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宽民营经济融资渠道与我国金融体制改革_民营经济论文

拓宽民营经济融资渠道与我国金融体制改革_民营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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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民营经济是中国经济发展动力之源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的私营、民营经济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发展迅速。有资料显示,1980年我国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工业产值仅为2.5亿元,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0.49%;而在1997年已达到41358亿元,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36.36%。 目前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注册的包括非公有制经济在内的中小企业已超过1000万家,占全部注册资金企业数的90%以上,这些中小企业在全国工业总产值、实现利税方面已分别占到60%和50%,出口额占到60%,另外还提供了大约75%的城镇就业机会。90年代以来,我国工业新增产值的70%、新增就业机会的80%来自民营企业。特别应该指出的是,民营中小企业对我国解决劳动就业问题作出了巨大贡献。据统计,1978年到1998年从农业部门转移出来的累计23亿的劳动力绝大部分在民营企业就业。据全国工商联统计,1998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600万人中有418万人在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就业。近年来在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不断减人裁员的情况下,民营企业就业人数增加了1500万人。民营经济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支柱。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布局的调整和优化重组,目前国有企业正处于结构调整和重组攻坚阶段,随着国有资本及股份将要逐步退出一般性竞争领域,国有企业富裕人员、失业下岗职工会越来越多,因此解决这些人员的就业或再就业问题就更加需要依赖于民营企业的发展。目前,作为我国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民营经济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对国家经济的持续、协调、快速发展起着愈来愈明显的作用,民营企业已成为现阶段我国最具竞争力的企业,是人们普遍认同的中国经济发展动力之源,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已日渐成为全社会共识。

二、民营经济发展遇到融资的困难

虽然民营经济获得了较快发展,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也遇到了不少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是融资问题。缺资金,融资难,成为制约民营企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严重阻碍着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目前我国民营企业对国民经济发展的贡献率和其获得的金融资源极不相称。从资金的使用上来讲,目前创造了30%GDP 的国有企业获得了70%的银行信贷资金,而创造了70%GDP的非国有企业却只获得了30 %的信贷资金。1999年四大国有银行控制了我国全社会贷款总量的70%以上。按理说,民营企业应享有与国有企业同样的融资待遇,但是国有银行的贷款向国有企业倾斜的政策以及来自社会和市场的歧视性待遇使民营企业陷入融资困境,加上由于过分严格限制发展中小民营金融机构和民间金融活动,民营企业难以获得与国有企业同等的融资待遇,其结果导致了民营企业融资渠道的狭窄和阻滞。

从理论上讲,民营经济可有以下融资渠道:银行贷款、在资本市场上发行企业债券和上市筹资、兼并重组、内部集资等。但实际上民营企业从这些渠道获得的资金极其有限。

首先从银行贷款来看,虽然政府已开始重视对民营经济的资金支持问题,尽管国有银行为支持民营企业的发展,先后专门设立了中小企业信贷部,但实际上,银行在信贷业务的具体运作中仍没有充分解决民营企业对资金的渴求,民营企业想要获得国有银行的贷款仍存在以下诸多障碍:

1、在现行国有经济仍占主体经营的体制下, 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同属国有,对国有银行来讲,为了使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现行的考核制度不允许银行贷款出现失误,由于国有企业是国家出资兴办的,国有银行贷款给国有企业,一般来说国有企业资信度高,贷款风险小,即使贷款出现风险、出现坏帐,银行也可以以信贷资金发放给了国有企业为理由进行推脱,可以得到有关部门的谅解。在当前国有银行仍占垄断地位的银行体系中,由于国有银行与民营企业所有制背景的不同,使得国有银行向民营企业贷款时心存疑虑,顾虑重重,生怕民营企业一旦还不了贷款而使自己难脱干系。典型的例子是,国有银行的信贷员对民营企业贷款的动机常常会受到怀疑,会被视为有寻租嫌疑,于是信贷员常常会采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作法。国有银行信贷资金运作中的成分歧视和社会偏见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并将长期存在。这种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继续对国有银行的贷款行为产生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在实践中导致了国有银行在信贷资金上支持民营企业难以有实质性的改变和进展。

