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应该尽早把握道德与法律的结合--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早期反腐败、促进廉政的成功实践中得到的启示_反腐倡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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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泽民同志深刻指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这个重要论断,是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也是今后工作的基本指针。本文着重就新中国成立初期反腐倡廉成功实践的启示,谈一些认识和思考。

一、抓得及时,清醒预见“可能腐败”的极大危险

无产阶级政党执政以后,能不能拒腐蚀永不沾,是一个不容回避的严峻考验。民主革命在全国取得胜利的前夕,中共中央就把反腐倡廉摆上议事日程来认真对待。

(一)未雨绸缪,敲响警钟

反腐倡廉是无产阶级政党坚持立党为公根本宗旨的必然要求,必须敏锐地觉察形势变化对党的队伍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防患于未然。

1948年12月14日,刘少奇在《对马列学院第一班学员的讲话》中,就从如何保住来之不易的革命胜利成果的角度,谈到了党在即将取得全国执政地位后怎样拒腐防变的问题。他尖锐地指出:在中国这个落后的农业国家,一个村长,一个县委书记,可以称王称霸。胜利后,一定会有人腐化、官僚化。“如果搞得不好,别人也能推翻我们的。”(注:《刘少奇选集》上卷,第413页。)

1949年3月党的七届二中全会在确定新中国一系列基本方针政策的同时,认真研究了在新形势下加强党的建设问题。毛泽东代表中央委员会所作的报告,及时提醒全党高度警惕:“因为胜利,党内的骄傲情绪。以功臣自居的情绪,停顿起来不求进步的情绪,贪图享受不愿再过艰苦生活的情绪,可能生长。”并且指出资产阶级的捧场“可能征服我们队伍中的意志薄弱者”。因此,一定要预防在“糖衣裹着的炮弹”攻击面前“打败仗”。明确要求“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注:《毛泽东选集》第2版,第4卷,第1438~1439页。)。

(二)领导带头,树立正气

列宁说过: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反腐倡廉的关键在于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根据毛泽东的提议,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作出了防止资产阶级腐蚀和反对突出个人的6条规定:(1)禁止给党的领导者祝寿;(2)不送礼;(3)少敬酒;(4)少拍掌;(5)禁止用党的领导者的名字作地名、街名和企业的名字;(6)不要把中国同志和马、恩、列、斯平列,禁止歌功颂德现象。这表明党对执政后的自身建设问题不仅有着清醒的认识,而且从中央开始采取了防范措施。

七届二中全会后,中共中央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总部从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迁往北平。对于这样一件标志着中国革命胜利发展的大事,已经先期进入北平的一些负责人准备召开一次庆祝大会。可是毛泽东途经保定时,连当地要举行庆祝会也不同意。为此,周恩来当即电告中共中央华北局:“闻此地将举行庆祝大会,主席认为不妥,连北平也不要开庆祝大会,因以我党中央迁移名义,号召人民庆贺并不适当,望速停止北平以及各地庆贺行动。”(注:转引自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第9-10页。)这件事的果断处理,生动地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在巨大胜利面前不居功自傲的高风亮节,在人民群众中产生了良好的反响。

毛泽东坚决制止孤立地宣传自己的不适当做法。1950年5月,沈阳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决定在市中心区修建开国纪念塔,塔上铸毛泽东铜像。为此,沈阳市人民政府特致函中央新闻摄影局,请求代摄毛泽东全身8寸站像4幅。毛泽东在5月20日审阅这份公函时,明确批示:“铸铜像影响不好,故不应铸。”并在来函中“修建开国纪念塔”旁批写:“这是可以的”;在“铸毛主席铜像”旁批写:“只有讽刺意义”(注:《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1册,第362页。)。随后,当毛泽东听说中共长沙地委和湘潭县委正在韶山为他建一所房屋并修一条公路通到他的家乡时,9月20日就此事特地给湖南省委负责人黄克诚、王首道写信,明确表示:“如果属实,请令他们立即停止,一概不要修建,以免在人民中引起不良影响。”(注:《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1册,第529页。)同年10月,北京市第二届第三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通过提案,请市政府建议中央考虑在天安门前建立毛泽东大铜像。对此,毛泽东再一次批示:“不要这样做。”(注:《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1册,第621页。)

