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主阶层在我国社会结构中的地位_社会结构论文

私营企业主阶层在我国社会结构中的地位_社会结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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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就私营企业主是由哪些社会角色演化而成的,这一阶层的发展现状和基本特征以及是否新生的资产阶级等问题表明了自己的见解。作者认为,我国现阶段出现的私营企业主与50年代私营工商业者之间没有任何的渊源与继承关系;私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结构的组成部分;私营企业主阶层是当代中国社会结构的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的帮手而不是新生的资产阶级。

80年代以来,在我国社会变迁的过程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一个新的社会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本文拟就私营企业主阶层在我国社会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作一些探讨。

(一)私营企业主是由哪些社会角色演化而成的

如所周知,经过社会主义改造,中国大陆上的资产阶级在80年代以前已不复存在。现阶段的私营企业主与50年代私营工商业者之间没有任何渊缘与继承关系。他们是在我国实行改革政策以后重新出现的。从1981年9月,《人民日报》报道广东省一位农民雇工承包鱼塘到现在,私营企业主的人数由少到多,队伍日益扩大。截止到1993年底,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主(私营企业投资者)人数已达51.4万。此外,戴着“红帽子”(公有企业)、“洋帽子”(三资企业)与“小帽子”(个体工商户)隐形于其他社会阶层中的私营企业主为数也不少。

那么,这个数十万人的社会群体是由哪些社会角色演化而成的?

据1988年初原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会同广东、福建、浙江、江西、湖南、湖北、云南、河北、山西、陕西、辽宁等11个省的有关部门,对所在地区26个村庄的97家私营企业的调查表明,这些企业的创办者大多具有从事非农经营和参加较多社会活动的经历,有技术,懂管理,见识广。他们在创办企业前的职业构成是:16.5%的人在乡镇集体企业工作,12.4%的人在他人或联户办的企业工作,8.2%的人外出经商、跑运输、干劳务,8.2%的人从事家庭作坊劳动,3.1%的人在国营企事业单位或国家机关工作,37.1%的人在村务农,从事其他职业的人占13.4%。从他们的社会经历看10.3%的人曾属国营企事业单位职工或国家机关干部,11.3%的人当过军人,7.2%的人当过教师,18.6%的人当过乡镇集体企业供销或管理人员,17.5%的人当过村干部①。

1991年底,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分配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私营经济司联合组织了对13个省和6个计划单列市私营企业的抽样调查,其中,1187位农村私营企业主的年龄以35-45岁者居多,占46.42%。文化程度为:文盲、小学25.8%,中学73.45%,大学0.75%。其中1071人的社会经历是:41.5%的人当过村干部,19.3%的人当过乡镇企业负责人,12.9%的人当过乡镇企业工人,17.0%的人外出当过临时工、合同工,9.2%的人当过军人。分析报告认为,从事私营企业对个人素质要求较高。他们年富力强,最希望改变贫困生活,具有相当的社会经验,较易接受新观念,并已通过各种途径积累了一定数量的资金②。

1983年,一份关于陕西关中地区13个县、市私营企业的调查,曾对103位私营企业主在开办企业前的职业构成进行过统计分析:

担任过农村基层干部和社队企业厂长、采购员的,占46.6%。其中,担任过大队长、生产队长、支部书记的,占15.5%。他们都是农村中的“能人”,有经营管理的本领。由于长期从事集体经济的领导工作和经营活动,同上下左右各方面都有联系,情况熟悉,信息灵通。在社区内权力较大,声望较高,少数人还有以权谋私的行为。

能工巧匠,回乡知识青年和复员退伍军人,占20.4%。他们有一定的文化知识,见多识广,接受新事物快,有自己独特的优势。

退休、退职与在职职工,占10.7%。这些人一般有技术,有广泛的社会联系和较深的社会阅历。

属于其他情况者,占22.3%。这些人情况比较复杂,包括刑满释放人员,“文革”中的造反派头头,还有少数原小业主和工商业者。他们中不少人神通广大,关系多,路子熟,敢于冒险③。

同一时期,天津市郊区的一份调研报告也得出了上述结论。这份报告指出:“雇主多系农村基层干部、业务员,即‘路子宽,有能耐’的人。农村工副业的产、供、销,没有纳入国家计划,原材料、燃料、设备等要靠自己筹办,产品要靠自己推销,来料加工自找门路,运输业也要自己承揽业务。具有这样本领的一般群众寥寥无几,而多系上述几种人。”④

与农村相比,城镇私营企业主有着自己的特点。

据国家体改委分配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私营经济司1991年的抽样调查,在1952个城镇企业主中,1853人在创办企业前的职业构成,主要为进城的农民、个体工商户、停薪留职与辞职人员。在此之前,北京市政府研究室与劳动局1987年7月对市区271位企业主职业构成的调查数据,则与上述全国调查的结果有较大差别(见表1)。

表1.私营企业主原职业构成(%)

待业 农民 无业 离退休 停薪 辞职 个休户 其他

留职 北京市

24.00 7.40 18.80 23.30 1.10 23.20

2.20

全国

8.69 30.9 23.40 7.66 15.38 14.63 16.08 3.24(1853人)

资料来源:①《中国个体私营经济调查》,第61-63页;

②北京市政府研究室等编《北京城镇的私人雇工》,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2月版,第51页。

从表1可以看出,随着时间的推移,城镇私营企业主的原职业结构发生了变化:

1.农民人数增加。与农村比较,城镇的投资环境、社会环境较好,工作效率较高,加之自理口粮方便,农村企业主或来自农村的私营企业创办者,都愿意落户城镇务工经商办企业。这导致近年来企业主的城乡分布发生变化。

2.《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公布前,规模较小的私营企业一般都以个体户登记注册。现在的私营企业中有许多即是由个体户扩大规模后演变而成的。

3.随着政府机关和科研部门的职能转变与人们价值观念的变化,越来越多的机关干部、经营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分流出来,其中有的已开始创办私营企业。据国家人事部门估计,1992-1993两年,全国仅行政人员转入“经商”的即达60万人。这是辞职和停薪留职人员增加的主要原因。

4.随着就业渠道的拓宽,私营企业主的原职业构成中,待业人员、无业人员与离退休人员大大减少。

私营企业主原职业结构的变化,特别是一批具有高学历的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机关干部加入企业主队伍,预示着企业主群体的整体素质将有较大提高。

(二)私营企业主阶层的发展现状

1.发展速度。截止到1993年底,全国登记的私营企业为23.8万户,比上年底增长70.4%,一年净增的户数相当于1991年前户数的总和;从业人员372.6万人,比上年底增长60.7%,相当于1991年的2倍;注册资金680.3亿元,比上年底增长207.7%,相当于1991年的6倍;工业产值421.7亿元,比上年底增长105.6%,相当于1991年的3倍;营业收入309.2亿元,比上年底增长172.2%,相当于1991年的近5倍;商品零售额196.5亿元,比上年底增长109.9%,相当于1991年的3.5倍。出口创汇额15.8亿元,比上年底增长65.1%。1993年,私营企业的上述指标均创历史最高水平。2.经济实力。1993年,私营企业户均从业人数为15.66人(其中雇工13.5人);户均注册资金28.6万元,比上年增长80.06%;户均工业产值30.29万元,比上年增长39.33%;户均营业额33.62万元,比上年增长27.98%。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和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一部分私营企业已完成了原始积累阶段。据原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1988年初对全国农村百家私营企业的调查,企业资产的年均递增率达56%。全国首次私营企业抽样调查数据则表明,1992年底,私营企业的户均资金比企业开办时的初始资金增加了5倍,资金年均增长率为31%,其中注册资金在百万元以上的占23.8%,实际使用资金在百万元以上的则占33.7%。1993年底,私营企业注册资金达百万元以上的全国为8784家,比1991年底增长近5倍。有些地区还出现了企业资产达千万元、亿元、几十亿元的大户。

3.地区分布。私营企业的户数、从业人数和注册资金数,分布在城镇的分别占其总数的55.54%、50.0%和71.96%;分布在农村的分别占其总数的44.46%、50.0%和28.04%。从而改变了私营企业分布以农村为主的布局。但是,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态势依然存在(见表2)。

表2.1993年私营企业的地区分布(%)

户数

从业人数

注册资金东部地区

68.47

65.0

76.88中部地区

20.17

22.0

14.63西部地区

11.36

13.0

8.49

4.投资形式与产业结构。按投资形式分,独资企业占48.31%,合伙企业23.84%,有限责任公司27.85%。但在城乡分布上差异很大,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在农村居多,分别占其总数的51.82%和58.51%。有限责任公司则集中在城镇(占总数的80.33%),特别是东部地区的城镇较多(占总数的59.25%)。产业结构继续变化。第二产业虽然仍为私营企业的主要产业,但其优势已不明显。从事第二三产业的私营企业户数分别占其总户数的55.56%和44.44%,注册资金数所占比例分别为41.53%和58.47%。城乡私营企业产业分布差异明显,城镇私营企业主要从事第三产业(占总数的62.5%),农村则主要从事第二产业(占总数的78.1%)。

5.社会影响。从总体上看,私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份额很小。私营企业的户数、注册资金数与从业人数,只分别相当于公有制企业的3.27%、1.61%和1.48%。但其社会影响较大。私营企业主都与地方政府有着各种各样的关系,并有一定的社会地位。据统计,私营企业主当选为或被推荐为县以上人大代表的有5400多人,政协委员8600多人,共青团委委员1400多人。其中,全国八届人大代表8名,八届政协委员23名,共青团十三大代表8名。另据全国首次私营企业抽样调查,私营企业主中的中共党员占13.1%,共青团员占7.3%,其它民主党派成员占6.5%。参加私营企业协会的占39.5%,参加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占39.9%,参加同业公会组织的占9.0%。

(一)我国私营企业主形成了一个新的社会阶层

每一个社会都有一种基本的生产方式,在它的基础上产生的则是基本的阶级,如资本主义社会中的资产阶级与工人阶级。但是,每个社会除了基本的生产方式外,还存在着非基本的生产方式。与这些非基本生产方式联系在一起的,既有非基本阶级,也有处于中间状态和过渡阶段的社会阶层。马克思在研究资本主义社会时,曾运用过这个分析方法。在《资本论》第3卷最后一章的结尾处,马克思写道:“在英国,现代社会的经济结构无疑已经有了最高度的、最典型的发展。但甚至在这里,这种阶级结构也还没有以纯粹的形式表现出来。在这里,也还有若干中间的和过渡的阶段到处使界限规定模糊起来。”⑤