2、银行向民营中小企业贷款利率与向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差不多, 而民营企业较为分散,贷款笔数多,数额少,风险大,手续繁琐,银行的贷款管理成本高,风险和利润成反比,得不偿失,因此银行对民营企业放贷没有积极性,往往采取消极推托态度。

3、目前国有银行关于贷款必须实行抵押和担保的制度, 导致了创业资本和营运资本相对匮乏、市场份额少、资产变现能力弱、不能提供充足的资产抵押和难以觅到可靠的机构为其担保的民营企业因缺乏有效的抵押品和担保人而无法贷到款。

4、 民营企业自身固有的一些缺陷也使得其从银行获得资金受到影响。例如企业规模小、经营不稳定,抗风险能力弱,资本和技术构成较低,生产设备落后,工艺陈旧,更新缓慢,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小,民营企业管理者和劳动者的平均素质低于国有企业、部分民营企业财务状况不透明,财务管理不健全、不规范,甚至弄虚作假,缺乏信贷管理的必要基本资料,给银行的贷款审查和管理带来难度。

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方面,对民营企业也存在着潜意识的歧视和限制。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和长足的进步,但是在中国目前的资本市场上,尽管政策规定申请上市的公司不以出身论短长,但实际上民营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却仍然受到限制和排斥。目前国有和国有控股公司上市的数目占到我国目前上市公司总数1048家中的70%以上,市值占到我国目前股市市价总值3万7千多亿元人民币中90%左右,而其它非国有公司上市的数目却不到30%,市值仅占10%。民营企业规模小,难以承担股票发行费用,不易取得公开上市的资格,民营企业上市数量太少,与民营经济的飞速发展难以适应。可以说上市的国有企业得到融资获得生存和发展是以牺牲社会另一部分企业的资源配给为条件的。资本市场中企业债券市场发展也比较滞后,首先是现行的企业债券发行与管理体制妨碍了企业债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主要原因是企业债券发行管理的计划色彩过浓,除了有额度之外,还要经多层次批准,而额度和审批制度是典型的计划经济管理手段,具有效率低下的种种弊端;其次企业债券信用评级可信度较差,政府由于害怕引发风险等因素限制企业债券的发行;再次就是利率管制混淆了不同企业债券风险的区别,影响了民营企业利用发行债券向社会融资的机会。

从内部集资、融资渠道来看,由于民营企业自身规模就小,如果仅仅依靠内部职工集资仍然难以解决民营企业生产规模日益扩张、资金需求量不断扩大的矛盾。

三、拓宽民营经济融资渠道的路径选择

笔者以为,拓宽民营经济融资渠道问题的解决首先是要为民营经济构筑更广泛的法制空间,目前,在我国现行的政策法规和金融机构、资本市场等融资政策的制订方面应该进一步放宽限制,消除歧视,大力拓宽民营企业融资的渠道。要从多方面着手,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帮助民营企业获得生产发展资金。

1、政府财政的支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 政府一个极为重要的任务就是要为各种经济成份营造一个共同发展、平等竞争的宽松环境,在财政政策的制定和实行上要有利于民营经济的发展。

(1)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投资。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进程的加快, 一般来说,政府不应当也不可能再成为企业投资的主体,但是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有选择的对一些民营企业直接投资或参股,以增加民营企业的资金实力。政府的直接投资行为主要是起到一种示范效应和导向作用,目的是调动民间投资主体的积极性,从而带动其它民间资金投资于民营企业。

(2 )地方政府对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还可采取有偿资金支持即财政有偿信用形式。如设立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各类基金,包括民营企业科技发展基金、风险基金、扶持基金、担保基金等。

(3)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无偿资金援助。 例如为一些民营企业的公共产品生产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项目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援助方式上可采取财政贴息、财政担保等形式。

