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民民主监督_民主监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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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依然存在着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事实,要实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繁荣,就不能不注意寻求和探讨正确解决社会基本矛盾的途径和办法。要正确解决社会的基本矛盾,就不能不注意依靠人民的力量和运用民主监督的手段。

一、关于人民民主监督提出的根据

所谓人民民主监督,实质上就是人民群众自己起来监督自己的政府和监督自己的领导的一种民主活动方式。这种人民民主监督在我国之所以必需和能够取得成功,是由以下方面决定的。

第一,由我国的社会制度所决定。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由于公有制在社会经济中处于主导地位;由于国家政治生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于国家在意识形态领域中,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这样就不但在经济上、政治上和思想上需要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而且也从根本上为实现人民民主监督创造了条件。

第二,由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所决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但就我国政权组织的形式来说,并不是工人和农民直接来领导和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在社会生活中,各种行政事务的处理,是由人民选出的政府机关和政府组成人员来进行的。这必然会在我国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生活中形成两个基本事实:一是各级政府和各级领导都必然会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努力为国家服务和努力为人民服务;二是人民和政府之间,群众和领导之间,也必然会存在一定的矛盾。

对于这两种基本事实,毛泽东同志是看得非常清楚的。他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讲到:“我们的人民政府是真正代表人民利益的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但是它同人民群众之间也有一定的矛盾。这种矛盾包括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同个利益之间的矛盾,民主同集中的矛盾,领导同被领导之间的矛盾,国家机关某些工作人员的官僚主义作风同群众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也是人民内部的一个矛盾。”在对这类矛盾的处理问题上,毛泽东同志也提出过一些基本的方法:一是靠民主集中制;二是要采取团结——批评——团结的方法;三是要靠国家有计划地去调节。

但是,这套方法如果离开正确的领导和正确的思想路线的指导,就很难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和收到应有的效果。例如,群众中的一些正确意见,领导听不进去,或者根本不听群众的意见和批评;所说的集中也不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不到群众中去集中群众的正确意见,而是个人说了算。在这样的情况下,团结——批评——团结的办法无法起作用。

第三,由人会犯错误的事实所决定。根据认识论,思维的无限性是由无限多的有限的人脑所组成的,而具体的人脑所从事的这种认识,又常常会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做出蠢事。人类在认识运动中所具有的这一特点,决定了任何一个高明的领导人都不能保证自己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不犯错误。而一个领导人犯了错误,自己能及时认识,及时改正,这固然会使我们的事业少受损失,但一个领导人犯了错误,如果自己不认识,不改正,那就得用人民民主监督的方法来帮助他认识和改正错误,并使他按照人民的正确意见办事。所以,实现人民民主监督,实际上就是根据人们在认识运动中会犯错误的特点,自觉运用人们的集体智慧来防止和纠正错误的一种方法。

第四,由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所决定。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经济领域激烈的竞争和在竞争中出现的各种社会后果,已愈来愈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陷入金钱关系之中,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矛盾的焦点,又都集中地表现为人民与政府的矛盾和群众与领导的矛盾。

目前,实际上由政府认可的一切承包方案,企业领导人基本上都不与群众商量。在企业改革中,既然是由工人搞承包,那就应与工人商量,应该征求工人的意见和得到工人同意。实践证明,一切不听群众的意见,一切不与群众商量就决定问题的做法,不但往往把我们的事业搞坏,而且也必然加剧人民与政府、群众与领导之间的矛盾,从整个历史进程上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第五,实现人民民主监督,也是由我国宪法所规定的。我国宪法第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里,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要受人民监督。那么,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和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在自己的工作中,自觉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当然也是完全必要的和合理的。

关于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问题,毛泽东同志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也提出过这样的思想,他说,我们的党主要的是应接受广大劳动人民和党员群众的监督。这就表明,关于实现人民民主监督的问题,是由我们党长期以来形成的要相信群众和依靠群众的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所决定的。

二、关于实现人民民主监督的组织形式

实现人民民主监督,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的监督权,虽有形式上的区别,但从实质上来说,这些监督都是体现人民意志的监督,其最终目标也都是为了达到在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中,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鉴于这样的认识,在实现人民民主监督的组织形式上,由我国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来对其领导,是完全恰当的。从目前来说,实现人民民主监督的这项工作,主要可从两个层次上展开。

第一个层次的监督,可确定为人民群众对本单位领导实行的监督。在这一层次上,主要是对本单位领导违反原则、违反政策、随意侵害群众利益及对领导存在的各种腐败行为实行监督。在具体做法上,可由本单位5名以上群众联名, 书面提出对本单位工作中所要解决的有关问题的具体意见,交本区域内最基层一级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办理。有关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应在接到群众提交的书面监督意见后的五天内,组织力量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如与群众提出的意见相一致,就应督促该单位领导按群众的意见办事;调查结果如与群众提出的意见不一致,就应认真细致地向群众做好工作,使群众能理解和满意。通过做工作,群众仍坚持自己的意见,可将这些意见交本单位群众(职工)大会表决。群众提出的有关决议或意见,一经大会表决通过,本单位领导就要在工作中无条件地贯彻执行。

