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理论与实践社会学方法探讨_社会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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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与结构、社会与个人的关系,或者说结构与行动的关系,一直以来就是社会科学的一般理论最为棘手的老问题。在这个问题上,西方社会理论界中长期以来形成了两大明显对立的理论派别:(1)强调结构的各种结构主义和功能主义;(2)强调个体的各种解释学思想传统。针对这种方法论上的二元对立以及由此带来的种种困境,很多先行者试图创立综合理论,解决客观与主观、结构与能动的二元对立。布迪厄与吉登斯是当今社会学界不可忽略的人物,其中他们在克服社会学长久以来的二元对立上所作的尝试亦是当今社会学界理论综合的典范。本文通过分析布迪厄与吉登斯的实践理论以及中国学者基于中国经验而倡导的实践社会学方法,探讨理论界在克服结构与行动二元对立上的成果及其方法论意义。

一、实践理论:布迪厄与吉登斯

实践理论(Theory of Practice)作为一个概念,是布迪厄首先在他的《实践理论纲要》(1977)一书中提出的,继而在他后来的《实践感》(1980)一书中对其进行深入分析。布迪厄认为实践理论研究的任务就是揭示在不同的社会实践中那些掩藏最深的社会结构,同时揭示那些确保这些社会结构得以再生产或转化的“机制”和“逻辑”。为此,他创立了实践理论,试图通过实践、场域、惯习等概念及其之间的相互运作的关系来超越传统的结构与行动理论。

布迪厄意义上的实践并不是指践行理论的实践,而是行动者进行的日常的实际行动。布迪厄把时间和空间引入到实践之中,独立于时空之外的实践是不存在也是无法理解的。他强调实践具有紧迫性。社会生活的紧迫性使得人们无法质疑而是想当然地看待自己和社会世界。布迪厄对于实践的讨论主要围绕场域、惯习、资本等概念及其之间的相互运作的关系展开的。

布迪厄所说的场域,是指各种位置之间存在的客观关系的一个网络,或一个构架。[1]行动者的一切行动,其所拥有的惯习、资本等等,都是在一定的场域中进行的。因此,场域首先是行动者生活实践的运作空间。行动者在这个空间才能进行实践;场域更是一个资源(资本)争夺空间。行动者依照各自的惯习在场域中展开斗争,获取对自己有利的资源(资本),从而保证或改善他们在场域中的位置,进而维持或改变场域的结构。

惯习是由积累和沉积在行动者身上的一系列历史经验所构成的,是那些外在于行动者的客观的共同社会规则、价值在行动者身上的内化形式,形成为指导自己认识世界运作、评判事物以及怎样行动的那些解释模式。在布迪厄那里,惯习是联系结构与行动之间的关系纽带,是结构化与建构化的统一,惯习受到结构的制约与影响,但同时它本身一经形成便具有“某种强有力的生成机制”。对于我们来说,理解布迪厄的惯习必须兼顾两个方面:惯习是各种社会结构的向内被结构化的主观化过程,是个人历史经验的产物,是一种体现在“人身上的历史”,它是一种性情倾向、秉性系统;另一方面,惯习是已经形成的主观思想心态向外结构化的客观化过程,“惯习营造了品位、语言、穿着、仪表和其它反应的综合品质”,[2]这种品质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行动的方向。惯习具有开放性、能动性,在布迪厄看来,惯习是一种生成性的结构。惯习既有客观主义的约束性,又包含有主观主义的能动性。

布迪厄认为,资本是一个在特定的场域里有效的资源,它使个体或群体获得因为参与场域并在其中竞争而形成的特殊利益。布迪厄把“资本”分为四种类型:经济资本(财富、产权)、文化资本(文凭、知识)、社会资本(社会关系、信任)和符号资本(荣誉、声望)。他指出,每一种资本可以转化和再生产出另一种资本。行动者拥有经济资本越多,越能受到良好的教育,获取较多的文化资本。通过文化资本,外在的财富又转化成一个人的内在部分,形成他的惯习。文化资本越多,越容易迅速积累新的文化资本,获得更好更多的社会资本和符号资本,其社会地位和社会威望也就越高,行动者就可以更加有效地、大规模地调动他的社会资本和符号资本,获取更多的经济资本。

布迪厄认为,实践就是惯习、资本和场域相互作用的产物,他提出了一个实践公式:惯习X资本+场域=实践。行动者在进入场域中,即受到场域的限制。但与此同时,行动者也具有惯习等主观精神力量,在此基础上充分利用其所掌握的资本、权力而实践。所以说,实践是集结构与行动于一体的双重运动,实践既是能动的又是受动的。布迪厄通过实践理论克服了主观和客观的二元对立状态,克服了个体与结构、微观与宏观分析的分歧,使社会理论实现了一次综合。