在党中央的大力倡导和主要领导人模范行动影响下,一大批各级领导干部在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方面作出了表率。例如人民解放军某部师长程悦长,身为高级干部,仍然保持着战争年代的艰苦奋斗作风,长期使用两条旧棉被而不让后勤部门换新的,外出工作尽量乘坐大卡车,还坚持坐在露天车皮上,与战士打成一片,以便在毫无拘束的相处中了解到战士的实际生活情况和思想状况。又如中共湖南省委妇女委员会书记董纯,身为省级领导干部而不坐小包车,有一次曾冒着严寒步行10里路到湖南大学作报告。这些优秀典型的事迹在报刊上报道后,使广大党员和干部受到了很深的教育。

二、抓住根本,着力提高“不想腐败”的思想素质

坚持把思想建设放在首位,是党的优良传统。建国初期,针对党员中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实行标本兼治,及时提出要为更高的共产党员的条件而斗争,并且认真组织理论学习,这就抓住了提高全体党员思想素质的中心环节,为拒腐防变提供了根本保证。

(一)规定标准,增强党性

建国初期,随着革命胜利发展,党员数量急剧增加,其中相当一部分人对党的性质和奋斗目标存在模糊认识。针对这种状况,1951年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作出决定:以一年时间在全党普遍进行关于怎样做一个共产党员的教育,使人人明白做一个合格党员的标准。

同年3月28日至4月9日,中央召开第一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着重讨论整顿党的基层组织和发展新党员问题。刘少奇在会上作了关于党的组织若干问题的报告和《为更高的共产党员的条件而斗争》的总结。他指出:由于过去长期处于被分割的农村和紧张的战争环境,对党员缺少充分的系统的关于党纲和党章的教育,同时由于有些地方接收党员时降低了条件,也有些党员在全国胜利后产生了“革命到头”的退坡思想,甚至发生蜕化变质。这些多方面的原因,使党在组织上和思想上出现了不纯的现象。而且,随着环境和地位的重大变化,战争年代那种客观的限制已经消失,如果又不在主观上加强限制,不更加提高党员的条件和严格入党的手续,就会有大批心术不正的落后分子、投机分子甚至反动分子混入党内来,这是一种严重的危险。因此,要使我们的党能够肩负起领导和团结全国人民,完成“新的更伟大更艰苦的革命任务”,“今后共产党员必须比过去具有更高的条件”(注:《刘少奇选集》下卷,第69页。)。

会议通过的《关于整顿党的基层组织的决议》,强调指出了在执政党的条件下,提高党员质量的重要性,规定了共产党员标准的8项条件。上述规定,不仅使广大党员更加明确了自己够不够格的标准,而且使积极分子有了争取做一个共产党员的明确方向,同时也使党组织有了考核和教育党员的具体依据。会后,全党广泛深入地进行了这8项条件的教育,对加强党的建设起了重要作用。

(二)学习理论,明辨是非

马克思主义是无产阶级政党的行动指南,也是每个党员从思想上增强拒腐防变能力的根本武器。中共中央十分重视对党的干部进行理论教育。早在1948年7月就创办高级党校(仍沿用延安时期马列学院的名称),由刘少奇兼任院长,主要任务是为党比较系统地培养具有一定理论水平的领导干部和宣传干部。1950年9月10日刘少奇在马列学院第二、三班开学典礼上的讲话,强调指出:“中国党如果没有很多的理论干部,就不可能领导这样大的国家达到社会主义。”(注:《刘少奇选集》下卷,第52页。)他提出一定要努力学会“用马列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处理问题”,而“不要把马列主义变成教条”,(注:《刘少奇选集》下卷,第49页。)并且要求联系自己的工作和思想作风,“学了马列主义,就要把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命令主义、官僚主义这些东西克服掉。”(注:《刘少奇选集》下卷,第51页。)

1951年2月,中央《关于加强理论教育的决定(草案)》进一步指出:“理论学习的不发展,经验主义倾向的存在,正是目前党内一部分干部对于党的政策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在工作中缺少坚定性和远见,缺少对于新鲜事物的敏感,产生官僚主义命令主义事务主义倾向以至功臣思想蜕化思想的根本原因。”(注:《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2册,第123页。)因此,加强理论教育“是提高干部,改进工作的根本方法”,全体党员都应无例外地进行有系统的学习,并且根据理解能力分为三级:初级组学习政治常识,中级组学习理论常识,高级组学习理论著作。为了加强理论宣传,从1951年10月到1953年2月,相继出版了《毛泽东选集》1至3卷。在中央的领导和推动下,全国各地很快形成了比较正规的理论学习热潮,参加学习的干部共有250万人。实践证明,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对于坚定无产阶级立场,学会用科学的世界观方法论去解决面临的新问题,起了巨大的作用。

