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研究
构建包容性的世界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法治框架
——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基础
袁达松 黎昭权
[摘 要] 如何协调国家经济发展与全球环境保护的关系是国际社会急需解决的难题。当前,无论是从意识上,还是从策略上,许多国家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对立起来,将国内环境与全球环境区隔开来,这都是不正确的且不利于全球环境的治理。此外,现有的国际法未能有效处理国际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矛盾和冲突问题,其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责任冲突尤为突显。为提升全球治理体系对各国相关问题的法律约束力,需要从理念和法律原则出发来变革现有治理体系。“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中国提出的解决国家间矛盾的新型理念,可以在此基础上以包容性发展为导向,以实体法和程序法为切入点,构建以人为本、和平共赢、可持续发展的包容性国际法治框架,推动生态环境国际合作,实现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目标。
[关键词] 人类命运共同体;包容性发展;世界经济发展;国际法治框架;一带一路
一、 世界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治道追问
因为科技革命、经济发展、政治和气候环境变化等因素,中国和世界已经进入到一个大生存、大变革、大发展的新时代,人类历史前所未有地接近成为命运共同体,甚或地球村已经成为相互依存的生命共同体,这对人类社会乃至地球生命之间的发展、交往和关系规范形成了全新的需求。全球化的深入对人类社会发展、交往和关系规范构成了全新的挑战,如何协调国家经济的共同发展与全球环境保护间的关系是当前国际社会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 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对立与困局
过去,国家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被视为矛盾关系,国家为追求国内经济的高速发展而忽视生态环境保护。世界上大多数发达国家都经历过“先污染后治理”甚至“污染转嫁”的过程。随着英国伦敦1952年的烟雾事件,日本1953年的水俣病事件等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国际社会开始意识到环境污染问题对其国民身体健康以及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威胁,各国开始积极推动国内环境法制与国际环境合作框架的构建。
在具体实践中,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仍未能有效地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对立的困局。根据2018年美国耶鲁大学、哥伦比亚大学和世界经济论坛等机构联合发布的《2018全球环境绩效指数》(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Index,下称《环境绩效指数》)显示,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较严重的环境问题,其中,经济增速快的国家其环境绩效指数普遍较低,我国和印度分别排第120位和第177位。在空气质量问题方面,我国更是因PM2.5综合评测等多个方面,排在倒数第四名。可见,面对国内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间的矛盾,发展中国家为维护国家经济的高速发展一般忽视环境保护。
换言之,造成当前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困局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国家加强环境保护力度会影响到国家经济的发展和其国际竞争力。事实上,世界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并不必然存在本质上的冲突和对立:一方面,发展所造成的问题,可以通过发展本身来解决,因为人类技术和智慧也是在不断发展和进步的;另一方,在发展过程注意环境保护,亦可减少后期环境治理中的经济负担,实现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可见,国家经济发展与国际环境保护间的冲突并非不可协调,为保护全人类共同依赖的生存空间,我们可推动新型的国际合作框架以推动全球经济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二) 国内环境保护与全球环境治理的区隔
除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协调问题,如何协调国内环境保护与全球环境治理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生态环境全球是一体的,并不存在人为区隔,大气环流、地壳运动、海洋洋流、植被作用、动物迁徙,这些无一不是全球联动,都跳不开蝴蝶效应。中东太平洋的厄尔尼诺会严重增加中国的雾霾污染,亚马逊热带雨林的日渐消逝造成了全球气候的不稳定变化。这些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影响都是不容忽视的,全球经济体只有在一个统一的环境价值观之下,才能更好地协调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关系。可见,环境的破坏并不仅仅影响单个国家或区域,甚至对全人类的生存空间造成影响。因此,环境保护需要各国共同努力与合作,只有这样才能共同保护我们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环境。
第二,以推动世界经济的包容性发展为共同利益纽带。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角度看,包容性发展是不同国家、民族共同发展、平等参与、成果共享的发展理念,强调各国在彼此尊重主权和核心利益的基础上,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道路和模式。世界需要逐步健全和完善一套维护人类安全、和平、发展、平等和包容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② 袁达松、黎昭权:《经济法学体系阐析》,《财经法学》2017第6期。 保障世界经济的包容性发展是实现世界包容性发展的关键。对此,在处理国际经济问题上应形成更为合理可行的全球规则和制度,以增强世界经济活力,让各国有更多平等参与全球竞争的机会,并分享共同发展的成果。正因如此,世界经济的包容性发展已成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核心利益。
