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乡村治理体系建构的逻辑、模式与路径-基于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视角论文

新时代乡村治理体系建构的逻辑、模式与路径
——基于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视角

黄君录 何云庵

内容提要 构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是新时代乡村社会转型发展的内在要求。自治是本体和核心,法治是基本方略和重要保障,德治是价值基础和道德支撑,三者有机结合构成了乡村振兴战略语境下我国乡村治理顶层设计的重要部署。根据社会关联度和经济发展水平,我国乡村自治单元大致可划分为四种类型,即经济发达的聚合型乡村、经济欠发达的聚合型乡村、经济发达的离散型乡村、经济欠发达的离散型乡村。对于不同类型的乡村自治单元的治理,“三治”各有侧重,其具体策略和范式选择存在差异性。构建“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应重点从四个维度展开,即在物质利益维度凝结共同利益,在精神观念维度培育公共精神,在行动能力维度消除政治贫困,在制度规范维度强化制度供给。

关键词 新时代 乡村治理体系 自治 法治 德治

在新时代,农村基层治理现代化已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之一。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并提出在2035年“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现代社会治理格局基本形成,社会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的宏大目标。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也提出:“建立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发挥群众参与治理主体作用。”由此,在我国乡村治理结构由一元主体向多元主体、单维度向多维度、单要素向多要素转型的新时代,构建“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不仅是我国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

“三治结合”乡村治理逻辑的现实性转换

从实践层面来看,我国自1982年在《宪法》中明确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以来,乡村治理取得了显而易见的成效,对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随着社会转型的不断深化以及市场经济的深入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大力发展、乡村社会阶层的分化等一系列新情况的出现,当下的乡村治理遇到了经济失衡、社会失序、价值失范、文化失语、自治失落、信任缺失、制度运行“碎片化”等困境。问题就是改革的靶向,在实践中所产生的问题需要实践予以回答。为此,全国不少地方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各异的乡村治理模式改革。如在找回“自治”的实践中,先后涌现出浙江温岭的民主恳谈会、四川成都的村民议事会、广东云浮的“三级理事会”、湖北秭归的“村落自治”等典型样本;山西晋中市推行的“乡村治理法治化”模式在乡村法治的诸多实践中脱颖而出;浙江德清市组成乡贤参事会参与治理,成为德治模式的典型代表。

上述治理模式表明,我国各地在乡村治理实践方面的创新举措基本上都属于“单兵突进”和“碎片化”的制度创新,虽然也取得了一定的治理成效,解决了在实践中所遇到的某一方面问题,但从总体上来说,每一种模式都有其局限性,还是没有跳出“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窠臼。从对乡村治理的历史考察中,不难发现,我国的乡村治理是有德治传统的,改革开放后推行的村民自治不断发展的过程也是不断落实法治要求的过程,但是这些只是零散的、局部的、非系统的治理实践,初期的改革红利释放殆尽之后,村民自治便逐渐触碰到了“天花板”,陷入“发展的困境”。乡村治理是一个系统性工程,需要从整体上予以把握,进行总体性建构。“总体性建构,意味着制度设计与建设的系统性、整体性、全面性、协调性”,亟待将基层生动的实践和鲜活的经验加以概括、总结和凝练,抽象和上升为正式的制度和政策。萌发于浙江桐乡的自治、法治和德治“三治结合”的基层治理创新实践,正是一次整体建构乡村治理体系的崭新尝试,是对“单兵突进”式乡村治理模式的超越。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反复证明,创造的伟力蕴藏于民众之中,基层是民主政治的发源地,是改革创新的试验田。党和国家的许多重大改革、顶层制度设计都源自于对基层改革经验的总结和创新理论的升华,“三治结合”治理体系实际上是对新时代乡村治理体系的经验总结和理论升华,是诸多基层实践创新和集体智慧的结晶。“三治结合”在顶层设计上注重制度层面的系统化、治理结构的体系化、治理方式的民主化、治理资源的多元化,其在新时代的基层治理创新中具有独立的范式性意蕴

从理论上来看,自治、法治、德治三者并非同一层面的治理方式,也不是处于并列关系的三种治理模式,有着各自的功能价值与作用方式,把三者放在一起,并非简单地相加,而是系统、要素、环境、结构、功能的重新生成,是一种深度融合和整体推进,深刻地体现出系统性和总体性特征。深入探究其“合”的内在逻辑性是研究展开的题中应有之义。

