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完全信息条件下跨国公司投资模式分析_直接投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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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在当代世界经济发展中,跨国公司是一支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它对各国经济的发展,对经济的全球化和一体化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分析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的动机、模式是国际直接投资理论的基本问题之一(熊性美、陈淳高,1992)。20世纪60年代以来,经济学家对此做了很多的研究,代表性的理论有Hymer的“垄断优势论”,Vernon的“产品周期理论”,小岛清的“海外直接投资理论”,Dunning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等等。

当跨国公司在国外市场存在固有的运营成本时,它一般采取直接投资的模式,即在东道国建立子公司直接服务于国外市场,而不愿采取与东道国的代理人建立公平的契约服务于国外市场(契约投资)。传统的国际直接投资理论认为,这主要是由三个基本要素,即所有权优势、内部化优势、区位优势所决定的。跨国公司特有的无形资产,如生产的专利或技术、经营管理经验和商标等,通常以知识资本的形式存在于企业内部,可以很廉价地转移至子公司。于是,相对于东道国的企业而言,跨国公司具有成本优势。跨国公司采取直接投资,而不是契约投资的原因还在于,后者要承受代理成本,而前者避免出现代理成本。这是由于无形资产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契约投资的方式(有时也称许可证制度)导致知识型的无形资产扩散,从而出现了代理成本问题(Aghion,1987)。

Horstmann和Markusen(1987)指出,许可证制度使代理人从维护跨国公司的商标声誉中获得的益处甚少,因此,即便跨国公司乐意维护商标声誉,代理人也会扩散商标声誉。Ethier和Markusen(1991)认为:东道国的企业通过许可证制度获得“边干边学”(learning-by-doing)的效应,进而成为跨国公司的竞争对手。而跨国公司对此毫无办法。因此,跨国公司只愿意进行直接投资。

尽管大多数跨国公司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但也有一些跨国公司采取与东道国的企业建立公平契约的形式服务于国外市场。日本在澳大利亚的投资资料显示,大约有60%的日本跨国公司采取与澳大利亚的企业建立契约的形式(Nicholas,1994)。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利用外国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无论从项目数和投资金额来看,合资企业最多(傅梦孜,1999)。

很明显,传统的直接投资理论无法解释上述的跨国公司在澳大利亚、中国投资的模式。本文用不完全信息下的契约理论,来解释跨国公司在直接投资和契约投资这两种投资模式之间的选择。

模型的基本背景是,跨国公司想在一个新兴的国外市场销售其产品,由于刚进入东道国的新市场,因此预期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此时,跨国公司有两种投资模式可供选择:建立自己的子公司直接投资(直接投资)或与东道国的代理人建立销售契约(契约投资)。这里的不完全信息表现为,东道国的代理人拥有当地市场特征的私人信息(即销售经验),而跨国公司由于刚进入东道国的新市场,不具有市场特征的私人信息。当跨国公司采取契约投资时,一方面利用代理人的私人信息获得额外的收益,另一方面契约投资也会出现代理成本的问题。

因此,跨国公司在做投资决策时,它必须权衡这一额外收益和代理成本。如果额外收益超过代理成本,契约投资方式变成了跨国公司的最优选择。

二、模型及其均衡

(一)模型的背景及假设

首先假设跨国公司的产品X已在母国(H)生产出来,它决定去外国(F)销售其产品。然而,跨国公司在F国没有市场销售经验。此时,跨国公司面临两种投资选择:直接投资或契约投资。东道国F的市场规模用潜在的顾客数N表示。假定这些顾客是同质的,每个顾客的需求函数为q=f(p),其含义为:如果商品X的价格为p,每个顾客的需求量是q。这一需求函数对跨国公司和东道国的任何代理人而言,是一个共同知识(张维迎,1996)。东道国的代理人拥有当地市场的销售经验,因而知道潜在的顾客数N的真实值。但是,跨国公司不知道N的真实值,仅仅知道N服从某一个概率分布。这就是模型的信息不对称所在。为了方便起见,假设N服从一个两点分布,即以θ的概率取N[,1],以1-θ的概率取N[,2]。其中N[,1]<N[,2],0<θ<1。

潜在的顾客数N虽然是固定的,要么是N[,1],要是N[,2],但购买商品X的实际顾客数n[,i]依赖于销售努力。如果跨国公司建立自己的子公司直接销售,实际顾客数为n[,i]=αe[,m]N[,i];如果与东道国的代理人建立契约,实际顾客数为n[,i]=e[,n]N[,i]。

其中,i=1,2。e[,m]、e[,n]分别表示跨国公司、代理人的努力程度,参数α衡量了跨国公司与东道国的代理人在搜寻顾客方面具有不同的努力效率。(注:α>1表示跨国公司的努力效率性高;相反,0<α<1表示东道国代理人的努力效率性高。)销售努力无疑有成本代价,假设努力的成本函数为:

跨国公司建立子公司直接销售的建厂成本为G,G包括建立子公司的沉淀成本、了解法律知识的费用、与东道国政府打交道的支出等等。如果与东道国的代理人建立销售契约,则不用支付建厂成本G,因此G=0。

(二)最优的契约

该契约规定,商品X的销售价格是固定的p[*],代理人收益w取决于销售量Q,即w=w(Q)。最优的契约就是满足代理人的激励约束(IC)和参与约束(IR)的两对“销售量—收益”组合:(Q[,1],w[,1])和(Q[,2],w[,2])。代理人则根据自己知道的市场特征,选择(Q[,1],w[,1])或(Q[,2],w[,2])。假定努力程度为。为了求解方便,重新定义商品X的单位,总可以使得在商品的价格为p[*]时,顾客的需求量为1,即f(p[*])=1,于是

