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空间扩展视野下的近代上海河浜资源利用与环境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河浜论文,上海论文,近代论文,环境问题论文,视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928.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5205(2007)03-0067-11
近年来,城市发展中的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问题,日益为社会各界所关注。然而,目前有关的学术成果主要集中在当代城市,对近代城市化早期的环境变迁过程与内在驱动力则缺乏研究。本文将中国近代城市化的首发之地——上海作为研究对象,针对开埠后租界城市空间扩展的特点及其对河浜体系的影响,系统探讨其河浜资源利用方式与相关环境变迁的内在联系,并对深层的驱动力和制度背景进行简要分析①。
在传统时代的上海地区,人们习惯上将那些不以通航功能为主、而与农业生产和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小河流,称为“河浜”②,其实,纵横交错的干支河浜,正是该区“七里一纵浦、五里一横塘”之水乡景观的主体部分。在租界档案中,除将黄浦江译为Huangpu River之外,其他干支河道一般都译为Creek,英文原意为“小河、小湾”,足见当时西方人对上海河网主体的理解,与当地百姓的理解基本是一致的。这些河浜原多依赖黄浦、吴淞二江进潮,并相互沟通,进行正常的水循环,是区域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开埠以后,随着近代城市空间的营造与扩张,上海地区传统的水网环境发生了重大逆转,其影响首先是由这些河浜凸显出来的。租界从营造城市的初期开始,就把填没河浜作为扩展城市马路的主要手段,填掉的既有大批分支河汊,也有区域性小干河;部分河浜被填后,虽未直接筑成马路,而作为其他城市用地,但填浜原因却与早期筑路对潮汐进路造成梗阻有很大关系。根据租界市政、卫生等部门的档案分析,在上海近代工业大规模发展之前(约以1895年为界),工业废水对河浜的污染并不严重,那时造成河浜水质下降的原因,除生活污水直排及河道内堆积垃圾之外,主要是填浜筑路及其他形式的填浜行为降低了河道的自净能力,从而改变了河网的正常水循环。1900年后,城区内的河道已经因填浜筑路而支离破碎,断头浜、死水浜随处可见;1900—1920年间成为填浜的高峰期,租界当局被迫改变了此前对通潮河浜加以保护的政策;1930年后,大规模填浜造成的各种负面效应集中体现出来。市政及民间层面的填浜行为,不仅贯穿了租界城市建设的始末,在华界也渐成常规的措施。
总之,近代上海城市化过程中,一直存在着城市空间扩展需求与河浜资源恰当利用的矛盾,要揭示这个矛盾及其背后的机制,首先需找准研究的切入点。根据前述分析,笔者认为,以马路、河浜二者的空间关系演变为主线,辅以其他要素,对河浜资源的利用机制进行系统考察,应当是可行的研究思路。
由于河浜资源利用方式的转型最早发生在租界,并随着城市建成区的推移,逐渐影响到周边地区,本文受篇幅所限,即以租界为主展开论述。主体资料为上海档案馆藏的公共租界英文档案,并辅以相关方志记载。
一 不同时期越界筑路对整体河浜体系的影响机制
传统时代,上海地区以水路交通为主,这与其纵横交织的水网格局极其适应;然而,近代城市以便捷的陆上交通为主,构建马路网络本身就潜存着对河浜体系的空间利用和跨越。因此,租界从一开始就面临着如何处理马路和河浜的空间关系问题,处理得妥当与否,对整个河道体系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实践中影响最大者,当数不同时期的越界筑路。
首批越界筑路是英租界于1862年在西区修筑的徐家汇路(1920年改称海格路)、新闸路、静安寺路、麦根路、极司非而路等几条军路。当时正处于同太平军交战期间,筑路带有明确的政治军事色彩,但也具有借此扩展城市空间的意图③。此前,英租界城市空间仅局限于中区,因其坐落在由四条河流(苏州河、黄浦江、泥城浜、洋泾浜)圈起的一小块区域内,城市空间扩展中填平河浜的影响尚未波及周边河网的完整性。但是,修筑越界马路的不规范方式,却最先对中区以外的干河体系构成了初步的干扰。
