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补偿:研究生教育的必然趋势_教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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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研究生教育实行“统包统配”的政策,研究生的培养经费以及住宿等生活费用完全由政府“包”下来,研究生毕业后由国家按计划分配到国家所属的有关单位工作。所谓成本补偿,是指研究生教育的成本不应完全由政府负担,而应由政府、企业和受教育者合理分担。为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运行机制,同时,随着人们对研究生教育非义务教育性质的认识,人们投资研究生教育意愿和能力的增强,教育财政状况日益紧张,实行成本补偿是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研究生教育成本补偿的理论基础

(1)经济学把各种产品划分为“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 “公共产品”是指这样一些产品,不论每个人是否愿意购买它们,它们带来的好处或坏处不可分割地散布到整个所涉及的环境之中,例如国防。纯粹的“公共产品”具有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这三个特点。纯粹的“公共产品”由所涉及的消费者共同提供、共同享有。私人产品是指这样一些产品,它们能分割开并可分别地提供给不同的个人,也不带给他人外部的收益或成本。“私人产品”可以由市场提供,市场可以有效地调节私人产品的供求与资源配置。但是,由于人们总是试图让他人购买“公共产品”,而自己免费搭乘,因此,“公共产品”不能由市场有效提供,不能由市场对其供求和配置进行调节,而必须由政府和有关组织提供和调节。

教育产品总的说来应该属于“准公共产品”,一方面居民对教育的消费具有竞争性,教育的供给具有排他性,受益的不平衡性(同是纳税人但直接受教育者的收益高),因此,教育具有“私人产品”的特征。但是,教育具有外部效应,教育的失误与成功与否不单对受教育者本身产生效应,而且还在教育外部产生正负两方面的效应。因此,按照教育经济学的理论,教育又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但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教育,其产品具有“公共产品”属性的程度是不同的。相对而言,义务教育更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因此,法律和社会要求政府和家长有义务使儿童得到义务教育,从而使得人们在基础教育上的消费和效用几乎不具有排他性。但是,非义务教育尤其是研究生教育在消费上更具有排他性,更具有“私人产品”的特征,更应该实行成本补偿,在国家宏观调控的同时,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

(2)举办和接受研究生教育需要一定成本, 谁从研究生教育获得收益,谁就应该负担研究生教育的成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研究生教育的收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企业收益:企业的竞争说到底是人才和技术的竞争,特别在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需要大量的接受了研究生教育的高层次人才,企业是研究生教育的主要受益者。

●个人收益:个人之所以愿意接受研究生教育,是因为它能为受教育者本人带来收益,个人收益既有经济方面的,也有非经济方面的。经济方面的收益表现在增加了就业机会,提高了起薪等。非经济方面的收益表现在满足了学生精神等方面的需求。

●公共收益:公共收益是指直接受益者以外的社会其他成员从研究生教育获得的收益。这一收益主要为非经济性收益,为全社会共同享有。例如,研究生教育为政府部门和公益性事业(非营利性)部门输送了所需的高层次人才和技术;提高了社会的文明程度;减少了犯罪,等等。

企业收益、个人收益、公共收益的总和便是整个研究生教育的收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受教育者和政府的利益是相对分离的,按照谁受益谁负担教育成本的原则,政府支付的只应是与公共收益相适应的教育成本,企业、受教育者也应负担与其所获收益相适应的教育成本,这就是成本补偿政策。对应用性较强的热门学科,由于个人或企业的投资收益率较高,研究生教育的成本主要应由学生、企业负担,对需要国家扶持的基础学科、国家有战略需要的学科,由于国家是主要的受益者,研究生教育的成本应主要由国家负担。

如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研究生教育成本仍然完全由政府负担,而政府用于研究生教育的经费完全来自企业上缴的财政收入,从这个意义上讲,企业实际上也负担了研究生教育的成本,而且是全部的成本。但是,研究生教育的成本由各个企业平均地负担,不管企业是否聘用了毕业研究生和聘用了多少,都必须平均地负担研究生教育的成本,对那些没有或很少聘用毕业研究生、没有得到相应收益的企业而言,这是不公平的。

(3)一些专家认为研究生是科研工作的重要力量, 不但不应向他们收取学费,还应给他们支付应得报酬。作者认为,研究生从事的科研活动是在导师和课题组指导下进行的,研究生在科研中所应得到的回报主要是自身知识的增加和能力的提高。由于研究生对导师和学校科研工作贡献的大小与学科、导师和研究生本人有关,因此,不应通过全面实行免费教育来补偿部分研究生的、大小不同的科研贡献。为了调动学校办学的积极性和研究生从事科研活动的积极性,必须厘正利益关系,将研究生接受教育应该补偿部分教育成本和研究生从事了科研活动应该获得报酬这两者区分开来,该由学生补偿的成本应补偿,该由学校和导师支付的报酬应支付。

