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贪污调查局的组织变迁与制度同构压力论文

新加坡贪污调查局的组织变迁与制度同构压力论文

新加坡贪污调查局的组织变迁与制度同构压力

田湘波

(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2)

摘要: 新加坡贪污调查局所处的组织文化主要是东方式的组织文化,即中央集权政体、儒家思想、御史制度等;新加坡贪污调查局面临的组织环境是指新加坡刚独立时生存压力很大,同时,1959年前,它面临的竞争环境或行业环境是指反腐败模式受英国的影响,主要依靠警察部门进行反腐败,效果不佳。通过强制同构,修订了殖民时代留下来的反贪法。新加坡建立贪污调查局(CPIB)是制度模仿同构的结果,它模仿了古代中国御史制度,从而产生了模仿同构过程;同时,采用独立反腐机构这一模式适合了新加坡的组织文化。通过规范同构,贪污调查局的成员掌握了专业化知识,并通过专业化网络把新加坡的反腐经验向其他国家传播。从新加坡贪污调查局的运行机制来看,它与古代中国的御史体制有许多共同特征,更加体现了制度的同构性。

关键词: 新加坡贪污调查局;制度同构;腐败;运行机制

新加坡是世界上最廉洁的国家之一,其主要经验是颁布了防贪法及其实施机构—新加坡贪污调查局—的建立。受这种反腐模式的启迪,其他国家或地区都在纷纷效仿这一模式。为什么新加坡能够建立独立的反腐机构的原由是不清楚的。这篇论文主要是论述1959年人民行动党执政后新加坡为什么及如何建立这一反腐机构,这一反腐机构达到了它的目的。学术界几乎没有论述过独立反腐机构与中国御史制度文化的关系,更没有用制度同构理论分析这一模仿同构过程,也没有论述强制同构和规范同构过程。本人曾亲自采访香港和澳门的官员和学者,询问廉政公署与古代中国御史制度的关系,有的不承认制度模仿关系,有的人说不清楚这种关系。

1.1 K-means聚类算法的收敛函数 K-means聚类算法是一种基于划分的聚类算法,具有思路简洁、收敛速度快等特点,该算法能够将一个含有n个数据点的数据集划分为K个类簇,使得同一簇内的数据点相似度高,而簇间的数据点相似度低。

一、新加坡贪污调查局的组织文化与组织环境

组织文化是指一个组织以物质为载体的各种精神现象。它是以价值为主要内容的组织精神、思想方式和行为方式,是组织全体成员在各种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行为规范和价值观念。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组织文化就是一种精神现象。[1]254组织文化可以引导或促进一个组织从组织内部产生规范,或阻止一个组织采纳新思想。虽然新加坡是一个多民族国家,但华人占绝大多数,中国古代等级制度文化对其影响深远。新加坡贪污调查局是在最高领导人领导下进行工作,它与这种等级制度文化是相符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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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文化

新加坡贪污调查局是人民行动党设计的。虽然新加坡贪污调查局1952年就成立了,但是,这个机构并没有直属于总理领导。更为重要的是,直到1959年新加坡人民行动党执政后,修订了防贪法,加强了新加坡贪污调查局的权力,直属于最高行政机关领导之下,新加坡廉政建设才逐步取得实效。

新加坡贪污调查局是与东方式的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相一致的。在金字塔式的中央集权政治体制下,要实现政府的廉洁是有条件的,也就是最高领导人要“以身作则”。然后,组建一个独立的监察机构承担反腐败任务。虽然新加坡政府标榜民主社会主义的建国纲领,标榜西方文化中的法律与秩序,在形式上和内容上无不打着英国文化的烙印,但它具有更多的东方中央集权式的政治体制色彩,即政体是一个儒式政府,改变了上世纪50年代中期以来出现的政治竞争局面。[2]114-131