韩城区块在加里东运动、海西运动、印支运动、燕山运动和喜山运动的影响下,自北向南发育薛峰北断层、薛峰南断层两条大断层及密集的次级小断层(图2)。断层附近或构造转折端,伴生有大量的天然裂隙,形成高渗通道,天然裂隙不但使岩石抗张强度降低,也改变井筒附近地应力的大小和方向,影响压裂缝的起裂、扩展、传播方向[14-15]。压裂时延天然裂隙发育的高渗通道方向易波及邻井。构造变形小无天然裂隙发育的地方不易波及邻井。
根据国际发展法的理论,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经济关系,而国际经济关系中具有全局和主导意义的关系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关系, 即南北关系。① 李万强:《国际经济法存在与发展的新视角》,《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7年第1期。 根据相关理论,为实现全球的均衡发展,发达国家应比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多的法律义务,以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自身发展,实现国际平衡。② [前南斯拉夫]米兰·布拉伊奇:《国际发展法原则:有关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国际法原则的逐渐发展》,陶德海等译,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9年,第32页。 但由于各国立场、利益的不同,大部分发达国家不愿意承担这样的法律义务,而这也是相关理论难以落实的原因。
二、 当前全球环境治理体系的缺陷
如前所述,国际社会早已意识到环境问题的重要性,许多国家在加强国内立法的同时积极参与相关的国际合作。但自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以来,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于协调经济发展与承担环境保护责任的争议逐渐扩大,这导致会议达成的实际共识有限。对此,可运用博弈论中的“囚徒困境”予以解释,并进一步探讨国际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从“纳什均衡”走向“帕累托最优”的实现路径。
(一) 国际环境治理的“纳什均衡”困境
现在,许多国家仍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对立起来,并且还将国内环境与全球环境区隔开来,这都是不正确的。从世界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相互关系看,技术、意识、资金、社会环境等影响因素对于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十分重要。② S. O’ Lear & A. H. Tuten, “Environment and Conflict: Security, Climate Change, and Commodity Resources” , Seton Hall Journal of Diplomacy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 vol. 14, 2013, pp. 97—110. 从现有治理体系来看,国际法虽然注重对环境的保护,但由于国家间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科学技术水平的差异,各国在协调资金投入成本、环境保护成效以及经济增长速率间协调差异较大,这使得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在现有法治层面上陷入困境。为了在保障经济发展的前提下减轻人类活动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有必要推动现有国际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
第三章,党建博览。写作的手法是探索的形式。从面上看,全省的老干部基层党组织建设现场会开在了忻州,市县两级组建老干部党工委的探索,跑在了全省的前面。从点上看,持续不断地开展“老干部特色党支部”创建活动,各县(市、区)家家都有选树和培育的示范点。所有这些实践,为我们全面铺开“点上突破、线上拉动、面上覆盖、质上提高”的党建“立体推进”战略提供了充分准备。
目前世界的经济发展与环境治理体系仍难以摆脱这一困境。世界各国,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对于现有世界经济发展与环境全球治理体系的认可程度差异较大。例如,《巴黎协定》构建了当前国际环境保护的基本框架。然而,以美国为首的部分发达国家对《巴黎协定》中规定的具体帮扶义务持否定态度,原因如下:首先,《巴黎协定》中的帮扶义务加重了美国在全球环境保护中的负担,不利于美国经济的工业发展。特朗普政府以通过实现美国的再工业化为目标,并以此促进经济发展,但根据《巴黎协定》对碳排放的限制条款,严格的碳排放标准并不利于国家工业产业发展。对此特朗普政府认为相关条款阻碍了美国再工业化的目标,损害其国家利益。③ K. Kisska-Schulze & D. A. Prum, “States Taxing Carbon: Proposing Flexibility and Harmonization in the Movement toward Environmental Reform in the U.S.” , Environs: Environmental Law and Policy Journal, vol. 40, 2017, pp. 87—132. 其次,特朗普政府把这一协定看作是将美国的财富重新分配到发展中国家的诡计。特朗普政府同时认为美国不应当为发展中国家的超标碳排放承担如此大的责任。再次,《巴黎协定》的签署后,“碳排放交易体系”将会间接削弱美元货币霸权。可见,美国对待《巴黎协定》的否定态度从深层次看是源于其对更大国家经济利益的追逐。如同美国一样,欧日等发达国家亦因自身经济利益考量并未与发展中国家在相关责任分配中达成共识,阻碍了全球环境合作的进程。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国家经济利益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条约中是否能够达成共识的关键因素。从整体国际形势上看,经济因素仍是当前国际关系中的核心因素,各国在国际交往中更加注重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而国际竞争的重点也在经济领域。而在全球环境治理之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主要争端便是全球环境保护责任分配和国家经济利益的协调问题。现有的法律框架难以平衡经济与环境之间的矛盾,进而也无法平衡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间的矛盾,对此,需要推动当前的国际法治框架的进一步完善,以实现全球环境与经济的包容性发展。