在我国现阶段,基本的生产方式是生产资料的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在它的基础上产生的是工人、农民两大基本阶级。建立在雇佣劳动基础上的私营经济,是非基本的生产方式。与这种生产方式联系在一起的,是非基本的阶级或阶层。因此,我们可以把作为私营经济人格化的私营企业主阶层定义为:企业资产私人所有,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经营管理为职业的,在工人、农民两大基本阶级之外,处于中间状态、过渡阶段的社会集团⑥。

那么,私营企业主阶层有哪些质的规定性呢?讨论这个问题,首先要分析私营经济的内部经济关系,即生产关系。在肯定内部经济关系决定私营经济性质的前提下,还要研究外部因素,即公有制经济对它的影响。如果只考察其内部经济关系,而不考察公有制经济对它的制约和影响,就可能看不到我国现阶段私营企业与资本主义社会私营企业的区别,而把两者完全等同起来;相反,如果只考察外部因素对它的制约和影响,而不考察其内部关系,就可能看不到它与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的区别,甚至得出它也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结论。

从这样的方法论原则出发考察私营企业主阶层,可以看出它在我国现阶段具有如下一些质的规定性:

就资产所有制而言,私营企业的资产属于企业主私人所有,企业主对企业资产享有占有、使用、受益与处置的权利,并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整个生产、交换、分配过程,由企业主调节、控制、指挥,为追求最大限度利润的经营目的服务。在私营企业内部,产权关系明晰,企业主是生产资料的主人,雇佣工人是“一无所有者”,无权占有、支配这些生产资料。

就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而言,企业主的生产资料同劳动力的结合,在企业内部是通过劳动力的买卖而间接实现的。企业主以生产资料的占有者与支配者的身份出现,雇佣工人则以劳动力所有者的身份出现。企业主支配全部经营管理活动,也支配雇佣工人的劳动力。在这里,企业主是主人,他付给雇佣工人以工资,其工资水平取决于劳动力的价值并受制于劳动力的供求状况。两者是雇佣关系、劳资关系。

就剩余产品的来源与归属而言,私营企业的剩余产品由雇佣工人与企业主共同创造,而却归企业主独自占有。企业主凭借私有的生产资料无偿地占有雇佣工人创造的、超过劳动力价格的那部分剩余价值。这是企业主的所有权收入,即资产所有权在分配上的体现。雇佣工人得到的工资只是劳动力再生产的费用,劳动力的价格,他们无权参与企业利润的分配。

上述诸多质的规定性说明,我国现阶段的私营经济仍然具有资本主义经济的一般特征,作为私营经济人格化的私营企业主阶层,也具有同资本人格化的资产阶级的相似之处。这是我国现阶段社会结构中,私营企业主阶层同其他社会阶级、社会阶层的本质区别。

(二)我国私营企业主阶层的基本特征

列宁指出:“在分析任何一个社会问题时,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绝对要求,就是要把问题提到一定的历史范围之内。”⑦研究私营企业主阶层的基本特征,也必须把它提到社会主义制度这个“一定的历史范围之内”,研究它在公有制经济占主导地位及其对私营经济的制约和影响下,在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管理和引导下,私营企业主阶层所发生的某些“变异”及其新特点。

马克思指出:“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支配着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一切其他色彩都隐没其中,它使它们的特点变了样。”⑧在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公有制占主体的经济结构,工人、农民等劳动者占主体的社会结构,“是一种普照的光”,私营经济、私营企业主阶层的“色彩都隐没在其中”,并使它们的“特点变了样”。从这个角度来看,我国现阶段的私营企业主阶层,具有不同于资本主义制度下资产阶级的一些基本特征:

1.产生条件不充分。脱胎于封建社会母腹的资产阶级,其产生有两个基本前提:一是存在着大批丧失了生产资料,一无所有,但却有人身自由的雇佣劳动者,这是通过以各种方式剥夺农民土地,并使之流入城市完成的;二是在一些人手里,积累了一定数量的为组织较大规模生产而必需的货币财富,这是通过对殖民地和本国劳动者的残酷剥削完成的。

再生于社会主义制度中的私营企业主阶层,其产生条件显然是不充分的。第一,我国现阶段不存在“一无所有”的雇佣劳动者,只存在占有生产资料相对不够、“有也不足”的剩余劳动者。形成剩余劳动者的原因,不是农民被剥夺了土地,而是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缓慢,城市和农村都存在着大量待业或隐性失业人口。第二,实行改革政策以后,一部分先富起来的人主要通过劳动积累掌握了较多的货币财富,但从总体上看,并不足以开办私营企业。许多私营企业创办时的初始资金不足,需要通过银行贷款、民间借货等形式筹措。如百家农村私营企业的初始资金,就是以举债为主,自有资金为辅的,在平均3.2万元的最初投资中,借入资金2万元,占63%;自有资金1.2万元,占37%。在借入资金中,银行、信用社贷款所占份额最大,为1.3万元,占65%,其他35%的份额,分别来自亲友借款(占24%),工人带资(占3%)和其他途径(占8%)⑨。