2、资本市场融资。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 国家应更多地利用证券市场进行融资和进行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因此从此意义上说,扩大股票发行和上市规模势在必行。民营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可有以下几种方式和渠道:

(1)积极发展股票市场融资。 资本市场要向民营企业真正打开绿灯,要鼓励民营企业在股票市场上市融资,积极支持民营企业的资产重组和股票上市工作,真正取消对上市主体出身成分的限制,对符合股票上市条件的民营企业要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批准上市。要鼓励优秀民营企业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收购兼并亏损严重的上市公司,并通过借“壳”上市融资。在已上市的民营企业中,还要鼓励其利用资本市场再筹资。

(2)创业板融资。扩大资本市场舞台,丰富市场产品, 加快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的发展,将有利于为民营企业尤其是民营高科技企业的创新提供急需的融资服务。1998年我国民营科技企业已超过7万家, 技工贸总收入突破6000亿元,上缴税金260亿元以上,出口创汇达100亿美元。1999年11月25日,筹备了近两年的香港创业板开市,创业板是相对于股票市场交易主板而言的“第二板”,由于它对上市企业没有盈利要求、没有数额限制,只要是符合资格的企业,通过中国证监会的审核,都可以申请在创业板上市,这对于处于创业阶段、急需资金,且有着良好发展前景的高科技民营企业有着很强的吸引力,是一个难得的融资机会。预计2000年将有70—100家企业到香港创业板上市, 其中一些是内地的公司。政府应积极支持和帮助民营高科技企业到创业板上市融资。为便于内地众多民营企业的资金筹措,积极筹建我国内地的二板市场已是当务之急。这一市场的建立将极大地加快高科技民营企业的发展。通过融资,可以加大民营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改造,提高民营经济长远效益。

(3)海外上市融资。 到国外上市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在我国已初见端倪。一些高科技公司已进入实质性运作阶段。我国的民营企业尤其是民营高科技企业,如何学会成功的利用海外资本市场,积极争取到海外上市来吸纳国际资本,已成为我国民营企业家需要认真面对和学习的课题。例如要设法到美国最有利于中小企业上市融资的NASDAQ股市、新加坡的SESDAQ股市和加拿大温哥华股票交易所的风险资本股票市场——风险资本库(VCP)等国外股市去发行股票和上市融资。 到海外上市这种形式将使我国积极采用、引进外资的形式发展民营经济,使得国内民营企业和发展项目与国外资本和技术更加紧密结合,对我国企业与国际接轨的进程产生十分深刻的影响。中国民营企业只要产权清晰,报请证监会核准并经当地政府批准,即可争取到境外资本市场去上市融资,由于国内民营企业对海外资本市场缺乏了解,因此,我国应成立专门的中介机构,指导民营企业如何适应海外资本市场的要求和规范,为企业上市和上市后的融资出具证明、提供担保、宣传公司业务,实行信息公开批露、资格评估等全面服务,民营企业自己要有勇气到海外资本市场去融资。

(5)发行企业债券融资。企业债券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同时也是企业直接融资的一种重要方式。随着民营经济的不断壮大发展和经营业绩的不断改善,国家应积极培育和发展企业债券市场,要从思想观念、管理体制上进行创新,理顺企业债券发行审核管理体制。要修改法规,逐步放松规模限制,扩大发行额度,尝试改审批制为注册制,试行只要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向有关主管机关注册,报备必要的资料,主管机关负责审查发行债券的企业,由承销商、律师、会计事务所及时向公众公告企业的资信、业务经营、财务情况,即应获准发行债券。要完善担保和信用评级制度,要支持经营效益好、偿还能力强的优秀民营企业能够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融资,但是要把保证企业债券按期偿还放在第一位。应放开债券利率、丰富债券品种,让企业以其可承受的利率获得生产发展所需资金;同时也给不同偏好的投资者以更大的选择余地。为便于企业债券的发行和流通,加快企业债券二级市场的改革也势在必行。

