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责任的可能性_决定论论文

道德责任的可能性_决定论论文

道德责任是如何可能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道德论文,责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个处于贫困境地的人是否有资格得到国家的帮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对自己的贫困处境是否负有责任。一个做了某种错事的人是否应该得到惩罚,取决于他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是否负有责任。在当代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中,责任都是一个关键概念。①从古至今,道德责任与自由一直是密切关联在一起的。从主观的观点看,人们做出某种行为,这是他们自由选择的结果。他们可以这样做,也可以不这样做,因此他们才对自己的行为负有责任。在这种意义上,人们是自由的。但是,从客观的观点看,人们做出某种行为,总有一个决定他们这样做的原因,或者说总有一个先在动机,而这个原因或动机与该行为之间具有一种因果关系。如果追溯下去,这个原因或动机还会有一个先在的原因或动机,也就是说,这个原因或动机是被其他原因或动机决定的。在这种意义上,人们不是自由的。如果人们不是自由的,那么他们对自己的行为就不应该负有个人责任。基于决定论,人的行为是由先前事件和自然法则(如物理学、生物学和生理学)决定的。

      由此便产生了一个重大的道德理论问题:自由(以及道德责任)与决定论是不是相容的?虽然这是一个古老的问题,但是近30年来却成为当代道德哲学的焦点,围绕它产生了大量的讨论和争论。由此形成了哲学家所主张的“相容论”和“不相容论”。“自由论”的道德理论②不仅为“不相容论”提供了经典论证,而且也深入地探讨了自由与道德责任的关系,解释了道德责任是如何可能的。为此,自由论提出了著名的“后果论证”和“因果解释”。

      一、后果论证

      从传统上说,哲学家们在讨论道德责任时所使用的词不是“自由”而是“自由意志”(free will)。但正如洛克所说的那样,不是意志是否有自由的问题,而是人是否有自由的问题。[1]215这意味着“自由意志”的关键不是“意志”,而是“自由”。因此,我们在本文中仅使用“自由”一词,即使很多现代哲学家和当代哲学家仍然使用“自由意志”的传统说法。

      什么是自由?道德哲学家通常认为,自由有两个特征[2]5,或者说由两个部分构成[3]86,或者说体现为两个原则[4]2-3。尽管名称不同,但是它们的所指是一样的。第一,当我们面对一系列选择(或行为)的时候,我们选择哪一个(或者做什么),这取决于我们自己。也就是说,我们本来也可以有其他的选择。第二,我们的选择或行动产生于我们自己之内,而不是产生于我们无法控制的外部因素(其他人或事物)。也就是说,我们是自己行为的起源。前者意味着,如果我们是自由的,那么我们也许会选择其他的东西而非这一个,即存在“其他选择的可能性”。后者意味着,如果我们是自由的,那么我们做什么的最终根源在我们自己本身。

      如果这样,那么自由(从而道德责任)与决定论就是不相容的。但是,道德哲学家必须对此给予有说服力的论证。当代的自由论者提出了各种各样的论证,其中最有影响的是英瓦根所提出的“后果论证”。这个论证的实质是这样的:

      如果决定论是真的,那么我们的行为就是自然法则与遥远过去所发生的事件的后果。但是,在我们出生之前发生了什么事件,这不取决于我们;自然法则具有什么样的性质,这也不取决于我们。因此,这些东西的后果(其中包括我们现在的行为)并不取决于我们。[5]56

      让我们来分析一下这个后果论证。我们说过,自由有两个特征,一个是“其他选择的可能性”,另外一个是我们是自己行为的“起源”。因此,“我们是自由的”意味着,我们选择什么或者做什么事情,这取决于我们自己。英瓦根的后果论证之前提就是自由的这两个特征,而它们与决定论是冲突的。具体来说,这种后果论证分为三步。

      首先,如果决定论是真的,那么我们现在的行为就是被决定的,即它们是被过去事件与自然法则所决定的。我们来看一个简单的例子:“我”看见一位老人摔倒在马路上,但是“我”没有把他扶起来并送到附近的医院。“我”的这种行为可能是由两方面的原因引起的。一方面,“我”之所以没有“救人”,是因为“我”先前听说了很多这样的案例,即被救者清醒过来之后指认救人者是肇事者,而这些案例对“我”产生了巨大影响,以致变成了“我”的一个信念。在这种意义上,这种没有“救人”的行为是先前一系列事件的后果。另一方面,当“我”看见老人跌倒在地满脸是血时,“我”的大脑里发生了某种“我”自己无法确切知道的生物化学过程,而这种生物化学过程最终表现为这样的结果,即“我”没有救人。从决定论的观点看,现在的行为只是过去事件与自然法则的合取。