(二) 包容性的经济发展是治理环境的关键
总言之,在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构当中,应尊重各国经济发展情况存在客观差异,避免国家权力的相互倾轧,摆脱国际强权的约束,通过国际法维护国际秩序。⑤ 贺荣:《论中国司法参与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国际法研究》2016年第1期。 因此,在当前“一带一路”的背景下,我国应积极探索世界经济与环境治理的新模式,推动包容性的世界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法治框架的构建和完善。
(1)试件无损检测 试件焊缝表面呈现银白色或金黄色,表面无裂纹、咬边、未熔合的缺陷,焊缝余高未超过1~3mm,根部全焊透。按照ASME B31.1要求进行射线检测合格。
1.理念先行,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开展风险管理审计,要求企业管理层转变观念,正确处理风险与效益的关系,增强对风险的敏锐度,将风险意识纳入企业的经营管理之中,把风险管理理念渗透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和每个环节,并内化为员工的职业态度和工作习惯。与此同时审计人员也要更新理念,从传统的内部财务审计扩展至参与企业的价值创造,当好企业风险管理的参与者、协调者、监督者,真正置身于企业的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过程之中。
要真正实现全球环境问题的调和,要从解决各个国家和地区间的经济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入手。为解决现有世界经济发展与环境治理体系的规则问题,提升法律体系的效能,需要从理念层面和法律原则层面出发对现有体系进行变革和完善。首先,从理念层面来看,应当促进综合的公平性问题解决框架的形成,从而实现“帕累托最优”。具体地说,需要加强国家间商议和谈判,实现“国家公平”与“个体公平”、“自愿减排”与“强制减排”、“碳排放权”与“减排义务分配”的有机结合和互相补充。③ 陈贻健、陈敬根:《国家碳减排义务分担方案评析及完善》,《大连海事大学学报》2016年第6期。
入冬后,可以适当增加高蛋白质食物的摄入,比如肉、蛋、奶和大豆制品等,有助机体抗寒。值得注意的是,在富含蛋白质的食物中,红肉和动物内脏等还是铁元素的重要来源。
三、“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与世界经济发展和环境治道变革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世界经济发展与环境治理提供了新的可能性,这是时代进程中的重要发展。传播“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为全球的统一和谐做贡献,也是中国作为新时代重要经济体所不可推卸的重任。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统筹“一带一路”经济发展,让更多发展中国家在实现自我经济发展的同时,意识到环境治理的全球性,这无疑是十分重要的。
(一)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重要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巴黎气候变化大会中发表题为《携手构建合作共赢、公平合理的气候变化治理机制》的重要讲话,他指出“作为全球治理的一个重要领域,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努力是一面镜子,给我们思考和探索未来全球治理模式、推动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带来宝贵启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一种新型国际秩序的价值理念,是我国国际秩序观的重要集中体现和延伸发展。在全球化高速发展的背景下,世界各国已经逐渐形成了一个紧密的共同体。无论是全球经济系统性风险或经济危机的应对,抑或是全球气候恶化的控制,还是世界贫困问题的解决和大规模非法移民的管控,都不是一个国家能够单独解决的。① 袁达松:《风险经济法学举隅——“风险社会”“世界主义时刻”视角的经济法学》,陈云良主编:《经济法论丛》,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第37—40页。 推进全人类共同和平发展是当今世界的发展趋势,面对不断增多的全球性挑战和复杂的国际问题,现有的国际治理框架已不能完全适应全球化的挑战,因此需要进行全球治理体制的变革。全球治理体制变革不仅事关应对各种全球性挑战,而且事关给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定规则、定方向;不仅涉及对发展最高点的争夺,而且事关各国在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长远制度性安排中的地位和作用。② 习近平:《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推动全球治理体制更加公正更加合理为我国发展和世界和平创造有利条件》,《人民日报》2015年10月14日,第1版。
在实际教学中,老师安排一节理论讲解,后一节学生上机实操。开课初期,学生的兴趣和积极性都比较高涨,随着课程难度的增加,课堂上大量理论知识的教学,学生参与度下降,加上成人继续教育学生的学情,很多学生就会出现厌学、逃学的现象。老师在课堂上虽然也会引入比较热门的案例,但是依然解决不了学生对知识点的吸收和理解难的问题,理论还可以接收,但是动手编程就抓耳骚腮、无从下手。
经济发展是进步的核心,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如果没有各国基于深度的经济交往所产生并不断增大的共同利益,国际合作就会因缺少利益交汇而陷入龃龉,全球将会陷入经济政治发展愈加不平衡的危险局面,在全球环境治理责任分配上也难以达成共识。从应对人类共同挑战的视角而言,世界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一套维护人类安全、和平、发展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形成更为合理可行的全球规则和制度。此外,经济全球化在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严峻的挑战。在气候、环境与经济领域,全球气候变化、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已经成为全球层面的系统性难题,并引发了世界性的经济问题。有学者认为,凡是施行包容性制度的国家和地区,经济都实现了长期的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稳步提高;凡是汲取性制度约束的地方,要么长期陷入贫困落后状态,要么经济增长无法持续且容易出现强烈震荡。③ 范世涛:《包容性制度、汲取性制度和繁荣的可持续性》,《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3年第1期。 而社会的进步、文明的发展依靠的是法律治理制度,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构建包容性的气候、环境、经济法律制度和法治理念,既能根据各国国情兼顾各国利益,又能追求世界范围内气候、环境、经济领域的共同发展。因此,世界各国有必要进一步推进国际合作,考虑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下构建包容性的国际治理方案。