3、向银行间接融资。向银行贷款融资, 首先要做好以下几项基础工作,以解除银行的后顾之忧。

(1)建立民营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担保的功能就是企业信用不够、银行不愿贷款的企业通过担保增加信用来获得贷款。要依照《担保法》等国家法律积极大胆进行试点,通过政府的扶持拨付部分款项和划拨资产以及民营会员企业认缴一定的风险保证金或筹资入股等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来筹集民营企业担保资金。具体做法上可由政府组建地区性的担保发展基金,委托地区工商协会成立专门为民营经济提供担保的自负盈亏的商业担保机构和企业互助担保中介服务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机构进行企业化管理,为企业提供高于认缴基金若干倍数的银行贷款担保,基金还可以贷款形式为民营企业提供支持。还可尝试在某一地区民营企业通过互相间的联保方式进行贷款融资。要通过市场经济手段来建立信用担保体系,用市场机制约束信用担保行为,使信用担保成为一种自觉的市场行为,以增强企业的风险经营意识和能力。

(2)现有金融机构要积极为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国有银行首先要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建立健全支持民营经济贷款的规章制度和政策,努力开发出符合民营企业需要的金融品种,把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真正落到实处。要增强银行为民营经济服务的功能,为民营企业提供配套的结算、汇兑、转帐和财务管理等多种金融服务。

(3)实行民营企业贷款保险制度的创新。 保险公司应积极探索尝试开办新的险种,例如为民营企业的融资贷款开办保险服务等。

(4)建立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制度。 银行如何与民营企业一道规避风险?建立信贷评价体系,是当前银行业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要在一定地区内建立一个全面的包括所有企业和个人在内的信用信息网络,网络登记的内容有:贷款、银行存兑汇票、信用证、担保、授信以及单位欠息、逃债、经济纠纷、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等信息,把这些资料汇总起来后形成若干项指标体系,对不同的指标实行不同的分值,进行量化处理,从而对借款申请人的还款能力、资信情况作出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得分划分信用等级,这样一来金融机构就可以及时查询与自己发生或申请发生信贷业务的企业资信情况,可根据信用等级决定贷多贷少或贷与不贷。信贷数据进入银行登记咨询系统以后,覆盖与金融机构有信贷业务关系的企业和经济组织,建立起有关联的信用咨询体系,发挥信息网络防止金融诈骗及银行贷款损失的强大威力,以保护债权人利益,解除银行贷款的后顾之忧。

(二)

在拓宽民营经济融资渠道中长期的目标策略选择上,考虑到银行的间接融资在相当时期、相当地区、相当程度上仍是众多民营企业融资的主要形式和渠道,因此民营经济融资难的最终解决思路应该是进行金融体制的大改革,在不断改革完善我国金融体系的同时逐步建立起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民营金融机构,以承担起为民营经济融资的责任。

一、中国银行业的最终改革应围绕建立民营金融机构这一目标来进行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中国的金融体系究竟如何构建?是以几家国有银行为主垄断经营,还是成立众多的中小银行以适应市场的不同需求来共同竞争和发展?笔者认为,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终级目标应该是建立一个由大中小型银行多层次经营、共同发展、优势互补的金融体系,正如我们为了方便群众,既要建立大型的百货公司,也要开办中小型的百货超市和烟酒杂货店一样。因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中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济组织形式并存与发展的客观现实,要求为之服务的金融机构也因多样化,金融体系的最终改革应该紧紧围绕建立民营中小型银行的发展来进行。但考虑到中国的国情和历史原因,这种发展目标应分阶段进行。现阶段我国的国有银行无疑是中国银行业主体,同时我国也有了百余家各类中小型金融机构,我国政府在金融改革发展的过程中已有政策规定允许个人入股银行,但目前仍不允许私人开办银行。政府当局不允许开办私人银行,这是由银行业的高风险特征所决定的。金融体系的建设是一国经济构造中最敏感、最复杂的部分,其运行和发展受到许多变数的影响。应该说,国有商业银行庞大的资本规模、相对垄断的经营及国家政府的支持,为国有银行在不良资产占比较高的情况下仍能正常经营提供了可能。另一方面,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均为国家出资开办,国有银行从社会上吸引的大部分资金贷给了国有企业,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对政府来说是手心手背的肉,出了风险都在自己家里,可以由国家拨款支持、可以剥离不良资产,可以由财政核销、自有国家出面担待。而如成立了民间银行,其取得了资金支配使用权后,如果一旦出现金融风险,政府是不会负责偿还的,但这样就难免会涉及到千家万户,烂帐得由储户承担,极易造成剧烈的地区局部震荡,进而引发政治不稳定因素和风险。