中国传统政治体制是以儒家思想为基础的,儒家思想是官方主导的意识形态。在新加坡,也是以儒家思想为意识形态的。新加坡开国总理李光耀非常信奉儒家思想。韦伯认为儒家思想是阻碍资本主义发展的,而李光耀的观点与此相反,他认为,在现当代,儒家思想对经济发展有极大的促进作用。李光耀认为,儒家思想的核心就是8个字:忠孝仁爱礼义廉耻。新加坡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在全社会传播这些思想,并要求新加坡人把这些思想内化为自己的行为准则。[2]134-135他倡导构建“东方道德价值观”,抵制西文的价值观。李光耀极力提倡儒家思想,他“强调国家兴旺的关键是要有一个廉洁的政府,强调‘新加坡的生存靠政府稳定、靠高级官员的廉洁和效率。’”[3]104,28这就是中华传统文化中的“贤人政治”[4]1和知廉耻思想。新加坡廉政建设中的许多经验,如以德倡廉、重视教育、以身作则、廉洁奉公、官员自律、知廉耻等,都是儒家思想的反映。

新加坡CPIB也有规范制度同构特征,它表现在要求CPIB更加专业化,主要体现在机构组织成员要有腐败方面的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这要通过正式教育才能达到专业化水平。因为贪污调查局归属于行政机构分支,所以在招募新人程序方面与其他公共机构没有什么不同,CPIB工作人员的甄选由公共服务委员会(Public Service Commission)公开招考,挑选,须符合大学毕业生、人格特质上公正等条件。诚实及有能力的调查员可以保证贪污调查局的廉洁。[12]但是,由于工作的特殊性,在应聘者条件和筛选程序上要比大多数公务职位严格许多,高级官员则由总统任命。调查人员被录用后,先在警察学院接受法律课程与防身自卫训练,学习专门技巧和知识,6 个月后,再派至贪污调查局工作,一开始先接受简单调查课程训练,并随资深调查人员调查案件,大约二到三年后始可展开单独调查作业。[17]58因为CPIB以专业、公正的方式执行其腐败治理任务,所以大多数新加坡人认识到它是一个可信的公共机构。[12]古代中国选拔的监察官必须具有清正刚直、贤良方正、嫉恶如仇的品质,自唐朝后监察官须通过科举考试,任用御史的权力多集中在皇帝的手里。新加坡CPIB有通过规范同构走向制度化的因素,也有监察员通过模仿同构走向专业化的因素。

新加坡贪污调查局模仿了御史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中华文化在组织上有很深的影响。新加坡贪污调查局的体制经历了一个变迁过程。1952年10月,新加坡贪污调查局属总检察长管辖,1959年,人民行动党执政后,极力变更监察体制。1959年至1962年,新加坡贪污调查局由内政部领导,1963年至1965年,属总理办公室领导,1965年至1968年,属总检察长领导,1969年后,属总理办公室领导,[5]由总统任命向总理负责。1969年后新加坡贪污调查局的管辖体制与中国古代御史的管辖体制是相似的。中国封建社会的监察体制有两个特点:其一,它是一种皇帝控制下的集权型领导体制,表现在:皇帝直接领导监察机关、皇帝直接任免监察官和皇帝有最高监察权与裁决权;其二,它是与行政组织并行的独立型监察组织体制。[6]53-67CPIB也具有上述两个特征,所以,不是1952年后或1959年后而是1969年后的新加坡贪污调查局是一个独立的反腐败机构。

新加坡贪污调查局机构的权力和程序反映了中国的行政文化。新加坡在人民行动党执政15年后的1974年就实现了廉洁政府构建的目标,也赢得了“亚洲廉洁先生”的称号,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1960年的《防止腐败法》授予贪污调查局比较大的权力,如逮捕权、调查权、搜查权和拘留权等,从而使它的运行权威大大加强。[7]158-159古代中国御史机关有拘捕权、调查权、审讯权,乃至先斩后奏权。[6]70-79这两种机构职权的相似性反映了制度模仿同构在发生作用。

