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完备的党的重大决策实施的保障机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完备论文,重大决策论文,保障机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5194(2015)06-0031-06 改革开放以来,党制定了一系列重大决策,诸如改革开放、经济特区、“三步走”战略、西部开发、新农村建设、执政能力建设、“五大建设”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国梦”、“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等等,这些重大决策的实施推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发展,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愿望和要求,巩固了党的执政地位,尤其是十八大以来中央“八项规定”的有效落实堪称典范[1],为中央重大决策落实提供了经验。但是也要看到,在党的重大决策实施的过程中,各种各样的阻碍现象还广泛存在,制约了中央正确决策的落实,也使一些重大决策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因此,必须进一步健全完善党的重大决策实施的保障机制,使中央的正确决策能够真正落到实处,从而促进发展、惠及人民。 1 完善党的重大决策实施的保障机制是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 1.1 巩固党的领导核心地位的本质要求 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主要是通过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来实现的,同时作为执政党,党的思想、决策和主张要通过政府、人大、政协、公检法等机构和其他组织以政策、法律等形式来依法落实,不能以党代政,也不能越俎代庖。正是由于党的重大决策在实施的过程中需要借助于多种形式、多个主体、多种渠道,因而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信息衰减、扭曲、梗阻、变通等现象,导致政策难以落实或者到基层后扭曲变形甚至面目全非。必须看到,党的重大决策是基于人民群众长远利益、在科学理论指导下经过民主决策作出的正确选择,落实这些重大政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而且历史已经证明,只有落实好中央的重大决策,中国的革命、建设和改革才能取得成功。当然,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需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而不是机械地照抄照搬。 1.2 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现实选择 改革开放以来,全党开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功,这得益于中央的正确领导,得益于中央做出的一系列重大决策的贯彻执行,正是由于中央领导集体在重要关头作出的清醒判断和正确决策,才保证了改革开放平稳健康快速地向前发展,并取得了今天的成就。当前不仅要把中央已有的正确决策贯彻好、执行好,而且还要把中央刚刚出台的重大政策学习好、理解好,并创造性地加以落实。 1.3 是解决当前重大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开放也进入关键阶段,社会发展面临的深层次矛盾逐渐增多,加之互联网的推波助澜,风险也越来越大,如果出现大的决策失误,往往会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因此,对中央科学决策的考验更加严峻,对提高决策执行能力的要求也更加紧迫,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党注重科学发展、和谐社会、法治社会建设,强调要提高执政能力,改进执政方式,努力做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目前困扰我国改革发展的问题很多,如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模式转型,贫富差距过大,地区发展不平衡,党群干群关系需要改善,周边国际环境严峻等,解决任何一个问题都需要集中全党全国人民的智慧和力量,谨慎应对,决不能出现大的失误。当然最根本的是把经济发展好,让发展的成果真正惠及人民大众,只有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和支持,才能战胜一切艰难险阻。 2 当前制约党的重大决策实施的若干因素 当前中央的重大决策实施的保障机制总体上是好的,比如中央“八项规定”一出台,全国上下即令行禁止,干部作风为之一变;反腐败斗争严肃认真,强调既打“老虎”又拍“苍蝇”,一大批“老虎”“苍蝇”纷纷落网,腐败蔓延现象得到遏制。但是,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中央决策执行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制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仍较为普遍,需要对影响党的重大决策实施的若干因素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2.1 重大决策的决策体系不够健全 决策本身的正确性是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因此一定要把科学决策放在首位。