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终局决定权”探析_任弼时论文

毛泽东“终局决定权”探析_任弼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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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262.1;D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15(2007)-02-0065-05

毛泽东的“最后决定权”,在学术界是一个颇为引人注目的问题,凡论及毛泽东和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必然要提及这个问题。人们对此颇有疑惑,并发表多种议论,甚至有的论者认为毛泽东从此有了决定党的一切的大权,在新中国建立后毛泽东多次使用这个权力,毛泽东晚年犯错误与“最后决定权”有直接的关系。凡此种种现象,反映出人们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和不解。因此,很有必要对之进行研究,明晰真相,以正视听。

1943年3月2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中央机构调整及精简的决定》,决定调整中央机构,推定毛泽东为中央政治局主席,并决定他为书记处主席。该决定规定,书记处“会议中所讨论的问题,主席有最后决定之权”①。这就是毛泽东“最后决定权”的由来。实际上,当时中央政治局作出毛泽东有“最后决定权”的规定,有其产生的深刻的历史背景,是党的领导层针对当时党面临的历史情况和党的状况而作出的。

第一,它是当时党集中中央领导权力的产物。1941年敌后抗战进入最艰苦的时期,党面临着异常艰难、异常复杂的斗争局势,需要集中全党的力量,快速、高效地去开展斗争。但是,由于长期分散的独立活动的游击战争的环境,党内甚至高级干部中出现和存在着各种破坏党的统一性的错误倾向,如个人主义、英雄主义、独立主义和“反集中的分散主义”等,在一些重大问题上不遵照中央的政策和指示,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汇报。毫无疑问,这些现象是不能适应当时斗争形势的,是不利于党战胜严重困难的。于是,中共中央在这时强调了中央权力的集中和统一。1941年7月1日,中共中央在《关于增强党性的决定》中指出:“应当在党内更加强调全党的统一性、集中性和服从中央领导的重要性”,“要求每个独立工作区域领导人员,特别注意在今天比任何时候更需要相信与服从中央的领导”②。1942年8月29日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统一抗日根据地党的领导及调整各组织间关系的决定》,强调实行“根据地领导的统一与一元化”。1942年12月1日,中共中央又发出《中央关于加强统一领导与精兵简政工作的指示》,进一步指出:根据地和军队中存在着“缺乏领导中心,许多人谁不服谁,而不能承认一个比较强一点的同志为领导中心”的现象,并且把其危害性提得非常高,说这种现象“与目前及今后极端严重的分散的游击环境完全矛盾着,如果再不改变,简直是自杀政策”。指示要求:“每一军区、每一军分区,必须承认一个比较优秀一点的同志为领导中心,不应谁(也)不服谁,闹到群龙无首。各中央局、中央分局,要着重地注意培养所属各军区、各分区领导核心的建立,告诉他们如何自觉的形成这种核心,将斯达林论布尔塞维克化十二条中的第九条(论建立领导核心)运用到各中央局、分局、区党委与地委的领导建立上去,只要我们有了这样坚强的各级领导核心,我们就会胜利的。”并且规定,这样的领导核心“只留三个主要负责人”。③应该说,毛泽东的“最后决定权”的规定就是中共中央这种精神在中央领导层的体现。比较一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1943年3月中央政治局《中共中央关于中央机构调整及精简的决定》中关于书记处的职责,不但与前述中央决定的精神是一脉相承的,而且目的一致:“在于使中央机构更加简便与灵活,使事权更加统一与集中,以达到更能增强中央的领导效能”,并且领导机构的组成人数也是一样的,书记处“由毛泽东、刘少奇、任弼时三同志组成”④。

第二,它是中共中央改革和完善领导体制的一次尝试。在1943年3月中央政治局作出《中共中央关于中央机构调整及精简的决定》之前,中共中央政治局早已感觉到党中央的领导机构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需要调整和改革,并且已经开始酝酿和筹划中央领导机构的改革。1941年7月30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对改革中央机构作出三个重要的决定:(1)规定中央机关的任务为研究情况、掌握政策、总结经验、调剂干部;中央组织机构以精干为原则。(2)按照上述原则,成立由任弼时主持的“改革中央组织机构委员会”,讨论中央各部委之组织编制,交政治局会议通过。(3)为使中央有若干同志能经常集体处理日常工作,决定除每星期召开一次政治局会议外,中央书记处应有一种人数不多的会议。按照中央政治局的这个决定,8月27日,成立了中央书记处工作会议,由在延安的政治局委员毛泽东、任弼时、王稼祥、王明、洛甫、陈云、凯丰7人组成。9月26日,中央书记处工作会议通过了任弼时提出的《中央书记处的任务和组织条例》。至此,中共中央建立了以中央书记处工作会议处理日常事务的工作机制。

