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增而不强———个微观生产组织控制视角的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企业论文,微观论文,不强论文,视角论文,直接投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740.2;F1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102(2011)10-0095-09
一、问题的提出
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经贸发展和产业结构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出口导向发展模式难以为继。加快推进对外直接投资、深入实施企业走出去战略不仅是对外开放新阶段的必然举措,也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产业结构的重要途径。自2002年以来,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政策由限制迅速转向鼓励和重点支持,并在国际经济中取得引人注目的成绩(UNCTAD,2008)。然而,随着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面临严重挑战:一是OFDI规模数量激增,但盲目投资和自相竞争,境外资产流失严重(袁晓澜、徐芸茜,2009);二是海外并购空前盛行,但缺乏整合手段,失败案例居高不下(张建红等,2010);三是境外资源开发不断建立新的战略合作联盟,但缺乏有力机制来激励约束当地伙伴,多元稳定可靠的能源资源供应缺乏保障;四是境外经贸合作区为OFDI创造了新的平台,但如何协调区内中小企业跨国经营,推进园区可持续发展困难重重(张世国,2007等)。为什么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增而不强”?这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对外投资稳步快速发展的现实问题,以及统筹国内经济转型和对外开放、实现互利共赢新局面的重大理论问题。
按照联合国贸发会议的定义,与间接投资不同,掌握经营权或经营控制权、实现超额组织租金,是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根本内涵。这就是说,在对外直接投资过程中,企业不仅是投资者,更是生产经营主导者或控制者;不仅需要有企业所有权优势,还需要有较强的组织控制机制和治理能力。否则,即使在政府推动下能够顺利走出国门,但却难以维持可持续发展。
为此,本文尝试从微观生产组织控制新视角,探讨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微观传导机理,分析当前我国典型创新对外投资方式——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存在的微观企业问题与组织障碍,从而揭示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增而不强”的内在根源,为政府制定和实施新开放型经济战略、加快发展对外直接投资提供新的政策依据。
二、理论框架与作用机理分析
(一)对外直接投资与企业组织控制分析框架
国际市场是不完全的(Hymer,1960),企业走出去进行海外直接投资,既需要考虑投资经营决策问题,也需要考虑组织控制问题(Buckley和Casson,1976;Dunning,1977;Antràs,2003;Helpman等,2008;Antràs等,2009;等)。但是,当前创新对外投资方式既包括等级制(股权控制,如海外并购或绿地FDI),也包括网络制(契约关系,如外包或集群式FDI),企业组织方式已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企业—市场”两分法(李海舰等,2004;等)。由此产生的问题是,不同的对外投资方式,其微观生产组织控制机制是什么?或说是市场协调还是权力协调?其权力来源又是什么?
