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配价语法研究的新动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汉语论文,语法论文,新动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H14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7356(2000)03—0020—06
§1配价研究简史
配价研究,是八十年代以来汉语语法研究的一个新热点。通常认为,法国的语言学家特思尼耶尔(Lucien Tesniere )最早系统地提出了配价语法理论。但事实上,早在1942年,吕叔湘先生就曾经指出:汉语叙事句的中心是一个动词,“句子的重心就在那个动词上,此外凡动作之所由起,所于止,以及所关涉的各方面,都是补充这个动词把句子的意义说明白,都可称为‘补词’。”(注:见吕叔湘《中国文法要略》53页,商务印书馆1982年再版本。)可见,我国语言学家早就注意到配价现象,只是没有从理论上予以概括。
汉语语法界引进配价理论始于1978年,大体上分为三个阶段:(一)始创阶段。1978年朱德熙先生率先将“价”的概念引入汉语语法研究,运用配价理论分析了“动词性成分+的”形成的“的”字结构及其判断句,并提出了著名的歧义指数理论。进入八十年代,配价理论开始引起我国语法学界的重视。一些学者如文炼、廖秋忠、吴为章等发表了对配价进行理论探讨性的文章,但此时的研究尚属摸索阶段,很少涉及具体问题。(二)发展阶段。八十年代中期以后,冯志伟、胡明扬、朱小雪、郑定欧等人翻译介绍了不少有关配价理论的国外论著,同时语法学家开始运用配价理论来观察、分析一些汉语语法现象,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例如,指出了动词的配价成分不限于名词性成分(注:范晓(1986)《有关动词研究的几个问题》,《语文导报》第5期。); 动词性结构体也有配价问题(注:范晓(1988)《动词的“价”分类》,《语法研究和探索》五。)等等。配价研究由此进入全面发展的阶段。(三)深入阶段。1993年10月,第四届现代语言学研讨会的召开,对汉语的配价语法研究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许多代表倡议应该找个形式把各人研究汉语配价语法的体会或者成果汇总一下。于是,就有了两本汉语配价语法研究的论文集(注:沈阳、郑定欧主编(1995);袁毓林、郭锐主编(1998)。两书均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就有了第一次配价语法研讨会(注:北京大学(1995)。)的召开。可以说,汉语配价语法研究从此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其特点归纳起来有三点,即多种研究对象、多种研究角度和多种研究方法。总之,配价研究日趋精密化,这是由于对外汉语教学和计算机应用对汉语语法研究提出了越来越严峻的挑战。目前。动词的配价研究最有成绩,形容词与名词的配价研究也初见成效。
§2配价理论研究
2.1配价的性质
配价究竟属于何种范畴,汉语语法界始终存在着争议。起初,或将配价看作句法范畴,或将它看作语义范畴。后来,人们越来越清楚地看到,对“价”概念的不同理解和解释不是相互排斥的抉择,而是因为价概念具有不同的层次,是从不同的角度对不同层次的价特征的描写。(注:见朱小雪(1989)《Gerhard Helbig的价语法理论及其实用语法模式》,《国外语言学》第1期。)因此, 在承认配价属于句法和语义范畴的前提下又有三种不同看法:1.配价属于句法—语义范畴;2.配价有语义价和句法向之分;3.配价有不同的层级。