由于界外马路是在其他市政设施远未成熟的城市边缘区或外围乡村地区修筑的,因而既缺乏全局意义上的统一规划,也缺乏施工上的技术规范。在跨越河流时,为了省钱省工,较少在河上建造桥梁,而一般是将马路跨度下的一段河道填没,中间仅埋设排水瓦筒以供潮汐通过。例如,1904年租界在延伸最长的界外马路—虹桥路时,对当地华人强烈要求增筑跨浜桥梁的事深感为难,认为“这大大增加了筑路的总支出”,宁肯增加填河排管的路段④。上海县境西部的法华乡,是租界历次越界筑路影响较大的区域,民国《法华乡志》如是记载该区干河西芦浦的状况:
“西芦浦,即古芦子浦,俗称溇浦,与东芦浦为南北洩泻之干河。……上筑马路,如星加坡路、康脑脱路、极司非尔路、愚园路、长浜路、海格路、福开森路、霞飞路、徐家汇路,下排瓦筒,仅通水线而已。其西南一支流出芦浦桥,合龙华港达浦,今已淤塞。北出肇嘉浜久被填断。”⑤
除西芦浦外,流经今静安区、徐汇区境内的“东芦浦”也是一条主干水道,民国七年《上海县志》对该河因筑路而受到的影响也有所回顾:
东芦浦,引江水(指吴淞江,笔者注)南流,越麦根路、康脑脱路、新闸路、爱文义路、静安寺路、威海卫路、长浜马路,经北长浜,越宝昌路,经方门泾,越金神父路,王家浜、南长浜、庙泾浜至淡井庙而南,入肇嘉浜。马路下皆用瓦筒衔接,仅通细流,余亦淤浅。惟南长浜以南尚通潮汐⑥。
上海河道,一般纵者为浦,横者为塘,塘浦纵横贯通,形成网格状水系,其中又以纵浦为主干。上述东、西芦浦做为通潮干河,均为南北走向,而受租界方位的影响,越界马路则多由东向西扩展;这样的筑路方式,自然使南北向干河最先受到马路网络的分割,严重限制了潮汐流通,至民国初已出现普遍淤塞的严重问题,以后又日渐加重,到1930年代已经完全“变成断河残沟了”⑦。对此类干河构成影响的马路,不仅包括1862年修筑的静安寺路、新闸路等第一批越界马路,上引资料中提到的康脑脱路、星加坡路、愚园路、福开森路、金神父路、长浜路等,也均属1900年后英、法租界越界修筑的马路。上海河道属于平原感潮型河网,因地势微高,河浜径流本来就下洩缓慢,水量补给和水质更新净化对潮汐依赖很大,所以,此种特殊的马路——河浜空间关系,对局部河网的潮汐流通构成了极大限制,结果造成水流不畅,河水更新代谢减缓,泥沙污物等不易排出。同时,由于上海河道互相联通的格局,主干河道纳潮一旦受到破坏,其他分支河道即发生连锁反应。另据《法华乡志》,除东、西芦浦外,与之相通的许多支河都先后出现类似淤塞现象,仅举两例:
曹家浜:西由三泾庙前李漎泾起名朱家浜,迤东过李家桥,越忆定盘路,沿长浜路南口至汪家弄,前折北馀庆桥西芦浦。今淤。
诸安浜:西由三泾庙桥李漎泾引水过万方桥,折北迤东经堰桥、古安桥,越忆定盘路过唐家桥、馀庆桥达西芦浦;一支由万方桥迤南折东,越忆定盘路至唐家弄前止,名徐巷浜,今俱淤⑧。
说明:根据《1914年上海市区域北市图》绘制,原图载民国三年版《上海自治志》,本底图转引自《静安区地名志》,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8年。
当然,河道淤塞发生的原因不仅仅是由于马路筑断的缘故,城市人口增长和排污量增加造成的河浜污染加剧、其他形式的城市空间扩展对河道的不断侵占等,都是影响河道环境演变的相关因素,但不规范的越界筑路对整体河道格局的扰乱,显然是较早出现的主要原因之一。1899年西区由越界区正式划归公共租界后,工部局曾对主要排水河浜与可通航河道加强管理,但早期的影响已经难以消除。
至民国初期,由早期越界筑路对河浜体系造成的影响明显扩大。由于区域河浜体系的完整性受到破坏,人们对河浜通潮性能的期望值降低,在城市空间扩展需求的驱动下,在跨浜马路下排设瓦筒的方式已成通例,由主要发生在界外地区逐渐变成各种马路跨越河浜时普遍采用的手段。河流无分大小,只要财力许可,就可实施填浜排管。尽管市政部门也意识到保留部分潮汐河浜的经济价值与环境价值,但由于河浜水质普遍污臭,严重影响城市环境与居民生活,填浜似乎成了一种不可避免的选择。图2是从租界档案中随意摘出的马路排水管道施工图⑨,很具有代表性。由图2很容易推测,由于该段河浜在扩建星加坡路时先被填断,后来整段河道被填平埋管也自然是正常之举。