按照Hymer(1960)、Markusen(2002)、Helpman(2006)等人的观点,在全球生产网络下,跨国公司始终扮演中心角色和主导地位。在母公司控制下,跨国公司既可通过独资、控股、参股等企业内组织形式,也可借助于品牌、协议、分包、许可证等企业间组织形式,不仅将各种中间产品频繁地流转于各子公司、分公司的企业内部贸易中,也日益超越企业边界发生在各种企业间外包活动中(Helpman,2006)。换言之,企业权力是协调与控制对外投资活动的内生机制,其体现在:对等级制的海外并购或绿地FDI来说,其组织控制天然是通过企业权威或权力进行的;对网络制的境外合作区或离岸外包来说,其组织协调与控制也是通过企业权力约束和影响进行的。因为对网络制来说,将投资经营过程分散到不同空间区位(Jones和Kierzkowski,1990),每个企业都“有可能受到与企业内外的其他活动之间的联系和相互关系的影响”,“企业之间要就如何利用这些联系和如何分此产生的利益而达成协议就可能困难重重”(Porter,1985)。因此,网络制的组织方式也是一种企业权力协调,但这种权力协调不是通过等级权威关系,而是通过企业间网络的价值链条,由粗到细的互利行动和权力影响来进行的。
关于企业权力来源问题,依据演进经济学派和基于资源的企业能力理论,对外投资体系下企业的本质(nature)已经发生了变化,它不仅仅是一组物质资产集(Grossman和Hart,1986)或关键物质或人力资产集(Rajan和Zingales,1998),而是一组有组织特征的独特资源与能力组成的集合体。换言之,对外投资生产体系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它们拥有特定的资源与能力,体现为异质性的物质资产、无形资产和组织资源。这里,物质资产包括货币资本或以物质资本形式体现为资产负债表中的实物,如房地产、设备、原材料、存货等;无形资产包括人力资本、声誉、品牌、文化、技术、专利和商标等,其中企业积累起来的知识、经验和技能等企业核心能力,是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组织资源主要体现为一种组织能力,是资产与人员、组织投入产出过程的复杂结合,运用到企业的物质生产与交易技术上,其中组织制度或机制是组织资源的重要体现(见图1)。
图1 对外直接投资与企业组织控制分析框架
这就是说,物质资产所有权、组织资源和无形资产是跨国企业的三个权力来源,这些要素一起赋予国际生产组织相应的权力关系和权力地位,依次表现为财产所有权、网络进入权、价值链分解权,相应的权力机制依次为股权控制、组织机制控制、能力控制(洪联英,2008),如图1所示。
(二)对外直接投资与企业组织控制机理
1.财产所有权、股权控制与对外投资。在对外投资经营中,财产所有权之所以仍然是构成其企业权力的一种重要形式,是因为:一是按照企业的定义,量化了的无形资产(折算为股权或货币资本)也属于物质资产范畴。二是当跨国企业在国外进行分段生产时,FDI始终是一种最重要的投资选择方式。三是现代企业制度放大了企业所有权作为企业权力的控制作用。依据IMF规则,拥有10%生产工厂股权的企业投资被视为FDI流动,而且由于核心资产的稀缺性,实际上低于10%的股权,跨国公司也能够对东道国企业施加控制。由此可见,当契约不完全时,财产所有权仍然是构成对外直接投资的一个企业权力来源(王耀中等,2009)。这是GHM产权理论应用到对外投资生产体系中的合理延伸。其传导机理如下:
一是通过企业所有权的组织安排,可导向企业理性选择对外投资方式。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如独资、部分股权控制、契约外包等,但投资方式不同,企业主体所获得的收益和承担风险则完全不同。按照GHM产权理论,如果当企业采用独资方式投资境外某个供应商时,它不仅获得该供应商的资产,而且还获得对供应商的剩余控制权。当遇到难以预料的随机事件时,投资企业就有权决定这些资产的使用,从而确保其在与供应商的事后讨价还价中仍然能获得尽可能大的支付。但并不是所有企业都能有效采用独资方式进行对外投资,只有拥有所有权优势和治理能力强的企业才能获得上述收益。否则,采用部分控股或契约式外包,对投资企业更为有利。依据这一机理,政府或行业商会可导向企业理性选择对外投资方式。
二是通过剩余控制权安排,可激励合作伙伴专用性投资(relationship specific investments)。在对外直接投资中,企业一体化的成本和收益都是内生的,在关系专用性投资存在条件下,剩余控制权安排对各方事前投资激励起关键影响,并通过影响事后剩余的分享,从而决定投资收益的大小。依据这一机理,企业在与境外伙伴合作过程中,应该根据关系专用性投资贡献程度,赋予关键伙伴剩余控制权,可最大化境外投资收益。