(1)配价属于语义范畴。持这种看法的有廖秋忠、范晓、 张国宪、周国光等。例如张国宪(1993)指出:就实质而言,配价仍属于语义范畴,配价由语义决定,是价载体在各种场合具体运用时所具有的一种语义功能。
(2)配价属于句法范畴。朱德熙先生(1978 )在分析动词“向”时,是有意识回避语义问题的,所以引入了“潜主语”“潜宾语”这些句法概念,但是这里的“向”也不是纯粹句法的。值得一提的是,持这种看法的人随着认识的深入,逐渐改变了原来的见解。
(3)配价属于句法—语义范畴。持这种看法的有吴为章(1987、 1993)、杨宁(1990)、韩万衡(1994)、金立鑫(1996)等等。吴为章(1993)认为:“任何句法的‘向’都是‘形式—意义’的结合体,它是逻辑—语义的‘向’在具体语言结构中的实现,是因语言而异的,是有确定的数量的,是有序的。语法学引入‘向’的目的既然主要是为了说明动词的支配功能以及句法和语义之间的复杂关系,那么它对‘向’的解释,就应当是‘句法—语义’的。”
(4)“价”可以区分为“语义价”和“句法向(价)”。 邵敬敏(1998)认为:“语义价”是指一个动词在句法结构中,有可能与它发生语义联系的成分的语义类别的总和,这种成分主要是名词性的,也可能是非名词性的。一个动词可以联系几种语义类别,即几种“语义格”就有几个“价”;“句法向”是指在一个句法结构中,不借助其他语法手段(例如“介词”)最多可以同时出现在主宾语位置上的,并与谓词发生直接语义联系的语义格的数目。这个句法结构不是指最简单的主谓句而是指尽可能复杂的句子。语义价是一种潜在的可能性,而句法向是指一种现实性。
(5)配价应划分为不同的层级。袁毓林(1998 )提出了配价层级的思想,从而把单一的价的概念分化为联、项、位、元四个平面构成的配价层级。“联”是指一个动词在各种句子中所能关联的不同的语义角色的数量,“项”是指一个动词在一个句子中所能关联的名词性成分的数量(包括通过介词引导的名词性成分),“位”是指一个动词在一个句子中不借助介词所能关联的名词性成分的数量,“元”是指一个动词在一个简单的基础句中所能关联的名词性成分的数量。通过这种层级关系来充分反映动词在不同层面、不同句法框架中的组合和支配能力。
对配价性质的认识是逐步深化的,由单纯认为语义范畴或句法范畴到句法—语义范畴,由一种价模式到多层面的价模式。配价性质的确定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应进一步探讨,特别要加强语义和句法关系的探讨。
2.2配价的确定
配价的确定是配价语法中的关键问题。对这个问题的认识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受特思尼耶尔的影响,最初的配价成分定义为跟动词发生联系的名词性成分(朱德熙),然后认识到这些名词性成分的作用不是等价的,有的是强制性的,如果没有语境的帮助,一定在句中出现,有的是非强制性的,根据表达的需要,在句中或出现或不出现(文炼、吴为章)。接着又发现,在汉语中,跟动词发生联系的成分不限于名词性成分,也可以是谓词性成分(文炼、袁杰)。后来,大家在具体的研究中,注意到“价”不总是一成不变的,就到底在何种句式中确定配价,例如是最小主谓句还是最大主谓句?是一个句子还是若干句子?沈阳(1994)提出了确定价的一个独特方法,他通过构造一个形式化的汉语动词的句位系统来确定动词的价(注:沈阳(1994)的“句位”概念可见于《动词的句位和句位变体结构中的空语类》,《中国语文》第2期。 )。这里主要涉及以下几个原则问题。
(1)从强制性上确定价。文炼(1982)指出, 与动词发生联系的名词性成分有两种: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几向动词就要求几个强制性名词成分与之同现。吴为章(1987)认为,决定汉语动词“向”的是一个句子中与它同时出现的必有的成分。范晓(1992)认为,动词所联系的语义成分有支配成分(配角成分)和说明成分(外围成分),支配成分是构成动核结构(述谓结构)所必需的语义成分,具有强制性,可称为动元,一个动词所结合的动元的总和,称为这个动词的价。王玲玲(1995)指出动词的必用论元的数目决定动词的“向”。