二、研究生教育实行成本补偿政策的意义

实行成本补偿政策在我国研究生教育中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一政策的合理实施将有力地推动其他问题的解决,从而促进研究生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缓解教育经费短缺,促进研究生教育的发展;有助于建立规模和结构的市场调节机制,动态适应社会(市场)的需要;促使政府拨款制度的改革,加大政府对基础学科等关系国家利益的学科的投入,提高政府投资研究生教育的效益;有利于毕业生自主择业,推动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有利于促进弹性学制的实施,推动学籍管理制度的改革;有利于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学校办学积极性,推动高等学校内部各项管理制度的改革,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有利于推动研究生及其导师、培养单位从事科技服务和科技创业,促进研究生教育与生产实际的紧密结合,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等等。

在我国研究生教育2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遇到了很多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其中一直存在于整个过程而且也是最主要的问题是两个,一是规模和结构的问题;二是质量和效益的问题。

关于规模和结构的问题,在当前主要是如何扩大研究生教育的规模,以及如何使得研究生教育的规模和学科结构更加合理。要扩大规模,主要的制约因素是经费。为了增加国家财政对研究生教育的投入,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等国家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是,靠国家增加财政拨款是有限的。因此,人们自然而然地想到了在争取国家加大对基础学科等国家急需扶持的学科投入的同时,应该通过实行成本补偿政策向研究生本人、用人单位和社会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从而改善研究生教育的办学条件,实现研究生教育规模的较快发展。

研究生教育的规模和结构是否合理应该以是否适应社会需要为标准,因此,必须建立起以社会需要为导向的规模和结构的动态调节机制。我国曾经进行了全国范围的人才需求预测,试图根据预测结果并通过行政手段来调整研究生教育的规模和结构,但始终未能奏效。在每次学位授权审核中,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也总是提出并贯彻了调整学科结构的指导方针,但直至今天,实施学位制度已经20年,学位授权审核共进行了8 次,学科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依然比较严重地存在。实践和研究表明,要使研究生教育的规模和学科结构不断适应社会需要,完全通过政府行政手段来编制、调整规模和学科结构总是赶不上千变万化的社会需要。而是既要依靠政府的宏观调控,又要利用招生和就业两个市场的微观调节。但是,在免费教育的情况下,考生及其家庭无需(或者说很少)考虑受教育的成本和收益,报考者在评估是否报考和报考什么专业的问题时,把调节规模和结构的“砝码”——研究生教育成本和不同专业的教育成本差别给忽略了,这样,报考研究生的总人数及其学科分布没有准确反映实际情况。同样,由于在免费教育体制下,用人单位在聘用毕业研究生时或在支付毕业研究生的工资时都无需补偿教育成本,用人单位在就聘用研究生进行成本—收益核算时,没有计入政府已经投入的大量的教育成本。由于教育成本是政府支付的,毕业研究生的预期收益与政府支出的教育成本的多少没有关系,毕业研究生也习惯接受与其教育成本不太相适应的工资标准。因此,一些企业盲目聘用高层次人才,一些毕业研究生学非所用,人力资源没有得到合理、有效的配置和使用,研究生的就业情况也没有真实地反映社会对研究生的实际需求。而且,在免费教育的情况下,学校按国家计划进行招生,学生的培养费用由国家根据分配给各校的招生计划数核拨,学生毕业后由国家分配工作,学校缺乏主动调节规模、结构的能力和动力。因此,要在研究生教育中实行成本补偿政策,构建招生和就业两个市场,让市场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反映到研究生教育系统,从而调节研究生的招生规模和学科结构,使其不断地适应社会的需要。

关于研究生教育的质量和效益问题,关键是要建立提高质量和效益的动力机制和监督机制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提高质量和效益的动力来自于投资者,监督质量的动力来自于消费者,投资者与消费者应是相互独立的两个行为主体。在免费教育的情况下,从总体上讲,投资者和消费者都是国家,研究生和作为研究生教育举办者的培养单位都不是研究生教育的投资者,他们缺乏提高质量和效益的内在动力。研究生和用人单位没有负担教育成本,自然也缺乏监督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权力和动力。要提高研究生教育的质量和效益,也要求实行成本补偿政策。