但是,在后来的实行过程中出现了两个情况:一是1941年9月政治局扩大会议后,王明因病休养,不参加会议了;到1943年初,洛甫到绥德和晋西北调查去了;王稼祥、陈云也因病休养了,原有书记处工作会议成员中多数人不能参与工作了。二是1942年5月21日,领导全党整风运动的中央总学习委员会成立,由毛泽东、凯丰、康生、李富春、陈云5人组成。6月22日,中央书记处工作会议决定,以后中央总学习委员会与中央书记处工作会议合并举行。但是后来发现,这样的书记处工作会议“等于各部委联席会,与政治局区别不明显”⑤,没有充分发挥作用。中央书记处工作会议的这种情况说明,中央政治局改革中央机构的预期目标没有达到。应该说,1943年3月《中共中央关于中央机构调整及精简的决定》,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作出的。它是中共中央改革中央机构精神的继续和建立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工作机制的新的探索。

第三,它是毛泽东威望在党内和党的领导层大幅度提高的反映。遵义会议事实上开始了毛泽东对全党的领导,但毛泽东在全党领导地位的确立经历了一个过程,党内包括党的领导层对毛泽东的认知也经历了一个过程。到40年代初,党历经艰险不断取得胜利、开创出敌后抗战大好局面、政治影响空前提高的事实,证明了毛泽东的正确领导,毛泽东在党内和党的领导层的威望空前提高。陈云、任弼时在这时的谈话很有代表性,可以反映党的领导层对毛泽东的认知心路。1941年10月,陈云在中央书记处和政治局会议上发言时说:“遵义会议前后,我的认识有一个过程。会前不知道毛主席和博古他们的分歧是原则问题,对毛主席也只是觉得他经验多。遵义会议后,开始知道毛主席是懂军事的。红军南渡乌江后,方才佩服毛主席的军事天才。到莫斯科及回国后直至十二月会议,在独立自主问题上、徐州会战问题上,对毛主席有了更多的了解,认识到他是中国革命的旗帜。”“过去我认为毛泽东在军事上很行,因为长征中遵义会议后的行动方针是毛泽东出的主意。毛泽东写出《论持久战》后,我了解到毛泽东在政治上也是很行的。”⑥任弼时在1943年9月政治局会议上说:中央苏区时,自己认为毛泽东“有独特见解,有才干”;“一九三八年到莫斯科及回国后,阅读了毛泽东的《论持久战》、《新民主主义论》、《论革命战争的战略问题》,又看到毛泽东在处理国共关系、领导整风运动以及对各种政策之掌握,对毛泽东则完全‘爱戴佩服’,而且‘认识到他一贯正确是由于坚定的立场和正确的思想方法’”。⑦另外,1942年6月30日,刘少奇在山东分局纪念“七一”干部大会上称赞说:毛泽东是“精通马列主义和中国实际情况为每一个党员所拥护的党的领袖”⑧。党的领导层对毛泽东的这种敬仰、信任和拥戴,毫无疑问是中央政治局授予毛泽东“最后决定权”的思想基础。

具体而言,成立书记处处理中央的日常工作,是刘少奇1943年1月12日向政治局提议的。⑨他并且建议“中央书记处设一个主席,两个书记,书记是主席的助手”⑩。他的这个关于“主席”和“书记”角色的设计,实际上规定了两者之间的关系。既然“书记”是“助手”,就处在辅助的地位,就必然要由“主席”在最后作出决定,而显然中央许多人同意了这个建议。因此,同年3月16日,任弼时在代表中央书记处向中央政治局作的关于中央机构调整及精简方案的报告中,既强调了书记处“是政治局的办事机构,服从于政治局,在政治局决议方针下,可决定日常工作”,书记处主席由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又同时明确提出:书记处主席“有最后决定权”,“实际上是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主席”(11)。刘少奇的提议和任弼时的报告说明,1943年3月,在酝酿和设置新的中央书记处时,党内领导人对毛泽东充满了高度的信任,对毛泽东的领导才能非常尊重和认可。这种普遍的共同的认识与心理,就使毛泽东的“最后决定权”成为当时历史的必然。

在论及毛泽东的“最后决定权”时,人们往往忽视它的内涵。其实,它有特定的内涵,并且了解其内涵特别是其职权的使用范围及其有效的存在时间,是非常重要的,甚至可以说,是正确认识和评价1943年3月《中共中央关于中央机构调整及精简的决定》和毛泽东的“最后决定权”的关键因素。