规范同构描述了专业规范和期望如何塑造组织行为。组织内的行动者通过教育、培训、行业联系和就业经验,共同理解组织惯例和职业价值。在组织成员(特别是管理人员)变得更加专业化和共同分享经验时,便出现规范性压力。规范的力量是指组织将变革自己以遵循职业标准,并采用职业行会所认定的某些最新且有效的方法的压力。规范压力是职业压力,规范同构的目的是:一个行业的参与者试图区分他们的工作与其领域之外别人工作的不同。[14]当组织中的成员从培训或互相联系中获得相同的观点、价值观以及相同的标准时,会发生规范制度同构。反腐机构的规范同构主要表现为机构成员的专业化、程序和行业性网络联系等三个方面。通过专业化训练,组织成员就会掌握认知性和规范性的规则框架,形成了对规制目标的看法以及最可能实现这些目标的方法。为什么反腐机构成员要有腐败或反腐败方面的专业化知识呢?因为腐败交易很复杂,这种现象的复杂程度可以从腐败参与者的性质、腐败交易的类型、腐败发生的环境以及交易机制的复杂性来观察。由于所有这些原因,关于腐败的专业知识对反腐机构及其成员的作用和表现至关重要。反腐机构的专业化主要表现在招聘和培训程序严格等两个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反腐机构人员的招聘与传统执法机构人员的招聘不同,它不是任务定位,而更应该强调人力资源战略,应聘者应具有廉洁的道德品质,要保证廉洁,就要具有诚实和能力两种品质。没有高质量的人才,反腐机构很难有效运转。[5]对反腐机构人员的培训应更强调调查腐败技术方面,要强调专业知识和第一手反腐败经验方面。许多国家的反腐机构之所以难以完成反腐职责,是因为其成员没有经过最初的专业训练以及没有进行适当的道德品质审查。工作人员为什么要有能力呢?因为他们调查腐败行为不只是针对违法方面,还包括许多没有违法但是违反道德方面。[15]实际上,古代中国三国以后御史机构的监察官员就专业化了,不再兼管行政事务,而是专门“掌督百僚”纠察弹劾。[16]51

新加坡贪污调查局机构的决策反映了中国的文化。贪污调查局的决策程序是:总理个人可决定机构的行动。高级官员的可能腐败案首先要报告总理,获得批准后才能采取行动。[7]160在古代中国,皇帝对御史的弹劾也有最后裁决权,这也决定了御史弹劾是否奏效。[6]159

新加坡CPIB规范同构还表现在加强与国际上相关组织的联系。专业化网络既可以成为宝贵支持和集体行动的来源,也有助于将这些标准传递到其他国家,并进一步推动发展对规制问题及其相应解决措施上的共同观点意识。除了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外,CPIB还代表新加坡参加多个论坛,诸如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反腐败和透明度专家工作组,G20反腐败工作组,亚洲开发银行(亚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亚洲及太平洋反腐败倡议组织,东南亚-反腐败党派会议之间的区域谅解备忘录和经济犯罪机构网络、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等。 CPIB还在区域和国际能力建设研讨会上进行演讲活动,分享新加坡的反腐经验。[18]