有效需求不足是当前我国宏观经济中的突出问题,研究生教育实行成本补偿政策,还将起到刺激民间教育投资,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作用。进入90年代,我国经济形势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经过80年代经济的迅速发展,短缺经济基本消除,商品供不应求的情况已不多见,相反,生产者面临的首要问题是有效需求的不足。特别是1998年以来,由于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出口经济总量减小,“外需”被压回国内,“内需”不足,市场疲软,经济发展速度被迫减慢。为了刺激经济增长,国家采取财政政策,扩大内需。但国有投资的增长幅度与经济增长幅度并不匹配,1998年国有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达22%,而工业增长率仅为8.8%。一个重要原因是民间投资乏力,居民储蓄不断增加。 在这一情况下,一些学者认为,高等教育是刺激消费扩大内需的潜在市场,高等教育投资不仅是人力资本投资,而且是扩大内需,拉动经济的有效手段。中央在分析和研究了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后,作出了加快高等教育发展,扩大高等教育规模,拉动民间教育投资,促进经济发展的战略决策。1999年本专科招生规模扩大了44%,2000年研究生的招生规模扩大40%。然而,由于没有实行成本补偿政策,研究生教育规模的扩大所带动的居民个人在研究生教育上的投资和消费的效果并不显著。因此,要尽早在研究生教育中实行教育成本补偿政策,以带动居民个人的投资和消费。

三、研究生教育实行成本补偿政策的可行性

当前,只要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实行成本补偿政策是可行的,主要依据是:

(1 )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这使研究生教育实行成本补偿成为可能并为实行这一政策提供了有利的政策环境。近几年来,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例如,加大了国有企业的改革力度,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得公有制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的主体;建立起了全国统一的市场,建立起了以市场定价为基础的价格形成机制;发挥市场机制对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的积极作用,建立起了“双向”选择的就业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转变了人们的观念,提高了公众对研究生教育成本补偿政策合理性、重要性的认识,有利于取得社会对研究生教育实行成本补偿政策的认同和支持。

(2)本专科教育成本补偿政策的实行, 提高了人们对研究生教育实行成本补偿政策的心理承受能力。我国本专科招收自费生始于80年代中后期,当时只有少数学校在没有得到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在少数专业试点。1989年国家教委等三部委联合发出了《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的规定》,虽然允许每人每年收费的标准很低,只有100~300元,但由于正式肯定了成本补偿的做法,其意义重大。1990年国家教委正式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自费生的规定》,允许一部分学校招收自费生,收费标准从分担成本的30%~80%不等,自费生列入招生计划,不包分配。1994年6月, 国家教委为了解决一校两制的矛盾,正式宣布在国家教委所属36所院校实行收费并轨,并很快地、顺利地在全国得到推广,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了本专科高等教育成本补偿政策。目前,向本专科生收取的费用大体占教育成本的25%,今后将逐步稳定在30%左右。

与本专科教育相比,研究生教育实行成本补偿政策更合理、更可行。一是因为研究生教育更具有“私人产品”的性质。二是因为实行成本补偿的学科大多数为应用性学科,这些学科主要应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研究生,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已有一定积蓄。此外,这些学科的研究生具有更强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弹性学制和灵活的培养计划,使研究生更有能力和条件从事勤工俭学活动和科技创业,因此他们的付费能力更强。三是这些学科研究生教育实行成本补偿政策,将推动研究生教育与生产实际相结合,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这也正是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方向。

与本专科教育相比,研究生教育只占很小的规模,研究生教育实行成本补偿政策所带来的社会影响以及各方面的关注与本专科教育实行成本补偿政策相比将会小得多,这些研究生教育成本补偿政策的顺利实行是有利的。

(3)随着工资的增加,公民人均收入水平明显提高, 消费结构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考生付费意愿和能力增强。根据1999年的《中国统计年鉴》,1988年我国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年收入分别是1181.4元和 544.9元,1998年我国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年收入分别是5425.1和2162.0元,城镇和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年收入分别约为1988年的5倍和4倍。1998年底,我国居民储蓄已达53407.47亿元人民币,是1988年3801.50亿元的14倍。随着工资水平的提高, 公民消费结构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生活“必需品”的需求趋于稳定,对教育等作为“奢侈品”的消费需求不断增加。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居民储蓄动机”的调查表明,“为子女上学做准备”的储蓄动机所占比重高达44%。可见银行存款中相当大的部分是未来教育投资。由于义务教育阶段主要由政府负担,居民储蓄中相当大的部分主要是用于未来高等教育的投资。