第一,毛泽东的“最后决定权”,仅限于书记处“会议中所讨论的问题”。《中共中央关于中央机构调整及精简的决定》明确规定:党的一切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在中央政治局,“在两次中央全会之间,中央政治局担负领导整个党工作的责任,有权决定一切重大问题”,“凡重大的思想、政治、军事、政策和组织问题,必须在政治局会议上讨论通过”。而“书记处是根据政治局所决定的方针处理日常工作的办事机关,它在组织上服从政治局,但在政治局方针下有权处理和决定一切日常性质的问题”,“书记处必须将自己的工作向政治局作报告”。在这样的关系和条件下,书记处“会议中所讨论的问题,主席有最后决定之权”。(12)也就是说,毛泽东的这个“最后决定权”既没有决定党的一切的权力,也没有决定党的大政方针的权力,而是根据政治局决策处理日常事务的权力。

第二,这个“最后决定权”存在和生效的时期并不长。由毛泽东、刘少奇、任弼时3人组成、毛泽东任主席的书记处,是《中共中央关于中央机构调整及精简的决定》中的一个内容,在中央政治局通过这个决定后,新的中央书记处立即开始了工作。但是,一年两个月以后,即1944年5月19日,中央书记处会议决定:向即将召开的六届七中全会提议,七中全会主席团由毛泽东、朱德、刘少奇、任弼时、周恩来组成, “七中全会期间一切日常工作由主席团办理,原政治局及书记处停止开会”。5月21日,六届七中全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央书记处的这个提议,决定:在全会期间由主席团处理日常工作,“书记处及政治局停止行使职权,中央各部委仍照常工作”(13),并推选毛、朱、刘、任、周组成主席团。应该说,根据六届七中全会通过的这个决定,随着中央书记处的停止工作,毛泽东的这个中央书记处主席的“最后决定权”也因此停止了。1945年4月20日,六届七中全会闭幕。第二天(4月21日),中共七大预备会议召开,会议通过六项决议案,其中规定由毛、朱、刘、周、任组成七大主席团常委会。任弼时传达中央通知时指出:“大会主席团产生以后,六大以来的中央委员会就不存在了,其职权转交给大会主席团。”(14)既然六大以来的中央委员会不存在,在其基础上建立的中央书记处及其职权理应也就不存在了。党的七大选出了新的中央委员会,成立了新的中央书记处,而新的中央书记处的人选和职权与1943年3月成立的中央书记处,有很大的不同,并且再无“最后决定权”的规定。也就是说,1943年3月中央政治局由毛泽东、刘少奇、任弼时3人组成、毛泽东任主席并且有“最后决定权”的规定,并没有在七大上传承下去,而是随着新的领导机构的建立而失效。因此,1943年3月中央政治局赋予毛泽东的“最后决定权”的有效时间是一年两个多月。

人们对毛泽东“最后决定权”的理解与疑惑,可能在很大的程度上与对上述两点的了解有关。了解了毛泽东“最后决定权”的职权使用范围及其有效存在时间,也就能够比较清楚地认识毛泽东“最后决定权”问题了。

征之历史事实,我们可以更清楚地了解毛泽东的“最后决定权”问题。七大后,举凡党的重大方针、政策的制定和重大问题的解决对策,都是经过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书记处会议研究、讨论作出的,有的是征询和听取中央其他同志和各地方、各部门有关同志的意见反复讨论、反复研究才形成的。

例如,日本投降后具有全国战略意义的“向北发展,向南防御”的方针,是刘少奇根据全国军事形势、争夺东北战略意义和党内许多同志的建议而提出,经与在重庆谈判的毛泽东、周恩来等讨论而确定的。全面内战爆发后,中央制定的“先在内线打几个胜仗,再转至外线”的战略计划,是根据粟裕的建议和苏中战争的实践修改原来的计划而形成的。为打破国民党军对中原解放区的围攻,中央军委曾计划由粟裕率3个纵队打到江南去,迫敌从中原撤军回救,并要粟裕“熟筹见复”。后根据粟裕的建议,经与陈毅、刘伯承等交换意见,1948年5月城南庄中央书记处扩大会议决定采纳粟裕的意见,华东野战军的3个纵队暂不渡江,集中兵力把国民党主力消灭在长江以北。

毛泽东、周恩来、任弼时留在陕北指挥全国解放战争,刘少奇、朱德、董必武等组成中央工作委员会前往华北进行中央委托的工作,这是解放战争时期党中央的一个重大战略决策,它是在清涧县枣林沟中央书记处会议上作出的。十二月会议后,毛泽东针对当时解放战争和土改运动中的问题起草了一个党内指示(草案),名曰《中央一月决定》,并征求刘少奇等的意见,准备下发。但后来毛泽东决定采用任弼时关于《土地改革中几个问题》的讲话。毛泽东电告刘少奇解释说:“我们决定发表弼时同志的一篇讲演,不发表一月决定草案,因为弼时同志的讲演比一月决定充实得多。”(15)