在人员构成上,我国新出现的私营企业主阶层与西方资产阶级也有根本的区别。西方资产阶级最初是从中世纪初期的市民等级中发展起来的。在封建行会和手工业作坊组织的分化过程中,一些手工业者与大商人逐步发展成为工业资本家;在自然经济解体过程中,小生产者发生了两极分化,一些富裕的农民变成租地农场主,进行大规模的雇工经营,逐步成为农业资本家。这说明,现代资产阶级本身是一个长期发展过程的产物。而我国现阶段的私营企业主,似乎是在一夜之间完成社会角色演化的。他们昨天都是普通的劳动者。当他们筹集到一定数量的资金,雇工经营企业时,当他们的私有资产积累到一定规模时,他们就完成了社会身份的转变。

2.雇佣劳动不典型。雇佣劳动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赖以存在的基础。正如恩格斯指出的:“雇佣劳动以前是一种例外和救急办法,现在成了整个生产的通例和基本形式;以前是一种副业,现在成了工人的唯一职业。暂时的雇佣劳动者变成了终身的雇佣劳动者。”⑩马克思在阐述雇佣劳动的本质时则指出:“我们应该把严格的经济学意义上的雇佣劳动同(自由的)短工等等其他劳动形式区别开来。雇佣劳动是设定资本即生产资本的劳动,也就是说,是这样的活劳动,它不但把它作为活动来实现时所需要的那些物的条件,而且还把它作为劳动能力而存在时所需要的那些客观要素,都作为同它自己相对立的异已的权力生产出来,作为自为存在的、不以它为转移的价值生产出来。”(11)很显然,雇佣劳动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典型特征。

我国现阶段的雇佣劳动,只是一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的残留形态,而不是一种普遍形式。如果说,雇佣劳动的萌芽状态,只是“个别地和分散地同奴隶制度并存了几百年”(12),那么,它的残留形态也将会“个别地和分散地”同社会主义制度并存一段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只是由于历史前提不同,残留形态同萌牙形态一样,具有不典型性而已。在资本主义社会。雇佣劳动是占据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而在社会主义社会,它已不是严格的经济学意义上的雇佣劳动,而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占据统治地位情况下出现的一种特殊形态。

在我国现阶段,生产资料公有制占主导地位,雇佣劳动关系只能少量的分散在广阔的城镇和乡村,有限地存在于第二三产业中,作为一种辅助的经济形式,处于被支配的从属地位,而不会发展成为雇佣劳动制度。

诚然,在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生活中有发展资本主义的某些条件,而且事实上也出现了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私营经济;还由于国家允许属于个人的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这将会产生收入不合理及悬殊过大的现象,其中有些人也有可能转化为新的剥削者。同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单一的所有制形式变成了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多种经济形式并存。但是,毕竟还是公有制经济占据主体地位,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据优势,国有经济控制着整个国民经济的命脉,并对全社会经济的发展发挥着主导作用。建立在雇佣劳动基础上的私营经济,只能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同时受到国家信贷、税收、价格等经济杠杆的制约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通过宏观调控的职能,可以调节其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邓小平同志明确说过:“我们允许一部分人先好起来,一部分地区先好起来,目的是更快地实现共同富裕。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的政策是不使社会导致两极分化,就是说,不会导致富的越富,贫的越贫。坦率地说,我们不会容许产生新的资产阶级。”(13)

3.劳资矛盾不尖锐,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劳资矛盾的性质是不同的。这是因为:

第一,出雇目的不同。资本主义社会的雇工因为丧失了生产资料,只有在市场上卖掉自己的劳动能力,才能换取维持生存的生活资料。因此,他们出雇的唯一目的就是为了养家糊口。所以,受雇佣对他们来说,是极其痛苦的事情。我国现阶段的雇佣工人绝大多数是农村劳动者。他们的出雇,很像恩格斯描述早期雇佣工人那样,只是“一种例外,一种副业,一种救急办法,一种暂时措施。不时出去打短工的农业劳动者,都有自己的只能借以糊口的几亩土地。”(14)有些帮工和学徒则与其说是为了吃饭挣钱,不如说是为了自己学成手世艺以后当师傅。今天的农村劳动者受雇于人,就劳动强度与收入而言,同到公有企业打工没有多少差别。他们只是暂时离开土地,获得一份高于农业劳动的收入。所以,他们,特别是其中不当家理事的年轻人,总是怀着对新生活的渴望。因为,他们受雇的主要目的并不是为了维持劳动能力的生产与再生产,而是为了收入高一些,或为了学技术、见世面,还有一些人是由于在家闲着没事干。

第二,双方关系不同。我国现阶段的企业主与雇工之间,既有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又有某种程度的互利关系,是一种合作下的冲突。如有些人受雇是为了获得较高的收入或学习技术与经营管理经验;同时,劳资双方的社会角色是可以互换的,今天的帮工成了明天的企业主,是常有的事。在社会上,他们都是国家的主人,二者之间不存在统治与被统治、压迫与被压迫的关系。正像恩格期描述早斯雇佣关系那样,“在农村和城市,雇主和工人在社会上是接近的。劳动对资本的从属只是形式上的,就是说,生产方式本身还不具有特殊的资本主义性质。”(15)据对百家农村私营企业中346名雇工的问卷调查,他们认为到私营企业工作后,生活“提高很多”的占9.2%,认为“提高了一些”的占78.6%,认为“没有什么变化”的占11.3%,认为“下降了”的仅占0.3%。由此可见,大多数雇工对在本企业工作还是比较满意的,74.3%的雇工打算继续在所在企业干下去(16)。