鉴于河浜水质不断恶化,租界市政当局逐步将取缔河浜排水纳入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并上升到法制化。时至1937年,就连华界政府也制定了准许公浜基地升科的法案,开始将填浜得来的土地作价转让,以增加市库收入。上海市工务局在提案中所作的背景说明是,“本市区内之公路公浜,所在皆有,其因形势变迁,失其效用者,自可准由市民升领”⑩,足见河浜效能在城市化进程中已发生很大逆转。
值得注意的是,越界筑路区并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区域,在较早的越界区向建成区发展时,新的越界区又在城市边缘形成。尽管中国当局对界外土地租让一直持反对态度,但业主在界外购置地产的行为一直都在持续。只要产业在界外发展,对马路交通的需求就随之而来,所以越界筑路成了租界在不同时期推进城市空间的重要手段。1899年,实际上的界外区域就已大大超出了已经建成的市区(11),可想而知,在面积广大的越界区内,随着马路网络的逐步构建,因自然河道体系猝然改变而产生的负面问题会越来越多。唐振常主编《上海史》对越界筑路曾作以下评论:
越界筑路对今天上海城市的布局造成不良影响,由于许多街路是在一种非法的情况下由租界当局仓促修筑,目的在于造成既成事实。所以它们往往带有很大的权宜之计的成分,缺乏城市发展在正常情况下所应有的统一性,从而造成了上海马路在今天尚存留的散漫无章的状况(12)。
该评论主要言及马路布局,但由越界筑路对河浜体系的权宜利用所造成的消极影响,当不逊于此。在该机制下,河网变迁总是先从城区外围开始,其后果不仅促使城区河浜的加速演变,而且直接波及周边乡村地区的河浜环境,从而对整体河网的排洪排水功能发生深刻的影响。1940年夏秋之交,上海曾同时发生连降大雨和高潮倒灌,西区大部分排水系统遭到破坏,大面积城区严重积水,给城市经济和居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对此突发性灾难的原因,租界工部局的总结可谓触及要害:
近年来对界外排水河浜的管理日渐疏忽,而这些河浜的排水功能在该区工商业超常规发展的影响下,受到了严重的破坏,系统已经紊乱。显然自然河浜的泄洪量是排水管道的许多倍,所以应该加强自然河道的管理(13)。
从租界各时期居民对河浜卫生的投诉案例看,要求填浜的主要理由之一是为了改进城市环境,今天大多数的相关研究,也把填平河浜的原因归咎于水质污秽、水流淤滞,其实,根源应在于早期越界筑路等粗放型的市政建设方式对干河造成的影响。这种影响的后续表现,主要就是各干支河道的水质状况互相影响,通潮性能普遍降低,致使水质恶化,进而成为众多地产业主要求填浜时籍以凭借的一个重要理由。更需注意的一点是,今人回顾租界时期的越界筑路,大多强调其侵犯中国主权的政治因素,该因素固然存在,但界外产业开发的拉动因素也是不能忽略的。城市空间在多种拉力的作用下向外围扩张,管理制度稍有不善,就会造成许多社会与环境问题,这种现象在今天的城市发展中也极易出现。
二 沿浜筑路对主干河浜的影响机制与具体过程
前文所论侧重跨浜筑路对河网的分割,另有一种沿浜筑路,即傍依河道修筑平行马路,也是租界惯常采用的筑路方式。这实际上是利用了堤岸上原有的泥土小路,先稍加整修,同时,在以自然河浜排水为主的城市化早期,河浜与马路平行的格局,也最便于旁侧地产向沿马路的河浜排水。然而,也正是在这样的地产——马路——河浜格局之下,随着城市空间扩展的需求,马路边的河浜被逐渐填平,沿浜筑路变成了填浜筑路。这种现象贯穿了租界市政建设的全过程,成为租界城市空间构建的另一种重要方式。下文将具体探讨沿浜马路演变的机制、过程以及对河浜体系的影响。
(1)沿浜马路规划机制中的实用主义及以私人地产业主利益为中心的导向。