吉登斯对传统社会学把社会系统(结构)与个体行动之间的割裂很是不满。他认为,客体主义和主体主义这两种对立的视角不仅仅是认识论的问题,而且是一种本体论的问题。他试图从本体论上来解决这个问题,重建社会理论的出发点。在吉登斯看来,人类社会包含了无数的具体实践活动,它们由结构组织起来,并且体现为模式化的关系网络,社会系统的结构性特征既是人类实践活动的条件,也是其结果。客体主义和主体主义“都没有为理论反思找到一个恰当的起点,实际上,应集中关注于被再生产的实践(reproduced practices)”[3]。吉登斯认为“在结构化理论看来,社会科学研究的主要领域既不是个体行动者的经验,也不是任何形式的社会总体的存在,而是在时空向度上得到有序安排的各种社会实践。”[4]

在结构化理论中,实践是具有能知和能动的行动者在一定时空之中运用规则和资源持续不断地改造外部世界的行动过程。在吉登斯的概念里,行动及其行动者都是能动性的,行动过程是“充满技能的行动过程,而不是一系列机械过程”。吉登斯提出了行动者分层模式,包括三个主要的方面:第一,行动者对行动具有反思性监控,行动者能够了解自己在其中的社会环境,对自己所做的事情和结果都有相当的了解。第二,行动的理性化过程,行动者对自身活动的根据始终保持“理性的理解”。第三,行动的动机激发的过程,动机是激发行动的需要。吉登斯认为不应该将行动看作是分散的实体,如理性、动机、意图等,它不是互不联系的单一的行动的总和,而是一种不间断的行动流,一个我们不断加以监控和理性化的过程。在此基础上,吉登斯指出,人的有目的的行动可能产生预期之外的意外后果,而这些后果又构成了行动的未被认识到的条件。因此,行动受到未被意识到的条件的约束,仅仅从动机、意图去解释行动,是片面的。

结构是结构化理论的核心概念。吉登斯对结构的理解不同于功能主义和结构与后结构主义,在吉登斯看来,结构并非是人的行动的外在之物,而是人们行动可以利用的“规则”(rules)和“资源”(resource)。正是使用规则和资源,行动者在空间和时间中维持和再生产了结构。规则是指行为的规范,它可以为行动者提供相关的方法论与技术,被行动者策略地利用。在吉登斯看来,规则并不仅仅是对行动的限制,它同时也是一种建构性的因素。规则并不外在于行动者及行动过程,它并非仅仅是约束性的,规则也可以被行动者利用,为行动服务。资源分为权威性资源和配置性资源,吉登斯认为,行动者在利用资源时,他们实际上是拥有了权力,他们动用权力改变他人的行为,从而行动者具有改变社会结构的能力。

吉登斯克服结构与行动的努力主要体现在结构二重性上。结构二重性指的是行动者利用结构,并且在利用结构的特质是改变或在生产了这个结构。吉登斯是这样用结构二重性原理来解释行动和能动的关系的,“行动和结构二者的构成过程并不是彼此独立的两个既定现象系列,即某种二元论,而是体现着一种二重性。在结构二重性观点看来,社会系统的结构性特征对于它们反复组织起来的实践来说,既是后者的中介,又是它的结果。相对个人而言,结构并不是什么‘外在之物’:从某种特定的意义上来说,结构作为记忆痕迹,具体体现在各种社会实践中,‘内在于’人的活动,而不像涂尔干所说的是‘外在’的。不应将结构等同于制约。相反,结构总是同时具有制约性与使动性。”[5]

布迪厄与吉登斯两人都高度重视实践,都致力于克服结构与行动的二元对立,但两人的理论内容却有根本的不同。布迪厄超越结构与行动采取的措施之一是“惯习”,即结构产生惯习,惯习生成行动,进而生成结构。惯习既体现了结构对行动的约束性,又体现了行动对结构的生成性、建构性,实现了结构与行动的结合。布迪厄的惯习是结构与行动的中介,惯习不是结构,并不内在于行动者及行动,而是二者之间的桥梁。同时,为了克服结构与行动二元对立,布迪厄还从场域、实践等入手。布迪厄认为各个场域之间逻辑运作的不可化约性决定了传统的“社会结构”的无效性。而处于一定场域中的实践又通过各种客观力量与主观惯习的综合利用而作用于场域的双向性,从而解决了结构与行动的二元对立问题。而吉登斯的结构二重性超越二元对立主要体现为,他把结构定义为“规则”与“资源”,结构并非外在于行动者,而是行动者可资建构性利用的东西。吉登斯强调的是结构的内在于行动者,强调结构的可利用性,而非约束性,强调的是行动者的能动性(angecy),这是与布迪厄最大区别之处。