要保证决策科学,需要建立科学的决策体系。这一体系要以科学的调查研究为基础,要有健全的决策机制和程序,要建立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还要发挥思想库的作用,做到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做法都要坚决防止和纠正。依此衡量,党在重大决策方面的决策体系仍有待进一步完善,主要表现为:一是调查研究存在结论预设现象。即在调查研究之前就已经形成了结论性认识,调查研究只是去寻找和印证已有的结论,这样的调查研究难免成为形式主义的代名词,不能起到调查研究应有的效果;二是吸收全党的智慧还不够。党的重大决策理应让全党知晓,在全党展开充分的讨论,至少在党的代表大会上作的重大决策应该提前在全党公开和讨论,但在实践中还是习惯于决策后在全党进行学习宣传;三是决策方案缺乏比较和选优。决策应该说是一个选优的过程,即应该有不同的方案进行比较,在了解各个方案优劣的情况下作出正确的选择,当然这需要思想库的参与,但是现实是往往没有可供选择的备选方案,或者缺乏对决策可能存在问题的客观分析,而决策一旦作出又习惯于“唱赞歌”,导致决策自身存在先天不足问题;四是决策缺乏必要的修正机制。决策反馈修正机制是决策体系的重要内容,即使是正确的决策,也会存在与实际不符的可能,而中国又是一个大国,情况极为复杂,很难搞整齐划一,因此决策应该有必要的弹性和调整空间,要根据政策实施的情况对政策进行必要的修改,比如中央关于重大决策的文件一般先以“试行”“暂行”的方式颁布实施,待时机成熟后再修改颁布即体现了这一思路,但是,仍有许多文件实施多年未见修改,影响了中央政策的严肃性。 2.2 重大决策的法规政策转换不够顺畅 由于党不能代替政府行使管理职能,因此党的决策必须转化成国家法律法令和各种政策,要完成这一转换需要很多环节,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导致政策实施的走样变形。比如,首先遇到的是立法环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2]8但是,在立法中存在较多的是立法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法律化的问题,即有的部门在立法中把本部门的利益固定化,歪曲了法律的本意,使法律成了维护部门利益的工具,这样的法律毫无公正、公平、公开可言。在政策制定中也存在类似现象,由于中央政策要变成有关地方、行业、单位的政策,而不同层次的政策之间可能存在利益上的矛盾和冲突,于是有的部门便从自身利益出发,对中央政策搞变通。因此,需要很好地梳理中央决策向法规政策转化的方式、程序、形式、时效,以保证中央重大决策的真正落实。 2.3 重大决策执行的“中梗阻”现象严重 “中梗阻”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一方面指地方在执行中央重大决策时搞选择性落实,或者表面上落实但并未落实到位,造成中央决策落实程度不一;另一方面也指某一机关中层岗位干部在行政服务过程中居关设卡,一推二拖三刁难,导致群众办事渠道不畅,引发“上下热中间冷”现象,成为一个地区的发展障碍。其主要表现为:一是服务态度差,二是工作纪律差,三是办事效率低,四是工作作风差,五是执法不公,六是政令不畅,七是不守诚信。中央重大决策既要转变成地方政策,又要靠各级各类党政机关及社会组织去落实,任何层面的“中梗阻”现象都会对中央决策实施造成阻碍,因此解决“中梗阻”问题是落实中央重大决策的重要任务。“中梗阻”现象的出现,既有体制上、利益上、作风上的原因,也有政治上、思想上的原因,不仅影响中央决策的实施,而且造成官僚主义盛行,影响党群、干群关系,破坏政府机关形象,阻碍经济社会全面进步,必须努力克服。要通过选拔政治上过硬的地方领导干部、理顺中央和地方关系、完善权力运行的各项制度、实行政务公开、开展行政效能动态监察和政务服务跟踪监察、广泛开展社会监督等,切实遏制这一现象,使中央决策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愿更好地实现对接。 2.4 部分党政领导干部能力不足 党政领导干部是党治国理政的骨干力量,也是落实中央重大决策的主导者、组织者,其整体水平如何决定中央决策实施成效的大小。由于党面临实现两大历史性转变的任务,即党已经从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已经从受到外部封锁和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成为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而党领导的改革发展和国家建设的领域、范围已空前扩大,复杂性前所未有,改革逐步深入,开放更加全面,并形成了“五大建设”的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可以说,这些形势任务的变化为领导干部的能力提出了更高更全面的要求,与之相比,部分领导干部能力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可以说,一个地方矛盾重重,发展缓慢,很大程度上是领导干部能力不足的反映,因此必须加强领导干部能力素质的培养,重点选拔政治过硬、素质较高、政绩突出、群众支持的干部,在此基础上还要加强培养和监督,健全管理制度,建设学习型党组织,使广大领导干部在学习与实践中不断提高领导能力和水平,真正成为中央决策的得力执行者。 当然,影响中央重大决策执行的因素还有很多,比如,党政关系、党法关系、党与社会的关系、地方政治生态、经济发展水平等,但以上四个方面更突出、关键,必须给予充分关注并加以解决。 3 着力构建保障党的重大决策实施的有效机制 要保证党的每一个重大决策都能得到贯彻落实,最根本的是建立一个良好的机制,使其按照预设的途径和程序高效运行,虽然这样的机制已经基本建立起来,但是对有些环节的经常性忽略以及执行中时隐时现的冲突表明,构建这样的有效机制仍是长期任务。 