上海开埠后,租界自来水供应系统、消防系统逐渐得到完备,以马路网络为主的陆域交通逐渐建立起来,河浜传统的供水、灌溉、运输功能也渐被替代,而主要被用作经济、实用的排水通道。起初,租界相当重视潮汐河浜的排水功能,1899年工部局卫生处年报曾作如此概括:“对于那些重要的自然排水河道,我们一直给予很多关注。因为通过潮汐冲刷的办法排水,不仅有益于租界居民的健康,而且节约许多人工排水道的建设费用。如果善加维持,河浜将是一种相当合理与卫生的排水渠道。尤其是在上海这样的地方,以前很少修建排除粪便的下水道,这种利用潮汐冲刷排除污水的办法就更为可行了。”(14) 从租界城市规划图来看,不仅较大的干河被用作纯粹的排污通道,作为地产边界的各级小河浜、沟渠、池塘等均发挥此类作用。然而,这种不加区分的实用主义利用方式,终成为整体河浜水质退化的重要诱因之一。上海城市化初期一直采取雨污混排的方式,1920年代以后也仅仅部分实现了雨污分排,不经处理的污水直排河浜,对河网水质造成了日益严重的污染,在工业区表现得尤为突出;再者,由于马路、地产多沿浜分布,就近向河浜排水,随着地产和马路网络的不断外扩,污水对河浜污染的区域也不断扩大。这样的河浜利用原则,成为越界筑路之外促成河浜水质恶化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在上述规划格局下,河浜地基还成为拓宽马路的廉价土地资源。
图3是工部局对沿浜马路实施扩建的一个极为普通的范例。由图3可见,马路的空间扩展将最大限度地利用河浜地基,原有的简易马路(一般只有5—6英尺宽,系将河岸泥路简单修整而成)只是沿浜而行,但其拓宽线则尽可能将河道包含在内,某些路段未含河道是为了尽量维持马路的平直。这种规划方式能够在原有简易马路的基础上,尽可能利用填浜后生成的土地。若购置私有地产筑路,势必更多牵涉到业主的既得利益,所以属于公有的河浜空间,更宜于作为马路扩展的潜在资源(15)。正因如此,工部局沿浜规划马路非常普遍。据笔者粗略统计,西区东京路、成都路、大通路、池浜路、静安寺路、西摩路、威海卫路、孟德兰路、新闸路、长浜路、斜桥路、星加坡路、胶州路、白利南路、海防路等主干马路,均系在沿浜筑路的基础上逐渐扩建而成。
沿浜扩路的做法,虽可充分利用河浜资源,节约建设资金,却也影响了市政层面上的全局规划。更为关键的是,沿浜马路是否能真正拓宽,变成通衢大道,还取决于私人地产业主进行商业开发的需求。在马路修筑与排水系统改造的审批、施工、善后维护等步骤上,工部局可谓有章可循,力求严格,但在筹措工程资金的重要环节上,却采取以业主经济利益为主导的“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这就不可避免地使河浜改造地点跟着业主的经济实力走,改造方式跟着地产开发程度走。在此导向下,即使工部局对河网的环境功能有局部长远规划,在实际操作中也难以实现。这种导向的结果是,在大范围河浜环境出现问题的同时,小范围内又出现了连绵不断的断头河浜与由此引发的城市卫生环境问题。
通常扩建沿浜马路(大多系沿公浜的马路,填浜时所排设管道一般成为城市地下排水干道的组成部分),工部局与沿浜业主同为受益方。填浜拓宽马路后,沿浜产业因为交通条件改善而增值,房产更便于租售,业主经济收益与工部局地税房捐收入均相应增加。正因如此,扩建沿浜马路所涉及到的填浜排管费用,一般采取工部局与业主各负担半数的方式。例如,1920年5月,总办在批示东区窦乐安路业主的填浜申请时,曾明确表示:“如果某条河浜确实已对公共卫生构成严重威胁,工部局才会考虑用公费填平此浜;除此以外的情形,一般由沿浜业主负担半数费用。”(16) 这种筹资方式为工部局在1899年后城市规模扩张时期所普遍采用。
工部局每年市政预算中虽然包含一定比例的排水系统改造费用,但由于经费有限,总是把填浜地点限于卫生状况极差的河段,以最经济的手段达到改善卫生环境与交通条件的双重目的,而与此同时也引发了一个社会现象:业主申请填浜时大多以河浜卫生有碍公众健康为由,而尽量淡化其地产开发的需求,以争取公费填浜的可能;工部局却主要根据业主的出资意愿定夺是否填浜,否则宁愿维持不卫生的现状。以出资问题为中心的公私双方谈判,大致可产生以下几种结果:
1、业主以卫生差为由要求填浜,但自己不愿出资,工部局则尽量维持现状,仅通过定期疏浚以维持排水功能,定期消毒灭蚊以暂时改善卫生;
2、业主虽以卫生差投诉,但着实出于改善产业交通条件之目的,愿意出资填浜,工部局则批准填浜,公私各承担一半费用;
3、业主虽以产业开发需要提出填浜,却希望市政出资,工部局一般加以拒绝,理由是该处产业发展尚未达到市政拨款建设基础设施的程度;
4、业主因开发产业急需改善交通卫生条件,要求填浜,并愿意部分出资,工部局则要求该业主征求其他临浜业主的意见,以促成共同出资填浜;
