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产党执政方式的重大创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党执政论文,方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政治发展目标,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一科学论断揭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经验和客观规律,进而解决了在经济文化比较落后、民主观念淡薄的国家,无产阶级政党在领导人民夺取政权后如何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实现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一重要问题。这是对共产党执政方式的重大创新。
一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江泽民同志的这一论述,不仅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而且还从人类政治文明建设要求出发,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目标模式以及实现这一目标的基本途径。
政治文明,是人类政治生活的一种进步状态,是人类在政治生活中各种规则和惯例的总结和提炼,是人类改造自然和改造社会的政治成果。民主政治的理论和实践是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而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的法治化、特别是国家权力依法运作则是政治文明的基本特征。民主政治是人类政治生活的共同理想;人类对政治民主化的追求和探索古已有之。在政治统治中,如何行使和控制国家权力,如何在行使国家权力过程中遵循法律规则,一直是各国政治家和思想家长期争论和试图解决的问题。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建立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解决了国家权力依法运作的问题。进人20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伴随着经济全球化浪潮的发展,政治领域的民主化形成了一股强大的潮流,席卷了广大的发展中国家。这次民主浪潮给各国带来了深刻的变化,有其积极作用,但对广大发展中国家带来更多的是消极影响,从发展前景来看,发展中国家民主化的方向是不可逆转的。
人类社会政治发展的经验表明,法律不一定以民主为前提,但民主必须以法律为基础。从古典政治民主制度到资本主义时期的政治民主制,虽然带有统治阶级、剥削阶级的烙印,但毕竟是人类政治民主化进程中发展的重要阶段。社会主义民主是比资本主义更高类型的民主,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产物。但社会主义的历史不长,一些国家和政党在探索实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时都程度不同地出现过失误,有过深刻的教训,同时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江泽民同志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从探索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高度,丰富和发展了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思想,提出了通过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来实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方针。江泽民同志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共产党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与此同时,他多次论述了依法治国和政治文明发展的关系。早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他就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2002年初,他又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进一步强调,“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而在这次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江泽民同志不仅在党的文献中公开使用并论述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这一概念,而且还进一步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应借鉴人类文明的有益成果,但绝不能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这是对马克思主义政治文明观的重大发展,同时也是对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重大贡献。
二
在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求共产党实行和坚持依法执政。这是对无产阶级政党执政方式的要求。无产阶级在执政后,采取什么方法治理国家才能真正使劳动人民当家作主,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并没有给予具体的回答,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也没有成功经验。从中国共产党的历史看,对于上述问题的认识和实践也有一个曲折的过程。1945年,毛泽东同志在延安回答民主人士黄炎培提出的共产党在执掌全国政权后怎样才能跳出人亡政息的历史“周期率”问题时,就明确指出:“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一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注:参见黄炎培《延安归来》,载《八十年代》,文史资料出版社1982年版,第148页。)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同志领导建立了我国基本政治制度,亲自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的起草和制定,但后来,由于国际国内的各种复杂原因,个人迷信之风愈演愈烈,民主和法制建设的良好态势急转直下,最终酿成了十年“文革”的历史性悲剧。在这个时期,我们国家虽然也制定了一些法律,但是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基本问题主要不是依靠法律来解决,而是依靠政策和群众运动的办法来解决。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总结了国际国内正反两方面的教训,在不同场合,从不同角度反复批判了把一个党、一个国家的稳定和希望“寄托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上”的人治思想(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72、311、325、177页。),不断强调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48页。),要通过政治体制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72、311、325、177页。),以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防止“文革”悲剧重演。经历十年动乱后,邓小平同志在提出健全法制的同时,强调指出,我们党要改善党的领导,除了改善党的组织状况以外,还要改善党的领导工作状况,改善党的领导制度。1982年,党的十二大首次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写入党章。同年,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单位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民主法制思想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20多年来,它一直指引着中国民主和法制化的进程,使中国社会逐步迈向民主政治和法治之路。
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三代领导集体继承了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在系统总结以往实践经验和前瞻社会发展大势的基础上,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思想,并明确把“依法治国”确立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目标模式,从而丰富和发展了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把依法治国确立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标志着党的领导方式、尤其是执政方式将发生重大变革,即由过去主要是依靠政策领导逐步转变到依法领导、依法执政。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强调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为进一步强化实行依法治国的决心和针对性,他还特别强调:“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必须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江泽民同志提出的这个重要方针,是对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理论的重大贡献和发展。
三
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长期封建传统的大国,从人治转变到法治是一个非常艰难复杂的过程。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模式仅仅是走向法治的开端。依法治国是对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重大创新,我们必须按照“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实行依法治国的统一”和“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的原则,推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转变,实现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化、制度化和法治化。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首先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