邵敬敏(1998)则认为,以强制性作为配价的标准,带有极大的主观任意性。强制性对偏重形式的印欧语或许是适用的,对汉语却不然。汉语区分“强制成分”和“非强制成分”没多大实际意义。
(2)介词引进语义格算不算配价成分。 对此问题的看法主要有两种:介词后词语不看作配价成分(吴为章1982/1993、马庆株1983、朱景松1992、杨宁1990); 某些介词后词语看作配价成分(如袁毓林1993、韩万衡1995、杨宁1996)。
吴为章明确指出“向”出现的位置限制在主语和宾语的位置,理由大致有两条:一是把介词的宾语也看作动词的“向”,其结果不仅“向”的数限难以确定,而且也影响到句型系统的归纳;二是在底层结构(underlying structure)中,主语和宾语是原始的语法关系。把“向”限制在主语和宾语位置上,不仅体现了各种语言共有的本质的语法特征,而且也便于沟通语言学各分支的研究,使“向”理论的研究更具有实用价值。(注:见吴为章(1993)《动词的“向”札记》,《中国语文》第3期。)
值得一提的是,有两位学者提出了创造性的建议。袁毓林(1998)的配价层级思想把有无介词分成两个层面考虑;马庆株(1998)则提出了“直接配价”和“间接配价”的思想,“直接配价”指在最小的主谓结构中不借助于介词所能联系的成分的数量,“间接配价”指借助于介词实现的配价。
(3)在最小还是最大的主谓句中确定配价。范晓(1991)、 吴为章(1993)认为应按最小的意义自足的主谓结构里动词所联系的句法成分来定价。这与他们根据强制性成分定价的宗旨是一致的。正如强制性有任意性一样,“意义自足”也有很大的模糊性,很难确立一个严格的标准。袁毓林(1993)、周国光(1994)则认为定价时应选取与具体的动词、形容词同现成分最多的句法结构。邵敬敏的“句法向”(1998)也选取最为复杂的格式。
(4)在一个还是若干句法结构中定价。 大多数都同意在一个句法结构中定价,只有袁毓林的“联”和邵敬敏的“语义价”是在若干句法结构中确定。
2.3配价的类别
汉语“价”的分类是与对“价”的性质和“价”的确定的认识分不开的。由于上述认识的不同,就产生了不同的“价”分类系统,大致情况如下。
(1)数量类。早期大多数学者将动词分为三个价类(单价、 双价、三价),例如朱德熙、范晓等等。提出动词有四个价类的有傅雨贤(1988)和廖秋忠(1984),其四个价类分别为:零价、单价、双价、三价。动词的价类争论焦点有二:一是汉语有无零价和更高的价。多数人认为汉语动词没有零价,因为至少要有一个参与者。近年来,邵敬敏、袁毓林等的论著中提到了高于三价的情况。二是某些具体的动词究竟几价意见不一,例如“商量”有人讲是单向,有人讲是相向,有人讲是准双向,有人讲是三价动词(注:对于“商量”,吴为章(1982)定为单向动词;刘丹青(1986)定为相向动词;袁毓林(1993)认为准双向动词;范晓(1991)则认为三价动词。)。形容词的价类有单向、双向、三向、多向等类别,刘丹青、谭景春,张国宪有所论述。名词的价类目前只提到一价和二价,均由袁毓林提出。
(2)性质类。张国宪有“必有价”和“可有价”之分; 马庆株有“实价”和“虚价”之分;邵敬敏有“语义价”和“句法向”之分;周国光根据语义格的性质,分有“体词价”、“谓词价”、“复合价”。
(3)特征类。分为有标记价(由介词引导)和无标记价。
(4)语用类。分为静态价和动态价。
§3汉语动词的配价研究
3.1配价动词总体研究
单向动词的研究主要有吴为章和周国光;双向动词的研究有刘丹青和袁毓林等;三向动词的研究有朱景松。
吴为章(1982)首先对汉语的单向动词进行了研究。其贡献有二:一是不仅对单向动词下了定义,而且建立了框架模式(Ns—,—Ns, N—Ns,其中Ns代表必有的名词性成分,N代表可有的名词性成分); 二是对N—Ns作了较为合理的分析。例如“王冕死了父亲”, 她认为“死”是单向动词,“王冕”和“父亲”存在隐藏的偏正关系,这暗示我们N和Ns有名词性配价关系。不足之处也有两个:一是研究没有展开, 没有对所有动词进行穷尽性研究;二是太偏重于句法,对一些动词的划类不太正确。