5、业主因开发产业急需改善交通卫生条件,自己愿意承担全部费用,工部局则立即批准填浜,只负监督规范之责或者亲自承担施工。据此分析,工部局虽然从职能上对河浜利用与改造加以宏观调控,但实际上却被产业发展的空间走向牵了鼻子,产业发展到哪里,只要该业主有充足的财力,哪里的河浜就有可能先被改造。租界地产私有化的性质,又决定了业主在填浜问题上各谋其利,最终使工部局的排水系统改造过程失之无序。以私人地产开发意图为导向的做法,使排水河浜的去留与改造顺序直接受城市空间扩展走向的制约。由于业主们在出资方面难以达成共识,一条河浜的填平往往要经历相当长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断头河浜大量产生,并对现实和远期的河道状况与城市环境带来严重的负面后果。许多断头浜直到建国后,才陆续被政府填没改造。
(2)沿浜马路扩展与填浜过程的个案剖析。
以下以寺浜的演变为个案,进一步剖析沿浜马路与主干排水河浜的变迁机制。1917年前,寺浜一直是西区非常重要的排水干河,工部局为维护该浜的通潮性能,每年都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岸坡修护、疏浚淤泥、清洁水质等工作。1910年时,寺浜甚至还具有通航小船的价值(17)。
注:图中地产的编号为分地号,英文名称为“Cad Lot No.”,为英国驻沪领事馆在租界地籍图上的编号,并非道契编号。租界市政工程规划图上一般采用连贯的分地号,是因为道契编号在图上定位不连贯,不便于图形规划。因为空间限制,图中仅标出下文涉及到的地产位置。
说明:此图系笔者根据各个时期工部局档案中关于寺浜改造的工程卷宗复原绘制。
寺浜河道变化的具体经过:
1、1917年前,寺浜河道形态完整,北通苏州河,南接涌泉浜(18),是西区重要的自然排水河浜。大通路南段为市政规划的沿浜马路,爱文义路以北沿寺浜尚未规划马路,仅存小路;
2、1919年7月起,业主对寺浜南段卫生状况的投诉日益频繁,要求工部局出资填浜,但工部局以缺乏资金为由均予拒绝;至1924年2月,当白克路与静安寺路之间的一位业主为了开发房地产,提出全额出资填浜时,工部局同意(19);
3、1925年底,寺浜填平排管的河段,在业主的资金支持下向北延伸到爱文义路。大通路南段已被拓展成宽阔马路;
4、1927年4月,业主又以卫生状况极差为由,希望工部局出资填平山海关路与爱文义路之间的寺浜河段。工务处以当年财政预算不足为由拒绝,只同意继续采取疏浚消毒等临时措施;同年7月,因为973分地的业主愿意承担一半填浜费用,工部局即同意将山海关路南侧的一段河浜先行填平筑路(即寺浜路之一段),以便为该地产修筑一条通往山海关路的通道,从而致使973分地以南至爱文义路之间成为敞开的断头河浜;
5、1927年10月,973分地以南的华人业主也提出填浜请求,申请将排水管道继续向南延伸,接通爱文义路,并全额承担工程费用。寺浜路随之向南延伸;
6、1929年9月,870、875地分号业主以河浜污秽有碍环境、及改善道路交通为由,申请出资填浜,工部局同意。其南面的一小段河浜遂成断头浜;
7、1930年4月,在剩余河段水质极其污秽、业主频频投诉的情况下,工部局决定全面填筑爱文义路与苏州河之间的寺浜。寺浜马路基本形成。
上述案例进一步证明,沿浜地产的开发意图是填浜的主要驱动力。随着地产开发的段状发展,寺浜河道逐渐萎缩,南段沿浜的大通路逐步拓宽,北段的寺浜路(也称池浜路)也逐步被构建起来,河道消亡是沿浜产业发展与交通需求的直接后果。填筑寺浜经历了十余年之久,期间污秽的卫生状况引起了众多的居民投诉。至1927年,它“实际上已成了几段散发恶臭的池塘,疏浚或消毒均已不起作用”(20),工部局卫生处对此亦束手无策,强烈建议将剩余河段完全填平。
需要指出的是,寺浜环境问题并不仅仅因为其本身受到筑路的影响,与之相通的涌泉浜、东芦浦、陈家浜等河道,早先在路网扩展驱动下发生的类似变化,对寺浜的水质下降都起到一定的连锁作用,并共同对整体水网状况产生了积累性的影响。要深入阐述其中的因果相继关系、局部与整体的关系,尚需积累大量的个案,并进行更为细致的科学分析。
三 未纳入筑路规划的其他河浜演变
沿浜筑路因为涉及排水公浜的变迁,故而渗入了较多的市政规划因素。另有一类河浜,市政规划的痕迹少了一些,私人业主操作的主动权更大一些,这主要指的是作为多块地产的边界或仅位于某块地产范围之内的河浜,工部局一般未在旁边规划马路,即使填浜后筑成马路,也多属私路。又可具体分为以下两类:
(1)虽作为多块地产的边界与公共排水通道,但未进入马路规划线。
以新闸路的一段河浜为例。
