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科研单位科技体制改革探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科研单位论文,体制改革论文,我国农业论文,科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现有的农业科研机构诞生在计划经济时期,虽然曾为促进我国农业科技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历史作用,但由于体制的原因,仍存在明显弊端,已难以适应新阶段农业发展对科技的要求。特别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加入WTO后,现行的农业科研体制已严重制约我国农业科技的发展。为此,我国农业科研单位都在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科技部等十二个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0]38号)精神,锐意改革,近年来在面向经济建设、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和增加农民收入上取得可喜成绩,但仍面临许多困难。
一、我国农业科研单位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科研机构重复,力量分散,科研资源配置不合理。我国拥有世界上规模最庞大的农业科研机构和队伍,但人均农业科研人员投入不足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的一半。青岛一地集中了大大小小的海洋类科研机构近20家,专业设置大同小异。有一个城市研究小麦育种的单位多达14家以上,同一单位又有若干个课题组,任务基本相同。杭州市就有国家、省级和地市属的共3个水稻研究所。长沙市从事水稻育种研究的单位有6家,仅湖南省农业科学院就有2个水稻研究所,此外原子能农业应用研究所还从事水稻辐射育种,植物保护研究所还从事水稻抗性育种。类似这样的现象还很多。在相当一部分科研机构中,只有1/3左右的科研人员长期承担国家科研项目,而一半以上的人员从未承担过国家任务。大部分经费用来养人,造成科技资源的浪费。
2.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仍沿用计划经济时期运行模式和机制,不能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多年来生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事业单位中,部分干部职工存在着对国家的依赖、对事业费依赖的思想,缺乏危机感和竞争意识。在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农业科研机构,大多数单位都是行政后勤人员多于一线科研人员。目前虽然许多农业科研单位已开始实行聘用制,但因国家明文规定未聘用人员不能简单推向社会,必须内部消化,其结果仍然是不管是否有科研课题都要聘用,富余的行政后勤人员也不能下岗,给单位背上了沉重负担。研究所的所长还是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没有公开招聘上岗。在分配制度上许多农业科研单位也进行了一些改革,如首席专家津贴制的实施;科研经费可按一定比例提成作为科研人员的岗位补贴;成果产业化后产生的利润,可按一定比例提取成果使用费,作为成果完成人的奖励报酬等。但由于目前我国许多农业科研单位的事业费缺口很大,必须首先弥补工资缺口,因此这些措施往往难以兑现。
3.双重体制属性的影响,科研与产业不分。农业科研单位办产业,实际上是事业单位办企业,这在宏观和微观两方面的运作都受到了牵制和影响。宏观的困惑,从发展战略看,研究所今后朝什么方向发展?是以社会效益为重还是以本单位的经济效益为重?从运作方式而言,是按科研事业单位的性质进行运作,还是按企业的性质进行运作?微观上的困扰,研究所今后是重点培养科学家还是企业家?由于农业科研单位是各级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政府安排的各项无偿的社会公益性服务工作是否还要完成?正因为目前许多农业科研单位对这些总是没有搞清楚,结果是研究人员要参与经营以获得开发奖金,开发人员想参加课题出文章、出成果,用来评职称,从而导致研究做不深、产业做不大的局面。
4.供需结构性失衡,科研与生产实际脱节。目前我国许多农业科研单位的研究重点过分偏向种植业,而忽视养殖业及其他多种经营。从产前、产中、产后技术结构看,过分偏重于农业产中技术,而产前、产后及加工技术薄弱。从科技投入配置比例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没有形成合理的动态配置。整个科研体系难以适应农产品市场化、竞争国际化、科研生产贸易产业经营一体化的要求。
二、我国农业科研单位科技体制改革回顾
1.第一阶段(1985~1992年)以减拨事业费作为改革的突破口,对农业科研单位实行事业费包干。在这个阶段,国家通过改革事业费的拨款制度,促进农业科研单位调整研究方向、任务及专业结构,促使科研与市场结合,在市场中找课题,实现科技成果市场化、商品化、产业化。同时扩大农业科研单位的自主权,鼓励承包。农业科研单位在成果产业化和技术服务中取得的收入可以用来弥补自身的事业费和科研经费的不足,结果是进一步促进了农业科研与农村经济的紧密结合,并搞活了一批农业科研单位,如天津市农业科学院黄瓜研究所、湖南省农业科学院蔬菜研究所、山西省农业科学院蔬菜研究所和江苏省农业科学院蔬菜研究所等。这个阶段是我国农业科研单位科技体制改革的先期阶段,也是思想发动阶段,对于增强我国农业科研单位广大干部职工的改革意识、科技开发意识,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具有重要意义。
2.第二阶段(1992~1999年)是贯彻“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科技体制改革指导方针,形成研究、开发两条线的新格局。按照“稳放”方针,我国农业科研单位进一步明确了自己的定位和定向,加大调整科研课题结构和组织结构的力度,突出重点,促进科研、开发的同步发展。由于通过第一阶段的改革搞活了一批研究所,使农业科研单位看到了希望,极大地调动广大干部职工加快科技体制改革的信心和力度。大部分农业科研单位都将原来的以课题组为单位的分散开发,协调成全所统一开发,并注册了正式的科技开发公司,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管理模式。使科技开发、经营、推广工作的组织化、规模化程度有了进一步提高,开发收入迅速增长。有的农业科研单位的开发规模、市场占有率和利润水平,在全国同行业已有较大的影响,如湖南省农业科学院组建的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吉林省农业科学院组建的吉林吉农高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3.第三阶段(1999~现在)是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精神,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从根本上形成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和机制。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构建精干高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科研创新体系。