在物流企业中作业成本法下,成本核算结果更加准确。但在物流企业中这一成本法还没有广泛的运用,还存在很多的问题,企业在核算过程中应注意自身的人员素质和作业活动,保证作业成本法准确的实施。在一成本法下得出的结论,给管理者提供决策支持。

1.自治是“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的本体和核心。自治是自我治理,是人们之间交往关系的不断规范化、制度化过程。任何社会,自治都不可或缺,当然,自治的体制、程度、方式方法受到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物质生产活动的制约,“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安排,它在本质上是物质生产活动的客观规定性在人们交往关系中的表现和凝结。人既是自治的客体,也是自治的主体,自治是人的主体性的重要体现,是人类建构自我规范、自我制约、自我调适的社会有机系统的努力与实践。“有机系统的最重要功能是自我组织、自我调节,一个系统的有机性程度就取决于它的自组织、自调节的程度”,“社会有机体的巨大优越性就在于这种自组织、自调节过程在一定程度上是被意识到的,是以某种自觉的形式进行的”。正是由于这种自我意识性、自觉性,人类社会这一有机系统才成为高度发展并将继续发展的有机系统,依靠社会主体自觉建构出来的制度,才能真正起到指导、约束、调节自己交往活动的作用。从这个意义来讲,自治不失为一种最优治理。而村民自治作为一项基本的制度安排,是法治和德治所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和价值遵循。坚持自治制度体系,彰显自治价值,推动自治制度的不断完善,符合现代法治精神和德治精神的要求。同时,自治制度的创设、落地、运行和深化过程也是培育村民法治观念和道德意识、践行法治精神和道德伦理的过程。“三治结合”这一治理逻辑的核心是自治,离开自治的法治和德治就失去了根本方向,法治和德治必须服从和服务于这一核心和本体。

MPRM电路输入部分中非门信号概率的计算采用简单信号概率计算法.AND部分中Tu的输入信号间不存在相关性,因此树形分解后的与门的输入信号间也不存在相关性,故与门信号概率的计算也采用简单信号概率计算法.由于MPRM逻辑的乘积项间可能存在着定义1所述的关于PI信号的相关性,导致分解后的异或门的输入信号之间存在着关于PI信号的相关性,因此XOR部分中异或门信号概率的计算采用概率表达式法.如果异或门的输入信号是图2(a)中Tu的输出信号,则在构建该异或门的概率表达式计算信号概率前,还需构建并传播Tu的概率表达式.下面给出基于概率表达式的MPRM电路功耗计算算法.

2.法治是“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的基本方略和重要保障。法治是规则之治,实现乡村治理法治化有助于现代化外部规则的构建。表现为法律条文和文本的有形规则是乡村治理的“硬治理”,乡村治理中的法治主要是一种法的精神和群众自识,它不一定表现为普遍意义上的成文法。它存在的意义是对超出内部规则边界的乡村治理事务进行治理,或是对仅凭内部规则无法解决的乡村事务进行治理。在法治化进程中要对自治权进行合法界定,明确治理主体依靠什么样的外部规则进行乡村治理,以带动现代化外部规则体系的形成。法治是乡村治理的底线,也是村民自治的根本准则。法治通过制止和惩处越界和逾矩行为,弥补乡村治理中德治化的不足。特别是通过提高法律制度的供给能力,满足基层和人民群众的内生法治需求,调节利益关系,提升乡村治理的品质。

