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发展的新思路--刑法研究意识_刑法学论文

中国刑法发展的新思路--刑法研究意识_刑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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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1世纪,我国刑法学面临严峻的挑战与难得的机遇。如何迎接挑战、抓住机遇、把握刑法学研究的发展方向,是每个刑法学者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当然,这也是个涉及面非常之广、智者见智、仁者见仁的问题。笔者不揣冒昧,拟就我国刑法学研究的意识问题谈点陋见。

笔者认为,刑法学研究中应当强化主体意识、使命意识和问题意识。主体意识要求刑法学者具有独立的学术品格和高尚的学术品位。刑法学界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整体,每个刑法学者作为一个独立的学者,都要担当起完善理论、正确指引刑法现实(包括立法和司法)的思想先行者的角色。使命意识要求刑法学者应当善于洞察社会现象,关注社会矛盾,研究成果满足社会深层次的需求、反映社会经济发展规律。问题意识指的是研究刑法必须始终坚持追问、审慎的态度,真正地研究刑法问题、研究真正的刑法问题,不因循守旧、裹足不前,要勇于开拓进取、敢于理论创新。只有具备良好的主体意识、使命意识和问题意识,才能有正确的研究态度,也才能有明确的研究目标与革新的研究方法。

在过去的刑法学研究中,我国刑法学者的主体意识不容否认。以刑法修改研究为例,在刑法修订(1997年)以前的十多年时间里,我国刑法学者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刑法修改研究方面,这一时期出版的一系列论著,有相当多的是超越权力机构驾驭、体现理论独立性的,对于我国刑法的修改完善在指导思想和技术规范方面均具有极大的参考价值,同时也增进了民众的法治意识和对刑法正当性的追求。但是,在以往的刑法学研究中存在的主体意识低下的一些现象值得反思,这些现象应当在今后的刑法学研究中引以为戒:

其一,理论研究过分追随刑法现实甚至迎合现实需要的特点突出。这主要表现在一些刑法学者抛弃或无视学术职业的独立性,惟“司法实践需要”是论,甚至把满足司法实践需要作为借口,扭曲合理成熟的刑法理论,或以“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取代刑法理论的科学性,为迎合司法实践一时的需要而对相关理论进行所谓的“创新”。更有一些学者认为,凡是没有“实践操作性”、不贴近司法实践的理论就是空白的理论、无用的理论。受这种观点的影响,近年来,特别是在新刑法颁布后司法实务疑难争议问题剧增的情况下,注释类的论著因为司法实践部门的需求而汗牛充栋,刑法基本理论研究则因“远离司法实践”而受到前所未有的冷落。这种做法如果任其发展,后果将是灾难性的。刑法理论不可能成为司法实践的先导,而只能成为司法实践的附庸,反过来实用主义的司法实践严重脱离理论的正确引导,又进一步助长理论的历史断层和败落,如此往复而“恶性循环”岂不堪忧?对于刑法司法的推动,刑法学者不同于司法官员的地方是什么?就是要超越于一时一事,谋求和倡导一以贯之的法律精神和准则,以免理性为纷繁复杂的法律运作及其效果所破坏。当前我国刑事司法在技术上存在的各种问题,不是因为理论本身不能解决司法实践问题,而是因为目前还没有高于实践的理论可以去解决这些问题。刑法学研究过分追随刑法现实甚至迎合现实需要,视理论研究为纯粹工具,把司法实践短期的实际需要视为理论研究的根本,无疑也抹杀了刑法学者与司法官员的区别,这也正是司法实务界多有“刑法理论脱离实际”之类埋怨以及多数注释刑法论著无法真正解决司法实践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

其二,脱离刑法理论的独特性、违背学术自治的现象时有发生。刑法理论之根深植于社会,刑法理论研究与各种社会现象密切相关。但是,刑法理论之于其他学科、理论又有相对的独立性。令人遗憾的是,在我们的刑法学研究中,很多刑法学者往往注意到刑法理论关注社会现象的必要性,却忽视了刑法理论的独立性和独特性,喜好“跟形势”、“抓热点”、“出风头”,使得刑法学研究成为一种应时的、也很容易过时的研究。比如,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本来是一个刑法学术问题,罪与非罪的区分标准在刑法学界也被较为一致地认为是犯罪构成,但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刑法学界却开展了一次“经济活动中罪与非罪界限”的讨论,这场讨论的结果似乎使当时的刑法学界得出了一个共识,那就是经济活动中罪与非罪界限有两个标准:一个是“三个有利于”的政治标准,另一个才是犯罪构成的法律标准。其实,无论是经济领域还是其他领域,罪与非罪的区分标准只有一个——犯罪构成,“三个有利于”本来就不是刑法理论的范畴,也不可能成为刑法理论的范畴。再如,近两年,由于我国加入了WTO,我国法律为适应入世要求而进行变革也势在必行,WTO法律问题遂成为法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这本是正常的事情,但不正常的是,在刑法学研究中,许多学者往往举着WTO的旗子,谈论着实际上与WTO根本没有关系的问题,文章浮华,令人反感。