在西方,多元利益集团的存在以及由此形成的政治多元化被认为是法治存在的前提,在后来又往往与政治上的多党制和三权分立体制联系在一起。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目的和政治基础不同于西方国家,因此我们不能也不应照搬西方国家的政治模式。我们是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前提下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这是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的本质区别。党的十六大将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同时指出,要坚持依法执政,就是要做到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办事的统一,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由此可见,坚持党的领导必须以依法治国为前提。依法治国是加强和巩固党的领导地位的具体体现。但是,依法治国意味着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变化。而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是通过党的领导体制来体现的,它集中地反映了党和国家发生关系的具体形式,这就必然要求改革党的领导体制,否则就无法实现党的领导方式尤其是执政方式的转变。维护党的权威是加强执政党建设的一个重大问题,也是党的一条根本的政治纪律。在长期的实践中,党已经形成了一些比较成功的经验。但应该看到,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执政党更要特别重视探索维护党的权威的新途径,这就是通过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来维护党的权威。宪法和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党有义务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更有责任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绝对权威;党遵守并积极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绝对权威,本质上正是为了维护党自身的权威。如果党不遵守自己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和法律,而只要求人民去遵守,那么,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就无从谈起。执政党对宪法和法律的破坏与侵犯就是对人民意志的不尊重,就是对人民权利的侵犯。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法律之后,就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一级党的组织都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也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领导核心。党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与国家机关发生关系,在此基础上形成制度化的法律关系,依法对国家实施领导。必须根据依法治国的要求,认真研究现行党的领导体制与依法治国的矛盾,改革现行党的领导体制,为实现党的领导方式尤其是执政方式的转变奠定制度前提。如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探索公有制实现方式一样,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探索党的领导的实现方式。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还必须正确处理党的组织与人民代表大会、依法治国与政府职能转变的关系问题。
在我国,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途径就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党对国家生活的领导,最基本的内容,就是组织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制度,是我们党对国家事务实施领导的一大特色和优势。党的执政地位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这种国家形式,并使其充分行使职权来实现执政的。为此,要注意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权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区别。执政党拥有对国家重大事务的“提出决策权”和对国家政权机关重要职务的“推荐权”。党的“提出决策权”也可以称为提出建议权,但党的“提出决策权或建议权”不等于法律上的“决策权”。执政党拥有修改宪法的建议权(或称为对宪法修改提出决策权)和立法建议权,例如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是根据中共中央书记处的建议作出的,但这种建议权的实现与否,则取决于拥有宪法修改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因为根据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执政党对此不能发号施令,甚至越俎代庖。为此,正确处理党组织与人大之间的关系,是实行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关键。
党之所以要通过人大实现执政,这是由党组织与人大之间的这样一种关系决定的,即党对人大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党和人大之间不存在法律上隶属关系。彭真同志曾经指出:“党一定要加强对政权的领导。问题是,党委怎样领导政权?是政治上的领导,还是组织上的隶属关系?在政治上,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从组织关系上说,那就有所不同,政权机关并没有义务服从党委,共同纲领也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也好,没有一条说代表大会和政府一定要服从党委。政权机关对党委不是组织上的隶属关系。相反,对政权机关的决议,所有的人都要服从,共产党员也不例外,党委也不例外。”(注:《彭真文选》,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27页。)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1982年(宪法)对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中规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这一不符合党和政权机关的关系的条款予以删除,把一切应由国家政权机关行使的权力,都全部规定由国家政权机关来行使;为改变长期以来实际存在的由党委直接领导人大、政府直接向党委负责的执政方式,为实现党的执政方式由党的形式向国家形式的转变,奠定了法律基础。十多年来尽管对宪法做过多次修改,但有关党和国家政权机关的关系之规定仍保持1982年宪法的规定。随着依法治国的提出和实施,今后仍然要一如既往地按照宪法的规定去办。
建设法治国家最直接的目的就是规范和限制政府权力。在人治国家中,民众必须守法,政府可以不守法。在法治国家中,民众应当守法,但政府必须首先守法。政府是否严格依法行政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化程度的重要标志。从西方国家法治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来看,法律的普遍性和自治性并不是政府有意识发展的结果,法治从一开始恰恰是作为政府权力的对立物出现的。法治的这一特点与西方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市场经济发育的初期,为了防止政府权力对市场的干预和破坏,需要在市场和政府之间建起一道法治的防线,保护市场免受行政权力的干扰和侵害。如果说人治国家的法律是政府蓄意强加给社会、并且主要是政府控制社会的手段,那么,法治在近代西方国家的出现,则是社会中多种力量相互作用的结果。以控制政府权力为直接目的的法治不可能期待政府的力量来完成,它是社会力量和国家力量相互作用的产物。20世纪以来,尤其是二战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对市场干预的加强,政府与市场关系发生了变化,人们对法治的理解也发生了变化,法治原则不仅要防范行政权力的滥用,而且还需要有一个有效的政府来维护法律秩序,借以保障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条件。行政权力的不断扩大,曾经常引发法治和政府权力的紧张关系,但这一矛盾出现在法治形成之后而不是之前。由于近代西方社会已经形成了坚固的法治基础,政府权力扩大形成的紧张关系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西方社会的法治结构。
当代中国法治化进程的逻辑起点完全不同于西方。在中国,法治问题被提上议事日程,其直接动因并不是来自社会而是来自国家。20世纪70年代末,健全法律的直接目的是国家为了恢复在十年动乱中被破坏的法律秩序,并通过法律手段重塑政府权力。法律依然被看作是政府实施管理的有效手段。尽管经济市场化和政治民主化的起步和逐步发展不断提出了制约政府权力的要求,但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府的自我意识和职能转变,法治从一开始就具有双重任务:一方面控制政府权力,另一方面保证政府有效实施管理。在某种意义上,后者的重要性大于前者。从近年来立法的情况来看,政府管理的法律在数量上远远多于控制政府权力的法律。法律的出发点与法治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并由此造成腐败问题日益严重而难以惩治的局面。中国改革的特殊性以及政府的特殊角色决定了我们不可能像西方那样分两个阶段来解决问题,控制政府职能和保障政府有效管理必须在依法治国进程的同一个阶段解决。
要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还必须“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保障人民通过法定的程序和途径真正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并真正掌握管理和控制国家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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