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刑犯罪研究

酷刑犯罪研究

石磊[1]2010年在《我国酷刑犯罪研究》文中认为随着世界人权观念的加强,酷刑犯罪作为一种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的刑事犯罪的类型,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强烈谴责。我国政府历来就非常重视对酷刑的禁止,尤其是1988年加入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后,更是不断加强我国的反酷刑的理论研究和与国际社会的合作。但我国目前仍有大量的酷刑犯罪的现象发生。因此,什么是酷刑犯罪?国际上与国外酷刑犯罪的立法状况以及其对我国刑事立法的借鉴与完善有何意义?酷刑犯罪的构成与认定在立法上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酷刑犯罪的刑事责任应当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的研究便具有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笔者本着上述思路,以我国现行刑法为依据,并在参考有关的国际公约及国外的反酷刑立法的基础上,从酷刑犯罪的概念入手,对我国刑法中现有的酷刑犯罪从其存有的原因、特点、构成、刑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比较深入的论证,并对我国反酷刑立法提出几点自己的意见。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包括以下六个部分:第一部分:酷刑犯罪概述。该部分首先从不同的方面介绍了目前存在的酷刑犯罪的概念;其次对我国目前刑法中的酷刑犯罪的范围及其表现形式进行了详细的概括;再次系统的分析了我国酷刑犯罪的主要特点及存在的原因;最后比较详细的介绍和评述了国际公约、国外和国内的有关酷刑犯罪的立法状况。第二部分:酷刑犯罪的犯罪构成。该部分对酷刑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梳理与分析。论证了酷刑犯罪的客体应当是复杂客体,不但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也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执行公务活动中违背、逾越或滥用职权非法实施了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酷刑行为,从而使受害人遭受肉体或精神上痛苦或折磨的行为;酷刑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过失是不构成酷刑犯罪的。第叁部分:酷刑犯罪的认定问题。该部分主要论述了对于酷刑犯罪的罪与非罪界限的把握;酷刑犯罪停止形态的认定;酷刑犯罪共同犯罪认定以及酷刑犯罪罪数形态的认定。第四部分:酷刑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该部分主要分析了现行刑法中有关酷刑犯罪的刑事责任。第五部分:中外酷刑犯罪的立法比较。该部分从立法方式、犯罪构成、刑罚制度等方面对中外酷刑犯罪的立法进行了详细的比较。第六部分:我国酷刑犯罪的立法完善。该部分在中外酷刑犯罪立法比较的基础上,分析论证了我国在酷刑犯罪立法上的缺陷,并从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刑罚的角度对我国酷刑犯罪的立法进行完善。

董同会[2]2001年在《酷刑犯罪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人权观念特别是国际人权保护工作的加强,酷刑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强烈谴责和各国法律的普遍禁止。我国党和政府历来反对酷刑。1988年我国加入禁止酷刑公约后,反酷刑的理论研究和国际合作不断加强。本文力求理论联系实际,旨在围绕酷刑的历史沿革、立法概况、犯罪特征、治理对策等问题,对酷刑犯罪作初步探讨研究。正文共分五章。第一章:“古代酷刑的历史演变”;第二章:“现代反酷刑立法概述”;第叁章:“酷刑犯罪的概念与构成要件”;第四章:“我国酷刑犯罪的特点、危害与成因”;第五章:“惩治和防范酷刑犯罪的法律思考”。第一章介绍酷刑的概念与一般理解,系统概述古代中外酷刑的表现形式、历史发展和演变过程,比较中国和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废止酷刑的简要历程,揭示酷刑犯罪存在的社会、历史和文化背景。第二章详细介绍和评述国际公约、国外国内关于酷刑犯罪的立法状况,比较现代反酷刑立法的特点和犯罪构成。第叁章详述酷刑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及基本类型。笔者认为,酷刑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或依法行使国家工作人员职权的其他人,利用职权,使用暴力摧残或精神折磨的方法,故意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被监禁者或其他人遭受肉体上或精神上剧烈疼痛或痛苦,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酷刑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正当性,也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主观方面是故意,即酷刑行为是行为人蓄意实施的,过失不构成酷刑犯罪;行为特征是使用暴力摧残或精神折磨的方法,使受害人遭受肉体上或精神上剧烈疼痛或痛苦的行为。第四章具体论述我国酷刑犯罪的主要特点、社会危害与犯罪成因,分析探讨我国酷刑犯罪的基本现状,为提出防治对策提供现实基础。<WP=3>第五章从惩治与防范两个方面提出治理酷刑犯罪的几点建议:1、修改完善惩治防范酷刑犯罪的立法规定;2、改进惩治和防范酷刑犯罪的执法机制;3、增强民主法治意识,完善反酷刑保障制度。酷刑犯罪是国内、国际刑法规定的重要内容,也是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具有丰富而复杂的内涵,研究难度很大。笔者才学浅疏,加上占有资料不足,对酷刑犯罪的研究难免肤浅,并存在错误之处,恳请师长和同仁批评指正。