布迪厄曾经称自己是“建构主义的结构论”,同时也是一个“结构主义的建构论”。可是,综观布迪厄的著作,从早期的结构主义色彩浓重的人类学著作到《再生产》、《国家精英》等,给人的总体感觉就是布迪厄是一个结构主义者,而非建构主义者。尽管布迪厄一再强调惯习的建构性,行动者的能动性,但他的经验研究仍然受到了结构主义的强烈影响。最能突显行动者主体性的概念是惯习,但在布迪厄看来,惯习本身是历史的产物,它是一种生成性结构,是人们后天获得的各种生成性图式系统,它总是与客观结构(社会制度)相联系的,时刻受到外在社会结构的制约。这说明惯习概念本身就是一个具有严重决定论色彩的术语。正如一些研究者表明的那样:布迪厄的经验研究无法彻底摆脱决定论的色彩,使得其理论综合仅仅具有了方法论的意义。

吉登斯确立了从人类实践活动看待社会的视角,找到了解决行动与结构及其关系问题的科学向度,实现了当代西方社会理论的“实践论”的转向。但是,吉登斯过于强调了“有认知能力的行动者”,偷偷消解了社会客体的客观性,显示了“韦伯主义”的鲜明色彩。正如有学者指出,吉登斯“由于偏好哲学(诠释学)对主体能力的高估,使他不能同样强调结构之重要性,就显示其学说顾此失彼,难以平衡的缺陷。”[6]从整个结构化理论来看,吉登斯对于人的主体性的夸大理解导致了一系列的错误后果和理论偏差,并且最终给结构化理论蒙上了鲜明的“唯意志论”的色彩。

二、实践社会学:基于中国的经验

在中国社会学恢复和发展的过程中,西方的理论包括布迪厄和吉登斯的社会理论都对中国社会的研究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不过,一些学者在经验研究中发现研究结论与理论假设存在很大的差异,进而引发了对方法的探索与思考。这其中典型的代表当数孙立平。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孙立平等人对转型中的中国农村的国家与农民的关系进行了一系列的研究。通过对国家与农民关系的研究,他们希望回答一直困惑他们的问题:就是在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以后,国家在农村中的存在究竟是强有力的还是软弱无力的?但调查结果呈现给他们的是一个令人费解的悖论:一方面,是国家在农村的弱化或者说农村基层组织的涣散与瘫痪;然而另一方面,尽管组织结构呈现出如此特征,国家对农村社会生活也并没有处于完全失控的状态,更重要的是国家的意志在农村中仍然基本得到了贯彻执行。因此关键问题在于:为何农村中基层政府组织在农村中处于软弱涣散的情况下,却仍能实现国家的基本意志。他们采取了“过程—事件分析”的研究策略,即不是看这种关系的结构,而是看它的实践的形态,或者说看这种关系在实践中是如何运作的。[7]例如,在收粮的个案中,孙立平等人发现了“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运作”的逻辑。[8]在种洋香瓜的个案中,他们发现了动员能力是可以在动员的过程中再生产出来的,权力一个可以生产和再生产的东西。[9]在上访的案例中,他们表明了农民的问题是如何进入国家和农民之间的关系的,农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不是一种抽象、空洞的关系,哪些因素能够进入这种关系,哪些因素不能进入这种关系,是和行动联系在一起的。[10]通过对这些实践形态的国家与农民关系的研究,他们找到了用来解释前面的悖论的答案。

在一系列经验研究的基础上,孙立平进一步倡导了一种实践的社会学。面对实践的社会学,所强调的是要面对实践形态的社会现象,要将一种实践状态的社会现象作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所谓实践状态就是社会因素的实际运作过程,而面向实践的社会学,所要面对的就是处于实际运作过程中的社会现象。对于过去人们主要从静态角度关注的现象,如社会关系、社会结构等,面向实践的社会学意味着要从实际运作过程的角度重新加以关注。因此,面对实践形态社会现象的社会学,将社会事实看作是动态的、流动的,而不是静态的。孙立平认为,布迪厄在把实践社会学付诸实践的时候,他对实践的分析仍然是衷情于定量和结构分析,对于总体性本身在实践中的生成机制,他几乎完全没有涉及到。原因是他将实践抽象化了,于是实践就死掉了。惯习、场域这样的概念,虽然单独地使用是非常有意义的,但却没有激活实践。孙立平将实践状态社会现象的研究概括为四个环节,即过程、机制、技术和逻辑。过程是进入实践状态社会现象的入手点,是接近实践状态社会现象的一种途径;机制是逻辑发挥作用的方式;技术是指实践状态中那些行动者在行动中所使用的技术和策略;逻辑则是我们研究的目标。实践社会学在面对实践状态的社会现象的时候,要找到的,就是实践中的逻辑。然后通过对这种实践逻辑的解读,来对我们感兴趣的问题进行解释。[11]