(4)研究生教育的需求弹性不大,实行成本补偿政策后, 仍能保证研究生教育有数量足够、质量合格的生源,保持研究生教育一定的招生规模和发展速度。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必须依靠高层次人才,作为培养高层次人才的主要渠道,作为“准公共产品”,政府有责任保证研究生教育保持一定的招生规模和发展速度。一些学者担心成本补偿政策会影响研究生教育的生源数量和质量,从而影响研究生教育的招生规模和发展速度。但作者认为,这一情况不会出现,理由有三:一是近几年来研究生的生源非常充足,大量考生升学的愿望得不到满足。尽管扩大了研究生的招生规模,但由于考生增多,近几年研究生的报名数与录取数的比例比十年前还要高(见表)。在199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的376 个专业中,有117个专业(约占所有专业总数的1/3 )的报录比(报名数/录取数)约为5,即这些专业大约为5个报考者中录取1人。 二是由于基础学科和需要国家扶持的学科仍然由政府负担教育成本,如果在实行成本补偿政策的同时建立奖、助、贷学金制度,提供更多的勤工俭学的机会,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以及休学制度,成本补偿政策对生源的影响不大,基础学科等政府扶持发展的学科的生源反而会更好,优秀生源受奖学金制度的吸引,流失不会很明显。三是报考收费学科的生源虽然应届本科毕业生的人数会减少,但在职人员报考的人数变化不会很大,生源中在职人员的比例提高了。生源结构的这一变化,正是应用性学科研究生招生工作所希望的,有利于这些学科研究生教育与生产实际的结合,培养应用型人才。

表 近10年我国硕士研究生报考与录取人数统计表 单位:万人

年度19911992

1993 1994 1995

报名数 8.711.010.5 11.6 15.5

录取数 2.55

2.813.54 3.02 3.94

报录比 3.43

3.893.13 2.94 3.88

委培数 0.04

0.070.50 0.71 0.44

数之比 1.5%

2.5%14% 24%

11%

年度19961997

1998 1999 2000

报名数 20.424.2

27.4 31.9 39.2

录取数 4.584.93

5.82 6.89 9.53

报录比 4.384.81

4.78 4.44 4.11

委培数 0.710.71

0.97 1.21

数之比 16% 14%17% 18%

数据来源:《中国教育统计年鉴》

(5 )委托培养研究生制度和已经实行的招收自筹经费研究生的做法,为研究生教育成本补偿政策的实施奠定了基础。1985年11月,原国家教委、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高等学校招收委托培养硕士生的暂行规定》,从1986年起,我国开始招收少部分由用人单位委托培养的研究生。实行委托培养研究生制度后,由于受国家计划招生数的限制,各学校纷纷扩大招收委托培养研究生的比例,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还从省财政中拨出经费,由地方政府出资“委托”培养研究生。一些学校为了在国家计划外多招委培生和自筹经费的研究生,在录取标准上,对委培生和自筹经费的学生采取了比较宽松的政策。实行委托培养政策以来,每年招收的硕士研究生中,委托培养研究生所占比重逐步提高(见表)。相当一部分考生为了达到上学的目的,在没有找到委托单位的情况下,采取“假委培”的方式上了学,这部分学生实际上是由自己负担培养经费的,大多数自筹经费研究生实际上也是由研究生自己负担培养经费的,也就是说,企业和研究生本人分担教育成本的做法早在十几年前就已悄悄地出现,实践表明这一做法没有在研究生教育内部和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这为成本补偿政策的正式实施奠定了基础。但是,由于国家还没有为培养单位向研究生本人收费的做法“正名”,目前只向很小比例的研究生收费,这一做法需要合法化、规范化。

四、研究生教育成本补偿政策对社会公平性的影响

一些人士对实行成本补偿政策后的社会公平问题存有担忧。因此,社会公平性问题是实行成本补偿政策之前必须着重回答的问题。笔者认为,只要采取相应措施,实行成本补偿政策将对社会公平起促进作用。

(1)实行成本补偿, 将促进公共教育经费在全社会的分配更加公平。如果不实行成本补偿,由于学生几乎不分担研究生教育的成本,受教育者在研究生教育上的投资回报率很高,于是,必然出现大量公民要求接受研究生教育与研究生教育经费短缺的矛盾。结果,少数人接受了研究生教育,享用了本应属于全社会的公共教育经费,对不能接受研究生教育的大多数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如果实行成本补偿政策,在政府投入不变、生均成本不变的情况下,补偿的成本越接近研究生教育的成本,研究生教育的规模越大,即享用到政府投入的公共教育经费的学生数越多。国家还可以将原来用于私人投资回报率很高的学科的部分公共教育经费用于更应由国家负担的基础学科等国家急需发展的学科的研究生教育。因此,实行成本补偿政策后,公共教育经费在全社会的分布更公平。