2.网络进入权、组织机制控制与对外投资。网络进入权是指母国投资企业通过组织制度或规则设计,获得因限制当地供应商进入生产网络而产生的规制权力。在对外投资经营中,网络进入权也是一种关键资源,因为根据Rajan和Zingales(1998)的研究,通过限制关键资产进入权,委托人赋予代理人一个控制关键资源的机会,能够激发代理人进行专用性投资,而且与所有权相比,代理人在进入权机制下更加具有不安稳性,因而进入权是一种比所有权更能激发代理人进行专用性投资的制度安排。这是一种与组织机制或制度相联系的权力,组织规则的设计者拥有进入权的比较优势,同时也赋予供应商进入生产网络参与价值增值活动的机会。通过组织机制设计和组织规制,保证控制企业的权力生成与行使,构成物质资产和无形资产之外的权力来源。其传导机理如下:
一是通过“进入权”机会控制,投资企业可选择合意的境外供应商或合作伙伴。在对外直接投资中,投资企业是生产价值增值活动的主导者和组织者,可以通过设计“进入权”组织机制,来决定谁(供应商)有机会进入,以及以何种企业组织形式进入。这样,当地供应商即使有很好的资源禀赋,但如果得不到母国投资企业“进入权”的机会和进一步学习“专业化”知识,他们的价值将无法得到发挥和体现。特别是,通常一家投资企业可以选择与多家当地供应商合作,而一个当地供应商一般只能选择为一个或有限几个境外生产商提供产品和服务。这样,“进入权”机会控制强化了投资企业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和控制供应商的形式。
二是通过组织机制控制,可激励境外供应商的专用性投资。投资企业通过组织机制设计和调整,一方面可促使多个供应商为争夺进入国际生产网络实现价值增值活动的机会,支付更多的前期关系专用性投资;另一方面,由于进入权自身蕴含的机会性,进入权的再配置过程充满不确定性,促使在位供应商为保持持续的契约关系,不得不加大其专用性投资的努力程度,最大化地创造组织租金价值。因此,投资企业通过策略使用进入权的组织机制控制,可最大化获取当地供应商的专用性投资激励,确保多元稳定可靠的能源资源供应保障,提升合作组织租金。
3.价值链分解权、能力控制与对外投资。企业能力理论认为,企业内部长期积累的能力体系是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是资源的一种衍生,或说是一种特殊的资源。Richardson(1972)、Prahalad和Hamel(1990)等将能力看成是企业的秉赋,主要体现为累积的知识、经验和技能,企业的具体活动如投资、生产和研发都是以能力为基础的。在最近的文献中,能力被定义为一种特殊的资源,是一种内嵌于组织体中间的不可转移的公司特性、旨在提高其他资源生产率的资源(Makadok,2001)。这种概念的同一性表明,能力既具有创造价值的功能,也具有配置和运用资源以达到预期目标的本领。换言之,能力本身可以成为企业产生权力的基础,或说是构成企业权力的一个来源。
特别是,全球价值链理论为我们从企业能力视角理解对外直接投资中的权力关系提供了现实基础。按照Porter(1985)和Gereffi(1999)的思想,在某一全球价值链条的众多“价值环节”中,只有某些特定价值环节才能创造出很高的附加值,某些辅助或支撑环节甚至并不创造价值。由此展开对高价值增值环节的竞争,实际上就是企业核心能力的竞争。为了打造自己的核心竞争能力,企业会尽可能地将链条中的次要环节分解出去,并按照能力特征将链条各个价值环节在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进行空间配置(Krugman,1995)。这些分解出去的各价值环节,虽然在形式上被片断化(fragment)分散在各地,但整体上仍是一个完整连续的全球价值链条,彼此之间存在着价值链条依附关系和不对等的主体地位:谁拥有最具有竞争优势的核心能力,谁就抓住了全球价值链的战略环节,成为整个价值链条的治理者;谁拥有较高的核心能力,谁就处于价值链条的重要环节,其在链条中的影响或控制能力就越高,反之,谁的能力越低,谁就只能处于链条的辅助和次要环节,接受较高环节的影响和控制。这就是对外直接投资中价值链分解权的本质内涵。其作用机理如下:
一是通过价值链分解权控制,投资企业可有效降低成本和防范经营风险。投资主体作为价值链条中的驱动企业,拥有对境外投资活动环节或工序的分解权。这样,一方面可按照最大利润或降低成本的需要,合理地保留核心资产,选择合意的合同供应商;另一方面又可以有效地预防在境外投资过程中发生知识资产和技术被模拟或盗用的风险,因为在对外投资经营中,由于契约的不完备性,“在保护知识产权上,专利并不总是最好的方式,相反,设计者(投资企业)倾向于自己试验和持有设计及技术秘诀,因为通过生产工序分解,没有一个代理人(供应商)能够识破(penetrate)(全部)技术”(Landes,1986)。