图6中这段较长的河浜系通潮干河东芦浦的分支,作为两岸众多地产的排水通道,地位相当重要。其中B段河道离新闸路较远,主要是作为3045、3044、3043、3041、3026、3028、3038等地产的公用排水道和天然分界线。通过查阅各时期的马路规划图,笔者未发现工部局在此浜旁边规划马路的痕迹。A段河道虽离新闸路较近,但此处新闸路也并不是沿浜筑路类型,该段河浜也只是作为3107、3108、3114、3111、3119、3122、3121等分地的界线和排水通道(21)。
对这类河浜的利用和改造,遵循何种原则呢?先分析新闸路卷宗中的一段原始记录:
1914年6月5日,一位地产业主写信给工务处:我代表我的租户请求工务处批准填掉介于新闸路3026、3038分地之间的河浜。这条河浜已经淤塞很久,除了作为沿浜几处地产的边界外,别无他用,因为这些地产的排水即将接入工部局在新闸路建造的排水总管。
1914年6月16日,工务处复信说:要填掉该浜就必须埋设12英寸的管道。请你们在此规划图上标明埋管的河段。
1914年6月20日,业主回信:拟填平并排管的河段为从M点到N点,费用全由我们支付,请工部局负责技术施工。
1914年6月24日,工务处回信批准。
由上述材料分析,该河浜也在市政规划控辖的范围之内,但与纳入筑路规划的排水公浜相比,地位稍轻,因该浜填平排管后,将不作为市政排水干网,只是分支部分(从上述需排设12英寸的管道口径可知)。因此之故,业主的填浜要求虽也必须经过工部局批准,但在筹资方式上几乎是完全依赖业主,填与不填,先填哪里,就更受制于业主的意愿。实际上,在上述业主提出填浜申请之前的1913年9月,工部局已经批准填平A段河浜,费用由毗邻业主分摊;1913年6月,还填平了爱文义路南侧的河浜尾闾。且不论周边更远的河浜是否已经填平,单是填平这两段河浜,就足以造成B段河浜的淤塞不通,使其成为名副其实的断头浜,这也正是业主此时要求填平MN段的借口。排水河浜的填没,当然与市政排水管网建设进程存在一定的互动关系,但其中产生的种种不协调,根源仍在于租界利用河浜的实用主义原则和改造排水系统的筹资方式。该填还是不该填,从根本上缺少立足于整体水网环境的全局谋划。
这种类型的河浜数量也是相当大的。由于马路天然要求平直,马路网络又是一个有机联系的空间实体,所以,即使是沿浜马路,也不可能完全沿河道走向规划,这就造成许多重要河浜的部分河段偏离马路,仅仅成为地产排水通道与地产间分界线;再加上一些干河的重要分支,都使这类河浜的演变也在整体河道体系的演变中占据了重要位置。笔者根据各时期的租界马路规划图,对这类河浜列举数例如下:
西芦浦位于星加坡路——康脑脱路之间的部分、康脑脱路——极司非而路之间的部分、极司非而路——愚园路之间的部分、愚园路——静安寺路之间的部分;东芦浦位于武定路——新闸路之间的部分、新闸路——爱文义路之间的部分;涌泉浜位于小沙渡路——赫德路之间的部分;寺浜位于白克路与静安寺路之间的部分、苏州河与新闸路之间的部分;陈家浜位于威海卫路——成都路之间的部分、成都路——孟德兰路之间的部分;东芦浦位于威海卫路与长浜路之间的部分;新记浜位于昆明路与华德路之间的部分等。
(2)位于私人地产范围之内的小河浜。
这类河浜有时也穿越一块以上的地产,但有别于边界河浜,而是包含在地产范围之内;多为干河间的分叉沟渠(ditch),依赖干河通潮;主要作为私人地产的排水通道。也不排除主干河浜的某一段符合这种情形,但较为少见。
工部局对这类河浜的管理相对最为松散,正如工务处在1915年的一份报告中所言:“我们负责维护通潮河浜的畅通,主要是指那些较大的河浜。对于通过私人产业的小河浜,我们一般不予清洁。我们显然没有能力维护和清洁租界内每一条与主干排水管道相通的河浜与沟渠。”(22)
业主在填平此类河浜改作排水管道时,仍需征求工部局许可,目的是为了保障施工中的技术规范,避免因排水管径不统一不配套影响排水系统的整体效能(23)。填浜排管的费用全由业主自理,施工可由业主按照规范自行安排,也可由工部局代理。填浜之后通过升科手续所获得的土地归地产业主所有。
业主填浜的动机,一般分为两种:一种为被动,因周边主干河浜已经变化,故小浜通潮功能趋于丧失,水质严重污秽,不得不填。另一种为主动,业主根据需要,主动要求填平河浜筑成私有通道或增加地产面积(24)。业主自行填浜若缺乏统一协调,同样也会引发连锁反应,以1915年5月的一例投诉来说明:
贝尔先生向工部局投诉说,穿越其产业花园的排水小浜(从下文看是通入新闸路河浜的)原是通潮汐的,水质较清,但前一段他却因浜水阻滞污浊,影响公共卫生,受到卫生处警告。卫生处要求他迅速在其地产上排设管道,接通新闸路河浜,同时把该小浜填没。但他认为水质恶化不是他的责任,而是因为邻居格弗雷先生此前填没了自家地产上的小河浜、截断了潮汐通道所致。所以贝尔先生认为,工部局没有尽到协调之责,他地产上的排水改造费用应由工部局支付(25)。
这类乱填私浜的案例在工部局档案中极为常见,也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河浜体系的紊乱,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私人业主在这类河浜的利用上具有更大的主动权,又缺乏相互之间的协调。结果是,工部局面对业主的频频投诉,不得不再三申明:“业主有责任同工部局一起管理好环境事务,以后凡是牵涉到私人填浜,没有工务处的许可,任何人不得随意进行。”(26) 但由于管理体制的局限,工部局对私浜的管理一直效果不佳。
四 河浜资源利用与上海城市空间扩展的辨证关系及其环境影响
以上对不同类型的河浜变迁机制进行了分类讨论,从而对河道体系的大致演变路径进行了勾画。结合其他相关史料,通过综合分析,笔者认为,近代上海河浜资源利用与城市空间扩展存在以下辨证关系:
上海开埠后,河浜主要被用作城市排水通道,其他传统的社会功能很快淡化。在管理体制上,租界工部局主要出于实用目的对自然河浜的排水功能加以利用,以私人化的地产分布、地产开发需求以及马路的拓建规划为基本导向,而忽略了方格状感潮河网的环境脆弱性以及多样化的生态功能。这种河浜利用方式过分受制于城市空间扩展的自然驱动,而缺少必要的理性规划。在这样的机制下,出现城市环境问题是难以避免的。
以租界西区为例,由河浜体系演化所引发的环境问题具体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1、1860年代第一轮越界筑路之后,中心区外围河道的潮汐通畅性受到整体性的破坏,淤塞阻滞的河浜开始局部出现。之后,随着西区地产业的逐渐发展,界外地区市政管理又不规范,潮汐功能较弱的小浜、池塘等最先出现水质退化,夏季蚊子大量滋生,因而成为工部局卫生处环境整治的重点,一般措施是将淤秽水体填没。同时,潮汐功能较强的主干河浜,被作为城市排水的主要通道,受到工部局的常规维护,但需要辅以定期消毒和缩狭河道、加深岸坡等措施,以维持不断下降的水质和通潮性能。这一阶段大致持续到1899年西区正式划归租界。
2、西区正式划归租界后,地产业快速发展,对马路交通和商业空间的需求随之增加。在马路和地产的侵占下,主干河浜水质也开始恶化,开始被小规模填没,部分被改造成地下排水管网。但填浜的无序性造成河浜体系紊乱,臭水河浜大量产生,又引发更为普遍的填浜。1920年后的卫生处年报中,不再出现专门的维护排水河浜的内容,而代之以消除污秽水体、消灭蚊子、预防疟疾等传染病的各种措施(27)。这说明整个西区(包括建成区和边缘区)污水河浜、池塘、积水问题已经十分严重,居民健康和生活受到严重威胁。另外,在此期间工部局所受理的卫生投诉案例中,由臭水河浜造成的空气污染和景观污染占了相当的比例。
3、1920年代中期,租界在西区界外开始了新一轮的筑路,并以此拉动了界外地产业的进一步发展,不规范的河浜资源利用方式又造成了新一轮的城市环境问题。界外河道体系本已受到建成区的影响,此时更加剧了退化的进度。1939年后,界外人口、地产业、工商业均已历经了快速增长,而界外的河浜环境卫生,也开始成为各界投诉的焦点(28)。
4、1930年代以后,已建成排水系统的弱点开始显现,尤其难以应付突发降水或高潮事件对城市排洪的考验。
河浜的城市化演变对上海地区整体水环境造成的影响,不仅包括城市建成区、边缘区,还包括周边广大的乡村地区。因此,河道环境变化的区域差异与相关性、对城乡社会造成的多元影响等问题,都应纳入进一步研究的范畴,这也是本文所未解决、以后将努力解决的问题。
五 相关启示
任何社会实践都存在深刻的制度背景,再深究一些,笔者认为造成上述社会与环境问题的制度根源主要有二:
其一,租界承袭了19世纪英国城市环境改造理念,非常重视上海自然环境的卫生改良,却没有充分把握水乡河网的地理基础;其二,工部局在管理上受英国18—19世纪自治市制度的局限,在填浜筑路的筹资和实施方面过分依赖私人地产业主,因而即使对河道环境的整体规划有所作为,也显得薄弱无力。人文观念与自然因素的冲突,最终使河浜管理成为城市发展中的软肋。