3.德治是“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的价值基础和道德支撑。法治重权利、德治重责任,与现代法治精神和现代文明共同价值相契合的乡村德治,集中体现了个体对村庄共同体公共生活价值的共识。德治是指道德规范与组织结合,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则管理和约束组织中的人和事。德治的前提假设是人性之善,并激励人的利他行为。在乡村治理语境中,德治主要是指依托传统优秀文化、现代思想资源、当地村规民约,强化道德的教化作用,从而形成村落公共意识,养成邻里互助的良好风气和行为习惯。对于中国人来说,“德”为根源之所在,精神之所归,伦常之所序,命脉之所系。“德”实际上包括了由内而外、从思想到行为的道德修养和实践的全部过程。费孝通先生把我国传统乡村社会治理形态称为“礼治社会”,“礼是社会公认合式的行为规范,维持礼这种规范的是传统”,“礼并不是靠一个外在的权力来推行的,而是从教化中养成了个人的敬畏之感,使人服膺”。由此可见,德治是一种“软治理”,是日常生产生活中所依靠内在自觉而表现出来的外在自律。在新的社会转型时期,德治是在传承和弘扬农耕文明的基础上,通过丰富乡贤文化的内涵和创新合乎时代特征的表达方式,充分发挥榜样的示范带头作用,引导村民崇德向善,培育和弘扬地方性优秀道德传统,辅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进而形成新的社会道德规范,并将新的道德规范与家庭、宗族等血缘组织,或者与村庄、村寨等自治组织相结合,发挥道德引领、规范、约束的内在作用,为自治和法治赢得情感支持、社会认同,使道德规范内化为人们的行为自觉。

“三治结合”乡村治理模式的差异化选择

目前,典型的治理模式主要有自治模式、法治模式、德治模式,而建构有效的“三治结合”治理体系,需要根据社会关联度和经济发展水平两个核心要素确定我国乡村的典型类型,并以此作为前提条件和逻辑起点进行模式选择。所谓社会关联度,是“指村庄内部人与人之间具体关系性质、程度和广泛性,它是村民在村庄社会内部结成的各种具体关系的总称”。社会关联度与集体行动能力密切相关。一般而言,社区记忆越深刻,宗族影响越大、利益联结越广泛的乡村,社会关联度就越高,村民的自组织和集体行动能力就越强,反之亦然。经济发展水平是影响乡村治理水平的根本因素,按照其发展水平高低可划分为发达乡村和欠发达乡村。作为一种理想模式建构,通过两两组合,我国的乡村自治单元大致可划分为四种类型,即经济发达的聚合型乡村、经济欠发达的聚合型乡村、经济发达的离散型乡村、经济欠发达的离散型乡村,具体分类如表1所示。

表 1我国乡村的主要类型

(一)经济发达的聚合型乡村:法德两用,多元共治

项继权:《“后税改时代”的村务公开与民主管理——对湖北及若干省市的调查与分析》,《中国农村观察》2006年第2期。

(二)经济欠发达的聚合型乡村:自治为本,重在共建

这一类型乡村的主要特征是经济发达,社会资源多,宗族影响弱,家族观念淡化,村民之间社会关联度低,一般以个体家庭为行动单位,农户呈原子化离散状态,村民人际关系由“熟人社会”向“半熟人社会”甚至“陌生人社会”过渡和转型。村民的价值观也发生了重大变迁,传统礼俗秩序让位于现代平等交往,村民的契约意识增强,经济理性成为村民处理相互关系的最主要准则。为使自身利益最大化,自治主体之间围绕资源的支配和使用而展开利益博弈,冲突和摩擦时有发生,失序与失范、错位与越位交替出现。对此,基于乡村社会逐渐从“传统”走向“现代”、从“熟人社会”走向“半熟人社会”这一基本乡情,治理方式要向现代法治方式转变。一方面,国家法律要适时介入和渗透进乡村社会生活,满足乡村自治主体不断增长的法治需求,补齐法律制度供给不足的短板。面对新情况,通过完善农村法律法规层次和体系,大幅度提升乡村治理体系中的法治化治理水平。对于一些涉及社会治安、市场秩序、环境污染、安全生产、土地资源保护等领域的问题,通过诉诸正式的法律来解决,保障自治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社会行为,维护治理秩序。另一方面,强化“还权赋能”的治理范式创新。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要维护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特别法人地位和权利,这意味着法人治理作为乡村治理的创新尝试得到了中央层面的认可,被赋予法人组织代表身份的村民委员会代表村民成为行动主体逐渐成为乡村治理的新范式。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一些乡村引进企业管理模式,把传统的村庄打造成融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于一体的企业,通过提供大量的社会公共服务、物质报酬和社会福利,扩大了共享的程度,实塑了乡村利益共同体,从本质上体现了乡村治理“以人民为中心”的终极目标,不断提升村民的幸福感、获得感,得到了村民的拥护,是村民自治的一种有效实现形式。

