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业净资本监管体系及其制约因素_净资本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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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经验看,当前中国证券行业实施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体系还处在发展的起步阶段,从核算指标、测算方式、监管体系等各个方面与成熟市场相比都有一定的差异和不足。特别是我国证券市场上存在的一些制度性缺陷所导致的一系列问题,如盈利模式单一、融资渠道狭窄、资本金运用效率不高等都进一步制约了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制度实施的有效性。从发展趋势看,证券行业的监管必须逐步构建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体系。

在现代金融监管中,之所以强调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体系,实际上并不是单纯规定证券公司的权益比例,而是根据证券公司业务实际承担的风险拟定相应的风险权重,通过风险权重把证券公司业务与证券公司应提取的资本有机联系在一起。

在国际金融机构监管体系的发展演变中,对证券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强调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体系,已经体现和包涵在不同监管机构的要求中。证监会国际组织(IOSCO)就向各监管当局提出了针对证券公司的一系列的监管指引,包括1989年10月《证券公司资本充足率标准》;1990年11月《跨国证券公司资本金要求》;1996年3月7日《保证金报告》;1997年5月《资本充足率标准比较》;1998年5月《证券公司及其监管机构风险管理与控制指南》;2000年5月《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及其对证券公司和监管者的建议》等。我国在2000年9月引入了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体系。

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框架的理论分析

一、证券公司资本的组成

证券公司资本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应该是股本和公开储备。其中股本对各个国家的证券公司来说是相同的部分,在公开发布的财务报告中是完全能够得到体现的,它对证券公司的赢利能力和竞争能力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对于公开储备,各国监管机构的政策虽仍不完全相同,但大多采用从税后利润提留的方式。我国也规定了从证券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一般风险准备,“用于先于盈余公积之前弥补亏损”。股本与公开储备便构成了证券公司的核心资本,即一级资本。

证券公司资本的另一个组成部分,即附属资本或二级资本包括普通准备金和重估准备。证券公司的资本组成中还有一些减项,主要是母子公司间的关联投资与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与银行之间、相互之间持有的股份,以避免资本的重复计算,虚增资本。

二、证券公司风险资本的计算

风险资本计算的实质就是对不同风险性质的业务制定与风险相应的权数,以便最终确立证券公司在该项业务中可以运营的交易规模。具体风险权数的确定是一项既依赖历史数据又需要模型精确计算的复杂工作,并且由于证券公司的资本衡量监管目标已由单纯地规避信用风险向市场风险扩展,因此在确定证券公司业务风险权重中将有所调整:一类是与银行贷款计提坏账准备相似的已计提准备业务,参照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风险权重,如自营证券业务等;另一类是未计提专项准备的业务,证券公司则将适当提升其风险权重。

三、证券公司资本充足率(Rca)的确定

我国对证券公司资本充足率的规定从资本绝对数看主要是规定了“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净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其中净资本的计算公式为:

净资本=净资产-(固定资产净值+长期投资)30%-无形及递延资产-提取的损失准备-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长期性或高风险资产

这方面来看,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与美国证监会的原始方案有相似性,即二者对证券公司最低的净资本要求都是从净资本与对外负债的比率要求出发的。但二者又有一定差异,这主要表现在对用来计算最低净资本要求的对外负债认定范围的不同。

四、各类证券头寸的风险计提

计算净资本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对证券公司所持有的主要资产--各类证券头寸的风险进行资本计提,主要包括美国的综合法(Comprehensive approach)、欧盟的积木法(Build-block approach)和英国的简单投资组合法(the Simplifiedportfolio approach)。

在净资本的计算方面,我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以下简称《计算规则》)主要是先将证券公司资产负债表中资产项下的各类资产根据其风险特征和流动性的不同而以不同的比例进行折扣(折扣比例见下表),然后把各项资产折扣后的金额进行合计,再减去该公司的负债总额和或有负债,便得到该公司的净资本额。我国目前的方案可以看作是美国原始方案和替代方案的折中,即对净资本的绝对规模要求与替代方案相似,对净资本与对外负债的比率要求则与原始方案相近。而在净资本的具体计算方面,则与纯粹的综合法最相近。