二、目前我国中小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我国现有的各类中小金融机构中,确实也出现了较严重的问题,一些中小银行受到严重行政干预,运作极不规范,不良资产占比高、部分机构支付困难,受各种问题的连带影响,整体信誉水平下降,存款减少或增幅大大降低,据统计,至1998年,全国90家城市商业银行中有15家城市商业银行(占全国总数的21%)不能到期支付债务,金额为97亿元;260家城市信用社(占全国总数的7%)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其它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也出现了支付困难。数据说明,中小金融机构的支付风险已不是个别现象,已变成系统性、社会性的金融风险了。一些地方出现了民间借贷,而民间借贷的风险防范化解机制薄弱,极易助长非法经营活动。另外现在我国金融机构间业务竞争已经极为激烈甚至可以说近乎残酷,市场空间也就是那么大,再发展新的民营金融机构难度很大,一旦放手发展民营银行,对现有的金融格局的调整乃至破坏再所难免,因此在成立民间银行问题上,政府有疑虑事出有因、可以理解。可以说,在继续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同时,为民营经济建立有效的融资渠道,这是一个中长期的体制建设问题,而建立合法的、具有一定规模的民间金融机构,确实需要一个很长的培育和成长过程。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随着我国多元经济特别是民营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以及我国金融业改革的深化,改革改组我国银行体系已经越来越成为我们需要思考和实践的课题。

三、建立民营金融机构的初步设想

对建立民营中小银行的现实条件可以具体审视和探讨。鉴于成立民营金融机构需要一定数量的资本金和机构设置,目前还缺少有关的法律法规,在金融监管上尚没有经验,还有诸如怎样推进利率市场化,让利率有一个浮动范围,才能产生竞争的余地,使民间金融机构得以有发展的空间等都是需要在实践中研究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建立民营金融机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

1、要适当增加中小城市民营金融机构。从中期的发展目标看, 可以在中小城市进行开办民营银行的试点和推广,对一些中小城市的地方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试行在民营化方面先行突破。为了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可先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局部地区进行试点,待有一定经验后再逐步推广。例如对于那些出现支付困难并有着较大风险的城市中小金融机构,在对其进行清理资产、核实帐务后实行退出,同时允许多渠道资本(包括私人资本、民间资本)介入,再按照市场原则进行收购或兼并,承接其全部债权债务,还可以增资扩股,进行股权的重组,把这些银行逐步转变和过渡成为民营金融机构。

2、 在广大的农村地区要加快国有商业银行(例如农业银行)退出农村市场的步伐,让农村地方性金融机构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由于现有农村信用社的体制存在许多缺陷,其目前的民主管理、互助合作制理论与其本能的逐利性商业化经营在理论和实践上难以统一,多数信用社究竟归谁也搞不清楚。要突破旧有体制框架,让信用社在农村市场中重新定位,寻找适合自己的位置,以顺应市场经济的原则独立发展,让农民和农村经济组织参股,使他们成为信用社真正的股东老板,促进农村信用社的重组、规范、把信用社改造转变为商业性的金融机构,以提高竞争能力,逐渐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农村民间商业银行。