(三)经济发达的离散型乡村:法治为要,推进共享

经济欠发达的聚合型乡村的第一个突出特点是资源匮乏。吉登斯把资源分为配置性资源和权威性资源。配置性资源指对物质工具的支配,包括物质产品以及在其生产过程中可以利用的自然力;权威性资源是指对人类自身活动行使支配的手段。资源是权力得以实施的媒介,是社会再生产通过具体行为得以实现的常规要素。资源是村民自治组织有效运转和基层善治的物质基础。对于集体资源少、经济环境恶劣、经济滞后的乡村,应实施“以城带乡”“以工哺农”,通过资源下乡、项目下乡的方式,向村民提供更多的公共福利和发展机会,提升公共服务供给水平,让乡村获得更大的发展性资源,也有利于增加村治主体的治理权威,提升其组织和动员能力。需要注意的是,经济欠发达的聚合型乡村的另一个突出特点是宗族势力影响大,一般是由血缘关系较近的同宗家庭组成的联合体。此类乡村有较为强烈的宗族和家族观念,传统纽带在村民交往中仍然起着重要的作用,集体行动能力强,关系、情感、声誉、影响力等权威性资源更容易受到重视,在宗族内影响力大的人才更容易成为乡村公共事务的代理人,由此可能带来“一权独大”“人治大于法治”的流弊。因此,要注意规范乡村自治权力的运行,编制村民自治权力清单,明晰权责、群己界线,规范权力运行程序,建立权力运行的公开透明机制,用法律管好权,用制度管好事,用德治管好人。在自治体范围内,加强以互惠和信任为核心要素的社会资本的积累,利用共同体中传统的互助、血缘宗族之间的合作联结,在内部建立如农业专门合作社、村民议事会、民主理财会、民主恳谈会等合作组织,激发村民的参与热情,形成良好的共建机制,推动乡村良性均衡发展,从而形成更高水平的互惠规则和合作网络。

(四)经济欠发达的离散型乡村:多管齐下,三治并进

一般而言,这一类型的乡村集体经济薄弱,公共物品供给贫乏,内部结构松散,村落成为马克思所言的马铃薯式的原子化结构,村民对乡村公共体认同度和参与自治的意愿低,对公共事务关注程度不高,公共精神缺乏,丧失了整合和一致行动的能力。甚至由于村委会缺乏集体经济基础,乡村权力主体可控的经济和社会资源较少,不仅造成农村政权组织的“悬浮”,也会造成政权和组织行为失范、功能变异,导致干群关系紧张,农村出现组织性危机和合法性危机。对此类村庄,在物质层面上,其主要任务仍是大力发展经济,同时国家要加大对此类乡村的财政帮扶和支持力度以增强其自治的物质基础。在治理规制层面上,要构建一个由国家法律力量主导的外部规则和乡村内部自发形成的村规民约相结合的规则体系,推动外在性规范与内生性规范相互补充、各司其职、各展其能。外部规则即正式制度规则,是在政治过程中设计出来,依靠政治行动自上而下加于社会的公共规则,由承担国家保护性职能的政府机构来贯彻。内部规则即非正式的习惯规则,是村民共意的价值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内化于村民的行为选择中,敦促个体行动追求自我利益,遵守习惯约束,从而获得熟人社会内部面子、荣誉等象征性资本的维系与再生产,为子孙后代积累在村庄世代生活的价值财富。相对于外部规则的强制介入,内部规则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更加重要。面对十分复杂的乡村社会生活,这个自上而下的正式制度规则并不适用,如果“单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乡,结果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在自治主体层面上,要加强乡村主体自治能力建设,培育村民自治的主体意识、公民意识、权利意识、责任意识等,不断增强乡村主体参与治理、议事协商和民主监督等能力。

“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建构的路径优化

“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从内涵上来讲,应该是包括乡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是一个多元主体互动、各要素相互协调的有机整体和系统。既然是一个有机整体和系统,必然存在着表征和建构有机整体、体现和构成系统的科学内涵的维度。本文以体系建构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为研究轴心,认为“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构建的核心维度应该包括四个方面,即物质利益维度、精神观念维度、行动能力维度、制度规范维度。