(二)组织环境

组织环境是指组织界线以外的一切事物,它包括一般环境(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环境)、行业环境(行业消长及谈判力的变化)和竞争环境(竞争对手的作为与反应)三个方面。新加坡贪污调查局机构创立时面临的一般环境是:新加坡独立之前,英国统治了新加坡一百多年,政治、经济、文化、组织、观念等深受英国的影响。独立之后,又从马来西亚联邦中独立出来,生存压力很大。新加坡贪污调查局机构创立时面临的任务环境是指与贪污调查局的决策、转换过程相关联的更具体的力量,这些具体力量因素是指一些与反腐机构的目标制定与目标实现直接相关的因素,如政党、检察机关、警察机关、总理等。新加坡贪污调查局机构创立时面临的竞争环境或行业环境是指反腐机构及其竞争者在同一行业内运行的情况。在英国,对官员的监督主要依靠议员,反腐败是警察部门的职责,受英国殖民的国家无例外地都受这一模式的影响。新加坡在成立贪污调查局之前的1952年,查处贪污工作是由警察部门中的反贪污组负责的。此后,尽管新加坡的CPIB变成了一个独立反腐机构,但仍旧在殖民外侨的个人控制之下,总督缺乏动力去遏制腐败,腐败问题仍然没有解决。[8]15这说明1952年到1958年,CPIB的实际运行还是处于西方文化制约之下。所以,新加坡著名廉政专家Jon S.T. Quah说:“新加坡和香港反腐有效是通过拒绝英国殖民地政府依靠警察反腐方法实现的。”[9]7

二、新加坡贪污调查局的制度同构

在殖民政府统治之下,1952年在总检察长领导下的CPIB体制并不存在与御史制度有制度同构的现象。人民行动党执政之后,1959年到1969年,CPIB的制度同构过程还处于探索之中,1969年后,CPIB的制度同构过程终于完成,并最终形成制度化的体制。

运行机制是指机构设置模式、运行中的权责配置、权力行使程序、监督机制、协调运作及队伍优化等。

(三)在学习“健康的生活”一章内容时,教材中提到“拒绝毒品、远离毒品”。青少年时期是一个“出生牛犊不怕虎”的时期,对什么都感到好奇,对什么都想试一试,再加上对毒品的危害认识不清,致使受害人数较多。青少年时期正是迅速生长发育的时期,若吸毒危害比成年人更为严重,所以我们要在青少年中开展禁毒教育,使之充分认识毒品的危害,自觉抵制毒品、远离毒品。在每年的6月26日,制作相关内容的展板,宣传相关的禁毒知识,并开展讲座,以具体事例教育学生,真正从思想上树立高度警惕意识。

新加坡开创了一种新的腐败治理模式,国内外学者只是简单描述以下内容:新加坡反腐败模式,反腐败政策环境、政策内容及实践经验,反腐机构的结构与功能、类型与特征等。意大利学者Luís de Sousa只是简单提到了“有大量的制度模仿存在于反腐机构之中”“反腐机构有同构和模仿倾向,但是从组织和制度变迁模式看,一国与另一国不同”这句话,并未专门论述反腐机构的制度同构过程。① 遗憾的是,Luís de Sousa只是简单提出这一看法,并没有对全球反腐机构制度同构的制度化过程进行详细论证。 本文试图以组织学新制度主义制度同构为依据,从CPIB这个专门机构的能力和意在变化的角度来论述新加坡反腐机构既发扬了中国古代御史制度文化,又吸收了英国法治文化的制度同构过程。CPIB的结构依赖于古代中国的行政文化同时又依赖于英国的法治文化。制度同构理论能够解释为什么CPIB是一个独立的反腐机构,同时又是一个执行反腐败法律的机构。

同构有两种形式,即竞争同构和制度同构。前者是在技术环境或竞争环境下,组织为了生存必须追求效率,组织有效率才能生存下去。后者是在制度环境条件下,组织为了生存必须追求合法性,组织有合法性才能生存下去。制度变迁是一个同质的过程,它主要通过三种制度同构形式走向同质化:强制同构、模仿同构和规范同构。下面就用上述三种制度同构方式对新加坡贪污调查局机构的制度变迁进行分析。