门孝艳[3]2011年在《论中国刑事立法的国际化》文中研究说明现代世界各国刑法理论和刑事立法的互渗共进,已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在中国的刑法现代化的进程中,固然要注重刑法的本土化,但对于当代中国而言更为迫切的是刑法的国际化。中国刑事立法国际化的道路也不外乎于此,即积极缔结加入有关国际刑事公约并在此基础上借鉴外国先进的立法经验,不断确立并完善国内刑法。本文以此国际大背景为着眼点,以中国刑事立法国际化为视角,就近半个世纪以来中国刑事立法国际化的表现及存在的缺陷进行探讨,以期寻求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完善中国刑事立法国际化的措施。文章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中国刑事立法国际化的内涵、缘起及研究中国刑事立法国际化的现实意义。通过对刑事立法国际化内涵、缘起即现实意义的研究得出,中国刑事立法的国际化是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中国与世界接轨的需要,同时也是打击国际刑事犯罪维护国际社会秩序稳定的需要。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中国刑事立法国际化的原则及途径。通过对刑事立法国际化原则及刑法理念国际化的探讨,为下文研究中国刑法国际化的表现及其完善做铺垫。第叁部分主要论述了中国刑事立法国际化的表现,通过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正式确认,普遍管辖原则的增设,恐怖活动犯罪立法的国际化,毒品犯罪立法的国际化,洗钱犯罪立法的国际化及酷刑犯罪立法的国际化的研究,得出我国刑法正逐步与世界各国法律接轨,这同时也是我国刑事立法国际化的体现。第四部分则在上述论述的基础上,探讨在中国刑事立法在国际化过程存在的具体问题及其完善措施。通过对恐怖主义活动犯罪、毒品犯罪、洗钱犯罪及酷刑罪的相关探讨,得出我国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一直积极参与联合国领域的各项打击国际犯罪的活动,并积极加入各项国际刑事公约,可以说在国际化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由于任何事情的兴起与成熟都需要一个过程,所以中国刑事立法的国际化也不例外------存在不少缺陷,所以我们应通过自身的努力不断地加以完善。

朱声敏[4]2014年在《明代州县官司法渎职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明代,州县官在整个司法程序中起着关键作用。其肆意淹禁、出入刑名等渎职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腐蚀了国家机器,从而引起广泛关注。论文即尝试对明代州县官司法渎职问题进行比较系统地研究。中国古代向来有“明主治吏不治民”的传统,以严密的法律规范官员司法权力的行使是中国古代“吏治”的一个重要特征。明代继承和发展了前代立法成就,对官吏司法责任也规定得更为全面,且法律形式多样,处罚原则明确。无论是接受词状,还是证据的收集和使用,抑或是羁押、审讯、判决、执行,在任何一个诉讼阶段,明代均有比较完善的规范对州县官进行约束,以杜绝司法过程中的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或者不负责任的行为。然而,在人治的政治生态环境中,“徒法不能以自行”,人的因素往往比法律更为重要。于是,为保证州县官在司法活动中律己守法、恪尽职责,统治者还采用各种措施加以督促和监控。首先,统治者加强对官吏的思想道德控制,利用传统的鬼神崇拜、善恶报应观念和清廉、仁恕、公正、勤慎的官箴劝诫培养州县官仁政爱民、慎重刑狱的意识。其次,统治者以法律的形式迫使官吏学习律令,又预设了选举、回避、考课、审级监督、司法监察等诸多制度以警戒、督促州县宫。尽管明代制定了周密的责任制度,又采取了各项防范措施,但州县官司法渎职现象还是非常普遍,在受理、侦查、审判、执行、狱政等环节都有腐败发生;案件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民众都可能遭受非法侵凌,其文字记载令人触目惊心。推原其故,从微观而言,州县官个体素质存在问题;中观而言,国家司法制度存在缺陷;宏观而言,高度君主专制下的政治生态不可避免发生的权力腐败致使明代历朝都不同程度地出现法纪松弛的局面,这就为州县官司法渎职提供了土壤。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因为州县官处于复杂的社会关系网络之中,佐贰首领官、吏胥、里老、乡绅、讼师等群体都可以不同程度地分享权力资源、介入州县司法,他们不可避免地对州县官的司法活动产生影响,或补偏救弊,或推波助澜。