二是通过企业能力协调与控制,可有效激励约束FDI企业集群之间的整合竞合行为。并购企业或牵头投资企业拥有分解价值增值活动(activities)主导权,通过能力协调或控制,价值链分解权就充当了“恰当地适应、整合和重新配置内外部的组织技能、资源和职能能质(functional competences)以匹配变化的环境”(Teece等,1997)的作用,使各种价值增值活动都由相匹配的能力支持,有效激励约束FDI企业集群之间的整合竞合行为,促进境外投资活动良性运行。换言之,投资企业作为驱动企业,能够创造较高的投资收益不仅是它们拥有更好的资源,而是因为它们能够运用价值链分解权机制更好地运用它们拥有的资源。
综上所析,以上三种企业权力机制相互补充,共同构成对外投资经营的国际生产组织控制机制,成为促进或影响对外投资发展的“有形之手”。
三、经验分析:以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为例
(一)研究方法与方案设计
由于我国企业OFDI起步较晚,尤其是较具规模的海外并购、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和境外资源开发时间较短,可用的大样本数据资料较少,微观数据资料则更难获取。本文采用案例研究不仅能够有效解决这一难点,而且能较好地观察和研究对外投资企业发生的系列变革(Pettigrew,1990)。此外,由于多案例研究可通过案例的复制来支持结论,提高研究的效度(Eisenhardt,1989)。因此,本文采用多案例嵌套方法,分析创新对外投资过程中存在的企业问题与组织障碍,以揭示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增而不强”的内在根源。
本文选择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作为总目标案例,以东南亚地区中国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泰国罗勇工业区和尼日利亚莱基自由贸易区为具体嵌套案例进行经验分析,主要基于:
一是从组织层面看,选择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作为总目标案例,比选择绿地投资、海外并购等其他投资方式更具有典型性、极端性、微观数据资料易获取等特点,更符合Yin(2003)等强调案例研究的选择要求。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不仅是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典型创新方式,而且是在政府推动下呈FDI集群式投资,其组织方式既具有等级制特点,又具有企业间网络制特征,比单一等级制更具有典型性和极端性。此外,这种创新投资方式以牵头企业为中心,众多中小企业为招商企业,能较充分地反映我国境外投资企业的国际化水平及普遍存在的问题。
二是选择以东南亚地区、泰国和尼日利亚三个不同层次和不同区位的境外经贸合作区投资作为具体嵌套案例,能更好地满足Eisenhardt(1989)等强调的多案例研究效度要求。东南亚和非洲是我国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最为集中的地区,其中东南亚在合作区建设之前就是我国最重要的投资地区之一,目前也是我国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数目最多、密度最大的地区;而泰国罗勇工业区是其中最为成功的园区代表;尼日利亚莱基自由贸易区位于非洲,既是我国长期的战略发展地区,也是境外矿产资源开发的园区代表。我国大部分经贸合作区都与后二者之一有很大的相似度。
三是具体嵌套园区分别属于我国商务部审批园区的第一、第二批,而且建设都已达到一定规模,其暴露的投资问题、企业组织障碍以及数据资料生成等方面,均能满足案例研究的要求。
(二)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概述
针对我国OFDI起步较晚,单个企业“走出去”的能力偏低、国际化经验不足等现状,商务部于2005年底提出建立境外经贸合作区推进对外投资发展新举措,并相继出台多项配套政策措施,鼓励企业抱团到境外建设经济贸易合作区。2006年6月商务部发文《境外中国经济贸易合作区的基本要求和申办程序》,正式启动了扶助对象的申报和评标工作。2006年6月18日,商务部表示,中国将建成50个境外经贸合作区,旨在减少经贸摩擦,实施外贸转型和促进对外直接投资,并将推动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区作为商务部的一项重点工程。