包容性发展理念的形成经历了从亲贫式增长到包容性增长,继而上升至包容性理念的过程,并逐渐成为国际上的重要议题。④ 为了让经济增长能更多地惠及广大民众尤其是低收入贫困人口,使其更多地分享经济增长的收益,亚洲银行于1999年提出亲贫式增长的概念。强调亲贫式增长能够增加穷人收入,促进公平分配的增长。进入二十一世纪,经济发展的普惠性已不仅仅局限于收入分配问题,人类福利的其他方面也逐渐受到重视,包容性增长概念应运而生。所谓包容性增长强调不但要保障弱势群体分享发展利益的权利,更应注重提高其参与经济增长过程、获得发展机会的能力,要更加注重提高低收入人群的整体福利。包容性发展于2011年首次提出,是我国领导人对“包容性增长”理念的新发展,现已经成为成为我国以及国际社会的重大议题。“包容性发展”不仅仅是指经济的“增长”,还包括社会、教育、医疗等各个方面的共同发展。参见袁达松:《走向包容性的法治国家建设》,《中国法学》2013年第2期。 事实上,包容性发展不仅需强调一国国内的发展机会平等,发展成果共享以及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更应该重视国际社会以及国家间机会均等、合作共赢的发展以及发展模式的包容,成果的共享和发展条件的可持续性。从国际层面来看,包容性发展要促进所有国家共同进步,寻求共赢,其中要特别注意弱势群体的利益保障。我国提出的“一带一路”经济带建设倡议,主要依靠我国与有关国家既有的双多边机制,借助行之有效的区域合作平台,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积极发展与沿线国家的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这一倡议必然会促进国际法治的包容性发展,并推动各国在环境治理中的合作。
(二)“一带一路”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重要实践
目前的环境问题已出现显著的世界性特征,虽然各国之间已经不再相互封闭,但仅仅根据国内法来治理环境问题已不符合当前的时代特征。“一带一路”倡议我国“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重要实践,是我国推动世界经济发展和环境治道变革的重要途径。其强调“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共同发展,并通过经济发展带动沿线国家的生态环境发展,坚持以绿色发展为原则。当前,绝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普遍欢迎“一带一路”倡议,这表明发展是世界历史进程的主旋律,“一带一路”的构想符合国际社会共同利益。① 李鸣:《国际法与“一带一路”研究》,《法学杂志》2016年第1期。 虽然,“一带一路”相关沿线国家国情不同,发展阶段也不一样,但拥有相近的发展目标,希望经济社会不断进步,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因此,相关国家可以加强环境发展战略与宏观经济政策的对接,形成一条利益链,构建利益共同体,进而推进命运共同体的构建。② H. Liu, “The Security Challenges of the ‘One Belt, One Road’ Initiative and China’ s Choices” , Croatia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Review, vol. 23, 2017, pp.129—147. 为加强环境发展战略与宏观经济政策的对接,必然将推动沿线国家之间达成双边或多边协议。
但是,任何事物都存在矛盾体,即“福兮祸所伏”,要想得之先于与之,好东西的获得通常会要求一定的付出。经济的急速发展,伴随而至的是环境被破坏、河水被污染、生态失衡、气候变暖等等,人类终于为了现代化生活而付出了惨痛的代价。中国人民的幸福生活一半是痛苦的,生态破坏、环境恶化给人们带来的痛心的教训。
从实践中看,“一带一路”的相关建设会推动新型区域合作框架建立。“一带一路”相关建设向外延伸时,每前行一段都会遇到不同的自然资源样态与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③ 吴凯:《浅析“一带一路”战略中外国环境法律的查明》,《世界环境》2015年第5期。 若不能协调法律的差异,在沿线国家中造成新的环境问题,会诱发环境风险与投资风险,影响“一带一路”建设的顺利实施。④ 彭刚:《在可持续发展目标下推进“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区域经济评论》2017年第6期。 对此,有学者从国内法出发,指出我国应完善国内相关法制,制定行政法规性质的“中资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条例”,制定详细规则,形成可直接适用的制度,增加强制力和约束力。⑤ 巩固:《“一带一路”背景下中资企业境外环境行为法律规制探析》,《环境保护》2017年第18期。 此外,在“一带一路”相关建设推进的过程中遵守其他国家法律固然重要,沿线国家法律之间的差异性会导致区域间的冲突,不利于“一带一路”相关建设的稳步推行。对此,为保障“一带一路”相关建设的进程,我国必须加强与沿线国家的沟通,与相关国家达成双边或多边协议。在新的区域框架中,各国应尊重彼此间的差异,只有秉持“求同存异”的精神,才能真正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和环境治理的合作,为全球环境治理提供新的范式。
从理论上看,法治将成为构建“一带一路”合作框架的关键。法治相对于道德、宗教等更具有理性、现实性、稳定性和包容性,就其对“一带一路”倡议而言,法治能协调各国在政治、经济、民族、文化、国际关系等方面的矛盾和利益冲突,是维系区域包容性发展的重要保障。有学者指出,“一带一路”推进过程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只有选择法治化发展道路、构建科学的法治化体系,实现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良性互动,才能确保“一带一路”建设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因此,在“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可推动区域环境治理的合作,构建区域性的经济与环境合作框架,为“一带一路”沿线地区乃至全球建立新型合作范式。