3.1 宣传教育机制 有效的宣传教育是保证党的重大决策实施的基本前提,因为理论只有掌握群众才能变成物质力量。宣传教育是党的独特优势,党一直高度重视宣传教育工作,而且也正是依靠有效的宣传教育,使党的重大政策及时被全党全国人民了解和接受,并最终转化为革命、建设与改革、发展的巨大物质力量。但是,面对新的条件、形势和任务,原有的宣传教育的途径、方法产生了明显的不适应,必须改进并构建新的更有效的宣传教育机制,其中尤其要解决这样几个突出问题:一是宣传要更符合实际。宣传只有与对象的生活、思想、语言等相贴近,宣传的内容才能更容易被接受;二是宣传要更好地实现全覆盖。宣传工作针对的是人民大众,必须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过去我们在宣传的全覆盖方面做得较好,基本能够让各个地方、各个阶层及时了解党的重大政策,但是随着人们生活方式、工作方式的变化,原有的宣传体系不再高效,如何在原有体系基础上提高宣传的效率,使宣传覆盖到全国各个角落,把党的政策传播到每一位公民,这是宣传工作的一个新的重大任务;三是宣传教育要筑牢网络阵地。在人人都是媒体、信息扩散更加快捷的新形势下,必须增强做好网络宣传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总结工作经验,把网络变成宣传教育武装群众的重要阵地。 3.2 政策转化机制 党的重大决策如何才能更好地转化成具体政策和法律法规,以政策和法律法规保证决策的实施,这是当前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也是改革领导方式、执政方式的必然选择。目前这方面存在一定问题:一是不能及时转化。有的中央重大决策需要经过繁琐的手续、花费较大的时间成本才能转化成政策,虽然有些程序是必要的,但也应进行改革和优化;二是转化政策不配套。有些政策虽然是基于中央重大政策制定的,但是由于政策不系统、不配套,往往导致中央决策很难落实;三是新政策执行不力。新政策往往意味着对已有工作模式、领域的突破,需要执行者创造性地理解和实施,但限于执行者的能力和水平,再加上对部门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导致新政策落实时间延长,执行不力,因此需要对政策转化机制进行合理构建。要明确中央重大决策转化成政策的相关主体、基本权限、落实时限、必要程序、应负责任及政策条目等,确保中央重大决策能够在合理时间内付诸实施并尽快落实,让人民享受到新政策带来的实惠。 3.3 组织领导机制 在保证落实的组织领导机制方面存在一些问题,较普遍的是存在“以文件落实文件、以会议落实会议”现象,致使重大决策的落实在有的地方和单位仅停留在领导小组、会议、文件的层面,而没有完全落到实处。对于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任何单位即使情况特殊也要坚决贯彻,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并上报上一级党政部门,不能对中央政策置之不理甚至阳奉阴违。另外,由于落实中央政策的组织领导往往需要多个部门的配合,如何在不同层次把不同部门协调好是一个难题。对于落实中央重大决策,一般习惯于成立由主要领导挂帅、各方领导参加的专门领导小组,以此解决问题,但是由于各部门工作的相关程度、难易程度、程序规范都各不相同,往往会产生解决不力现象,降低领导小组的权威性,给中央决策落实带来被动。因此需要着力构建一个各方主动配合、责任明确、相互协调的组织领导机制,使中央决策落实能够得到更有力的组织保障。 3.4 法纪约束机制 以党纪国法的权威来保证党的重大决策的落实是法治时代的必要选择,也是中央重大决策实施保障机制建设的基本方向。强化法纪约束,关键是进一步明确党纪国法的基本要求,让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在阳光下有序运行,坚决反对权力寻租、权钱交易现象。从党纪的角度讲,党的纪律涉及党内生活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经济纪律、组织纪律、人事纪律、宣传纪律、群众纪律、外事纪律、保密纪律等。各种纪律相互联系,构成一个党的纪律体系。遵守党的纪律,就是要遵守党在各个方面的规定,自觉在党纪的范围内活动,尤其要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多次强调严明党纪问题,尤其强调要严明政治纪律,他指出:“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3]30“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最核心的,就是坚持党的领导。”[3]31只有全党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党才能团结一致,为党的奋斗目标共同努力。从国法的角度看,党的职责虽然是领导立法、保证执法,但也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而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都要自觉遵守法律,以法律为准绳,做遵守法律的模范。只有把党纪和国法统一起来,把落实中央政策转化为遵守法律和政策的自觉行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落实才能获得持久有效的保障。 3.5 示范带动机制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典型带动一直是党的一个重要工作方法,在中央重大政策落实上也要继承这一有效的方法。在这一示范带动机制的建设上,要特别强调如下几个方面的“带动”:一是中央机关带动。中央机关是执行中央重大决策的重要部门,担负制定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组织领导的职责,如果中央机关对中央决策理解到位,政策转化及时,措施有力,自觉遵守,就能极大促进中央重大决策的落实,反之如果过分考虑部门利益,推诿扯皮,中央决策就会成为镜中月、水中花;二是领导干部带动。