第三,矛盾性质不同。众所周知,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矛盾,是你死我活的敌我矛盾。解决的办法只有采用各种形式的阶级斗争。而在我国现阶段,劳资矛盾的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1)劳资矛盾集中表现为利益分割,如工资报酬、工作条件、劳动保险等。从雇工方面说,由于待雇的人数太多,非农就业岗位不易找到,故他们对自身利益要求的期望值不是很高,一般都是事先约定。从企业主方面说,在一般情况下,也想让从业人员“过得去”而不致受到社会舆论的责难,此外,还有一个平均工资水平在制约着他们;(2)我国现阶段的劳资关系与资本主义早期的劳资关系有某些相似之处,如表现为一个一个独立的雇佣者与一个一个独立的被雇佣者的关系。由于剩余劳动力过多,被雇者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他们不仅分散,而且互相竞争。他们在合法要求得不到满足时,采取的反抗形式,往往只是怠工、离职等个人的非组织形式;(3)从劳资双方关系看,如果说他们之间是个“锁链”关系,那么,在前资本主义社会,这是超经济强制的“铁锁链”;在资本主义社会,这是用饥饿维系着的“金锁链”;而在我国现阶段,这是仅凭一纸合同联结着的“纸锁链”。正如有些企业主说的:“如今多的是劳动力,哪一个工人与我合不来,可以将他辞退,没有必要伤感情。”许多雇工也认为,“干得好就干下去,干不好就走人。”“此处不留我,自有留我处。”“炒”与“被炒”的现象随处可见。

上述可见,企业主与雇工都希望把企业办好。他们之间是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是人民内部矛盾。一般情况下,只要及时、妥善的处理,这个矛盾可以解决,不会导致大规模的、尖锐激烈的阶级斗争。

4.阶层意识不成熟。所谓阶层意识,指一个社会阶层的成员所分享的、对于他们的共同利益和共同处境的认识。简言之,即是阶层成员之间的一种认同感、身份感。私营企业主的阶层意识同这个阶层的自身一样,目前仍在发展过程中,处于幼稚的、自在的、不成熟的阶段与朦胧状态,但在某些方面已有所显露。如企业主阶层的某些共同特征、共同感受决定了他们在身份确认上的“我们感”。在访谈中经常听到他们说:“咱们这号人!”“我们是一伙的。”他们对文字表述中把“个体私营经济”放在一起,很是反感:“个体户,小打小闹。我们是实业家,怎么能相提并论呢?”他们也看不起戴着“红帽子”的“假集体”经营者,认为“他们是靠国家优惠政策发财的,没有真本事。不是我们一伙的。”同时,作为一个利益群体与社会群体,企业主阶层有着共同的经济地位与社会处境。因此,他们在维护合法的经济利益与政治权利方面,表示出强烈的认同感。他们希望合法的私有财产能受到法律的长期保护,反对苛捐杂费滥摊派;希望与大家平等相处,一视同仁,既不被歧视,也不要特别重视。

私营企业主的阶层意识,就其发育程度而言,还处于低级的、原始的阶段。而且,由于下述原因,他们内部的自组织程度还相当低,甚至尚处在“自然的”状态中。譬如:(1)私营企业主阶层的边缘不清晰,还有许多是交叉身份,因而阶层地位不太稳定;(2)阶层内部同质性程度低;(3)垂直流动程度低,很少有子承父业的;(4)有意识的倡导少。私营企业主阶层是改革政策的直接受益者,收入较高,但他们与其他社会阶层之间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其与雇工之间的对立程度不仅取决于剥削程度,也取决于被剥削者的绝对生活水平。另外,私营企业主阶层的代表人士不仅自身不太成熟,且他们除了经营企业外,几乎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社会活动。因此,尽管私营企业主作为一个阶层受到的外部压力很大,内部却并没有形成必要的压力集团。这将不利于他们个体行为的自我约束和完善,从而也有碍于私营企业主阶层本身的发育和成熟。

5.发展形态不完备。我国私营企业主阶层不仅产生时先天不足,而且后天发育不良,具体表现为:

(1)不完整性。私营企业的资产虽然归企业主私人所有,但企业注册开业后,它就不能将其随意分割和转为消费。私营企业中的劳资关系,也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典型的雇佣劳动关系。国家对私营经济的政策,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分配政策上,而税收政策正是国家参与私营企业盈利分配以对其加强引导、监督和管理的有效形式。国家通过税收杠杆将私营企业剩余价值的一部分转化为国家财政收入,用于全社会,从而使雇工以国家税收的形式间接占有了一部分剩余产品。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业主对雇工的剥削程度,也限制了企业主可以用于消费的那部分过高的非劳动收入,鼓励并引导把更多的利润转化为积累,投入扩大再生产。

(2)可塑性。在扩大再生产的过程中,私营企业投入再生产的部分只要不停顿地运转,就会一方面给企业主带来更多的利润与收入,另一方面又为国家提供更多的税金。如此周而复始,规模逐渐扩大,可以对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发挥积极作用。私营企业主阶层的历史进步性,正是表现在他们发展私营经济,组合生产要素为新的社会生产力,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着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

(3)从属性。我国现阶段的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汪洋大海中的“孤岛”。它既没有可能像在资本主义社会那样发展成为一支独立的经济力量,建立自己的信贷系统和流通渠道,又断绝了同国际资本的直接联系。因此,它的发展只能依赖于公有制经济的扶助和支持,并与其建立密切的互补、联合、协作关系。这就决定了它依附于公有制经济,受其制约和影响,且规模越大,依附性就越强。因此,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私营企业的发展就是资本主义的发展;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私营企业的发展一般不是走向完全的资本主义,而是走向类似国家资本主义的经济类型,即受社会主义国家严格控制、管理和制约的经济形式。