第一,坚持人本主义。从学理上,“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关于人类的学科,是探讨人类实现持久和平的理论。从国际法治的精神内涵上看,应强调以人为主的治理,所以这些规范应当建立在人本主义的基础之上。① 曾令良:《现代国际法的人本化发展趋势》,《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何志鹏:《全球化与国际法的人本主义转向》,《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7年第1期。 所以法律的构建以及完善应该以维护全人类的权益作为出发点,不同国家,不同种族的人不应该被区别对待,法律不应成为部分国家寻求自身利益的工具。根据“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 国际法治规则应当始终坚持人本位主义,规则、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应当始终将人的自由解放和权利放在规则首位。
(三) 法治是世界经济发展和环境治道变革的重要保证
从上文可知,“一带一路”建设将“人类命运共同体”由理念推向现实,呼吁构建新的全球治理体系,法治将成为新型治理体系的关键。事实上,过去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对立起来,或将国内环境与全球环境区隔开来“不合时宜”。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下,各个国家要用从整体上思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国家与世界的关系。“一带一路”推动着沿线区域治理模式的革新,也将推动催生新的世界法治规则。毫无疑问,“一带一路”作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具体实践之一,也是全球治理模式变革的重要参考。从“一带一路”相关经验可知,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关键在于实现全球治理的法治,构建包容性的全球法治框架。① 袁达松、姚幸阳:《命运共同体、“中国方案”与包容性法治》,卢建平主编:《京师法律评论》(第十一卷),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2018年,第265页。
骨盆修复仪对于产妇的机体恢复是非手术,无创无痛的,而且其见效时间快。骨盆盆底肌在较短的时间内恢复紧致,有助于骨盆的闭合,进而减少了产妇机体侵入湿寒,引起各种妇科炎症反复发作(如阴道炎、盆腔炎、盆腔积液等)。
包容性的全球法治框架是法治的理想和手段在世界整体角度处理经济问题的表现,具体包括全球经济良法和全球经济善治两个方面。② 何志鹏:《国际经济法治:内涵、标准与路径》,《国际经济法学刊》2012年第4期。 “良法”必不可少,但更重要的是“善治”,依照良好的法律规范,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下制定包容性的世界经济规制制度。制定“良法”需要考虑人本主义、可持续发展、和谐共进等理念,“善治”要靠立法、守法、执法、司法多发面来实现。③ 何志鹏:《国际经济法治:全球变革与中国立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第38—48页,第59—67页。 为了实现这一目的还要注意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对接,保持相互渗透与相互作用,共同为国际治理的推进提供坚实的法律制度保障。一方面,以国内法治的功能和定位为基础,对国际法治做出必要的调整,有利于提高国际法治的适用性;另一方面,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推进,国内法治也需要时刻准确地把握国际法治的脉络动向,以确保国内法治的与时俱进。④ 曾令良:《中国国际法学话语体系的当代构建》,《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2期。 要实现上述目标,可以借鉴环境法中“共有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强调各国自主贡献变通为各国的法律保留,促进经济与环境的一体化建设与治理。
事实上,为了保护全球环境,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世界贸易组织制定了一系列的限制贸易措施。按照相关规定,一国在发展经济时,若超过WTO环境保护条款要求,则会激发贸易限制机制。① 周露:《论国际经济法对环境保护的调整》,《前沿理论》2015年第9期。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设计了绿色贸易壁垒,旨在为保护环境而直接或间接地采取限制,甚至禁止贸易。然而,这一环境保护措施很容易被贸易保护者利用,作为实施贸易保护的工具阻碍贸易自由化,从而成为了变相的非贸易关税壁垒。② T. N. Nguyen & T. T. H. Phan, et al., “Green purchase behavior: Mitigating barriers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 Strategic Direction, vol. 33, 2017, pp. 4—6. 相关的《农产品协定》《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都或多或少存在上述冲突。这些制度的设计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经济与环境的协同发展,将本可达成的“制衡”转变为两者之间的单纯“权衡”。除此之外,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世界经济经历了低谷时期。现有国际经济秩序存在的弊端日渐显现,主要是美国利用货币和金融霸权地位使得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这一问题间接导致了世界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因此经济发展困难,全球贸易也有一定程度的失衡。
其次,从法治层面来看,要打破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不协调的局面,需要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基础上加以改进。我国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实质上是一个世界经济包容性发展理念,是我国对全球经济包容性发展与全球环境治理等相关问题的总体回应,但能否得到世界各国的认同,“中国方案”是否实际可行,有赖于语言宣示后的进一步法律理念转化,也需要将倡议和理念上升为法律原则,推动制定相应法律框架,形成相应法律规则,构建相应法律秩序。由此,如何构建和推进包容性的世界经济规则和制度,促进世界经济的包容性发展,变革和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成为一个全新的法学命题。
四、 包容性的世界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法制的改革方向与框架构建