三、抓准要害,着力营造“不敢腐败”的威慑氛围

执政党的地位,处于胜利的和平的条件下,很容易滋长官僚主义、命令主义的不良作风。生活在五光十色的环境里,也总有少数人经不起种种诱惑,走上腐化堕落的道路。因此,党中央把反对官僚主义和反对贪污盗窃作为反腐倡廉的重点来抓。

(一)处理昏官,教育全党

严重的官僚主义恶习,不仅会延误工作,而且往往成为某些犯罪活动的保护伞。发生在武汉市的纪凯夫事件就是后一种典型。这个市的卫生局副局长宋瑛在工作中犯有严重失职等错误,1950年9月有人匿名写信给毛泽东作了检举。中央要求武汉市委负责处理。市政府将来信转给卫生局查处。宋瑛得知后,认为写信人“动机不纯,有意破坏”,并猜测这是市属第二医院工作人员纪凯夫所写。副市长周季方支持宋瑛追查控告人。恰在此时,第二医院发生保险柜公款被盗案件,周季方、宋瑛等人又蓄意嫁祸纪凯夫。市委领导人偏听偏信宋瑛的报告,市公安局将纪逮捕,长期拘押逼供;接着又逮捕配制盗款所用钥匙的铜匠,逼使铜匠歪曲真相;然后进一步将盗窃案说成是“政治阴谋”,诬陷纪凯夫是“特务”。中共中央中南局组织部、纪委和武汉市纪委在了解真实情况后,都提出了不同意见,《人民日报》还在1951年9月11日于“党的生活”专栏发表文章,公开批评宋瑛、周季方压制民主侵犯人权的严重错误。但问题仍未得到妥善解决。同年10月,在中央纪委直接干预下,由中南局纪委牵头组成联合调查组,终于进一步弄清了事实真相。

这个严重官僚主义和违法乱纪案件被揭发后,除宋瑛依法定罪外,还对有关人员作了严肃处理。2月3日,毛泽东和中央书记处其他成员一致同意中南局的处理意见:市委副书记、市长吴德峰和市委副书记谢邦治等有关负责人,分别受到撤销党内外职务的处分;责令市委书记张平化代表市委公开作自我批评并降为副书记;同时决定改组武汉市委。2月16日,《人民日报》头版头条报道这个消息,在全国引起了极大震动,使广大干部受到了一次非常深刻的教育。

(二)严惩贪官,杀一儆百

执政党的干部能不能正确使用人民赋予的权力,是为广大人民谋利益,还是为自己或少数人谋私制,这是严峻考验的核心。在新的形势下,确实有少数领导干部以权谋私,走上犯罪的道路。

刘青山、张子善是两个蜕化变质的典型。他们分别于1931年和1933年加入共产党,都同国民党反动派和日本侵略者进行过英勇的斗争,新中国成立后被委以中共天津地委书记和天津专署专员的重任。可是,随着环境和地位的变化,贪图享乐的思想急剧滋长。他们利用职权,勾结奸商,贪污、盗窃、受贿和肆意挥霍公款共达155亿多元(折合现人民币155万多元)。其中有的是防汛款、灾民救济款、干部家属救济费、治河民工工资以及银行贷款,情节十分恶劣。他们甚至派人伪装解放军到东北盗运木材牟取暴利,用侵吞的巨款到香港购买高级轿车。问题暴露后,二人又多方设法掩盖罪证,张子善一次亲手焚毁单据378张。对于这种罪大恶极分子,党中央并没有因为他们曾经对革命有功就故息迁就,而是抓住这个重大典型案件,依照党纪国法,严加惩处。1951年11月30日,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了《转发华北局关于刘青山、张子善大贪污案调查处理情况的批语》,认为这件事给全党“提出了警告”,“必须严重地注意干部被资产阶级腐蚀发生严重贪污行为这一事实,注意发现、揭露和惩处,并须当作一场大斗争来处理。”(注:《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1册,第528页。)12月4日,中共河北省委开除了刘青山、张子善的党籍。经华北局讨论决定,将刘、张二人逮捕。1952年2月10日,河北省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刘、张二犯死刑,立即执行,并没收其本人全部财产。