领导干部的带动最主要的是“一把手”的带动,各地方和单位的党政“一把手”是落实中央决策的“风向标”,他们对中央决策真学真懂真落实会起到示范带动作用,使中央决策的落实畅通无阻;三是党员带动。党员是人民群众中的先进分子,理应通过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动人民群众去理解支持和落实中央决策,发挥中央决策的最大威力,使人民群众真正受益。 3.6 检查督促机制 检查督促是落实中央决策的重要步骤,也是做好一切工作必要的程序设计。在党和国家的机构设置中,纪检监察系统较好地履行了这一职能。纪检监察部门以合署办公的形式对党委和政府机构落实中央政策和党纪国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方法丰富多样,既有开展党纪国法教育,也有查办大案要案,还有组成巡视组进行一般和专项巡视等。目前纪检监察系统在反腐败方面成绩突出,尤其是近年来陆续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落实了中央关于反对腐败的重大部署。但是,在落实上级政策的效能监察方面,纪检监察系统还需要进一步分析问题,查找原因,总结经验,切实解决好少数部门落实上级政策不力的问题。与此同时,还要探索更有效的落实中央重大决策的机制,其中中办国办联合派出督查组对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督查也是一个有效的举措。发挥纪检监察系统的功能,辅之以多种具有权威性的临时专项督查组督导中央重大决策的落实情况,同时以创新的精神探索多种有效渠道,从而构建有力保障中央重大决策落实的相关机制,是当前检查督促机制建设要实现的主要目标。 3.7 社会压力机制 少数机构、少数人的力量终究是有限的,只有把人民群众动员起来,形成普遍的社会共识和广泛的社会舆论,才能使落实中央重大决策成为自觉行动。要构建这样的机制,首先,要使人民群众充分了解中央重大决策,通过广泛的宣传、鲜明的对比让群众了解新政策可能带来的好处、引发的变化,从而激发其积极性;其次,要推进党务政务公开,让人民群众对各级党委政府落实中央重大决策的进展情况有充分的了解,从而起到督促的作用;最后,要赋予人民群众对不良作风、不作为干部的弹劾罢免权,对有的机关、部门存在的对中央重大决策推诿扯皮、对人民利益漠不关心、对人民诉求置若罔闻的现象,要根据多数群众的意愿,按照法定程序撤换有关责任人,或者督促其限期改正。此外,还要注重发挥社会调查机构的作用,对各行业、部门存在的落实中央决策不力的情形进行民意调查,对突出者进行严肃整治,从而为落实中央重大决策培育优良的社会环境。 4 完善党的重大决策实施的保障机制需要注意的问题 构建完备的党的重大决策实施的保障机制是一个长期的任务,这一机制的构建既要立足现实,又要着眼长远,既要继承已有的成功做法,又要考虑创新和长期管用。 4.1 进一步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 党的领导和执政都是党落实自身重大决策、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基本方式。而党对人大、政府、政协等各种组织的领导方式则涉及党的执政方式。两者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党的领导方式包含党的执政方式,并且决定党的执政方式;党的执政方式是党的领导方式的重心,是执政条件下领导方式的最重要体现。 党的领导主要包括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也就是说,党的领导主要是通过政治引导、思想教育、组织纪律等方式来实现的,以政治统一、思想一致、组织有力为目标。但是,必须看到,党的领导至少在落实中央重大决策层面遇到了挑战,目前,对中央决策持保留意见者有之,置疑者有之,阳奉阴违者亦有之,这就需要我们在认识上求大同存小异,在行动上既注重党纪国法的约束,又要承认灰色地带的存在,从而把更多的人团结在党的周围。 改进执政方式同样十分迫切。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提出,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发挥党委对同级人大、政府、政协等各种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发挥这些组织中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加强和改进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各类群众团体的领导,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他们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其中,如何发挥党委对同级政府的领导核心作用至关重要,因为各级政府是落实中央决策的直接部门,而党对政府的领导只能是按照职能分工通过党组把党的重大决策转化为政府政策和法律规章,发挥党员干部的领导与模范带动作用来实现,不能进行具体的干预。面对少数政府机构和工作人员存在的对中央决策的选择性落实甚至不作为现象,党如何及时有效地作出反应,加以制止,这正是对党的执政方式的巨大考验。 4.2 健全完善重大决策实施的效力体系 党的重大决策是一个体系,从形式上,包括一系列相关的政策与法规;从层级上,它由中央和地方的相关政策法规所组成;从效力上,它在不同层面发挥指导性作用和约束力。效力体系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不同法律有自身固有的效力层次,不同法律的效力层次相互协调和联系便构成法律效力多层次性的结构体系。