(一)模仿同构:对中国御史制度的借鉴

人民行动党实施新的POCA和给予CPIB更大的权力,可以说是一种正式压力,而继续在古代中国监察体制和西方法治文化的条件下治理腐败也是中国制度文化和法治文化的一种期望,这又可以说是一种非正式压力。古代中国监察体制没有完成政治廉洁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这种法治文化,致使最高权力者不受监督,实质上还是一种人治反腐。所以说,新加坡反腐败的成功也在于使上述二者得到了很好地结合,“实行法治,这是李光耀治国的一个法宝”。[3]26所以,到新加坡考察的中国大陆官员也说:“凡是沿用了英国文官模式的国家,治理腐败都比较有效。新加坡治理腐败如此成功当然不能完全归于这种文官模式,但与这种文官模式也不无密切的关系。”“新加坡的法律和司法虽然已经进行了多方面的改革,与那时相比,具有更多的东方色彩,但在形式上和内容上无不打着英国文化的烙印。”[2]113—114

模仿同构是指组织间互相模仿或互相示范,特别是模仿成功的组织。在面临不确定的问题并为该问题寻求答案时,组织往往采取同一组织场内的其他组织面对类似的不确定性时所采取的解决方式。不确定是指缺乏知讯或无法区别相关或无关之资料,以至于个人认知上无法预测组织的目标和技术。在目标模糊不清、技术不确定时很可能进行这种模仿。面对不确定性,难以证明某一种方法比另一种方法更好时,通过模仿可以节约时间并可能获得合法性。大多数组织,尤其是政府组织,面临着很大的不确定性。领导者并不能准确地知道何种产品、服务或技术会使政府组织实现预期的目标,有时甚至连目标本身也不清楚。在面临这种不确定性情况下,模仿的力量(mimetic forces)就会产生。这是一种复制和仿效其他组织做法的压力,其目的是求生存。

中国御史制度运行了两千多年,历史证明,这种制度在腐败治理中是有一定作用的。新加坡贪污调查局的产生也是对不确定性环境的一种反映。如何实现廉洁目标,新加坡人是不确定的。其原因有三:其一,上世纪50年代,世界正处于冷战时期,腐败治理并不是国际政治的主流,这种环境影响了腐败治理经验的传播,新加坡学习别国治理腐败经验的机会有限;其二,治理腐败很难,如何治理腐败实现政府廉洁并没有一个公认的成功模式,英国统治新加坡时期也没有使其变得廉洁;其三,亚洲有独特的社会文化环境,喜好送礼,拉关系,新加坡上世纪60年代以前也很腐败。在这种背景下,新加坡人民行政党不断摸索,最终模仿古代中国御史制度,从而构建了独立的反腐败机构。

此外,新加坡反腐败体制的制度模仿同构还体现在仿效了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思想教育运动,强调高的道德水平。周末公务员参加义务劳动和创办政治教育学校是两个最主要的模仿同构例子。[7]271例如,对警察的社会主义化表现为对四个核心价值观的灌输:勇气、忠诚、正直和公平。[10]这对消除腐败动机,从根本上预防腐败有极大的作用。

(二)强制同构:修改英国殖民政府遗留下来的反腐败法

相对于模仿制度同构而言,强制制度同构是CPIB体制形成的第二位力量。强制制度同构能够解释新加坡为什么会采取CPIB形式。强制同制是指运用直接的权威关系,迫使其组织制度化。强制同构是指来自环境的强制性力量,如政府的规制与文化方面的期望,也可称之为正式压力与非正式压力,这些力量能将标准化强加在组织上。