如前所述,当前的国际环境治理责任分配的矛盾和冲突是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均衡所造成的,这直接导致全球环境治理进程的缓慢。可见,唯有构建包容性的世界经济发展模式,才能实现发展成果由人类共享、促进“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实践推进。世界经济的包容性发展需要法治发挥作用,而包容性法治是包容性发展的有效制度支撑和保障。此外,包容性的世界经济发展的程度,从一定意义上决定了各个国家在全球环境治理问题上的参与深度。对此,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下,应进一步推动现有世界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变革,构建包容性的世界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法治框架。
(一) 包容性的世界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变革
世界经济与环境的包容性发展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核心价值利益。当前的国际法律制度从其制定到运行都由美国、欧洲等西方发达国家强势主导,本质上维护的是发达国家的利益,占世界绝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只能服从少数发达国家的“治理”。⑥ 刘敬东:《全球经济治理新模式的法治化路径》,《法学研究》2012年第4期。 唯有构建包容性的世界发展模式,才能实现发展成果由人类共享、促进“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向现实推进,应考虑构建全球经济治理的包容性法律原则和规则。
世界经济、环境的包容性发展需要法治发挥作用,而包容性法治是包容性发展的有效制度支撑和运转。包容性法治的基本含义是:通过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世界范围内完善市场经济、环境、民主政治、社会管理、公民权利等方面的法治,运用法治思维方式和现代法治理念,统筹世界政治、经济、环境、文化等各方面的包容性发展。⑦ 袁达松:《论包容性法治》,《经济法学评论》2015年第1期。 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角度来看,包容性法治是促进国际合作与达成广泛共识及制度规则的基础。包容性法治使得国际合作更加规范、有序,为国际社会寻求和实现普遍共识提供了一个难得的公约数。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下,相关法治架构构建上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总言之,随着“一带一路”相关建设的发展,必然会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和环境治道变革。此外,“一带一路”为我国推动构建包容性的区域,甚至世界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法治框架提供了重要契机。对此,我国在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和环境治理的法治框架构建过程中应充分发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由“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共同商量建设包容性的世界经济发展与环境治理体系,共同分享成果,开创合作共赢的新模式,建设和谐共存的命运共同体。
如前文所述,国际社会许多国家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并积极推动国内环境保护立法,但基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发达国家的国内法较为严格,而发展中国家较为宽松。实践中,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污染问题常常严重于发达国家,这导致国内立法与全球环境治理需求的不协调。我国学界早已认识到国内环境保护与全球环境治理之间的关系,但大多研究集中于现有环境协议与国内环境法的完善、国内环境法与国际环境协议的协调、“环境外交”① 汪万发、于宏源:《环境外交:全球环境治理的中国角色》,《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8年第6期。 等方面。笔者认为,环境保护的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完善与协调固然重要,如何实现全球环境治理的“共治共享”更为关键。当前,由于各国经济发展原因,各国在全球环境治理责任分配方面尚未达成共识,可见,全球经济的均衡发展与全球环境治理有密不可分。换言之,当前全球经济发展的不均衡也直接导致全球环境保护的进程缓慢。
第三,立足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全球化的现实和发展驱使人类进步,但同时提醒人类不能只顾眼前的局部利益,要着眼于长期的整体利益。地球这一个生存空间使人类构成了一个紧密的共同体,每个国家都必须有合作发展、和谐共赢的利益观,在全球的通盘考量、宏观局势的框架下形成自身的利益取向。在环境方面,日益严重的气候和环境问题构成了人类唇亡齿寒的共同利益,这就要求世界各国基于利益共同体构建一个共同遵守的可持续发展的法律规范。其中最关键的部分是国际环境条约,其主要方式是确立目标的框架公约与规定具体权利义务的议定书相配合。③ 何志鹏:《国际法治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161页。 从经济角度看,经济的一体化使全球面临一个共同的市场,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也需要贯穿到其法律规范当中,本着绿色、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来签订双边、多边经贸协议以及建设区域经济体,确保经济与环境和谐发展。
第四,立足和谐共存确立国家利益。现有全球经济治理体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形成的、以发达国家为主导建立的治理体制,这一治理体制主要反映了西方发达国家的立场, 最终有利于西方发达国家, 广大发展中国家只能服从“治理”。④ 刘敬东:《“一带一路”法治化体系构建研究》,《政法论坛》2017年第5期。 在世界发展的视野中,民族国家、气候环境、经济发展之间会存在着差异,但是这种差异并不构成歧视或者敌对的基础。所有的文化、文明、经济、环境和资源等都应当在相互理解和包容的情况下和平共处,和谐共进,淹没在霸权中的秩序绝不会是文明的法治。在国家间交往日益紧密、相互依赖的全球化时代,需要构建一种文明平等、和谐共存的观念体系,争取做到国家间发展模式和发展成果共享、损益共担,这是当前“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世界经济与环境共同发展之必须。
(二) 包容性的世界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法治框架构建