第二个层次的监督,可确定为广大人民群众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的监督。在这一个层次的监督中,主要是广大人民群众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政策、政令和行政法规等得不到执行,或有关政策、政令、行政法规的内容损害了群众的利益和不符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实际等问题实行监督。在具体做法上,可由10名以上群众联名,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直接交有关政府的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办理。这样做,有利于减少中间环节,进一步密切我们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提高办事效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在收到人民群众对同级人民政府的有关监督意见后,应在10天内将群众的书面意见交给同级人民政府办理。同级人民政府在接到这个书面意见后的30天之内,将处理意见书面报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并同时答复提出这些书面意见的群众。

根据我国国情,在实现人民民主监督的工作中,目前能够做到和应该做好的事情,大概就是这两个层次的内容。当然,随着人民民主监督的实践及其经验的积累,人民在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经济、文化事业方面,一定还会有更多的事情可做。这一切都决定于正确的领导和人民群众首创精神的发挥。

三、实现人民民主监督的目标选择

实现人民民主监督的总目标,是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真正把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落到实处,最大限度地调动人们改造社会和改造自然的积极性,并使我们的工作更好地适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具体目标是:

第一,正确解决人民与政府、群众与领导之间的矛盾,努力实现社会的稳定。

第二,大胆吸收群众中的各种正确意见,并通过吸收和运用这些正确意见来调整我们的政策和改进我们的工作。

第三,通过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真正在我们的工作中做到以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最高标准。

第四,通过实现人民民主监督,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在我国各族人民中培养出相信和依靠人民政府来解决各种问题的凝聚力、向心力。

第五,通过实现人民民主监督,让我国人民进一步抬起头来,进一步振奋我们的民族精神和进一步提高我们民族的整体素质。

实现人民民主监督的总目标和围绕这一总目标而确定的这些具体目标,客观地规定了我们在实现人民民主监督中所应遵循的工作方向,只要我们严格按照这些方向前进,我们就一定能在实现人民民主监督的工作中做到不犯错误。

四、关于人民民主监督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人民民主监督的性质,实际上是我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维护党的领导,维护党的无产阶级先锋队性质,维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性质和维护人民群众自己利益的一种特殊的政治活动方式。由这一性质所决定,人民民主监督的这项工作就必然要在我国社会的政治生活中占居重要的地位和发挥重要的作用。

第一,对协助中国共产党维护党的无产阶级先锋队性质和协助人民政府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性质具有重要作用。大量事实表明,仅靠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监督机关来与党和政府内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腐败行为作斗争是很不够的。要与党和政府内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及腐败行为作斗争,要与党和政府内的各种官僚主义的工作作风作斗争,都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

第二,对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重要作用。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通过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来行使国家权力的。但人民代表在广大人民群众中始终只是少数。所以,国家权力机关在代表人民决定大政方针的实践中,仅仅听取代表们的意见还是很不够的。国家权力机关要代表人民的利益,还必须在依靠人民代表的基础上,进一步和广大人民群众建立起组织上和思想上的联系,这是发展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条重要渠道,它也规定着发展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方向。

实现人民民主监督,把人民民主监督的工作确定为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来组织领导,就为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同广大人民群众之间建立起组织上和思想上的联系创造了条件,为发展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找到了正确的道路。只要我们在实践中努力按照这条道路前进,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一定会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第三,对实现广大人民群众自己教育自己、自己改造自己也具有重要作用。实现人民民主监督,一方面是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而另一方面,也必然会使广大人民群众自己在这种监督中受到教育,从而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遵守国家宪法、法律的自觉性。

五、关于实现人民民主监督的方法

第一,注重理论研究和注重实践的方法。就目前情况来说,实现人民民主监督这项工作,不但在实践上缺少经验,而且在理论上也研究不够。但是,只要我们把这项工作开展起来,我们就一定能够在向实践学习、向实践请教的过程中取得经验,并通过实践,丰富我们的经验和理论,从而形成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人民民主监督的理论体系,用以指导人民民主监督工作的开展。

第二,学会分析矛盾和解决矛盾的方法。实现人民民主监督,总的目标是要通过解决人民与政府、群众与领导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所以,我们在这项工作中,就更需要懂得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就更需要学会和运用分析矛盾、解决矛盾的方法。

第三,相信群众和依靠群众的方法。在历史上,不但有一个学派,把农奴反抗鞭子的每一个呼声宣布为叛乱,而且在实际上,历代的反动统治阶级也都是把劳动人民争取自己权利的斗争宣布为造反和叛乱。所以,我国宪法对人民民主监督权的规定,从社会主义社会的历史进步性的高度,对以往一切社会中剥削阶级的历史反动性进行了否定。按照我国宪法对实现人民民主监督权的规定,我们在实现人民民主监督的工作中,就必然要把党的群众路线的立场和观点,作为我们观察、分析和处理问题的方法论。这种完全站在广大人民群众立场上的观点和方法,以及这种方法论和目的论的统一,就是我们必然会达到实现人民民主监督目标的不可战胜的内在力量。

实现人民民主监督,不但是我国宪法中确定的原则和毛泽东同志在防止党和国家政权变质的实践中形成的主张,而且也是我们吸引广大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正确解决社会基本矛盾和推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好方法。但就目前来说,人民民主监督这项工作,不但在实践上缺少经验,而且在理论上也缺少研究。要有效地把这项工作开展起来,就迫切需要各级领导和广大群众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积极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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