2000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科技部等十二个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0]38号),明确了农业科研单位改革的基本思路,并对实施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2000年9月,科技部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科学院、广东省农业科学院和沈阳市农业科学院三家单位列为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改革试点。到目前为止有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广东、宁夏、江苏、河北、山东省(区)农业科学院等单位已经制订具体改革方案,并逐步落实到位。其他还有一大批农业科学单位正在按国办发[2000]38号文件精神制订改革方案。
三、我国农业科研单位科技体制改革方式
1.转为非营利科研机构。通过优化结构、联合重组、分流人员、转变机制,建立学科设置合理、队伍精干、创新能力强、管理有序,以及“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新型农业科技创新队伍。非营利研究单位实行固定岗位和流动岗位相结合的用人制度,其中流动岗位应占创新编制数的20%,主要作为对外公开招聘,实现动态管理。对于固定岗位要在完善岗位职责、任职条件、聘用期限、考核办法的基础上,通过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聘用的形式确定进入创新编制的人选。对进入创新编制的人员实行聘用制,按合同管理,严格考核,逐步实现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非营利性科研单位仍执行科学事业财务会计制度。
2.转制为科技型企业。转企的农业科研单位要按照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事企分开、自主经营、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加大改革力度。研究所可根据自身的实际,先转制为国有独资企业,积极发展科技产业,壮大经济实力,再逐步改制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按照《公司法》一步到位,转制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转制为科技型企业的基本步骤为:拟定转制改革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批;全面清理资产、债权、债务;进行资产估评;起草公司章程及公司名称,申请预先核准;申请股权设置与管理方案;验资;申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申办企业代码证书;开立企业银行账户;办理税务开户登记。转企农业科研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变。
3.转为农业事业单位。转为农业事业单位的研究所,其管理体制不变,仍由原主管部门管理。要结合自身特点,进一步明确职能定位和发展方向,拓展服务范围,积极承担政府、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任务,按有关规定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提高面向市场能力,最终实现经营管理的社会化。
4.进入大学。进入大学的农业科研单位,要综合考虑专业学科优势互补和其所处的地理位置等因素。要做好资产、人员、经费的整建制划转工作,其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由所进入的大学统筹安排。
5.转为企业的研发机构。有些农业科研单位的研究成果,最终能形成物化产品,如种子类、农资类、药物类、水利工程类和环保工程类等。这些成果的推广应用,能产生巨大的社会效应和经济效应,但因单位规模小,人员不多,缺乏资金和经营管理人才而不能开发,可转为企业的研发机构。如湖南省棉花研究所被湖南亚华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转为亚华种业的研发机构,取得较好的效果,使湘杂棉系列品种在国内得到大面积推广。
6.转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或私人购买。对那些纯粹为农业生产服务、地区性很强、单位规模很小、对农业生产全局影响较小的农业科研单位,可按现代企业制度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或卖给私人,使其产权明晰、权责明确,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提高服务效果。
四、我国农业科研单位科技体制改革的难点
我国农业科研单位科技体制改革的难点是人员分流。由于我国所有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产生的农业科研单位都有沉重的人员包袱,人员结构不合理,科研人员少,行政后勤人员多,严重制约农业科技的发展。造成农业科研单位科技体制改革举步艰难的原因是没有配套的政策支持。国家行政机关改革,国家制订了一系列公务员分流的优惠政策,如继续深造,提前退休,分流到事业单位等。国有企业改革可以买断工龄和身份,有偿解除劳动关系即下岗。而农业科研单位改革,既没有像行政机关改革那样有优惠政策支持,也不能像国有企业那样让职工下岗,国家明文规定未聘用人员必须内部消化,不能简单推向社会。国家的想法是好的,是想让一部分农业科研单位转制为企业,或在农业科研单位办企业,让富余人员转到企业里去,甩掉包袱,但实际操作起来非常困难。在研究所里的富余人员,他们往往是既不能搞科研,也不能搞开发,即使企业办起来了,也不能实现人员分流。一是因为企业领导人认为他们要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要追求企业自身的经济效益,要按企业的需要进入,不能养人;二是因为这些富余人员也不愿意进企业,他们认为农业科研单位是国家事业单位,是铁饭碗,企业的效益今天好,明天好不好很难说,还不如呆在科研单位保险。目前,农业科研单位改革实践的结果也证明了这一点,如湖南省农业科学院组建的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功上市,现已成为资产规模8亿元以上全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推进杂交水稻的发展和我国种子产业化经营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对湖南省农业科学院分流人员的效果并不理想,隆平高科分走了一大批湖南省农业科学院的科研、开发、管理骨干,给院里的科研工作造成一定影响,同时分进去的一部分农科院富余人员,由于与隆平高科的管理目标相矛盾,严重影响隆平高科事业的发展,隆平高科曾多次要求退回这部分人员。
2003年1月,中国农业科学院联合部分农业科研单位,组建全国农业科研协作网,在农产品优势产业带建试验站和区域农业研究中心,进一步整合我国农业科研资源,也许是农业科研单位改革的一个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