强制性制度同构,亦即贪污调查局受政府法令的影响改变其组织模式。人民行动党利用政府的力量对殖民政府时期的防治贪腐法进行了强制同构。在英国殖民政府统治时期,1937年12月已经颁布了第一部防治贪腐法(the Prevention of Corruption Ordinance)。1959年,人民行动党取得执政权,1960年修正防治贪腐法,实施了《防贪条例》(the Prevention of Corruption Act,简称 POCA),第一次给予贪污调查局更大的反腐权力,同时界定了腐败的形式,加重了对腐败者的惩罚。它的第3条规定,总统有权任命贪污调查局的局长,对总理负责。人民行动党政府有需要或要处理没有预见的问题时都可修订POCA 。从1960年到1993年共修改了7次。1963年修订POCA,增加了要求证人与CPIB合作的条款。1966年和1981年又对POCA进行了修订,加强了对有腐败意识但没有接受贿赂的人的惩罚,加强对新加坡国外大使和在国外其他政府机构工作的新加坡人的惩罚;1981年进一步加重了对腐败者的处罚,除判刑之外还要归还所有的腐败收入。1989年3月3日实施了《1989年腐败(利益没收)法》,规定腐败者死亡了,他的腐败收入要被没收。[11]CPIB和POCA在新加坡反腐模式中缺一不可,前者是实施后者的一个机构,其主要职能是调查违犯《防贪条例》的行为;后者是前者存在的一个依据。1960年前,新加坡反腐没有成效的首要原因就是殖民时代防止贪腐法的不完善。[12]所以,李光耀在1985年的立法会上也说,新加坡制度监督和惩罚腐败主要有3个:防贪法、公民举报和CPIB。Jon S.T. Quah说:“新加坡处理腐败问题的战略依靠防贪法(POCA)和CPIB引导反腐战略。CPIB和POCA的治腐目的是减少贪腐机会,增加贪腐被抓的成本。”[13]

从世界范围来看,对官员的监督只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中国式的自上而下的内部监督,另一种是西方式的自下而上的外部监督方式。前一种方式在中国腐败治理中还是起了一定作用的。御史制度是古代中国监察制度的一大特色,新加坡贪污调查局的建立,可以理解为是模仿御史制度的同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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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范同构:专业化培训、标准工作流程及专业化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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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监察体系具有一定程度的独立性。为了使御史这个监察机构真正起到镇慑百僚的作用,封建帝王都非常崇重监察机构首脑的秩位,监察机关的尊崇地位历代延续不衰。秦朝有“三公”官职的存在,即在皇帝之下,权力分别由承相、御史大夫和太尉掌握,其中御史大夫的职责是监察百官并协助丞相处理国务。在地方郡县中,设监御史掌管百官监察之权,作为中央在地方上监督百官的官员。秦朝之后的封建王朝基本上在皇帝之下设御史台(有时称御史府或都察院)作为中央的监察机关。

新加坡CPIB反腐有一套标准的工作程序,这也是规范同构压力的反映。CPIB从接受公民的举报,到评估举报,再到调查,再提交给检察署起诉,有一套规范的工作流程。总之,经过专业训练的调查员干反腐败工作及如何进行反腐败工作就是规范同构。

在无源定位中,为便于算法描述,通常将时差转化为双基地距离.那么根据双基地距离的定义,对应于外辐射源m和接收站n的双基地距离为考虑到实际中存在的测量误差,得到双基地距离的观测方程为

研究开发税制中,特别试验研究费税额扣除制度是专门为促进开放式创新设立的。近年该制度也得到了灵活的应用,特别试验研究费的适用额在2015—2016年急剧增加,见图4。

三、新加坡贪污调查局的运行机制

学术界没有阐明为什么新加坡会出现CPIB这种机构,也没有从理论上论述这种机构与制度环境之间的内在关系。笔者认为,新加坡创立直属于总理办公室的CPIB是制度同构的结果。DiMaggio和Powell(1983)指出,组织由于彼此面对相同的制度环境和关系形态,所以对其他组织要求的回应变得越来越相似,这种组织间的相似现象被称作“同构”(Isomorphism)。有两个因素可以解释这种同构现象:其一,新加坡曾经是英国的殖民地,可以对英国的法治文化进行同构,同时,新加坡中的华人占绝大多数,可以对古代中国的监察文化进行同构;其二,反腐败机构和廉政法的功能相似,面临同样的问题。