同这种经济结构相适应,在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结构中,工人阶级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领导阶级和主导力量;农民阶级是工人阶级可靠的同盟军和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组成部分,是最有知识和文化素质的智力部队;私营企业主阶层和个体工商户主阶层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可缺少的一支重要力量,但它不可能成为社会主义社会的领导阶级与统治阶级,它接受工人阶级及其政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现阶段我国的社会结构中处于从属地位。

(一)我国私营企业主阶层内部的层次划分

在私营企业主阶层内部,我们可以根据具体标准再划分成若干层次,如按投资形式,可以划分成独资、合伙、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按资产规模,可以划分成大型的、中型的、小型的企业,或是注册资金多少万元以上的企业;按行业,则可以划分成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修理业、服务业、科技咨询业等。

从阶层与阶级及阶层之间的横向关系看,一个阶层与另一个阶层(或阶级),也会呈出复杂的、相对的交叉关系、并存关系,从而形成交叉阶层、边缘阶层。交叉阶层指在经济地位上具有双重身份、跨越不同社会集团的阶层。边缘阶层是指由一个社会集团向另一个社会集团转化过程中的过渡阶层,它具有变动性与过渡性。如在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民,他们中的多数人还没有同农业完全脱离,然而已获得新的特征,正处于转化中,可称之为农民工人。

从经济方面看,私营企业多是小企业,经营者多是小业主。由于自身积累有限,科学技术水平与资本有机构成都不很高。多数属于粗放型、劳动密集型企业,而且许多工序都是靠手工操作、简单劳动。机械化、自动化程度低。与公有制经济比较,私营企业在资金、技术、经营管理、产品质量等方面远没有形成明显的优势。目前,私营经济发展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如有些私营企业实行跨地区、跨所有制,通过参股、租赁等形式,与公有经济相互渗透,发挥“杂交”优势。随着产权的流动和重组,私营企业的所有制“血统”将不再是纯粹、单一的。这种趋势已见端倪。

从政治方面看,私营企业主作为一个正在形成与发展的社会阶层,还不成熟、不完善。在我国的社会舞台上,既没有出现具有较大政治影响的代表人物,也没有形成能代表其阶层利益和政治要求的全国性的统一的政治组织。所以,它还没有成为一支独立的政治力量。多数企业主是爱国、敬业、守法的,发展趋势是健康的。但在社会急剧变革的过程中,作为一个正在形成与发展的新的社会阶层,难免泥沙俱下,鱼龙混杂。这就需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二)我国私营企业主阶层的社会属性

前文已述,私营企业主阶层是在工人、农民两大基本阶级之外,处于中间状态、过渡阶段的社会集团。正是这个“中间状态、过渡阶段”决定了它的双重属性:既是资产私有者,又是劳动者。

就资产私有者而言,不论企业主通过个人收入资本化或是公有企业私营化的途径,也不论企业主拥有的资产规模有多大,都归企业主私人所有与支配,并受到法律的保护。企业主私人占有的生产资料只是手段,他们的目的和动机,是通过这个手段雇工经营,占有更多的剩余价值,积累私人更大规模的资产。所以说,建立在雇佣劳动基础上的私营企业主阶层,拥有的私有资产主要是通过雇佣劳动、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产品逐步积累起来的。

但是,企业主拥有的私人资产又是不完全的。诚然,私有资产属于私人所有、私人支配。但是,对于任何一个人来说,它都是“身外之物”,“生不带来,死不带去”。个人及其家庭成员消费的部分总是有限的。也就是说,企业主的主观动机,他们占有的剩余价值,是不会也不可能完全消费掉的。对此,马克思作过透彻的分析,他说:“收入一词有双重用法,第一是指剩余价值,即从资本周期地产生的果实;第二是指这一果实中被资本家周期地消费掉或加入它的消费基金的部分。”(17)在实证研究中我们发现,私营企业的规模愈大,企业主占有的剩余价值就愈多,而他们的消费基金所占的份额则愈小。有关条例、法规规定:私营企业一旦注册开业后,投入的资金就不能随便抽回用于生活消费;企业的税后利润用于生产发展基金的部分,不得低于50%;用于个人生活消费的部分,要按4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还将开征财产转移税、继承税。就是说,国家通过税收杠杆调节,对企业主拥有的私人资产进行多次的再分配,以致使其进入生活消费的部分,所占比重很小;同时,使其子孙继承的部分,也不会很多,即所谓鼓励“一代富翁”,限制“二代富翁”。

私营企业主的私有资产,也具有社会资本的功能。马克思把资本主义国有企业与股份公司的资本,称为社会资本。他说:“那种本身建立在社会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并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社会集中为前提的资本,在这里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并且它的企业也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18)社会资本的运动,反映着个别资本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关系。个别资本在价值增殖中相互争夺、彼此对立,但在运动中又相互依存、互为条件。也就是说,私营企业主的私有资产,包括传给子孙的私有资产,只要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不停顿地运行,而不进入生活消费领域消耗掉,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就显得无关紧要。从功能上看,私有资产和公有资产将发挥同样的作用,同样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总之,私有财产作为人类劳动创造的物质财富,将和公有财产一样,都在为社会主义国家创造物质文明,共同构成社会主义社会的物质基础。