在这之前,北京市于2月1日举行公审大会,对罪行严重而又拒不坦白的大贪污犯薛昆山(原任中国畜产公司业务处副处长、贪污盗窃20余万元)、宋德贵(原任公安部行政处处长、贪污6万余元)判处死刑,没收其全部财产。对大贪污犯雷亚卿、孙建国、王丕业等分别判处15年、10年和5年徒刑,追缴全部赃款。对能自动坦白悔过,并积极检举其他贪污罪犯,或有戴罪立功表现的大贪污犯夏茂如、杭效祖则免于刑事处分,追缴赃款后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党对这些大案要案的严肃查处和区别对待,不仅极大地震慑了其他腐败分子,有力地促使犯罪分子攻守同盟的瓦解,而且深刻地教育了全党和广大干部,有效地遏制了腐败的蔓延,对于保持清正廉洁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正如人们常说的那样:杀了几个人,好了几十年。

四、抓紧抓实,着力形成“不能腐败”的约束机制

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内因是事物变化的根据,外因也是事物变化的条件。建国初期党的建设的经验充分证明,要使反腐防变确有成效,不仅要加强教育,促使每个党员努力练好抵制腐蚀的“内功”,而且要从外部采取多种措施,形成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把“自律”与“他律”结合起来,一并作为反腐败的治本之策。

(一)建立机构,加强纪检

根据七届二中全会的精神,党中央首先把加强纪律检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措施来抓。1949年11月9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明确规定了纪委的3项任务和职权:“(甲)检查中央直属各部门及各级党的组织及党员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乙)受理、审查并决定中央直属各部门、各级党的组织及党员违犯纪律的处分,或取消其处分。(丙)在党内加强纪律教育,使党员干部严格地遵守党纪,执行党的决议与政府法令,以实现全党的统一与集中。”(注:中共中央党校党建教研室编:《党的学说文件汇编(1949-1957)》,第4页。)并立即成立由朱德任书记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同年12月,中共中央又作出《关于各军区、军分区成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规定》。

1950年5月6日,中央直属系统召开党政军群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联席会议,朱德做了《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讲话,深刻阐明只有在党内继续坚持铁的纪律,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性,才能保证党的路线、政策能够顺利执行,并且尖锐地批评了某些党员干部摆老资格、恃功挟赏、贪污腐化等错误思想行为,指出这是表明他们已经开始失去共产党员应有的品质。

根据朱德的建议,中共中央于1952年2月9日发出《关于加强纪律检查工作的指示》,6月23日又转发了中纪委《关于全党纪律检查工作的总结报告》。这个报告全面分析了近几年来受处分的党员干部的4种类型,总结了纪律检查工作和干部工作的6条教训,并且预见到“今后资产阶级对我党的侵蚀不会终止,干部中违法乱纪、贪污腐化行为也不会根绝”,因此,“必须加强纪律检查工作,健全党内的组织生活和民主生活,充分发挥支部对资产阶级思想进行斗争的堡垒作用,对于犯了错误的党员应一律交支部议处”,同时“依靠并发动党内外群众对党员干部的违法乱纪行为广泛地进行揭发和检举”(注:中共中央党校党建教研室编:《党的学说文件汇编(1949-1957)》,第133页。)。这些观点,至今仍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重视舆论,鼓励监督

党中央在加强党内纪律检查工作的同时,还十分重视发挥人民群众对党的监督作用。1950年4月19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在报纸刊物上展开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决定》,强调要:“在一切公开场合,在人民群众中,特别在报纸刊物上展开对于我们工作中一切错误和缺点的批评与自我批评”,认为这是吸引人民群众踊跃参加国家建设事业的重要步骤,也是巩固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保障党和国家的民主化、加速社会进步的必要方法。并且明确规定:“批评在报纸刊物上发表后,如完全属实,被批评者应即在同一报纸刊物上声明接受并公布改正错误的结果。”“如被批评者拒绝表示态度,或对批评者加以打击,即应由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处理。上述事情触犯行政纪律和法律的部分,应由国家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予以处理。”(注:《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1册,第190-193页。)这一规定,使党内自上而下的纪律检查与发动人民群众自下而上的批评监督结合起来,是具有深远意义的。

党中央还善于抓住压制民主的典型事例来开展批评,借以对全党进行教育。1950年8月河北省宣化市第三届第二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上,发生了会议主持人和有的党员干部不让出席会议的代表充分发言的错误行为。毛泽东在知道这个问题后,于8月6日特地给中共中央华北局作出批示,提出应将此种行为“在报纸公开揭露,予以批评,借以教育全党”(注:《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1册,第459页。)。