目前,商务部筹资200亿元、分两批共批准19个境外经贸合作区。第一批于2006年11月底审批结束,共批准了8家,其中有3家在非洲;第二批于2007年底审批结束,共批准了11家,目前这些境外经贸合作区正在建设之中,一些园区已投入正式经营。当前,为加强科技型企业在海外的战略部署,第三批合作区计划以高新技术工业园为主,其招标组建工作已在进行中。短短5年来,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在政府推动下取得较快发展,为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对外直接投资、利用国际资源和拓展国际市场,提供了一种全新方式和重要平台。从整体上看,这些合作区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进展顺利,部分入驻企业已进入生产经营阶段,合作区建设和产业发展初具规模。但是,在建设和经营过程暴露出来的企业投资问题与组织障碍很明显,合作区可持续发展面临严重挑战。商务部于2010年7月23日下文,要求各合作区中方企业,对合作区建设以来的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找出当前遇到的突出问题,并要提出下一步发展思路。
(三)境外合作区投资增而不强的根源分析
由于我国企业国际化经营总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刘迎秋等,2009),单个企业在财产规模和控股能力(所有权)、生产率水平和国际竞争能力(企业能力)、治理结构和组织机制建设(进入权)等方面水平普遍有限,即对外投资主体的企业权力层次较低。这决定了我国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初期只能走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化经营为原则”的建设模式,即由国家商务部牵头,与政治稳定且同我国关系较好的国家政府达成一致,然后以国内审批通过的牵头企业(国内大企业)为建设经营主体,与国外政府协议和签约建设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再由该牵头企业开展对外招商,吸引国内中小企业入驻,抱团以FDI方式形成境外加工区、工业园区、科技产业园区等各类经贸合作区域。然而,由于合作区的经营建设终究要靠企业主体来主导进行,政府只能起导向、服务和政策支持功能。随着园区建设和入驻企业生产经营的不断推进,企业主体条件和企业权力层次偏低,微观生产组织控制缺位错位,致使政府主导型模式推进合作区的经营建设和可持续发展面临严重挑战:
1.由于企业权力层次低,尤其缺乏企业所有权优势,牵头企业和国内招商企业在政府主导下,尽管目前已经顺利组建起境外经贸合作区平台,但在规划建设、产业定位和区位选择等方面,出现了诸多组织问题,突出表现在:
其一,在政府主导下,合作区建设的投资方式是一次性投入,再逐步招商。牵头企业可以取得政府补贴和贷款,具有过度开发和建设的激励,结果导致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现象的出现。这从商务部先后批准的两批境外经贸合作区可以看出,这两批的建设时间间隔很短,第一批的经验教训还没有认真总结,第二批已经上马,尤其是在建设中的模式和战略,几乎都是照搬前一批的做法(李春项,2008),没有体现出企业主体所有权优势和园区特色。这样.一旦东道国国内投资环境恶化,或者是既定投资计划在东道国根本没有市场和需求,则损失较大。
其二,导致合作区的区位选择出现扎堆现象。由于缺乏所有权优势,企业权力层次低,难以走差异化路径,区位选择都偏向于经贸关系良好的欠发达地区或邻国。在19个合作区中,其中东南亚6个、非洲7个、俄罗斯3个,经济水平和科技水平较高的西欧、北美等地却尚未进入。如表1所示,中国在东南亚的柬埔寨、越南、泰国都建立了境外经贸合作区,三国彼此相邻,领土不宽,均欠发达,而且越南、柬埔寨两个国家很类似,越南还有2个合作区(洪联英等,2011)。这些合作区在很多产业之间都存在趋同或重复,如表1中的加工制造业等,这不仅使其相互牵制,恶性竞争,而且由于中国与越南的国情有相似之处且地理位置相近,还与我国珠三角地区本土制造业存在竞争。