周国光(1998)对吴为章有关单向动词的观点和结论进行了检验,得出了三条结论:一是认为吴为章对动词的配价成分的多样性认识不足。现代汉语中的存在动词、位移动词、附着动词与处所成分紧密相连,应看作配价成分。二是吴为章对动词配价成分位置的多样性认识不足。象“撤职、服务、看齐、着想”等动词的对象成分同动词密不可分,并不因处于介词宾语的位置上而否定它们为配价成分。三是认为吴为章仅仅使用框架法来定价,不太合适。
刘丹青和袁毓林的研究都涉及到这样一些动词:动词所表示的行为及关系通常由两个方面的人或事物参与,例如“结婚、商量”等等。正因为这个特性使这些动词的句法结构跟一般的双向动词的句法形式有所不同,其中的一个人或事物出现在介词宾语的位置上,正如前文所言,介词后的成分是否看作配价成分有争议,袁毓林和刘丹青作出另外处理,分别将其称为“准双向动词”和“相向动词”。总的来讲,动词配价的总体研究还相当薄弱,有待于我们进一步努力。
3.2动词次范畴的配价研究
此类研究针对动词某一次范畴的语义特点来进行,例如致使动词、结果动词、索取动词、交互动词等等。这类研究比较具体、扎实、发现了汉语配价中许多有趣现象。
(1)动词的某些特殊的语义特征会使动词的配价发生变化。 例如,邢欣(1995)认为致使动词[+致使]特征主要的作用是增加动词的价,致使类的及物动词除了要求带有两个名词价外,还要求一个动词短语价,构成三价动词,像“我劝你们早些想想办法罢”。不及物性动词或形容词具有[+致使]特征后,带有使动宾语,成为二价动词或形容词,如“他一心扑在排球上,却冷落了家庭。”
(2 )动词次范畴的语义特征也制约着动词对配价成分语义角色的选择。例如张国宪、周国光(1998)指出,索取动词具有[+述人,+可控,+自主]语义特征,可以选择施事、与事、属事或受事。
(3 )含特殊语义特征的动词同普通的配价指数理论存在既相适应又不适应的矛盾。比如张谊生(1998)指出交互动词有两个框架:N1跟N2—(O);SNs—(O),其中N1、N2 分别代表动词所关涉的两个方面,SNs代表N1和N2的联合形式,以O代表动词所带的宾语,举例如“我跟他商量过了”和“我们商量过了”,这类动词的配价指数相对模糊,是历来各家分歧的根由所在。
3.3句法结构的配价研究
这类研究又包括两方面:一是短语结构中的配价研究;二是特殊句式中的配价研究。
(1)短语结构中的配价研究。尝试把配价概念推广到结构上去,认为短语结构体也有价的分别。比如就述结式而言,“累病”是一价的,而“走肿”则是二价的。范晓、邵敬敏、王红旗、郭锐等等对汉语一些短语结构的配价作了研究,主要涉及动词性短语,诸如动结式、动介式、动趋式结构。此类研究的显著特色是学者们都试着探讨短语的配价跟组成成分的关系,结果发现短语的配价有一定规律可寻,存在着一种整合现象。从理论上讲,扩大了动词配价研究的范围,使配价研究的理论更深入;从实践上说,把动词短语结构的配价搞清楚了,有助于分析以动词短语结构为谓语中心的句子的句型和它的表达特点。(注:见范晓(1998)《动介式组合体的配价问题》,载自《现代汉语配价语法研究》第二辑。)
(2)特殊句式中的配价研究,像“被”字句、位置句、 位移句等的配价情况。这是一个崭新的研究角度,不是研究一个一个动词的配价,而是研究一组一组动词的配价;不是以动词的词汇意义作为考察动词配价的基础,而是以动词所处句式所表现出来的“句式义”作为考察动词配价的基础。(注:见陆俭明(1995)《〈现代汉语配价语法研究〉序》。)用此方法解决了一些过去未能解决的问题,例如汉语中存在这种情形:杯子打破了=杯子被打破了,我们称之为被字句和无被句的同义转换,王静、王洪君(1995)二人根据名词的语义特征和动词的语义特征的潜能匹配情况对其作了较为合理的解释。
3.4若干语义成分的配价资格