      其次,如果我现在的行为是由过去事件和自然法则决定的,而过去事件和自然法则都是固定不变的,那么我就没有可能做其他的事情,或者说不存在其他选择的可能性。自然法则是固定不变的,我们既不能影响支配外部世界的自然法则(如物理学),也不能影响支配我们身体和大脑的自然法则(如生物学和生理学),这是毫无疑问的。虽然我的行为是由我的信念决定的,而我的信念也是“我的”,但是我有什么样的信念则是由一系列先前事件决定的,而这个事件系列可以一直追溯到我出生之前。对于我出生之前所发生的事情,显然其原因不可能是我。从决定论的观点看,在这种场合,我没有可能做别的事情。

      最后,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决定论是真的,那么我就没有可能做别的事情;如果我没有可能做别的事情,而自由以能够做别的事情为前提,那么自由(以及道德责任)与决定论就是不相容的。

      按照这种后果论证,如果决定论是真的,那么我们对自己所做的任何事情都是没有责任的。比如在上面所说的“救人”场合,因为“我”听说过很多救人者被讹诈为肇事者的案例,而随着案例的增多,这种担心讹诈而不施以援手就变成了“我”的信念;虽然“我”也知道在这种场合“我”应该帮助他人,但是对讹诈的担心压倒了救人的愿望;在这种情况下,“我”不可能冒着被讹诈的巨大风险(道德风险和经济风险)而救人,即“我”没有其他的选择。如果“我”没有救人的行为是由一系列先前事件(讹诈的案例)决定的,而“我”没有其他选择的可能性,那么“我”对自己的这种行为在道德上就是没有责任的。

      虽然自由论者主张自由(以及道德责任)与决定论是不相容的,但是他们的目的不是否认道德责任,而是否定决定论。在他们看来,道德以道德责任的存在为前提,对于任何一个文明社会,没有道德责任是不可想象的。从自由论者的观点看,如果道德责任依赖自由,而自由与决定论是不相容的,那么我们显然只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决定论是虚假的,即使我们所知道的所有科学知识都支持决定论是真的。

      在上面的后果论证中,以及更广泛地在当代关于自由和道德责任的讨论中,“其他选择的可能性”或者“能够做别的事情”是一个关键问题。后果论证实质上由两个基本观点构成:第一,“能够做别的事情”是道德责任的前提条件;第二,决定论与“能够做别的事情”是不相容的。

      如果我们的这种分析是正确的,那么相容论者可以从两个方向来反驳自由论的后果论证。他们可以反驳后果论证的第一种观点,来证明道德责任并不以“能够做别的事情”为前提条件;他们也可以反驳后果论证的第二种观点,来证明决定论可以与“能够做别的事情”是相容的。对于后果论证的第二种观点,相容论者通常通过“条件分析”来进行反驳;对于后果论证的第一种观点,他们的反驳往往是通过一些“案例”展开的。

      让我们先讨论“条件分析”。从奥斯丁(J.L.Austin)到戴维森(Donald Davidson),很多相容论者都提出了“条件分析”。[6]183-187虽然版本不同,但核心思想是一致的。这些相容论者接受了自由论者的一个基本观点,即自由(以及道德责任)意味着“能够做别的事情”,但是反对其另外一个基本观点,即决定论与“能够做别的事情”是不相容的。在他们看来,如果我们能够证明“能够做别的事情”与决定论是相容的,那么后果论证以及自由论就失败了。

      这些相容论者认为,在日常语言的使用中,“自由”意味着:1)我们有能力做我们想做的事情。2)没有任何障碍来阻止我们做我们想做的事情。如果我们承认自由具有这样两个特征,那么我们就会同意它还有第三个特征,即相容论者所谓的“条件分析”。3)一个主体能够做某种事情,这意味着,如果他想做这种事情,那么他就会做它。[2]12-13在这里,“想做”(选择做它或意欲做它)是自由行为的条件,而这个条件意味着我们“能够做别的事情”。按照条件分析,虽然我出于某种原因而做了某种事情(这是被决定的),但是,如果我想做的话,我确实有能力做别的事情。也就是说,虽然自由意味着“能够做别的事情”,但是“能够做别的事情”与决定论可以是相容的。