其三,导致产业定位不明确、投资行业层次较低而且趋同。在19个合作区中,大抵都被规划成为一个集制造、商贸、物流、服务、休闲等一体化的综合性区域;除了像赞比亚中国有色工业园这样少数专业化园区外,绝大多数园区的产业选择范围几乎涵盖所有行业。在产业选择上也主要集中在:一是国内市场饱和、生产技术相对发展中国家有优势的行业,如食品加工、农副产品加工、日化加工、塑料等;二是出口量大,易受磨擦影响的行业,如纺织、服装、鞋帽、箱包、家具及小家电等(赵建华,2009)。这些明显缺乏自身特色和行业优势,也没有反映出东道国的国情和实际需求。实际上,企业如果根据自身所有权优势和行业特征,结合东道国的要素资源禀赋条件和实际需求,更多地走专注型产业道路,而较少地建设全能型园区,也许更能推进合作区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2.入园企业能力偏低,区内企业组织协调机制凸显不足,尤其缺乏一个有效的产业集群内部竞合机制。其表现为:入园企业来源地不一,企业性质不一,投资产业类型不一,企业之间没有权属关系,牵头企业与众多中小企业之间又没有形成以资产为纽带的新型企业关系。因此,如何协调区内中小企业竞争合作问题、控制境外加工生产良性运行等,将面临诸多挑战。
以泰国罗勇工业区为例:泰国罗勇工业区是由中国华立集团与泰国安美德集团在泰国合作开发的第一批合作区,位于东南亚,其综合条件是目前19个合作区中最好的,但隐藏的企业组织问题已经很明显(见表2)。罗勇工业区经过两年多的开发和招商,原来签订入园合同的23家企业,截至2009年底,已有20家企业正式入驻园区;其中,来自浙江,即罗勇工业区境内主体所处省份的企业只有皮尔轴承、浙江盾安、台州巨泰等6家,投资产业从汽车配件到文具蜡烛、甚至海鲜产品等各行业。这些企业性质不一,企业之间彼此独立。牵头企业华立集团至少面临以下问题:
一方面,招商入园的这些企业大都是国内中小企业,这些企业整体上生产率水平偏低,国际竞争力薄弱,在业务功能上能否形成支持和配合关系,以及能否从对外投资合作中获益并确保牵头企业和合作区建设可持续发展均面临严重挑战。
另一方面,牵头企业华立集团如何组织协调这些企业,以及是否能够继续担当起抱团企业的有效调控者并在解决区内企业集群的竞合行为、协调区内跨国经营业务功能、控制境外加工生产良性运行等方面,仍然面临重重困难。
3.合作区企业在处理与当地供应商或代理商的投资合作行为上,缺乏强有力的外部合作机制和组织机制保障,直接影响投资合作效果。以非洲的尼日利亚莱基自由贸易区为例:该区是由南京北亚集团和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首先联合投资兴建的第二批境外经贸合作区,于2007年9月正式动工兴建。园区采取“分期进行,滚动开发”的方式,计划经过5年建设,发展成为基础设施健全、企业集群、产能突出、辐射带动能力强的现代产业集聚区(洪联英等,2011)。然而,当前合作区建设面临以下挑战:
其一,在企业所有权构成上,牵头企业南京北亚投资有限公司和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所占股权分别只为15%;其他企业为:中国铁建占股35%、中国土木工程集团公司占股15%、中非发展基金占股20%。客观地看,多主体牵头企业虽然有其特定优势,但在有效治理机制的构建上,较单主体牵头企业要复杂得多。其二,莱基经贸区更多的是与东道国企业和第三国企业进行经贸合作。截至2010年2月,莱基经贸区已与24家企业签订了入区投资协议。其中,中资或中资控股企业只有12家;已完成入园公司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53家,其中中资或中资控股企业也只有12家。此外,经贸区还与来自中国、欧美以及尼日利亚本国的约70家企业签订了入区投资意向协议,其中中资企业只有中国哈杉鞋业有限公司、金城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南京华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大件起重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等。显然,要处理好与这些众多外部企业的合作机制,需要构建强有力的组织机制保障。其三,从东道国复杂的经营环境看,尼日利亚是非洲第一大原油出口国,拥有250万桶的日生产能力,其他自然资源如天然气、木材、橡胶等也极其丰富,但当地企业欠发展,居民生活十分艰苦,合作区企业仍要面临当地企业排斥、不法之徒和腐败分子的侵害(要挟政府满足他们分享当地资源带来财富的要求,或向外国公司施压,以增加工作岗位或提高待遇等)。表现在有效协调当地供应商或代理商方面,园区企业至少面临三大问题:一是如何选择合意的当地合作企业、激发其专用性投资水平;二是如何解决当地合作企业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三是如何激励并约束当地企业提供多元稳定可靠的能源资源供应保障。
事实上,寻求境外能源资源开发是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一个重要取向,而我国境外经贸合作区又主要集中分布在能源资源比较丰富、经营制度环境不健全和政局相对欠稳定的非洲、南美、东欧等地区,这些合作区的健康运行和长远发展需要东道国政府的支持,更需要当地合作伙伴的积极参与与合作,而这些都需要靠投资企业自身的能力及其组织机制控制来保障。