(一)物质利益维度——凝结共同利益

经济利益的实现是经济生活的本质要求,也是经济生活的核心。马克思认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利益的相关性决定了一个行为或者一系列行为发生的可能性,正如马克斯·韦伯所言:“一切行为的背后,总有个人的这种利益。”利益是政治产生的基础、政治运作的核心和政治现象的根源,离开利益这个最根本、最关键的因素,很多政治现象和政治行为很难得到科学合理的解释。只有共同的利益,村民才会关心、关注、参与自治,才可能实现有效自治。而破解当前乡村治理的“困境”,首先要发展经济。通过发展生产,壮大乡村产业,不断拓宽农民增收渠道,特别是要注重发展和壮大集体经济,因地制宜、不拘一格发展乡村特色产业、现代农产品加工业、乡村新型服务业,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联合体;充分发挥乡村资源、生态和文化优势,发展适应城乡居民需要的休闲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健康养生、养老服务等产业,对农民的创业给予更优惠更便利的减税降费和金融支持政策,完善乡村创新创业支持服务体系,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其次要强化政府公共责任,通过公共服务、行政指导、政策宣传、监督与反馈落实好政策性分配;同时,还要促进自治性分配,通过逐渐放宽经济组织发展的政策限制,加大对经济组织的扶持力度,为经济组织发展和组织体系的建设提供良好的制度和政策环境。最后要完善利益表达渠道,促进救济性分配,如社会保障救济、司法救济等。

(二)精神观念维度——培育公共精神

农民的公共精神作为“三治结合”治理体系的精神观念维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在民主治理中扮演着非常关键的角色。公共精神是指具有公共意识和共同体行动的意愿,是对公共事务的基本观点或态度。当前农民公共精神已经呈现出差异性和非均衡性,消极的一面并未完全消退,但积极的因子也在不断发育和生成。参与式民主代表人物佩特曼在《参与和民主理论》一书中提出非政府领域的参与,尤其是工业领域的参与对形成和培养公民的政治效能感有重要的作用;公民参与政治最恰当的领域是与其生活息息相关的人们最熟悉最感兴趣的领域。村民参与社会组织可以培养其合作习惯和公共精神;可以培养互信、互惠、妥协、谅解、宽容的品性;可以培养与人交往、共事的交流技能,这些习惯和技巧可以强化人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和能力。合作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手段,对于乡村发展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和意义。正如英国费边运动的领袖之一格雷厄姆·沃拉斯所说:“任何一个种族都可以从个人的自觉合作而不是盲目冲突中最有效地获得进步;整个物种的进步也会来自以承认种族及个人差异的价值为基础的自觉的世界性的宗旨,而不仅仅来自斗争。”由此,我们认为,引导乡村内部互助性组织和公益活动的开展,对于乡村共同体的更新与存续是必不可少的,对于乡村民主的发展来说也是至关重要的。

(三)行动能力维度——消除政治贫困

政治贫困,其内涵包括公民团体在参与民主过程中的无能力及在决策结果上的脆弱性。政治贫困会导致公共排除和政治纳入。一方面,政治贫困团体不能避免公共排除,当且仅当他们能够发起公共协商的时候才可以避免;另一方面,这些团体不能避免政治纳入,因为他们是协商共识的合法性听众,虽然实际上他们对结果并无任何实质性影响或表达。因为他们不能发起协商,他们的沉默就被强势协商者转化为同意,而后者是有能力忽视他们的。在“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构建过程中,可以借鉴政治贫困的有关理论,建立制度化的参与机制。通过法律建设,依法明确公民参与的途径、机制和基本程序,使公民参与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使公民能够合法地参与社会的公共生活。同时,建立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协调机制和沟通机制,完善协商民主和利益表达机制,扩大村民民主参与范围,重构乡村社会法治秩序。协商民主理论强调在多元社会现实的背景下,通过普通的公民参与,就决策和立法达成共识,其核心要素是协商与共识。“协商治理,是政治主体基于政治组织和公民的政治权利,以协商和对话的程序和形式达成共识或者协调分歧,以实现国家和公共治理利益目标的特定政治机制。”协商离不开议事,议事就需要规则。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罗伯特议事规则》。袁天鹏在安徽阜阳市颍州区三合镇南塘村推广《罗伯特议事规则》的南塘试验证明了中国最普通的农民也可以掌握复杂的议事规则。《罗伯特议事规则》所提供大量的标准、手段以及具体的机制设计,将民主精神体现于会议规则之中,对乡村治理有重要借鉴价值。