比如,在我国法律效力体系中,首先是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次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再次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最后才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只有法律效力体系明确、结构合理,才能明确法律意义上的上位法和下位法,也才能明确在效力上谁应该服从谁。 中央重大决策在党内法规中会得到体现,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规定,党内法规分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七类,这七类党内法规代表了其基本内容、适用范围和效力等级,对于党内法规的制定、执行和遵守具有重要意义。对于融入党内法规的中央重大决策,应该按照其效力层级分别加以贯彻执行,不可混淆层级,更不可以下位法来否定上位法。在政府层面也是如此,要按照法律政策的层级来实施,从而保证法律政策体系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但是,在中央重大决策向国家政策法律转化与执行的过程中,由于时常发生党的决策与国家政策法律、不同政策与法律规章在层级效力上的转换,从而导致效力上的混乱,或者至少是当事人理解上的歧义,因此造成有法难依或法律授权不清的情形,从而导致对中央决策理解和执行上的阻碍。对此,应该梳理中央重大决策需要转化的国家政策法律的类型及效力层级,理顺关系,促进执行的合理衔接与顺畅有序。 4.3 加强党对政府、公检法、社会团体等的领导 人大、政府、政协、公检法、社会团体等都是落实中央重大政策的重要部门,而且它们与群众的联系更密切,影响更直接。近年来,由于少数立法的偏颇、个别出现的司法不公案件、政策执行中的粗暴生硬等导致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引发了诸多社会问题,导致人民群众对中央重大决策的误解怀疑,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加强党对人大、政府、政协、公检法、社会团体等的领导是当务之急。如何加强领导,加强在这些部门的党组建设无疑是一个重要选择。 2015年6月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下文简称《条例》)做了有益的尝试,这一《条例》重申,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党组,是我们党从国情出发创造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得到贯彻落实的重要途径,体现了党独特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制度优势。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党组制度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必须牢牢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完善党组制度,提高党组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由于《条例》要求在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一般都应当设立党组,因而把县级以上各级各类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纳入了党委领导对象,党组只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并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的领导。可以说,党组是落实中央重大决策、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的重要机构,在当前形势下加强党组建设,保证党对政府机关、人民团体的领导,对于切实改正这些部门存在的弊端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4.4 坚持民主化、法治化的基本方向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对人民民主具有示范带动作用,要以党内民主促进人民民主的发展。而且《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由此确定了政党和国家治理的一个基本方向,即民主化和法治化。要落实中央重大决策,也必须沿着这样的方向逐步完善体制和机制,发挥民主和法治的保障作用。 在民主化问题上,需要在决策制定和执行中更多地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尊重他们的意愿,让他们在多个环节更多地参与,并接受他们对落实情况的评判。只有使中央重大决策真正来自群众、服务群众,才能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才能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在法治化问题上,要树立法治思维,遵循程序理念,严格按法律办事,尤其要排除领导机关及领导干部个人对法律的干预,使法律真正成为有利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公正的法律,在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最高层次上实现三者的有机结合。标签:党的纪律论文; 政策执行论文; 立法原则论文; 群众纪律论文; 决策能力论文; 组织保障论文; 地方领导论文; 时政论文; 法律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