胡莎[5]2017年在《恐怖分子权利限制研究》文中认为从“9.11”恐怖袭击事件到巴黎恐怖袭击事件,在全球性反恐活动热潮之下,恐怖事件并未减少,恐怖组织并未恐惧,相反,反恐活动之下,越反越恐的现象给社会带来的恐惧感却在不断蔓延。根据各国的反恐活动以及反恐法来看,各国都采用了多种方式对恐怖分子权利进行限制,想用权利限制去更快的控制恐怖分子之行为。本文总共分为六章,第一章首先论述恐怖主义概念,内容包括恐怖主义含义、历史渊源及发展、恐怖主义活动的特点叁个方面。在此概念的基础上,引出恐怖分子的概述。恐怖分子作为特殊人群,主要从恐怖分子的分类与特点及其法律地位这几方面阐述恐怖分子的特殊性。第二章恐怖分子及其嫌疑人权利限制及原因,该章首先介绍恐怖分子及其嫌疑人权利限制概况,然后阐述恐怖分子及其嫌疑人权利限制原因。分为内因与外因,外因主要包括反恐目的不明确,安全与自由的权衡,人权观念,恐怖分子刑讯逼供未被摒弃几个方面来阐述,最后引出权利限制的限制的内容。接下来的章节,笔者例举生命权、免受酷刑权利、沉默权叁个方面来论述恐怖分子权利限制。第叁章恐怖分子生命权限制,该章主要内容生命权理论与依据与恐怖分子同样享有免受死刑权利两方面论述。第四章恐怖分子享有免受酷刑的权利,笔者主要论述酷刑的定义与特点,反恐活动中对恐怖分子的免受酷刑权限制的表现,联合国及其他代表性国家对禁止酷刑的相关规定以及禁止酷刑原则。第五章恐怖分子沉默权限制,介绍了沉默权的历史渊源以及联合国、其他代表性国家对沉默权的相关规定。在恐怖分子同样享有沉默权的情况下,引出沉默权限制对恐怖分子的影响。第六章对恐怖分子权利限制的建议:第一,反恐中恐怖分子生命权限制;第二,反恐中恐怖分子禁止酷刑的建议;第叁,反恐中恐怖分子沉默权限制的建议。恐怖活动袭击事件后,或者恐怖突发事件发生后采取的一系列权利限制措施对反恐和保障大多数公民的权利起到了相应的保护作用。但是值得强调的是,限制不论在时间和范围内都需要有度,不能无止境限制,不能无限扩大范围限制,笔者认为,限制是可取的,但是,只是暂时的应对措施,权利限制应当强调的是限制的限制,才能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彭泽宇[6]2014年在《酷刑概念辨析》文中研究指明酷刑是全人类的公敌,阐明酷刑的概念是对酷刑进行研究的前提。从犯罪归属来看,酷刑既可以是国内犯罪也可以是国际犯罪,有鉴于此,由于国内外对于酷刑认识的不同,故而对于酷刑的定义就存在着不同之处。如果想要对酷刑有一个全面而客观的认知,则需要对国内外各种酷刑的概念进行比较研究及分析。对各种有关酷刑的规定的分析研究,首先离不开对于酷刑概念有较大影响力的国际法律文件的研究,因为当前多数酷刑概念都是以这些国际性法律文件为基础而进行规定的。通过对相关公约的介绍,可以使我们对酷刑的概念有一个初步的认识。同时酷刑也是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所禁止的,比较典型的主要有德国、法国、日本等国的相关立法,对这些国家立法例的研究,有利于对酷刑进行较为全面的认识,更好的对酷刑的定义进行理解。仅仅从字面上对酷刑进行理解是不够的,对一个概念的理解应当从多种角度进行分析,比较研究法、历史研究法、价值分析等研究方法是全面认识酷刑的重要手段,同时通过宏观审视与微观剖析相结合,才能对酷刑下一个精确的定义。通过对相关公约和立法例的比较研究,可以发现它们对于酷刑的规定的不同之处,存在的合理性与不合理性;从历史的角度来说,每个国家对自己的法律进程都是一个历史的选择,不同国家对于酷刑不同的规定也是在这一社会背景下产生的,同时不同的社会价值体系也对酷刑的认识有着不同的影响。在充分考虑这些影响的前提下,比较分析各酷刑的概念,发现其中的优缺点、合理与不合理之处,去粗取精得出酷刑的定义并明确其内涵与外延才是目的之所在,也能为禁止酷刑制度的构建奠定理论基础。中国对于酷刑的研究起步较晚,目前对于酷刑定义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但是酷刑在司法领域时有发生。虽然中国法律界作了很大的努力,不仅从法律上对酷刑有所限制,还主动接受国际法的监督,签订了一系列条约,但是历史的惯性使酷刑的全面禁止难以一墩而就,中国反酷刑的道路道阻且长。明确酷刑的定义是反酷刑的开端,也决定着反酷刑的命运。我们翘首以待。