      在上面我们曾举过这样一个例子:我看见一位老人摔倒在马路上,但是我没有把他扶起来并送到附近的医院。按照后果论证,先前所发生的一系列事件(很多救人者被讹诈为肇事者)决定了我不可能有其他的选择,从而我对自己的不当行为是没有责任的。但是,按照条件分析,我有其他的选择,我能够做别的事情,我能够把他扶起来并送到附近的医院。比如说,在这个场合,我想到了先前发生的很多救人者被讹诈为肇事者的案例,但是我也想到了家庭和社会给予我们的道德教育,而这种道德教育告诉我们,当其他人遇到困难的时候,施以援手是我们的道德义务。我的内心这时候发生了一种道德冲突:我有救人的愿望,也有撒手不管的愿望。在这种情况下,我做出什么样的选择,这取决于我。也就是说,如果我想救人的话,那么我就会救他,尽管我的这种选择也是由先前的事件(家庭和社会的道德教育)决定的。因为我“能够做别的事情”,所以当我没有做它时,我对此是负有道德责任的。

      很多研究者(其中特别是相容论者)都相信“条件分析”对“后果论证”构成了有力的反驳,尽管在具体问题上存在一些争议。如果“条件分析”证明“后果论证”是有问题的,那么自由论就很难站住脚了。但是,“条件分析”本身存在一个严重问题,即它会产生原因的无限后退。条件分析的思想实质是这样的:虽然我出于某种原因而做了某种事情(这是被决定的),但是,如果我想做的话,我确实有能力做别的事情。这里的因果关系有两个序列。一个是实际的序列,我没有救人,这是由先前的一系列事件决定的。一个是假设的或反事实的序列,如果我想救的话,我会救人,而我的“想救”则是由先前的另外一系列事件决定的。对于所发生的事情(没有救人),从实际序列的因果关系来看,这是被决定的,根本没有“其他选择的可能性”;然而从假设的或反事实的序列来看,则有“其他选择的可能性”或“能够做别的事情”。但是,如果决定论是真的,那么“我能够做别的事情”,这也是由先前的一系列事件决定的,而从这些事件的因果关系链条来看,“我能够做别的事情”也是被决定的,从而导致因果关系的无限后退。

      另外,在“条件分析”中,相容论者把自由理解为(等同为)“能够做别的事情”,并基于这一观点来论证自由(以及道德责任)与决定论是相容的。因此,“条件分析”的论证似乎带有乞题的嫌疑。如果相容论者要想证明自由论是错误的,那么他们不仅应该抛弃“能够做别的事情”这个观点,而且还应该证明,即使没有“能够做别的事情”,自由(以及道德责任)也能够与决定论相容。这样,我们就进入对后果论证的另外一类反驳,即由相容论者提出的“案例论证”,而其中最著名的就是“法兰克福式案例”。

      所谓的“法兰克福式案例”(Frankfurt-type examples)是法兰克福1969年在一篇标题为《其他选择的可能性与道德责任》的文章中提出来的。这个案例的典型特征是,除了行为主体以外,还存在一个无人知晓的操控者。行为主体琼斯打算做某件事情,而操控者布莱克在暗中监视,并且以某种方式能够操控他,比如说控制他的大脑,以使其按照操控者的意愿行事。如果琼斯按照原来的想法行事(这件事情也是布莱克想要琼斯做的),那么布莱克就会按兵不动;如果琼斯改变想法,准备去做别的事情,那么布莱克就会进行干预,以确保他一定做操控者想要他做的事情。这个案例的要点在于,由于布莱克的存在,琼斯实际上没有其他选择的可能性,他不可能做别的事情。法兰克福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琼斯是按照自己的愿望行事的,并且也为此负有相应的道德责任,即使他没有可能做别的事情。[7]21-22在法兰克福看来,无论是在有布莱克还是没有他的场合,琼斯都是基于自己的愿望行事的,所以他在两种情况下都应该负有相同的道德责任,尽管在有布莱克的情况下,他失去了其他选择的可能性。也就是说,道德责任(以及自由)与决定论是相容的。

      法兰克福的这篇文章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出现了一大批文献来讨论这个问题。另外,由于这篇文章中的案例还比较粗糙,后来很多研究者提出了更为精致的新“法兰克福式案例”。一些研究者支持“法兰克福式案例”,认为它对后果论证以及自由论构成了决定性的反驳。另外一些研究者则质疑这类案例的力量,批评它并没有证明道德责任(以及自由)与决定论是相容的。

      二、因果解释

      即使我们假定自由论者的后果论证是正确的,即自由(以及道德责任)与决定论是不相容的,但是他们还面临一个更棘手的问题:自由(以及道德责任)与非决定论是相容的吗?如果自由与决定论是不相容的,那么看来它与非决定论也是不相容的。如果自由与决定论和非决定论都是不相容的,那么我们如何来理解自由的意义?在涉及道德责任的问题上,自由还有意义吗?