李洪慢慢地掀开纸箱,里面还有一层透明的塑料袋,李洪分明看到袋中绝对不是什么衣服,而是一团白花花的东西。刘莉在晕过去前清楚地看到一只惨白的人手向上长伸着似乎要把塑料袋撕破。

(四)制度规范维度——强化制度供给

人们总是在一定的制度环境中生活,制度是观念世界通向现实世界的桥梁,“它们由正式的规则、非正式的约束(行为规范、惯例和自我限定的行为准则)和它们的强制性所组成”。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在乡村治理实践中各自有其运行空间和作用机理,只有建立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相互支撑、相互补充的动态开放的治理体系,才能在优化整合中实现乡村治理体系的良性发展,从而在国家宏观的正式制度框架与约束范围内实现村庄的民主治理、自主治理以及合作治理。事实上,道德规范的重建离不开村治民主,同时村治民主的深化也离不开道德规范提供的内在动力。因此,在乡村治理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必须从不断完善道德规范中找到突破口。首先,挖掘和汲取传统道德的有益养分,如孝道与家庭养老问题、村规民约与公共治理问题、宗族观念与村庄共同体建构问题等,以传统道德的良善涵养现代道德,将传统道德的有益部分转化为现代社会内部凝聚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引导和放大道德评价与认知体系的正向示范效应。行为示范在农村社会交往与表达中普遍存在,在完善道德规范的过程中,要利用这种示范效用的作用场域,既要有道德舆论监督,又要有惩罚机制,扩大正面行为的示范和引领,起到“风向标”的作用。最后,发挥法制在道德建设中的作用,建立有效的“法律下乡”机制,积极做好道德规范与法律在乡村社会的衔接和融合。在推进法德衔接和融合的进路中,要警惕和防止法德一体化倾向或者道德法律化倾向,对道德的全面强制推行必然导致对道德本质的反动,进而出现一系列道德悖论:倡导德政却布设苛法;强调道德却扼杀道德自由;主张善德却酿造普遍的伪善。〔本文受到江苏省第五期“333工程”科研项目“中国特色村民自治的有效性及其实现”(项目号:BRA2016330)、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村有效治理研究”(项目号:2018SJAI1651)、江苏省高校“青蓝工程”中青年学术带头人项目资助〕

为了开启智慧,希望学生们一点就通,学校在这次仪式上效仿古代,增加了“朱砂开智”这项传统文化内容。老师们亲自在每个学生的额头中间点上了红色的痣,那个场面特别庄严。老师给学生们开了智,学生们宣誓表示谢礼,不仅是给老师宣誓,更是告诉孔圣人:我们一定能行。

①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28页。

费孝通:《乡土中国》,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61~63、72页。

②郎友兴:《中国乡村治理如何可能:可治能力、治理技术与总体性治理制度建构》,《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报告》2016年第1期。

③张文显等:《推进自治法治德治融合建设,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治理研究》2018年第6期。

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页。

⑤杨耕:《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理论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61页。

⑥侯宏伟、马培衢:《“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体系下治理主体嵌入型共治机制的构建》,《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

然而,“教书育人”的信念还不确定。她把教学探索受挫归因于语言能力,学科信念(语言信念)再一次占主导地位,说明职前培训对外语教师的职业发展影响重大。

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23页。

⑧吴理财、杨刚、徐琴:《新时代乡村治理体系建构:自治、法治、德治的统一》,《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8年第4期。

⑨贺雪峰、仝志辉:《论村庄社会关联——兼论村庄秩序的社会基础》,《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

他们在街口一家露天餐厅吃饭,虽然暮色已深,空气仍炎热。在西方人密集的老城区,这家餐厅很有口碑,座位全满。晚餐是青木瓜沙拉、烤鱼、手抓糯米饭。他是擅长肢体和口头表达的活跃健壮的男子,思维习惯直接有效的秩序和模式。他们之间的交流显然有障碍,各自话题独立疏远。她的内心有他无法进入和理解的部分,虽然英文娴熟,也不过是自说自话。但这没有阻挡他们在异乡初识气氛愉悦的进展。差异带来的刺激,她让他着迷。