表1:《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中不同类别资产的折扣比例

资产项目 折扣比例 资产项目折扣比例

现金及银行存款 100%代发行证券100%

清算备付金和交易保证金 100%代兑付债券100%

自营证券 受托资产 100%

其中:国债

95%待转发行费用

0%

股票和投资基金

90%待摊费用

0%

可转换债券

90%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

0%

其他上市证券 80%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

拆出资金 其中:国债 95%

其中:合同期内

95%其他债券

70%

逾期 0%其他流动资产

50%

买入返售证券 长期投资:

其中:未逾期100%其中:长期股权投资及基金投资

70%

逾期一年以内 70%长期国债投资

90%

逾期一年至二年

50%长期债券投资

逾期二年以上 0%其中:中央企业债券 80%

应收款项地方企业债券

50%

其中:一年以内

90%其他长期债券

50%

一年至二年

70%固定资产净值

60%

二年至三年

50%在建工程

50%

三年以上 0%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

应收股利100%其中:无形资产 40%

应收利息 交易席位费 60%

其中:一年以内

95%长期待摊费用0%

一年至二年

50%其他长期资产

40%

二年以上 0%

五、证券价值的确定

国际证监会要求在计算证券公司所持有的有价证券应按照市场价计算其价值,但在我国,由于刚开始实施资本充足性制度规定时的市场建设还不完善,现行的《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要求以成本价计算价值。随着市场的发展,以成本计价的方式使得券商所持证券的成本价远低于市场价,因此会造成券商所持有的净资本的高估。冯玉明等(2003)选取的41家券商样本表明,截至2002年年底,券商所持有的股票和基金大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账面亏损,且许多券商亏损严重。以股票为例,在表中列出的41家券商中,亏损10%以上的有22家,其中,7家亏损在20%以上,个别券商的亏损甚至超过40%。2004年上半年,许多券商的帐面亏损更为严重。可见,以投资成本计价计算会造成部分券商所持净资本的严重高估。

六、券商集中持有某一证券时的折扣比例

对于券商集中持有某一证券折扣比例规定在各国有不同的比例要求,如在美国,当证券公司持有某个单一证券的价值超过其净资本的10%时,超出部分的计提比例增加15%。我国现行的《计算规则》并没有对券商持股集中时的折扣比例做专门规定。但是因为集中持股的证券价值占到净资本的很大一部分,如果不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会蕴藏着很大的风险。一旦证券价格由于公司因素发生重大变化,会使证券公司的流动性遭受重大影响而发生危机。2004年以来的市场调整使为数众多的证券公司陷入困境,足以说明持股集中带来净资产实际的低估是证券公司风险监管中的潜在风险之一。

风险监管体系实施中的制约因素

中国证监会2000年9月23日颁布的《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及2001年12月28日颁布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可以看作我国证券公司实施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体系的起步。几年来,这一监管理念符合国际趋势,对于中国证券市场的影响也是基本正面的。但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特殊情况,我国在实施这套体系中和国外还有许多差距和有待改进之处,主要表现在:

一、我国证券公司的资产负债模式与经营状况制约了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体系的有效运行。从经营状况来看,我国证券公司普遍存在着流动性不足的问题。例如1999年我国证券公司的长期资产占到净资产的77%,到2002年底这个数字为52%,无合同期和超过合同期应收款占净资产的28%,两项合计占净资产的80%,有一些长期资产实际上已经成为净损失。而另外两组衡量流动性的指标长期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和长期负债占总负债的比重则分别为30%和0.7%,而国外这两组指标一般为不超过10%和10.8%,说明资产流动性差已经成为证券公司最大的风险,在近几年股市下跌中暴露出来的证券公司关闭或被接管等问题都与流动性不足有密切关系。