三大战役更是民主决策的典型。辽沈战役的作战计划是中央军委与东北野战军领导人反复讨论、几经周折后确定的。淮海战役是根据粟裕建议而发动的;而在战役打响前的一个多月中,毛泽东和中央军委同华东、中原野战军的指挥员反复磋商,从多种方案中比较选择,根据不断变化的形势,及时进行调整部署,从而使之形成空前规模的大战役。平津战役的作战方案中,缓攻太原的决策是吸纳了东北野战军的建议;而放弃塘沽打天津的作战部署,是根据前线指挥员的意见而修改原定计划形成的。

上述事实说明,七大后党中央实行的是集体领导、民主决策,毛泽东并不享有和行使“最后决定权”。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应该看到,“最后决定权”实际上是一种工作制度。它是对书记处工作程序的明确规定:在执行和贯彻政治局的决策的过程中,书记处在处理日常事务时,其成员讨论、研究,最后由主席总结、集中,作出决策。应该说,职权与责任同在。

如果进行比较,它与长征途中遵义会议决定的“恩来同志是党内委托的对于指挥军事上下最后决心的负责者”,遵义会议后常委分工时决定“毛泽东为周恩来在军事指挥上的帮助者”,情况基本相似。它是在战争环境、军情紧张时期处理日常事务的一种工作制度。应该说,它在当时出现有其合理的因素。恩格斯在《集权和自由》一文中指出:在一定的条件下,集权“有其存在的历史的和合理的权利”。在激烈、艰苦和复杂的抗战时期特别是敌后抗战遇到严重困难的时期,这样的领导体制既有它的现实要求,又有它产生的历史条件,是合理的,甚至是必要的。

而且,它在当时对党的领导体制产生的不良影响是不明显的。邓小平的话证明了这一点:“从遵义会议到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一直比较注意实行集体领导,实行民主集中制,党内民主生活比较正常。”(16)

还应该指出的是,1943年的这个规定与毛泽东晚年所犯的错误,没有直接的关系,因为这个规定早已被停止和失效,以后党并没有再赋予毛泽东“最后决定权”,所谓新中国建立后毛泽东使用“最后决定权”的说法是没有制度依据的。

但是,1943年的这个规定,是有悖于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因为,“最后决定”是根据大家讨论、多数人的意见,还是“主席”根据自己的判断、自己的意见而作出呢?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似乎都是可以的,甚至从它的形成过程看是偏向后者的。虽然由于资料的原因,我们不知道这个“最后决定权”的运作情况;但显然中共中央和毛、刘、任组成的书记处认识到了是否需要有这样一个规定的问题,1944年5书记处停止工作后,六届七中全会主席团、七大以后成立的书记处再无这样的决定就是证明。而1945年党的七大强调了民主集中制原则,1948年9月20日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的《关于健全党委制》的党内指示也是证明。因为该指示强调“党委制是保证集体领导、防止个人包办的党的重要制度”;规定“今后从中央局至地委,从前委至旅委以至军区(军分会或领导小组)、政府党组、民众团体党组、通讯社和报社党组,都必须建立健全的党委会议制度,一切重要问题(当然不是无关重要的小问题或者已经会议讨论解决只待执行的问题)均须交委员会讨论,由到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做出明确决定,然后分别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二者不可偏废”。(17)

特别是这个“最后决定权”形成过程中体现出的党内对领袖的过于崇尚的思想,和它对毛泽东在思想上产生的影响,则对新中国建立后党内民主生活产生了不良的影响。“最后决定权”的规定虽然没有了,但它在赋予者和承领者思想上留下的痕迹却是存在的,两者交相作用、交替影响,发展下去,必然有助于家长制作风的形成,并严重破坏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注释:

①《毛泽东年谱(1893-1949)》中卷,人民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第430~431页。

②《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3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6年,第146页。

③《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3册,第465~467页。

④《毛泽东年谱(1893-1949)》中卷,第430、431页。

⑤《任弼时年谱》,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440页。

⑥《陈云年谱》上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331、328页。

⑦《任弼时年谱》,第452、453页。

⑧《刘少奇年谱》上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第401页。

⑨《任弼时年谱》,第438页。

⑩《刘少奇年谱》上卷,第415页。

(11)《任弼时年谱》,第440页。

(12)《毛泽东年谱(1893-1949)》中卷,第431页。

(13)《任弼时年谱》,第463、464页。

(14)1945年4月21日七大大会预备会议记录。

(15)《毛泽东年谱(1893-1949)》下卷,人民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第295页。

(16)《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30页。

(17)《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340~13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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