吴春梅等认为:“农民公共精神已开始走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初期的低谷,前期重分不盼合的心态开始转变,农民公共参与的思维逻辑亦开始由前期的私人利益主导转向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混合主导。”吴春梅、席莹:《农村文化生活与农民公共精神的生长:机理与对策》,《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4期。

从区域上来看,经济发达的聚合型乡村主要分布在广东、福建、江西等一些经济条件较好且受宗族观念影响明显的农村地区。这类宗族型乡村社会结构比较稳定,内部经济联系比较紧密,社会关联度较高,遵循“熟人社会”逻辑,集体行动能力强,社会发育程度好,自治化程度一般都比较高。尽管这类乡村绝对数量不多,但容易成为“三治结合”的典型样本,当然,这类乡村也要注意防范宗族势力膨胀后对自治权力的侵袭。在现实生活中,宗族势力干扰和影响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事情并不鲜见。因此,对这一类型的乡村要注意因势利导,德法并用,引导和防范共举。首先,要培育和形成优良乡风,特别是要注意加强对各种民间权威的引导、吸纳和培育工作,推进和完善乡村的多元共治。其次,要加强法治乡村建设力度,通过送法下乡、法律驻村、以案说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活动,增强乡村百姓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规范和引导治理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参与乡村治理活动。再次,要培育好乡村自治中承载德治、法治的载体,如“百姓议事会”“乡贤参事会”“道德评议团”等群众性社团,夯实自治,增强法治,激活德治,形成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的共治格局。

韩庆龄:《规则混乱、共识消解与村庄治理的困境研究》,《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3期。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03页。

空气预冷系统冷冻机为水冷式螺杆冷水机组,拥有3台压缩机,根据冷冻水温度自动调节压缩机负荷。目前冷冻机组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故障:

⑩在此要予以说明的是,四种类型的乡村治理体系在强调和突出某一种治理方式或进行偏好选择时,并不意味着对其他治理方式的否定或抛弃,自治、德治、法治只是在具体策略的选择上具有优先次序而已。

李义天:《共同体:内涵、意义与限度》,载李义天主编《共同体与政治团结》,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9页。

格雷厄姆·沃拉斯:《政治中的人性》,朱曾汶译,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11页。

詹姆斯·博曼:《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黄相怀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107页。

1.2.3 实验法 在北京大学体育舞蹈选修课的4个班级中抽取部分学生进行为期13周的体育舞蹈实验干预,学生均为自愿选取标准舞或拉丁舞选修课,其中标准舞选修课2个班中采用随机抽样法抽取32人为标准舞练习组,进行标准舞动作教学;拉丁舞选修课2个班中随机抽取33人为拉丁舞练习组,进行拉丁舞动作教学,由研究者和实验教师共同制订训练方案,每周1次,每次90min,实验期为13周,并在训练前和训练后分别进行协调性与灵敏素质测试。

史云贵、冉连:《协商民主:城乡结合部社会治理机制创新探析》,《阅江学刊》2016年第3期。

王浦劬:《中国协商治理的基本特点》,《求是》2013年第10期。

等如芸被那张排班表搞得焦头烂额时,许元生几乎要高兴地跳起来,当然,他只是心里跳了跳,脸上还是面无表情。他连夜做了那个小程序,从工作QQ上,公事公办地传给了如芸,连一句多余的话也没有说。

SH-SY5Y细胞培养在含10%胎牛血清、100 U/mL氨苄青霉素及100 U/mL链霉素的DMEM培养基中,于37 ℃、5% CO2浓度下培养。细胞转染按照lipofectimineTM 2000说明书进行操作。

翟明磊:《“罗伯特议事规则”的南塘试验》,《南方周末》2009年4月2日。

刘:您身上穿的衣服都是您自己绣的吗?单从领口、袖口的做工,就能发现您的匠心所在,您所有衣服的襟边、袖口、领边都会根据个人喜好绣上花边吗?

道格拉斯·C.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64页。

杨嵘均:《论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在乡村治理中的互动关系》,《江海学刊》2014年第1期。

作者简介: 黄君录,1972年生,西南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常熟理工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何云庵,1953年生,西南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成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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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乡村治理体系建构的逻辑、模式与路径-基于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视角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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