过去,许多发展中国家,为了低收入阶层的利益,高等教育实行免费制度。然而,事与愿违,从免费或公共资助的高等教育中获益最多的是高收入阶层。例如,印度尼西亚在没有实行成本补偿时,占人口30%的高收入阶层获得了83%的高等教育资助,而占人口40%的低收入阶层仅获得了7%的高等教育资助。工人、农民是我国人口的主体, 但据北京市招生办公室统计,1990年北京录取的17248名新生中,干部、 职员、军人的子女13474人,占78%,工农子女3561人,占21%。 我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73.8%,1989年全国录取新生61.9万人,其中来自城镇的32万人,来自农村的27万人,来自农村的仅占44%。可见,我国如果不实行成本补偿,从总体上讲,享用公共高等教育经费者主要是城镇居民和社会收入较高的干部、军人和职员,也就是说,政府通过税收机制把穷人的收入转移给了富人,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实行成本补偿,将有利于使公共教育经费在不同阶层的分配更加公平。

(2)实行成本补偿政策,既维护了毕业生自主择业的权利, 又维护了国家的利益。在没有成本补偿的情况下,国家在研究生教育上的投入,转变成毕业生个人的人力资本的增量,由毕业生自己“携带”。在完全计划经济体制下,人力资本以及企业都属国家所有,毕业生只能也只有分配到政府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毕业生将其人力资本转化为国家的收益。在这一情况下,投资与受益的主体是一致的,符合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国家、企业和毕业研究生的利益相对分离。由于研究生教育成本完全由国家负担,政府为了使国家对研究生教育的投入不流失,要求毕业生必须在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为国家服务,使其人力资本转化为国家的利益。这样做,似乎维护了国家的利益,但却限制了毕业生自主择业的权利,忽视了毕业生的个人利益,不利于毕业生的发展,从根本上讲,不利于充分发挥毕业生的作用为国家创造更多的利益。但如果在没有实行成本补偿的情况下,允许毕业生自由择业,允许毕业生利用所受研究生教育的优势到外企、私营企业或出国就业,为自己获取高收益,那么,研究生教育的投资者是国家,受益者却是个人,对国家来说又是不公平的。实行成本补偿后,厘清了国家、个人、学校和企业的关系,毕业生可以根据本人的兴趣、意愿、条件自主择业,相比之下,实行成本补偿的政策更加合理、公平。

(3)实行成本补偿, 有利于使研究生教育平等地为各种所有制经济发展服务,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公平竞争。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并且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要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必须让各种所有制企业都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人才和技术是企业发展的重要源泉,如果不实行成本补偿政策,公有制以外的其他所有制企业就无法聘用到毕业研究生,对这类企业来说,是不公平的。为实现公平竞争,研究生教育在向国有企业输送人才的同时,也应为其他所有制企业输送人才。要实现这一目的,必须实行成本补偿政策,使研究生在支付了一定比例的教育成本后可以自主择业,各种所有制企业才能平等地聘用毕业研究生。

(4)实行成本补偿,有利于促进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大、 质量和效益的提高以及结构的优化,为公民提供更多的升学机会和更高质量的教育,缩小两极分化,使得公民在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和质量上更加公平。由于研究生教育资源特别是名牌大学的资源紧缺,研究生教育中的不公平还反映在公民接受研究生教育的机会和接受研究生教育的质量上的不公平。要从根本上解决公民接受研究生教育的公平性问题,必须加快研究生教育的发展,扩大研究生教育的招生规模,并从整体上提高研究生教育的质量,使更多的公民有机会接受更高质量的研究生教育。如果不实行成本补偿政策,由于政府的投资不足,并由于这一体制对研究生教育办学效益的影响,使得研究生教育的规模较小,必将导致学生接受研究生教育的机会不公平。如果不实行成本补偿,又要扩大研究生教育规模以增加教育机会,这不仅要影响整个研究生教育的质量,还将加剧研究生教育质量的两极分化,受家庭经济背景、社会地位的影响,在学生自身条件相同情况下,家庭经济状况好、社会地位高的学生所接受的研究生教育的质量也高,从而加剧学生在接受研究生教育质量上的不公平。

研究生教育成本补偿政策应该在现行的委托培养制度和招收自筹经费研究生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地、规范地实施,不宜在舆论上过分渲染。要避免各校、各专业按统一标准收费的做法。政府对研究生教育的投入不能因为成本补偿政策的实施而减少,而应保持已有的投资强度并随着政府财力的增强而不断提高,以改善基础学科研究生教育的条件,扶持关系国家战略利益的学科发展。要制定成本补偿的配套政策,减少生源尤其是优秀生源的流失。政府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应该利用实行成本补偿的机会,推动研究生教育以及有关的各项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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