我国证券公司的资本金运用效率(可用资本金的杠杆系数来反映)普遍偏低,权益比重过大,制约了证券公司的业务发展。比较显示,我国监管部门对综合证券公司权益比例的要求为11.1%,这一水平相当于六家美国证券公司4%左右的权益比例的2.77倍,也即意味着国内证券公司的经营成本将是美国著名证券公司的2.77倍。这对竞争力原本就处于劣势的我国证券公司而言,无疑更是加大了成本。监管机构制定11.7%的权益比例指标是出于对我国证券公司风险抵御能力不强的担忧,但在实际金融市场运作中,过高的权益比例标准在缺乏有效及时的监控之下,不仅不会鼓励证券公司尝试内部风险管理改善的努力,反而会刺激证券公司为平衡高成本而从事高风险业务。

冯玉明等(2003)的研究充分说明了我国证券公司在资产负债方面与国外存在的差距。在选取的中美证券公司比较中,从流动性看,美国证券公司的非流动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为2.31%,其中流动性最差的固定资产仅为0.27%;而国内证券公司的非流动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高达11.11%,其中固定资产为4.69%;从资本运营效率上看,美国证券公司的现金及银行存款占其总资产的比重仅为0.95%,而国内证券公司的这一比重高达57.63%。这主要是因为国内投资者买入证券时必须全额支付所需款项,但在美国,投资者买入证券时可以垫头交易的。总的来说,资产负债结构的不合理、运营模式的单一等因素使得我国在实施净资本核算的风险监管是不能使净资本充足率有效地约束和反映证券公司真实的综合风险。

表2:中美证券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比较

美国证券公司资产负债结构(1995年)

中国证券公司资产负债结构(2002年)