四、结论与政策含义
本文依据新制度企业理论、全球价值链理论与FDI理论,从微观生产组织控制视角理清了我国创新对外投资的微观传导机理,认为无优势企业要以国际生产组织为依托,充分运用企业所有权的制度安排、网络进入权的组织机制控制和价值链分解权的能力控制,可以导向企业理性选择对外投资方式、激励约束境外整合竞合行为、保障境外伙伴努力合作,是推进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发展的有效路径和战略选择。
然而,以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为例的经验研究表明,当前我国企业所有权优势缺乏、企业权力层次偏低、国际化经验不足,既没有构建和培育起完善的治理结构和管理机制,也难以充分利用投资企业的主导地位,策略选择国际生产组织控制机制。换言之,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增而不强”困境,其根本原因在于微观基础不足,缺乏应有的国际生产组织控制机制和治理能力。在复杂多变的国际经营环境下,由于上述原因,致使我国创新对外投资普遍存在投资方式混乱、并购整合困难、园区经营困难、合作缺乏保障,直接阻碍对外投资的稳步快速发展。
实际上,回顾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政策变化,我们可以看出,自2004年以来,我国在简化对外投资审批程序,规范监督管理,放宽对外投资外汇管制,国家财税金融政策扶持,对外投资保护,对外投资综合管理与信息服务等政策支持方面取得很大进展。然而,对如何“完善境外投资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约束机制,进一步规范对外投资的监管”等方面却倍显不足。为此,本文的政策含义如下:
1.依托国际生产组织,构建起中国国际生产网络及其组织机制。按照本文的中心论点,要顺利推进我国创新,对外投资快速发展,除了从宏观体制和政府政策等方面着力外,关键是要致力于微观企业主体的制度建设和组织能力培养,尤其是要依托国际生产组织构建起中国的国际生产网络及其组织机制,促成企业与政府合力,导向企业理性选择对外投资方式、激励约束境外整合竞合行为、增强境外能源资源供应保障。当前,海外并购和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既是当前创新对象投资的主要方式,又具备了良好的实施条件,应给予重点支持,从而改变海外并购失败案高发和合作区可持续发展困境。
2.政府政策要实现从“政府主导”向“政府导向、服务和保障”功能转型。“政府主导”可快速推动企业“走出去”,但难以维持境外的可持续发展,而“政府导向、服务和保障”型是以“走出去”企业为主导者和主动者,是内涵式推动对外投资快速发展的方式。为此,我们需要总结过去的建设经验和不足,尤其是要转变政府理念,由过去的主导功能转为导向、服务和保障功能。当前,一是针对合作区建设过去存在盲目投资、重复建设及区位选择扎堆等问题,政府相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指导性意见,导向入园企业走差异互补的“走出去”策略,以避免恶性竞争和浪费资源;二是建立多层次服务管理机制,对东道国政策变化、文化差异、投资信息等提供服务,及时为境外企业的投资经营决策提供指导和必要的建议;三是建立有效的保障机制并落到实处。对内政府要为“走出去”的企业提供政策和金融层面的支持,以帮助企业减少经营困境和投资风险;对外政府要及时预警,积极和东道国沟通,通过各种保障机制维护企业的正当权益。
3.发展有为企业,着力提升企业国际化的权力层次和治理能力。在跨国企业权力的构成中,无论是财产所有权、网络进入权还是价值链分解权,其权力大小都是来源于企业本身所拥有的资产或能力。因此,只有大力发展壮大企业、加强企业自身建设,才能优化国内招商资源,确保境外投资企业的数量和质量,进而提升企业国际化的权力层次和治理能力。当前,需要从产业扶持、生产消费、投资引资、外经外贸等方面出台相关激励支持政策,特别是要扶持和发展有为的中小企业,引导这些企业苦练内功、不图多贪大,集中优势资源做强主业,培育和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和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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