李海滢[7]2006年在《国际犯罪的基设性理论研究》文中提出国际犯罪本体论是指以国际犯罪的概念、本质、构成与分类等国际犯罪基础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理论。它是国际刑法学的基石范畴,对于国际犯罪乃至整个国际刑法的研究具有基石意义和理论预设作用。所谓国际犯罪,是指严重危害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依据国际刑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从本质上讲,它是人权、主权与公共利益叁元关系交互作用的结果。因为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国际犯罪,是由国际社会的共同意志所决定的,这一共同意志的形成是基于维护国际社会的公共利益、保障人权考虑的国家主权的适当限制与让渡,而其根本是为了更好地维护与实现国家主权。作为国际犯罪的认定标准,国际犯罪的构成具有统一性与抽象性。其体系具体如下:国际犯罪的客观要件;国际犯罪的主体要件;国际犯罪的主观要件。而从国际刑法的“两重性”、国际犯罪的主体、国际犯罪的行为特征、国际犯罪侵害的法益等标准出发,又可以将国际犯罪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廖斌[8]2005年在《监禁刑现代化研究》文中认为本文主体内容分为五部分。分别从监禁刑的涵义、监禁刑的历史发展与特点,监禁刑的价值、现代化与监禁刑现代化之分析、我国监禁刑的内容的现代化、行刑的现代化等方面进行了系统论述。 第一章,监禁刑的发展历史与特点。文章分析了监禁刑的含义,指出它应该包含剥夺人身自由、时间、特定的行刑场所、劳动等要素。文章对中国与西方监禁刑的发展历史进行了比较分析,指出我国古代的监禁刑及其理念比西方的监禁刑产生的要早,并且理念至今都有较大的启示意义,但这种在封建制度下的监禁刑因受制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了它是不能与现代社会监禁刑同日而语的。在近代晚清社会,由于西方文化的进入,晚清政府也被迫走上监禁刑现代化之路,而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封建社会制度就决定了其外发型监禁刑现代化改革之路只能是归于失败。当代中国的监禁刑发展是成就与问题并存,但整体上,我们已初步建立了与现代化相适应的监禁刑体系,但现代化之路仍需我们不断探索。西方国家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通过资产阶级的启蒙思想灌输与资产阶级革命,这种内发型现代化之路,完成了其早期监禁刑现代化。到了现代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由于人道主义思想和对人权观念的重视,轻刑化思想得到了体现,监禁刑则更多地体现了对犯罪人的教育和生活的改善、人道化氛围的增加。西方各国都在不同程度上体现了这些方面的内容。但是到了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后,西方国家针对现代社会新类型的严重犯罪,又出现刑罚“趋重”的现象,监禁刑的惩罚性功能体现得更加突出,“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所表现的是更多地向“重重”的方向发展。这也印证了现代化是一动态的变化过程。 第二章,现代监禁刑的价值。研究监禁刑的现代化,就必须确定现代监禁刑的价值。刑罚根据综合论的提出,是刑罚价值观现代化的基本标志。在刑罚根据综合论的影响下,监禁刑的价值也从最初的单纯强调报应发展到重视威慑,到重视剥夺犯罪人的再犯罪能力,再发展到重视犯罪人的再社会化。在以教育刑主义为核心的现代刑罚根据综合论的指导下,监禁刑的内涵与执行方法都逐渐丰富,成为最适应刑罚综合论需要的刑罚方法。文章指出,尽管监禁刑本身可能存在缺陷,但是监禁刑仍然具有重要价值。监禁刑由于其执行方式和执行内容的多样性以及时间上的可分性,因而成为罪刑相当原则最基本的刑罚载体,从而实现报应正义。在自由日益成为人类最基本的存在价值的情况下,监禁刑由于其剥夺或限制自由的基本特征而具有强烈的惩罚性与谴责性,从而使得监禁刑有利于实中国政法人学博圣:学位论文监禁刑现代化研究现一般顶防;在教育刑主义的影响下,监禁刑丰富了行刑内涵,逐渐成为教育刑主义的主要载体,促进犯罪人的再社会化;监禁刑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将其监禁于特定设施,从根本上消除了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在整个刑罚体系中,惟有监禁刑能够满足现代综合刑罚根据论的需要,实现刑罚的各种价值,因而尽管监禁刑存在这样那样的弊端,但是这只能成为监禁刑现代化的理由而不是废除监禁刑的借口。 第叁章,现代化与监禁刑现代化。现代化是指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过程。“它是多层面同步转变的过程,是涉及到人类生活所有方面的深刻变化,概括起来,现代化可以看作是经济领域的工业化,政治领域的民主化,社会领域的城市化以及价值观念领域的理性化的互动过程。”现代化意味着向传统的挑战,并产生相应的后果,它可以是“内发型”和“外发型”两种发展过程的现代化。现代化作为社会系统的一种变迁过程,科学与科学化是其不断前行的不竭动力;民主与民主化是其构建政治制度的基础和价值追求;对个人主体性的尊重必然会体现人文主义精神和人道主义观念的渗透。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现代化不等于西方化。监禁刑现代化就是指监禁刑适应现代社会的一种变化更新过程,它要求监禁刑要适合于现代社会控制犯罪和改造犯罪人的要求,其价值理念、刑罚的设定、调整与实际执行应当与现代社会相协调,以符合现代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监禁刑的现代化包括监禁刑制刑、量刊、行刑的现代化,其核心就是寻找和建立能同时满足“对犯罪的报应与预防,对犯罪人的惩罚与改造”这一综合刑罚目的的监禁刑制度。它在客观要求上,体现着叁个相互联系的现代社会的法治精神的过程:一是程序与内容的民主化;二是制度的科学化,它包括形式内容(即规范本身)的科学化,还包括实质内容一一规范的实际运行科学化;叁是规范与实施的人道化。从监禁刑这“叁化”的目标上看,就是追求监禁刑不断地与现实社会相协调,最终实现社会体系整体的现代化发展。在现代化过程中,要注意对传统文化影响的扬弃,要注意国际化对监禁刑现代化的影响。 第四章,论我国监禁刑制刑的现代化。文中针对相对确定刑刑期存在幅度过大、法定量刑情节粗疏,提出缩小刑期幅度、细化犯罪情节、规范量刑情节等改革以保证监禁刑量刑真正落实监禁刑的民主化精神。针对制刑中,现行监禁刑刑种之间不协调所反映出的问题,建议监禁刑刑种的设置走单一化道路,并辅之以行刑多元化的制度。 第五章,监禁刑的行刑现代化。监禁刑现代化最终在行刑现代化中得以完成,它包