(三)开展整党,全面清理

民主革命时期,由毛泽东倡导开展的延安整风,为加强党的建设提供了成功经验。全国解放以后,中共中央继承和发扬了这个优良传统。1950年5月初,党中央接连发出《关于整党整干工作的指示》和《关于全党全军进行大规模整风运动的指示》,要求各级党委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通过阅读文件、总结工作、分析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进行一次大规模的整风运动。同年6月党的七届三中全会又规定:“今后必须采取谨慎地发展党的组织的方针,必须坚决地阻止投机分子入党,妥善地洗刷投机分子出党。”(注:《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1册,第255页。)当年下半年全党开展了建国以后的第一次整风运动,重点是各级领导干部,主要内容是克服骄傲情绪和官僚主义、命令主义作风,以及纠正少数人贪污腐化、违法乱纪等错误,改善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

1951年冬,各地党委普遍反映党政机关中存在着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的严重情况,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视。11月30日中央在转发西南区党政军三个会议情况报告的批语中强调指出:“需要来一次全党的大清理,彻底揭露一切大中小贪污事件,而着重打击大贪污犯,对中小贪污犯则采取教育改造不使重犯的方针,才能停止很多党员被资产阶级所腐蚀的极大危险现象,才能克服二中全会所早已料到的这种情况,并实现二中全会防止腐蚀的方针”(注:《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2册,第524页。)。12月1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实行精兵简政、增产节约、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和反对官僚主义的决定》,12月8日又发出《关于发动党内外群众大张旗鼓地检查和惩治贪污人员的指示》,于是在党政军机关内部很快开展了一场“三反”运动。接着,又在社会上广泛开展了“五反”运动(反对行贿、反对偷税漏税、反对盗骗国家财产、反对偷工减料和反对盗窃国家经济情报)。这两个运动所揭露出来的一部分党员干部被“糖衣炮弹”击中的种种事实,充分表明这场斗争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而且是重大的政治问题,斗争的实质是要防止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发生腐败变质。

为了指导“三反”、“五反”斗争的深入开展,并充分利用揭露出来的问题推动整党工作的进行,党中央明确规定:县委书记、县长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党员干部,在“三反”运动中均须在一定会议上做一次公开的、深刻的自我检讨,虚心接受群众的批评,并且一律写成书面材料,由各级党委作出鉴定。其中地委书记、专员及相等职务以上的干部的书面检讨,应上报中央。要求结合“三反”运动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深入进行党员标准八项条件的教育,并严格按照这个标准对党员进行登记、审查和处理。中央指出,必须毫不迟疑地开除一批丧失无产阶级立场的贪污蜕化分子出党,撤销一批严重的官僚主义分子和那些居功自傲、不求上进、消极疲沓毫不称职的分子的领导职务(其中有些也应当开除出党)。与此同时,必须利用“三反”运动的成果,积极进行建党的准备和接受新党员的工作,并且提拔一批有德有才的优秀分子到各种工作的领导岗位上来。

在“三反”运动和整党过程中,中共中央连续发出《关于有严重贪污罪行须逮捕法办的共产党员应首先开除其党籍的通知》、《关于中小贪污分子分别处分问题的补充指示》、《关于在“三反”和整党运动中处理党纪问题的指示》、中央人民政府还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这些文件规定对于党员的处分,必须严肃慎重,分清是非轻重,既不许有自由主义的态度,也不许轻率地处分党员;必须严格划清党内处分与行政处分、法律处分的界限;必须对贪污分子采取改造与惩治相结合的方针,其中大多数情节较轻或彻底坦白、立功赎罪者,应从宽处理。在中央还规定对于受处分的党员向上级申诉,下级党委不应有任何顾虑,而应放手让他申诉;在整党中绝对不能使用刑事处分,即使应当判刑的人也放在整党后由政法部门依法处理。这些规定,对于保证“三反”运动和整党的健康进行,起了很好的作用。

历史是一条长河,拒腐防变不可能一劳永逸。建国初期反腐倡廉的成功实践,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对于当前正在深入开展的反腐败斗争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主要是:清醒地预见滋生腐败的可能性和充分认识反腐败的迫切性,是清除腐败的重要前提;领导干部以身作则、扶正祛邪和严肃查处大案要案,是反腐败斗争取得胜利的关键所在;广泛动员群众批评监督和积极举报,是反腐败斗争取得胜利的力量源泉;及时制定并坚决执行有关的政策法规,是反腐败斗争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思想建设与制度建设紧密结合,是有效地遏制腐败的根本保证;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风气好转,是反腐败斗争取得成功的显著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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