3、加快对国有银行或国有控股银行的改组改制步伐, 进行合并和重组,要把国有银行改造成为国有资本控股的上市公司,鼓励私人入股国有银行。通过产权的多元化机制,逐渐将国有银行的市县分支机构改造转变为具有公有制性质、私有性质、混合所有制性质的多种经济成分的金融机构,逐渐营造出一种新的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金融格局来。值得一提的是,在成立民营金融机构之初,政府也可参股,政府的参股能有效带动民间投资,增强民营金融机构的信誉,使他们的经营与地方经济的发展有效的结合。

4、 允许并鼓励国外金融机构和资本进入并参与我国中小型金融机构的重组。外资进入我国银行业应该说是一个适当的政策选择。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外资银行的进入,使得组建中外合资银行成为可能,鼓励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联合组建中外合资银行,或让外资进入我国金融机构持有一定股份,以作为我国新型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和有益的补充,为民营经济融资提供更宽泛的渠道。

试行设立民营金融机构,对于促进和规范民间投资、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多元化具有重要意义,这样做不但不会对银行业公有制主体地位造成冲击,相反却可以激活目前尚且缺乏活力的金融市场,由于设立的民营金融机构与民营企业有着共同的所有制背景,在相互间的业务经营合作中会产生亲和作用,能有所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的矛盾,会为中小民营企业的发展提供一个生机勃勃的金融环境。另外,成立民营金融机构还可以为国有银行的市场化改革提供丰富的经验,促进国有银行加快改革,使其尽快成为符合市场机制的商业银行,以适应市场竞争。尽管发展民营金融机构会有一个历史过程,但是我们还是要大胆实践、谨慎从事,努力走出一条真正符合市场经济、中国金融业实际的发展路子来。

四、加强对民营金融机构的金融监管问题

建立了民营金融机构之后,由于民营金融机构面广量大、布局分散,受地区性和经营规模的限制以及资金来源的多样化等影响,如何加强对其的金融监管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也给金融监管当局提出了一个富有挑战性的课题。要适时进行有效的金融监管创新和适当的业务指导,做到既能够促进支持民营金融机构的顺利发展,又能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1、严格依法对民营金融机构的审批、严格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 要完善年检制度、强化法人责任人制度,严禁垄断经营、限定存贷款利率和注册资本的上下限、加强监管和引导、鼓励公平竞争和优质服务,从监管体制和信用规范上杜绝金融风险。

2、建立同业监督制约机制,要加强同业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 在各地区鼓励成立民营金融同业公会之类的行业自律组织,进行行业管理和规范,促使民营金融机构自我约束、相互监督、公平竞争,共同发展。

3、加强对金融机构法人和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和管理, 民营金融机构任命或聘用高级管理人员应报人民银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查,要引导他们按照市场规律办好银行,督促他们要对社会负责,在实践中锻炼成为真正的银行家。

4、积极培育其他监管主体,例如借助或委托社会上独立、 有权的会计、审计、律师事务所参与并协助人民银行对各金融机构业务的审计和监管,按时提交民营金融机构真实的年度审计、准备金充足状况、资产负债等情况的报告。提高民营金融机构财务的真实性和规范性,促使金融机构合规经营,防范风险。

5、建立对各类民营金融机构信用评级制度, 在同一的标准和尺度下,对民营金融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并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开披露信息,发挥舆论的监督和震摄作用。要对违反金融法规的民营金融机构行为进行曝光,经济上进行处罚,严重的要坚决吊销营业执照。

6、 金融监管部门应积极帮助民营金融机构确立正确的业务指导方针,建立健全业务规章制度,督促民营金融机构依法稳健经营。对其加强资本金管理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督促其提足备付金和呆帐准备金,完善内控制度,强化法人治理机制建设,做到资产经营的安全性,努力防范金融风险。支持鼓励民营金融机构金融创新、增加金融工具与新的业务品种,牢固树立民营金融机构地区性的市场定位,提倡为地方经济服务、为中小民营企业发展服务,为农村经济服务,帮助民营金融机构走出一条适应自身发展的路子,同时有效解决民营经济资金短缺的困难。

7、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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