      自由看起来确实与非决定论也是不相容的。非决定论意味着人的行为是不被决定的,比如说,不是被先前事件和自然法则决定的。但正如英瓦根归纳的那样:“如果一个主体的行为是不被决定的,那么他在某个给定场合如何行动就是一件或然的事情。如果一个主体如何行动是一件或然的事情,那么这个主体就很难说拥有自由意志。”[8]168一个行为或事件是不被决定的或非决定论的,这意味着它可能发生或不发生。无论它实际上发生与否,都是或然的。如果一个行为或事件是或然的,这产生出两个问题。首先,它的发生是一个概率事件,而无论它是否发生,都属于运气的事情。其次,它的发生似乎是不受行为主体控制的,而如果它是不受控制的,那么这个主体既没有自由,也没有相关的道德责任。如果这样,那么道德领域中的自由就是没有意义的。

      自由论者有两个基本的承诺:首先,他们相信自由的存在,相信自己是自己行为的根源;其次,他们相信非决定论,也就是说,人及其行为是不被决定的,是不由先前的事件和自然法则决定的。上述分析表明,自由论者的这两个承诺似乎是相互冲突的,即存在这样一种可能性——自由与非决定论也是不相容的。因此,自由论者要想坚持自己的道德主张,他们不仅需要证明自由(以及道德责任)与决定论是不相容的,而且也需要证明自由(以及道德责任)与非决定论是相容的。

      在当代关于自由与道德责任的论辩中,这种论证的关键是用理由(reasons)来解释行为。所谓理由是指人做事情时所具有的意图,而意图由其欲望和信念构成。在很多道德哲学家看来,一个人的理由与其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是,对于相容论者,这种因果关系是决定论的,而对于自由论者,这种因果关系则可以是非决定论的。与相容论者不同,自由论者认为,虽然某个人的某个理由引发了某种行为,但是它不一定如此。因为在同样情况下,这个人也许还有其他的欲望(以及信念),而这些欲望(以及信念)会引起其他的行为。

      这样,自由论者就需要给予自由行动以一种合理的解释,而这种解释应该满足两个条件:首先,它能够说明一个行为或事件是如何产生出来的(为此提供一个充分的理由);其次,这个行为或事件不是以决定论的方式产生出来的(其发生是非决定论的)。为此,自由论者提出了他们的理由解释,而在各种各样的理由解释中,最有影响的是奥康纳的因果解释。

      奥康纳认为,行动的主体具有“主动的能力”,以产生出某种“意图”以及带有意图的行为。[9]72在这里,“意图”意味着,某个人具有做某件事情的欲望,并且相信,如果他做了这件事情,将会满足他的欲望。这个意图为其行为提供了理由,而他出于这个理由做了这件事情。“主动的能力”意味着这个主体是自由的:首先,他做某件事情,这完全处于他本人的控制之下;其次,如果他有其他欲望的话,他也有可能做其他的事情。用我们上面所举的“救人”例子来说,“我”有避免被讹诈为“肇事者”的强烈欲望,并且相信,如果“我”帮助这个倒地的老人,就会被指认为“肇事者”,从而导致了“我”没有救人的行为。

      这里我们需要强调指出,自由论者的理由解释有两个特征:第一,理由与行为之间具有一种因果关系,而这种因果关系是理由引起了行为;第二,这种行为在本质上是非决定论的,如果他有与之相关的理由,行为主体也有可能做别的事情。按照这种“理由解释”,“避免讹诈”的理由与“不予施救”的行为之间确实存在一种因果关系,但是我的“不予施救”行为不是必然的(决定论的),因为我也可能出于其他的理由(如道德)而“救人”。

      这种“理由解释”会面临这样一种有力反驳:它的两个特征之间存在矛盾。如果第一个特征是真的,即理由为行为提供了充分的解释,那么这种行为就是必然的,而不能是非决定论的。如果第二个特征是真的,即任何行为都是非决定论的,都存在行为主体做其他事情的可能性,那么理由作为“原因”就失去了它的意义。比如说,在“救人”的例子中,出于私利的考虑(避免被讹诈的理由),我不会提供帮助,而出于公德的考虑(道德的理由),我则会提供帮助。如果我提供帮助或不提供帮助都是非决定论的,那么无论我的选择是什么,这种选择看起来都是任意的。也就是说,无论是哪一种情况,相关的理由都不足以引发相关的行为。③[10]3-20