正因为大家对配价的几个原则性问题存在分歧,所以在什么样的语义成分具有配价资格问题上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有争议的地方,特别是工具成分、处所成分、时间成分。吴继光(1998)认为工具配项在句中的出现形式有二:一是借助标记成分介引(如“我用这把刀切肉”),一是直接入句(如“这把刀我切肉”)。提出有必要用不同术语来表述语义平面上的配价要求和它在句法结构中的具体实现,不妨用“价”表示前者,用“向”来表示后者。陈昌来(1997)认为处所是不是配价成分跟处所在语义结构中的作用有关,表示事物存在的处所和表示事物位移运动的起点、经过点、终点、方向有可能成为动词的配价成分,而表示动作发生、进行、事件发生的处所就不可能是配价成分。
§4汉语形容词的配价研究
对形容词的配价研究产生一定影响的学者有四位:奥田宽、刘丹青、谭景春和张国宪。
奥田宽(1982)根据形容词可以跟几个强制性名词成分联系,将形容词分成两小类,初步指出了汉语形容词有一价、二价之分的事实。但是,这一研究仅从语义上探讨了形容词作谓语时同名词性成分的强制性联系,而对句法结构的选择考察不足。
刘丹青(1987)根据形容词和名词在句法结构中同现的情况考察了形容词的“向”。他指出:同现是词与词在深层必须有而在表层可以有的互为直接成分(或其中心语)的关系。同现关系本质上是一种深层结构关系,它跟表层结构有时一致,有时不一致。
谭景春(1992)对双向形容词和多指形容词作了很细致的研究。
张国宪(1993、1995)对现代汉语形容词的配价进行了全面的研究,他的研究代表了国内目前关于形容词配价研究的最高水平。这表现在四个方面:1.他对配价的理论问题进行了论述,诸如配价的语义性质,确定配价的方法等等;2.他给出每一配价类形容词(单价、双价、三价)的形式标准;3.从语义角度对形容词的配价进行刻划,将“格”语法理论溶入研究中;4.从应用角度出发,提出了形容词配价词典的描写方法。
§5汉语名词的配价研究
目前对名词进行系统配价研究的似乎只有袁毓林一人,他先后对汉语的二价名词(1992)和一价名词(1994)进行了研究。
(1)采用了独特的研究方法。 例如对二价名词的研究采用了降级述谓结构的方法,比如“意见”的语义结构可以表达为:意见:看法〈某人对某事〉。在这里,述谓结构“某人对某事”相当于一个语义特征,用以表示二价名词“意见”的配价要求。
(2)名词的配价研究可以对一些歧义现象进行解释。 如“对漫画的兴趣”和“对孩子们的兴趣”,前者没有歧义,后者却有歧义,原因就在二价名词“兴趣”上。“兴趣”可表述为:兴趣〈某人 对 某人(或某事)〉,所以,“孩子们”既可作“兴趣”的降级主语,又可作“兴趣”的降级宾语,造成歧义。
§6总论
我国的配价研究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具体的研究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配价研究也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从大的方面讲,关于配价的性质、原则和方法等方面都存在分歧;从小的方面说,对具体某个词或某类词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如二价、三价动词的研究,名词的配价研究等都很薄弱。
今后的研究应该朝着两个方向发展:一是更加重视联系汉语实际;二是研究更加具体化、个案化。在此基础上,可以再进行宏观的研究,诸如将动词和形容词的配价统一起来,形成一个谓词配价系统;对两种语言的配价进行比较研究,从而使汉语配价语法在对外汉语教学或机器翻译等方面产生更大的应用效益。(注:见周国光(1995)《现代汉语形容词配价研究述评》,《汉语学习》第2期。)总之, 汉语配价语法研究的前景极为广阔,有待于我们继续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