就劳动者而言,作为私营企业主主要是指他们投入的智力劳动。一家私营企业经营得是否成功,不在于企业主参加体力劳动时间的多少,而在于他们的决策是否正确及经营、管理水平的高低。一般情况下,私营企业规模越大,企业主参加体力劳动的时间就越少。在私营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企业主作为劳动者的社会属性,主要表现在:具备较高的决策能力;较强的经营能力;较高的管理水平;同时,掌握着较多或较高的技术。

(三)我国私营企业主阶层不是新生的资产阶级

在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结构中,私营企业主还没有形成为一个独立的阶级,当然也不是新生的资产阶级。

首先,他们还没有形成一个稳定的经济基础。由于形成的时间较短,从总体上看,他们的经营规模还比较小,多数企业还是建立在技术不太发达的手工生产或半机械化生产的基础上,且尚不稳定。在历史上,俄国资产阶级的产生、形成,如果从1861年的改革开始,那么,到了30年以后即19世纪90年代,列宁和民粹派还在争论俄国是不是走上了资本主义道路、俄国是不是形成了资产阶级的问题。我国现阶段私营经济的产生与发展只有十多年的历史,而且同当年俄国资产阶级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背景迥然不同。退一步说,在我国的社会主义条件下,私营企业主阶层即使成为新生的资产阶级,也应比俄国资产阶级产生与形成的时间更长远。

其次,他们还没有彻底割断同原有社会身份联系的“脐带”。他们的前身都是城市与农村的社会劳动者。他们同原来的社会身份仍有不同程度的联系,如许多农民企业主家中还有承包的土地。一旦歇业(每年的歇业率约在10%以上),他们便可以顺其自然的恢复原来的职业,或从事其他类似的工作。也就是说,他们的社会角色地位还不太稳定,资产阶级的主要特征在他们身上还没有充分显露出来。即使有少数人是50年代的资本家或资本家代理人,在对私有制改造的二十多年里,也变成了社会劳动者。况且,他们的人数很少(当时真正是资本家及其代理人的,全国仅为16万人),现在健在的更少。他们即使兴办私营企业,也不大可能直接从事经营管理了。

再次,他们虽然有了大致相同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但还没有形成区域性的和全国性的联系,还没有组成任何一种政治组织,更没有联合起来形成一个有组织的阶级力量。在这个问题上,我国现阶段的私营企业主阶层同当年马克思笔下的法国小农极为相似。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一文中,马克思对法国小农的阶级属性有过一段精彩的论述。他说:“既然数百万家庭的经济条件使他们的生活方式、利益和教育程度与其他阶级的生活方式、利益和教育程度各不相同并互相敌对,所以他们就形成一个阶级。由于各个小农彼此间只存在有地域的联系,由于他们利益的同一性并不使他们彼此间形成任何的共同关系,形成任何的全国性的联系,形成任何一种政治组织,所以他们就没有形成一个阶级。”(19)法国的小农尚且如此,我国现阶段的私营企业主阶层就更没有形成为独立的阶级了。

还有,他们没有形成自己独立的阶级意识,即使是阶层意识也不太成熟。他们既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与改革开放政策的政治意识,又有资本主义的价值观念。另外,他们与工人、农民两大基本阶级,与雇佣工人阶层的矛盾,远远没有达到激烈、对抗的程度。总之,他们虽然已经形成为一个具有雇佣劳动关系的新的社会阶层,但还未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新的阶级。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私营经济与私营企业主阶层虽然作为我国现阶段经济结构与社会结构的组成部分,但在全国范围内,在总体上,他们不可能“喧宾夺主”,成为占主导地位的经济成分与完全独立的新生的资产阶级。

(四)私营企业主阶层是当代中国社会结构的组成部分

私营企业主阶层的形成与发展是我国现阶段社会变迁的重要内容。在改革、开放的经济社会舞台上,私营企业主是最活跃、最忙碌的一个阶层。那么,我国的社会结构是否接纳了这个社会阶层呢?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搞清楚私营企业主阶层在我国社会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一,私营企业主阶层是发展社会生力的帮手,而不是敌手。这个命题是列宁根据当年苏维埃的实践,创造性地提出来的:“私人资本主义能成为社会主义的帮手吗?”列宁回答道:这“是经济上完全无可争辩的事实”,因为小农国家“在政治上是由掌握运输业和大工业的无产阶级领导”的,是“有可能经过私人资本主义来促进社会主义”的:(20)。在我国现阶段,这个命题也是正确的:“私营企业主阶层能成为社会主义的帮手。”

那么,这个命题是否也适用于50年代初期的民族资产阶级呢?不适用。当年的具体国情是:资本主义工业企业职工和产值分别占全国总数的53.7%和63.3%,私营商业的销售额分别占全国商业机构批发额的76.1%和零售额的85.0%。可见,资本主义工商业在当时的社会经济结构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正如毛泽东所说:“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力量”。同时,与私人资本主义相联系的民族资产阶级在其漫长而曲折的发展过程中,不仅本身形成了一个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经营管理和政治斗争经验的社会力量,而且形成了代表其阶级利益和政治要求的政治团体,及在政治舞台上崭露头角且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代表人物。因此,对这个阶级力量的估计,就不能仅限于它本身,还要从它所联系和影响的阶层(如知识分子、小业主、个体工商业者)来进行分析。也就是说,在我国当年的社会结构中,民族资产阶级虽不占据主导地位,但也不处于辅助地位。在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被消灭以后,民族资产阶级则由原来的中间阶级转变为在经济上、政治上以至意识形态上,同工人阶级既有联合又有竞争的一个重要的社会集团和政治力量。在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工人阶级同资产阶级的矛盾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资产阶级是社会主义的敌手。因此,不能将我国现阶段的私营企业主同50年代的工商业者进行简单的类比和等同。