      为了应对这种反驳(以及其他一些反驳),奥康纳提出,一个行为的理由解释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在这个行为发生之前,这个主体具有做该行为的欲望,并且相信,通过做该行为,她会满足这个欲望;

      (2)这个主体更偏好把这个行为用作满足该欲望的手段,也更偏好满足这个欲望而非其他的欲望;

      (3)这个主体的这种行为(部分地)是由她自己的自我决定的因果活动引发的;

      (4)在这个行为发生的时候,a.这个主体继续拥有该欲望,并且意图通过做该行为来满足这个欲望,b.这个主体继续更偏好这个行为而非其他的行为,而她相信这些其他的行为对她也是开放的。[11]173-200

      让我们来解释这些条件。第一个条件规定,这个对行为的解释本质上是一种理由解释。理由解释是用主体的意图来解释行为,而主体的意图是由其欲望和信念构成的。我先有做某件事情(比如说讲真话)的欲望,而且我也持有这样的信念,如果我做了这件事情(讲真话),就会满足我的欲望。在这里,意图就是行为的理由,我们通常都是出于某种理由而做某件事情的。

      但是,我们行事的时候,可能有不止一条理由。比如说,我有吸烟的不良习惯,但现在我有很多理由来戒掉它(吸烟损害健康,家人反对,香烟变得更加昂贵等等),也有很多理由不戒掉它(已经形成了习惯,带来欣快感,还没有感受到损害健康等等)。这样就需要第二个条件来规定,与其他理由相比,行为主体更偏好这个理由(如身体健康的欲望),并且相信,如果我做了这件事情(戒烟),那么就会满足我的欲望(改善我的健康状况)。也就是说,第二个条件把其他的选项(理由)排除了。

      理由解释为行为提供了一个先在的理由,在这种意义上,这个行为是由先在的理由决定的。但是,这个理由本身也应该有其理由,而这个理由的理由还应该有其理由。如果这样,就会出现理由的无限后退。另外,我们应该注意,理由解释的核心问题是自由与道德责任。我们为行为提供理由,是想以此表明,我们的行为是自由的并且对此是负有责任的,从而应得其赞扬或责备。但是,如果我对某个行为是负有责任的,这不仅要求我对其理由是负有责任的,而且也要求我对理由的理由也是负有责任的,以此类推,可以一直追溯到我的出生之前。但是,要我对自己出生之前的事情负责,这是没有道理的。因此,“因果解释”的拥护者就必须切断这个无限后退的因果链条。第三个条件的目的就是切断这个因果链条,它规定行为是由主体的自我活动引发的,从而把行为与主体直接联系在一起。

      理由解释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在很多时候,我们有很好的理由做(或不做)某件事情,但是我们还是没有做(或做了)这件事情。比如说,大多数吸烟者都知道并且也相信吸烟有害健康,但是没有几个吸烟者能够真正戒掉。这意味着某个理由可能是某种行为的原因,也可能不是该行为的原因。或者说,理由解释可能是因果解释,也可能不是因果解释。如果一个理由解释不是因果解释,那么它就没有为该行为提供一个真正的解释。第四个条件的目的就是保证行为与其理由之间具有一种因果关系,从而确保这个理由解释也是因果解释。

      在当代自由论的道德理论中,“因果解释”理论处于主流地位,大多数自由论者都属于因果论者。但是,我们应该看到,这种“因果解释”理论存在着一系列的困难,受到了相容论者和决定论者的攻击。概括地说,这种“因果解释”理论具有以下一些问题。

      首先,主体是什么?因果论者大都承认“自由意志”的存在,都主张这种“自由意志”引发了行为,从而也都面临如何解释“主体”或“自我”的本体论问题。一个行为(如“我举起了这个茶杯”)可以用物理事件的因果链条来加以解释(如“我渴了”),而这些物理事件可以是身体内部的生理过程和神经过程。用“主体”、“自我”或“自由意志”来引发行动,这意味着用某种非物理的实体来解释行为。如果这样,那么“因果解释”理论需要以实体二元论为基础。但是,当代哲学家大都相信科学(特别是现代物理学)对世界的解释,相信物质一元论,从而在道德理论中没有二元论存在的空间。为了避免二元论,奥康纳把传统上的“自由意志”称为“主体因果力”(agent causal powers),而这种力是在生物有机体的层面上突现出来的。[12]342这种观点通常被称为“突现论”,它在实体层面是一元论的,在属性层面是二元论的。对于“突现论”是否能够解释人类的意识(以及意志)现象,无论是在科学家还是哲学家中间,都是有争议的。