田春明[9]2008年在《国际反恐局势下免受酷刑权利的维护》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酷刑是对受刑者人格、尊严的侮辱,是对人权的严重侵犯、对人类道德理念的全面颠覆。由于酷刑代表着对于人权核心价值最直接的攻击,所以它应当受到国际社会的强烈谴责。酷刑的实施是一种对人类的严重犯罪行为,对此国际社会早已达成共识。因此,免受酷刑权利在国际人权法领域中具有独特的地位,且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可克减、不可剥夺的,任何国家都不能以任何借口来违背此项国际义务。在众多国际、区域性与人权相关的文件中,该权利几乎无一例外地被明文确定下来,作为绝对性的基本人权之一来予以保障。现今,伴随国际社会反对恐怖活动活动的开展,一些人开始质疑反对酷刑的合理合法性,认为对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人类社会稳定的恐怖活动嫌疑人无须顾念人权,一些反恐国家更是公然地对其施用种种酷刑及虐待,人权意识正是在这些堂皇的理由之下逐渐被摧毁殆尽,这导致了反酷刑的前景与形势更加严峻。有鉴于此,本文以人权为视角,结合国际反恐运动来探悉免受酷刑权利的维护。文章共分为五个部分:引言部分对本文所涉及的研究背景、研究目的、意义及方法进行了介绍,阐述了酷刑的危害、免受酷刑权利存在的必要性等问题。第一章主要讲述了酷刑的内涵及特征、免受酷刑权利的国际文献依据、法律地位,目的旨在从免受酷刑权利的理论认识等角度出发,对坚决抵制滥施酷刑进行理论探讨。第二章主要介绍了恐怖活动的内涵,进而论述在反恐活动中坚持免受酷刑权利的必要性及意义、法理依据,并有针对性地对反酷刑问题中颇具争议的理论盲点问题进行了分析。第叁章是从国际反恐活动的现实情况出发,以详尽、真实的材料论证一些国家借反恐之名滥施酷刑的表现,并结合欧洲人权法院的典型案例进行印证、借鉴。此外,更着重指出现今反恐国家在对恐怖活动嫌疑人进行审讯过程中的新趋势——对精神酷刑的施用,这是对人权更深层、隐蔽的侵犯,而且对人性的摧残、伤害也最为深远、严重,因此需要对其进行法律层面的探索与关注,并予以及时、有效地遏制。同时,针对酷刑渐趋泛滥的严峻趋势,本文从立法、司法、行政角度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关改进措施建议。结论部分在上述叁章的基础上,对本文内容进行了总结,再一次重申在国际反恐活动中坚持免受酷刑权利的必要性及重要意义,并对现今反酷刑进程中亟待改进之处提出了建议。