从世界宏观角度来看,反腐机构设置模式主要有两种,即单一的反腐机构和多重反腐机构之分。前者的特征表现为由一个特别反腐机构来实施综合反腐法。最大多数国家是采用多重反腐机构模式,腐败控制涉及多个法和多个反腐机构,以美国和欧盟为代表。实践证明,单一反腐机构模式的效果要比多重反腐机构模式的效果要好。单一反腐机构模式明显带有中国传统御史制度文化特点。

新加坡就是单一反腐机构模式的开创者,新加坡反腐有效就在于有一个强有力的独立反腐机构,即贪污调查局。独立反腐机构的典型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独立性、最高领导人的支持、招募及专业化、广泛的能力及特别的权力、调查的作用、持久性。独立性是指贪污调查局直属于总理办公室管辖,独立于其他政治权力或不受政客干预,而且贪污调查局官员的任命、调查员的招募和财政拨款都有独立性,不会受制于其他机构或个人的制约。其独立性与中国御史机构相似。

这种反腐模式的第二个特征是最高领导人有坚强的反腐决心,支持独立反腐机构进行反腐工作,而支持的前提就是最高领导人在廉洁方面要以身作则,要作全社会的表率。新加坡人民行动党和李光耀先生就是这么做的,正因为有最高领导人的以身作则和支持,贪污调查局才有反腐的绩效。最高领导人支持和以身作则与中国御史机构体制相似。

这种反腐模式的第三个特征是治理腐败综合运用三种战略:监督,即权力之间相互制约;完善制度,即通过完善法律制度漏洞来减少腐败机会;教育,即通过各种廉洁教育从根本上消除腐败动机。监督战略和法律制度完善战略明显带有西方文化特点,而加强教育则是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特点。

酒过数巡,说到秦铁崖的神勇无敌,酒到七成的秦铁崖道:“秦某身经百战,至今未落败,奥秘何在?说出来诸位或许不信,奥秘就是,不怕受伤,不怕死!”

3.1.2深秋剪梢束草进入深秋后,桑园各种害虫会寻找越冬场所,或集中到细嫩的树梢上。可将害虫集中的嫩梢剪除带出桑园销毁。同时,可将稻草捆成把,束放到桑树枝条上,诱集害虫越冬,春节前集中烧毁。

第四个特点是权责配置。CPIB的职责有两个:一是调查被检举的贪污嫌疑人;二是侦察符合逮捕条件的贪污罪犯。贪污调查局比较大的权力有:逮捕权、调查权、侦查权、搜查权、获得财产情报权、不明财产检查权和拘留权,且有执行和预防腐败职能。1960年前,为什么新加坡反腐没有成功,就是因为贪污调查局没有足够的专业人士和充分的权力实施反腐败法。同时,授予贪污调查局特殊的权力也是最高领导人有反腐决心的体现。[12]这与古代中国台谏官的权力极其相似。台谏官的权力主要有:弹劾权、谏诤权、封驳权、检查权、审计权、司法检查权、审判权,以及有限的处置权等。此外,还有调查权、纠举权、监试权及监军权等。[6]70—79虽然贪污调查局有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的特征,但是二者有区别:前者有调查官僚的权力,而后者没有这个权力,需要与官僚建立合作与信任关系。问责是指对反腐机构的内外监督。新加坡贪污调查局由总理办公室进行内部监督,这与中国御史制度相似。外部监督表现在:贪污调查局的任何不当行为或侵害行为能被正式的司法程序、议会调查、检察官、反对党和媒体进行监督。此外,有两个委员会审查CPIB的行为,一个是设在新加坡文职机构中的反腐败咨询委员会,一个是设在文职机构中的反腐败审查委员会。新加坡CPIB可以启动对总理的腐败调查,这是中国传统御史制度所没有的,外部监督明显带有西文文化的特点。但是,对CPIB的外部监督是一种弱的监督,内部监督要强于外部监督。因此,有学者说,CPIB是一个半秘密的组织,很少依靠群众,很少向公众宣传或问责,材料也不公开,而香港廉政公署则相反。[7]161,6不过,2014年以来,CPIB透明度有所加强,已经连续3年发布了它的年度报告,① 见新加坡贪污调查局的网站,https://www.cpib.gov.sg/research-room/publications/annual-reports. 增强了它的透明性。

