等教育学费定论在“不等于更不高于高等教育成本”,无法计量,没法操作。必须按价值规律要求建立科学完整的学费形成机制,让学费象价格一样,适应高等教育市场供求关系及高等教育成本高低的变化而变化。

由于高等教育成本的模糊性,目前高等教育学费实际上已成为高等教育价格,对高等教育市场发挥作用。如,高额的学费收入已成为部分高校“扩招”的主要原因,同时控制了部分学生的高等教育需求,也使部分办学质量差的学校和专业面临生源危机甚至关门大吉。

此外,我国民办高等教育,部分职业技术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和涉外高等教育的学费已成为实实在在的价格,国家没有或很少投资。

四、学费价格机制的形成和影响因素

学费作为高等教育私人产品的价格表现,象其他商品价格一样,其高低受多种因素影响。

1.高等教育的私人供求关系

根据市场经济的基本原理,市场价格由商品供给和需求的对比关系决定,在一定维持较长时期内供给等于需求时的价格为均衡价格。商品的实际价格总是趋近于均衡价格。高等教育的供给是指市场能提供的高等教育规模、数量与质量的能力,在需求等因素不变的情况下,高等教育的供给越多,为市场提供的高等教育机会就愈多,高等教育的价格也应相应下降;反之,高等教育的竞争就越激烈,高等教育的价格就越低。高等教育的需求包括社会(政府)需求和私人需求两种,应该说,公众需求(前者)对高等教育的需求是无限的,即希望能普及高等教育,提高全民素质,这种需求应该说对高等教育私人价格——学费的影响是不大的。决定学费水平的高等教育的需求是指高等教育的私人需求。

影响高等教育私人需求的因素很多,包括高等教育私人收益水平,社会对高等教育的重视程度、个人天赋、居民收入与消费水平、高等教育的供给质量等。

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均衡价格是供给方与需求方以及供给方内部、需求方内部竞争的结果。学费,虽然不是完整意义的高等教育的价格,但如上所述,它具有价格机制的重要因素,它在高等教育市场中,通过学费,体现着市场经济中高等教育的基本经济关系。

2.高等教育的私人受益程度和收益水平

高等教育首先能使私人受益,具有排他性,那么高等教育学费作为私人受益者应付出的必要代价,他应和私人受益程度相关,高等教育私人受益程度越高,高等教育个人应负担的经济代价就越大,学费标准就越高。个人收益程度不仅包括物质财富收入,还包括精神生活受益和社会地位的变化。一般情况下,受教育程度与个人收益程度呈正比,但也受个人的社会的各种因素的影响,对个体影响差异较大,如就业机会、职业差异及社会对知识重视程度(中国“文革”时期就出现过“知识越多越反动”的怪现象)。

3.高等教育成本的高低

高等教育不以营利为目的,因此,高等教育学费的最高标准应为高等教育成本。并且由于高等教育主办者的个体差异,决定学费高低的高等教育成本不是个别成本,而应是高等教育的社会平均成本。

4.政府高等教育政策

如前所述,高等教育成本主要有两类补偿主体:政府与学生(或学生家庭)。政府补偿的比例并不由政府(社会公众)的收益程度来确定,它取决于政府的高等教育政策。因此,在高等教育私人收益水平、高等教育供求关系一定的情况下,学费水平的高低以及是否发挥学费对高等教育市场的调节作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高等教育政策。

5.高等教育的垄断和竞争制度

高等教育是极为稀缺的资源,良好的师资、专业学科在一些条件总是有限的,总是掌握在少数院校手中,而一个有影响的学校和专业要经过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几十年上百年才能形成自己的优势地位。而一旦这种地位确立以后,就很难在短期内改变。因此,高等教育具有垄断性的特点,高等学校可以凭借其垄断地位获取垄断利益,包括垄断资源、垄断市场,当然也可能垄断学费,即高等教育价格。

高等教育是具有垄断性,但并不意味着没有竞争,有些也许可以在一个地区垄断,在一个国家内垄断,在一个学科内垄断,但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国与国之间教育市场的开放,世界范围内高校间的竞争将由间接变为直接,因此,在开放的高等教育市场下,高等教育的垄断是相对的,竞争是绝对的。竞争的程度越高,市场越开放,越有利于高等教育学费价格机制的形成并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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