资产(负债)类别

占比

资产(负债)类别 占比

资产资产

现金及银行存款

0.95% 现金及银行存款 57.63%

应收款 30.83% 清算备付金和交易保证金 2.88%

其中:对其他券商的应收款25.41% 拆出资金0.40%

对客户的应收款 4.93% 买入返售证券1.23%

其他应收款 0.49% 应收款项6.37%

买入返售证券 37.84% 应收股利和利息 0.01%

自营证券 28.02% 代发行证券和代兑付债券 0.57%

其中:短期非政府债券 1.36% 受托资产

10.14%

联邦政府债券

17.32% 自营证券9.66%

地方政府债券

0.88%其中:国债2.15%

公司债券

4.82% 投资基金0.62%

股票

2.37% 股票6.10%

其它

1.27% 可转换债券 0.58%

未上市交易的证券 0.35% 其他上市证券0.21%

借入证券 0.01% 长期投资: 4.36%

活期债券抵押物(Collateral for demand notes)0.03%其中:长期股权投资3.59%

交易所会员费 0.03% 长期国债投资0.32%

对国外分支机构(合资机构)的投资 0.39% 长期债券投资0.45%

固定资产 0.27% 交易席位费 0.35%

其它资产 1.27% 固定资产4.69%

其它资产1.71%

合计 100%

合计100%

负债及股东权益 负债及股东权益

应付银行贷款 3.17% 短期借款1.26%

卖出回购证券53.30% 拆入资金4.29%

与经纪业务相关的应付款 19.78% 卖出回购证券款 2.07%

其中:对其他券商的应付款 10.95% 应付款项3.94%

对客户的应付款

7.75% 应付工资和福利费0.40%

对其他机构的应付款

1.08% 应交税金及附加 0.09%

其他应付款

3.73% 代买卖证券款

52.02%

卖空债券12.71% 代发行证券和兑付债券款 0.66%

应兑付中长期债券 2.03% 受托资金

11.40%

次级债务 2.07% 其他流动负债0.34%

股东权益 3.22% 长期负债0.34%

股东权益

23.19%

合计 100% 合计 100%

二、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需要逐步体现激励相容监管理念。当前,现有的中国证券行业的资本监管中,在实施以净资本为核心的监管时没有充分考虑到我国证券公司不同经营风格、不同业务规模等的不同,在比例设置和资本监管上缺乏一定灵活性。另外,缺乏有效的激励相容理念。激励相容机制强调紧紧依靠市场监督,通过权利与义务、风险与收益的合理分配来引导创新向正确的方向发展,如新资本协议提供了可供金融机构选择的、难度不同的风险管理体系,同时,那些选择难度更大的风险管理体系的金融机构,其所需要配置的资本金一般要少,从而在金融市场的竞争中更为主。激励相容机制的结果是促进有竞争力的公司占得市场主要份额。在西方发达国家,证券行业已经逐渐被少数庞大的、有实力的投资银行所主导。在美国,前十大投资银行其资本总额占全行业资本总额比例和业务均由70年代初的1/3上升到目前的3/4。而在我国,位于前15位的证券公司的资本和资产仅为整个证券业的一半。从发展趋势看,需要通过对资本充足的机构减少不必要的政策限制,引导市场主体主动完善净资本管理。

三、建立持续的资本金补充制度,保证净资本核算监管的有效性:《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或发行债券筹集长期资金。完善证券公司质押贷款及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办法,制定证券公司收购兼并和证券承销业务贷款的审核标准,在健全风险控制机制的前提下,为证券公司使用贷款融通资金创造有利条件。”因此目前至少可以明确证券公司可以从公开发行股票或发行债券筹集长期资金;完善证券公司质押贷款制度;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拓展证券公司收购兼并相关贷款业务和证券承销业务贷款业务几个方面拓宽融资渠道。从长期来看,鼓励各类金融创新,建立多层次多方面的融资渠道是补充证券公司资本金、完善净资本监管体系的重要方面。

四、重视证券公司不良资产的处理问题:由于各种原因、特别是系统性风险的考虑,银行类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问题受到较多的重视,而事实上证券公司不良资产比例较大、处理方式单一已经成为证券行业进行严格的资本充足率监管的重要障碍之一。截止到2003年,我国共有证券公司130家。根据已有的数据,有98家老的证券公司的资产总额达到6413亿元,净资产达到917亿元,净资本达到457亿元,不良资产率达到50%以上。从绝对额上看,有10家公司的不良资产额超过10亿元,是总不良资产的42%。因此大量非证券不良资产就成了我国证券公司难以增资扩股、有效补充资本金的重要原因。如何有效地解决证券公司不良资产问题也是完善证券行业净资本监管体系的关键因素之一。

五、通过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形成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特别是要强调数据报送的真实准确。要使净资本成为证券公司财务风险控制的核心指标,就必须保证证券公司向监管部门报备、向市场公开披露的净资本数据和其对外负债等数据是真实准确的。只有有效和准确的数据才有助于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体系的建立。另外,借鉴银行业完善净资本监管的经验,需要建立体系完整、内容翔实的数据采集、报送、处理、存储和披露系统。金融机构的净资本核算体系是基于历史性和经验性的测算体系,指标与比例的确定需要参照大量和完整的历史数据。随着监管理念的不断成熟,我国势必将建立起更加灵活合适的监管方法,及早建立有效的行业内各公司的财务、经营数据的采集、披露体系,将有助于证券行业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体系的不断成熟完善。

我国证券行业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体系还处在发展的初期,从核算方式、比例指标确定、监管体系等方面与国外都还有一定的差距。特别是我国证券行业赢利模式单一、融资渠道狭窄、经营效率较低等具体情况也进一步制约了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体系有效发挥作用。今后,在不断完善测算体系的基础上,更需要针对证券行业的一系列深层此问题提出改进举措,使得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体系在证券业的改革与发展中逐步强化其导向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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