第二,私营经济是我国现阶段经济结构的组成部分之一。如所周知,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结构,主要是由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两大部分组成的。作为非公有制经济的私营经济与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国有经济一样,都是社会主义经济结构的组成部分。它们犹如一部机器上的不同零件,在各自的部位上,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它们既缺一不可,又不能分离。否则,机器就不能正常运转,或者运转效率不高。比较改革前后(1978年)和现阶段不同地区的经济结构,可以看出:发展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整个经济运转的效率就会提高,经济增长速度就会加快,人民得到实惠就比较多。可见,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结构的组成部分,而不能把它们仅仅看作公有制经济可有可无的“陪衬”,可多可少的“补充”。

当然,社会主义经济结构中各个组成部分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完全等同的。社会主义本质特征之一是公有制为主体。但公有制经济本身包含着多种经济形式。它除了国家所有制以外,还有合作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社会所有制等等。因此,作为主体的公有制,应是多种形式的公有制经济之和。不过,在社会主义的经济结构中,国家所有制经济应居于主导地位,发展着领导或导向作用。即便如此,也不一定要求国家所有制在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都占绝对优势。笔者同意一种观点,即所有制结构的“飞机头”理论。这种观点认为,飞机头居于主导地位。发挥着领导作用或导向作用,但其体制和重量在整个飞机中所占的比重很小。因此,我们理解的“公有制为主体”是,基础工业部门以国有经济为主,国有经济中以大中型企业为主,大中型企业又集中在关系国计民生的主要行业。就是说,国有经济的资产存量及其所提供的国民生产总值和国民收入,在关系国计民生的主要行业的社会总量中,占有明显的优势,并且保持较高的增长势头。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作为国民经济结构组成部分的私营经济,应在市场上同其他经济成分一视同仁,平等竞争。

第三,私营企业主阶层将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存在和发展。这是由私营经济的作用和发展趋势决定的。如所周知,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因此,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时期都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利用一切经济形式,吸纳、安排剩余劳动力,组合各种生产要素,发展社会生产力。私营经济在社会主义时期的历史进步性,首先表现为它是发展市场经济的有效形式和先导力量,它对于促进生产,搞活流通,扩大市场,繁荣经济,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的多方面需要,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所以,在社会主义时期,私营经济不仅会长期存在,而且还要大力发展。

随着产权的流动和重组,财产混合所有的经济单位越来越多,将会形成新的财产所有结构。这种趋势在私营经济的发展中已表现得较为明显。据调查,全国资产在百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中,与国有企业已经或准备建立联营关系的分别占30%和23.1%。私营企业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生产上、经营上遇到的困难会随之增加,促使其同其它经济形式,首先是同居于主导的经济形式联合。且规模越大,困难越多,多种联合的愿望就越强烈。因此,同公有经济制经济的联合是私营经济发展的内在矛盾的必然结果。

世界近代经济史表明,美国的洛克菲勒、香港的李嘉诚等人,早期的企业资产基本上是属于个人的,“血统”纯而又纯。但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其在通过股份制吸收外来资金的同时,原先企业资产的“血统”也开始复杂化,演变为一个“混血儿”。

私营经济与其它经济形式融为一体后,资产普遍股份化。随着生产的社会化,必将出现资本社会化,私营企业与公有企业的资产都将成为“社会资本”。那么,在这种经济结构中,谁将居于主导地位、发挥领导作用呢?如前所述,不一定是谁占绝对优势,谁就能“主沉浮”。而是谁能操纵社会资本,谁就会居于主导地位。具体到我国,从微观上说,国有企业的资本最集中,最容易在企业中占据可控制企业的股票份额;从宏观上说,国有企业将主要占据基础工业部门,而私营经济将主要分布在加工工业和第三产业的有关部门。因此,国有经济将始终操纵国民经济命脉和整个社会资本。从长远来看,多种经济形式融为一体后,其功能互补,都可以在市场竞争中无限地增长,从而在总体上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注释:

①中国私营经济研究课题组编《中国的私营经济》,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12月版,第17-18页。

②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编《中国个体私营经济调查》,军事谊文出版社1993年5月版,第61页。

③④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编印《农村雇工经营调查研究》(1983年),第10-12、166页。

⑤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6月版,第1000页。

⑥参见贾铤等主编《现阶段中国私营企业主阶层研究》(内部资料),1994年1月第175页。

⑦《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10月版,第512页。

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5月版,第109页。

⑨《中国的营私经济》,第19页。

⑩(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29、428页注释。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7月第1版,第461页。

(13)《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10月版,第172页。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28页。

(15)《资本论》第1卷,第806页。

(16)参见《中国的私营经济》第29页。

(17)《资本论》第1卷,第649页注释。

(18)《资本论》第3卷,第493页。

(1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693页。

(20)《列宁选集》第4卷,第5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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