其三,盲目追随和迷信权威的现象严重。任何学科都有权威,也需要权威。学者成为学术权威,来自于他们长期不懈、认真负责的学术研究。但是,权威的意义又是总体上的、相对的,没有绝对的权威,也没有万能的权威。如果认为权威对每一个问题的看法、每一个观点甚至每一套研究的思路与方式都是正确的,那就不是科学的态度,恐怕权威本身也不会同意。可惜的是,在刑法学界,把所谓权威性的观点视作真理、奉为圭臬,已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一些学者为了论证自己的观点“正确”、有“说服力”,便动辄以权威性的观点本身作为论据,而自己却缺乏应有的、独立的深入思考研究。笔者认为,这样的研究即使其结论是合理的,其研究过程也是不科学的。这完全是学者缺乏主体意识的表现。其实,学术只有在批判中才会前进,权威之所以成为权威,也是自我学术观点不断修正、批判的结果,只有科学地对待权威及其观点,才能算得上是真诚地对待权威,也才能为刑法学研究的发展带来助益。

其四,刑法学研究盲目追求标新立异。盲目标新立异的表现领域,大到刑法理论体系的建构、基本原理的完善,小到遣词造句。与盲目迷信权威相反,一些刑法学研究者走向另一个极端,他们没有站在历史的角度、公正的角度去评说传统理论学说与观点,而是轻率地对某些传统理论展开规模不等、程度不同的批判——只要你传统的理论这样说,我就那样说,似乎对传统观点批判得越多、批判得越深刻,就越有创见、越有独到见解。尤其是一些刑法学研究者人云亦云,惟恐加入传统学说批判队伍迟缓半步,惟恐难以体现其学术研究的“开拓性”、“批判性”和“创建性”、表明其学术研究的“开放”立场。然观其文章,破旧倒是淋漓尽致,标新也似乎引人入胜,但立异却唐突苍白,近年来较为时髦的对传统学说中“社会危害性”理论的批判就是实例。还有一些刑法学研究者,颇好创造艰涩语词——这些语词不用说在汉语词典中查无着落,就是在法学专业词典中也没有补遗。他们可能为了论证一个很平常的观点,在论著中就使足力气地对词句进行刻意雕琢、故弄玄虚,待你硬着头皮把它读完,竟然发现其实连篇累牍都是在“兜圈子”,其结论与论据可以用占该论著很小比例的篇幅、以非常清晰严谨的专业语言完整地表达。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在刑法学研究中贯彻批判、标新立异的精神本身没有问题,但关键是还要有批判、标新立异的科学态度,如果没有后者,为批判而批判、为标新立异而标新立异,就会变成混乱的、缺乏规范的理论纷争。盲目追求标新立异的研究,形式上为学者主体意识和个性的体现,实则为主体意识的扭曲。

近十多年来,我国出版面世的刑法学研究著作数量庞大、种类繁多,总体上篇幅越来越大,无疑可以用“异常繁荣”、“浩如烟海”来形容,但毋庸讳言,刑法学著述粗制滥造的现象也比较普遍。有的著作洋洋数十万字,只有观点的介绍和堆砌,没有作者的总结与分析;有的文章长篇大论,从天上到地下一番豪论,实则离题万里、无的放失,论点不明确、论证无力度。再说论著的注释也存在诸多问题。文章的注释本来是用于作者引述与借鉴有关文献观点、帮助读者扩展视野、防止读者中断思路的,标记注释同时也是作者严谨治学、规范自律的必然要求。但是,笔者发现,在诸多刑法学著述中,作者是在极不负责地注释:一是为了注释而注释,似乎注释越多就越能显示作者的学问大、越能表明作者涉猎的学术领域广泛。这实为滥用注释。二是注释代替了正文,作者实际上不是在引述与借鉴他人的观点,几乎是在剽窃他人的学术思想。至于作者对于注释涉及的文献资料是否亲自研究、阅读,在太多的著述中更是值得怀疑的——有的人甚至将他人的著作正文连同注释移花接木、改头换面,“扫描”成自己的大作。诸如此类现象,说到底都与刑法学研究的主体意识、使命意识和问题意识有关。

正如19世纪中期以后的大陆法系国家社会矛盾的激化引发近代刑法理论的学派之争一样,当今中国的社会现实也为我国刑法学理论研究提供了许多课题,为我国刑法理论的学术争鸣创造了机会。只有强化研究意识、端正研究态度、明确研究目标、开拓研究方法,我国刑法学研究才会走上健康、辉煌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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