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下,要实现包容性的世界发展模式,首先要摒弃霸权主义,将包容性发展落实到具体的法律框架上。此外,包容性法治不应仅限于形式,更应当有正义的追求。对于包容性的世界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法治的倡导,应当将良法和善治结合在一起进行构建。
推动新型的世界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法治框架并不是对现有制度的否定。因此,在对待现有世界经济秩序上,既要突破固有理念,又要维护现有成果。世界经济法治应建立在对现有经济治理体系的批判继承上。在现有经济治理体系中,包括我国在内的新兴国家确实存在话语权、规则制定权较小的问题,但是这不意味着要对现行体系进行颠覆性重构。发达国家“另起炉灶”的设想一时也难以全盘实现,更不必说经济实力相对较小的新兴国家。因此,完全抛弃现有西方体系也是不符合历史发展规律的,新型的世界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法治框架是建立在现有的国际秩序之上的。
因此,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引导下,我国应在现有的国际成果基础上,积极推动包容性的世界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法治框架构建。在推动构建新型法治框架构建时应注意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同步建设。单纯追求形式法治不可能完成建设包容性世界法治框架的任务;若程序不足,树立形式法治在很多领域都会因为无法实施而目的落空。① 何志鹏:《国际法治论》,第68页。 因此,包容性的世界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法治框架构建需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进行研讨。
其次,加强学生的心理辅导。不良情绪以及心理问题与学生的不良学业有很大的关系,高校教育中应加大学生心理辅导,及时解决学生存在的心理问题。教师应对学生的学习动机以及学习方法进行培养,转变学生的认知方式,让学生应用新的方式面对大学的学业。
“且夫水之积也不厚,则其负大舟也无力。覆杯水于坳堂之上,则芥为之舟。置杯焉则胶,水浅而舟大也。风之积也不厚,则其负大翼也无力。故九万里则风斯在下矣,而后乃今培风。”孙思邈双掌一转,须发开张,在阵中长吟,颜真卿长笔横扫,林白轩铁钩银划,苏雨鸾琴声变徵,王积薪掌力急吐,乌有先生与子虚道人左摇右摆,一时七绝阵内,急风飘雨,杀伐阵阵。
第一,在实体法方面,我国应积极与世界各国达成共识,在现有的国际法律框架的基础上,完善世界经济、环境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推动构建和完善一套更为公平的立法制度与法律运行机制。首先,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法律框架,如探讨新型的国际约束机制,切实落实联合国的《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行动纲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等国际发展法以及《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巴黎协定》等国际环境保法。当今世界发生的各种对抗和不公并不是因为法律制度的缺失,而是因为这些法律规则未能得到有效履行。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下,应进一步提高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重要性组织的独立性,保障即有法律的有效落实。
其次,我国应积极推动《世界环境公约》等新国际性法律的制定。当前,各国意识到全球环境治理的重要性,但由于经济发展不均衡原因,对于环境问题和相应的保护义务各国难以达成共识,对此,国际环境条约逐步倾向采用“框架公约”的形式。② 杜群、郭磊:《全球环境治理的国际统一立法走向——〈界环境公约(草案)〉观察》,《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期。 但诸如《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框架公约”内容多为规范原则性义务,不利于促进全球性环境治理的落实,对此,可推动全球环境治理的国际统一立法,推动《世界环境公约》等国际性法律的制定。然而,全球性环境立法涉及国家利益以及主权让渡等因素,难以一蹴而就,我国可利用“一带一路”的契机,以经济合作带动环境治理合作,先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形成区域性的经济与环境合作框架,制定相关区域性法律,形成区域经济合作与环境治理的新型范式,并以此为基础推广到国际社会。
选择白砂糖添加量6%、8%、10%、12%、14%,料液比1:8、柠檬酸添加量0.2%,进行单因素考察,结果见表3。由结果可见,当白砂糖添加量为8%时,黄刺玫果饮料酸甜可口,感官评价最高。白砂糖添加量较低时,饮料偏酸,而添加量过高时甜味过重,掩盖了酸味和刺玫果香味。
此外,制定新型国际规则的全过程,都应充分保障各国的话语权。各国在社会文化、政治制度等方面存在差异性,在许多方面难以达成共识,但是在制定新型规则也应尽可能的平衡各国的利益需求,以“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为原则。通过公平的投票机制、平等的协商机制,最大限度的体现各国的共识,在国际立法上让相关利益体充分参与,充分统筹,进而推动相关实体法的制定与完善。
第二,程序法方面,我国应积极推动现有世界程序法的革新与完善,通过程序正义实现国际社会中多元利益的协调。一方面,要建立合理的议事规则,通过程序上的正义实现多元化利益的协调。哈贝马斯的民主协商理念中最重要的便是交往理论。交往行为体现着人类社会主体间交往理性的发展水平,其顺利进行对促进交往理性发展和社会的全面合理化有重要影响。而有效交往行为中的重要的一点是,处于交往活动中的个体的表达必须具有可领会性、真实性、真诚性以及正当性,由此表达才具有有效性,而有效的表达才能促使最终协商成果的正当性。由此,要实现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协同发展,构建一个合理的议事规则具有关键的重要作用。这个规则体系要能保障各个国家表达的有效性,尤其是弱势国家的发言权,杜绝发达国家垄断话语权,真正实现决策的协商性。相信,在这个议事规则下所形成的研讨果,能够让更多的国家更为积极主动的去贯彻执行。
在纠纷解决机制层面,我国可先以纠纷解决机制为核心,分阶段推动世界经济程序法的革新和完善。具体而言,在初级阶段应构建仲裁与仲裁裁决互认、执行为主的纠纷解决机制,之后可尝试设立仲裁中心并完善相关规则,完善民事判决互认与执行的司法合作体系;其次,可推动筹建“一带一路”法院并建立相关规则体系,以实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长效司法合作和纠纷解决机制;最后,以“一带一路”纠纷解决机制作为范式,推动世界经济和环境程序法的变革,完善相关程序保障,以实现全球善治。