      其次,主体引发了什么?一些哲学家主张,主体引发的是事态,而他们所说的事态在性质上是神经生理的;而另外一些哲学家认为,主体引发的是行为。两者都拒绝用精神范畴来解释行为。其他一些因果论者则主张,主体引发的是意志或意愿。而奥康纳认为,主体直接引发的是意向状态,意向状态产生出行为。[12]348在这个问题上,“因果解释”拥护者们的观点既是模糊不清的,又是充满争议的。

      再次,主体与其行为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样的?“因果解释”理论既是一种理由解释,即用理由来解释行为的原因,也是一种最终解释,即主体是行为的终极起源。但是,这两种解释是冲突的。理由解释假定,任何行为都服从于因果关系,都是由先前的事件引起的,从而形成了一个因果序列,在这种意义上,作为原因的理由必然引起该结果。但是,最终解释假定(这也是自由论的要求),主体与其行为之间的关系是非决定论的。如果两者之间的关系是非决定论的,而这种非决定论意味着主体可能选择A行为,也可能选择B行为,那么就会导致两个结论:第一,主体的选择是任意的,无论是选择A还是B,都是一件运气的事情;第二,如果主体选择什么是任意的,那么解释该选择的理由与其选择之间就不存在因果关系,即理由作为原因并非必然地引起该结果。

      最后,因果链条在哪里停止?对于任何一种因果解释,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它都会面临因果链条的无限后退问题,为此,自由论者必须让这种后退在某个地方停下来。有两种可能的选择。自由论者可以主张这个停止点是主体,而主体是不动的推动者,它是所有行为或事件的原因,而自己则没有原因。如果这样,那么这些自由论者就会面临这样一个问题:由于主体做什么是或然的(非决定论的),所以他与其行为之间根本就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自由论者也可以主张这个停止点是意志的努力,它引发了行为或事件,但自身是自由的。但是,这种主张面临进一步的问题:这种意志努力本身是从哪里来的?它是否产生于先前的意志努力?一方面,如果这些哲学家主张这种意志努力产生于先前的意志努力,那么这就会导向无限后退的问题。另一方面,如果这些哲学家主张意志努力不需要诉诸先前的意志努力,那么这种作为停止点的意志努力本身看来也没有存在的必要了。[13]373无论是哪一种选择,“因果解释”理论都处境困难。

      让我们对上面的分析和批评做一个总结。在自由与道德责任的问题上,自由论者要想证明自由论是一种合理的道德理论,他们需要提供两个论证。首先,他们需要证明自由和道德责任与决定论是不相容的,为此提出了“后果论证”。后果论证由两个基本观点构成:第一,“能够做别的事情”是自由和道德责任的前提条件;第二,决定论与“能够做别的事情”是不相容的。但是,这两个基本观点都是成问题的,因为很多例子表明,一方面,自由和道德责任在某些情况下不以“能够做别的事情”为前提,另一方面,决定论与“能够做别的事情”也可以是相容的。其次,自由论者需要证明自由和道德责任与非决定论是相容的,为此他们提出了关于行为的“因果解释”。因果解释的问题在于它会面临因果锁链的无限后退,因此自由论者必须让这种后退在某个地方停下来。如果他们选择的停止点是主体,那么这种自由主体与其行为之间就不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他们选择的停止点是意志的努力,那么这会导致这种努力从何而来的问题,即努力本身也会出现无限后退。因此,自由论者为其道德理论所提供的两个论证都有难以克服的困难。

      ①因为人们负有责任的事情是各种各样的,所以也存在不同的责任,如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政治责任和道德责任等。我们这里所说的责任,是指道德责任。

      ②Libertarianism这个词有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两种含义。作为一种政治哲学,它代表极右翼的自由主义,因此我一般把它译为“极端自由主义”。作为一种道德理论,它传统上通常被译为“意志自由论”,但是鉴于当代道德哲学关于自由和道德责任的讨论与“意志”没有什么关系,因此我把它翻译为“自由论”。

      ③这就是戴维森对理由解释提出的著名挑战。为此,他区分了两种“理由”,一种是“一个主体有某种理由去做某件事情”,另外一种是“他出于这个理由做这件事情”。前者属于非因果论的理由解释,而后者属于因果论的理由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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