孙立平的实践社会学尽管还不十分成熟,但可以视为实践理论的有益补充。这种方法的探索很有启发性,并且已经推动了很多经验研究。例如,吴清军(2002)在“乡村中的权力、利益与秩序”的研究中,以东北某“问题化”村庄干群冲突为案例,对“三甲村”村庄中权力资源分配进行了详细描述。[12]吴毅(2002)在具体的“过程-事件”中,分析了当下农业型村庄的村政环境对村干部角色与行为的影响以及村干部对环境的理性选择,并提出关于农业型村庄村干部角色与行为“双重边缘化”的类型学解释。[13]邱梦华(2004)以R村电价纠纷个案为例,分析国家与农民在复杂、曲折的利益博弈过程中的行动策略,探究在“依法治村”的框架下国家与农民之间互动的特点。[14]钟开斌(2005)采取“过程—事件分析”研究策略,通过描述2004年河北邯郸“6·3特大矿难”发生后中央、地方和民众在应急响应上的实践形态,来展示三者之间复杂的互动关系。[15]郑欣(2005)在其博士论文《乡村政治中的博弈生存》中以华北农村村民上访作为研究对象,采用“过程—事件分析”方法,研究了当前国家、乡村干部与农民三者之间的博弈生存关系。[16]由此可见,践行实践社会学方法者越来越多。

实践社会学方法的运用为我们提供了进入实践隐秘的途径,提供了接近实践状态的可能性。但是,它只是提供了一种可能,并不必然发现隐秘机制。我们知道,并不是所有的实践的过程都能使我们找到社会的隐秘,也并不是任何时候实践的过程本身就是隐秘本身。“过程-事件分析”的研究策略也存在局限之处:(1)“过程-事件分析方法”的一个基本假定是不同事物或一事物内部不同因素之间的复杂而微妙的关系,只有通过事件或过程才能比较充分地展示出来。然而,真正展示事物深层逻辑的不是那些过程和事件,而是阅读者(研究者)选择的那些过程和事件。那么,阅读者的地位是否高于叙事者,从而使叙事接受者越过叙事者成为积极主动的一方,这是运用“过程-事件分析方法”必须考虑的问题。(2)“过程-事件分析方法”的基础,是对于描述方式的强调,即强调一种动态叙事的描述风格,以此来再现实践状态的社会现象。但是,“过程-事件分析”只是接近实践,叙事过程是否介入了叙事者和阅读者的主观因素,规定性陈述是否能从描述性陈述中推出,自然会导致接近实践状态程度的差异。(3)“过程-事件分析方法”关注的重点,是在于策略和过程,它批判结构分析过于重视规则,因而难以发掘社会生活中微妙而复杂的互动关系。但是,不可忽略的是,影响策略选择背后的东西,正是行动者生存其中的各种正式或非正式的制度规则。

三、简短的结语

无论是布迪厄的实践理论、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还是孙立平的实践社会学,都力图克服行动与结构的二元对立,试图回到经验事实本身去解读社会现象。但是,布迪厄和吉登斯两人的努力,仍然没有彻底超越行动与结构及其关系问题。布迪厄深受结构主义的影响,吉登斯则夸大了实践主体的能动和能知特性。在孙立平的实践社会学中,如果没有结构分析,实践过程本身也会变得不可理解。本文认为实践理论及实践社会学丰富了研究的视角,结构分析与行动分析可以实现某种程度的结合,两者并不是截然对立的。正如张静所说:“过程/事件分析”与“结构/制度分析”没有根本的对立。重视哪个方面,主要和研究者关心的问题有关。这种关心的差异,大约可以追溯到他们拥有的不同知识背景、学术训练、个人经验、乃至哲学观念和价值信仰上去。这些差异决定着学者对各种“问题”之重要性的评估,而这类评估在某种程度上,强烈地影响着他们选择(或建构)理论及分析框架的目的——他们总是企图发现,在其心目中十分重要的那个东西的性质。[17]似乎布迪厄和吉登斯在研究实践中的各自倾向能够说明这个问题。这场方法论的争论可能还会持续下去,但不可否认的是布迪厄和吉登斯的综合理论对西方社会理论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也为我们认识人类社会实践活动提供了方法论指导。孙立平的实践社会学,使我们可以对社会现象做出新的认识和解释,也使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理解中国改革和社会转型的过程。

[收稿日期]2007-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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