假定代理人市场是竞争的,跨国公司是风险中性的。因此,契约(Q[,1],w[,1])、(Q[,2],w[,2])的选取,应该在满足代理人的激励约束(IC)和参与约束(IR)条件下,使跨国公司的预期收益E[,x]=θ(p[*]Q[,1]-w[,1]+(1-θ)(p[*]Q[,2]-w[,2])最大。于是,契约问题就是求解下列方程式的最优化问题:

条件(IC[,1])和(IC[,2])可称为“激励约束”条件,它表明:如果市场的真实规模为N[,1],代理人只接受契约(Q[,1],w[,1]),选择的努力程度是;如果市场的真实规模为N[,2],代理人只接受契约(Q[,2],w[,2]),选择的努力程度是。条件(IR[,1])和(IR[,2])为“参与约束”条件,它表明:代理人从接受契约中得到的收益不能少于不接受契约时得到的保留收益。实际上,最优化问题(1)中只有(IC[,2])和(IR[,1])的等号成立(见附录的证明一)。于是方程(1)变为:

最优契约表明,在不完全信息下,如果市场的真实规模较小,跨国公司获得所有剩余;如果市场的真实规模较大,代理人获得部分剩余,即代理人利用他的信息优势获得部分收益。这样,在不完全信息下,跨国公司获得的预期收益为:

这说明了以下几点:

1.在完全信息下,跨国公司是惟一的剩余索取者。代理人仅获得保留收益和努力的成本,净收益为零。这是因为在完全信息下,东道国的市场规模是一个共同知识,跨国公司不但了解东道国的市场特征,而且,还处于垄断的地位。然而,东道国的代理人一方面不具有信息优势,另一方面代理人之间又存在着激烈的竞争,因此,代理人在与跨国公司建立契约时处于不利的地位,它们不可能获得剩余。

2.由于努力程度与销售量成正比,因此,在不完全信息下,如果市场的真实规模较小,代理人的努力程度不如完全信息时的努力程度;如果市场的真实规模较大,代理人努力程度等同于完全信息时的努力程度。

3.契约(Q[,2],w[,2])比契约(Q[,1],w[,1])给跨国公司带来更多的收益。因此,在不完全信息下,对跨国公司而言,它希望代理人选择契约(Q[,2],w[,2])。这样,针对市场规模出现小的情形,跨国公司仍是惟一的剩余索取者。针对市场规模出现大的情形,尽管代理人努力程度等同于完全信息时的努力程度,为了激励代理人真实的显示市场的特征,必须给予他部分的剩余。这个剩余称之为信息租金(RI),即代理人利用他的信息优势获得了部分收益:

4.信息租金RI的大小取决于参数θ、规定的销售价格p[*]与市场的规模大小N[,1]和N[,2]。(1)信息租金RI的大小随着规定的销售价格p[*]的增加而增加,这是很直观的。(2)当N[,1]=N[,2]时,RI=0,代理人没有获得信息租金,这是由于N[,1]=N[,2]时,市场规模对跨国公司而言,不再具有不确定性,代理人无信息优势,跨国公司是惟一的剩余索取者。(3)当θ→1时,。这意味着,只要市场规模小的可能性比较大,代理人仍可利用其私人信息获得正的信息租金。当θ→0时,RI→0。这说明,如果市场规模大的可能性比较大,跨国公司处于垄断地位,代理人不能利用其私人信息获得正的信息租金。

(三)直接投资模型

当跨国公司建立自己的子公司直接投资时,其投资决策就是选择销售量Q,使其预期的净收益最大。因此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变为下列的最优化问题:

三、最优的投资模式

跨国公司究竟采取哪一种投资模式,完全取决于它的预期利润。当跨国公司契约下的预期收益π[*]大于直接投资的预期净收益

时,即不等式

成立时,契约投资便是跨国公司的最优选择。

(5)式所隐含的意义是,只有在一定的条件下,直接投资才可能存在。

1.如果直接投资的初始成本(G)很大,代理人的保留收益很小,(5)式很容易成立,契约投资模式作为均衡结果出现。反之则相反。

2.当跨国公司的努力效率很低,即α→0时,(5)式很容易成立,跨国公司采取契约投资;当跨国公司的努力效率α很高,即α→∞时,(5)式不成立,跨国公司采取直接投资。因此,本文的模型可解释一些国际投资现象。同时也说明,东道国新兴市场的不确定性影响了跨国公司投资模式的选择。当然,模型仅仅考虑了单期的投资问题,这是本文的不足之处。

附录:

证明一:证明过程分三步。

第一步:如果IR[,1]和IC[,2]满足,那么

这就是说IR[,2]的不等式严格成立。相比之下,IR[,1]的等式成立。因为假定IR的两个等式都不成立,则跨国公司可以将w[,1]和w[,2]等量地减少而不破坏两个激励约束条件IC[,1]和IC[,2],但增加了跨国公司的预期收益。

第二步:证明IC[,2]的等式成立。即。显然,如果等式不成立,跨国公司可以适当地减少w[,2],增加其预期收益,而使约束条件IR[,1]、IR[,2]、IC[,1]仍然成立。

第三步:在给定IR[,1]和IC[,2]等式成立的情况下,找出跨国公司的契约(即问题2的解),然后证明这个解满足IC[,1],因而是总体最优的。实际上,在IR[,1]和IC[,2]等式成立时,

显然不等式成立。因此,问题(1)中只有IC[,2]和IR[,1]的等号成立。

证明二:在完全信息的情况下,跨国公司的最优契约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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