总言之,世界经济发展与全球环境的协调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人类社会发展中的重要议题。全球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是导致各个国家对环境态度迥异的根本原因,唯有构建包容性的世界经济发展模式,才能实现发展成果由人类共享、促进“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向现实推进。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感召下,应摒弃霸权主义,将包容性发展落实到具体的法律框架上,各国无论强弱,通过合理的议事规则将各自经济发展诉求与困境予以提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制定出全球范围内的良好经济规则,这是新时代全球善治的必经之路。
Building an Inclusive Legal Framework for World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Based on the Concept of “Community with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
YUAN Dasong, LI Zhaoquan
Abstract: Under the concept of “Community with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 , how to balance national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glob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s an urgent problem facing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Currently, some countries separate economic development from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some even think that these two causes are in conflict with each other. This is obviously wrong and has a bad effect on the governance of global environment. In addition, the existing international law fails to effectively deal with the conflicts between international socio-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specially the conflicts of interests and responsibilities between developed and developing countries. To enhance the legal binding force of the global governance system on related issues in various countries, it is necessary to reform the existing governance system from both concepts and legal principles. As a new concept proposed by China to solve the conflicts among different countries, the notion of “Community with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 can provide the whole world with a new outlook for pursuing inclusive development. Under the guidance of this concept, we can proceed from building effective substantive and procedural laws and construct an inclusive international legal framework based on the principles of people-orientedness and peaceful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for win-win results, so as to promote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in protecting ecological environment and achieve the goal of balancing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Key words: community with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 inclusive development; world economic development; international legal framework; the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
袁达松,法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 100875);黎昭权,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 100875)。本文系2015年度北京师范大学自主科研基金项目“包容性法治研究”(SKZZY2015010)的阶段性成果,受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About the authors: YUAN Dasong, PhD in law, is Professor and PhD Supervisor at Law School, 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 ( Beijing 100875 ); LI Zhaoquan is PhD Candidate at Law School, 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 ( Beijing 100875 ).
(责任编辑:蒋永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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