宋浩波[10]2009年在《西方犯罪学史略(上)》文中指出西方犯罪学史展示了人类对犯罪认识的变化过程和斗争状况,为人类同犯罪作斗争提供了历史经验与启示,向人类传播了犯罪学领域的丰富知识,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西方犯罪学史的阶段划分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根据犯罪研究有一个长期的过去来划分,可分为报复、威吓、博爱、科学四个时代;另一种是根据犯罪学有一个短期的历史,即其学科萌芽、形成、创立和发展的历史过程按学派年代先后来划分,可分为以18世纪的古典犯罪学派为代表的历史阶段、以19世纪的实证犯罪学派为代表的历史阶段和以20世纪的现代犯罪学派为代表的历史阶段等等。

参考文献:

[1]. 我国酷刑犯罪研究[D]. 石磊. 河南大学. 2010

[2]. 酷刑犯罪研究[D]. 董同会. 中国政法大学. 2001

[3]. 论中国刑事立法的国际化[D]. 门孝艳. 山东大学. 2011

[4]. 明代州县官司法渎职研究[D]. 朱声敏. 南京大学. 2014

[5]. 恐怖分子权利限制研究[D]. 胡莎. 湖南工业大学. 2017

[6]. 酷刑概念辨析[D]. 彭泽宇. 湘潭大学. 2014

[7]. 国际犯罪的基设性理论研究[D]. 李海滢. 吉林大学. 2006

[8]. 监禁刑现代化研究[D]. 廖斌. 中国政法大学. 2005

[9]. 国际反恐局势下免受酷刑权利的维护[D]. 田春明. 中国政法大学. 2008

[10]. 西方犯罪学史略(上)[J]. 宋浩波.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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