贪污调查局还要与其他机构配合才能有实效。在新加坡,审计署、行政机关自上而下的监督、行政法庭、中央举报局、议会公共帐目委员会和财政部在监督文官和惩治贪污腐败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上级官员有一项重要职责就是定期和制度化地进行乘其不备的突然检查,这相当于现在所说的廉洁测试。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下的行政法庭也可对公权进行监督,对无证据的腐败者可以进行纪律处分。总统直接管理的公务委员会可以任命调查委员会对公务员渎职和玩忽职守案件进行调查,调查委员会主要负责高级官员的案件。[7]贪污调查局对选定为新加坡公务员职务及法定机构的候选人还要进行筛选,以确保那些没有任何腐败或不正当行为污点的候选人被招进来。[12]反贪腐调查局主要负责贪腐案件调查,预防贪腐工作必须依赖各公部门在“防治公仆获得不法利益手册”下相互合作,以可行及适用方案从事预防贪腐工作。[19]66正是因为有外部机构以有效的管理措施积极支持贪污调查局的活动,才有贪污调查局工作的顺利开展。

权力行使程序。贪污调查局工作方式有两种:一是通过公民举报而立案,且欢迎公民举报腐败者,民众的举报线索占部案件的75%;[20]65贪污调查局收到的所有贪污举报将被送到投诉评估委员会进行评价(评估委员会成员是由CPIB的官员组成的),评估委员会将评估每一个举报,决定举报是否包括调查所需要的足够信息以及是否采取后续行动。2014年举报总数是736件,真正登记接受调查的举报只有136件。2015年举报总数是877件,真正登记接受调查的举报只有132件。2016年举报总数是808件,真正登记接受调查的举报只有118件。[18]二是“风闻”出击,主动搜集腐败情报。当市面上盛传或谣传某种贪污行为时.不管有没有人报案,一听到风声,贪污调查局情报署人员就会出击跟进。[21]285—286这种工作方式也来自于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特别是后者,即“风言闻事”。“风言闻事”产生于唐代,宋代盛行,明代曾一度废止,清代又重新启用。[16]157,204对于通过调查或侦察属实的贪污人,己构成犯罪的,经总检察长同意后,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控诉。总理个人可决定CPIB的行动,高级官员的可能腐败案首先要报告给总理,得到批准后才能采取行动。1991年后规定,即使总理不同意贪污调查局局长对有关部长展开调查,总统还是可以授权贪污调查局局长向有关部长进行调查。队伍优化表现在:贪污调查局以人员少、效率高著称。1988年全局只有49名正式调查人员,每人每天要查证30多条线索,2006年仅89名成员。他们重视民众检举,对每一封匿名信都进行仔细评估。

综上所述,从新加坡贪污调查局的实际运行来看,它与古代中国的御史体制有许多共同特征,更加体现了制度的同构性。

四、结论

新加坡贪污调查局这种独立反腐机构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制度同构的结果。通过模仿同构,吸收古代中国御史制度的传统;通过强制同构,完善综合反贪法,授予CPIB极大的特别权力;通过规范同构,实现反腐机构成员的专业化、工作程序标准化并建立专业化网络。从贪污调查局的实际运行机制来看,它与古代中国御史机构的运行机制极其相似。总之,新加坡通过制度同构实现了贪污调查局的全面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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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D7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3160(2019)01-0096-10

收稿日期: 2018-10-25

基金项目: 2017年度湖南大学资政研究专项立项项目“廉政政策制度化的标准及机制研究”(2017-2018)。

作者简介: 田湘波,男,湖南沅陵人,湖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比较政治制度及廉政制度。

责任编辑:周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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