市政起步较晚的法租界与华界地区,基本以公共租界为范例,也是从修筑马路、改造河浜为开端进行市政建设,其管理方面也存在类似的局限性。我们在考察西方城市文明对中国城市现代化的推动作用时,还应当客观分析制度与自然环境相结合所产生的具体问题与负面效应。
注释:
①对近代城市化早期上海河道体系及环境变迁的研究目前非常薄弱。阮仁良主编《上海市水环境研究》等,主要着力于上海地区水系的现代水文特点及治理策略,对历史时期的河道状况仅一笔带过;历史学方面,除上海通史类、各区县地名志类对历史河道的沿革做过简要追溯外,其余就是关于近代填浜筑路的研究,但主要集中于洋泾浜、护城河等个别填浜案例,内容也仅限于论述填浜筑路对改善城市公共卫生和交通条件的正面意义。
②参见上海档案馆藏沪南工巡捐局档案之“填筑薛家浜案”卷宗第2页对河浜概念的有关区分,卷宗号:Q205—1—125。
③在开筑静安寺路、新闸路之前,西区已有商业地产分布,修筑马路是满足地产开发交通需求的基本条件;从后来的发展看,越界马路确实对地产业及工商业起了很大的拉动作用。
④“关于虹桥路的扩建”,上海档案馆藏工部局档案,卷宗号:U1-14-4893。
⑤民国《法华乡志》卷2《水利》,《中国地方志集成》(乡镇志专辑)第1册。
⑥民国《上海县志》卷4《水道上》。
⑦吴静山:《上海县城以外的城》,民国上海通社编:《上海研究资料》,(上海)上海书店,1984年。
⑧民国《法华乡志》卷2《水利·支河》,《中国地方志集成》(乡镇志专辑)第1册。
⑨根据工部局档案,卷宗号:UI—14—5353中有关插图绘制。
⑩“上海市工务局 办理市民升领公路公浜办法”,上海档案馆藏民国上海市档案,卷宗号:Q215—1—6956。
(11)民国上海通社编:《上海研究资料》,(上海)上海书店,1984年。
(12)唐振常主编:《上海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199页。
(13)“关于在静安寺路的防汛措施”,工部局档案,卷宗号:U1—14—1261。
(14)“卫生处1899年年报”,工部局档案,卷宗号:U1—16—4650。
(15)租界市政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作为排水系统之河浜的管理权与改造权属于工部局,称“公浜”,视为市政公产,但在实际运行中,不乏私人擅自占用河浜以及填没河浜的事例。参阅“1882年工部局颁布之拟行管理条例”,工部局档案,卷宗号:U1—1—1058。
(16)“窦乐安路河浜的不卫生状况”,工部局档案,卷宗号:U1—3—665。
(17)“西区池浜阴沟疏通等”,工部局档案,卷宗号:U1—14—5382。
(18)据1917年版“上海公共租界西区及闸北分图”,《静安区地名志》,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8年。
(19)以下各段过程依据工部局档案,卷宗号:U1—14—5382,U1—16—4653,U1—3—2603整理。
(20)参考工部局档案,卷宗号:U1—14—5382,其中有关卫生处稽查员的调查报告。
(21)此处及以下引用的有关新闸路材料均出自工部局档案,卷宗号:U1—14—5365A,U1—14—5365B。
(22)参考工部局档案,卷宗号:U1—14—5365A中总办等部门对居民卫生投诉的处理意见。
(23)实际操作中,业主自行排设的管道口径与水平位置千差万别,污水泛溢的现象经常发生。
(24)参考工部局档案,卷宗号:U1—14—3469、U1—14—5365B中的有关来往信函。
(25)参考工部局卷宗,卷宗号:U1—14—5365A中的有关投诉来往函。
(26)参考工部局档案,卷宗号:U1—14—5365A中工务处对有关投诉的处理意见。
(27)据工部局档案,卷宗号:U1—16—4653,U1—14—4654,U1—14—4655,U1—14—4656。
(28)参阅工部局档案,卷宗号:U1—16—2390(1938—1939关于解决各河流之卫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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